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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共有28家,其中区直部门21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7家。整个调研活动分单位自查与组织实地调研两个阶段进行。自查阶段中,区编办联合区监察局、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全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监管工作分工和检查内容,逐项梳理分析2010年以来履行职责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形成分析透彻、内容详实的自查报告,并分别报送区编办、区监察局和区政府食安办。实地调研阶段,在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区编办与区监察局、区食安办组成联合小组,重点针对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局及街道镇共计15家部门(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考察组通过听取履行职责情况介绍、检查有关文件资料、查验群众反映问题和食品安全处置情况、走访监管对象、访谈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上述各部门(单位)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实地了解,并认真听取各部门(单位)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良好,各部门(单位)均能严格落实“三定”规定,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定期督查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在农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食品餐饮消费等环节(领域)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通过抓好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领域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及时深入地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严重不足,队伍建设比较薄弱。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例,目前泰山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总数达到2400余家,其中持证单位1836家,无证的小餐饮单位600余家,餐饮服务从业人员12000余人。此外,尚有数目庞大的无证小餐饮摊点。而作为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能部门,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泰山区稽查大队目前只有25个编制,实有工作人员21名,其中副队长两人,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两人,区分局抽调人员2名,综合科工作人员1名,一线执法人员只有14人,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现监管全区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共109家,涉及197个品种的产品,而区质监分局2002年2月上旬时只核定了公务员编制9人,稽查编制10人,再加上市辖区不设技术机构,没有确定事业编制,近10年没有新进人员,人员年龄结构老化严重,造成目前区质监局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二)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监管链条存在交叉或者缺失,某些经营单位经营行为认定存有争议。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界定模糊,尤其是边界领域,给具体实施操作带来了难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省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本身规定十分明确,并没有交叉或模糊地带。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涌现出不少新类型的食品餐饮企业,到底分属哪段监管,各部门存有争议。如目前新出现的鲜奶吧,其经营模式包含了鲜奶现场加工出售、提供餐饮服务供食客现场食用等不同环节,使得工商、质监与食药部门无法独立完成监管,结果就是哪家也不管,监管陷入真空。目前存在这种监管空白的还有泰城知名的银座早餐、稻香园面包店等食品经营单位。
(三)监管区域界定不明确,现实操作中导致监管责任不明。泰山区地处市中区,地区特色为一地四府,狭小的地域范围内存在着多级政府机关,市政府、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单位众多导致出现某些领域监管区域界定不明确的现象。自2005年以来,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区域的餐饮单位难以界定隶属泰山区或景区监管,二是景区运营证是否适用泰山区存在疑问,三是存在一个食品经营单位同时跨泰山区、景区的现象,四是因管理争议而引发的系列问题。
(四)部分无证经营单位成为监管空白,亟需城市执法部门介入。泰山区现正处于高速城市化阶段,城市建设速度很快,城区内许多地方均在大拆大建,而小产权房、自搭自建房、面临拆迁房、违章建筑房等都不能提供房产手续,客观上造成了全区有1000余户食品经营户无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给食药部门和工商部门的监管造成很大难度和隐患。
(五)监管部门配合力度仍然不足,监管链条衔接地带不够紧密。此类问题在农、畜产品领域表现突出。根据职责规定,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管理,同时需要市场开办单位严把市场进货关,将法律赋予市场开办单位的职责履行好。动物产品进入市场时,市场管理单位并不能严格查验是否具有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造成不合格动物产品流向市场。在乳制品领域,原料进入乳品加工企业时,企业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标准对各项违禁物质进行严格检测,才能杜绝各种违禁物质的违法添加,质监部门也应当派驻监管人员对企业的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以防不合格乳制品流入市场。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尽快充实监管力量。力量不足是制约监管的直接原因。泰山区地处市中区,旅游餐饮业十分发达,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就现有监管力量,如不计农户和小作坊、小摊贩,平均1人要监管100多户生产经营单位,每人日均监管几万斤食品。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任务多、力量不足的部门(单位),如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街道镇等应尽快充实人员编制,从源头上增加监管力量。此外,大力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健全街道镇、社区监管网络建设。
二是明确食品监管区域界定。尽快明确和落实泰安市、泰山区与景区三级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的责任划分,使各单位在履行各自职能时有章可循,避免出现监管缝隙与空白。
三是监管体制由分段监管向分类监管转变。改变现行的分段监管模式,科学划分食品门类,在区内行业集中程度比较高、比较成熟的食品门类上,探索建立分类监管模式,具体的某一食品种类由一个部门从生产源头一直负责到餐饮消费环节。这种模式下,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做到从源头开始的全程质量控制,避免可能出现的监管缝隙。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一、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事实上,尽管经过了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条规范、标准的道路。决策、执行、监督不能有效分开,“三会一层”徒有其形而无其实。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权分散催生内部人控制
首先,根据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其次,农商行脱胎于信用合作社,股东的来源主要是自己的员工和客户。这两点决定了农商行的股权必将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东很少会真正形成合力,参与到法人治理的过程中来。由于严重的股权分散和信息不对称,股东们更愿意选择“搭便车”,客观上形成农商行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董事会决策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其一,从银行的特点来看,由于银行与大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专业性极强,一方面,非专业的董事往往很难具备足够的水准,要完全看懂银行的报告和报表尚且费力,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判断则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经营层出于对“外行指挥内行”的天生反感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董事会报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则少,避重就轻,董事很难全面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
其二,从董事会的构成来看,除去高管担任的执行董事,农商行董事会的股权董事基本上都是银行的贷款客户,独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领导,本身与银行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三,从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行使方式来看,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并非是银行的常驻机构,其履职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开展调研检查活动。非执行董事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事务,仅靠一年开会的几份材料和走马观花的几次活动,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农商行的运营情况。
其四,从董事会的表决模式来看,尽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民主平等,实际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异,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的事实。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参考上市银行的设置,我国农商行董事会中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通常为1:1:1。由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这样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董事的持股数量多少与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毫无关联。极端情况是,即使股权董事持股达到100%,只要在人数上未超过半数,仍将失败。二是董事极有可能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只要利益一致,执行董事和股权董事完全可以撇开独立董事,强行通过决议。由于担任执行董事的农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占得先机。
(三)缺乏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
首先,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想要客观地评价高管层的履职情况就十分困难:
其一,从经营的对象看,一般企业经营的通常都是某类商品或是服务,而银行经营的对象却十分抽象,是风险。银行正是把储户无风险的存款,转化为各种各样的风险投资来获得收益。然而,风险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光靠股东、董事,根本无法客观评估一家银行的风险状况;
其二,从经营目的看, 普通企业通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或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银行则更加注重利润和风险的平衡-即实现所谓的稳健发展,而风险和收益本身就是对立的存在,如何评价高管层的经营是否“稳健”就显得十分困难。
其三,由于银行的高管和董事、监事、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如说,如果股东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选择投资风险较大、周期较长的贷款,在风险暴露前及时抽身;如果股东偏好低风险,那么高管往往会选择投资低风险的票据、同业和中间业务,尽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产生风险的业务,而这种隐蔽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更难发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农商行本身股东水平不高,内部人控制严重,想要靠内部来推动实现对高管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几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监督缺失
对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监督无非是来源于三个层面。一是来源于管理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于省联社和银监部门的监督。二是来源于银行内部的监督。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的监督。三是市场层面的监督。这主要是来源于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等)的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三个层面的监督都很难到位。
首先,管理机构对农商行法人治理的监督难以深入。名义上,省联社是农商行的上级管理部门。而实际中,农商行作为股份制的独立法人,股东大会才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省联社对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难以名正言顺。银监部门可以进行监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难用定量的指标去衡量,效果好坏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体现,很难监管到位。
其次,内部监督实际上很难落实。农商行股东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质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专业知识,对法人治理监督的积极性很低。独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独立”,很难谈得上真正的独立性。监事会的外部监事基本上由银行内部协商并最终决定,薪酬实质上也是由管理层发放;职工监事基本都是银行的管理人员;股东监事通常与银行有着利益关系,就更不可能去较真了。
再说市场层面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其倒闭和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利益相关人通常并不担心投资的安全性问题,监督的积极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的前提是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严格,农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仅仅靠着一份年报,是无法监督银行的复杂的经营的。
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股权结构,提升股东地位和积极性
一是通过出台和修订有关政策和办法,放宽农商行的入股条件,适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对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提高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求农商行提高增资扩股门槛,更加注重股东的法人背景,引进富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经营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会中适度增加独立董事、股权董事的比例,提高监事会中股东监事持股比例,在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监事之间形成制衡。
(二)加强机制建设,发挥三会一层的不同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分别作为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权限和职责,构建“三会一层”之间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每年须制定工作计划,年终须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向股东大会报告。银行要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提供足够支持,成立董、监事会办公室并配置专业人员,确保其能独立深入开展各类调研、监督、检查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
目前,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仍然是促进银行加强法人治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银监会一是可以通过规定监管员列席农商行股东大会、董监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将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出席及发表意见情况和会议记录纳入到监管体系,对农商行的法人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立法的方式,明确农商行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监察审计、财务状况、合规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为董事会、监事会履职和银监监管提供充分依据;三是对农商行董、监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常规监管,对其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重点关注,以确保其深入履职,不走过场。
(四)构建职业董、监事市场,提升独立度
造成当前农商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监事的水平不高,独立性不够。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构建起职业的董、监事市场。通过设置水平较高的专业门槛(参考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确保董、监事的专业水准;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组成联合招聘组,在公开市场上选拔优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时间和能力限制,无法充分履职职责的问题;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证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独立性;其三,对职业董、监事的任职期限进行强制规定(如六年),出于维护自身职业声誉的考虑,其也必将努力勤勉履职。
(五)对高管层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要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制度;二是监事会要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履职档案,对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监督,按年度进行评价,并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要落实高管层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风险和报酬在时空上匹配;四是根据农商行自身特点,摸索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给高管层套上“金手铐”。
参考文献: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J].中国金融,2007(22).
[2]肖沙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浅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4(6).
1 优化股权结构
由于许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尽合理,控股股东一股独大情况较为常见,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本性,从而导致公司治理的效率偏低。①加快建设多层次股权市场。壮大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创新交易机制。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制定市场化的退市制度。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加快发展丰富的直接融资方式,补充企业资本,进一步丰富我国资本市场的证券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②培育理性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目前,在我国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和社保基金在内等A股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仍旧占有很小的比重。相对于散户而言,由于理性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数量大、持股时间长以及具有理性的分析判断能力,从而更加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和长期利益,因此,对于股市而言具有“稳定器”的作用。因此,为了遏制中小投资者投机,引导理性投资理念,从而促进市场高效规范的运作,必须大力培养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在稳定股市的前提下不仅实现了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同时还建立了以法人股为主的股权结构,从而开辟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道路。
2 加强董事会管理职能
为了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必须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和分工予以明确,因此,应当分设董事长和总经理。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由于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合一从而不仅严重削弱了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还降低了董事会的独立性,此外,由于二职合一意味着自己监督自己从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如果两者分任就会在两者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制约监督关系,从而改变了董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而有效提高了运作效率。此外,还应当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完善和优化,同时对董事会下属四个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予以充分的重视。
3 强化监事会的权威
目前,新修订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均规定只有具有法律和会计等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才能担任监事,这样的规定无疑对监事会的权威予以强化,从而改善了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不重视监事会以及监事会缺乏权威的现象。此外,通过增加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也可以达到强化监事会权威的目的,例如: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等现象时,既可以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报告给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部门;监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对于发现的经营异常,监事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介入,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具有提出罢免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权;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等等。这些政策的完善将有利于树立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威。
4 健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小投资者的代表,独立董事的地位及作用应得到重视。受制于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意识淡薄、参与公司治理的经验能力和途径有限、维权手段有限,独立董事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为试图解决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小投资者代表缺失的问题,我国于2001年建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此制度要求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尤其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予以关注。
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代表性,有利于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改进独立董事履职机制。为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建议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南》,建立独立董事履职工作底稿制度;推行独立董事定期集体接待中小投资者制度,就上市公司重大问题接受中小投资者质询,听取中小投资者有关履职的建议。这样既促进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又为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添砖加瓦。
5 设计有效的股权激励工具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我受监事会的委托,向股东大会做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
1、20*年7月2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公司资产被冻结及五万元律师咨询用度途的事宜。
2、20*年8月3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二次会议,讨论关于建议董事会提前或定期召开本年度第二次股东会,向股东通报公司资产被冻结和虹波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等题目。
3、20*年12月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三次会议,通报讨论了公司中干会议关于追加一万二工程款之事,监事会以为工程款应该按合同办,即使是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要追加工程款,也希看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办理,并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追加工程款题目。
4、20*年1月8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四次会议,监事会成员质询和咨询了一万二工程的监理刘老师,关于工程款追加和房屋保温设计变更题目。刘老师说房屋保温设计变更事先没有通过他。
5、20*年4月1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东会会议提出《关于派监事会代表列席经营班子会议》的提案。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或监事会召集人列席了公司本年度召开的一次董事会临时会,三次董事会碰头会。列席或参加了中层干部或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
二、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仍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视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投资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视检查,尽力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一年来,监事会列席了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公司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抽查二级部分物管公司的财务,抽看了综合科的账本,对公司的财务着力进行了了解,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尽力进行了考察,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执行股东大会精神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公司经营治理中的一些重大题目认真负责的向董事﹑经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疑问提出了质询。根据一年的工作实践,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情况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高级治理职员基本能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能够按照上年度股东会上提出的工作目标开展公司的经营治理工作,各部分完成了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所制定的20*年度经济责任指标。但是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上年股东大会精神,没有执行上年股东会形成的关于《》、《》决议,对上年股东会上监事会提出的关于对公司20*年的三点建议不予重视,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工作和处理题目,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没有从机制上、制度上、分配上下功夫,缺乏大胆治理的精神,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在对一些重大题目的处理和决策忽视股东的权益,从而使得公司工作成效不大,职工积极性不高,股东不满足的状况。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表明:公司全年总收进3012500.82元,其中实现主营业务收进1625443.80元(公司本部收进为1350951.20元,物管公司经营收进274492.60元),营业外收进1387*7.02元。公司净利润为377218.58元(其中公司本部净利润为409039.11元,物管公司净利润为-31820.53元)。公司累计利润(公司本部累计利润,物管公司累计利润)。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以为固然公司报表完整,账目清楚,但是公司财务不能完整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原因是公司没有统收统支。监事会还对二级部分物管公司及物管公司的综合科的财务进行了检查。物管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全年物管公司收进295923.02元(其中的100000.00元是茶楼交虹开公司的审计经济责任指标)。物管公司的财务仍然没有完整真实的反映出物管公司收支情况,以收抵资的财务处理受到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职员的口头警告。通过对物管公司及综合科的财务检查,咨询有关主管领导,他都不知道综合科有本独立的已收抵支的帐。监事会以为:物管公司的财务没有做到统收统支,责任在公司领导,广大股东要求公司财务同一的题目是在上次换届时股东会上就提出来了,上年股东会上又形成了决议,由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不执行决议,不进行同一治理,使得一些部分和科室有资金进行二级部分甚至科室的分配,因而引起各部分之间科室之间的相互攀比,相互不平衡,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健全,进而造成了公司职工之间、股东之间的不*。
3、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情况和处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新办的秀苑茶庄共投资了4*674.25元;建设巷工程投资了265797.50元;东方明珠商展2间共计86.25平方米,投资金额789676.00元。固定资产的投资为公司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总之,监事会在20*年的工作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尽力履行监视和检查的职能,竭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正当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监事会的工作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一是监事会没有很好完成上年股东会所提出的工作目标,监事工作不够大胆,监视检查不到位;二是由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没有分离,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相互不能形成制约和监视,并且对一些重大题目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三是经营班子研究讨论一些重大题目时,没有监事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对一些题目的决策是否规范,是否正确,监事不能很好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监事会的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的窘境。所以,监事会以为,在过往的一年里,监事会工作不能使股东满足,有愧于全体股东对我们监事会诚挚的信赖。在此,监事会成员诚恳接受股东的批评。
三、20*年监事会工作的打算和对公司20*年的工作建议:
当前,我们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题目很多,我们要齐心协力,奋发努力,捉住机遇,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监事会将牢牢围绕公司20*年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监视的力度,认真履行监视检查职能,以财务监视为核心,强化资金的控制及监管,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正当权益。
1、继续探索、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及运行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财务监视为核心,建立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视治理制度,建立监事列席公司有关会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司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委派监事的制度,强化监视治理职责,确保公司资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每年两次对公司、公司二级部分生产经营和资产治理状况、生产本钱的控制及治理,财务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的制度。了解把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济运行状况,把握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把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3、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治理职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董事、经理及高级治理职员认真履行职责,把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治理的业绩进行评价。
4、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资金运作情况的监视检查,保证资金的运用效率。
5、加强监事会的自身建设,积极参与在建工程项目,办公物资采购、租房合同谈判。监事会成员要注重自身业务素质的进步,要加强会计知识、审计知识、金融业务知识的学习,进步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切实维护股东的权益。
一、银行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江西银监局成立以来,认真贯彻银监会“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紧紧抓住法人监管核心,围绕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法人银行业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目前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已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基础架构,风险管理能力得到显著增强,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以改革促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实际运行中,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机制仍未真正建立,其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架构不够完善,基础保障作用未发挥。健全的组织架构是公司治理发挥效能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江西银监局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科学的分权制衡公司治理架构。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实行对省联社和股东大会的双线负责制,弱化了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经营理念。
(二)主体运作不够规范,影响制衡有效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带来的制衡作用仍不明显,部分银行业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各治理主体履职缺位、越位、不到位,职责边界模糊的现象依然存在。如部分银行业机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形同虚设,该开的会不开,董事履职意愿不足或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在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影响董事会决策有效性。
(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削弱决策科学性。目前辖内银行业机构普遍存在经营目标制定不科学,考核指标未落实合规优先、风险挂钩理念,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考核机制未充分体现激励相容原则等问题,使得机构经营发展战略有失审慎,重发展、轻管理,间接导致不规范经营。
(四)内部监督不够到位,制约公司治理质效提升。目前因提名机制、薪酬机制、人员素养等原因,辖内银行业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没有行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
二、推进公司治理建设,力促全面转型发展
当前辖内银行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健全治理架构,夯实发展根基。银行业机构要立足战略高度,将公司治理建设作为改革发展中的一项基础工程常抓不懈,对照银监会新颁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认真评估现有公司治理架构存在的不足,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在建立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架构上不断体现进步度,夯实发展基础。城商行要加快推进董事长、行长分设,构建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基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法人权利和层级委托关系,逐步推进省联社行政管理职能的淡化,消除公司治理中的体制。
(二)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主体运作。要进一步清晰界定并通过制度安排来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尤其是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边界,明确董事会负责制定机构发展、风险管理、资本管理等重大战略并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管层负责具体执行战略和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做到公司治理边界清晰、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要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手段来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权力义务,从而推进各治理主体厘清职责边界。要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的沟通协调机制。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董事会到高管层的决策传导机制要在实践中逐步理顺,层层建立明确的报告路线,确保决策层及时、准确地获取执行情况的信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以增资扩股为契机,选择性引进当地涉农龙头企业和支持认同“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投资入股,适度提高股权集中度,改善股东结构和质量,弱化内部人控制。
(三)改进考核体系,强化激励约束。要结合市场定位和战略发展目标,建立各治理主体长、中、短期利益相融,多种类、多层次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在适当的条件下推行股权激励。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转变发展理念、树立合规意识、提升风险意识的“指挥棒”作用,重点解决高管人员薪酬短期化的问题。要根据风险暴露期因素严格设定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分期支付和重大风险损失扣回制度,将薪酬与风险紧密挂钩,约束高管人员承担其任职期间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弱化利润增长和业务发展速度等考核指标,提高风险、合规类指标占比,逐步建立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和效益约束机制,从而切实转变风险管理和业务增长方式,真正体现绩效考评对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