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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年度考核及工资审批工作。一是2月底前做好了年度考核各项材料上报备案工作;二是3月上旬做好了称职(合格)等次以上人员考核结果的年度调资审批工作;三是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补贴审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工作;四是做好局劳务派遣人员人员的五险一金核算缴纳工作。
2、加强人事档案科学化管理。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上半年对局属市管干部的人事档案进行了改版升级工作。对人事档案进行甄别、收集、整理、归档材料,为干部职工在提职、晋级、调资、入党、调动、退休等多方面提供服务。进一步>!
3、加大劳动保障监管力度。要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近期已配合市人社部门对我系统机关、事(企)业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工作稽核,强化劳动保障监管,维护用人单位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消除劳资纠纷隐患。
4、完成各项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招才引智、社保扩面、创业就业目标任务工作。已完成社保扩面任务100人,完成扶持创业人员5人、扶持就业人员6人,各占年计划的50%以上。
5、组织交通系统职工职称、教育培训。上半年系统内5人参加省交通运输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再教育并参加交通工程高级职称的申报。组织了40多人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再教育,并完成了14人交通工程助理工程师的评审和聘用工作。
一是强化交通人才工作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班子、人才培引规划、人才激励机制等工作措施,着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和适当的待遇留人,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继续大力跟进上争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工作,提高交通执法工作力度。
二是强化劳动人事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大劳动保障的监管力度,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政策,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消除劳资矛盾争议隐患,确保社会的稳定。
三是强化交通人才队伍的知识培训,积极开展干部职工在职继续教育工作。面对交通科学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全面提高交通队伍素质至关重要,拟分期举办交通干部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交通队伍业务整体素质,为我市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关键词:转化;技校;语文差生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7-0138-01
为改善技工学校的语文差生的学习状况,笔者在几年的教研实践中,逐渐摸索差生的成因,并依据每个学生内在素质、性格、心理特征、智商高低的差异,总结出以下5种方法加以提高:
一、好高骛远型
轻浮自大、目中无人、眼高手低、好为人师、孤陋寡闻、浅尝辄止是这种类型差生的特点。这类差生一般智力正常,性格开朗,能说会道,思维敏捷;爱耍小聪明,显能卖巧;爱捕捉各种信息,爱标新立异;阅读课文一目十行,蜻蜓点水;喜欢发表高论,对别人评头论足;写作文,不是仔细审题,立意谋篇,而常心血来潮,偏离题目,任意遐想,自以为发挥妙绝,却懒于检查修改。做习题,讲大概,想当然,不是张冠李戴,就是移花接木。对这类差生,教学中,直接批评他们“不踏实”、“自傲”、“轻率”会刺伤其自尊心,造成心灰意懒、情绪低落,甚至抵触敌对。
因此,我尽量利用他们活泼机灵、积极向上的一面,让他们跟优秀生交朋友、结对子,使之相形见绌,自惭形秽。教师不断地启发告诫他们:要学别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不断剖析认识自己,确定赶超先进的主攻方向,克服冷热病。
实践证明,同学之间的互相影响作用很大。有意地让这类差生跟优秀生进行对比,刺激力强。教师貌似无意安排,实则引发学生一争高下。
教师的博学、严谨、言传身教也是影响这类学生的关键因素。教师不仅备有一桶水,而且不断更新,汲取时代的活水,并琢磨各个学生杯子的形状大小,才能有成效地决定给予学生多少水和指导怎样取水。这“水”纯真浓厚,如糖浆蜜汁,对学生是一种美的享受。教师应“严”字当头,以培养他们一丝不苟的学习习惯。
二、贪玩懒惰型
这类学生好动、放荡,模仿性、依赖性较强,智力正常,但缺乏学习动力。总想守株待免,坐享其成;常一曝十寒,无所事事。具体地说,他们独立性差,不善于理智支配行动,易于盲目接受同伴的邀请或环境的影响。这类差生一到教室,如坐针毡,怕学习,怕背书,怕写作文;希望一年到头不做作业、不考试、不作文。作业常抄袭,迟交缺交;作文常东拼西凑,草率成篇;上课趴在桌子上,伺机睡觉。能接受老师的帮助,但不持久;易接受同伙的引诱,依然故我。成天在嘻笑追逐、逗乐取笑、省悟认错、混混沌沌的循环中度过。这类学生在技校差生中比例很大,是差生转化工作的重点。
培育差生,犹如匠人琢玉,须锲而不舍,终有所成。语文教师只有扎根于学生之中才会有真正的威信,以自己平凡的一言一行,潜移默化地影响一大片。教师要勤关照、勤督促、勤检查、勤指点,调查研究差生与周围人和事的联系以及在学习上的难处,打破他们的习惯性思维,建立新的条件反射,养成新的作息与学习习惯,巩固和扩大他们在课内所获得的语文知识,激发学习兴趣,让他们认识到时间就是生命,浪费时间就是浪费生命。
三、重理轻文型
这类差生对专业课一往情深,而对语文则置之不理或漫不经心,以为来技校就是学技术。他们的爱好比较稳定,不易转移;自己的主见,不易被环境、同伴所干扰;他们比较讲实际,总是按部就班,一步一个脚印,眼睛盯着专业科目,只想着找一份对口的工作。形成“重专业轻语文”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对语文学科的基础工具性质认识不足,觉得学的已经足够了,以后又不用考试,能够应付日常生活就行,无须再认真地学习;个别同学本身就不喜欢学语文,成绩一向欠佳,面对教材里较深的篇目,更加是望而却步。
四、死记硬背型
这是一类智力正常、但学法不妥的学生。他们大多刻苦努力,记性较好,但理解力较差,反应速度慢。遇到花样题、综合运用题就摸不着门,心里发慌;容易看错题,往死胡同里钻。作文只知死扣题目,把储存记忆的套话或范文掐头去尾生拉硬拼成篇,缺乏去粗取精、概括归纳、灵活发挥的能力。他们专心致志,有良好愿望而难于得到硕果,常处于委屈、难过、苦恼、孤独之中。这类语文差生,以女生居多。她们尊师守纪、态度谦恭,极能克制自己,有相当的依赖性,希望获得优秀生的友谊和帮助。
教师要设计各种练习程序,指导这类差生跳出习惯性单一思维的圈子,灵活运用她们掌握的字、词、句、篇功底,让他们放开喉咙朗读,拉大嗓门讲话,多听相声、笑话,海阔天空辩论,这样反复多次地刺激,才能提高学习水平。
五、缓慢艰苦型
这类语文差生智力偏低,理解力和记忆力都差。年级低的时候,学科少、时间多,老师抓得紧、自己肯努力,尚能跟班就读;到了技校,文化课、专业课门类繁多,他们就感到力所不支。习题中稍有坡度就一筹莫展,只好“参考”别人;作文总是想一段写一段,不考虑前后衔接;也不会取舍材料服务于中心表达,思路十分混乱。
感情基调是指作品基本观点的情感取向,即作品的总的感情态度,总的感彩。作品的基调是一个整体概念,是层次、段落、语句中具体思想感情的综合表露。比如鲁迅杂文,包含着强烈的爱憎感情,像《灯下漫笔》,作者对中国历史的深刻剖析,对国民命运的高度概括,对未来时代的深切期盼,都饱含了作者的强烈感情。闹“小玩艺”“将奴隶规则毁得粉碎”“收拾”“厘定规则”“措辞太绕湾子”等,愤怒抨击封建专制和封建暴君;“……虽不算人,究竟已等于牛马了”,“中国人向来就没有争到过‘人’的价格,至多不过是奴隶,到现在还如此”,“百姓就希望来一个另外的主子”等,深切同情老百姓的悲惨境遇;“万分喜欢”“心悦诚服”“恭颂”“中立”“神往于三百年前的太平盛世”等,讽刺批判不留情面;“无须反顾”“前面还有道路在”、创造“第三样时代”等,表达鼓舞,寄予希望。全文感情基调以怒和怜为主,愤怒、讽刺、批判、同情融为一体。在教学中,无论是教师的语调、学生的活动还是课堂的整体氛围,都应该把控在这种整体的感情氛围中,而这种色调的呈现能够把学生带到文本的情境中,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课文。
在现实的语文课堂教学中,一些教师没有充分把握文本的感情基调,整个课堂色调混乱,缺乏和谐统一的氛围,教学效果很是不尽如人意。比如,有位教师教学《那树》这篇课文。《那树》是台湾著名散文家王鼎钧的名作。散文描写了一棵老树,它走过了城市建设风风雨雨的几十年,毫无保留地奉献着它的绿、它的阴凉,却又在一天深夜被无情的电锯宣判了死刑。作者以第三人称客观地叙述大树的故事,表情达意尽量节制而含蓄,使文章意味深长,令人遐思。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于是这一天来了,电锯从树的踝骨咬下去,嚼碎,撒了一圈白森森的骨粉,那树仅仅在倒地时了一声。这次屠杀安排在深夜进行,为了不影响马路上的交通。夜很静,像树的祖先时代,星临万户,天象庄严,可是树没有说什么,上帝也没有。一切预定,一切先有默契,不再多言。”教师指导学生朗读时,采用比赛评议的方式,学生争先恐后,课堂气氛热烈火爆,一度失控。教师把教学的重心放在学生积极性的调动上,而忽视了文本“冷静而痛彻心扉”的情感基调,导致色调偏移,教学效果自然不佳。二、 基于文本的体裁把握语文课堂教学的色调。
体裁指一切艺术作品的种类和样式,其艺术结构在历史上具有某种稳定的形式,而这种形式就是体裁的独特辨认标志。这种辨认标志是由作品的艺术体现、思想和审美评价、感染作用特点的某种共同性决定的。因此抓住文本的体裁特点就有助于把握语文课堂教学的色调。
体裁的门类众多,一般包括: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应用文,诗歌、散文、小说、戏剧等等。不同的体裁具有不同的特点。比如记叙文,是借助叙述、描写、抒情等手段记叙社会生活中的人、事、景、物的情态及其发展过程,用以表现作者的思想、抒发作者的某种感情的文章。这类文章以记叙为主要表达方式,兼有说明、议论、抒情等多种表达方式。在记叙文教学中,要在把握记叙文整体色调的基础上,充分体现说明、议论、抒情等多种表达方式的特点。比如,朗读记叙的文字一般语调平缓,语速中等;朗读说明的文字一般客观清晰;朗读议论的文字一般语气坚定,语调铿锵;朗读抒情的文字一般感情充沛,抑扬顿挫。记叙、说明、议论、抒情多种表达方式在统一的文本色调下,达到各具特色、和谐共生的效果。
在把握文本体裁特点的基础上,如果我们结合该体裁文章内容和语势特点加以考虑文本整体色调的话,语文课堂教学就能够达到更高的教学境界。
比如《廉颇蔺相如列传》的第一段文字:“廉颇者,赵之良将也。赵惠文王十六年,廉颇为赵将,伐齐,大破之,取阳晋,拜为上卿,以勇气闻于诸侯。蔺相如者,赵人也。为赵宦者令缪贤舍人。”这段文字是介绍性的记叙,语言应该客观冷静,语速中等,语调平缓。但是这段文字看似平易实则奇崛:一个是战功赫赫的上卿,一个是出身卑微的舍人,平实而矛盾的介绍实则充满杀机。了解了这些,我们可以这样指导:这一段对整篇而言,为下文廉颇刁难蔺相如这一情节蓄势,朗读应该低缓客观。就这一段内部而言,前句语调应适当上扬,尤其是“拜为上卿,以勇气闻于诸侯”一句,应读出其霸气来;后句语调要低缓,读出其轻蔑来。但无论语调如何上扬和低缓,都应该考虑第一段与整篇的关系,都应该在客观、低缓的整体色调下,体现其细微的语言情感变化。这样考虑文章色调的阅读教学,才可达到语文课堂教学的较高境界。三、 基于语文学习方式把握语文课堂教学的色调。
学习方式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和认知的取向。高中语文课程标准要求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促进学生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提倡自主、探究与合作的学习方式,逐步改变以教师为中心、课堂为中心和书本为中心的局面,促进学生创新意识的提高与实践能力的发展。
苏教版高中语文教材以“文本研习”“问题探讨”“活动体验”为主要学习方式,我们要学会结合不同学习方式的特点把握语文课堂教学的色调。比如“活动体验”,这一全新的学习方式要求教师引导学生围绕专题的人文内涵和学习要求,结合具体学习材料,有意识地创设情境及引导鼓励,充分调动学生个体的阅读兴趣,使新的教学内容与原有的认知结构相联系,并加以内化,体认、内省并感悟教学内容,从而实现学生内心自主性精神生长的过程。要有深入的人生感悟,活动体验就必须着眼于社会人生,而不能单纯地局限于文本。活动体验课对于文本的理解低于文本研习课。文本只是一个切入口,更多的内容是应该在吃透文本观点的基础上超越文本和课堂,在学生的活动中阐发出来。学生的观点也不必拘泥于文本,应该用开放的思维模式从多角度深入感知。
基于以上特点,“活动体验”需要把握“动”和“静”的关系。所谓“动”,就是师生参与活动;所谓“静”,就是师生要揣摩体会活动带来的体会、经验、思考。“动”和“静”决定了体验课的色调,把握这一色调特征,语文课堂就会呈现异彩。如著名特级教师唐江澎老师上“记者提问课”,先设置不同提问对象,让学生提问,是为“动”;然后教师展示学生提问的文字内容,师生辨析所提问题的质量,共同修改,是为“静”。“动”突出活动,体验穿插其间,“静”突出体验,活动穿插其间。二者相辅相成,很好地把握了课堂的主题色调,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语文课堂教学的“色调”强调课堂整体的氛围和情感倾向,课堂的每一个片段、细节都应和谐统一于主题色调之下,这就给语文教师进行课堂设计带来了新的课题,也为有思想、肯研究的教师洞开了新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①《鲁迅〈灯下漫笔〉(节选)主题思想、结构分析及感情基调》,中学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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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辞旧迎新又一年,在贵公司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们完成了____年度的法律顾问工作,在这一年间,贵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也得到了有效的防范。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更好地为贵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规范管理及风险防范,现将过去一年以来的法律顾问工作从正、反面及建议进行总结如下:
一、从我所律师在____年11月27日起至____年11月26日的顾问服务过程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并取得的了较好的效果:
1、帮助公司整理、制定《公司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加强了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明确了公司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使各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分明,业务井然有序;积极发挥了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增强了公司的竞争力。
2、严格审查、制定公司各类合同,通过拟定《沥青搅拌料加工合同》、《沥青拌合料供料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路面沥青铺筑工程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和解协议书》、《合伙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等及及时审查、修改公司即将签订的各类合同,使贵公司完善了公司的合同管理,预防了风险发生,至目前止未出现任何因合同约定不清、违约等合同纠纷。我认为公司在预防纠纷的发生上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以后合同的进一步履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积极参加公司的日常工作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对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解答、处理。预防了一些突发状况的发生,使公司生产、管理更加稳步有序。
4、协助贵公司高层赴贵州省,丽江等地对购买设备及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把关,在拟定合同时将贵公司的利益永远放在第一位,在条款的设计上充分考虑了以后面临风险的救济途径,使公司不会被陷入困境。发现了问题及时言正的向贵公司指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使得贵公司在决择时有了更充分的考虑,使此次投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也取得了更多的主动权。
5、参与贵公司的股权收购商业谈判,分析在可能存在的潜在商业风险,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及时加以正确的处理,积极维护了公司的利益,预防了风险的发生。
6、对贵公司的应收账款及时进行跟踪、了解,针对久拖不还的客户及时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进行追讨,向对方阐明利害关系,力争让对方尽快支付拖欠公司的款项。
7、妥善处理贵公司与。。。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沟通,通过我们的诉讼技巧,避免了诉讼的发生,为公司争取了利益化和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纠纷的纠缠。
8、积极处理贵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沟通,对话,努力把工作做细、做好,程度的使公司资金尽快的回笼。
在____年度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过程中,我们律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通过____年度的法律服务,能清晰的看到通过我们律师多角度、全方位的努力工作,贵公司无论是经营管理环境、模式,抑或是公司的盈利能力都得到了显著的改善,而且从风险防范和控制角度看,通过我们律师的顾问服务,____年度,我们的工作都有效地实现了贵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总目标,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
二、当然,在____年度的法律顾问服务中,我们也看到了我们工作中的不足,具体有如下问题:
1、工作积极性仍需加强,贵公司与我所建立常年法律关系后,我所由陶应强律师负责。在服务过程中我所律师有时是被动服务,贵公司所提出的要求和问题是贵公司领导在工作中发现的,然而贵公司领导不一定熟知整个公司的法律制度,其中许多隐性的问题未能发现,可能就是潜在的风险,这点律师服务不到位,不深入。顾问的目的就在于发现潜在、隐性的问题,进而通过律师专业的知识预以防范,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2、顾问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够深入。顾问律师虽然起草了《沥青搅拌料加工合同》、《沥青拌合料供料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路面沥青铺筑工程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合伙协议》《融资租赁合同》……但由于律师未跟进合同的履行、实施,就算是一份好的合同但如果细节注意不够,仍然会产生纠争。贵公司的相关合同签订后由于都是非专业人员监督执行情况,应注意的事项和收集的信息可能不到位,可能达不到法律上的证据形式和效力的结果,这可能产生隐性的纠纷,以后律师应加强监督的力度。
3、贵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但在____年的顾问服务中,律师未对公司的管理提供法律意见,这是一个大的方面,应当深入与领导层的沟通,加强对公司的治理。在财务上律师己未参与任何工作,或许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直之处。
三、通过____年的服务过程我们看到了公司在以下方面需加强和完善,特提建意如下:
1、贵公司应注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的权利、义务。
据本律师所知贵公司仅四名股东。虽然如此,但形式上的如法定的每年必须召开一次股东会、董事会,对会议决议的内容,公司应当备案,便于审计或重大事项有据可查。
2、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法原则,有限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原则是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另根据《公司法》第167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律师建议:每年由执行董事制定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决议,将提取10%以后的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个人,明确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做到资产与注册资金相对一致即可。若股东长期不分配利润,将导致本属股东个人可分取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一旦出现赔偿、解散、破产等情形,势必将本来可以属股东分走的财产,归入了公司,最终为公司承担了不必要的债务。
3、加强财会会计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第165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202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03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律师建议财经制定是公司的核心,不仅在聘用相应人员上而且在制度上应严格规范操劳作,一旦违规作帐,作帐外帐将可能产生行政处罚的责任。
4、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法律意识的培训。
员工的素质和形象代表着公司的实力、规模及发展。员工是公司的组成部份,留住人才是公司仍以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由于有些员工不懂劳动法规,可能随时流动。本律师建议:首先,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严格要求,在外界表现出贵公司是一个纪律严明、做事严简、有文化、有修养的正规大公司,以便提升公司的整体能力,以求在市场经济中更具竞争力;其次,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特别是劳动法律、法规,以便员工能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最终达到让员工与公司溶为一体,以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让公司获得更大的利益;最后,丰富员工的文化生活,加强业务的培训,让员工明白自己不仅在贵公司获得发展,赚取金钱,还能提升自己,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5、贵公司的发展速度快,可能会涉及到扩大规模,转移投资,收购等情况。
若贵公司在作上述重大决策时,应该先进行调研,如政府的政策、规划、发展方向,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及交通、市场行情、产业投向、民俗风情等等方面。调研的结果将影响投资的成败。
6、贵公司在房屋、场地租赁、职工保险、车险保险等方面也应予重视。
以上系本律师为贵公司服务一年的成果、不足和建议。对于工作中的不足,在此仅对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员工表示歉意!若贵公司仍愿聘请我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我们将继续保持好的顾问工作传统,并组成专业的律师顾问团,在总结不足、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的基础上深化服务,以求全方面、精、准、细的为贵公司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深入开展顾问服务工作,具体服务范围及方式见顾问工作方案和年度顾问工作规划、工作总体目标。我们将再次向贵公司作出慎重的承诺:“以我们的专业服务,为您提供专业的风险防控!”
律所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江西____律师事务所在____年7月15日与______分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所指派本律师负责贵单位具体法律顾问工作。光阴荏苒,时间已过去一年。现对这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以期双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进。
一、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企业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有句谚语“法律如空气一样,无所不在。” __x__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历史较久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又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特种行业。因此,在资产、人员、经营方式、内部管理上,更要求审慎处理每一件企业事务。本律师通过电话或亲临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详尽解答。
二、全程介入公司资产购置、处理等重大企业事务。
随着公司经营方针、策略的变化,需要购置合乎规划的民营油站,出售闲置的自有油站。这涉及到资产数额、产权过户,防范交易风险等问题。本律师对经济合同全面审查修订。另外,对一起违规给大客户佣金的做法指出法律风险,建议立即纠正。
三、利用自身优势,企业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律师作为多年的社会律师,有较好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善与法官司沟通,熟悉诉讼技巧,努力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对一件多年悬而未决的油站产权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取得了预期结果。现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审中。
四、对下一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计划与展望。
双方人员多来往,交流信息,加强沟通。有涉及企业重大法律法规的颁布,本律师将通知公司,建议组织学习。必要时,本律师将会商安排时间,集体授课学习、探讨。公司方面,对经营方针政策、重大管理决策,内部管理制度变化,经济合同,将相关文件复制本律师,给予审查。
律所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法律顾问工作关乎法治政府建设,是推进法治孝南建设的重要助力。今年,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四位法律顾问的共同努力下,孝南区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制,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中选聘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参与区政府重要行政决策的论证,并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草拟、修改、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洽谈;参与研究、论证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咨询论证工作;根据需要,为涉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提供咨询,办理区政府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主要成效
一是积极参与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今年以来,区政府法律顾问先后共计5次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讨论,为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了法律服务,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是积极为发展经济服务。对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合同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先后9次对政府重大活动、重要投资和重要合同进行集中讨论。参与起草章程复函4次,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30余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审查意见,确保政府的重大决策科学性、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三是积极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供在专业服务。今年以来,政府法律顾问先后5次参与行政应诉,为行政复议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在我区首次行政复议委员会上,法律顾问充分利用法律知识,结合案情,深入剖析,最终促进了黄某行政复议案件的合法合理解决。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潜力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受人员数量、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政府法律顾问还未能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政府决策和日常涉法事务;同时缺乏激励机制,政府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起来。
二是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区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多年,虽然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力度。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程序、隐形程序、司法改革
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这句法谚大体意思是说正义应当通过公开的程序加以实现。相反,“没有公开则无谓正义”[1],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2].然而审视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所谓隐形程序大量存在,这些隐形程序虽对弥补诉讼立法不足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负面效应却大得多。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致使隐形程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拟就隐形程序问题作详细剖析,以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隐形程序:程序正义的背离
(一)、隐形程序的含义
所谓隐形程序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与程序。之所以称之为“隐形”,是因为这些办案规则与程序未经有权机关正式予以颁布,外界既无法查阅也无从知晓;之所以称其为“程序”,是因为其在诉讼中几乎与国家颁布的诉讼规程有着同等的效力和功能,甚至有时成为办案人员办案的首选规则。这些“隐形程序”在静态上主要是以内部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经验总结、工作报告、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在动态上,主要表现为“暗箱操作”。
(二)、隐形程序的基本特征
隐形程序除了具有不言自明的秘密性、非法性之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单方性
公正的程序应当保障那些对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参加到诉讼中去,使其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提出支持该观点的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从而对裁判结果的产生发挥积极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程序多方参与性原则,一般认为,它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条件。[3]根据这一原则,裁判者的裁判活动必须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通过听取各方的陈述、举证、辩论等方式来展开,而禁止裁判者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面的接触。然而在隐形程序中,“单方面接触问题”比较严重,如在庭审前,承办案件的法官为防“不测”同检察官查阅案卷讨论案情;承办法官对于庭上难以查清的案件事实予以“调查核实”时,几乎是清一色的单方行为:“三同现象”[4]等等。
2、多样性
由于隐形程序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缺乏监督与制约的“地下活动”,因此,何人在何时何地出于何种目的采用何种方式开启该程序都存在极大变数,因而具有多样性。(1)隐形程序的参与者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司法机关,也可以是与案件毫无关系的局外人和机关;(2)隐形程序可以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任何一个阶段,甚至在立案之前也可能存在;(3)隐形程序既可以在司法场域之内出现,也可以在司法场域之外产生;(4)隐形程序的出现极可能基于司法机关的原因,如办案人员为转移错案风险大肆进行案件请示汇报等,也可能基于诉讼当事人甚至案外人的缘故,如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对己有利判决而恣意进行“AMP交易”[5];(5)隐形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如通气会、搞协调、打招呼、批条子、走关系、定调子等。
3、随意性
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而程序是主体参与决策活动的过程、顺序、方式和方法等方面的总和。[6]这表明规范性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特征,它要求诉讼的进行应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随心所欲、恣意妄为。具有规范性的程序与恣意相对立,它能保证司法机关有条不紊地、合乎理性地定纷止争。而在隐形程序中,由于具有多样性、非法性的特点,使得办案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不受程序法的调整和约束,常常游离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外,没有统一的行为模式,至于是否启动、如何启动该程序完全取决于实施者,因而隐形程序具有较强的随意性。
4、非理性
诉讼程序应当具有理性,因为合乎理性的程序往往会产生合理、正确的判决结果。即使这种程序不能产生正确的结果,也“能使程序参与者有机会获知程序的进程、判决结果的内容以及判决得以形成的理由和根据,从而更能从心理上接受判决结果;同时,理性的程序能够对判决结果作出充分的合理性证明,使程序参与者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7].为保证程序符合理性原则,程序应当按照公开性、多方参与性、说理性、亲历性等特征进行设计。而在隐形程序中,“暗箱操作”现象不仅直接违反程序的公开性,使诉讼的一方或双方丧失了解、影响程序的进程的机会,从而导致公开争辩、公开求证难以形成,而且使裁判结论根本无法从程序过程中产生,而是来源于程序之外的没有亲历整个诉讼过程的某种权威力量。因此,从本质上讲,隐形程序是一种非理性的活动。
由此看来,隐形程序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直接背叛,因为只有具备公开性、多方参与性、自治性、理性的程序才是正当性法律程序。故说隐形程序是对程序正义的恣意践踏实在不为过。
(三)隐形程序的负面效应
隐形程序与正当程序结伴而行、相伴而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它作为一种异化的诉讼程序所展现出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我们认为,隐形程序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隐形程序是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8]而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更是如此。由于隐形程序是一种“地下活动”,因此使司法活动未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以及诉讼参加人的监督与制约,这给好利恶害的机会主义者可趁之机,不惜动用各种资源如金钱、权力、人情、美色等对司法人员进行狂轰滥炸,有血有肉甚至半推半就的司法人员哪能抵挡得了这种诱惑!在这种情况下,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腐败现象怎能消除!
2、隐形程序是诱发司法不公的源泉
近年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成为人们最深恶痛绝的社会丑恶现象。而罪魁祸首就是隐形程序,它犹如一座加工厂,源源不断地制造不公正的司法。首先,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很难想象还能保证司法公正。俗话说“拿别人的手软,吃别人的嘴短”,司法人员怎能“忘恩负义”而不“礼尚往来”?其次,隐形程序剥夺了或弱化了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影响裁判结果的机会和权利,从而使他们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这种感觉源于他们的权益受到忽视,他们的人格遭到贬损。[9]
3、隐形程序是贬损司法权威的表征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当具有权威性,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公开、公正的司法。然而,隐形程序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无法充分了解司法权力及整个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无法亲眼目睹实现正义的全过程,从而不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使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丧失信心,另一方面隐形程序所产生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权力、金钱、关系比司法更重要、更有效,从而导致司法完全成为“地下交易”的“遮羞布”。
4、隐形程序是降低司法效率的诱因
在现代诉讼中,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一个都不能少。为使司法具有高效率,必然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但是隐形程序的出现却大大增加资源消耗,从而降低司法的效率。首先,司法不公产生波斯纳所说的“错误消耗”,因为司法不公可能使锲而不舍为权利而斗争的人卷土重来,这势必增加一次或多次司法予以救济,而每增加一次司法就意味着司法资源的增长;其次,当地下“AMP竞赛”出于势均力敌时,诉讼的一方为了抢得“先机”可能会加大投入力度;最后,司法活动中不必要的请示、汇报、协调、审批等制度无疑会进一步增加司法资源的消耗。
二、隐形程序:司法的一大病灶
近年来,针对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问题,我国进行了司法改革,然而普遍认为收效不大,甚至有人申称作为司法改革突破口的庭审方式改革已基本上宣告失败。司法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笔者以为,司法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恐怕在于其未击中“靶心”,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隐形程序的泛滥无疑是其中“靶心”之一,举其荦荦大端者有:
(1)、“三长会议”[10]、“协调定案”制度。众所周知,我国在各级党委内部,专门设立一个政法委员会,统一领导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工作。然而,在一些地方,往往以“事关大局”为由,由政法委牵头,动辄召开所谓“三长会议”,实行“联合办公”,对所谓“本地区有影响、有振动”的大案要案进行“协调定案”。
(2)、联合侦查。一是滥用“两指”、“两规”。我国《行政监察法》第20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即“两指”。在党纪检查文件中,“两指”变成为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即“两规”。于是,在实践中,为“避免师出无名”[11],精明的侦查人员(反贪的侦查人员居多)常常利用上述模糊性规定,联合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党纪检察部门,对所谓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长期实行“两规”、“两指”,以这种长期“变相拘禁”方式去赢取时间,以便获取“口供”。一旦获取所谓“口供”即犯罪证据,马上就对其予以立案,直到这时,“两规”才宣告结束,侦查活动才开始由“地下”转为“公开”。[12]二是检察机关起诉部门为了所谓“证据把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同侦查人员一道“并肩作战”。
(3)、庭前或庭外活动中心化、实质化。一是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异化为领导关系,上级为了给下级把关搞所谓“批示”、“指示”;下级为了避免错案搞所谓“疑案报请”。二是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情况下形成所谓案件审批制度,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审理之前或之后就如何判决问题向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汇报,由后者进行审批之后才能定案。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合议庭形式化、庭审形式化、庭前活动中心化、实质化。
(4)、监督异化、领导异化、外界干预。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下,人大掌握法院人事权,政府掌握法院财权,而各级党委掌握法院领导权。在这种背景下,常常产生监督异化、领导异化。监督异化是指人大对法院的抽象监督异化为具体的监督、个案监督,领导异化是指党委对法院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异化为事务性领导。因此,法院审判往往受到这些部门的不正当干预,实践中所谓“批示”定案、“条子”定案、“指示”定案、“招呼”定案、“电话”定案等现象比较普遍。
(5)、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书面审理现象普遍。根据我国诉讼法有关规定[13],可以确定我国二审审理是以直接审理方式为原则,以庭外调查讯问方式、书面审理为例外。由于公开审理原则是我国审判的基本原则,它应贯彻于整个审判程序,因此二审的审理方式也可以理解为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但遗憾的是,我国有相当多的法院以所谓的“诉讼效益”为借口,将二审的审理方式演变为“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再审的审理情况也与此相似。其次,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只规定了书面审核的方式,因此,审判公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根本无法贯彻落实。
(6)检察官、法官相互串通。一是检察官“咨询起诉”。或许是由于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的缘故,在许多检察官的心目中,“以法律为准绳”已经被“以法院为准绳”所替代。于是有的检察官对于一些吃不准的案件,常常携卷前往法院向承办法官“请教”,或者进行“电话讨论”,在“谈妥”之后,检察官才以承办法官的“意思”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法官“提前介入”,打探案情。即“刑事案件尚在审查起诉甚至侦查阶段,承办案件的法官就向警官、检察官了解案情,询问证据情况,甚至直接前往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与警官、检察官查阅案卷材料,或者讨论某一问题”[14].
三、改革路径:从隐形走向公开
(一)、隐形程序的生长原因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理由,隐形程序作为一种异化的诉讼现象也不例外。唯有找到隐形程序的生长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求得司法改革的出路。我们认为,隐形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主要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1、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为隐形程序的生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首先,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不得不允许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法官造法以填补法律漏洞。不可否认,法官造法、自由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不足,但前提条件必须是法官要保持公平、公正与理性。如果法官屈服于权贵或私利,那么造法、自由裁量必将成为某些人攫取私利的工具,此时隐形程序的产生不可避免。其次,相对稳定的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同瞬息万变的社会相比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正因如此,案件的处理本身就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这无疑会给诉讼当事人串通甚至收买法官以便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提供契机与动力,其结果必然是法官以隐形程序来完成他们之间的“幕后交易”。最后,由于我国程序立法上的不完善,尤其是违反诉讼法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缺失,使得办案人员、诉讼参加人敢于规避程序法的规定而大量采用隐形程序。
2、司法共同体[15]远未真正建立起来,程序难以自治[16],司法外因素常常成为主角,使裁判结果往往形成于程序之外。这主要是下面两个原因造成的。(1)我国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官僚化、边缘化运作趋向使司法活动丧失独立个性,使司法成为一种被任意蹂躏、恣意干预的场所。(2)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诉讼结果都存在很大的变数,“朝令夕改”,具有不确定性,甚至沦为某些人玩弄的游戏,使得“司法最终处理原则”无从体现,正义无处得到伸张,司法权威的丧失使许多“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不得不乞求于某些司法外因素成为必要的动机选择。
3、世俗社会的影响。西方普遍认为,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与世俗社会尤其是与所在社区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千丝万缕的关系网、人情网的干扰。如著名的学者兼法官波斯纳认为,“诉讼所涉及到的人们与法官通常有不同的社会距离,与法官关系越近就会得到越多同情的回应,而与实际的过错无关。”[17]所以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就应该适当割断法官与世俗社会之间过多的联系,以营造相对独立的“隔音空间”,而“隔音空间”的营造将会大大压缩隐形程序的生存环境。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看到的却是另一幅景象。首先,中国无诉、和谐性法律文化向来主张“法与情谐”、“情法同在”,在司法上强调“执法原情”、“准情定谳”[18],这为隐形程序在我国人情味甚浓的关系社会中的施展提供了极为广阔的舞台。其次,中国的法院和法官背负的社会承载过于沉重:一方面,他们要定纷止争,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另一方面,要带头送法下乡、扶贫支教、摧粮讨债、抗洪抢险,以便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庄严承诺。这种满足与被满足之间使法律或司法权威灭失,隐形程序使得法律或程序虚无主义生成。
4、自古以来,以农业经济为主、商业经济不发达的中国使社会中间层消失,使得政府不得不直接面对民众,“官本位”、“百姓崇尚权威、服从心理”由此而生,于是大众民主观念、参与意识淡薄,很容易使他们认为“诉讼”是国家官员的事情与己无关,国家如何进行诉讼只能服从而无需异议,而权力极易被滥用,因此,非司法化、非程序化的处理方式成为官方“愚弄百姓”的良好的剂。特别是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诸多因素尚存在极大变数,使得“在许多场合,社会变动的实践迫使严格的诉讼程序要求撤退,转而采用较有弹性的方式来处理纠纷。”[19]上述非司法化、弹性的处理方式无疑会对隐形程序的滋生和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5、中国法官的素质状况是隐形程序的诱发因素。如果说立法上有缺陷还能靠高素质的法官予以弥补的话,那么,司法一旦由素质低劣的法官或者比法官还外行的监督者所操纵则会步入“膏肓”。因为低素质的法官不仅无法满足司法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理性的需要,而且会反过来侵蚀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而中国恰恰是在这方面出现了问题。据统计,截止1997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占5.6%,研究生仅占0.25%.[20]低素质的法官对引发隐形程序的作用十分明显。首先,法官的业务不精会迫使他们转移错案风险,不厌其烦地将案件向上汇报、请示。其次,法官的职业道德较差会大大降低他们的抗腐蚀能力。最后,低素质的法官往往在观念上更容易固守程序工具论、重实体轻程序,在执法上总是企图摆脱正当程序的束缚而求救于隐形程序。
(二)、隐形程序的改革路径
从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隐形程序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道路上的一大障碍。为确保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找到渠道通畅的路径。笔者认为,当前的司法改革,除了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以改善大环境以外,还应当明确从隐形程序走向公开的改革思路,具体说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领导体制、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理顺司法权与党的领导、行政权、司法权之内在关系,确保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重塑程序自治性,以便“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21].
2、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诉讼法与订立证据法。主要包括:(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证据开示制度;(2)、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扩大律师阅卷范围、为律师会见当事人疏通渠道;(3)、严格限制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书面审理方式的适用,扩大审判公开范围;(4)、建立保障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5)明确规定“三长会议”、协调定案制度、联合侦查、疑案报请、审批制度等隐形程序非法,并规定违反诉讼法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或者第四种司法裁判形态[22].
3、贯彻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把好司法队伍“入口关”,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4、继续大力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开发多媒体法庭出示系统,加快司法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大民众旁听力度,方便民众查阅诉讼文书,实行“阳光”作业。
通信地址: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研楼507室邮编:200042
电子邮件:achaowang@sohu.com电话:021-6207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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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超(1973―),男,河南信阳人,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1]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3]可参阅[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5页;[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243页;[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7-98页。
[4]目前,由于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加之又要法官包揽调查取证任务,法官只能从当事人身上想办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谁出钱为谁办案”的现象以及法官与当事人实行“三同”(同吃、同住、同行)的主要原因也就在此。参考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5页。
[5] A代表Affection,人情;M代表Money,金钱;P代表Power,权力。
[6]汪进元:《论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54页。
[7]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8] [法]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9]根据美国学者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正当性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从不同的角度维护当事人作为人的尊严,使他们真正成为积极参与裁决制作过程,主动影响裁决结果的程序主体,而不是消极等待官方处理、被动承受追究的程序客体,从而具有自主地决定个人命运的选择机会。否则,就是对他们的尊严的贬损,使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参阅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144-152页。
[10]三长即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11]实践中,侦查人员根据一些线索,往往对于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掌握一定的证据,但又不符合立案标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显然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进行讯问。于是,侦查人员联合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纪检部门,并以后者名义开始进行“变相”侦查,因为后者对涉嫌人员实施“两规”往往是不需要理由的。
[12]说其“地下”是因为在实施“两规”期间,侦查人员由于缺乏立案依据,不能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只能以检察部门或纪检部门的名义进行“调查取证”,而立案之后,侦查人员却能名正言顺地展开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