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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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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履职报告

反洗钱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现金管理归口货币金银

管理部门的不适应性

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现金管理已从传统的现金投放转向防范金融风险和利用现金结算进行经济犯罪,因此,作为计划经济下的大额取现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现金监管的要求。

不符合部门履职需要。基层货币金银部门主要担负发行基金调拨、金融机构存取款业务和残损币复点销毁任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监测货币投向是其职能转换后的重要职能。特别是县市支行发行库撤并后,大量业务集中在中心支行,人员少,业务重,货币金银部门在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开展现金管理执法检查时也疲于应付。

容易造成反洗钱管理上的漏洞。当前,货币金银部门大额现金管理主要是对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进行备案汇总上报,而反洗钱则是将20万元以上的单笔收付业务视为大额支付交易。由于两者的规定差距较大,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化整为零、多头开户等手段将资金进行频繁划转,以实施洗钱活动,从而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增加金融机构负担。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反洗钱等业务进行检查时,由于涉及货币金银和会计财务两个部门的货币管理系统、大额现金管理系统和账户管理系统,而且检查后续工作如总结报告、拟采取的整改或处理措施等必须按归口汇总整理上报,因此,无论是单项检查还是全面检查,都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对同类违规问题的重复处罚。同时,反洗钱工作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现金管理要求报送的材料重复部分较多,加大了金融机构的工作量。

容易降低现金管理效率。由于账户管理工作归属会计部门,反洗钱业务自成专业,而在账户管理、反洗钱工作中又均穿插有现金管理的内容。这三块业务部分重叠,但又归属不同的部门,开展工作自成体系,相互脱节,影响了工作效率。

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的

理性分析

人员保障。随着县支行业务系统的集中上收和发行库的优化整合,部分县支行将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合并为一个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人员具有良好的一线从业经验,熟悉金融业务,能够适应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管理的综合性检查,为现金管理划归反洗钱部门提供了人员保障。

法律依据。目前现金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并未明确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职责。现金管理检查的一个目的就是防范以现金形式进行的经济犯罪,这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民银行有反洗钱监督检查权,人民银行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管理检查也就有了更高的法律依据和效力。

制度建设。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可从不同层面对金融机构的现金交易进行监测,使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了一致性和关联性,也可以避免业务重叠导致的规定重叠。

非现场监控。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后,将使基层人民银行的这两项职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面广,洗钱行为隐蔽,基层人民银行很难有效监测,日常现金管理工作可从细微之处给予较好补充。现金管理工作中的大额现金审批和报备及现场检查等职责的履行,使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为反洗钱工作发挥“关口前移”的作用。同时,从反洗钱工作的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中,又可分析归纳出不合规的现金支出行为,为现金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监管履职。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尽管目前不同业务系统对可疑的现金支付额度规定不一,但对有意化整为零、存取现金数额和频率较高者仍能通过系统筛选发现,从而使得妄图利用复杂、隐蔽的现金收支方式洗钱的犯罪活动难以隐藏,堵塞了监管上的漏洞。

对策建议

一是合理划分现金管理职能,形成反洗钱合力。建议将现金管理归口反洗钱部门,并调整充实反洗钱部门的人员力量。也可在条件成熟的地(市)中心支行专门设立反洗钱部门,将反洗钱职责从会计财务部门分离出来,以强化反洗钱职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是加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额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解决处罚依据零散、标准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同时,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使其中对公款私存进行处罚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中的有关规定相统一。

反洗钱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基层央行 反洗钱 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淡薄,对履行反洗钱义务重视不够,反洗钱工作热情不高

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反洗钱是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内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关,与自身业务发展关系不大。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及配备专职人员;或者虽然建立了组织,配备了反洗钱人员,但也是纸上谈兵,没有各自尽到相应的职责;误认为洗钱犯罪与自身关系不大,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他们不了解反洗钱政策、不掌握反洗钱方法、不明确反洗钱利害关系、对洗钱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不高

部分金融机构对于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上报只是流于形式,没有认真按照上报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报送,报送的信息不完整、不全面,“零交易”报告层出不穷,特别是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更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的催报而不作详细的统计就填制上报,使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如:在大同市辖区上报的季度非现场监管报表中,客户身份资料识别及重新识别数量差别较大,证券、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一直都是零报告。

(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措施少而轻,未得到合理有效运用

目前,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还是非现场监管措施不足,手段过轻。现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规定,在分析评估后,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此外就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基本上是必须结合现场检查、进一步掌握违法违规事实才能实施的。所以,目前,从政策制度上看,非现场监管手段只有唯一的发出《监管意见书》措施。但是,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问题的性质和种类也不尽相同,重要性也会有差别,显然,单靠发出《监管意见书》是无法匹对和解决所有的问题的。因此,当前的非现场监管措施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监管的需要。

(四)在保险业中的洗钱问题

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上报。

保险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以常理推断,保险当事人之间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比较合理,但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时,保险当事人有时就不存在这几种关系。为避免引起注意,洗钱分子可能在投保时会以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的人员作为保险当事人,然后通过办理变更业务将某方保险当事人变更成洗钱所需要的人员,但这时保险当事人关系往往就超出了前述三种关系。因此,建议将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交易或行为扩充进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报告范围。

对因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而从保险公司流出的资金进行重点监测。通过保险公司保全业务洗钱大部分要通过办理退保或者保险合同借款业务才能将资金从保险公司剥离,因此,加强对因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而从保险公司流出资金的监测十分必要。对此,建议要求保险公司向人民银行报送规定金额以上的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人民银行建立相应的监管指标体系,对指标出现异常(如退保率过高等)的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检查,对逾期不归还保险合同借款的保险公司客户、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保险公司发生退保或保险合同借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客户进行重点关注等等。

二、相关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反洗钱责任感

基层央行要有计划地组织金融机构高管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和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引导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把自身的经济效益与整体的社会效益统一起来。按照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要把反洗钱工作作为重要日常工作来抓,设立专职反洗钱联络员,负责对本单位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在系统识别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地甄别、分析、报告,对反洗钱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上报,并对本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督促,从根本上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防线。

(二)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

积极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操作培训,对报表相关信息指标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统一填报内容和方法。把好报表的审核导入关,在审核过程中,对金融机构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有疑问的,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约见高管人员谈话等方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报表相关信息指标和格式,分行业设立非现场监管报表,细化报表各项目的填报说明,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实际效果。

(三)加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与配合,合理有效地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

反洗钱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稳定,促进邮储银行健康发展的保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邮储银行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都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现结合工作实际,浅谈邮储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实践心得

目前邮储银行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设滞后,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由于机构人员迟迟不能确定,时至今日,邮政储蓄银行部分县市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仍未组建成立,致使目前反洗钱工作处于尴尬境地,缺乏应有的力度。

(二)内控制度缺失,存在风险隐患

随着邮政储蓄银行的挂牌成立,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也将发生变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钱管理措施也将随之改变和完善。但从目前情况看,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尚未健全。内控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反洗钱内部管理“出现真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从调查情况来看,邮政储蓄银行一线工作人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对并登记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相关的记录记载,就是已登记的客户身份证号还存在记录模糊、不完整等现象。分析原因认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会参与洗钱,为挽留客户,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记了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对大额的资金往来,根据现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四)一线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一是普遍认为洗钱活动仅仅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小县城、欠发达地区,洗钱的可能性极小;二是基层邮政储蓄银行一线员工认为其网点大部分分散在乡镇,农牧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不会有人把“黑钱”拿到偏远的农村去洗;三是认为偏远乡镇的居民对洗钱一无所知,即便开展反洗钱宣传,也没有任何效果。

(五)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履职不到位

邮政储蓄银行分设之前,原邮政局的员工一般有三种来源,一是因父母是邮电老职工,内部招工进来,有的初中没毕业就匆匆上岗了;二是邮电职工子女退伍后符合政策安排的,学历大多也是初中毕业;三是各种中专技校毕业充实到邮政部门。

人员素质较低,加之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反洗钱相关操作流程及法规学习不够,与当前反洗钱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一线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微,对有关的反洗钱操作程序掌握不熟练,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有效识别可疑交易。另外,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管理人员重企业经营效益,轻员工反洗钱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反洗钱知识欠缺。

鉴于存在以上几个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

建议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及时调整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根据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邮政储蓄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组织保障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构筑严密的反洗钱制度防线,同时根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使反洗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认真核实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详实记录客户姓名、住址、职业、联系电话、清晰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客户身份识别资料有变化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原有记录。要舍得投入,购买“居民身份证识别器”,验证身份证的真

伪;购买复印机将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并在“客户身份识别登记簿”上登记保存。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转账业务认真核对客户身份,并登记公民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反洗钱队伍素质

加强基层邮储银行网点的反洗钱工作,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训力度。

反洗钱培训应结合实际,注重反洗钱操作技能的有效提高,培训工作要分层次开展,首先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提升管理水平;其次要强化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制度法规和日常操作,尽快提高邮政储蓄机构一线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

邮政储蓄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众多,加之邮政储蓄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邮政储蓄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

一是请基层人民银行指导和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反洗钱工作。首先通过开展业务指导,使邮政储蓄银行正确认识和理解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其次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督促邮政储蓄银行把反洗钱工作制度落到实处,严格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

二是邮政储蓄银行内部自上而下要建立反洗钱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督促辖区各支行,及时向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效落实反洗钱操作规程,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

根据央行的反洗钱报告,我们发现:中国反洗钱制度的漏洞仍然存在于银行,未来银行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反洗钱压力。所以我们要切实加强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弥补银行在反洗钱执行情况过程中存在的几大漏洞。

首先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了解客户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强化反洗钱“了解客户制度”,成为当前反洗钱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银行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向客户了解客户信息,但这种方式效果不尽人意。一是客户往往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二是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证明文件种类较多,识别难度较大。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及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柜面人员在缺少有效识别手段的前提下,对于如此多的有效身份证件,很难识别其真伪,因此难以确保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建议尽快建立与人行、公安、工商、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企业、个人的相关资料,有效确认客户身份,准确核实客户资料,为识别洗钱犯罪活动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为反洗钱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反洗钱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岗位职能

为了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洗钱工作,实行领导总负责,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的指导方针,特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二、加强学习,认真履职,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城郊联社××××年反洗钱工作安排》(呼城郊信联发[××××]69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误地收集交易信息,并按照可疑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报送。

3月26日联社举办了反洗钱培训班,讲授了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传授了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参加培训人员要继续学习,深刻领会,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三、规范业务,严把责任关

(一)认真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以“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立各类银行结算帐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办理结算业务。对于已经开立的未在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结算帐户,必须于4月底前补办开户手续,收集开户信息资料上交总社统一办理。对不能提供开户信息资料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户手续,填写“销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前在人民银行办理过开户手续,由于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重新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还必须将已作废的开户许可证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对于无法联系的或长期不动的帐户,各分社也要于4月底前进行清理注销,统一进入不动户(集中户)管理,清理时各分社要将清理帐户的单位名称、帐号结余金额填列名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交总社管理。

(二)按照《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并办理结算业务。对已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限4月底前补办相关开户手续,签订协议书,做到一户一档管理。对在4月底前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一律转为一般储蓄存款帐户管理,并停止办理转帐业务。

(三)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为居民开立储蓄存款帐户,严格执行“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将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个人信息记录在传票上面。储蓄帐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业务。对个人当时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之内办理支取的新开户,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不得通兑。

(四)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要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等,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五)对于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有关信息、审批手续及开户申请、协议书等要一户一档进行保管,并保证帐户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六)大额现金按规定审批报备,按照《信用社现金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有漏审批或无审批现象发生。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必须认真登记并完整记录身份证信息,月末随月计表一并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5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报备的大额现金业务要及时、完整、不得出现漏报或误报。

(七)大额现金交易按时上报:

1.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一次性提取现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对该笔存款的支取时间、单位名称、支取金额、用途、审批人等信息要进行详细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报回总社,总社汇总后于月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该笔现金业务支取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2.对于个人存入金额单笔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存款业务,对存入时间、存款人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等要进行记载,并于月末随月计表上报总社,总社汇总后于8日前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3.对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累计支取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分社、柜组要单独登记,并于晚上随款车报回总社,总社汇集后于次日上午上报联社财务计划部。

(八)对于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在使用现金时,必须提前向人民银行金银货币处报批,严禁随意为临时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和一般存款户提取现金。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

每年5月、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柜台一线人员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银保业务的基本情况

进入21世纪,我国银保业务迅速发展,合作的对象以及内容逐渐宽泛起来,合作的银行面由四大国有银行逐渐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保险品种既有寿险也有产险,的形式也由代收保费,单一产品,发展到银保相互渗透,产品、服务整合化、多元化。

(一)银保业务的类型和机构种类

目前,银行保险业务品种分为:(1)寿险业务: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接险以及年金险;(2)产险业务:交强险、等车险、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险、货运险;(3)收付业务: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等。寿险业务通常针对银行的个人客户,产险业务则可涵盖银行的对公和对私客户,的银行除了农发、国开,几乎包含了所有银行,而被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人民人寿、人民健康、太平人寿、阳光人寿、人保人寿、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天安保险、华安保险、大地保险、中国人寿财险等公司。

(二)银保业务经营状况

作为银行中间业务收益率较高的银行保险业务,在商业银行零售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是越来越高,银保业务的银行手续费收益,按保监会统计显示:2005年25.8亿元,2006年32.16亿元,2007年45.32亿元,2008年96.89亿元,2009年112.73亿元,2010年上半年74.14亿元。(数据来源:2006-2008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9~2010年上半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强强联手,互联互动的局面。其优势在于:第一,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一种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进行的简单、便捷的购买方式。主要表现在:成本低、安全可靠和购买方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产品,可使公司的经营成本下降,保险产品费率降低,给消费者更多实惠;消费者通过银行办理投保相关手续,可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银行网点遍布城乡各地,消费者可随时随地购买保险产品,同时便于与家庭预算相结合,选择符合实际需求的产品。第二,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销售多样化的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通过保险产品加强其中间业务收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而且保险产品保障性的特点,必然成为银行代客理财的中长期规划品种。第三,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提品,银行提供销售渠道,保险公司利用银行密集的网点可以提高销售并且降低成本,从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同时,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和信誉,再配合以保险公司的优质服务,可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开拓更多的客户源。

(三)业务的操作流程介绍

银行保险业务分为手工单和银保通。目前寿险基本满足银保通,车险基本通过手工单实现。

手工单业务是指由银行柜面柜员收款后打到保险公司账户,同时向客户出具收据,并将保险公司的收据联,加盖银行公章后返回保险公司,在收到银行回单后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两位财务人员会对收据进行确认和复核,在确认无误后,保险公司银行保险部员工将投保书交到运营部门进行扫描归档,扫描后的投保书影像会由后援中心核保室进行核保,符合承保条件的就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制作保单并由客户经理将保单送达客户,在客户签收后,将保单回执回收到业服柜面进行回销。

银保通是一个可以由银行柜员当场承保的系统,该系统自身就带有核保功能,通过银保通系统核保符合投保条件的,银行柜员可以当场制作保单,由客户当场签收保单回执,银行柜员当即将客户账款打入保险公司的账户,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把投保书及相关投保资料带回公司进行回录,再交运营部门进行扫描归档。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金的进出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完成的。客户资金的进入过程是客户自己根据投保需求,银行柜面通过转账方式将账款打到保险公司账户,同时向客户出具收据,并将保险公司收据联,加盖银行公章后返回保险公司,在收到银行回单后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两位财务人员会对收据进行确认和复核。退保时的资金流出过程是客户签名授权客户经理到银行柜面办理,在银行柜员核对客户签名相符后进行转账,账款直接转到客户提供的活期账户中,不过现金。

(四)银保业务客户信息、交易凭证、资金的交换过程示意图

银保通系统销售业务流程图:

投保人在银行柜面填写投保单银行经办初审合格收单银行经办在“银保通”系统录入投保事项“银保通”打印客户确认书客户确认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将保险合同及相关投保资料带回存档(银保双方均有交接记录)

资金:客户确认客户资金(现金或存折)银行网点暂收账户分行账务中心暂收账户保险公司保费归集账户

非银保通(手工单)销售业务流程图:

投保人在银行柜面填写投保单银行经办初审合格收单银行经办将投保单及相关投保资料、银行转账收费凭证交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把资料带回交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款是否到账出保单交银行指定人员转交客户客户签字确认回执交保险公司客户经理保险公司回销

资金:客户确认投保填单将客户资金转入银行归集户保险公司保费收集户

二、银保业务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业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方面

1.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现状。根据调研,所有银保业务均签订有协议,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工作基本都是通过银行来做的,但只有来自四大国有银行的问卷显示他们要做客户身份核查手续,其他银行没有提及,并且也只有中国人寿、平安等大的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与银行签订了《反洗钱补充协议》或《反洗钱特别约定》。此外,在问卷调查中,保险公司也普遍反映,银行提供的相关投保资料存在错误信息,例如错误的联系方式、地址、身份证件有效期等等。

2.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操作缺陷。(1)保险业通过银行获取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的质量问题(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银保建立业务时,由于相关的法规没有明确受托方的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部分银行机构不重视客户身份识别,不能提供完整的客户身份资料,因此,通过机构获取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不完整,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也通常只有投保人的,而没有被保险人的;而且,保险公司反映手工出单往往会出现客户身份识别不及时的现象;加之错误信息普遍存在,因此,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性也是不能保证的。(2)对代销客户的身份重新识别问题。银行一般只保险公司的新契约业务,对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或者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工作由保险公司负责,按照规定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部分保险公司银保产品实行了100%的电话回访,办理保全、变更、赔款、给付业务时,均保存了客户的身份证明资料。但由于保险公司没有配置公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只能识别客户身份证件表面的真实性。(3)对代销客户的风险等级分类与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定期审核问题。调查问卷显示,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等保险公司开始实施客户的风险等级分类,中国人寿拟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和划分,具体做法是2007年8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业务每半年进行一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资料审核,各分公司通过总公司下发的高风险客户抽取程序对数据进行抽取,发到各分公司进行客户资料的人工审核和等级划分;对于2009你1月1日至今的业务,中国人寿总公司规定需在业务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其余公司没有反映这个问题。(4)保险业与机构之间的系统技术缺陷。保险公司与银行的系统相对独立,银保通只能提供寿险的大部分险种和财险的分红理财类等险种投保,且在银行系统无法实现保单查询、分红通知书打印、保全变更等操作,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客户信息的确认,只有通过后续的电话回访,这就造成客户身份识别与重新识别工作疏漏可能性的存在。(5)其他缺陷。目前银保合作仅仅是业务,没有形成范围更广、内容更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深层次合作,这几年,随着《反洗钱法》的颁布和深入实施,作为方的银行在反洗钱方面虽提高了一些履职意识,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银保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还是履行不到位;而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业绩,也往往听之任之。

(二)保险业业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方面

1.保险业与被机构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保险公司对收回的客户身份证明进行扫描,存入影像系统,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作为业务档案的重要资料保存。目前,保险公司保存投保资料及客户身份资料的年限均长于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保存的年限。

2.业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操作问题。(1)获取由业务产生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质量问题。从操作层面上,由于相关的法规没有明确受托方履行反洗钱的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之受托方在保险市场的强势地位,导致受托方提供给保险公司的部分客户身份资料存在不全面,甚至是身份证过期的情况。(2)业务产生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形式与保存年限。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基本纳入保险公司的影像系统管理,客户身份证明纳入业务档案管理,按照保监会业务档案管理的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一般寿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存年限基本是长期,超过10年以上,财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存年限也能完全符合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

(三)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和报送方面

1.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及报送的基本现状。保险公司业务的可疑交易(包括业务)目前主要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进行识别,从系统提取数据后经由人工进行判断、识别,向总公司报告。只有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柜面人员能够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识别、报告可疑交易。

2.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筛选、识别及报送的潜在问题。(1)业务产生的可疑交易报告初步筛选的潜在问题受相关岗位(包括保险公司及银行)专业技能、职业敏锐度、不关注等因素的制约,银行柜面人员客观上存在未能在业务发生时,及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可能。(2)进行人工识别过程中的潜在问题。由于产品及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在承保环节无法对客户职业背景及经济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导致在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时缺乏充分的资料,无法进行判断;加之技术支持并不能完全到位,保险公司与非同业机构(银行)的信息共享也存在问题,因此,信息的缺失必然造成人工识别的不完整,进而影响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判断。(3)其他潜在问题。由于保险业从业人员的高流动率特点,更换频繁,导致识别人员从业经验不丰富、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掌握不透彻以及职业的敏锐性欠缺,可疑交易不能被充分关注。

三、对保险业与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反洗钱工作建议

依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银保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与重新识别、客户资料保存的完整性、可疑交易甄别报告等方面的工作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提出建议之时,首先需要审视我们的法规是否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调查结果显示,保险公司希望银行机构可以代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至少是初次识别工作,但保险公司是被动方,加之,缺乏可以控制局面的有效手段,因此,“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是不完全可操作的,同时,“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这个也是不适当的,同是金融机构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为什么谁充当了第三方便可免责?

因此,给予了以下建议:

(一)从法规上完善保险方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提高非同业金融机构在开办业务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公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激励约束各机构自觉做好反洗钱工作。推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建议监管机构应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绩效评估制度,对各机构进行分类分等级评价,并适时公开对机构的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正面、积极的肯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成果,促进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活动;或是提供相应的金融优惠措施,对工作落实到位,反洗钱效果显著的单位,在分支机构设立、业务创新、再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而对于部分金融机构不能很好履行反洗钱任务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高管会谈、诫勉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来督促和加强银行和保险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认识和责任心。

(二)加强多方位的监管力度,健全双方委托协议内容,明确委托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内容

与银行金融机构在资金结算方面合作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因此,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必须加强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的配合,共享一些信息要素,使双方保存的交易记录信息能够满足可疑交易报告的需要,消除资金监测的空白地带,从而达到控制洗钱风险的目的。所以,银保业务签订合作协议时,有必要明确银保双方反洗钱履职责任,相关反洗钱条款必须作为合作协议的必要条款。明确以委托机构为义务主体,各受托机构在操作过程中对客户身份识别将负有连带责任。建议加强非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办理业务操作过程中客户身份真实性的审查。建议委托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制度。明确银保双方在业务发生时的协作关系,依赖其他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相互间应能提供必要的协助。明确银行在银保业务中,应具有协助保险机构进行可疑交易的识别义务,建立相同客户可疑信息交换制度。

(三)在现有银保系统的基础上,搭建高效、完善的洗钱风险监控系统

一是目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缺乏有效手段的局面,应考虑帮助保险业从自身解决客户身份识别这个问题,尽快促进保险业的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的开通。二是细化业务的交接流程,针对银行新开账户都需进行客户身份核查手续,考虑银行在移交投保资料时,加入提供一份经银行核查的客户身份证明结果复印件(加盖银行章)给保险公司。应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与资金和交易监测工作有效结合,充分运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获取的客户姓名、银行账号等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建立这些信息与资金交易的关联关系,发挥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作用。三是加大反洗钱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人员的技能。银行业务的人员要加大对人员保险知识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力度,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保险公司形成反洗钱的程序操作手册,便于银行柜面人员更易于反洗钱操作,保证反洗钱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7年2月.

[2]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8年2月.

[3]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