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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管理;组织发展;战略计划;启示
未来组织的一大特点是管理的灵活性,是以科学设计组织发展战略计划为前提的。未来审计组织的使命要求加强审计管理。李金华审计长在2007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审计管理不到位、不适应已经成为制约审计工作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要落实‘十一五’期间审计工作目标和任务,推动审计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必须加强和改进审计管理。”为此,笔者拟从审计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的设计出发,结合我国政府审计管理的现状。对加强和改进我国政府审计管理进行一些思考。
一、国家审计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
国家审计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的构建,应当公布《××至××年政府审计组织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组织发展计划”)予以确定。组织发展计划应成为政府审计组织未来几年计划编制、战略规划的纲领性文件,内容包括明确政府审计组织发展的主要任务与目标,重点工作事项的具体发展目标和相应对策,以及为落实“组织发展计划”制定的各项战略计划。
(一)战略计划框架
为确保“组织发展计划”的实施,政府审计机关要以“组织发展计划”为核心,在分析未来面临的外部环境可能变化的基础上,制定包括部门预算、审计业务(滚动)计划、风险管理计划、舞弊控制计划和单项业务绩效协定在内的一系列战略计划,共同构成政府审计的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
外部环境对政府审计工作的开展和法律职责的履行会产生重要而又持续的影响。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越来越多,操作环境越来越复杂。如不断发展的由私营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趋势,以及随之而来的强化管理责任和合同计划管理的必要性与服务需求;国家持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和预期;越来越复杂的信息技术持续投入使用;为保持组织核心能力,在更大范围内关注人力资源管理等。二是职业会计和审计的不断发展。如对健全的公司治理的持续关注;越来越强调风险管理和健全的控制环境的重要性;对审计方法的重新评估,包括对合法性的评估;提供的审计和咨询服务更加合理,鉴证审计更强调“可持续性”和“三重底线”(主要指企业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三重责任)以及其他关联需求。
根据上述变化,政府审计组织制定的战略计划主要有如下内容:
1、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每年由政府审计机关准备并向同级财政提供。主要是为实施“组织发展计划”为核心的各项战略计划提供资金支持。提交财政部门时,还需列示所提预算的考虑和部门绩效考核,以及预期的产出和成果。
2、年度审计业务滚动计划。审计业务滚动计划是实施“组织发展计划”的重要战略计划之一,旨在明确提出如何逐步实现“组织发展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的目标。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确定的审计项目和可利用的审计资源,政府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业务滚动计划中应制定绩效计分表,以方便评估、监督和衡量自身的绩效。审计业务滚动计划是以三年为周期的流动计划,但是每年都要进行更新和修订。
3、风险管理计划。审计机关各项战略计划框架的实施需要风险管理计划的有力支持。审计机关每年要对其风险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修改业务要求,控制环境,分析“组织发展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的主要风险水平,提出解决之道,并在向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中专门陈述。
4、舞弊控制计划。舞弊控制计划是与风险管理计划直接相关的重要战略性文件,是风险管理计划的延伸。为适应环境的变化,审计机关至少每两年要检查一次舞弊风险评估和舞弊控制计划,重点是识别和分析所有与审计业务相关的风险,所有的舞弊风险都由风险所在单位的上一级部门确定和处理。
5、单项业务绩效计划。单项业务绩效计划是年度审计业务滚动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单独形成文件。单项业务绩效计划主要关注如何按照“组织发展计划”和审计业务滚动计划中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将直接相关的各项要素(如产品、服务、单项经费预算等)细化到具体的审计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组织发展计划的实施还需要其他方面诸如战略的、管理的或具体的实施计划的支持,这些计划更侧重审计机关业务或行为的某一方面,如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外部环境管理等。
(二)“组织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考核
1、组织实施。为确保“组织发展计划”的落实,一方面,组织内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执行委员会,由审计首长直接领导,主要职责是领导审计组织实现“组织发展计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协助审计首长履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在每年向人代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中,都会从组织管理的角度,专门报告“组织发展计划”的实施情况。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确保“组织发展计划”实施的保证。要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既包括对审计组织事例的风险管理计划,也包括对每一工作领域的风险管理计划。
3、绩效考核。业绩考核是衡量“组织发展计划”实施效果的直接手段与方法。计分卡是年度审计业务滚动计划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是根据“组织发展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和年度部门预算确定的绩效指标设立,旨在使审计组织能够随时掌握和关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绩效。
二、对我国政府审计管理的若干启示
以《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为标志,我国政府审计管理工作近年来取得较大进展。五年规划实施近四年来,审计署对强化审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先后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关于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实施办法》等加强和改进审计管理的重要文件,但审计管理滞后于审计实践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已成为制约审计工作取得更大进展的重要因素。
审计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的设计与实施给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一个新的、从组织发展的视角开展审计管理的启示。与以“组织发展计划”为核心的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相比,我国政府审计机关还缺乏从审计机关的内(内部管理)、外(外部环境)部,从审计业务的内(审计业务的自身管理)、外(审计业务支撑体系的管理)部综合开展审计管理的认识和实践。当前的审计管理在管理制度框架的系统性(主要是框架的设计与完善,以及界定框架中不同计划之间的管理定位与职能)、管理内容(主要是外部环境以及具体目标与对策)的充实性和框架实施的制度保证程度方面,还有一些值得改进和提高的地方。
(一)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的制度框架
尽管五年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收到较好效果,但从组织发展管理的角度看,目前我国政府审计管理制度框架的内容比较单一,还缺乏与五年规划配套和相互支撑的具体的审计业务滚动计划、单项业务绩效协定;缺乏对五年规划实施中的风险分析与可能的舞弊控制;没有将五年规划中的重点工作与部门预算建立对应关系,部分规划内容缺乏应有的资金支持。因此,完善审计管理的制度框架,就是要以五年规划为核心,建立审计业务滚动计划、审计业务支撑计划、单项审计业务绩效协定以及风险管理计划(含舞弊控制)为内容的战略计划框架,重视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中对五年规划重点工作的支持,注意各个计划之间的衔接,使审计管理的制度框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二)清晰划分审计管理制度框架中不同计划或制度的管理定位
1、五年规划主要是确定审计机关的指导思想、总体发展目标和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的具体目标与对策(通过具体目标支撑总体目标),明确审计管理制度框架中包括的各项计划或制度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
2、审计业务滚动计划主要是关注五年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的实施步骤和绩效分解与落实。具体地说,一是将重点工作事项的目标和对策细化为具体的、以“三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审计任务计划;二是将“三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确定的审计任务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衔接起来,切实发挥计划效能;三是通过年度审计计划的选择,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并同部门预算挂勾。
3、单项绩效协定主要是结合部门预算中的项目预算、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关注具体审计业务或审计支撑业务的绩效,实现已经明确的年度审计工作具体目标的进一步分解与衔接。重点做好资金、人员等审计资源的管理,并通过审计机关与审计组织签订协定的方式将其确定下来,以便于落实与考核。为此,要通过审计成本管理,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对基本支出和外勤审计经费分别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和项目测算管理;在做好审计成本基础数据的分析和测算工作的基础上,审计项目要做到审前调查时有概算,正式审计前有预算,项目结束后有决算,实施结果有评估。
4、审计业务支撑体系主要是针对五年规划确定的、业务工作之外的对业务工作起到支撑作用的其他审计工作的具体任务。我国审计业务的支撑体系就是“人、法、技”建设,是今后审计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的重要保证。审计机关可针对支撑体系的某一方面制定发展计划,如关于人才工作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计划;关于《审计法》的宣传与落实、审计标准、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研究的发展计划等。
5、风险管理(含舞弊控制)计划主要是关注五年规划和其他计划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它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引入各项审计工作,针对“五年规划”确定的每一个重点审计工作领域,从确定风险存在的环境、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和处理风险等五个环节,合理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定期分析和总结回顾五年规划审计工作的各个重点领域的风险水平和控制措施,修订风险管理(含舞弊控制)计划,确保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对政府审计管理的机遇与挑战
改进和提高政府审计管理必须高度关注其外部环境变化。在我国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下,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时意味着政府审计发展与管理的机遇与挑战。当前政府审计发展与管理过程中应该十分关注以下几个外部环境问题:
1、新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对政府审计管理的影响。一方面要求政府审计人员必须具备针对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企业审计的技术能力;另一方面,已实现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的社会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势必要求加快政府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从国际上看,社会审计与政府审计在财务报表审计准则的技术方法上的趋同,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借鉴社会审计准则体系规范和其他一些好的技术方法,建立起政府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政府审计行为。
2、政府审计的国际潮流与我国政府的国际定位。总体而言,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审计工作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与效益审计两部分。各国财务报表审计多是基于风险基础的审计方法,在审计准则的建立和审计方法的运用方面多趋向于国际审计准则,较为规范,但各国效益审计的方法和领域则有所不同。在财务报表审计领域,目前我国政府尚未开展真正意义的、符合国际审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审计。实际工作中的财务报表审计(或预算执行审计)仍停留在账户审计或交易审计的层面,很少运用风险基础的审计方法,也没对单位财务报表的总体发表意见。这些方面都需要改进,以实现政府财务审计的规范发展,尽快并入国际审计潮流。在效益审计领域,我国正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如何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将合法性审计纳入效益审计的范畴,赋予“经济、效率、效果”以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将是探索有中国特色效益审计的关键,也是我国政府效益审计实现与国际同步的关键。
3、适应管理体制对审计工作的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管理的体制短期内不会改变。基于这种判断,管理体制对审计工作的影响的核心问题就是审计工作如何适应这种管理体制的要求,寻求最佳途径,发挥更大作用。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舆论和社会监督,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宣传内容、重点和方法,使审计工作更好地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
(四)重视审计管理体制框架落实的组织保证和业绩考核,从制度上保证审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自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来,美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相继发生了较大的变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和其他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我国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主持起草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规范的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的相关法规。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发展现状,以期对改进和规范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有所启示。
美国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发展现状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
在安然以及世通的财务舞弊案相继发生后,美国内部核查体系的诸多缺陷立刻引起了政府的高度关注。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法案主要内容和意义有:要求建立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并授权SEC对PCAOB实施监督,加大了独立监管的力度;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规定不可同时提供的业务以及合伙人轮换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估和报告公司最近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加大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强化财务披露义务,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透明度;加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违法的成本。
此外,404条款还要求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评估意见出具“证明”,也就是说,向股东和公众提供一个信赖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描述的独立理由。《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美国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面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的公司法律,该法律的颁布旨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增加公司责任,为上市公司会计和审计的不适当行为规定更加严厉的处罚,同时保护投资者。
(二)第2号审计准则和第5号准则的颁布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2004年6月美国PCAOB了第2号审计准则(ASNO.2)——《联系财务报表审计进行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该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进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实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并提出了综合审计的概念。
自审计师开始应用第2号准则起,PCAOB密切的监督了准则的执行并收集了来自各方对准则实施的反馈。根据国际财务执行官(FEI)2005年对300多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每家需要遵守萨班斯法案的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第404节的总成本将超过460万美元。这些成本包括35000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以及150万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增幅达到35%)。过高的内部审计费用和极为繁琐的内部审计程序使这两个准则的正式颁布遭来多方非议。为了应对来自多方的批评和怀疑,PCAOB在2006年12月了新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最终于次年7月通过了其最终修订稿。
(三)美国第5号审计准则的重大变动
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准则(ASNO.3)首先指引审计师将注意力投向最重要的控制。该准则沿用了以往的由上至下(从财务报表和实体层面到流程层面)的审计方式并且强调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提出审计师从对公司的实质性漏洞风险进行评估开始,就应当不断的调整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重点放在风险最大的区域使审计更为有效,并显著增加发现曾被忽视的实质性漏洞的几率。另外,该审计准则修订了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的定义,用“合理可能性”替换“微小可能性”以改善对缺陷的评估以及重新确定了实质性漏洞的内涵,以避免公司和审计师在定义、讨论和确定那些不足以对公司内部控制整体产生影响的缺陷上花费过多时间。
在程序上,该准则删除了部分对内部控制审计而言不必要的程序,例如:删除了关于评价管理层自身评估流程的要求,以及删除了“每年的审计必须独立”这一要求,从而允许审计师使用一定量的循环测试来减少当年的审计工作。在适用范围上,第5号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较小规模的公司。准则改变了以往细节性的指导,采用原则性的语言要求审计师在决定如何应用准则前,考虑公司的具体事实和环境。这样的做法有效地提高了审计的效率并保持了较低的成本。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第5号准则简化了陈述方式,对陈述报告进行了重组,以更好地反映内部控制审计流程并且可读性大大提高。
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建设的启示
我国至今仍没有相关内部控制审计的法律规范,现行的规范体系是由各个政府职能机构和组织颁布的多条规定构成,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包括:2001年10月证监会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对内部控制评审提出的规定。而在其他规范中,没有对管理层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出强制性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2年2月制定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标准、范围等许多内容,但是与当前审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以及理论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存在不小差距。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3年6月实施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该准则基于COSO框架的评价方法,从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活动的监督五个方面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但是诸多内容基本上是原则性的,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最近几年,我国正加快了内部控制审计的制度建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从规范制定层面分析
美国的内部控制准则体系已趋近成熟,拥有包括第2号审计准则和第5号审计准则在内的一整套指导体系,并被独立的划分为一条独立的准则,现行的美国第5号审计准则采用了偏向规则式的表述方式。与之相比,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仍未能被列为一条独立的审计准则,仅作为2006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第1211号的第四章节对内部控制审计作了有限的规范,并且所涉及的内容大多采用了原则式的表述方式,在随后的准则指南中对具体操作方法作进一步的解释。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将美国的第2号审计准则和第5号审计准则作为参考,制定出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内部控制审计准则,规范内部控制审计的服务性质、审计责任主体、审计方式、评价标准,指导审计师职全面地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任务,提高内部控制审计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二)从准则执行层面分析
我国的内部设计控制规范并没有明确强调内部控制审计的不可缺失性,也没有具体地规定必要的内部控制审计步骤和程序,在审计实务中,为了追求审计效率,我国审计职业界主要采取了两个方面的对策来减少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工作量:开发出一套了解内部控制和进行控制测试的程序表来,在审计工作中简单、消极地勾划表格;开始探索分析性程序,希望以某些关键指标、关联和趋势作为引导审计资源流向的标杆。当然,前者有助于逃避责任,后者有助于降低风险。但是总体上看,两者都对审计有效性存在极大的负面影响。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风险基础战略审计系统,并强调了内部控制对整体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的影响,但是在实务中内部控制审计所受到的关注仍旧不足,没有强制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带来的直接后果往往是忽视某些重大错报风险,给整体审计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各类公司的财务信息透明度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三)从准则信息披露层面分析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完善,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2条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59条的相关规定。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等,对其他类型公司还没有强制性规定。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不要求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所以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审计就缺乏必要的动力与强制性。由此可见,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规范,通过更完善的制度约束审计师的行为,提出必要的审计步骤以指导内部控制审计的进行,对我国公司治理的意义重大,这不仅会促使各类公司提升自身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还能够让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形成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深度了解。
参考文献:
1.陈汉文,李荣.财务呈报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国际发展.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3)
2毛敏.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最新发展及评价.生产力研究,2006(12)
3宋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及启示.西南财经大学,2007(4)
目前,国际生物医学界倡导尽量使用主动语态,如《美国医学会编辑手册》(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Manual of Style)中指出:“In general the active voice is preferred, except in instances in which the actor is unknown or the interest concerns what is acted on.(一般主动语态是首选,除了演员的实例是未知的或感兴趣的问题是什么行动)”。
然而同为总结发现,国内学者大部分还是偏爱被动语态,这大大的影响了英文摘要的写作质量。关于医学英语论文的写作,我们应当与国际惯例接轨,更好地进行国际医学学术传播和交流。
当然,必须明确指出,主动和被动语态之间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使用主动或被动语态要根据摘要表达清楚、简洁的需要。
论文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危害对策
论文摘要: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亟待克服的顽症,需要从体制和机制上强化会计核算与监督两大职能,从源头上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对恶意造假者和直接责任人从严惩处,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提高。在此,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治黄财务工作的实际,就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前提。企业经营者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或虚报经营成果;使会计主体不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走向科学化管理。
(二)会计体制不健全
会计管理体制存在弊端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受本单位领导的控制和制约,须按企业领导的意志进行会计核算,做假帐,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不能真正反映企业实际经济状况。
(三)监督体系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完善,也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健全,在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还不相适应。从会计监督来看,改革赋予了企业自和会计核算的灵活性,但错误的思想认识造成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日益严重。审计监督由于面广任务重,加之人员知识老化等问题,因而与承担的任务和需要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未能很好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惩治措施不到位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我国为规范会计核算,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已与国际接轨。但有些企业的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对法律孰视无睹,法律观念极为淡薄,部分执法机构有章不循,执法时随意性大,从而助长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从而减弱了法律的效力。
(五)会计人员素质及职业判断
会计人员本身素质、职业判断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有很大的关系。一方面,业务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导致会计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和严格的业务训练。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管理日常化程度低。日常考核和继续学习、知识更新成为薄弱环节,使会计人员的实际业务水平大打折扣。主管部门往往顺从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出现了会计人员“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屈服于单位领导,会计核算缺乏独立性,内部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六)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有些单位无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岗位责任制不明晰,会计交接手续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一)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失真的会计信息是传递错误信息,误导经济行为的导火索。从微观角度看,会计信息的影响渗透于各项管理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含投资、融资、利益分配的决策、计划或控制等;失真的会计信息,直接影响国家税收、导致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的偏离,引起错误的社会经济政策出台,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矛盾。
(二)损害各方利益
会计信息失真,其实质关系到经济利益的分配。此外,对产品销售收入与成本的确认,有的单位受隐瞒收入、降低利润,减少税金的利益驱动,可能减少收入确认数额,增加成本费用数额;推迟确认时间,反之,若经营者想夸大经营业绩,也会相应歪曲这一信息。
(三)诱发经济犯罪
假造会计票据、乱摊成本、设“两本账”、偷逃国家税收、转移国家资金搞“小金库”等,这些行为会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科学化、制度化,削弱了国家财经法纪的权威性。造成秩序混乱,从而诱发经济犯罪。
(四)危害会计人员
会计信息失真,实际上使操作人员在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上大打折扣,或者说是在实际操作中降低了执行财经法纪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财经法纪的践踏。会计人员应当强化职业道德修养,不做假账,诚信做好会计工作,否则,轻者调离会计工作岗位,重者受到法律制裁。
三、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建议与对策
(一)强化会计法规与准则的学习与运用,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
一是学习、完善、熟练运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压缩财务会计报告的粉饰空间,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合理披露非财务信息,进一步完善与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事项。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正确确认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加强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和现金流量信息的呈报。
(二)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才能使企业严格执行会计法规,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三)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加大处罚力度和造假成本
严格执法,提高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修改的《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加大了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打击力度。但能否严格执法成为重中之重,若执法不严,法只能成为摆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完全杜绝,但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严厉处罚制度。对恶意造假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对造假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不仅要其付出倾家荡产、声名狼藉的代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还要坐牢,使恶意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加强执法力度,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增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意识
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加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有效避免会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督促会计人员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在对会计工作的建设上,不能只把目标局限在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上,应把这项工作提升到整个经济管理上来,标本兼治,从根上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会计监督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所在。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督,临时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跟踪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加以落实;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加大会计监管力度,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蔓延;正确处理单位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单位负责人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责,以身作则,树立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中的良好形象。
(六)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验证、检查、监督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各级财政、税务、审计机关要依法对企业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在对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业务上进行指导,核算上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队伍综合素质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
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罚金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有的人将罚金和罚款混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了“处以罚金××元”之类的文字,这是错误的。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就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的剥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在行政处罚中只能是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而没有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金钱的处罚,而罚金是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组织的一种刑事处罚,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是由人民法院实施和执行。另外,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司法上排除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罚款也不同,后者是针对在诉讼程序中实施了妨碍诉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