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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问题;对策
1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分析
1.1环境影响评价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环境影响评价是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研究。而在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个别的根本就不评。
1.2环评队伍素质不高,环评质量差
环评单位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环评人员专业素质差,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一些乙级评价单位,问题就更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意义。
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期拖延,收费偏高
一些环评单位自持唯我持证的老大思想,认为与建设单位签了合同就是煮熟的鸭子,不及时开展环评工作,迫使有的建设项目投资到位、土建开始,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未编制,使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可行性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环评的目的更是打了折扣。在收费上却是狮子大开口,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进行环评的积极性。
2解决对策与措施
2.1广泛开展环评法宣传教育,充分认识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也就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的相互依存的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在认识,掌握自然状况和社会状况的基础,为经济的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提供可能和机遇,国内外的实践都充分说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重要手段,以保证经济发展的科学合理布局,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而达到既发展经济又不影响破坏环境的目的。
2.2加强环评队伍建设,提高环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应严格环评单位的资格审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和发放。对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确又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持证单位,坚决吊销资格证书,对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
2.3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总量控制轨道,突出浓度与总量同时评价
实践证明,把总量控制内容引入环境影响评价,不仅可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科学性,通过总量分析,可以明确区域允许的纳污量和评价项目的允许最大排污量,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只采用单位浓度评价,已不能完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采取措施尽快推行浓度、总量双重评价制度,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污染防治措施,这不仅克服了环境影响评价与区域环境目标相脱节的状况,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有效提高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
2.4公众参与要落到实处
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4日已正式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其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使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尽可能多的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轻或防止对环境的影响和侵害。应遵循“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程序,严格落到实处。为此各级环保局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公众参与制度的执行。
一、工作目标
(一)强化对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
规范产地检疫,对规模养猪场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殖环节免疫、检疫水平。对规模养猪场出栏的生猪开展瘦肉精类违禁品的抽检工作。
(二)强化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规范屠宰检疫,严格按照NY/T909-标准,即《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的规定进行同步检疫。对进场的活猪实行瘦肉精类违禁品批批抽检。
(三)开展生猪肉品交易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
开展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及超市的生猪产品瘦肉精类批批抽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具体专项整治活动内容
专项整治活动分为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和生猪肉品交易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三项内容。
(一)实行产地检疫与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同步制度,做好生猪养殖、出栏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1、加大对规模养猪场的依法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监管,按照“二二二”巡查制度,规范填写巡查记录,重点监督检查防疫条件、养殖档案、畜禽标识佩戴和免疫证。督导饲养场坚决落实封闭式饲养管理及各项防疫措施。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控制猪病的传入和传出。
2、规范动物产地检疫。严格按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到场到户临栏逐头(只)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执行凭免疫证、畜禽标识、免疫档案及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结果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制度,依法应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开展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工作。各分站执法人员要在对本辖区内所有规模养猪场(户)出栏的生猪实施产地检疫的同时,开展同步批批抽检。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沙丁胺醇等。抽检比例为抽检数量不低于本批次出栏量的2%(每批抽检不低于1头)。对检疫、检测合格的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填写《生猪及产品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合格报告书》两联单,让畜主在两联单的“没有添加瘦肉精类违禁品承诺书”上签字。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如果生猪到达地点是辖区以外的,两联单全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检疫人员要按照抽检情况填写《市生猪及产品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登记表》,备案存档。
(二)实行屠宰检疫与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同步制度,规范生猪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1、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导屠宰企业(厂、点)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对达不到条件的屠宰企业(厂、点)不得实施检疫,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2、严格屠宰检疫工作。驻屠宰场检疫人员要按照NY/T909-标准,即《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的规定进行同步检疫。要严把“四关”,填写五种检疫记录,设立并认真履行六个屠宰检疫岗位职责。一要严格生猪进场登记,查证验物。生猪进入屠宰企业时,由专人做好进场登记。要详细检查并登记进场生猪的相关检疫证明、消毒证明、耳标的佩戴及生猪个体健康检查等情况。二要规范宰后同步检疫操作,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14个部位23刀的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检疫。三要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动物产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处理。
3、实施生猪屠宰前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制度。驻定点屠宰厂(点)检疫人员要在实施宰前检疫,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同时,查验《生猪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合格报告书》并留存。如果没有《生猪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合格报告书》的,要对入场生猪进行宰前的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沙丁胺醇等,抽检比例按照3%进行(每批最低抽检1头),对检疫、检测合格的生猪,填写《生猪及产品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合格报告书》两联单,让畜主在两联单的“没有添加瘦肉精类违禁品承诺书”上签字并留存。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出具检疫证明,根据检疫证明追根溯源,通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检疫人员要按照抽检情况填写《市生猪及产品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登记表》,备案存档。
(三)开展生猪肉品交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市场主管单位瘦肉精类自检活动督查,规范市场生猪产品经营行为。
1、各分站要突出重点,重点区域重点防范,进一步加强对有过问题的乡、村、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加大对病死动物加工黑窝点和专业村的打击力度,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2、全面开展肉品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肉品批发市场、冷库、超市、生肉销售点等重点环节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运输、生产、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查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3、开展生猪产品批批抽检督导行动。各分站要对辖区内大型超市、肉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进行摸底调查,了解经营单位生猪产品进货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对以上经营单位的批批抽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月最少督导检查两次,检测项目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沙丁胺醇等,抽检比例按照3%进行(每批最低抽检1头)。对抽检合格的填写《生猪及产品瘦肉精类违禁品抽检合格报告书》,同时让畜主在两联单的“没有添加瘦肉精类违禁品承诺书”上签字并留存。检疫人员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经营单位自检情况列入重点检查内容,督导超市及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等经营单位建立自检机构,配备检测设施设备,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大型超市、肉品批发市场及配送中心,要让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市质检站进行检测,但所需费用由经营者自己承担。督导检查中发现抽检工作不积极、不落实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抽检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检疫人员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填入监督检查记录,备案存档。
4、杜绝公路“三乱”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严禁在公路上设卡、拦车、检疫、收费,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生猪肉品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整治时间为年6月至8月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7日前)。各分站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各规模养殖场出栏情况、屠宰场生猪入场情况、大型超市生猪产品进货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引导生猪养殖户、购销户、屠宰加工户等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类违禁品,严禁屠宰、加工、销售、运输含有瘦肉精类违禁品的生猪。
(二)全面实施阶段(6月18日至8月20日)。各分站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21日至8月底)。各分站要将此次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在8月底前上报给市监督站。市站将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肯定,对工作开展差的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市站成立由高伟兴为组长,各分站长为成员的生猪肉品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培训,规范检疫检测。一是各分站要明确专门驻场检疫人员负责瘦肉精类违禁品监测工作,并报市站备案。二是市站将在近期对各分站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邀请质检站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指导,争取每个分站执法人员都能进行检测,做到能检测,能填表,能报告。三是要规范检疫检测工作,按规定的比例、技术操作程序和标准进行抽样和检测。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重要性;问题;研究措施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the situation, importance, main contents and standard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curr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ccord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in effect make correct evalu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tective measures, is currently in a difficult task project builders their.
Keyword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mportance; problem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有限的资源过度消耗.人民健康和生活受到威胁,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数量不断增加,其造成的环境破坏也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况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是趋严重,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高度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尖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一些地方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随着人口增多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还会更加突出。如果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无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也无法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由此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要科学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学会按照自然规律办事,更加科学地利用自然为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发展服务,坚决禁止各种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要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的意识,以优化资源利用、提高资源产出率、降低环境污染为重点,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自然资源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要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抓紧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保证人民群众在生态良性循环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要增强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2、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的评估是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就是工程环境管理的一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需要跟标准相符,同时还要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测数据来对比,判断与预测结果的差别。进行分析,并说明原因。
3、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其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对已经变化的环境因素进行补充和完善所作出的评价,正确把握规划建设,及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状况,为控制环境质量,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及设计可行的治理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工程环境管理主要在两个阶段进行:施工期和试行期。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环境监理工作执行和投入正式运行后的环境管理建议等。
3.1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的实施情况。主要是合适在进行污染防治的措施和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够一致,有没有漏项或者变更。
3.2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的运行。保证设施措施长期稳定的运行,并保证污染物排放达标。在没有满足要求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情况进行预测。确定设备的工艺、运行和停运时间。对于新的技术措施进行考核,确保设施的运行效果。
3.3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达到指标。生态环境,如:动植物的分布、数量、优势物种、国家保护,绿化覆盖率,水资源分布,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等,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正确辨别。
3.4水环境保护措施的标准,和大气环境的保护措施标准等。
4、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4.1 环境影响评价普遍存在滞后现象。环境影响评价是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研究。而在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个别的根本就不评。 4.2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期拖延。一些环评单位自持唯我持证的老大思想,认为与建设单位签了合同就是煮熟的鸭子,不及时开展环评工作,迫使有的建设项目投资到位、土建开始,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未编制,使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可行性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环评的目的更是打了折扣,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进行环评的积极性。 4.3公众参与不足。基层环境影响评价对公众参与的强调不充分,现阶段的公众参与基本上是采用发放调查表的形式来进行的。调查表内容过于简单;而且在有限的时间、精力等条件下,往往调查范围窄,调查对象少,代表性差;再则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公众对拟建项目的内容、污染状况、污染损害不了解,很难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这样,造成个别项目即使环评阶段有公众参与,实施生产后仍然会造成对项目周围社会环境、人民生活质量的影响,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不断,公众的环境权益得不到维护。
4.4 监管能力建设不足。目前,国家基层环保部门均实行双重领导,即行政上隶属当地地方政府管辖,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环保部门领导。由于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基层环评执法就难免受制于地方,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许多地方政府局限于地区发展水平,在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选择上,就会出现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 另外,国家、省、市环保行政机构对基层环保局的任务布置得多,宏观指导少,对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效能和严格执法的监督指导不够,使基层环保局负责的中小型项目的环评执法压力大、难度高上级环保机构对下级的执法监督不力使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环评执法常常得不到有效保证。
5、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措施
5.1广泛开展环评法宣传教育。实践证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也就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的相互依存的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在认识,掌握自然状况和社会状况的基础,为经济的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提供可能和机遇,国内外的实践都充分说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重要手段,以保证经济发展的科学合理布局,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而达到既发展经济又不影响破坏环境的目的。 5.2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应严格环评单位的资格审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和发放。对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确又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持证单位,坚决吊销资格证书,对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加强环评管理除应不断加强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强化其执法观念,还要协同相关部门一起来参与环境管理,相互配合,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环境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改善还有助于环境影响报告质量的提高,直接影响环评工作的指导性和有效性。
5.3规范和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急待解决的一个原则问题,首先要改进审批程序和审批方式,尽快使其制度化和规范化,环保部门应组建专门的有一定任期的“环评审批”委员会,并建立相应的专家认定制度,由其负责技术性事项的查核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论证,并由其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提出最终审查意见,以供审批决策,其次是国家应抓紧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用和特定行业项目的审批准则,二是要完善审批程序,避免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走过场。一般来说,审批过程可分为审前、审中、审后三个环节,审批部门在审批之前,要组成初审小组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和有关数据、资料审查、核实,这是保证审查结论客观、真实的重要程序。
5.4 公众参与要落到实处。加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有效弥补单纯技术研究的不足,使环评中的预测和分析更加完善,环评意见更为合理。基层环保机构要加强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确定合适的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明确的公众参与环评的程序和方法;规定公众参与的形式。
5.5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
要加强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力度,完善环保部门自身职能,提高对不法行为的监察力度,首先要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很多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是由于环保部门监管力量薄弱,执法手段落后造成的。促进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是中国所有环境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环境管理的保障。
6、结束语
总之,在日常生活当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必须采取措施做好对环境保护的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李劢. 论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作用[N]. 科技创新导报. 2011(6)
[2] 章露露, 李丽。 浅析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16)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建设项目,有效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禁止类及抑制淘汰类、重复建设类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各级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国务院批转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及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被列为禁止类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予受理与审批;对列为淘汰类、重复建设类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坚决采取抑制措施。
二、进一步提高各类重点流域、区域内建设项目准入条件
(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严禁审批任何生产设施项目。对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项目,在自然保护区保护地带建设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三)对在城市规划区、城市上风向、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增加产能的钢铁、焦炭、平板玻璃、水泥、电石、火电机组、草浆造纸、化学浆粕、石化、化工等污染空气的新建、扩建项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四)在污染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重点流域,在流域水质达标前,对增加排污总量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施暂缓受理和审批;在水环境中汞、镉、铅、砷、镍、铬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的流域,在此类污染物达标前,对向水体排放上述污染物的项目暂缓受理和审批;对未完成水和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对增加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其完成污染物减排目标前,暂缓受理和审批。
(五)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规划化工园区;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一律由市级有关部门受理和审批;重点提升的69个小城镇规划区内,不再审批有异味气体产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应当按法律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类开发园区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规划的产业定位和环评批复要求。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停止建设。
(一)根据年检工作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结合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本县辖区内采矿权年检工作。
(二)县内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所需资料及提交时限
采矿权人应当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
(三)矿山储量年报
(四)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
(五)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地下矿山提供)
(六)有关发票复印件
1.矿产资源补偿费
2.采矿权使用费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七)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八)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矿提供)
(十一)采矿权人对报送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企业盖章)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一)年检实施机关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年检检查的决定,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1.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7.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
8.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