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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实行行政执法未果报告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市政府申请联合执法,以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效果:
(1)未办人防手续就开始施工,被人防执法人员查出后,拒不补办人防手续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执法人员上门服务三次,仍不执行的;
(3)对按规定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建设费行动不积极,故意拖延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
(4)少报多建,被人防执法人员发现,一个月内不补办人防手续的;
(5)无视法律,拒不办理人防手续的;
(6)对人防行政执法处罚单,拒绝签收的;
(7)对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不予配合,不提供方便条件的;
(8)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擅自拆除的。
2、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严肃政纪,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和失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审批防空地下室必须严格办理手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调离岗位、停职、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1)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
(3)丢失、损毁审批文件材料的;
(4)违反人防法律、条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的;
(5)违反规定增加或减少必要审批程序的;
(6)在依法规定并公开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7)违反法定权限,超越、办理有关手续的;
(8)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申请不予批准的;
(9)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批准的;
(10)审批项目超过规定审批时限未办理完毕的;
(11)私自做主,放宽审批条件,造成失误的;
(1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下一审批环节对上一审批环节没有尽到把关职责的;
(14)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1)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等业务知识。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完成各项任务。
(3)依法行使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标准、规范。
(4)执行公务必须证件齐全,着装整齐。
(5)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徇私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尊重事实,注重证据,取证及时完整,方法严谨科学,手段合法有效,法律文书书写整洁、及时、规范。
(7)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保守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秘密。
(8)有准与行政相对人建立经济关系,禁止在行政相对人单位兼职、担任顾问或者其他有报酬的职务。
(9)严禁索贿受贿,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由行政相对人组织安排的休闲娱乐等活动,禁止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不得借用行政相对人的通讯、交通工具。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各种利益或者方便,执行公务时,不得在行政相对人单位用餐、购买物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务、照顾。
(11)严格依法行政,自学接受监督,严禁越权执法违法行政。
(12)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妨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提出回避。
(13)举止大方,态度和蔼,文明执法,廉洁奉公。
(14)仪表端庄,男同志不留长发和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戴耳环和耳坠。
4、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1)为确保人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①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②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机关(含受委托组织)违法、违规或不作为的;
③投诉人认为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承办部门应急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4)秘书科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5)办领导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
(6)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由领导批准。
(7)承办部门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送办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可予以结案,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8)办理终结后,承办部门应将投诉材料、办理报告送秘书科归档。
(9)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为确保人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造成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3)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①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②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③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经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④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较大行政执法过错的;
⑤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①发现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①行政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②对所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③其它不应追究责任的。
(6)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①责令改正;
②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③赔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④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⑤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方式可以现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暂扣行政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批。
(8)追究过错责任由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诉,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主任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9)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10)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局面决定民出后7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局和省人防办局书面报告备案。
(11)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起30日内向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局或省人防办申诉。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
(1)为确保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人防行政相对人对本办作出的个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或本办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办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或人防行政相对人对市(县)、区人防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办申请复议,本办受理并组织行政复议活动。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人防行政相对人对本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办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经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向本办要求赔偿,本办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3)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由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具体工作由秘书科负责,有关职能科室人员参加。
(4)向本办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办应依法受理,并作出下列处理:
①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的决定;
②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被申请人;
③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朋内完成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将复议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监督执行。
(5)在收到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构送达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本办应在1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参加复议,并执行复议裁决。本办如对复议裁决不服,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并执行法院的终审裁决。
(6)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执法相对人状副本后,本办应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裁决。本办如对法院裁决不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执行终审裁决。
(7)本办法定代表本办参加或书面委托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8)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申请,本办应依法受理,并依法在两个朋内给予赔偿;赔偿申请人对本办的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本办应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终审裁决。
关键词: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维护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问题是监所检察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试就监所检察在保障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方式与途径方面加以探析,以期有得于检察实践。
一、高度重视, 将维护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放在人权保护的高度上来
在押人员身处“大墙”之内,监管场所的封闭性以及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的特殊关系,客观上使在押人员具有弱势群体的特殊属性,容易发生漠视甚至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治国理政原则。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监管场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工作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强化监督等措施,切实保证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被监管人的人尊严和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检察监督要从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入手,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监所检察工作人员把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加大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力度。
二、广泛宣传 让被监管者明确自己诉讼权益范围
实行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增强在押人员的维权意识。一是制作《在押人员告知卡》并发放到在押人员手中。该卡载明了驻所检察室的职责、驻所检察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在押人员的羁押、诉讼期限和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等。二是在看守所、拘留所大门口设置监所检察检务公开栏,全面公开驻所检察室的法律职能、任务、业务范围等内容,同时公布咨询和举报联系电话。三是在看守所大门外设置驻所检察官信箱,受理在押人员的家属的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四是在看守所设立驻所检察官接待室,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和在押人员家属的咨询与反映问题。会见日进行检察官接待及每周开展一次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在各监管场所的家属会见大厅注明检察官接待日的具体时间、地点,方便有疑问的群众前来咨询。在检察官接待日活动中,驻所、驻监检察人员派发检察宣传资料,并就家属所关注的会见程序、罪名的量刑幅度、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等问题,予以耐心、详尽的讲解。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活动有利于排除在押人员家属的疑虑,稳定在押人员家属的情绪,同时是监所检察人员掌握监管场所狱情动态的有效渠道。
驻所检察官利用巡监时间,进行法制宣传,解答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诉讼法方面的疑问,提高了宣传效率。
严打监区内违法犯罪行为。会同看守所管教对在押人员进行全面排摸,针对性地采取谈话教育、调监、严管及戒具保护等多种措施,严防越狱脱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危害监管场所安全行为的发生。发生违反监管规定的事情,要求看守所及时解决。对于打架斗殴,及时介入固定证据,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依法进行处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牢头狱霸”现象。
三、在押人员与检察官联系渠道畅通
深化检察官约见制度,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一是规范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的程序。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通过填写《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申请表》约见驻所检察官;驻所检察人员在24小时内与提出约见要求的在押人员谈话,每次谈话均有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二是确保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执行到位。将该制度在所有监室予以公开张贴,对入所的每个在押人员都发放一份约见驻所检察官申请表,使在押人员与检察官联系渠道畅通。三是拓宽接待约见范围,积极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积极实行检察官接待日制度。该院确定每周二为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必要时随时约见。
在日常工作中,在押人员要约见检察官的,检察官2个工作日内必须约见。对在押人员遇到的困难、问题,约见检察官将区别对待作出处理:属于法律咨询类的,给予即时解答,消除顾虑;属于案件类的,检察官限时办结回复。
驻所检察工作中,把在押人员的合法诉求作为维权的重点,在监室设置检察官信箱、检务公开栏,并且构建快速约见约谈机制,通过对在押人员进行依法维权知识宣传,调动他们反映情况、告知诉求的积极性;对已经记录在册的诉求,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诉求类别明确专人办理。
三、严防超期羁押
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推进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工作。随着监所检察工作的日益深入和规范,当前,明显的超期羁押已不多见,但案件久押不决问题仍然为数不少,有一部分属于变相超期,监督难度较大。监所检察部门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了重视和支持,形成了工作合力,促进了有关案件的解决。还积极建立久押不决案件报告制度、分级督办制度、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人申诉制度等长效机制。在有效监督超期羁押的同时,还继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畅通在押人员权利救济渠道,从制度上保障在押人员人权不受侵犯。
四、建立考评机制 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
通过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对在押人员作出建议酌定从轻处罚或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是检察院为改善看守所监管秩序,协调公安局和法院建立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公、检、法三机关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运用到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上,通过建立一系列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将在押人员未决羁押期间的表现通过量化考核、评定后,纳入量刑酌定情节。
该制度的基本操作程序为: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量化评鉴,并将评鉴相关材料固定为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的证据提交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并确定属实后,在公诉过程中向法院提出酌定从重或酌定从轻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庭审中通过示证、质证对量刑建议予以采信的,将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理由、情节写入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该制度实施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五、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基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等轻缓刑罚的比例较高。但同时存在构罪即押、构罪即捕,长期以来是许多办案人员的一贯思维。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有效破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率高、轻缓判决率高之间的矛盾。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了检察机关一项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为有效减少羁押创造了条件。这项制度还有利于促进被监管人员遵守监管秩序,促进在押人员真诚悔罪。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予以释放,也是监所检察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中经常提及的内容。按照检察机关现有职权配置,侦监、公诉、监所部门都可以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产生影响,履职主体是分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还是由一个部门负责存在争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涵盖了捕后侦查、、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全过程。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均可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监所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配合办理。启动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家人、辩护律师申请、侦查监督部门案件承办人、公诉阶段案件承办人审查发现、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等途径。审前羁押必要性启动方式分为驻所检察室“自行启动”、在押人员(亲属及律师)“申请启动”、公诉部门“移送启动”、批捕备案“审查启动”、看守所申请启动等方式。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由申请受理、程序启动、调查论证、审查决定四个环节构成。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协议书,并已经履行到位;轻刑犯罪嫌疑人,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做出发回重审裁定的;伤情鉴定发生变化,由重伤改变为轻伤的;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犯罪事实清楚轻刑案件;具有不适宜关押的疾病;其他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等。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参照逮捕条件与标准进行。
在审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时,承办人应收集涉案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羁押人亲属(监护人)出具的保证书以及被羁押人的悔过书,还有被羁押人所在单位 (社区)出具的平时表现鉴定意见等等。依启动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包括律师或犯罪嫌疑人家人有申请书、公诉阶段的证据材料、病历资料等。结合全案证据和上述材料,发现被羁押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也可以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案件进展和羁押表现等多个继续羁押必要性因素进行综合评鉴。
六、查办监所内犯罪案件,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坚持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以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积极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刑罚执行和监管动态,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的同步监督、动态监督和实时监督。
2010年,检察机关的派驻检察室建立健全了日常巡视检察制度、监管事故检察制度、重大监管事件报告制度、与监管场所联席会议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制度、派驻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规范了派驻检察人员日常检察的内容和方式。派驻检察人员坚持深入监管场所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和禁闭室、会见室,加强日常巡视检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于发生的监管事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法定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受理,并根据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不仅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而且注意监督纠正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得到减刑、假释的问题。对一些老病残犯,符合变更执行条件的,积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和假释。
七、科技强检 利用信息化平台保障人权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监所检察在诉讼监督中的协作功能日益显现,监所检察部门积极为其他诉讼监督部门提供业务支持并实行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一是建立信息库,搭建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监所检察部门应通过建立在押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在逃人员信息库,集中掌握三类人员的基本信息,特别注明刑事拘留、监外执行、在逃等涉案关键时间点,并将信息库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侦监、公诉等部门,搭建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平台。侦监、公诉等部门通过信息数据比对,可以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前科、是否累犯和在逃人员等情况,有利于追诉被告人及在公诉时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有效防止漏捕、漏诉、漏罪情况的发生。
关键词:刑事和解;实践效果;制约因素;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实践效果的考察
(一)适用背景及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1月至2008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各类刑事案件10190件14687人。该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对于不少刑事案件,虽然法院追究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没有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这就导致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被害人认为虽然追究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损失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以司法机关没有公正办案为由,不断申诉上访,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是到法院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犯罪人则认为,其犯罪行为已经被判处刑罚,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没有必要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不会减轻对其的处罚。上述状况,导致这些案件虽然有定罪判刑的法律结果,但实际上并未达到充分保护被害人或受害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办案的社会效果有待增强。自2004年起,该检察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尝试运用刑事和解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受理的10190件各类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结案的有50件,约占0.5%。各类案件的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经和解后,总赔偿金额为512.6648万元,对案件作不处理的有3件4人,后作缓刑处理的有14件14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有2件2人,其余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该检察院共收到刑事和解相关当事人及家属或单位赠送的锦旗5面,感谢信6封。
(二)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特点
(1)坚持当事人自愿、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2)适用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和部分其他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具体包括因婚姻、家庭矛盾或者民事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过失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妇女等特殊人群犯罪的案件;其他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作和解处理不致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过失犯罪,以及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3)适用条件在主观上以加害方认罪、被害方愿意和解;客观上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且加害方实际赔偿为前提。(4)适用于审查阶段。先由经办人阅卷了解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同时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和解意愿后,再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并以实际支付为最终结果。(5)运行模式主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不在双方最后的协议书上签字。检察机关主要承担提供签约、履约场所以及告知工作,适当进行解释和教育工作,并对合法的和解结果予以确认,将双方因和解产生的相关文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等材料附卷移送法院审查。(6)创建了配套措施。一是设计了《刑事和解申请书》、《赔偿协议书》、《被害人收到赔偿款的收条》等配套文书,以确保被害人可以自愿决定参与刑事和解。二是制定了激励措施。将经办人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的成效纳入年度量化考核范围,鼓励办案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适用刑事和解。三是建立备案报告制度。要求案件经办人在案件审查终结报告中注明该案是否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如果符合还要报告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等,以实现推广适用并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对经办人和解案件进行监督的效果。
(三)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积极效果
1.有利于缓和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关系,实现利益的“双赢”。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一旦发生犯罪,司法机关就代表被害人介入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被害人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受到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犯罪人对经济赔偿责任的主动承担与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其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消极对待经济赔偿责任就成为其必然选择。刑事和解使被害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慰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以及经济赔偿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得到轻缓的处理,双方的利益可以
同时得到保护。如自2004年初至2008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成功适用刑事和解的50件案件中,赔偿额达512万余元,平均为10240元;53名被告人在刑事和解成功后均获得不、缓刑、减刑处理。现列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刑事和解的方式办理的一个案例说明:
2005年底,被告人戴某因琐事与某市场保安发生争执,后在逃跑时,开车将另一名保安人员曾某撞到在地,致曾某重伤。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审查,在办案过程中,戴某表示悔罪,希望从轻处理,而被害人曾某及其家属则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希望获得戴某的经济赔偿以维持今后的治疗及生活。检察院经办人在认真分析案情及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根据被害人曾某及其家属的请求以及戴某的悔罪态度及其希望通过赔偿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意愿,深入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了刑事和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被害人曾某获得戴某赔偿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3万元,而戴某则因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戴某减轻刑事处罚的建议,并获得采纳,被告人戴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该案办结后,被告人所在单位及被害人的家属均对该检察院依法进行和解、灵活处理矛盾的举措以赠送“公平公正、执法为民”锦旗和感谢信的形式表示感谢。
2.有利于改造被告人及预防犯罪。在大多数轻微犯罪案件中,如因邻里纠纷而发生的轻伤害案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通常是因受到不良的外界影响和刺激而发生,行为人本身可能没有意识到危害后果,主观过错并不大。犯罪行为发生后,严厉的刑罚可能会加深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激起犯罪人敌对社会的情绪,甚至使犯罪人因为被贴上“犯罪标签”而重新犯罪。而刑事和解通过真心悔过、经济赔偿、减轻处罚等方式有效教育、改造犯罪人,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国家的对抗情绪,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降低诱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50件和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回访分析,发现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或所属单位均表示满意,未出现当事人申诉、上访和再次犯罪等情况,和解措施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了实效。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目前我国的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犯罪总量持续上升,有组织犯罪、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比较突出,严重威胁社会秩序;而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因此,在刑事政策的选择上,应当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允许对某些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轻缓处理,实现繁简分流,以缓解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刑事和解就是分流手段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它以协商的方式很好地教育和改造罪犯、化解社会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办案和监管的成本。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50件和解案件的办案效率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办案天数最快的为8天,最慢的为45天,平均办案天数为
30天,在一个月之内结案的案件数量占79%。同时,在阶段对和解结果的确认,避免了案件在、审判、执行环节中进一步的司法资源支出。因此,无论是在设施、人员上,还是在时间、精力、金钱上,刑事和解都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运行中遇到的困难
(一)刑事和解的条件、方式、程序等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影响到刑事和解的推广运用刑事和解从刑事法律体系地位上来说首先是一项制度,它必须依托于具体的规范。但是,诸如刑事和解可以针对哪些类型的案件、在哪些诉讼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运行模式如何选择、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如何确定、没有启动诉讼程序的刑事和解是否需要由司法机关加以监督、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刑事和解是否需要司法机关监督、如何监督以及进行多大限度的监督等事项在当前的刑事立法中都缺乏规定。没有具体的规定,就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不利于刑事和解的构建,而且有可能出现违背刑事和解初衷的结果。
(二)非羁押措施的有限适用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的交谈难以实现,影响刑事和解的适用效果在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中,有一个必经的程序或步骤就是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由加害人向被害人当面致歉以取得被害人的原谅。目前,由于我国非羁押措施的适用非常有限,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大多是被羁押的,很难实现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见面。实践中,只能由加害人的家属代替加害人参与和解,导致和解的效果更多的是仅仅停留在“赔偿――免责(减责)”这个单一层面上,当事人往往过分纠缠于赔偿的数额,只注重和解的结果,而忽略了通过交谈减轻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带来的不安全感,并使加害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导致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和改造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
(三)作为检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的不率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即使愿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但为了防止违法、违规滥用不权,上级检察机关通常对不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并坚持将不率作为考核整体工作的标准之一,使得许多经刑事和解后符合不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同时,因上级检察院对不标准的严格控制,使得办案人员不得不经历诸如提交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以及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等各种复杂的内部司法行政程序,导致一些经和解成功可作不处理的案件仍被到法院。如对上述50件案件作和解处理后,除对其中的4人作不处理外,其余均作处理。实际上,上述案件经法院判决后,有14人被作缓刑处理,2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刑事和解提高诉讼效率及节约诉讼资源等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
(四)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缺失可能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问题
从其实施情况来看,有无赔偿能力已成为是否适用和解制度的重要决定因素。通常情况下,能够通过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往往是那些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履行了经济赔偿责任后,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而在一些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家庭条件差,即使他有和解的真诚意愿,但很可能因无力承担金钱赔付责任而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导致失去和解机会。实践中,可能出现有钱人因故意犯罪被免于,没钱人因过失犯罪却被告上法庭的情况,给人刑事和解是有钱人逃避罪责的“安全通道”的印象。
(五)刑事和解工作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但没有纳入各种评价体系
在审查中进行刑事和解,办案人员从询问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是否有和解的意愿,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在当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如果仅凭办案人员“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化解矛盾,将不利于刑事和解工作的长效开展。
三、完善刑事和解立法规定的几点思考
如前所述,刑事和解具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和解制度尚不能充分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而其出路就在于尽快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其发挥自身的合理价值。本文认为,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应重点考虑如下几方面:
(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主张。狭义的观点认为,应限定在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注:例如,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为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参见: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6(4))广义的观点认为,只要有被害人,且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和解的,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可以和解,只不过和解后的后果不同[1]。本文认为,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前提下,可以折衷上述两种观点,适度推广适用刑事和解。具体来说,刑事和解适用的对象应当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年的在校学生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等。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应当是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其范围可以限定为两个:一是刑事自诉案件;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三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对于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无论是在批捕阶段还是在公诉阶段,都是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成和解的工作重点。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情节恶劣的犯罪、重罪、累犯和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
(二)明确刑事和解的运行模式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二是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三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只负责提供签约、履约场所,承担告知和对合法的和解结果予以确认等工作,如河南、浙江等地采取了该做法。本文认为,刑事和解的运行模式宜采取由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方式。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是基于对效率的考虑。刑事和解程序包括和解准备、和解陈述、和解协商等阶段,它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并不少于一审普通程序,在目前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面临的案件压力日益加大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主持刑事和解不现实也不适宜。其次是基于对公正的考虑。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履行追诉职能,由检察机关主持调解不具备中立性,不符合公正原则。
(三)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
(1)提出与受理刑事和解案应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人或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机关在接受提案之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提案是否具备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悟程度;被害人愿意参与刑事和解的具体原因;案件的种类及其特点;当事人居住区域是否较远。经过审查,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具备了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和解能够产生符合各方利益的结果,即可以受理案件并展开和解前的准备工作。
(2)满足主客观条件主观条件是指刑事和解应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为基本前提;客观条件则应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且实际赔偿为适用前提。
(3)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履行。刑事和解协议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悔罪致歉,提出赔偿方案并经被害人认可;二是被害人表示谅解并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除刑事处分。在对刑事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之上,检察官应当就赔偿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为解决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反悔的问题,可在程序的设计上作一些处理:犯罪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犯罪人应当立即向被害人交付约定的赔偿金,由检察官作出不决定或建议法官从轻处理。如果当事方未达成和解协议,应将案件按现有的刑事司法程序处理。
(四)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
(1)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裁量权实践中,为了防止违法、违规滥用不权,上级检察机关通常对不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并坚持将不率作为考核整体工作的标准之一,使得部分刑事和解后符合不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刑事和解提高诉讼效率及节约诉讼资源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应当扩大检察机关的裁量权,使检察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酌情作出不决定。
(2)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但如何使量刑建议权落到实处仍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如果在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审判机关未予充分考虑,也会使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落空。检、法两院应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犯罪嫌疑人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3)建立必要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为了解决在刑事和解中存在的因贫富差距所导致的刑罚适用不平等问题,应建立必要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从196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就已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使那些因犯罪而受损的刑事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这一制度的推行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我们可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通过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4)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一是完善检务督察机制,由纪检部门负责对和解工作的过程实施监督,如果案件当事人发现办案中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处,也可以直接反映;二是加强汇报和备案制度。可由经办人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对和解情况进行说明,公诉部门负责人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由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由基层检察院办理,可建立专门的备案表格,定期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三是构筑外部监督体系,侦查机关对和解后不或撤案的,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相关组织可以对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议,举报其不法行为;“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以强化外部监督。”[2]
参考文献:
[1]谢鹏程刑事和解的理念和程序设计[J]人民检察,2006,(14):97
[2]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5):106
The Practice Effect, the Puzzledom and Resolvent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HUANG Zhao ming, LUO Qiao lan, XU Hui li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Baiyun District, Guangzhou 510405, China)
关键词:气象 行政执法 法律文书 规范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B
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主参与和监督直接决定了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1]。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的文字记录,是相对人了解监督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的途径,与实现行政民主化息息相关,所以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制作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
气象行政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授权气象部门的法定职权。气象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使用和制作是气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关系到气象法的严肃性,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体现。然而,气象执法研究多集中于法律依据、执法内容、责任考核等方面,针对气象执法文书制作中的实际问题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本文在多年气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法学理论和制作实践,对气象执法文书制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不同问题提出了改善建议,以期对未来气象行政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一、气象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目前学界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定义尚不统一,但较为全面准确的定义是: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或进行行政管理行为时所使用的文书[2]。如此,气象行政执法文书就是气象主管机及其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依照气象法的授权,对气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以及归档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书面文本和格式。简单地讲,气象行政执法文书就是在气象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使用、制作的各类文书的统称。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制作气象行政执法文书。
根据气象处罚案件性质可以分为气象简易处罚案件和气象一般处罚案件,一般性处罚案件的文书共有24类,可以分为必用文书和择用文书两类[3]。其中必用文书包括:处罚案卷封面、卷内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销)案审批表、备考表;择用文书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解除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案件移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
二、气象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
(一)气象执法活动的原始记录
气象行政执法文书是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的原始记录,每一类文书都发挥着对前一环节执法过程进行小结的作用,并作为下一环节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一套完整的气象处罚案卷是每一类文书环环相扣的逻辑集合。通过查阅气象行政处罚案卷,能够清晰地再现案情的真实情况,也可以剖析每一个具体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二)气象执法程序公开的体现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是民主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基础。气象行政处罚程序公开包括文书格式统一公开和特定案件文书公开两部分,其中文书统一格式的公开有利于相对人了解气象行政处的步骤和过程,而特定案件文书的公开有利于被处罚对象接受相应的处罚结果,两者相辅相成,公共保障公民对气象行政处罚过程和结果的知情权,增强公民对气象部门的认可和信任。
(三)气象执法民主监督的保障
气象执法文书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被复议和被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必须根据执法文书确定;其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应是执法文书上署名的气象部门;最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间根据气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时间决定。
(四)气象执法人员培训的实用教材
每份气象行政处罚案卷都能够集中表现出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业务能力、逻辑思维、工作态度等内容。执法文书可以作为学习资料供执法人员学习,指导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经典的执法案例进行学习,不规范的执法文书可以作为反面教材进行反思。认真学习已有的气象行政执法文书,可以提高应用气象法律法规的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素质。
三、主要文书制作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突出问题
调查询问笔录是气象执法人员在查明案情的过程中向案件当事人、知情人及证人进行询问时,如实记录询问过程的法律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突出问题包括:一是询问逻辑性、连贯性差,导致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记录不全、表述不清,降低了询问笔录作为后续处罚证明材料的可信度。二是文书制作时字迹过于潦草,出现调查人员代替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使得笔录失去了应有的证明力。此外,调查询问笔录还存在时间地点记录不准确、法律用语不规范、询问笔录不完整、写出拟处罚意见、缺少“此记录属实”等问题。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突出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气象主管机构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将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突出问题包括:一是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不统一。如在查处“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案件中,做出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的现象经常发生[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罚则规定,对于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警告处罚。],严重危害了气象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二是处罚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权滥用,在缺少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处罚不当,导致处罚额度不合理。三是违法事实叙述不完整、定性不准确,如未写明违法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以及违法行为性质等。
(三)立卷归档材料存在的问题
立卷归档材料是指气象行政处罚案卷归档时使用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以及备考表三种文书。其中案卷封面的常见问题包括案件类别简写、案由未使用“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案”的书写格式。卷内目录常见问题包括卷内文件日期混乱、目录内容与卷内文书不对应、页码不连续等。备考表常见问题是案卷确有需要特殊说明情况,但未在备考表中写明、立卷人与案件承办人不一致等。
气象执法文书存在上述不规范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执法理念有偏差,“执法为完成任务”的观念破坏了气象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影响着执法人员对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为了完成任务而执法的理念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严肃。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气象法律法规立法本身存在缺陷,现行气象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完善,与现实情况不契合,概念模棱两可,并且气象法相关规定缺少法定解释,导致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三是执法行为不规范,由于大部分气象执法人员为兼职身份,所以平时对于法律知识学习不到位,行政处罚程序应用不熟练。四是当事人不配合,法律仅规定当事人有配合行政执法的义务,但在气象执法实践中,当事人不配合询问调查、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等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气象执法的顺利进行。这些都是导致部门气象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客观原因。
四、气象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制作的措施
(一)制定不同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气象行政执法包括人工影响天气、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雷电灾害防御、施放系留气球、气象预报与传播、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等方方面面,主要特点是专业性较强,且适用法条单一,所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处罚对象,将经常用到的法律条款规范地写到不同格式文书中,执法人员在处理对应违法行为时只需要填写基本信息即可完成。这样的格式文书既可以实现气象处罚决定的简洁明了,又能够提高气象行政效率。
(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文书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针对气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执法体制、执法方式的改革、调整情况,动态调整气象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完善执法文书内容,细化不同执法文书使用技巧。始终以方便操作为主要原则,及时收集气象执法一线人员对文书使用的反馈意,了解文书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具有针对性地完善气象执法文书内容,满足气象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
(三)健全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执法要坚持属地原则,小案自办、要案集结。选拔政治素质硬、法律意识强、工作作风正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执法队伍,克服职责不专的问题,逐步建立一支集执法和研究于一体的专业执法队伍。二是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行政法、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和应用水平。形式上应多样化,在集中培训、法律授课等主要形式外,还应增加案例重演、执法竞赛、案卷评比、外出调研、互助交流等形式,以期从不同角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
(四)完善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
国务院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气象部门虽然每年组织开展气象案卷评查工作,但是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评查制度,各地区的评查模式也存在差异。对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制定统一的《气象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管理办法》,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组织评查并公布结果,配合一定的奖励和惩戒措施。同时可以推行气象案卷电子化共享,有利于实时监督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发现执法文书中的问题,方便不同气象执法机构间相互学习先进经验。
参考文献:
[1] 金国坤. 依法行政的现实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142.
为逃避处罚投机取巧女大学生与“狼”共舞
2005年7月,从小和父亲相依为命的静雅,终于如愿以偿,考上兰州市一所大学。可静雅和父亲却是愁喜交加。父亲已经下岗三年,身体又不好,只能在家附近摆个小摊为生,这几年为供静雅上学已经借了不少钱。最后实在没有办法,父亲将房子作抵押贷了款,静雅才迈进大学的校门。
因为静雅高考成绩优异,为人处事又比一般同学成熟老练,便被大家推举为班级团支部书记,同时担任系团支部副书记。2006年9月,静雅开始收新学期的团费,每个人14元,全系两个班共420元。她把团费点好放到包里,可是第二天打算上交时,竟然发现团费不翼而飞。420元对她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静雅充满疑惑,包一直放在宿舍里,也没听说其他同学丢钱,排除外来人偷窃的可能,那么应该是同宿舍人的所为,而且平时她手头拮据,也只有她们才知道自己现在有钱。想到这里,静雅没有把丢钱的事情声张出来,而是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暗地里打听排查。
排查了几天也没结果。静雅越想越气,一个念头跳出来,一报还一报!上晚自习时她瞥见同学薛晓丽的包放在课桌上,而人正好离开。静雅看了看四周,教室里比较混乱。鬼使神差,她把手伸了出去。她的心怦怦地跳着,将整个包装进自己的大包里匆匆离开教室。来到僻静之处打开钱包,只有70块钱和其他物品,静雅有些失望地将钱装起来,把包和其他物品放在图书馆外面的窗台上,希望有人捡到归还失主。两天之后,静雅听说薛晓丽报了案,学校派出所已着手调查,心中十分紧张。而且更麻烦的是,自己在慌乱之中,将薛晓丽的身份证和钱混在一起装了回来。这张身份证让静雅如坐针毡,想信手扔掉,但良心上又过意不去,可留在身上万一被人发现就是有力的罪证。苦思冥想,她终于有了办法。4月15日下午,静雅来到薛晓丽的宿舍佯装找她聊天,并趁其不注意将身份证扔在地上。她以为这次能逃过一劫,但她失策了。
第二天,静雅接到学校派出所民警成强的电话,叫她去一趟。静雅的心中七上八下,一种不祥的预兆让她心神不安。成强是位四十出头的中年男人,他公事公办地说,接到同学举报,有人丢了钱包,而静雅是最大嫌疑人。原来,那天静雅一走薛晓丽就发现了和钱包一同丢失的身份证,而且那之前只有静雅来过,再加上她丢钱包那天静雅离她最近,而且又提前离开教室,于是,静雅便成了嫌疑人。起初静雅不承认,但没几个回合就招架不住,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交待清楚后,成强说“好吧,你回去等候处理。”静雅这才意识到后果,一脸惊慌地恳求成强:“帮帮我吧!千万别往学校报。”成强说:“那好,改天我们换个地方谈。”
静雅跌跌撞撞从派出所出来。虽然70元钱还不到立案的数目,但干部职务肯定要被撤的,她在老师和同学面前将无地自容,更要命的是,如果记录到档案里,自己一辈子背着这个污点,无论就业还是其他方面,都会受到不小的影响。静雅又想到家里,如何向含辛茹苦的父亲交待,自从父亲离婚后自己就是他的全部希望。自己从小就是个不幸的孩子,好容易才有了今天的局面,难道要让这一切毁于一旦吗?这时静雅突然记起成强的那句 “换个地方谈”,他的表情若有所思,话语中也带着暧昧。可能当时静雅太紧张了,现在想起来,他是有另外一层意思的。派出所还没有公开处理,同学们顶多只是猜疑,70元钱也不是大数目,应该有办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成强,绝对有权利来处理这件事。可是如何“换个地方谈”,如何在代价最小的情况下让成强免除对自己的处分呢?思前想后,静雅做了个大胆的决定。
9月17日下午,静雅打电话给成强,请他吃饭。出乎意料,成强竟然拒绝了她的盛情邀请。于是,第二天,静雅又给成强打电话,约他到城关区某KTV量贩见面。果然,成强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如约而至。
两个人在包厢坐下来,要了啤酒,边喝酒边唱歌。两首歌刚过,成强的手就伸过来,揽住了静雅的肩膀,静雅没回应也没拒绝,默认了。当成强得寸进尺,搂过静雅往沙发上按时,却受到静雅毫不犹豫的拒绝。静雅约成强时已料想到他会占自己的便宜,但是自己绝对要把握分寸。这回轮到成强奇怪了,“不是你三番两次邀请我来的吗?”“是啊,我想和你交个朋友,以后对我多多关照。”静雅带着讨好的诚恳。没想到成强很不屑地笑了,也许他看出了静雅的心思,便意味深长地对她说,“你的材料我正在整理,很快就上报,你看着办吧。”静雅明白他的用意,正在犹豫不决的时候,成强一脸坏笑地说,“什么事我都会替你摆平,但你得让我舒服一次。”这话过于露骨低俗,也太不把自己当人看了,静雅愤怒地说,“我是有求于你,可是用我的身体作交换,这代价也太大了!”成强笑笑,“那可就没人能帮你了,材料明天就会上交了。”“别这样……”静雅不知该说什么了。成强见她软下来,再次把她压在沙发上。恰巧这时,KTV量贩的保安走了进来,成强只好放手。成强拿出100元钱,对静雅说,“知道你家里困难,这点钱你留着用吧。”静雅不接受,成强则说,“如果不拿钱那就别想让我帮你!”无奈之下,静雅接过了那张百元大钞。
被掐住软肋女大学生遭受之辱
9月18日下午,成强再次打电话给静雅,“丢钱的同学想与你面谈,你过来一趟。”并报出地点是某娱乐会所。上次的有惊无险让静雅不得不戒备起来。考虑再三,她决定不去。
晚上9时,成强又连着给静雅打了几个电话,都是催静雅赴约,听得出,他已经有些恼火了。静雅万分矛盾。 “一定得把大学读完,不能让这个男人坏了我的事”――这个念头最终让她同意赴约。
成强见到静雅后笑着说,“你自己的事也不热心,再不来我可要走了。”然后他又卖乖地说,“我已给薛晓丽做通了思想工作,只要你补偿她200元损失,她就撤诉了。”静雅连连向他表示感谢,成强则旧话重提,“你让我办的事我办到了,你这回得让我舒服了吧。”静雅坚决不同意,成强二话不说就扑上来。静雅本来还抱着侥幸心理,也许能和他周旋一番化险为夷,但根本就没有机会。静雅不停地反抗,可是毕竟有求于他,怕激怒了他对自己不利,终于让这个男人得逞了。之后成强对静雅说,“咱们就这一锤子买卖,我这样也是帮助教育你,让你有个教训,以后再要偷别人的钱,你就会想起我来,想到你付出的代价。”静雅又羞又气,这个男人了自己还洋洋自得。随后成强又塞给她100元钱,“你要给薛晓丽还钱,拿着吧。”静雅拒绝拿钱,“我已经找到了一份兼职,很快就会赚够钱。”但是成强不由分说,硬是把钱塞到静雅手上扬长而去。
静雅含着屈辱的泪水回到宿舍。一想到自己的第一次被这样一个龌龊的男人夺去了,心中就有说不出的恨,她甚至讨厌自己的身体。受辱带来的心理压力之大超乎了她的想象。她悔恨万分,盗窃70元的处罚后果和这种伤害比起来,又算得了什么?为什么自己当初竟鬼迷心窍执迷不悟,不肯承担自己的过错只想逃避呢?静雅不敢再想下去了。她意识到,这种伤害完全可以避免,可自己却像个。从此静雅陷入痛苦的深渊,这种煎熬让她无所适从。
9月21日,事发三天后,静雅终于平静下来。她含泪写好了书,同时将受辱时的内裤护垫留下来,她要让成强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书写好后,静雅又犹豫了。日子一天天过去,派出所那边也没有什么动静。一周之后,成强打电话给静雅,再次约静雅吃饭,被静雅拒绝了。静雅报着侥幸心理,安慰自己说,这一切很快就会过去。没想到更倒霉的事情等着她。
爱心做后盾女大学生绝地反击
“十一”期间,静雅感觉下身瘙痒、白带骤然增多,她有种不祥的预兆,立刻给成强打电话。没想到成强却说,你别那么大惊小怪,我可是清白之人,除非你自己有问题。静雅气得摔下电话,同时也想可能真的是自己小题大作,虚惊一场,于是,就悄悄买了瓶洁尔阴,但是情况并未好转。静雅再给成强打电话,对方竟然关机。静雅明白,成强正像躲瘟疫一样躲自己呢。可是怎么办呢?自己没钱,更怕在大医院碰见熟人,只好来到离家两个街区的一个小诊所。大夫初步诊断为淋病,建议静雅输一种进口药,说是两针就能解决问题,可是一问价格,一针要500元。静雅拿不出这么多钱,大夫就虎着脸说,没钱就只能打打青霉素了。输了三天液后,局部症状消失了,静雅稍稍松了口气。
返校一周后,静雅的下身又开始不舒服起来,而且这次特别严重。静雅没办法只好跟爸爸撒谎说学校组织活动,这才要了100元钱来到省生殖保健院。大夫检查完,又了解了病史后,很严肃地告诉静雅,得了淋病要在培养出淋菌后,才能知道什么药对此病最有效,不能只简单地输青霉素,因为现在50%以上的淋菌对青霉素已经抗药,所以暂时的好转并不代表疾病已经痊愈,只能说明疾病由急性转为慢性,向更深层发展,很难治愈了。静雅立刻就慌了,忙问大夫那该怎么办呢?大夫说,现在要治就得用更好的药,一个疗程要2000多元,而且多个疗程才有效果。
成强,这个混蛋!静雅气愤之极,再次找到成强,要他对自己的病负责。没想到成强对她嗤之以鼻,“你又不是处女,天知道和哪个男人出了事栽赃到我头上,我不会当冤大头!”成强如此赖账还羞辱自己,静雅疯一样冲上去打他,成强更是穷凶极恶,像抓小鸡一样提起她狠命摔在地上,更加恶毒地骂道,“随便和男人上床的下贱女人!”静雅简直气晕了,可是面对人高马大的成强,只好绝望地离去。
病情更加严重,静雅实在走投无路,终日抑郁不安。班主任老师发现了她的异样,把她叫出来和她谈心。静雅终于哭着说出自己不幸的遭遇。班主任一听事态严重,立刻跟静雅的父亲联络,并拿出自己的钱让静雅先去看病。父亲知道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望着家中空空的四壁,同样无奈而气愤,最后他鼓励静雅,“我们能做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静雅还是担心学校这一关,再次找到班主任,老师对她说:“放心吧,我已和系里通过气。你是犯了错误,但考虑到具体情节,学校还是会从轻处理的,完成学业没问题!”而薛晓丽也早撤回了对静雅的举报信,她主动找到静雅,非常诚恳地说,“没想到这件事情给你带来这么大的伤害,你先看病,钱可以慢慢还我。”班主任老师和班上其他几名同学凑钱给静雅看病,还鼓励静雅,接受教训,擦干眼泪朝前看。在父亲和老师的鼓励下,静雅决定,宁可背上盗窃的处分,承受舆论压力,也要讨回公道,让成强受到应有的惩罚!
2006年10月21日,静雅来到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报案,并拿出了报案材料和那条带有精斑的护垫。公安机关对此案很重视,立刻展开全面调查,很快决定对成强执行刑事拘留。成强承认和静雅发生过关系,但拒不承认,说是你情我愿的互惠互利。但法律是公正的,2007年3月20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成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
静雅的事情很快在学校传开,但结果并没像她想的那么糟,同学和老师没有对她另眼相看。静雅递交了团支部书记辞职申请书,打算以平静的心态接受处罚。系里将辞职书收下了,但没有马上批准,而是给她一个机会,希望她重新站起来。现在静雅的病情已经基本稳定,正在逐步走出心理阴影。有了这次教训,她说自己一定会严谨地把握未来的人生。
编后:静雅的经历可以让所有的女孩引以为戒。一个人要有规范坚定的行为准则,勇于承担自己的过错,任何自以为是的投机取巧都有可能授人以柄,给自己造成难以自拔的伤害。而一旦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世界就会海阔天空,事实永远没有我们想象的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