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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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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1篇

根据2007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农村地区糖尿病病人的经济负担十分沉重,人均一年的直接治疗费用为3110元,年直接疾病经济负担(指治疗和预防糖尿病的费用,一般指糖尿病的年治疗费,包括门诊、住院、保健治疗、药物以及病人在接受卫生服务过程中所支付的营养、差旅和保健器具等费用)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平均为246.3%。很多糖尿病病人为了减少治疗产生的费用,选择自行在药店买药进行治疗或者干脆不治疗。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减轻糖尿病人经济压力中的作用

在中国农村地区,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常见,为了帮助农村病人减轻疾病给他们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县(市)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及促进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式成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各省市都将糖尿病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政策让百姓得到了实惠,如2006年在山东省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24.9%的糖尿病病人得到了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补偿额度为每位病人526.84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看病的负担,使得因经济困难未进行治疗的病人比例有所下降,越来越多的糖尿病病人在医疗机构进行正式治疗。

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政策也对病人的确诊机构产生了影响,在县医院确诊的病人比例有所下降,增强了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减轻糖尿病病人经济压力中仍需完善的方面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2篇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2008年开始进入全面推进的阶段,分析其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该项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农合;自愿原则;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家庭账户

中图分类号:F840.6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06302

1安福县新农合运行效果

江西省安福县2007年1月被确定为第二批新农合试点县,运行两年多来,新农合为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实惠,取得了较好效果。

(1)较大程度地提高了农民的身体健康水平,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局面。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截至2008年3月,全县农民共155562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助,补助金额达到1379.96万元。其中门诊小额补助13.4万余人次,补助金额 78.93万元;住院大额补助21169人次,补助金额1294万元;慢性病补助96人次,补助金额达到7.03万元,达到大额封顶线的有3500人。

(2)激发了农民健康意识的有效释放,推动了卫生服务需求。

一年多来,群众到县、乡两级医院看病的农民群众明显增多,就诊率上升了20个百分点,极大地提高了乡村卫生资源利用率。农民群众的健康观念和防病治病的意识有了前所未有的更新。群众的健康教育知晓率也较以前上升了35个百分点。2008年共有28.34万名农民参加了新农合,参合率达96.17%,比2007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

2安福县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自愿参加原则与强制推行之间的矛盾。

[2003]3号《关于建立新农合的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安福县实行的新农合规定持有农村户口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降低参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但是在调查走访中发现,一些家庭存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保的现象,而且参保对象集中于老、弱、病、残者,而青壮年劳动力则参保率明显较低。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倾向于为患病风险大的成员参保;另一方面,由于2008年新农合已经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有些村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参保率指标,对于有些家庭部分成员参保的现象“视而不见”。由此可见,坚持自愿原则的新农合陷入了强制推行的尴尬境地。

(2)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医生与患者之间进行协商,使用非药品目录类的药品,而同时在报销单上改成目录类予以报销;②制度在患者信息甄别、转诊行为控制等机制上的残缺。农民谎报意外伤害原因和伤害程度等以力图将不能报销的费用人为纳入,套取医疗保险金。新农合运行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威胁到该项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大病住院补助和家庭账户门诊补助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中,家庭账户的实际作用甚微。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中指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安福县新农合实行的是大病住院补助和家庭账户门诊补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具体运行方式是家庭以户为单位参保,每人每年缴纳20元,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各补助40元,其中每人每年5元进入家庭账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家庭账户积累可以用于门诊费用的报销。

该县某乡规定,农村居民可以使用家庭账户基金积累到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日常医药用品。然而,一方面,农民对这一规定认识不清,以为家庭账户基金积累必须每年结清,因此家庭账户积累较少;另一方面,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指定家庭账户购买药品的种类,提高其价格等从中受益不菲。由此,家庭账户由于积累太少而并未真正起到补偿门诊费用的作用,同时降低了大病统筹基金的积累,降低了风险共济能力。

(4)外出务工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新农合实施过程中规定,所有农村人口,只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在当地参保,因此外出务工农民按规定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保。但是通过查阅安福县某村的参保登记台帐发现,该村外出务工农民参保率较低。一方面是由于外出务工农民绝大部分为青壮年,患病的风险较低;另一方面是由于外出人员一旦患病,回乡看病花费较高,并且药费报销手续过于麻烦,难以从中受益。由此极大地降低了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建立真正适合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的医疗保险制度仍然值得探索。

3完善新农合的建议

(1)逐步实行“适度强制”原则。

实行“适度强制”原则,可以从根本上杜绝“逆向选择”行为,消除各级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困境,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达到市场均衡和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覆盖。但是,由于经济水平的制约以及新农合制度的复杂性,全面贯彻强制性原则很难一蹴而就。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推定标准应该强制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可以采取向参保农户免费提供儿童接种、妇女孕产期、产后保健服务,对未参保农户适当收取费用等形式,鼓励农户参保,让农民在理解的基础上达到强制参保的目标,同时也能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

(2)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合理划分大病医疗补助和家庭门诊账户的分配比例。

由于安福县家庭账户部分每人每年为5元,一方面由于农民家庭账户的作用认识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家庭账户的积累过低,使得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极弱。因此,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就医消费支出合理划分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仍然值得探索。朱坤等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家庭账户分析》中详细地分析了门诊家庭账户的作用及弊端,同时提出:在政府投入逐渐增加的同时,适当增加参合农民的筹资额度,并逐渐提高门诊家庭账户的规模和配置比例;有条件的地区,门诊家庭账户的规模和配置比例得到提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门诊家庭账户逐渐向门诊统筹账户转变,加强参合农民的门诊共济能力,切实解决参合农民的门诊负担。

(3)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十分突出。2004年,国家启动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安福县就此也制定了《安福县城乡医疗救助方案》,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为低保户和五保户,同时对患有疑难病的村民实施医疗救助,通过为其缴纳新农合参保资金或民政局提供医疗补助等方式实行。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两项制度的结合进一步降低了因病返贫的人数。但是我们了解到,医疗救助的比例极为有限,同时申请程序以及救助过程极为复杂,这样使得困难人员受益水平降低。因此,逐步完善新农合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结合,同时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完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对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4)尊重外出务工农民自主选择参保的权利,以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

由于外出务工农民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郑功成教授曾提出对其进行分类的观点,并根据其流动性的不同分别选择医保制度。在解决外出务工农民医疗保险问题上现在各地实施的制度模式总结起来主要有三种:参加务工地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农合或为其设立单独的医保制度。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模式也存在极大差异,目前还难以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而从农民工流动性大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实际出发,尊重农民工对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自主选择权,不强制性地将其纳入新农合的范围具有现实需要。而待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实现有效衔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提高之后,实现王国军教授指出的从二元到三维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医疗保险关系难以转移接续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病有所医;黑龙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066-02

2003年在全国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让农民看到了希望,到2006年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将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普遍推行,2009年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再加上上百亿的财政投资加速了医改步伐,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医疗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子工程,对于保障困难农民群众病有所医,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如何整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笔者以黑龙江省为例,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取得了新进展,省卫生管理部门规划制定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方案,全省、县(市、区)两级政府将拿出8亿元资金,确保“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其中包括新增提高最高补偿上限,开展优势补偿,政府帮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等项内容。从2010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全省参合农民按60元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全省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补助51元,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农民个人缴费分成两个标准,原则上,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2010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4万元,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封顶线1―2万元,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仍按照30%比例报销,封顶线4万元,起付线500元。按照目前制定的标准,黑龙江省农民的大病补偿最高上限将达到农民年收入的六倍。

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2009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设立专项资金用来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的问题。试行方案涉及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标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及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办法包括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特种传染病救治等。《方案》明确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我省基本建立起了医疗救助政策,县(市、区)根据形势需要和资金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政策,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救助效果。

三、整合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各自为政,会在实际操作中暴露一些弊端:卫生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只记录有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软件设置中如果该户中有五保特困人口就要分户参合管理,因为农村每年五保特困人口都在发生变化,一个家庭中的特困人数也是每年发生变化,所以会出现一个家庭有两至三个医疗证的情况,给管理也带来混乱。《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也规定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必须进行有效衔接,实现资源的整合。

黑龙江省北安市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注重资源的整合,进行了有益尝试。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对五保户、特困和低保户等给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共救助5177人,发放救助资金51770元,并实行二次报销制度,即首先在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报销,年终民政局、卫生局互相沟通,统一酌情进行二次报销。北安市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于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标准。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未参加合作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根据医疗费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救助。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等补偿模式。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在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同时考虑将农村严重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尽心补偿。对建国前农村参军的复转军人,每年予以医药费用补偿,每人每年200元。对患病的农村贫困的学生给与医药补偿救助。对敬老院的老人和农村特困农民和五保户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给与一定的医药费补偿。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开展年终二次补偿办法,加大救助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参合农民得到了实惠,农民参合率由2008年的94.78%提高到2009年的99.89%,提高5.11%,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参合率进入全省前三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实现该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无疑会大大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建设,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使农民得实惠。当然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很多问题、矛盾出现,我们应在探索中发展,在磨合中推进。因此建议:

1.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资源,增加医疗救助功能模块,如软件参合登记模块中不需注明该户中有无五保特困人员,也不需分户参合,只要单独设置一个模块把每年度的五保特困人口的个人信息资料录进存档,实现医疗救助和参合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一站式”服务,实现三项制度“一个窗口服务”、“一单式结算”的工作模式,推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简便、快捷、高效运行,实现我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2.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进行年终二次补偿。

3.实行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农合绩效考评机制,从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资金投入和支出、运作程序等方面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整合进行绩效考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平台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搞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源、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衔接以推动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真正推动“三农”建设,使广大的农民病有所医,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白丽. 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7,(2).

[2] 李鸿敏,齐力.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6,(11).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4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在各地逐步推开,计划到201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试点工作推开后,特别是去年试点工作会议后,各地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快了工作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新农合已经覆盖了全国约半数的地区和农业人口。截止到2006年3月底,全国开展新农合试点的县(市、区)达到1369个,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7.83;覆盖农业人口近4.74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53.44;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3.74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2.25,参合率为79.06。二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已初步形成。试点地区建立起了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因地制宜形成了多样化的补偿模式;初步建立了较为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特别是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为加强基金管理和群众监督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三是参合农民的卫生服务利用水平提高,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对27个试点县16198户农户调查,有57.6的参合家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其中14.1的家庭获得了住院补偿,51的家庭获得了门诊补偿;参合农民住院次均补偿783.6元,占次均住院总费用的23.2。四是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比较平稳,受到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欢迎。据对上述27个县的调查,农民参合率总体较高,达到82.7。合作医疗得到大多数农民的支持,90的参合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对自己有益,要继续参加;在未参合的农民中,51的农民明确表示下年度要参加合作医疗。

在新农合试点工作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尽快加以解决。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同志对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准备不够,没有将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去推动。二是新农合管理网络不完善。一部份地区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不落实;县乡新农合经办机构普遍人员不足、业务经费不足,缺乏基本的办公设备,有些地区甚至无办公经费。三是新农合财政补助经费不到位。有些地区财政补助资金仍然留有部分欠帐,个别地区甚至至今没有下拨补助资金;一些财政困难县往往只有补助资金指标,难以筹集补助资金,新农合基金财户存款不足。四是基金沉积过多,参合农民受益程度低。以广西为例,到2006年5月31日止,全区参合农民获得的补偿金额占当年全区新农合应筹集总基金的16.94,最低县仅达到2.2;参合农民平均获得住院补偿仅占住院总费用的27.68。

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首先,提高对新农合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次,加强新农合管理网络建设,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在当前新农合覆盖面越来越大、扶持新农合资金越来越多、新农合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的情况下,必须将健全新农合管理网络,解决新农合管理与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经费等问题作为当务之急,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还要着眼于提高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对管理和经办人员实施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三,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各级财政的拨款是否及时到位,不仅关系政府自身的形象,也直接影响到农民交款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积极性,是决定新农合成败的最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投入方向,按照各自分担的比例,千方百计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进入新农合基金帐户。新农合基金是农民群众治病救命的保命钱,必须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成立各级合作医疗监管委员会,对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监管,对报销及大病补偿资金实行监督,提高基金合作透明度,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进一步扩大合作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要制定科学的补偿方案,调整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门诊补偿,门诊补偿可在村卫生所报销,解决“小病不出村”问题。尽可能将大额的慢性病门诊费用、住院分娩、白内障手术等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不断扩大使用基金的群体。总的来说,就是要逐步扩大合作医疗的受益面,尽量使当年基金当年基本用完,不要沉积太多,让农民真正获得实惠。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户口在本市辖区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管、封闭运行、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由市政府统一筹资、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会),由市长任主任,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镇(办、区)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合管办),作为市合管办派出经办机构,挂靠各镇(办、区)防保站;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接受市、镇合管办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市合管办主要职责

㈠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㈡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㈢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㈣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㈤监督市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工作,负责参合农民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核销;

㈥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㈦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

㈧负责对镇合管办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调解争议、纠纷,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㈨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㈩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并对其医疗服务质量和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管;

(十一)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镇合管办主要职责

㈠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㈡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㈢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㈣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㈤负责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患者垫付的门诊、住院补偿费用情况进行初审,定期上报市合管办复审;

㈥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㈦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上报市合管办;

㈧对村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㈨落实市合管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㈠发动组织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助镇合管办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配合财政部门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㈡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㈢协助与监督村卫生室对本村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报销的公示情况;

㈣协助组织农民参加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市卫生、财政、民政、信用联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广播电视、编制、人事、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全力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农业户口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的农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做到村可漏户,户不漏人。

第十条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镇合管办签订协议书,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取得《**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建立门诊家庭账户。退出下年度农村合作医疗时,以户为单位退出。

第十一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

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在本市境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市、镇(办、区)、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

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权要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查询、公示,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本年度内没有获得住院费用补助的,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体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义务

㈠以户为单位,签订协议,按时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㈡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㈢检举弄虚作假、套取补偿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镇合管办,镇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市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即农民自愿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级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5元。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和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在省里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信用联社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在5日内通知市合管办。

第十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并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10日以前参合农户缴纳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发放或重新注册《**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代收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基金,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予以协助。其中镇(办、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财政所具体负责基金收取,收取的基金要及时入账,并于12月15日前将所收取基金全部转入市合作医疗基金专户;镇合管办负责与农户签订参合协议,发放合作医疗证。

第二十条镇(办、区)财政所代收合作医疗基金所需经费,由镇(办、区)根据省政府要求,按人平0.1元从本级财政预算中解决。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市财政局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下转、利息转入基金。

第二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健康体检基金、大病补助基金和风险基金。

㈠住院医疗基金(含慢性病补助基金)为人平36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和部分慢性病患者门诊费用的补助。

㈡门诊医疗基金为人平9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㈢健康体检基金为人平2.5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没有获得住院费用补助的农户本年度的健康体检,体检项目由市合管办另行确定。

㈣大病补助基金为人平1元,主要用于大病患者当年住院医药费补偿额已经达到最高封顶线,或住院医药费补偿后自费数额较大,仍然会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病例的补助。大病补助金每年年终由市合管办集体审核补偿一次。具体办法由市合管办制定。

㈤风险基金为人平1.5元,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节余的合作医疗住院基金按照**财社发〔**〕1号文件的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剩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住院基金。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合管办应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每月编制基金运行情况月报表。市财政局要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月足额拨付到位。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市合管会对住院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定额补助及比例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实行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对病患者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9元的标准划入门诊家庭账户,包干使用。每户年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家庭账户总额,年末有节余的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个人应交费用。

第二十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费用的补偿。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市妇幼保健院为150元,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为200元,襄樊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

㈠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101元至3000元,补偿45%;3001元至5000元,补偿55%;5001元以上,补偿60%。

㈡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151元至3000元,补偿40%;3001元至5000元,补偿50%;5001元至10000元,补偿55%;10001元以上,补偿60%。

㈢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201元至3000元,补偿35%;3001元至5000元,补偿45%;5001元至10000元,补偿50%;10001元以上,补偿55%。

㈣在襄樊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501元至3000元,补偿25%;3001元至5000元,补偿35%;5001元至10000元,补偿40%;10001元以上,补偿45%。

封顶线为20000元,即参合对象每人在一年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20000元。

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使用符合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规定范围的中医适**技术、中医方法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在本条各级报销比例基础上将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住院分娩每人定额补偿60元,但对发生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孕产妇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

市合管会根据实际农民参合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可以对起付线、补偿比例等按年度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实行合作医疗住院患者例均费用总额控制,以减轻农民就医负担。例均住院费用限额: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0元,市妇幼保健院为1500元,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为2000元。市合管办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例均住院费用核算,超过限额规定的,其超出部分从应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直接从合作医疗证门诊家庭账户中扣减。

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服务机构在就医者出院结算时凭《**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其他身份证明、相关病历资料、费用清单、结算发票等,按规定即时补偿,补偿部分的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先行垫付。

㈢参合农民在本市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带好合作医疗证书和身份证明,以便入院时审核查对;出院结算时凭上述有效证件当场结算予以补偿。因病情需要转到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转院前须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危重症病人可先行转院,但必须在7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商、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补偿;因危急重症疾病在外地需进行抢救治疗的,可就近在县(市)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住院,但必须在一周内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报市合管办备案,出院后30日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其他身份证明到市合管办,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按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50%进行补偿,最高补偿额为10000元。

㈤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患者填写医疗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㈥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垫付的补偿费用资料,每月须经派驻的合管员初审签字后上报市合管办,市合管办复审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通知合作医疗基金金融机构将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帐户上。

第三十条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㈠使用《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㈡就(转)诊交通、急救车、上级专家会诊、电话、婴儿保温箱、高压氧舱、空调、取暖等费用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㈢普通病房以外的病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衣费、膳食(含营养餐、药膳)费;

㈣遗传学检查治疗、性传播疾病及障碍诊断治疗发生的费用;

㈤肢体置换、义肢义眼安装、器官移植、人工器官、治疗所用血液、镶牙、配镜、药浴、体疗、伽马刀、计划生育手术、婚前检查、美容、整容、矫形及一次性用品(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除外)等费用;

㈥斗殴致伤、故意自杀、自伤、自残、服毒、酗酒、工伤、交通事故、高空作业、精神病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㈦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㈧自点药品和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排除性诊断检查费用除外),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费用;

㈨未按规定办理市外住院审批手续和在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㈩国家已给予政策补助的艾滋病、结核病等医疗费用;

(十一)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发性中毒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住院期间确属诊疗需要的CT、彩色B超、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治疗,实行事前报批制度,每项每次费用在200元以内的,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200元的,按200元纳入补偿范围,超过部分自负。

第三十二条患有中风后遗症、重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抗排、晚期癌症、冠心病、高血压Ⅲ期、重症肝炎、白血病等慢性重大疾病患者,其门诊费用分病种实行定额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合管办另行制定。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卫生局制定市、镇(办、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和考评细则,重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等执业行为和服务能力、管理水平、日常诊疗活动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对于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市合管办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健康教育、健康体检、医学指导,按要求建立家庭健康档案。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验证、登记,必须严格使用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必须提供收费明细表。不得将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等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结算。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按镇、市、市外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不得超过住院药品总费用的5%、10%、15%,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应事前经过患方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和物价收费标准,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不得强行提供补偿范围之外的医疗服务,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不得放宽入院标准,不得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八条实行镇(办、区)、县(市)、地市以上医疗机构逐级转诊及双向转诊制度。对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下级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截留;对病情稳定需进行康复治疗的,上级医疗机构应转下级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

第三十九条市、镇合管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投诉问题。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补偿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开,每月应将辖区内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在定点医疗机构和村组进行公示。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市合管会监督本办法的实施,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市合管办负责向各镇(办、区)派驻合管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贯彻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合管员实行招聘,定期考核和轮换。

第四十二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对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参合农民弄虚作假和转借合作医疗证的,将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并收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暂停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

第四十五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违规提高医药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清退和整改,同时对医疗机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拒不清退、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串通一气,以虚假单据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的,除全额清退套取的补偿金外,另处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规违纪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四十六条对定点医疗机构未经住院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目录外用药高于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市合管办和合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下岗学习、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㈠核销信息未及时准确输入、上报的;

㈡核销数据不实,核销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上报的;

㈢在核销工作中,不履行监督职责,不坚持原则,导致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㈣有与受派单位恶意串通,虚列或提高应予核销的医疗费用,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㈤隐瞒、截留应兑付患者的合作医疗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