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教师法试题及答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现状;经济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近几年,“O2O”商务模式热潮席卷各个领域,传统餐饮行业在借助这种线上模式开展了网络订餐外卖项目。网络订餐是互联网与餐饮行业共同合作的产物,不仅价格优惠,且配送方便,这种“鼠标加车轮”式的饮食模式迅速占领市场,尤其受大学生群体欢迎。但在网络外卖主体越来越多,消费者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的今天,却频繁曝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当前,我国对网络订餐的研究还集中在消费、风险、营销等方面,而对其背后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却较少,从经济法视角下对大学生订餐中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网络订餐中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网络订餐商家无照经营现象普遍

在线外卖主要通过网络来进行操纵,对餐饮商家来说简单方便,正在呈大肆扩张之势。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于2009年6月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施行,该法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商家必须拥有经营许可证,任何食品行业都需要具备食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许可,才能正常运营。但在外卖网站中,很多与网站合作的商家并不具备经营执照与卫生许可证等,证照不全或无照经营的现象正在越来越普遍,给网络订餐食品埋下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二)网络订餐食品存在突出卫生、质量问题

根据多家媒体对外卖网站商家的调查发现,当前很多网络订餐商家餐馆后厨不仅垃圾成堆,同时存在苍蝇乱飞的状况,甚至有些店经常老鼠触摸,卫生问题堪忧,但在很多外卖网站中有些商家却成为网络订餐热销商家。另外,网络订餐隔断了消费者与商家的直接联系,商家在制作食品的过程中,材料采购问题也比较普遍,菜类食品清洗不过关、使用过期、变质食品材料现象屡见不鲜,尤其肉类食品中“僵尸肉”、“淋巴肉”的问题普遍存在,还有很多商家在制作食物过程中使用地沟油等。这些卫生、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群体生命安全带来很大威胁。

(三)“厨房店”的大量存在难以保障食品安全

在网络外卖网站中,还存在大量的“厨房店”。所谓“厨房店”,即指仅做外卖,并不为消费者提供堂食服务的网络订餐商家,该类商家仅在个人厨房中即可完成网络订餐服务,在操作过程中大量“厨房店”中不乏唯利是图的黑心商家。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利用网络订餐服务的漏洞,在破旧棚户、黑作坊中开店设立厨房向大学生等消费者提供外卖服务;或者为应付网络外卖平台对小店面进行租用,但实际上却进行厨房店经营,甚至在一切向“钱”看中进行违法食品加工等活动,无法保障网络外卖食品安全,同时给食品行业的秩序带来严重扰乱。

二、基于经济法视角解决网络订餐中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在网络订餐中,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主要与网络订餐食品在安全监管上的复杂性、局限性有关,同时也与我国当前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有关,导致网络订餐商家缺少制度约束性等。基于经济法视角来看,对网络订餐食品的安全监管,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一)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立法

首先,应对网络订餐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完善。想要入驻网络订餐平台的商户,必须经过资格认证,取得相关许可证;同时实施信用登记制度,当商户出现食品安全或卫生等问题时,一经发现则立足取消其网络订餐经营资格,被所有外卖平拉入黑名单,以防商户侥幸心理。其次,应针对网络订餐食品,完善其食品标准、监测体系。与实体餐饮相比,网络订餐相对特殊,很多外卖平台难以做到对商家网络订餐食品卫生状况以及安全质量等进行全面检验,外卖订餐平台可加强与各地区卫生部门的合作,将外卖商家名单提交给卫生执法部门,由相关部门协助对各个外卖商家定期实施卫生检查,审核其经营资质。在这一过程中,外卖平台还应与有关监察部门配合,对网络订餐食品标准以及检验标准进行完善,通过风险评估,来促进监管立法可行性的提升,推进网络订餐食品监管立法工作。

(二)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首先,监管主体必须不断地提升自身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水平和管理意识。针对各大网络订餐平台所提供的商家名单,增加对商家不定期抽查,明确执法人员及其负责范围,提升执法活动有效性。执法部门还应加强对商户的走访检查,从各个角度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达到对消费者食品安全与健康利益的切实维护。其次,政府应适当地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加强干预。政府执法部门可对监管执法主体数据库进行建立,明确各片区在网络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执法义务责任,加强各部门监管执法分工与合作;同时对网络追溯平台进行建立,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记录和保存各个商家网络订餐数据与投诉、评分数据等,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于食品安全消费投诉较多的商家,严格立案处理,并下架出现食品质量的商品与商家。

(三)强化市场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保护的调控

除了政府部门要做好立法与执法监管工作外,还应强化市场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保护的调控。首先,政府应引导社会媒体平台等应加大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的宣传,激发消费者自身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通过舆论引导,使消费者成为监管食品安全市场的另一主要参与主体,引导消费者对网络订餐食品问题积极举报,主动维护自身健康安全。其次,应对社会诚信体系进行建立健全。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针对网络订餐食品问题,建立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是法治经济的要求,也是诚信经济的要求。可针对网络订餐食品,建立一系列的监管、征信、评价等制度,确保网络订餐食品管理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程琳.网上外卖如何保证“舌尖安全”[J].食品安全导刊,2015,(11Z):30-31.

[2]郑春燕.经济法的视野中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3,23(1):97-101.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范文第2篇

( 1995年 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 18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入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教师法试题及答案范文第3篇

一、 现行考试机制存在的弊端

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创新型人才,科学合理的考试机制在目标任务的实现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而我国目前考试机制存在着各种弊端,难以实现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

1. 对考试功能认识存在偏差。考试作为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检测手段之一,又是学生学习的杠杆和教与学的“指挥棒”,更是学生强化知识与技能的过程,但目前高校中普遍存在“重检测、轻导向、忽略强化”的认识误区,造成学业成绩的“一考定论”,教师注重结业成绩,不注重改进教学,学生忙于对付考试,不重视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拓展。

2. 考试机制抑制学生个性化发展。考试是评价人才的尺度,什么样的考试导向,就会培养和造就什么样的人才。现行的考试机制表现为注重死记硬背一、形式单一、命题不科学、教考不分离、评分机械等,极大地扼杀了学生个性化的发展和创造力的发挥,突出表现为缺少创新性的发言、作业、学年论文及抄袭雷同的毕业论文等。从表面上看,高校所培养的人才达不到当今经济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是教育模式的问题,但深入分析,考试机制缺乏正确的导向作用、不能调动教师认真组织教学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3. 考试模式和考试内容的局限制约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期末一次性考试仍然是大多数高校采取的方式,受试卷容量、考试时间限制,这种模式不能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全过程[2]。一个学期的学习效果设定于期末的一次性考试,对于学生而言,危害极大,直接导致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是为了考试过关,忽视平常的学习积累,影响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发展;期末两三个小时的考试时间限制了考试内容和考试题型,从而大多数高校使用填空、单选、多选、判断、简答、名词解释等题型的比例大,而综合性思辨题、案例分析题较少,实践操作及答辩考试就更少,不利于学生学习能力、分析能力及综合能力的提高。

4. 考试结果的不合理利用影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生考试结果既是检验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改进提高的有效措施,又是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现在,学生考试成绩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学籍、毕业、学位,而且是学生获取奖学金、评优入党甚至找工作的主要依据,但通过考试结果鞭策引导学生改进提高学习效率、促进教师反思教学质量等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机制是过度夸大考试对学生的检测功能、考试的反馈性不全面,从而,考试结果被不合理利用,一方面使学生重分数轻能力、重结果轻过程,另一方面导致高校缺乏对教师教学态度和教学能力的有力监控检查,难以保证实现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二、 构建新型考试机制,充分发挥考试的积极导向性

新型考试机制,是建立在个性化教育和创新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全面而丰富的考试内容,全程性、多形式的考核方式,建立“过程考核+社会实践+理论考试+课程论文”的课程考试新模式,实现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考察,形成对学生客观公正的评价,引导学生自觉自主学习,促使教师改进教学的一种新型考试机制。

1. 树立正确的考试观,科学定位考试目标。正确的考试观是以人为本,着重强调人的可持续发展,考试的目的在于检查教与学的双重效果,不仅是检测学生所学知识,而且更强调通过考试让学生学会学习、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目标的制定应本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出对人的价值的尊重。考试目标与教学目标一致,考试只是方法不是目的,可以实行知识与能力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重点测试学生理解、掌握、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具体可以采取理论答卷、社会调查、方案设计、课程论文和主题辩论等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既考知识、又考能力和综合素质,以引导大学生积极主动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 丰富考试形式,改革考试内容,充分发挥考试在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中的全面功能。大学课程考试基本测试形式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成果性考试、实践操作考试和网上考试”等形式。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选择合理恰当的考试形式。闭卷考试可以用复合型作业或专题小论文取代传统的标准答卷,促使学生对有关问题作较深入的钻研,以培养其创新能力;开卷考试鼓励学生发表不同意见,引导学生找问题、出主意、提方案,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口试让学生更重视平时的课堂学习及课后自学,对学生中复印笔记、抄作业、猜重点、押题等现象是一个有力的打击,因为谁也不会知道自己口试时会考什么题,更不知道老师会问什么题,非常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学习风气,并且随机问答可培养学生的反应能力、交流能力、联想能力和综合能力。

3. 注重过程教育,转变一次性考试模式,实行分阶段考核。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育要求考试从“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化,一次性考试的成绩最多只能代表学生在该课程考试过程中所表现的能力,不能据此成绩评判其当前的智能水平,况且这种考试模式内在所具有的片面性,否定了学生创新意识和独特个性,助长学生惰性。教师应根据创新能力的多样性、异质性等特征,在因材施教过程中,根据不同阶段的教学要求,可以通过作业、课堂讨论、课堂问答、课堂测试、社会实践、模拟操作、课程论文及学习态度等形式计量并按一定比例综合核准学生的平时成绩,记入课程结业成绩,教师不再以一次性考试决定其成绩,引导学生重视知识获取的过程,促使学生的学习向能力方向发展。

4. 开放的考试命题,柔性的评分标准,旨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高等教育要适应当今创新人才的要求,就必须确定以创新能力为衡量指标的评价指标,探索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考试命题和评分标准。首先试题的内容要开放,不能是教材内容的简单折射,教师要结合社会现实构建问题情境,根据教学目标提出问题,要求学生深入剖析,考查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试题答案要开放,不能设定标准答案引导学生机械呆板作答,学生可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依据要求进行解答。再次答题形式的开放,鼓励创造性思维,允许学生采取有效的方式回答问题,充分体现学生独特的个性。开放的考试对教师的教学会有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教师对课程知识不仅要有扎实的根基,而且还要有深入的研究,才能满足学生的要求;另一方面教师要熟悉学生的个性特点,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 基于创新能力培养开展教学改革,为构建新型考试机制奠定基础

1. 实施个性化教学,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创新教育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人才的教育。创新必然彰显个性,而个性最核心的特质是主体性和创造性。立足于主体性和创造性的独特性是个体个性发展程度的标尺,个性的发展程度越高,个体的潜能发挥程度越高,也就越具有独特性[3]。可见,个性化教学能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探索求知的欲望得以调动和满足,才可能孕育出真正的创造力。任何忽略个人需要、兴趣,忽视个性培养的教学后果都会严重削弱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因此,培养和发展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就要夯实个性化教学这一创新教育的基石。没有个性化教学的实施,新型考试机制就难以构建。

2. 增强教师教学权的修养,确保新型考试机制的有效性。我国《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即教师的教学权。教师教学权的行使与其所承担的修养义务相适应,倘若教师教学权的行使不是为了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义务,而对学生身心发展造成损害和伤害,那教师教学权就要受到限定和约束,因而,教师教学权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修养性,具体表现为:不可随意超越教学大纲的要求讲授,更不可以随意发表与课程内容相悖的言论;不可以采用存在歧义的教学方法;不可以对学生妄加评价等[4]。教师要始终以一种与学生在人格与尊严上绝对平等的心态,以一种民主的意识和博爱的情怀公正、公平、公开对待每个学生,以确保新型考试机制的有效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