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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0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0 $ 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0( )本合同合同条款
0(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0 ( )图纸及作法说明
0( )工程量清单
0(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0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0 合同订立地点:
0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
00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0 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 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 1.4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0 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0 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0 1.7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0 1.8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0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0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0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0 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0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0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0 1.15 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0 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0 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0 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0 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0 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0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本合同协议书
0 ( )中标通知书
0( )投标书及其附件
0 ( )本合同合同条款
0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0 ( )图纸及作法说明
0 ( )工程量清单
0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商定).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
3.3 适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
(2)行业标准,规范:
(3)地方性标准,规范:
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部分有:
应由发包人在 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 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 图纸及作法说明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的保密要求
0 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元,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若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作法说明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说明退还给发包人.
4.4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0 4.5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5条 工程师
5.1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性名: 职务: 其职权主要内容:
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
(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0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0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师的职权,履行前任工程师的义务.
第7条 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0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0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0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0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开工前______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保护措施;
(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
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
(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
0 (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设备管线的保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相应费用:
0 (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
0 (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8.2 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
并承担相应费用.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工程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
报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的计算: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
(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筑物施工,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
(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
(7)对施工场地各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担:
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
0 (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
0 (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师在收到后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0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
10.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第11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 暂停施工
0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
0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0 (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0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0 (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0 (6)不可抗力;
0 (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14条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0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 15.2 双方约定在 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
15.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6条 检查和返工
0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0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0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0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问验收的部位:
对上述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0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0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及作法说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8条 重新检验
0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及设备管线工程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
19.2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0 19.4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的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担的计算:
0(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第20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房屋修缮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21条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22条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0 23.2 经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为:
(2)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加酬金的构成及计算方法:
(3)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下列内容及调整方法: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的合同价款;
(b)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公布的价格调整;
0 (c)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0 (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0 23.3 双方约定采用可调合同价款的,在双方约定的调整因素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24条 工程预付款
0 24.1 双方约定工程预付款时间: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及比例:
0 24.2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同期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5条 工程量的确认
0 25.1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图纸及作法说明核实计量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0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0 25.3 对承包人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26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0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和时间:
按本合同条款第24.1款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进行.
0 26.2 本合同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0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贷款利息.
0 26.4 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第27条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经双方商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规定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内(附件二)作为本合同附件.
0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泥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0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0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0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0(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0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0(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0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8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0 28.1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
0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0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0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0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0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29条 材料的样品及样本
0 29.1 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下列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
0 29.2 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需提供指定的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0 29.3 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认定验收后共同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不符合样品或样本标准的,由供货方承担责任.
第30条 材料试验
0 30.1 双方约定对下列材料必须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及其他试验(包括防水,冻溶,强度测试等):
0 (1)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科:
0 (2)属应作毒性反应试验的材料:
0 (3)其他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
0 30.2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业测试条件的可委托
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
0 30.3 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的,应立即退货或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由采购方负责.由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经测试不合格,由发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工程变更
第31条 工程设计变更
3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修缮,装修标准或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作法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0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0(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0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0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0 3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0 31.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致使发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所发生的费用分担和利益的分享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
0 31.4 工程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承包人应按变更洽商的要求实际履行.
第32条 其他变更
0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33条 确定变更价款
0 33.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0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0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0 33.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0 33.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0 33.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0 33.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0 33.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工程验收与结算
0 第34条 竣工验收
0 3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详细内容,时间和份数:
0 34.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0 34.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0 34.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0 34.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0 34.6 双方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
0 34.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0 34.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也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35条 竣工结算
0 35.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价款及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0 35.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0 35.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科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0 35.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0 35.5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第36条 质量保修
0 36.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0 36.2 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的具体时间及要求: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应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37条 违约责任
0 37.1 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26.4条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条款第35.3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承担的责任:
(4)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金额或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0 37.2 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条款第14.2款约定的因承包人不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竣工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的因承包人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金额成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0 37.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8条 索赔
0 38.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0 38.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款(3),(4)规定相同.
0 38.3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条款38.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39条 争议解决方式
0 39.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0 (2)提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0(3)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 3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0(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0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第40条 工程分包
40.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部分工程内容:
分包施工单位为: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0 40.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0 40.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0 40.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第41条 不可抗力
0 41.1 双方结合本工程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04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0 4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0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0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因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0 41.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42条 保险
42.1 被修缮或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理过人员或财产保险的仍然有效,未办理保险的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被修增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0 42.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科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0 42.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 42.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0 42.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0 42.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及费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43条 担保
0 43.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提供下列担保,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
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0 4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44条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4.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
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0 44.2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
经工程师认可,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0 44.3 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45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0 45.1 文物古建筑施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0 45.2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0 45.3 在施工中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并要求仔细挖掘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的书面报告,但实际确实挖掘出相应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仍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0 45.4 施工中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但施工中未能采取挖掘和相应保护措施,致使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受损,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5.5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46条 合同解除
0 46.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0 46.2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0 46.3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40.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0 46.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0 (3)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
0 46.5 一方依据46.2,46.3,4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
0 4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6.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第48条 合同终止
0 48.1 除本合同条款第36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0 48.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49条 合同份数
0 49.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0 49.2 本合同副本共 份,发包人保存副本 份,承包人保存副本 份.附件一:
承保人承揽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根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项目,双方约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助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0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结构修缮工程为: 年;
0 2.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 年;
0 3.装修工程为: 年;
0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0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0 7.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
0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0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
0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0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家庭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四川装修工程合同范本
2018商品房装修工程合同
装修工程施工的合同范本
2016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6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
2016北京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装修工程责任合同范本
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石家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关于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最新屋装修工程保修协议
2020年6月是安全生产月。安全的隐患像一只狡猾的狐狸,隐藏着、等待着、观望着我们违章行为,伺机侵吞我们健康的生命。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0安全生产月心得总结,方便大家学习。
2020安全生产月心得总结
“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是我们每一天上班时恪守的信念。但是如果失去了安全也就失去了保障,极易出现安全事故。现实生活中,大大小小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那些惨烈的文字、图片和那些永远倒下了的年轻生命,都在一次次给我们敲响着安全的警钟。“安全”这两个字离我那么近,与我的工作生活是那么的息息相关!
一线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力军。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一个小小的错误、一点小小的疏忽对于我们化验人员来说都是致命的。麻痹大意,疏忽一时,往往会造成对国家、群众、个人人身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化验作为测试中心主要工作内容存在不少的安全隐患,有毒试剂,盐酸,硝酸,硫酸等腐蚀试剂,检测用的氧气、乙炔气等无不提示着我们时时刻刻注意安全。检测样品务必保证每一环节、每一部位、每个工种、每个操作都达到本质安全,才能保证整个过程的安全生产。因此每一项工作务必有标准的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才能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只有做好分内应做的本职工作,才能安安全全的完成生产的各项任务。
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讲安全决不能搞形式主义,而是要真正落实内容上的安全。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应付上级的检查,那么即使是再大的安全投入、再多的付出,安全环境还是不能得到本质上的改善,安全管理水平也不能得到本质上的提升。对于化验室加工车间长期存在粉尘污染隐患,我们要通过向职工深入宣传粉尘对人体对环境的危害的方式,不断提高职工们的防尘治尘意识。同时,还要依靠职工出主意想办法,对车间进行改造,或者通过引进新的降尘加工设备,增加隔音棉垫等措施,提高除尘系统运行效率,有效地避免生产中的粉尘及噪音的污染。只有不断加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的力度,更加注重安全生产细节方面,从小事做起,点点滴滴汇集在一起才能筑起安全的大堤。
让我们正确认识到安全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靠我们自己养成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习惯;正确认识安全是一种观念,没有安全观念的人就没有安全忧患意识,就会遭受事故的袭击;正确认识安全是一种态度,态度影响安全,态度促进安全。要知道,一个小小的差错就是巨大的隐患,一个小小的疏忽,就能中断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一个小小的闪失,就能让生命处于险境。因此,安全是一种责任,我们工作就承担责任,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单位负责,对他人负责。
让安全与我们同行,不是一句口号,也只不是一个指标。用安全来关爱生命,让我们从我做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从我们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高扬安全旗帜,珍惜人身安全。珍惜自我的生命,远离事故。
2020安全生产月心得总结2
安全生产是一项丁是丁、卯是卯的科学性工作,任何时侯、任何环节、任何措施都要严细认真,任何时候都不能差不多,否则,就会差之豪厘,谬以千里,产生蚁穴溃堤的严重后果。为此,安全生产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有“差不多”的思想。
一、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意义。安全文化建设作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一项惠及职工生命的工程,努力推进安全文化示范项目创建,完善评价体系,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首先企业安全文化的重点是作为企业安全基础的班组,构建企业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体系,培养的是一种社会公德,利用企业安全文化对员工的长久浸润,使企业全体员工形成“安全第一”的意识、“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观、遵章守规的思维定式,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安全建设的核心是人的安全素质,而这不是一朝一夕,需要长期教育和不继加强安全意识才能达到的过程,需要媒体、企业安全教育、宣传相结合,探索形成一套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安全宣传品、标识、图画、视频,从中把符合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提炼出来作为企业安全发展理念。并做好以下几点:1、建立领导机制,成立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明确领导、部门和实施单位及班组的责任,2、建立运行机制,制定流转制度,使安全文化建设成为企业从上到下不间断的安全意识运输线,3、建立保障机制,确保资金的投入,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有效投入,为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从而引导现场工人“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的安全发展理念。
二、健全覆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生产管理机构,以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责制的落实,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各自本职工作,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形成一套责任到岗,多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多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下,形成各个岗位相符的责任制度,才能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在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后,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讨论和解决各类安全问题,分工协作,并为了目标共同努力,根据各岗位的责任,明确考核内容、流程、方法、标准、奖罚办法。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同时在对企业所属各级单位的制度、责任制等其它指标考核外,还要加大考核对企业所属各级单位领导定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项目部日常安全检查等现场安全管理内容相结合,并留痕迹,企业将根据开展定期、不定期等安全检查为契机,对该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形成上下交叉检查,以此作为对所属各级单位安全考核事项之一,明确各项安全生产等考核指标,做到严格考核,客观公正,奖罚分明。
四、加强用工管理形成保障体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特殊性在于人员的来源和流动,且来源也不一,要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对每个分包队伍及作业队伍都要配备劳务管理员,并做好以下工作:1、培训教育一把抓,进场前工人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操作管理培训和体检,并对现场特有情况进行符合项目特点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使得工人具备完成该部分工作能力,也强化了其对工程特点的了解,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加大现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投入,加强宣传、培训基础建设,尤其是要播放与项目特点相符合的典型案例,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扩大宣传阵地,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安全的责任意识。2、劳动合同促保障,工人在进场前要签订完成一定工作量用工合同覆盖用工时间周期。3、实名制登记,进入现场施工人员需要实行实名制登记,可以从实名制登记的时间上反映人员的流动性,并与花名册和施工日记相符。4、做好施工现场防护用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5、抓好员工工伤保险,为工人现场工作提供保障,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经营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五、突出重大危险源管控,加强隐患治理。根据企业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定期开展专业性、季节性、节前节后、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发现不安因素,提出治理措施,特别是对重大危源、重点施工部位等,按照平时检查出来的问题,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确定重大危险源,确定责任人,同时明确项目部内部要建立危险源定期巡查制度,企业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和项目安全员加强日巡检,在危险因素辨识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安全发展是永恒的主题,安全先行,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建筑行业新常态下,安全先行,就是需要企业贯彻落实安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安全考核,规范用工管理,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安全文化就是企业的形象,安全就是施工企业的发展未来。
2020安全生产月心得总结3
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安全就是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生命得到保障,身体免于伤害,财产免于损失。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管理重点,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安全就是效益,我们肩负着国家的财产,职工的安全,血的教训,时时刻刻印在我心中。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要时刻把职工的安危放在心中。
我是制膜四车间郭永顺,作为一名普通职工,我也来谈谈我对安全的理解和认识。今天,我为大家带来的话题是安全——在我心中。我想,今天在座的各位,对于“安全”这个词有着不同的感悟,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一线员工,几乎每天都能听到一个个安全事故在不断的重演。看到那些悲惨的场面,听到那些撕心裂肺的哭喊,我们除了表示深深的同情和惋惜之外,我想我们更应该从那些悲惨的哭喊声中认识到,我们所肩负的责任。每个事故的背后都有一个悲惨的教训,一时的疏忽,一次小小的操作失误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在事发后,我们都会做出不同的假设,假设它能够听从指挥,能够遵守规章制度,能够正确操作,也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的安全事故。
在生产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都应该时刻提高警惕,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任,安全负责任。可是,安全已成为当今社会一个必不可少的话题,如何才能牢记安全,如何才能不出事故等等这一系列问题,无时无刻都会在课堂上会议中提到,可见安全对我们来说是那么的重要。
在学校,讲安全无非是不要做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危害自己的事情;而在企业不一样,到处都能看到“安全重于泰山”“安全责任大如天”等等的标识语,明知机器对你会有伤害,但我们还要必须去做,这就要我们做到一切“操作”听指挥的态度,领导再三强调不要去干,不要有侥幸的心理去尝试,干那些你不会干的事情,可能你运气好,一次、两次、甚至十次、百次都不会出事,在这过程中你就会放松警惕,最终导致伤害自己。同时也会在心理上造成极大的创伤。
可是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生命,这些耳熟能详的警世标语时时都能听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也是员工皆知的硬道理;违章作业就是自杀,违章指挥就是谋杀,这也是管理工作者明知的道理。但是,在一起起安全通报中,又有多少人明知的警示和硬道理而不顾,用生命去触及安全;又有多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明知的“违章作业就是自杀,违章指挥就是谋杀”道理而不顾,用员工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触及安全。我认为:让员工能完全领略到“安全”其中的真正含义和重要性,纠正不规范行为是安全管理的重点。
生命诚可贵,安全责任大。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职工群众,在安全问题上都应附有相同的责任。共同承担应有的义务,让我们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扮演好各自不同的角色,努力实践科学化的安全之路,减少事故的伤害,把关系生命的脉搏,紧紧地把握在我们心中,将安全时刻挂在我们心中。
安全,对于职工意味着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更意味着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康,安全工作没有终点,只有起点。你听,责任重于泰山的谆谆教诲声犹震耳!你看,从车间到科室,所有的人员正在自己的岗位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地工作着——安全是火,点燃了生命之灯!安全是灯,照亮了生命之路!安全是路,引导着生命走向新的辉煌!
朋友们,当我们沐浴在新世纪明媚的阳光下时,我为我们取得的成绩而鼓舞,我为伴随着我们走过风雨的安全而欢呼!那么,为创造企业明天的辉煌,让我们一起记住,安全警钟长鸣,安全在我心中!
2020安全生产月心得总结4
学校是人群密集的场所,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刻不容缓。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学校财产安全责任重大,丝毫不能放松。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防范胜于救灾,只有把安全隐患彻底消灭于萌芽状态,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一年以来,我校一如既往地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通过对宣传、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全校性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全面杜绝了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校师生创造了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安全工作既责任重大,又往往容易松懈。因此,必须居安思危,时时警钟长鸣,才能克服麻痹的思想。学校利用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有效地提高了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通过在学校显要位置悬挂宣传标语,通过各班黑板报和学校宣传栏定期出版安全知识专栏,通过每周的晨会讲话,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师生宣传交通、用电、食品卫生、防溺水、防火、防震等安全知识,同时还邀请了双井所驻校民警张迪警官到校进行防溺水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利用班会、晨会、学校宣传栏播放消防安全电影。这一系列宣传活动,有效地丰富了我校师生的安全知识,使安全工作深入人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了全校师生应对危机的能力。
二、加强领导与监督,全面落实安全制责任。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由校长李卓亲自挂帅,学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加强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落实。
2、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到每项安全工作有人管,人人都承担安全责任,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3、加强检查督促,清除安全隐患。
安全工作预防为主,隐患于未然,是我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本学期,我校加强了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实行自查与学校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查主要由班主任及科任老师每天随时对班级安全进行自我排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排除和上报。此外,学校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本学期,学校每月安排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次检查都抽调学校部分领导,级科组长等骨干教师对学校的建筑、教学设备、电器线路、活动场所,体育设施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马上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维修,确保了室场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
三、突出安全工作重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与安全保卫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员、后勤人员、班主任等签订相关安全责任合同,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教师期末考核内容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重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恶劣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在各级工作检查中,受到批评的,予以通报,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签订责任书。
学校对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在学期初与学生家长明确学生安全责任意识,明确了家长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安全用电、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及应对措施。每学期都进行紧急疏散的预演,收到良好的效果,为预防突发事件紧急疏散奠定基础。
四、社会学校家长齐动员,群防群治群利。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们积极与本地派出所、卫生所、街道综合治理等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组织开展一系列道德、法制教育活动,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每学期初和学期结束,我们都邀请驻校民警到学校上专题法纪、安全知识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活动月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防溺水事故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在放假前和暑期期间不得私自下水游泳,不得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或到水库、河塘等地嬉戏玩耍,同学之间要相互提醒,劝阻和制止,与学生家长的联系,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增强家长安全意识,提醒家长履行监管责任,将防止溺水事故的有关事项告知家长,建立家校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班会、团队活动、活动课、安全教育课、德育活动、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还利用校园广播网、黑板报、宣传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组织学生观看《小学生安全教育专题影片》、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利用安全教育月学校全体师生做了十个一活动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学校利用周一升旗活动时间强调安全事项。通过告家长安全通知书、向家长发放安全警示案例,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通过多方面的教育提高了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我校一直本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强化安全检查,及时整治整改。
加强学生校纪、校规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全面提高学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学生处多次利用晨会、班会、班主任会、黑板报进行各有侧重点的法制观念,安全知识教育。开展常规检查。每学期开学以后,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食堂、饮水卫生进行检查。对教室、办公室、微机室、阅览室、实验室、大门、围墙、车棚等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同时,加强对校园周边的综合整治。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向上级反映,及时整改。
七、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我校在安全保卫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全年无一例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但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1、社会育人环境存在不利于师生安全的因素。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集中综合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明显的好转。但是,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和不良文化对师生安全的影响还比较大,试图干扰学校及学生的社会恶势力和人员还存在,社会上的黄、赌、毒、非法出版的图书、音像和游戏室对学生的影响还非常大,学校周边的饮食摊和食品店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不断增大。
学生在家庭中往往受保护较多,而缺乏生活经验。学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多数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低,大大增加了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
3、学校处于交通要道,严重威胁着师生的安全,对学校财产保卫工作有一定的隐患,对学校管理构成一定的难度。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总的来说,学校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教师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较高,安全教育进行得比较扎实,安全措施也比较到位,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安全工作的力度,进一步与家庭、社会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将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净化外部环境,搞好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建立切实可行的学校安全防范体系,使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以开创我校和谐平安校园,关爱生命、安全发展工作的新局面。
2020安全生产月心得总结5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安委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委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主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和“铸安”行动常态化、落实“五大攻坚行动”,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狠抓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来我委监管的企业及非煤矿山发生一起消防安全事故,10月2日临泉县晋煤中能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爆炸事故,事故没造成人员伤亡,县安监局联合我委及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要求晋煤中能化工有限公司对当班技术人员进行罚款教育,安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处理。现将今年我委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委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一是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经信委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我们年初便制定了安全生产全年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目标,领导班子成员在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也要管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党政同责制度。二是强化日常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在春节、节后复工复产、“五一”、“端午节”、“十一”等重要节点,对我委所属的生产企业开展了多次有针对性的抽查,从检查情况看,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能认真履职,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更加扎实。三是落实工作制度。我委坚持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例会,着重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和企业健全、落实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制度、严监督、重落实。我委认真落实县安委会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今年三个季度以来,进行了多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及“安全生产五大攻坚行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我委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引导企业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法》、《消防法》。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开展了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主要领导还带队深入重点企业强调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虽然大多数企业的安全状况都比较好,但仍有那么一点少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主要原因是:一是部分企业缺乏消防安全生产意识。对我们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重视、不彻底,第二次检查时仍然发现存在相同的问题。二是部分企业虽然有安全意识。但缺乏安全生产方面的专职人员,安全制度建设缺失。
20_年,我委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强化措施整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确保不发生一例安全生产事故,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安全生产是最大的节约,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委将时刻细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咬定安全责任不敢松。认真落实县安委会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认真抓好目标责任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