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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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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S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4019403

1 引言

森林采伐限额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保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防止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在黔东南州,自1987年执行国家规定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来,森林生态系统得以休养生息,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均较制度执行前有所提高,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也明显提高。但同时应该看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参与林业的积极性。

2 黔东南州森林资源基本情况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东南部,东邻湖南,南接广西,西与黔南自治州接壤,北与遵义、铜仁两地区相连,总面积30 337km2。境内呈东南低西北高的山原地貌,最高海拔雷公山2 178.8m,最低海拔黎平地坪137m,大部分地区海拔在500~1 100m之间。黔东南素有“宜林山国”,“杉木之乡”称誉,是全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州境内群峰叠嶂,林木葱茏,被誉为“贵州高原上的翡翠”,是贵州省野生动植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森林覆盖率达62.78%、森林面积190万hm2,活立木蓄积1.1亿m3。

州境内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4~18.5℃,无霜期265~337d,≥10°C的活动积温4 400~4 800℃,年均日照时数为1 000~1 300h,年均降水量1 300~1 600mm,相对温度78%~84%,夏无酷暑,冬无严寒,雨热同季;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着世界同经纬度地区罕见的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混交林和针叶混交林。

黔东南州境内物种资源丰富,植物种类繁多,既分布有热带、亚热带区系植被,又有暖温带和温带区系植被,已成为多种植物区系成分交叉荟萃的场所。在我国植物区系划分的15个类型中,除中亚、地中海-西亚无分布外,其余13个分布式均有。全州已查明并鉴定出森林植物(未含地衣植物)302科1 038属3 259种,有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Taxus mairei)、红豆杉(Taxus Chinensis)、钟萼木(Bretschneidera sinensis)、异形玉叶金花(Mussaenda anomalu)等4种,Ⅱ级保护植物有秃杉(Taiwania flousiana)、鹅掌楸(Liriodendron chinense)、十齿花(Oipentodon sinicus)、香果树(Emmenopterys henryi)、半枫荷(Semiliquidamber catheyensis),马尾树(Rhoiptelea chiliantha)、水青树(Tetraceeeentron sinense)等34种。全州共有脊椎动物5纲31目104科557种;鸟纲,13目37科217种;哺乳纲,8目25科96种;鱼纲,5目22科130种;爬行纲,3目11科69种;两栖纲,2目9科45种;森林昆虫,16目153科1299种。有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云豹、豹、白颈长尾雉、蟒等分布。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境内有成片的马尾树、鹅掌楸和巨形秃杉分布,这在中亚地区实属罕见,特别是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植物秃杉和天然秃杉林,是国内自然分布仅存3个地方中面积最大、数量最多、保存较完好的一处,已成为中亚热带唯一的天然秃杉林研究基地。

3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分析

解放初期,黔东南州森林覆盖率56%,有林地面积120万hm2,活立木蓄积56%。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树林遮天蔽日,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经常有虎豹出没。当时,黔东南州下辖的榕江、黎平、锦屏等县均有民间打虎队。

建国之初,百业待兴,为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大兴土木,森林遭到大量砍伐。至1985年,黔东南州在林木长期遭到掠夺式采伐,林地大量流失,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资源总量连年锐减,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不及解放初的一半(表1)。这引起了原林业部的高度重视,及时制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于1987年开始实施。自1987年以来,黔东南州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持凭证采伐,各年度均没有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有效地遏制了森林滥砍滥伐现象,使森林资源得到合理、有序利用,森林生态系统得以休养生息。据2006年底全州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显示,全州有林地面积从解放初的120万hm2增加到183.45万hm2,森林覆盖率从56%增加到62.78%、活立木蓄积从1.0亿m3增加到1.1亿m3,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通过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对黔东南州森林资源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林业生产周期长,林分毁损容易恢复难,而且林业不仅具备经济效益,还有社会和生态效益,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不能动摇的。

4 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林改主体改革已基本结束,大部分林农已领取了林权证,但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林农对林业表现出高涨的热情。究其原因,除了林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投入资金短期难以回笼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受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影响。因采伐限额控制,采伐指标有限,难以满足群众需求,林农虽有林木所有权,却并无自主处置权。林农对自己的林分不能像农民对自己的农产品一样,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从而极大地打击了社会投资者和林农参与林业的积极性。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期,国家为实现灭荒目标,提出“谁造谁有”的口号,在当时掀起了全社会投资造林的热潮。这部分林分现已长大成林,但受森林采伐限额的影响,采伐指标难以满足较大需求。很多得到采伐指标的林农和森林经营者,采伐后不愿再投资进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导致很大一部分采伐迹地被撂荒。不得以,有些县在办理采伐许可证时,预先收取造林保证金,待迹地更新造林验收合格后再退还。还有的采取签定造林协议的办法,不如期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由林业部门把林地流转给他人造林,林地所有者和造林者按比例分成。这些方法,都已演变成一种“被迫”式造林,是林业部门要求“我”造,而非当年的“我”“主动”要求造林。

5 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黔东南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是两江流域的天然屏障,肩负着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任。同时,黔东南州又是林区,老百姓靠山吃山,林业还要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林区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需求。也就是说,在黔东南州,林业必须同时肩负生态、社会、经济3大重任。为确保林业生态、社会效益,避免滥砍滥伐现象再度发生,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在一段较长时期内仍是必须的。在生态效益有保障的前提下,应完善现有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充分发挥林业的经济效益,将黔东南州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以促进林业可持续、协调发展。

5.1 加强公益林建设

5.1.1 控制采伐类型

对公益林,继续执行现有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管理,按采伐类型分,只准进行抚育间伐、更新采伐、其他(低效林改造、征占用林地等)几种类型的采伐。对抚育间伐,必须砍小留大、砍密留疏、砍弯留直,砍除病、腐、朽株。严格控制抚育间伐强度,蓄积强度应低于15%。更新采伐应采用渐伐、择伐的方式,严格控制采伐面积和强度。对生态效益低下的公益林,可通过补植补造阔叶树等方法进行低效林改造,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5.1.2 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目前,黔东南州区划有国家级公益林834万hm2,地方公益林9万hm2。但与群众签定公益林界定管护协议的工作受阻。主要原因是公益林补偿标准太低,群众不愿将自己的林子界定为公益林。在黔东南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分,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中央财政每年补助150元/hm2,省级留3.75元/hm2管理费,群众实获146.25元/hm2。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更低,每年仅75元/hm2,由省、州、县财政按4∶3∶3比例配套。因黔东南州财政困难,州、县配套经费无从落实,所以实际上到位的仅省财政下拨的30元/hm2资金。

为确保国家生态安全,有力推进黔东南州的公益林界定工作,应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提高至与相同质量林分的商品林年收益率基本持平甚至略高的水平。例如区划界定1亩公益林。将它假设为商品林,如果这片商品林20年成林,可获纯利600元,平均每年纯利30元。那么相应的,国家应对这1亩公益林予以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的补偿。让老百姓为社会生态的付出与回报能基本持平或略高。同时,公益林还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满足日常之需。这样,老百姓自然乐于将自己的林子区划界定为公益林,且自觉地管护好。唯有如此,公益林才能划得下、界得了、保得住,也才能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和老百姓经济利益双赢,有效化解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5.2 放活商品林管理

林分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的。商品林虽是以赢取经济效益为目的,但林分生长在土地上,它就在不断地释放氧气,吸收二氧化碳和废气等,它就无时不刻地为社会提供森林景观。所以商品林不仅具有经济效益,同时也是具有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放活商品林管理,促进商品林蓬勃发展,同时也是在促进生态建设。

5.2.1 落实采伐管理新模式

应充分尊重森林经营者对林分的自主经营权,对已依法批复的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者可按方案执行,不受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控制。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森林经营者可自主决定采伐年龄、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更新造林方式、树种等。改变现在由林业部门说了算变成“我”说了算的管理方式,充分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处置权,只有处置权得到保障,其收益权才有保证,才能充分调动起森林经营者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5.2.2 改变主伐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杉木一般用材林26年才达主伐年龄,马尾松一般用材林31年才达主伐年龄。这一规程并不科学。黔东南雨热条件好,林分生长茂盛,较国内大部分地区更速生丰产。杉木在别的省份可能需要26年才能成材,但在黔东南州可能只要20年就能生长到其它省份26年才能长到的胸径。故建议取消主伐年龄限制,改为主伐胸径限制。即凡杉木胸径达20cm以上的即可主伐,马尾松15cm的即可主伐。对工业原料林,达工艺成熟即可主伐。取消主伐年龄限制,改为胸径限制,可促使森林经营者引进林业速生丰产技术,努力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加速林分提质,大大缩短利用年限,在更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木材,提高林地利用率。

5.2.3 放宽皆伐面积控制

根据《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皆伐面积按坡度不同规定见表2。

而黔东南是山区,坡陡沟深。按这一面积限度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进行小面积的采伐或不能采伐,不利于规模化迹地更新造林。故建议将采伐面积放宽到最大一面坡的限度,便于集约经营。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探讨

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有效形式。我国自1987年全面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以来,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扭转了森林资源赤字现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开展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权制度改革以来,进一步理顺了林业产权关系,激活了林业发展机制。

1.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概述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基于林业发展的需要,历经了一个曲折艰难的过程。1985 年以前,我国实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木材生产。由于当时实行以需定产,重采轻育,造成森林资源长期过伐,特别是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可采资源面临枯竭。

1985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为贯彻执行 《森林法》,林业部 1985年 6 月颁发了《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1987年 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七五”期间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从此,我国的森林采伐管理有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转入森林才采伐限额 (姚顺波,2005)。

2.我国森林采伐管理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2.1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与经营方案等脱节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与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制度不配套。 森林经营方案是指国有林业单位、自然保护区、集体林业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林业经营者为科学地经营森林、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永续利用,根据本林区的森林资源特点、 自然历史和社会经济条件所编制的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的指导性文件,是编制各种林业规划、确定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安排林业生产投资、评定森林经营效果的重要依据(刘德钦,2007)。木材生产计划,是指国家在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依据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对木材的需要而制定的允许各省、区、市及其编制单位年度生产木材的最大限量。 《森林法》第30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2.2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与多种制度冲突

目前,据调查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森林经营制度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每个地方的木材的生产量和采伐量制定出森林采伐限额,规定各个地区不许超过最大采伐限额。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森林经营制度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应该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但是现在三者已经发生很大的脱节。森林采伐管理制度10年做一次修改,森林经营制度5年做一次修改,木材生产计划制度1年做一次修改。随着社会发展,木材需求量不断增大,而木材生产计划制度又受到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和森林经营制度的限制,这就造成了市场上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按照现有的目前生产计划制度已经完全不能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求了。

2.3指标分配中的设租与寻租

现实中的森林经营者和资源管理者并不是一个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无私人,他们都没有超人的利他意识,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因而他们都具有寻租和受租的可能性。按照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林权所有者必须取得采伐指标才能办理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进行合法采伐。因此,能否获得采伐指标是林权所有者落实处置权、收益权的关键环节。目前在采伐指标分配上,采取由下而上,再由上至下逐级分配落实的模式,虽然在编制计划初期有的征求了林权主体的意见,但由于中间环节过多,在最终落实过程中,在分配上基本是由行政部门垄断,仍是政府行政指令配置模式。

3.管理制度的完善有效措施

3.1建立科学有效的森林采伐限额调整制度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的规定,以及人工用材林存在大面积低产林的实际建议采伐类型增加更新采伐和低产效林改造两种类型,保留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根据社会对木材需求的基本情况以及南方商品林经营区的实际,将消耗结构中的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整合为非商品材限额,保留商品材限额,并根据社会对木材的需求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材与非商品材限额。

3.2建立健全森林采伐技术指标体系

我国确定主伐年龄的依据是,一般用材林以工艺成熟,薪炭林以数量成熟作为主伐年龄。这是林业产品经济的产物,长期以此为指导来进行森林采伐,对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利用、更新、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森林成熟是指森林在生长过程中,达到最符合经营目的和任务时的状态,经济成熟是其中的一种。森林采伐量是指采伐林木的蓄积量或采伐林木所能生产商品材的数量,即生产部门常说的采伐量,森林采伐包括用材林采伐、防护林卫生伐、薪炭林采伐和特用林采伐等,由于除用材林采伐外的其他采伐大多是根据林况具体确定的,采伐量较少,且其采伐量的计算也较简单,确定采伐限额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别年采伐限额与年合理采伐量的内在关系。

3.3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中寻租行为的治理

政府实行森林限额采伐政策的本意是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减少森林采伐面积,保证森林木材类产品和生态环境类产品的可持续利用,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介入而“无意创租”。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利用政府和市场的双向互补性,通过他们的协调配合来完成各自的职责。增强法律的惩罚力度既可以增加寻租人和设租人的寻租和设租成本,又可以减少寻租人和设租人的预期收益,从而能够有效地遏制寻租和设租行为。一方面要加大打击行贿、受贿的力度和扩大打击面积,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滥砍盗伐、无证采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减少和杜绝各类毁林行为,保护森林资源。

4.结语

为了更好的平衡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必须对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增大对非公有林的采伐限额,不仅保证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调动了经营单位的积极性。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修改,使法律法规相配合,解决了脱节不匹配的问题。政府相应的搞些经济扶持工作,这样充分保证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采伐;限额;森林;木材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可持续发展的林业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主题。但是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森林长期过伐、林地大量流失等现象,如何规范林木采伐计划和使用制度,逐步实现释放林农经营森林积极性的需要,是当前我国林业配套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林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一、木材采伐限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采伐限额依据缺乏准确性。科学而准确的采伐限额制度是逐步提高森林蓄积量的基础保障。但是如果采伐限额的编制本身是不准确的,采伐限额制度的作用就无法体现。实质上森林采伐量的准确性是林业企业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前提,年伐蓄积一般要低于年净生长量,对于生态公益林,要根据不同林种的特点,进行更新或改造性采伐。但是由于国有林场的经营目标不愿意考虑其生态效益,采伐指标落实给业主带来许多不便,重复开设造林炼山火路款;造成采伐和更新造林成本过高,忽略了林木的生长规律:采伐林龄小的林木先,而成熟的林木因得不到采伐指标无法采伐等现象。缺乏木材采伐限额的标准制度,促使他们只是注重生态效益的内在及外在激励,他们上报的采伐限额的准确性是不可靠的。

2管理制度过于约束林木采伐。过去,集体林权制度由林业部门单方面操作,木材采伐仍然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目前,超限额采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砍乱伐现象,但并没有完全杜绝超限额采伐。林木按照林木蓄积量控制的原则,确定后逐级分解下达,实行国有、集体、企业等多元化形式,指标直接下达到千家万户。但是林木采伐审批的手续复杂,从林木采伐指标申请到林木采伐证的获得困难,木材采伐没有获得与经营者商量,更未征得林权所有者的同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农造林、损害了林农的营林和护林的积极性。

3超限额采伐现象依然严重。最大控制指标限制森林采伐数量,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但超限额采伐实际上在我国森林采伐中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我国平均每年超限额采伐8600多万立方米,也就是证明无证采伐问题也还是存在的突出。

4、凭证采伐制度的执行力不从心。经批准的森林采伐指标分配后,具体的单位不能按照限额进行采伐,造成限额采伐制度得以执行。很多时候林政部门通过核发采伐许可证实现对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记录,这就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执行成本太高,很多规定在基层实际上很难得到执行。

二、完善现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措施

1实行木材采伐系统管理。林业企业在确立预期能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的时候,在倡导、组织和实行木材采伐制度变迁,要依据是一致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伐区调查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队伍建设,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 确保调查设计的精度和质量。林地采伐采用标准地或角规样地调查法推算,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 , 全面了解伐区小班 内伐木全测根径。不能简单地套用地方经验公式从而推算出整个小班的蓄积量。同时要考虑不同经营主体的目的。对商品林采伐满足其采伐需求。

2合理制定采伐限额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受到是数量等很多因素的影响。必须坚持森林及景观的保护机制,更新造林的方式、方法。采伐后必须进行造林更新,在水分条件较好的地方,一般采用天然更新,有利于促使森林的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在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之前,要明确林区的经营目标,通过实施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私有林主造林,木材采伐在不破坏环境的条件下进行。采伐数量的多少要根据其土地情况、市场需求、价格等因素来决定。

3.林业部门按照区划制定限额采伐措施。对于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实行禁伐,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对于天然商品林实行限伐措施,确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额度。对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别编制采伐限额并执行。

4.完善林业采伐的补偿机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区由国家收购,不愿意被收购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要与业主签订禁伐、限伐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私人业主营造的商品林,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开采或者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5加强采伐限额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对于伐区坚持伐区清理本着有利于植被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标 ,对其灌木少清理或不清理 , 降低人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资源管理站的前哨作用。每月定期抽检一定数量的检尺小票 ,增强对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后验收、采伐更新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林木采伐现场的监督检查。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予以放宽,因为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样事关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因此,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实施,林业主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6放宽林木所有者采伐处置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有了自己的山场,所以,放宽林木所有者采伐处置权势在必行。对于生态林的采伐,要根据相关法律保障依据,采伐方式要保证生态林的功能不降低;对“三线林”采伐年龄上要缴纳保证金,采伐后按照规定完成营造阔叶树后,方可退还保证金;只有放宽采伐处置权,林农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进行安排林木采伐,使林木采伐逐步进入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杨乐夫,蔡俊修.福建林业资源开发应用的新思考[J].福建林业科技,2006,33(1):102-104.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第4篇

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保障经营者利益以及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森林采伐管理在政策认识、限额制定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林业和林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关键词:

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

1我国现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

1.1林业采伐管理制度历史由于建国初期,我国对森林资源的大规模采伐,导致森林资源过度开发及生态破坏问题凸显。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森林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1987年出台文件,明确限定全国年森林采伐量;1998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当前,我国重点林区进入全面保护阶段,其中大兴安岭已全面实行禁伐措施。现行的“以采伐限额管理为核心,以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木材加工监管为重点”的森林采伐管理体系,对减少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1.2林业采伐管理制度的作用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是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的重要措施。自林业采伐管理制度确定以后,通过严格管理和执法,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政策的认同度和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有所加强,我国森林资源数量、面积实现“双增加”,质量出现好转。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地球生态环境,当前世界各国在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同时,通过政府干预对林业经营行为进行控制,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正是这一干预行为的具体体现。

2现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中的弊病

2.1对现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我国林业采伐管理制度已经实行多年,有人认为其已经跟不上时展的脚步,应当予以取消。森林资源生长周期较长,加之解放初期~80年代期间的大肆开采,我国森林资源总量已经呈现明显不足的状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民众对于木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但其生态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尚且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放开林业采伐制度,大规模乱砍滥伐现象必然出现。

2.2林业采伐制度和采伐限额的编制缺乏科学性我国南北林业资源数量、种类、生长周期相差较大,在制定采伐制度时应根据其差异因地制宜。但在实际管理中,南北方都是采用国家性的林业采伐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2.3林业采伐管理的目标预期和实际不一致在实际管理中,林业管理部门通常是将控制消耗作为林业管理的主要任务,编制严格的采伐限额,制定严格的木材生产计划,限制林业经营者的生产和经营,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林业经营者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想方设法逃避主管部门的“视线”,增加林木的采伐量。这不仅无法达到林业采伐管理的目标,同时严重影响了林业资源的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

3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策略

3.1采伐管理制度

3.1.1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基于商品林和公益林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采伐管理制度和采伐限额,在合理采伐,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充分发挥商品林和公益林各自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1.2简化林业采伐的类型。以市场供需关系为导向,将林业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采伐。通过简化采伐类型,减少了采伐过程中的指标项目和由指标需求不平衡造成的矛盾,有利于科学、合理地保护利用森林资源。

3.2采伐限额

3.2.1改进采伐限额的编制方法。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对现行的林业采伐限额编制方法进行改革。林业规划部门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实际、市场供需关系及森林资源发展现状,对年度采伐量进行合理预测,编制采伐限额,同时规定适当的调整范围,既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又提高森林资源的可利用率。

3.2.2非林业用地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范围。非林业用地采取自主经营、自主采伐的方式管理,既为经营者解决了因调整种植结构在非林业用地上植树造林的后顾之忧,又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在空闲地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增加植被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4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提高,我国林业采伐管理制度也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阶段。针对我国现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和林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建立新的林业采伐管理体系,既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正好.对现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2)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森林采伐;监督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S757.4 文献标识码:A

1 森林采伐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超计划采伐、超限额采伐

国家林业局第5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统计表明:在5a清查间隔期内全国年平均森林采伐消耗量超限额达约8600万m3,第6次森林资源清查间隔期内全国年平均森林采伐消耗量超限额多达7554万m3,超限额采伐触目惊心。少数森林采伐单位仍然在已确定的采伐限额基础上,想方设法额外增加采伐量。

1.2 超证采伐、无证采伐

国家林业局近些年对国有森工企业和地方国有林场进行“三总量”检查和资源调查时发现,超证采伐、无证采伐现象时有发生,擅自改变采伐方式、集材方式等违规采伐、乱砍滥伐行为也很严重。在利益面前一些单位仍我行我素,所以凭证采伐制度和管理还有待加强和完善。

1.3 违规进行调查设计

采伐前的伐区调查设计,存在不按有关的《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进行设计区划,经常受人为操作,利益优先,违规设计。在不该设计采伐的林分内采伐,有意放宽标准,也存在采伐方式、采伐强度设计不合理及应伐木选设、集材方式设计不合理等情况。

1.4 伐区作业质量偏低

在伐区采伐时还普遍存在为单纯取材而采大留小、采好留坏,存在超强度或局部超强度采伐及伐根超高、拖拉机下道集材、清林质量差,而使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2 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2.1 利益作祟,法制观念淡薄

部门领导或个别管理人员偏重于局部利益,从而全局利益考虑的少,短期行为严重。一些部门和企业领导以权代法,置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于不顾,只专注本部门、本企业效益。为换取眼前利益,不惜牺牲宝贵的森林资源,破坏整体生态环境。

2.2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

森林资源名为国家所有,实为企业自管自用,政企不分、责权不清,森林资源监管失调或流于形式,也是造成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等现象产生的原因。

3 强化森林采伐监管有效措施及对策

第7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资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森林生态功能成效显著,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森林资源总量不足,生态脆弱状况没有根本扭转,生态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生态产品依然是当今社会最受欢迎而又短缺的产品之一,生态差距依然是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最主要的差距之一。同时,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可采资源少,森林资源增长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需求的增长。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从制度上加强管理、从具体工作行动上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总量。

3.1 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力求实效

要认真执行好限额采伐制度。促进林业发展,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根除靠单纯采伐森林,终结“饮鸩止渴”这种恶性循环。各部门杜绝眼前利益,抛却局部利益,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高瞻远瞩,为生态环境建设谋篇布局。从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高度上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在具体工作中逐项落实,力求实效。

3.2 完善制度管理,深化体制改革

要加强和完善制度管理,要健全和完善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各级林业部门上下一致,依法行政,遵守规章制度。要继续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做到政、企分开,资源管、用分离,责、权明确。赋予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部门切实的监督职权,理顺好森林资源管理、采伐利用和监督的关系,齐抓共管,推动林业稳步而快速发展。

3.3 把好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关

森林采伐设计是林木采伐管理和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基础,是向上级报批林班、拨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指导采伐作业的依据,是采伐作业的第1道工序。要控制采伐限额、采伐强度,提高采伐作业质量,必须把好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关。

3.1.1监督机构要参与伐区踏查

监督生产设计单位是否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和企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及规定的年度森林采伐总量而进行。

3.1.2全过程监督调查设计单位是否按

《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开展调查设计。从外业的伐区区划、采伐方式、应伐木选设、量测及标记、设计精度、集材方式等到内业计算、绘制平面图、及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的审核,并随机抽取部分小班核对调查野帐是否与调查设计资料一致。

3.1.3监督机构参与驻在单位

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成果的检查验收。

3.1.4参与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的会审

对伐区调查设计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包括报批伐区的类型、数量,牢牢把住伐区调查设计的审核报关。

3.4 严把森林采伐作业关

森林采伐作业能直接迅速体现森林资源消长,直接影响生态环境。此环节是关乎执行限额采伐,遏制违规采伐、滥伐的关键环节,包括伐前审核、伐中监督检查和伐后检查验收。

3.4.1伐前审核主要是采伐管理部门

监督部门和作业单位现地踏查林班,核对设计资料、采伐木调查表,发放采伐作业许可证,核查采伐林班边界、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木和集材道等相关内容,明确注意事项。

3.4.2伐中检查主要是对采伐作业中

的各工序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伐木、打枝、造材、集材、装车、清理伐区等,要严格监督检查作业者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和伐区调查设计进行采伐作业,不许超证采伐、越界采伐、超强度采伐;不许漏伐、错伐、串树种采伐。要求伐根不超高、拖拉机集材不下道,随时掌握林班的出材量。同时枝桠材要拣集彻底,清林要达到标准,集材道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3.5 搞好“三项”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