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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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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分析

Abstract: in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improve worker 's total income, often with various nominal payment to employees of various monetary or non-monetary welfare, for such non-monetary income how we pay personal income tax, this paper will carry on certain discussion.

Key words: enterprise staff and worker individual income tax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85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个人取得的免税收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85号)第四条规定,以下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如2008年10月9日后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二、企业中常见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除工资薪金外,个人在企业任职所取得的与工作相关的收入,通常还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交通补贴

一些经济效益较好或远在市郊的企业,通常给职工报销固定金额的燃油费。对此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补贴

移动电话提高了现代办公效率,企业向职工发放一定金额的通讯补贴,需要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差旅费补助、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089号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差旅费等不住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符合规定的差旅津贴可以不计算个税,但是不符合津贴标准的各个补贴均是征税的。

4、生活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质的支出。

5、全年一次性奖金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6、保险问题

(1)商业保险

为了提高职工福利,一些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不属于免税的保险范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免税的保险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条规定,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和把握:

①收入的来源,若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无论国籍、有无住所以及居住时间等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若涉及境外取得的收入,应看是否有住所,以及居住时间,只要有住所或者居住时间满一年,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新变化

2010年9月1日,第60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新的变化:

1.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免征额的意思就是如果工资薪金的月收入在3500以下(含3500元),不纳税。超过3500元的,对增量进行纳税。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2.2011年9月1日起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或者不违法的合理避税措施,它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税法政策的基础上的,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纳税力度。

2.通过合理的途径及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减少家庭的税收开支,达到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目的,有利于家庭的负担,增进家庭结构的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

四、具体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案例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若能将每月的收入加以平均化,可以避免某些月份收入过高造成的适用税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避税。举例说明,张三1月工资为4000元,对应税率表的税率为3%,该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95元,2月工资为20000元, 对应的税率表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则二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0-3500)×25%-1005=3120元,两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15元。若将两月的工资平均化,则每月工资为12000元,对应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两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3500)×25%-1005]×2=2740元。则可以节税475元。 由此可见,在工资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通过此法可以合理避税,增加个人财富。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也就是说收入越高税率越高,所得税越多。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综合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将某些一次性的收入按照月份分次缴纳,避免收入畸高多征税。举例说明若某项劳务收入金额较大,可以,可设法把按次纳税转化为按月纳税。如某项劳务报酬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按次纳税,则应纳税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个月领取收入,每次领取25000元,则应纳税[25000×(1-20%)×20%]×3=12000元,节税5000元。

(三)通过安排工资和劳务报酬归类界定来避税

一个人的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不是由纳税人自己说了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因此,通过这种筹划来避税的关键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当每月收入为10000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0000-3500)×20%-555=745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10000×(1-20%)×20%=1600元,两种算法的差额为855元。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

(四)投资方式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一些是投资项目是免税的,投资这些领域一方面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可以合法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可以根据净收益和家庭能力来适当权衡以下几种投资方法:

(1)教育基金储蓄。我国公民在教育方面的开支是家庭开支的重要方向,国家为促进公民各项素质的提高也致力于这方面的投入并加以鼓励。这一点在个人所得税条例中有所体现。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基金储蓄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且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较高。根据有关规定,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利息,两者的实际利率都超过2.7%,当然,这种筹划具有最高限额限制。

(2)国债投资。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虽然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但是具有风险小,流动性强,国债投资是我国居民投资的主要渠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可以免除税收。

相对于教育储蓄来说,国债额票面利率更高一点。比如,2010年五期五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6.34%,比五年教育储蓄的利率4.2%略2.14个百分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债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储蓄是分次投入。

(3)保险。保险投资也是投资决策中应该考虑的,目前保险公司约定给付的复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计息基数只是投保人有权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保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征利息税。一方面对个人人身,家庭财产是一个保障,当出现意外时保费可以免除纳税义务。

(4)基金投资。基金投资积少成多,费用相对低廉,透明度相对较高,具有专家理财的优势,注重投资组合,分散基金投资风险,是居民投资比较理想的一个投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小结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途径和方法还有很多,不管我们是自己筹划还是找专门的理财师筹划,最关键的是,当我们的个人收入在日益增加时,我们是否有这样的理念或者意识来实现合理合法避税,从而达到减少个人开支,增加家庭财富的目的。另外通过对税收法律的正确理解,对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加公民的法律水平,都有很好的效果。个人财富的增加也可以刺激消费,对于国家扩大内需的国策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资料

[1]周佩.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稿酬所得税务筹划[J].西华大学学报,2004.

[2]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意事项[J].商业会计,2005(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1、职工月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和费用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按《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应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减除费用3500元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9000-3500=5500

3、5500*20%-555=545

4、如果9000块钱里面包括了社保或住房公积金,应该减去社保或住房公积金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文章屋网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一)税法方面的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4、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A、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B、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C、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另外还有《税务总局关于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等相关政策规定。

(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按照该规定,《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即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不再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新会计准则下,虽然企业不能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来计提福利费,改为据实列支。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以前年度福利费的支出情况来确定提取比例,即先提后用。

二、职工福利费处理上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第一,财务上列举的福利费列支范围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出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列支福利费,新税法放宽了对工资总额的限制:将原来的计税工资改为合理的职工薪酬,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允许列支福利费的限额也增加了;但是企业财务上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的项目在大量减少:原来计入福利费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如医疗、养老等都以上交保险形式转移出去,并且保险费直接进入了管理费,不在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了增加效益,逐渐将原来的一些福利部门取消,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职工,按照财企[2009] 242号文件的精神,有些项目要求计入工资总额,企业福利费的这部分负担也相应减少了;可以用福利费开支的项目就只有一些临时性的支出了,而这些项目要接近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工资的14%将很难。这就出现了以下矛盾:税法上允许列支福利费,但企业没有相应的福利费开支项目。

第二,企业福利部门的支出以及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可以由福利费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同样性质的支出企业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职工,要求计入工资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违背税收的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国家征税时,除了使人民因纳税而负担以外,最好不要使人民承受其他额外的经济负担和损失。据此原则,一个好的税收制度,对人民的生产和消费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很显然,我国对福利费的上述处理就明显违反了中性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要求越来越细,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上述福利费政策会影响社会分工。分工越细企业的福利部门越没有存在的必要,按上述有关福利费的政策就会增加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可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性质类似的福利费出现个人所得税不同的处理结果,有失税收的公平。现代社会普遍认为的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是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我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通讯补贴扣除一定的公务费后计入工资交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财政部还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这里都没有提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同样的补贴是否征税的问题,同样的补贴出现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有失税收公平。

三 规范福利费相关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税法优先原则

1、如果税法和会计都有规定的,在纳税问题上会计应服从税法,但不需要改变会计记录,即“调表不调账”原则。

2、只要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就必须调整。

3、如果税务没有规定而会计有规定的,则会计规定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

(二)优化会计处理

从理论上讲,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提后用,二是据实列支。新会计准则中虽然取消了按工资总领14%计提福利费,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又规定,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可按历史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中对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处理是先计提,后支付,期末进行调整,其最终结果体现为据实列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虽然能体现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及配比要求,但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所以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采用据实列支方式更合理。

(三)对福利费相关规定还应该再科学评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高管人员;实物福利;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162-02

目前,企业吸引和留住高管人员办法通常是给予其一定的实物福利,比如为其购买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这种一次性较大金额的奖励与分成若干期奖励(递延奖励)相比,因更有利于稳定高管队伍,保持企业竞争力,在实务中多被企业采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其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获得实物福利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这一方面如果不考虑纳税筹划问题,就会使高管人员在得到实物福利的同时,也负担了较重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在某些时候也很有可能会增加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因此,在高管人员实物分配方面,企业很有必要与高管人员协作开展纳税筹划,规避涉税风险。在此,我们仅以轿车和住房两项常见的实物福利加以分析,本文暂不考虑相关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及资金时间价值对个人及企业的税收影响。

一、以轿车作为实物福利的纳税筹划分析

例:2008年初,某企业为留住企业高管人员实行奖励措施。企业拟购买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奖励企业高管人员李某。该企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假定轿车折旧年限为4年,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残值因素),公司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假定李某每月工资5 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 600元)。

(一)三种方案介绍

方案一:公司直接购买轿车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了李某的个人名下,以奖励的方式直接发放。

方案二:由李某写具借条后向企业借钱30万元,由李某自行购置轿车。同时,企业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在5年内按每年6万元将30万元分别支付给李某,李某每年再以该项奖金分次偿还企业借款30万元。

方案三:由公司购买车辆作为办公用车,按固定资产处理,并指定归李某专人使用,油耗及修理费由李某个人负担。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轿车以奖励的方式无偿赠予李某。

(二)三种方案下李某及企业负担的税收情况分析

1.方案一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每月工资=5 000+300 000÷5÷12=10 000(元),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说明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

第二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10 000×20%-375)×5×12=97 500(元)。

第三步:分析结果。

方案一中企业因不需额外承担税款,故税款为0元;个人承担税款97 500元;合计税款为97 500元。

2.方案二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第一步:确定每年末奖金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60 000÷12=5 000(元),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说明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第二步:计算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5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0 000×15%-125)×5=44 375(元)。

第三步:计算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5 000-1 600)×15-125] ×60=23 100(元)

第四部: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4375+23100=67475(元)

第五步:分析结果。

方案二中企业不需额外承担税款,税款为0元;个人承担税款67 475元;合计税款为67 475元。

3.方案三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1)李某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由于2008年购车时轿车产权属于企业,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个人只是拥有使用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到2013年,此时企业将该轿车以年末奖励方式无偿赠予李某(假定5年后轿车公允价值为150 000元),则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150 000÷12=12 500(元),说明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元。

第二步:计算年末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 000×20%-375=29 625(元)。

第三步: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0-1 600)×15-125] ×60=23 100(元)

第四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9 625+23 100=52 725(元)

(2)企业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企业支付购买轿车的支出300 000元,由于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处理,此时轿车的折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年折旧额为300 000元;则5年合计可减少企业所得税75000元(300 000元×25%)。到2013年,企业将该轿车以年末奖励方式无偿赠予李某,应视同销售处理,由于轿车公允价值远低于原值,故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

(3)分析结果

方案三种个人和企业合计税款为-22 275元(52 725元-7 5000元)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方案三是一个双赢方案,个人及企业均能达到明显的节税效果,其次是方案二,再次是方案一。

二、以住房作为实物福利的纳税筹划分析

同样的分配方案是否也可以在住房实物福利上采用呢?我们仍以李某及其公司为例试做分析。

例:2008年初,某企业为留住企业高管人员实行奖励措施。企业拟准备购买一套300 000元的住房奖励企业高管人员李某。该企业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假定房屋折旧年限为20年,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为计算简便,暂不考虑残值因素),公司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以选择。(假定李某每月工资5 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1 600元)

(一)三种方案介绍

方案一:公司直接购买住房将所有权办到了李某的个人名下,以奖励的方式直接发放。

方案二:由李某写具借条后向企业借钱300 000元,由李某购置住房,产权证由企业保管,李某在任期内不能辞职。同时,企业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在5年内按每年60 000元将300 000元分别支付给李某,李某每年再以该项奖金分次偿还企业借款。

方案三:企业将购买的300 000元住房先作为办公用房,做固定资产处理,无偿提供给李某使用。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住房以奖励的方式赠予李某。假定该房屋折旧年限为20年,不考虑残值。由于房地产的上涨因素,假定5年后该住房的公允价值为500 000元。

(二)三种方案下李某及企业负担的税收情况分析

1.方案一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由于计算过程同上,不再累述,双方合计税款为97 500元。

2.方案二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由于计算过程同上,不再累述,双方合计税款为67 475元。

3.方案三中李某及企业应承担的税款

(1)李某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当年及其后五年,李某无偿使用公司房产,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不予征税。(但严格的从税法分析,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暂不予以考虑);李某工作满5年后,企业将该住房以年末奖励的方式赠予李某,李某应该按年末取得一次性奖励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500 000÷12=41 667(元),查表说明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3 375。

第二步:计算年末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应纳个人所得税款=500 000×30%-3 375=146 625(元)。

第三步:计算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0-1600)×15-125] ×60=23100(元)

第四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46625+23100=169725(元)

(2)企业应负担税款的计算

方案三中企业应承担的税款计算如下:

第一,企业购置房产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5年共计提折旧75 000元(300 000÷20×5),可抵减企业所得税18 750元(75 000×25%)。

第二,李某工作5年后,企业将房产以奖励方式赠给李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企业应纳营业税10 000元[(500 000-300 000)×5%]。

第三,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 000元(10 000×10%)。

第四,应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的赠与如果不属于直系亲属赠与或公益性赠与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旧房产需出具评估机构提供的旧房产的评估价格,假定评估机构出具该房产的评估价格为400 000元,则土地增值税包括转让收入500 000元,扣除项目411 000元(400 000+10 000+1 000),增值额89 000元(500 000-411 000),增值率21.65%(89 000÷411 000),应纳土地增值税26 700元(89 000×30%),

第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500 000-300 000÷20×5)×25%=106 250(元)。

企业以上5项合计税款:10 000+1 000+26 700+106 250-18 750=125 200 (元)

(3)分析结果

方案三中个人和企业合计税款为294925元(169725+125 200),如果再将免费使用公司房产的个人所得税考虑进去,个人税负会更重。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