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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含抗老化剂的溶胀改性液配合比确定本论文溶胀改性液配合比确定采用正交试验方法。正交设计法是将影响改性液性能的4种因素,每个因素均选定3个水平,选用L9(34)正交表安排试验方案,然后优先出满足设计要求的材料用量,如表1所示,L9(34)正交表及试验结果如表2所示,用数理统计方法对试验数据整理如表3所示。依据表4对每个指标影响较好的因素进行综合比选,最终找出最优的组合为A1B2C3D2,即基础油分:增塑剂:增粘树脂:改性剂=1:0.3:0.03:0.05,剪切时间为40min。
1.2抗老化剂配合比确定本研究选择的原材料均虽兼顾了其自身应起的作用及抗老化性,但为了提高再生剂的抗热、光、水耦合老化性能,需加入抗老化组分来实现。抗老化剂由抗氧剂、紫外线吸收剂及抗剥落剂组成,其中抗氧剂主要起到抑制或延缓再生剂在空气中的热氧老化,紫外线吸收剂则是选择性吸收紫外线,并将光能转化为热能释放或消散,减少再生剂的光氧老化作用,抗剥落剂主要是在沥青和集料之间的产生化学吸附作用,提高沥青与集料的粘附性。通过对L9(33)共9组配方进行试验,将再生剂RTFOT老化前后质量损失、RTFOT老化前后60℃粘度比以及水煮试验抗剥落率[3]作为控制指标,L3(33)正交因素水平表见表5,,试验结果如表6所示,用数理统计方法对试验数据整理如表7所示。依据表8对每个指标影响较好的因素进行综合比选,最终找出最优的组合为E3F3G2,即抗氧剂占溶胀改性液质量百分数的5‰,紫外线吸收剂占溶胀改性液质量百分数的5‰,抗剥落剂占溶胀改性液质量百分数的3‰。
2再生剂性能测试
为了评价自行研发的SBS再生剂(以下用代号“ZZ”表示)的性能优劣,本研究选择了市场在售的两款再生剂DN100、DN101,及本课题组主要针对基质沥青研发的一款RA-2再生剂(已申报国家专利),与SBS再生剂ZZ进行对比分析。
2.1常规性能试验依据《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F41-2008)[4]有关要求,常规性能试验主要包括60℃粘度、闪点、RTFOT前后的粘度比及质量变化、密度等;此外,同济大学吕伟民教授在2007年提出的我国再生剂技术指标建议值,他将流变指数和表面张力作为再生剂技术指标[5]。本研究在借鉴上述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自行研发的SBS再生剂ZZ、市场在售的两款再生剂DN100和DN101、已申报专利的RA-2再生剂进行了对比试验,试验结果如表9所示。由表9可见,四种再生剂的粘度大小排序为:DN101>ZZ>RA-2>DN100,旋转薄膜烘箱前后的粘度比和质量变化大小的排序为:DN100>RA-2>DN101>ZZ,表明自制SBS再生剂ZZ的热氧老化性能高于其他三款再生剂。四种再生剂的表面张力的排序为:ZZ>RA-2>DN100>DN101,表明自制SBS再生剂ZZ溶解和分散再生剂的能力优于其他三款再生剂。
2.2红外光谱分析为了研究再生剂的微观结构,本研究将自制再SBS再生剂ZZ与另外三种再生剂RA-2、DN100、DN101的红外光谱图进行对比。本试验采用薄膜法,将四种再生剂试样涂微量于压好的光谱纯KBr晶片上,在高压氙灯下照至试样完全干燥后进行测定,测定结果见图2所示。研究表明[6],绝大多数芳香烃化合物在1600±10cm-1、1500~1450cm-1和1380±10cm-1这几个频率区间内出现3~4个吸收带。其中1600cm-1和1500~1450cm-1是具有高度的芳香烃特征的吸收峰。由图2可见,四种再生剂均含有高度芳烃,芳烃油是再生剂的主要组分,富含芳香分的油分对沥青质具有良好的溶解能力,调节沥青的粘度。再生剂中含有极性的酯羰基、羟基和亚砜基及非极性的甲基和亚甲基部分,沥青老化后极性增强,在沥青加热的过程中,沥青分子间的作用力慢慢减弱,再生剂中的极性部分与沥青极性基团相互作用,削弱了沥青分子之间的作用力,非极性部分则充斥在极性分子之间,增加了沥青极性分子之间的距离,从而使沥青分子链之间的运动变得容易,增加了沥青的低温柔韧性。
2.3DSC热稳定性分析为了研究再生剂在高温拌合状态下稳定性,本研究采用示差扫描量热法对自制再SBS再生剂ZZ与另外三种再生剂RA-2、DN100、DN101分别进行DSC扫描,如图3所示。通过对图3进行分析,在中温区段(50~200℃),四种再生剂的DSC曲线变化均比较平缓,进一步升高温度,在高温区段(200~300℃),除了RA-2以外的其他三种再生剂,均出现了一个放热峰,反映出这三种再生剂在高温区段发生了氧化降解或燃烧。ZZ再生剂的放热温度区间为200~300℃,峰顶温度为277.8℃,总放热量为51.3J•g-1,与DN100和DN101相比,放热区间窄,峰顶温度高,总放热量小,热稳定性更好。RA-2主要发生的是吸热反应,说明再生剂在整个区段以挥发和缩聚反应为主,峰顶温度低,吸热量为187.3J•g-1。总热量为区间吸热量与区间放热量总和,总热量越小,发生反应的组分小,热稳定性越好,因此,四种再生剂的热稳定性为:ZZ>RA-2>DN100>DN101。将四种再生剂的吸(放)热区间,及其对应区间吸(放)热量及峰顶温度进行统计,结果见表10所示。
3再生沥青性能测试
3.1试验材料与方法选取70号A级沥青,加入4.5%SBS改性剂得到改性沥青,依据《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2011)T0630[7]对其进行加速压力老化试验(PAV)。为了直观评价再生剂对老化沥青性能的恢复效果,分别将四种再生剂(ZZ、RA-2、DN100、DN101)按老化沥青质量百分数的5%加入到老化SBS改性沥青中,并对PAV老化前后改性沥青,四种再生沥青进行性能测定。为了系统全面评价四种再生剂对老化沥青性能恢复效果,分别采用常规性能试验指标包括针入度、软化点、5℃延度(简称三大指标)和弹性恢复;以及SHPR性能指标测试试验包括粘度试验、DSR试验和BBR试验对PAV老化前后SBS改性沥青,四种再生沥青进行性能测试分析。
3.2常规指标变化规律分析首先对PAV压力老化前后SBS改性沥青、4种再生沥青三大指标及弹性恢复性能进行测试。相应的试验结果如表11所示。由表11可知:SBS改性沥青经PAV压力老化后,低温延度和弹性恢复率性能丧失最为明显,下降幅度达到了85%。从四种再生剂对老化SBS改性沥青的性能恢复效果可以发现:四种再生剂对针入度和软化点基本上均能恢复到老化前的效果,但对于低温延度和弹性恢复,仅ZZ基本上能使其恢复到老化前效果。表明SBS改性剂在老化作用下逐步失效劣化,ZZ再生剂中SBS改性剂的加入是使其性能恢复的一个重要因素。
3.3SHRP性能指标变化规律结合SHRP沥青结合料测试方法[8],通过布氏旋转粘度试验(RV),动态剪切流变试验(DSR)和弯曲梁流变试验(BBR)测试得到不同沥青及相应不同阶段的135℃粘度,G*/sinδ达到1.00kPa时对应的抗车辙极限温度[9],-12℃低温蠕变劲度S和蠕变劲度变化速率m。其RV试验结果如表12所示,DSR试验结果如图4~图5及表13所示,BBR试验结果如表14所示。由表12所示,SBS改性沥青老化后,粘度增大,加入四种再生剂后,粘度值均减小,其中RA-2降低最多,DN100和DN101次之,但是这三种再生沥青的粘度值均与老化前改性沥青相差较大,只有ZZ再生沥青的粘度值与原样沥青相近,粘度比为0.951。在保证沥青结合料流变及粘弹特性条件下,粘度值不是越小越好,因此,在恢复三大指标的前提下,再生沥青的粘度值与原样沥青越接近越好,表明ZZ再生剂具有优越的恢复老化改性沥青流变之特性。由图4和图5可知:改性沥青老化前后、四种再生沥青G*/sinδ随温度变化的曲线变化趋势完全一致,均随温度增加而减小。再生沥青的G*/sinδ均比老化S沥青有所下降,在相同温度条件下,其中DN100、DN101、RA-2再生沥青的曲线基本一致,但ZZ再生性沥青比其他三种相差较大。四种再生改性沥青的G*/sinδ达到1.00kPa时对应的抗车辙极限温度见表13所示。由表13可知:再生沥青的抗车辙极限温度较老化后改性沥青均降低,其中DN100、DN101、RA-2降低约15℃左右,但是这三种再生改性沥青的极限温度点均较原样改性沥青相差较大,达到5℃左右,ZZ再生沥青的与原样改性沥青相近,两者仅相差0.5℃。因此ZZ再生改性沥青在达到再生效果的前提下,具有优越的恢复老化改性沥青抗高温车辙能力。由表14可知:再生后四种再生改性沥青的低温蠕变劲度S均减小,蠕变劲度变化速率m值均增大,说明四种再生剂对老化沥青的低温性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其中ZZ再生剂较其他三种再生剂改善效果明显,基本恢复至SBS改性沥青老化前性能。因此充分说明ZZ再生剂具有优越的恢复SBS改性沥青低温抗裂能力。
4结语
1、项目管理概念与特点
作为项目实施的基本规划内容,项目管理主要是在一个企业内部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保证目标的实现而对项目从立案、实施再到验收过程的监控和监测。一般来说,项目管理需要贯穿于项目从计划制定到最终完成的工作的整体过程,需要项目实施各部门的高效配合,更是一种能够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监测具体的工作方案、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基本内容。从项目管理的概念上来分析,项目管理一般具有以下的特点:首先,项目管理的实施对象大都是企业内部的一个具体的工作项目或者将被管理的对象当做项目来进行;其次,项目管理的过程具有系统性。综合项目本身来看,其实一个长期的、需要严密筹划的、具有深刻影响力的过程,为了保证这一过程实施的顺畅,系统性的工作思想必须贯穿项目管理的始终,即项目管理的内容需要在进行之前形成完整的规划预案,并按照项目内容进行随时调整和优化;再次,项目管理是一项团队工程。项目管理不仅涉及到对于项目本身的监管,还涉及到对于项目实施人员的监管,因此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团队管理的标准,责任到人,让项目的实施过程更加的有法可循;最后,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手段需要不断的开发和完善。项目管理过程中,因为项目实施所涉及到的人员、事物等的复杂性,项目管理本身的方式方法也需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不断的创新和改变,直至保证最后目标的实现。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项目管理需要先于项目本身预见其最终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并根据具体问题进行项目管理方案的开发。
2、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
从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来看,项目管理具有以下的几种职能:首先,规划项目本身。项目管理作为项目本身的监控手段,其首先设计的就是对于项目的计划。在计划当中,项目的目标、具体的工作进度、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资源消耗等都将被规划在管理范畴当中,作为实施的预案,保证尽可能在短期之内完成成本和质量的优化配置。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说,项目管理首先实现的职能就是项目规划。一般来说,项目规划的工具主要有:工作分解结构、网络计划技术等等。其次,对项目进行组织分配。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具体人员的安排和配置,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项目规划管理的过程,项目管理需要在明确具体的工作分配、了解详细的工作计划、做好各部分组织职能划分指后,对项目组织的机构进行具体划分。作为项目规划和项目目标实现的基本条件,更好的组织分配能够对项目实施产生相当大的助益。而一般而言,项目组织主要分为以下的三种形式:第一,树形结构。在树形结构当中,项目组织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层级划分,各部分的职能和责任相对较为清晰完整。不过这一组织结构的弊端是,不能应用于大型项目结构,其所涉及的部门内容划分也不能太过复杂。所以整体而言,这一结构较为扁平,立体化不强,只能应用于小型的项目组织结构。第二,矩形结构。这是目前为止应用较广的一种项目管理结构。这种结构中,各部门的管理功能和其被应用的功能综合起来形成一个矩形的结构,不同组织下的工作员工可以在不耽误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大大提高了组织机构的工作效率,也是目前较为典型的一种工作方式。第三,网络结构。综合以上两种结构来看,网络结构相对来说更有立体性,其应用价值也更高。作为未来企业较受欢迎的一种应用模式,网络结构主要是固定业务关系网络的工作集合。工作成员之间具有典型的交错性,不同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让整个工作体制都动起来,权力分化和集中并重。当然,这种网络组织结构常应用于一些网络方面的虚拟企业,通讯行业对其的应用近些年来也在逐年增多。最后,对项目进行评价监控。项目实施本身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为了确保每一个过程的可实践性和可应用性,需要设定一个项目评价阶段评析当前工作的状态。而为了保证项目评价监控职能的合理实施,项目计划需要与评价本身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任何不可行的偏差都可以否定项目评价本身的实行。
二、通讯行业研发项目管理的优化
1、项目划分
在通讯行业的企业项目实施之前,为了保证对其整个过程的优化管理,项目管理过程需要再项目立案形成之前,对项目本身进行一定的可行性评估,即首先进行项目内容的评价,如项目规划人员的大局观、营销人员的参与度、市场调查人员的具体调查水平等等。在综合这些内容之后,对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最终确定项目的可实施性。这作为项目立项的基础,对于项目的整体过程具有一定的铺垫作用,同时也尽可能的保证了项目本身的实施。当然,这一过程出了对项目实施人员的了解之外,还包括对于项目内容的大致划分,即项目经理或者其他项目负责人需要从现有条件出发,对项目的前期、中期、后期的实施过程,项目实施的具体目标,项目各阶段的实施目标等明确,并对项目不同阶段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进行大致的区分,让整个项目的资源和人力都有一个配置的合理空间,以保证项目能够完整的实施。另外,最为重要的是,项目管理的具体过程,即每一个项目实施阶段需要达成的目标和具体的评价标准等内容,也需要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制定出来,这样更能有效的保证各项工作的有迹可循和有法可依,避免了因为责任不明确、任务分配不清等出现的工期拖延、工作质量下降等行为。
2、立项管理
在前期的大致划分之后,项目管理需要进行再进一步的立项管理划分。项目本身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项目管理相应的也需要长久的监督和管控。因此,在通讯行业的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在完整的了解自身工作并对工作进行大致划分之后,接下来需要对不同的产品规格,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管理目标,长期的人力投入和物力投入要求等进行严格的制定。尤其重要的一点是,在前期的项目划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人员配置、工作部门划分等工作需要再进一步的细化并最终组建项目团队。从整体的过程来说,这个过程首先涉及到项目规划的完善过程。假如一个通讯项目所涉及的工作过程分为四级,那第一个项目划分过程只设计到了项目的第一级、第二级人员安排,即项目总的管理人的安排以及项目的不同分类负责人的安排。而项目计划也大体只是制定到了项目可以分为几个阶段,不同的项目阶段可能会涉及到哪些内容。因此,为了更进一步的完善现有的工作结构,保证项目规划的人力、物力的合理配置,在立项阶段,项目负责人需要利用自身所了解到的工作情况,对项目规划进行完整的预估,并最终形成文书格式,交由产品或者项目经理人,并由其将此方案交予企业负责人。其次,涉及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配置过程。项目已经确定之后,最重要的便是人的实施问题,很多项目之所以夭折,与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有着巨大的关系,因此,项目负责人需要再充分了解公司的现状基础上,对公司的人员进行合理的分配。
3、实施管理
项目执行阶段,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阶段,直接关系着项目本身的可持续性和可实现性,是项目目标形成的关键因素。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说,以合理的方式进行项目的规划和确立,需要管理人员的多方配合以及管理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这一角度来说,首先,各个部门需要按照之前预定好的工作项目进行实施,无论是时间的配置、项目内容的确定、项目具体应用资源的确定等,都需要尽可能的按照原有的规划方案进行;其次,各部门在制定好项目之后,需要对项目的进展进行完整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现有的实施进度,项目具体的费用问题,当前的项目质量等等;最后,各项任务的负责人需要以成文的形式对不同阶段的工作进行交付,各阶段过程中的管理人员也需要对项目进度进行评估。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到项目管理的内容,因此,为了保证最终的项目评估更具合理性和准确性,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员需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节点监控。也就是说,从项目经理到具体的工作员工,都需要按照层级分布的结构对项目进行层级管理和控制,利用工作追踪工具,对不同阶段的工作质量、工作涉及的费用等进行查看,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方案的调整。这一过程中,也要定期举行会议进行工作内容的记录和整理,以便形成较好的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
4、验收管理
一般来说,通讯项目的工程都较长。因此,在整个项目完成之后,通讯行业的项目管理者需要一个具体的验收评估过程来了解当前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了,具体的目标是否已经实现,项目的分阶段目标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什么困难等等。这个验收过程包括了对不同阶段工作内容的评估,也包括了对工作人员工作能力等的评估,因此需要分成对人员评估和对工作评估两个方面来进行。当然,最后,在产品验收阶段,工作人员还需要注意充分了解不同阶段计划变更的方式,并将其作为项目管理评估内容的重要一部分,以此来评价相关工作人员的应急态度和能力。
三、通讯行业研发项目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通讯行业的研发项目涉及到的人员众多,相关的项目内容变化性大,加之当前的工作环境变化较快,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研发项目管理本身,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首先,在项目建立初期明确各个产品规格的定义。互联网时代信息四通八达,通讯行业的各企业要想抓住这一机会,保证工作预案的合理执行,需要对工作过程的各个方面进行更加精确的规划管理,尽可能的保证自身工作能够在当前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带动整个行业的大发展。其次,合理安排项目成员。在经典的矩阵结构当中,由于成员大多为兼职,受自身的职能经理和项目经理的双重领导,因此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可能会无法判断主次结构,或者是被重复安排,因此执行力也较弱。所以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明确不同人员的工作职能,并帮助其对工作本身形成完整认识。最后,完善管理跟踪工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不同阶段的工作评估和工作进度交付问题,由于多项目的实施或者不同阶段项目管理内容不同的情况,项目的不同阶段的信息核实和具体项目进度跟踪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因此在项目立项阶段,这些问题就需要进行完整规划,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保证产品进度的完整。
四、结语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志、技能、道德、地位和保障。对于困境中的法院职业化改革,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在于其能与中国法院的现状相适应,作为职业化改革重要的举措可以被率先应用,并为进一步的职业化改革进行铺垫。
(一)从基层法院的特点出发考证法官助理制度的作用
据统计,基层法院审判案件数量占全国法院审判案件总数的80%以上,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80%以上。因而“中国司法系统的基础是31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然而与上级法院相比较,基层法院最大的不同不在于案件和法官数量的庞大,下面的特点才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
1.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相对简单。这些案件案情不是很复杂,标的较小,适用法律难度不大。以江苏省为例,1999年到2004年的六年中,全省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始终保持在80%左右,这个数据部分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一个法官目前每年审理的案件在130件左右,其中称得上复杂案件的数量约在5~10件之间,而且这些所谓的复杂案件中,大部分是事实认定的困难,而不是法律结论难以做出。
而这一特点的存在就使法官助理在基层法院有了更大的利用价值。首先据统计基层法院的调解和撤诉率达到了40%以上,某些法院甚至更高,这些案件通常是在未进行庭审的情况下终结的,法官助理在庭审前可以从事调解工作。其次案件的证据、双方的争议经过法官助理在庭审前的梳理,也使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快速、准确认定相对较为简单的事实,并及时做出法律判断,从一些已试行法官助理的法院情况看,当庭宣判率达到了80%,这是未进行改革的法院所难以想象的。
2.基层法院处于审判体系的最底端,面对的是处于社会生活中各个层面的诉讼当事人,所争讼的利益往往关乎他们的切身利益,而他们通常欠缺法律知志,不懂得遵守法律程序,无诉讼技巧可言,这一特点尤其表现在基层法院的民一庭和人民法庭的工作中。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很多是没有律师参与的,而且中国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下,无论有无律师参与的案件,法院都是案件进程的主导力量,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不得不整日忙于案件事务的处理,与当事人谈话,调查,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可以说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工作量大部分是体现在这些事务的处理上,而事实的认定、法律的判断所牵涉的时间和精力则只占小部分。中国自古存在厌讼、耻讼的传统,我们政府过去甚至现在一直在宣传提倡的卷起裤角深入田间地头的人民法官形象也正是适用了诉讼当事人的这种需要。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点就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是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发达国家和我国一些发达地区法官“坐堂问案”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至少目前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适用。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各国,现代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很多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有效运作。
所以法官助理完成审前程序中的勘查、调查、谈话等准备性工作,主审法官专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从而减轻了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减少主审法官与当事人的不必要接触,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公正处理。
综上,基层法院的工作特点,可以用三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多”、“简”、“繁”。正是这样的特点,基层法院改革的方向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通过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合理的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2)面对大量的简单案件,缩短审判流程,简化审判程序;(3)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基层法院的司法环境,将大量的庭外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在审前程序中解决,从而提高案件主审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和被动性。
(二)从法院的审判流程角度考证法官助理的具体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现状,以下是一个案件进入法院系统之后通常会经历的一般流程,某些案件的审理流程可能更为复杂,又或者在立案后直接因撤诉、调解等原因而终止了,我们的研究只能以一般的流程状况为基础,并保证所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与案件处理的更简单或更复杂流程状况相协调。
当事人法院立案庭审查受理,案件进入业务庭(业务庭人员到立案庭签收卷宗)庭长审核分案到具体承办人(诉讼保全)书记员或者审判员发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证据、诉状(安排开庭时间)接受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并送达给原告)(管辖权问题的审理)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交换)开庭(再次开庭)主审法院写出裁判文书庭长审核、签发书记员或审判人员盖章、送达报审管部门结案卷宗装订当事人上诉、卷宗移送。从上面的流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法官助理制度有关的一些特点:
1.开庭审理和制作裁判文书是法院工作流程的核心,其他工作,尤其是审前程序更是为开庭审理作准备的。
2.开庭前的工作多为事务性、程序性工作,庭审前的调查,证据收集、交换等可以对庭审的事实认定产生影响,但庭审前的工作一般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判断,就是涉及到管辖权的裁定,诉讼保全的裁定和具体保全措施的实施,也大都是一些程序性问题的判断。因此审前程序的承办人不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知志和审判经验,这就使庭审程序中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从烦琐的审前程序中解脱出来,而专门从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进行法律判断。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程序价值——对于职业化进程的具体作用
(一)保持法官中立,减少对司法裁判的干扰
法官中立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官不得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第二,法官需与诉讼双方保持同等的距离,不能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不能在审理前对争议事实形成预判。而现实中,法官因为开庭前的保全、送达、调查而与一方当事人发生接触而可能丧失中立地位。法官助理设立后,主审法官在法院的工作流程中将主要在庭审这个各方当事人均到场的场合出现,避免了因审理管辖权、调查、保全而与当事人发生的接触,拉开了当事人与案件结果决定人的距离,有利于保持法官的中立。就庭审前的有关事务,当事人将被告知与法官助理联系,而不与主审法官发生联系,也为案件的主审法官构筑了一道制度围墙,保护了处于审判权核心地位的主审法官。
(二)适应法官精英化的发展方向
主审法官事务性工作减轻,这部分工作量的减少使他们可以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处理更多的案件,法院的案件将向原先法院内部的部分法官集中,这部分法官的权力极大增强了,同时责任也加重了,而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失去审判权,这是法院内部一次重要的分流。与目前法官队伍过于庞大且素质参差不齐相比,案件质量必然有较大的提升。其结果就是主审法官的地位得以彰显,处理案件数量的增加也使主审法官待遇的提高成为必然,同时责任的要求也更高,对决定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主审法官必然要苛以更高的廉政方面的要求,审判权向少数法官的集中,使得少部分人成为监督的重点,“聚光灯效应”随之产生。国外法官在公众中有着良好的形象,与其严格受到各项约束不无关系,监督力度的加大同样是中国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三)分工合作将使法院内部工作实现专业化,工作效率将大为提高
对于主审法官而言,他可以从烦琐的庭前准备程序中脱离出来,从而专心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案件高效与经济的处理。美国上诉法院每位法官处理的案件量几乎是英国上诉法庭法官的3倍,这种能力至少部分可以直接归功与前者所获得的工作人员的协助。同时,由于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可以采取因人而异的管理方式,调动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由于案件的证据将由法官助理在庭审前通过证据交换和审前会议的形式,进行必要的梳理,审前工作交由具体人员负责,将使庭前准备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而从目前法院的工作状况看,案件的承办人在发出传票,安排开庭后往往不阅卷,或少阅卷,案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使举证期限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使庭前准备成为空谈,开庭后往往因出现没有预料的新情况,比如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而不得不再次开庭,徒增法院工作量,而良好的庭前准备,将有效评估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举证、勘验、调查、鉴定等各方面的准备,争取非疑难复杂案件在一次庭审中解决,提高当庭宣判率。
(四)法院内部的分工合作,将改变以往承办人一手包办案件处理全过程的局面,使案件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存在一定监督,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助理主要在审前程序中发挥作用,审前程序改革的关键和审前程序作用的发挥,关键和实际上取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难点在于能否在目前法院系统建立一支有效的法官助理队伍。中国法院的现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但社会的发展步伐要求法院不断对自身进行改造,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司法职业化寄托了法律人崇高的职业理想,职业化进程总要有具体落实的立足点,建立一支主要从事审前程序的法官助理队伍可以成为司法改革的有力措施,是法官职业化进程的重要步骤。
一、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创新的必要性
传统的财务人员的理论基础不够坚实,做不到行之有效;它的局限性使其在实务运行中起不到明显成效,所以为了更好地在经营、发展方面给企业提出合理的建议,只有将企业的发展战略与管理会计相融合,并对企业价值的管理与创造给予相当重视。因此,作为企业决策的重要环节,企业要对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与判断并对未来发展方向提出有效的预测。只有做好管理会计工作,企业才能对未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成本,所获利润等做出合理的预算。管理会计人员不仅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的目标进行数据分析,并对企业可能需要面临的经营活动方面的风险提前做好准备;还要通过专业分析手段,对企业各类资源进行分析与判断,从而为发挥企业资源的最大效益、激发生产潜力、实现效益最大化提出有效的经营决策方面的建议。管理会计人员通过分析方法得到的结论有利于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管理会计的专业知识被应用与建立完善的企业激励机制,为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管理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健全完善考核指标的方式去激励员工。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企业竞争力就会相应得到提升。
二、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创新的途径
(一)进行管理会计方法创新
管理会计是整个企业的一个控制系统,它可以通过对企业信息进行综合的分析、对比以及监督等手段,使企业的生产、销售等过程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减小企业经营的潜在风险。管理会计方法应该综合各种管理要素管理会计不仅要根据财务信息提供相关的决策信息,还应该分析企业的销售情况,分析现在以及可预见的时间段内企业所要面临的市场环境,预测市场的动向,管理会计方法应该形成一套管理规范,应该从相关管理理论中提取有效的信息,不断的规范和完善管理会计方法。管理会计方法的改进主要是受管理理论和经济理论的影响。受管理理论的影响,管理会计方法从各种管理理论中总结管理的方法,使管理会计更加适用于企业的管理,提升其应用价值;受经济理论的影响,管理会计强调熟练掌握财务会计的记录以及管理方法,从专业的角度对财务信息等进行周密的分析,提升决策信心的可靠性。
(二)建立起独立的管理系统
我们知道财务会计方法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企业财务的核算,其目的较为单一,与财务会计方法不同,管理会计方法则是旨在对企业进行综合管理。如果管理会计方法体系与财务会计分离,那么管理会计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两者混淆不清将会从很多方面限制管理会计发挥作用。两者分离之后,管理会计将会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诸如财务要素、管理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等,更加适合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企业的各方面业绩进行更加全面的衡量,不断促进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使企业规避潜在的风险。建设专业性的管理会计队伍能有效推动管理会计的实施,尤其是管理会计人员在管理会计业务被广泛拓展的情况下面临着更高的要求。作为人才培养基地的高等院校,应该为管理会计水平的整体提高而开设相关专业,培训高等人才。为了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提出战略管理会计的管理方式,战略管理是在企业自身的素的基础上,通过对未来和竞争对手的关注,进而综合对企业竞争的空间、时间方面因素的考虑。
(三)做到过程和结果控制并重
管理会计方法在于对企业经营过程以及经营成效的控制,就目前情况而言,很多企业重视对于企业经营效果的控制,忽略了管理的过程,但是,过程对于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重视每个环节的管理才能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所以,管理会计方法应该着力推进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的并重,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使管理会计方法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目标性。战略管理要对市场竞争环境有一定的了解与掌握,明确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定位,对自身竞争优势进行整合,并将自身的经营战略通过收集的信息动态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的经营方向是符合盈利目的与市场需求的。由于它的外向睦可以保持企业强劲的生命力,并将准确的参考信息提供给企业管理层。对于管理会计工作加强方面的具体行动企业管理者的重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在管理会计的水平方面增强管理者的指导,企业应该增强管理者对管理会计专业的知识,可以对管理着进行培训并对其进行激励。致力于共同打造良好的工作格局。
三、结语
现代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刑法对犯罪处以严厉刑罚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对国家的统治秩序形成了极大的冲击。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不被侵犯,国家便运用手中的刑罚权以遏制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蔓延。因而在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关系以及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手段之一等主流理论的倡导下,国家和社会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惩罚犯罪的权利也就自然而然地归国家垄断所有。在这样一个以犯罪人和国家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模式中,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个人往往被忽视,被侵犯的权益并没有因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得以恢复,刑罚的运用仅能给予抽象性的心理抚慰,这些具体的被害人仍然深陷于权益受损的痛苦之中。因此,以被害人为中心旨在修复和补偿被侵害的法益的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人们在对传统刑罚理念的质疑和批判的同时,加速了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多元化进程。
一.何谓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西方近30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司法模式,它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恢复性司法强调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简单说来就是通过恢复性程序达到恢复性结果,其所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恢复性司法的最初设想在于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使得社区人际关系经过整合达到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时也能够使得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从恢复性司法所包涵的内容以及其所追求的目标看,其对犯罪与刑罚理解有着与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完全不同的理念。传统的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侵害,是对统治秩序的冲击,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而基于这种理念产生的犯罪行为的可罚性是现行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国家”对抗制度产生的根源。随着“被告人中心论”成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确立更是将被告人权利保护推向极致。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几乎处于被忽视的地位。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强调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被提出并逐渐发展起来。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全新的理论是对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的颠覆。它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益,其次才是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对犯罪人的刑罚处罚是无意义的,犯罪人应当以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并通过赔偿、道歉等行为消除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方式承担责任。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钱赔偿、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劳务、社区服务等等。与传统刑事司法中的刑罚相比,恢复性司法认为现行的司法系统将真正受犯罪影响的人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是这套规训与惩罚机制的最大失败,这必然使得司法民主变成一句空洞的口号。故此,恢复性司法强调减轻乃至消除被害人因犯罪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使被害人尽快摆脱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并通过犯罪人积极的劳动和服务在犯罪人、被害人及社区成员之间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
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
恢复性司法以一种非正式司法的面目出现并以其所具有的对被害人权益的特别关注、社区的广泛参与、犯罪者的重新社会化等价值,以及恢复平等社会关系的最终目标而引起了人们的思考。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在早已确立以国家刑罚权为核心的近现代刑事司法体系高度发展的前提下会出现这样一种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共同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呢?事实上,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有其深层的原因。矫正性司法的不尽人意、居高不下的犯罪率,特别是再犯罪率的社会现实引起人们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对刑罚目的与功效的思考。
1.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与预防犯罪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都是刑罚在其产生和运行之时所体现的价值等。刑罚因犯罪而存在,刑罚因犯罪体现其价值。刑罚作为人们所能想到的消除犯罪的方法,被精心设计加以运用,以期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有效地遏制犯罪现象的产生。源自社会内部深层矛盾的犯罪原因的复杂多样,决定了要彻底消除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现象并不是刑罚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菲利指出,如果我们把犯罪的总体结果与导致其产生的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的不同特征进行比较,就会很容易发现刑罚对犯罪结果只不过略微有些影响。而自称为一种能够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简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徒负虚名的万灵药。刑罚是一种暴力,以刑罚来制裁犯罪,它在本质上仅仅是暴力对暴力的原始反应,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样,能够将一个性的人变成一个社会性的人。[①]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依靠的主要手段之刑罚,在强大的犯罪攻势面前,在预防犯罪的客观需求面前,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用有限的刑罚施加于无限的犯罪之上,总是让人们看不到希望。刑罚的严厉,功效的短暂,犯罪形势的变化无穷,社会防卫者孜孜不倦的教育改造,使得这一触及刑罚与犯罪深层矛盾的阐述显得是那样的无奈。就拿刑罚的威慑功能来说,第一,刑罚对于不知行为为罪的法盲不起威慑作用;第二,刑罚对于蔑视刑罚者威慑作用不大;第三,刑罚对抱有侥幸能脱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慑作用不大;第四,刑罚对激情犯难以起威慑作用;第五,刑罚对性情鲁莽者难收威慑之效应;第六,刑罚对过失犯难以发挥威慑作用;第七,刑罚对以受刑罚处罚来博取“英明”者威慑力不大;第八,刑罚对头脑简单、认识水平低、思想幼稚者威慑力有限。[②]又如,死刑对丧失生活信心,厌倦世间生活的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解脱;罚金刑对于生活富足的犯罪人来说,犹如九牛一毛;资格刑对于一般的犯罪人而言,其政治权利的缺少,对其平常的生活并不会带来影响和变化;自由刑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低层、饥不饱腹、衣不遮体的犯罪人来说,往往是其生存下去的办法。每个人因身份、地位、经历、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心理承受能力、思想意识以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对刑罚的感受不尽相同,千差万别。因而,立法者当初所设计和预想的痛苦刑罚之惩罚功能的发挥也就必然大大折扣。再者,改造功能是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其集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与劳动改造于一身,可以起到根除犯罪人再犯罪意识的作用,因而往往被寄予厚望。然而,刑罚这一重要功能,往往受到社会客观条件和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制约,有时难以收到事先料想的改造效果。加之有时改造的不彻底或是罪犯的被监狱化,从而会大大抵消和削弱刑罚改造的功效。
2.刑罚对再犯的“成功”塑造与犯罪人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成果表明,刑罚具有“制造”犯罪的消极影响。意大利学者格拉曼迪主张:“根据长期的历史经验,国家使用刑罚权,按照罪刑法定主义惩罚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刑罚不仅不能消除社会危害,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③]研究刑罚“制造”犯罪的消极作用最有名的是标签理论。它是一系列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④]贴标签理论认为社会的有权群体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且以此作为区别与其他合法公民的符号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该标签就是导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社会成员在实施了第一次犯罪行为之后,被国家的一系列机构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在首次接受的惩罚消灭之后,“犯罪人”的标签给犯罪人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使得其自我评价降低,自我形象无法重塑,社会关系无法恢复正常,进而迫使他们只能进入容纳并认可他们的亚文化群体。正是由于长期被排斥于传统社会之外,从而逐渐成为常业犯罪者,并与犯罪团体相认同。
刑罚在实际执行完毕之后仍然继续发挥其固有效应,以防止犯罪人继续犯罪,加强社会防卫之功效。曾被施以刑罚的标签除了向社会显示犯罪人曾经是社会规则的背离者之外,还寄希望于这醒目的标记能够加深犯罪人的羞耻感,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过去因背叛所遭受的痛苦而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也告知社会需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与教育,以继续修复其人格上的缺陷,使之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带有前科印记的犯罪人在出狱后的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会严重影响到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求学就业的困难以及生活的诸多不便使得他们的价值观严重扭曲,社会主流文化以及群体对他们的强烈排斥使得其对自身是否能够再社会化产生了极大的怀疑,随之而来的对亚文化的再次认同和对亚文化群体归属感的建立再次将他们推向了犯罪的边缘,而教育刑对他们规劝与引导以及给予他们的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构建与憧憬则会渐渐消散直至被彻底忘却。人生观、道德观与价值观长期处于这种的混乱和迷茫的状态无疑再次推动了犯罪人对犯罪性格的重塑。
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使得监狱在主观上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同时,客观上却常常使得罪犯的再社会化的实现变得步履维艰,甚至于可能使罪犯的性得到加强。犯罪人在监狱中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收,往往可能使得对其的教育改造变成为对其化情绪的培养,对其人格的加强。从一定程度来说,这也是一种犯罪化的过程。在罪犯监狱化过程中,罪犯彼此传习犯罪技巧和行为恶习,使罪犯由原来的“单面手”变成了“多面手”,道德观念进一步衰退,廉耻之心进一步丧失。监狱化过程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倍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性程度,产生众多的累犯和惯犯。[⑤]加之在刑罚执行完毕,犯罪人回归社会之后,非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权利的限制与资格的剥夺,使之不能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地位。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前科作为贴在犯罪人身上的标签一直影响着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前科报告制度以及档案中的犯罪记录,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得已经完成改造,已经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回归社会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歧视性的社会处遇大大降低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信心,权利和资格的限制与剥夺使得他们再度与社会绝缘,隔离感的产生极有可能促使新的犯罪人格的生成,促使潜在犯罪人向犯罪人角色的转化。
3.刑罚实现的抽象正义与被害人具体救济措施的欠缺之间的矛盾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安抚功能对于防止受害人加害于犯罪人具有积极意义,这是因为,刑罚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欲。但是,这一功能并未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受害人都能起到防止私力报复与犯罪连锁反应的效果。这是因为,犯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痛苦使受害人所产生的憎恨与报复心理往往是无限的,受害人不只存在对犯罪人予以严惩的要求,而且还存在让犯罪人对其物质损害或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愿望。“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作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但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模式,显然无法满足被害人的真正需要。”[⑥]然而,犯罪人可能因已将犯罪所得挥霍殆尽而无法将受害人的财物归还或者可能因一无所有而难以赔偿受害人因受犯罪之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受到的了刑事制裁,受害人也可能因物质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采取报复犯罪人或其亲属的极端行为。刑罚对受害人严惩犯罪人的要求以及赔偿其因犯罪所受经济损失的愿望难以完全满足时,很容易引发社会冲突和危害行为的增加。
传统刑事司法体制所确立的国家被害理念将对犯罪人的声讨统一行使于国家司法机关职能之中,被害人内心的复仇情感的迸发,使得刑罚的执行是那样的深得人心,因果报应的惯性思维也使得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能够完全包容刑罚的恶。在复仇情感得以宣泄,因果报应得以实现之后,社会的秩序恢复了往日的平静。然而,在实际权益被犯罪侵蚀过后的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往往感到十分痛苦与无助,被害之前生活的完整与快乐因犯罪而残缺,国家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在现行的刑事法治模式中,虽然承认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但更被认为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侵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原法规定相比,虽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但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时,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这种缺陷是使被害人在没有实际物质保障而陷入极端困境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实践中刑事赔偿往往难以兑现。各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部分判决的多,执行的少。原因主要在于被告人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法院自然也就无法执行了。刑事被害赔偿有其特殊性:一是赔偿数额一般较大;二是犯罪人大多为个人,经济上的偿付能力相对较弱;三是多数犯罪人要服徒刑。赔偿数额与犯罪人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刑事被害赔偿实现的相对困难。
4.刑罚运行成本的昂贵性与刑罚目的实现的低效性之间的矛盾
刑罚运行的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国家在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过程中所投入的资源,而与之相对的是刑罚的收效,即指通过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所实际达到的符合刑罚目的要求的客观效果。刑罚运行成本包括因刑罚制定、实施、执行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刑罚不可能自动得到实施,必须由国家来推动这部机器的运转,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首先,创制刑罚必须有立法机关,而无论是立法机关的运作,还是为创造刑罚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及起草、征询意见、专家论证、表决通过、修改补充等都要有足够的经费开支。其次,在创制刑罚之后,需要转入动态的适用,包括刑事侦查、审查、刑罚裁量等。再次,当刑罚裁量确定之后,还需要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这就必须营建监管设施、配备监管人员。尤其是长期自由刑,被监管人员的生活所需必须由国家负担。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往往影响了刑罚的有效性,导致刑罚在惩罚与预防犯罪时收效不高。刑罚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并非如当初设计时那样,令人欣喜,即通过有效的威慑,良好的改造,充分发挥刑罚的诸多功能,达到惩罚与预防的目的。高成本的投入,并未产生理想的效果,现实中存在的多重阻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罚功效。如前所述,长期以来,刑罚对犯罪人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先天不足,加之教育改造往往被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所限制和干扰,使得国家在运用刑罚惩治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随着的社会的发展变化,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多,犯罪形式的不断翻新,刑罚作为国家在抗击犯罪的生存斗争中的主要武器,不仅没能消除社会危害,似乎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犯罪人也在同刑罚的斗争中变得愈加“成熟稳重”。
众所周知,刑罚因犯罪而发动。由国家机关统一规定并适用的刑罚所针对的是犯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刑罚发挥报应之功效,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抚平因犯罪而导致的情感创伤之后,刑罚被寄以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重任,望能通过刑罚之痛训诫和规劝犯罪人,尽可能地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可见刑罚以惩罚报应犯罪为始,到矫正预防犯罪而终。这样设计出来看似完善的刑罚体系,有着从轻到重衔接紧密的各种刑罚方式,有着统一公正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但是要将其适用于各种各样特殊具体的犯罪行为之上,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公共利益还是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能有效地发挥惩罚和预防的功效是摆在立法和司法面前的难题。简言之,就是对于各式各样特殊具体的犯罪行为,一般化、类型化的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这一难题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传统司法的种种弊端体现出传统司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重刑之下的监狱人满为患,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加之犯罪率居高不下从而引发了人们对现行刑罚结构及功效的怀疑和批判。既然刑罚的产生是为了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那么只要是能有效地实现该目的的任何方式都将可以纳入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尝试之中。与此同时,随着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及其日益广泛的影响力,人们对犯罪与刑罚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对现有司法模式的变革性尝试,以其独特的视角掀开了刑事司法研究新的一页。
三.恢复性司法之修复理念
1.被害人的利益是惩罚犯罪人的出发点。
恢复性司法是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近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下发展而起的以被害人为中心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司法理念的展开,还是司法程序的设计,都紧扣着被害人这个核心,而被害人的利益也成为司法活动所维护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尤其在选择对犯罪人的具体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不难想象,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传统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是被忽视的对象。事实上,在强大公诉机关的诉讼行为外,很多犯罪的被害人关心的并不仅仅是对犯罪被害人的惩罚,而且还包括从国家的刑罚惩罚那里,他们能够得到多少现实的利益和对遭受损害的满足。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是不可逆转的,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要最大程度地修复犯罪给被害人所造成的创伤,既应保证被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物质赔偿,又需平抚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由此可见,对于那些给被害人带来物质损害的同时,又给他们带来人格上的侮辱和巨大的精神负担的犯罪而言,就要求犯罪人用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的方式从根本上修复被犯罪搅乱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其将“尊重被害人”理念作为中心,通过鼓励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使得事情的是非曲直得以澄清,使得被害人的精神负担得以减缓,加之犯罪人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与义务劳动,使得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得以弥补,从而真正的起到抚慰被害人以及修复犯罪创伤的功效。
2.对犯罪行为的再认识是恢复性惩罚的理论依托。
恢复性司法理论认为,犯罪既不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也不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是个体在社区共同影响下实施的并非仅归根于其自身原因的行为。许多西方犯罪学家和法社会学家这样认为,犯罪是由刑事法律产生的,罪犯只不过是打上犯罪烙印或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犯罪只是一种社会评价现象。正是由于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首先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事情,被害人和犯罪人处于中心位置,他们的意见应当起决定性作用。通过这种合意型犯罪处理方式,承认当事人本人有能力成功解决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与冲突,允许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彼此之间的冲突使破裂的关系得到修复,以恢复到原来法律所确定的状态。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既然认为犯罪是对个人的侵害,那么现有的由国家进行惩罚的刑事责任也就随着变成一种无意义的抽象责任。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只注重对犯罪人的惩罚不同,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人应负的责任是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他应当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这些损害。为了恢复正常的社区状态,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是现实的、具体的责任,犯罪人的责任在于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对被害人道歉,承认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尽最大可能赔偿损失,提供社区服务,消除不良影响,请求被害人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尽量避免将来重蹈覆辙。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国家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对很多犯罪人来说是不必要的痛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而此时国家传统的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无助于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无助于消除犯罪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影响。
惩罚犯罪人既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解决社区中业已存在的导致犯罪的矛盾和问题。犯罪被害调查也发现,公众的惩罚欲望并不像以往所想象的那样强烈,许多被害人愿意有机会寻求补偿,甚至愿意用和解代替传统的刑罚。那些寻求比刑罚更积极的犯罪处置办法的研究人员,都赞同实施补偿性司法模式,提倡重新确定刑事司法目标,朝着调解和赔偿的方向努力。[⑦]
3.更加趋于人性化和轻缓化的惩罚方式是修复正义的主要手段。
不可否认,刑罚是人类用以对付犯罪的最为古老、最为严厉,也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刑罚作为一种“以恶制恶”的手段,虽然具有存在的正义和社会伦理基础,但它的适用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对犯罪人人性的思考趋向边缘化。恢复性司法考虑到“人之所以作为人”的需求,注意考察犯罪改造过程中的人性化的因素,意在弥补刑罚产生的负面影响,以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司法模式,更重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恢复性司法从人们的社区生活和人际交往关系中寻找犯罪原因,犯罪并不只是犯罪人自身道德邪恶的结果,相反,很多犯罪人都曾遭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很多不公正的待遇。犯罪是犯罪人的消极生活态度和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意志力脆弱和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造成的,着眼于帮助犯罪人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
现有的刑事司法系统能够做到的往往只是在一个人犯罪后,为防卫社会,将其与社会隔离开来,其副产品就是国家不提供犯罪人与被害人见面与和解的机会,这样做的结果是虽然防止了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也使得犯罪人一方面得不到来自其家庭成员的道德教育和感情支持,另一方面没有机会了解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巨大痛苦,不能从人性的角度上对犯罪人产生震撼,不利于犯罪人的悔罪和改恶从善。如我们一方面要改造罪犯,另一方面却又将罪犯关进监狱,而监狱这种封闭的环境,不仅不利于其再社会化,还常常面临着被“监狱化”的危险。与正常人一样,犯罪人也有平常社会人具备的自尊心,也期望被社会重视。当他们受到过多的耻辱时,“人性恶”的本性就会显现出来。为摆脱这种耻辱,犯罪人在内心深处必然要蔑视带给他们耻辱的法律秩序以及司法机关,进而形成与主流意识不同的亚文化圈。监禁刑所造成的耻辱不但无助于促进犯罪人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会增加他对社会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蔑视与反抗,从而演化出更多暴力行为和越轨行为。有鉴于此,恢复性司法程序提出一方面通过鼓励犯罪人讲明犯罪的动机和过程,找到犯罪人内心冲突的原因,并通过其家庭成员和社区志愿者的帮助,使犯罪人的心理恢复平衡;另一方面,力图增强犯罪人、家庭和社区的能力,使犯罪人在工作、家庭与社区中担任一定的角色,使他们产生归属感和价值感。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看来,刑罚不是处理犯罪的适当手段。刑罚对于被害人和社区损失的恢复来说,早已是不必要的、无实际意义的。从实际运作而言,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替代了国家正规的刑事司法程序,或者扩大了司法转处的适用,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刑罚的实际适用。可见,恢复性司法所主张的价值理念和实际效果,处处都体现着刑罚人性化、轻缓化的思想。
4.从监狱到社区——犯罪改造与矫正模式的转变是修复社会关系的关键。
现有刑事司法模式强调对犯罪人的谴责和惩罚,期待以刑罚来遏制犯罪。然而从实际效果看,通过监禁刑对犯罪人的改造从而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已经被证实是有限,相反却问题丛生。“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许多问题,例如监狱人满为患、建造监狱问题、监狱机构的维持和人员费用昂贵。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仍然将注意力放在公众对犯罪的反应上,而不是放在确保公正处理被害人和犯罪这方面,结果不但造成近30年来世界刑事政策重刑化的趋势,而且使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亦不能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物质精神补偿,进而形成‘二次被害’。”[⑧]
每个人都只有在与他人的相互依存中才能生活的,这一依存环境就是社区。恢复性司法强调的社区矫正理论,通过动员社区解决犯罪问题,通过犯罪人的社区服务以及一系列的赔偿性措施力图化解人际冲突,减少社区矛盾,从而消除犯罪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恢复社区的原状以及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对犯罪人而言,因为其犯罪行为会招致来自被害人的怨恨和来自社区的歧视,使他即便是接受了刑罚的惩罚后,也将很难重新融入社区。对社区而言,因为犯罪的发生,可能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友之间的不和睦,从而使社区成员间的联系和信任受到破坏。如果被害人与犯罪人及其双方家庭成员、社区成员能够正确对待,通过探究犯罪的原因,寻找解决的办法,使人与人之间的误解消除,导致犯罪发生的根源消失,那么消除因犯罪而使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区受到的不良影响,以期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也就变得实际可行。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犯罪损害后果的赔偿与恢复,对于受到犯罪损害的被害人和社区来说,犯罪者履行给付财物或服务的义务,具有实质性的效用。另一方面,这种赔偿负担也促使其他潜在的犯罪者增强规范意识,不会误以为违反刑法只需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实质性地赔偿被害人损失和面对被害人责问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恢复性司法既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刑罚对社会关系形成的再次冲击与破坏的风险,减少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与紧张关系,又能够使得人与人之间做到真诚地谅解与包容,降低社会人际冲突的发生可能性,充分发挥犯罪预防的功效。
【注释】
[①][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68.77.
[②]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9.300.
[③]孙明.《预防犯罪:一种国际实践》,载《检察日报》2001年7月3日第3版.
[④]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7.
[⑤]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16.
[⑥]张庆方:《恢复性司法》,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