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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民间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来说,对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人们都会把它称作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种要取缔的东西,但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它是必然要走过的一种二元金融结构。因此,在本文看来,这些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对“民间金融”这样的理解,这就使得我们把它当作一个中性东西,没有正式与非正式、正规与非正规之分,更不是一谈到民间金融就坚决予以否认的问题,因此要界定民间金融就要考虑如下几点。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3.民间金融产生于官方金融的边界地带,当国有银行对民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融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时,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加之它的供求关系、运行机制、交易行为与契约治理具有市场化特征,又与民营经济有着“天然”的体制姻缘,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今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过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从上面的分析中看出,我们应该排除那种对民间金融完全否定的看法并允许其在适当的空间内获得发展,同时,应该看到这些金融形式毕竟是与落后的经济方式和经济条件相联系的,是落后的金融形式;而作为现代资本主义大生产产物的银行系统,是先进的金融形式,代表着未来民间投融资的方向,它对前者的替代是历史的必然。
1.1产权与激励优势科学的产权制度具有有效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金融机构作为一种与国有金融机构相对的金融组织,由于资本为各个私人所有,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产权划分非常明晰,具有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赵永亮,2008)。民间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处理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三者的平衡关系,建立与自身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约束机制,有效的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和契约实施,从而激励金融创新。民间金融的这种产权制度与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具有自然的相似性和兼容性,进而使两者间实现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1.2信息优势信息对称是效率市场的基本条件。民间金融组织的社区性质明显,资金的融入者和融出者之间一般为亲戚朋友和熟人,对借款人的道德水平和还款能力都有比较清楚的了解,有效地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使民间金融获得了较正规金融信息充足上的竞争优势。这种优势既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也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
1.3融资效率优势民间资本市场融资效率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民间融资手续简便,一般只需几天,符合农村个人、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特点,与银行申贷程序繁杂、办理相关手续多、授信条件苛刻、审批时间长等相比,民间融资更易受到青睐。此外,民间融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约双方多以个人名义出现,不涉及企业之间利益关系,借款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相应增强,所以偿债率高,信用风险较小。
1.4预算硬约束俗话说:亲兄弟明白帐,一旦借贷关系建立,不管双方何种关系,其预算约束关系便自动生成。较之正规金融领域存在的裙带关系、关系贷款等要优越得多。其次,民间借贷受乡土社会村规民约的制约和本土文化习俗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从而使具有道德风险倾向者却步,使不具备还贷能力的人难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因而使民间借贷的风险得以降低。
近年来,“三农”融资越来越表现出民间融资热的趋势,并已渗透到农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农村集镇、城乡结合部、专业化市场等经济活动较为活跃的地区表现尤为突出(蒲祖河,2009)。
2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正面效应
2.1缓解了我国农村金融资源的匮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大量经营网点被撤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政府主导农村金融市场的最后一个堡垒,这无疑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而农村对资金的需求却很旺盛,造成了供需上的不平衡,这就催生了民间金融在农村的发展。民间金融在农村的蓬勃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供需上的矛盾,缩小了城乡之间在金融资源占有上的差距,有效推动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东部地区农村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可以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2有利于农民建立现代信用观念,还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帮助农民建立资金的有偿使用和增值收益的现代信用观念,从而有助于民间借贷主体发展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形式是无息的,有很强的互质,我国居民尤其是农民向来是重储蓄轻投资,由于文化水平和社会环境的限制,以及我国利率低水平现状,人们可投资的渠道极少,民间金融组织的“草根性”符合了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提供了良好的媒介,改善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
2.3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和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改善民间金融独有的竞争力和生命力使正规金融有危机感,迫使正规金融进行全面的改革,从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在与民间金融的竞争中,国有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的金融服务有了很大改善。在竞争中国有商业银行也开始开拓新的市场,如工商银行开办个体私营贷款,建设银行推出了个人创业贷款,农业银行则简化了贷款审批手续减少贷款申请的批准时间。这应该是民间金融对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贡献之一。
2.4促进金融创新今天很多正规的金融活动,在起初就是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例如,今天己经达到年规模数以亿元计的同业拆借活动,起初就是非正规金融;再如,今天的股票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也是非正规金融。来自民间和基层的民间金融是完全市场化的,它会应市场需求而进行金融创新,而且这些创新往往具有可操作性和持久性,不可否认,民间金融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
3民间金融组织的负面效应
3.1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由于民间金融的运作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的下降。例如,当经济过热,政府实行紧缩策时,处在政府货币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而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加强信贷活动牟取更多利润这将抵消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使得经济难以“软着陆”。
3.2民间金融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加之大多属于私下交易,许多无序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薄弱,有时甚至出现逼死人命的事件或引发刑事案件,危害严重,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3民间信贷投资方向不规范贷款不问用途是大部分民间金融组织的特点之一。配置资金不考虑国家产政策,而是单纯以获利多少为目的。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资金配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导致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即使国家限制的产业,只要效益好,他也全力支持。如:一些污染严重的纺织漂染、化工甚至赌博等丑恶现象也在放款之列。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使农村民间金融风险加剧。作为一种自发性的私营金融活动,民间金融组织资金的力量较小,本身又无雄厚的经济实力作担保,大部分情况下是全部负债经营,而操作人员又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经营安全性不高,信用水平低下。一旦市场发生急剧变化,遇到贷款逾期收不回,造成呆帐时,极易出现倒闭破产情况。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以总结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的贡献是更重要的。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给农村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是其组织不完善、运行不规范导致,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运行机制的研究,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走向规范化,以减少其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永亮.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J].2008(12),开放导报:88-91.
[2]蒲祖河,“三农”融资需求与发展民间资本市场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9(10):120-122.
[3]费淑静.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绩效与监管制度安排[J].农村经济.2008(5):79-82.
【关键词】民间金融;融资;中小企业
我国中小企业已占到全国经济总量的60%,企业数量的99%,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的存在与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融资困难一直是广大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融资面临信用歧视
以前为了搞活企业,我国曾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要求银行部门要重点支持大企业,确保大企业的信贷,对中小企业就不重视,在确保大企业的基础上才予以考虑,造成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歧视,导致银行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缺乏对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重视。随着各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业务向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个别银行有诸如一定数额以下或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下企业不贷的规定,恰恰断掉了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缺乏
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贷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逃费、悬空银行债务现象发生,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收费多,如在土地房产抵押评估和登记手续中,评估包括申请、实地勘测、限价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向权利登记等,极为繁琐。
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政策法规,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另外,法律的执行环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恐贷”心理。
(三)缺少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
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民生银行原来的初衷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可是现在它已经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了,其他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原来也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可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严格,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一)民间融资规模较大
在被调查的农户和工商企业户中,90%以上的都在民间融资,融资额10-50万元之间;中国人民银行对浙江省400家私营企业的调查,浙江省私营企业间接融资的比例高达80%左右,在所有间接融资中,民间借贷占20%左右。这一方面说明私营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仍然依赖于正规金融融资,但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在江苏,民间借贷主要以个人借贷为主,而且规模较小。所以,民间融资已渗透到日常消费、农业生产、商品贸易、项目开发、制造加工业及购房购车等。值得注意的是,行政主体间接向民间融资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个别乡镇为开发步行街或完成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因自身信誉问题无法筹集资金,便要求所属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民间举债筹集政府公用资金。
(二)交易成本优势
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首先主要体现在信息成本优势方面,因为民间金融比较大众化,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双方的接触是比较频繁的,为此民间金融组织在花费很低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就能比较准确和全面的收集到贷款人(中小企业)的各方面的信息,这使得民间金融组织在低成本的条件下就能够较为及时的了解到企业贷款风险性,并采取相应措施。而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组织所不具有的,民间金融本身具备的条件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这一最大融资障碍。其次,民间金融的借贷操作比较简便,与正规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统一化的规则和标准化的信贷合同,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这样可以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时间以及减少其很多的费用。然而,民间金融组织的合同内容简洁而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借贷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交易成本较低情况下,如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归还的方式等做出更合理的创新和变通,而这一点是正规金融机构在低交易成本情况下是无法办到的。这样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三)民间金融的担保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的担保相对是比较灵活的。在民间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都比较熟悉,能够通过各种人脉关系并且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进行交易。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等,这些在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而民间金融可以。同时,因为民间金融在社会上存在各种关系原因,使得民间金融市场上自然而然的存在了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存在信用关系的同时,更是处在社会联系中,这种社会联系就是种无形的资源,会给双方带来精神或物质收益。这都灵活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抵押担保约束。
三、发展民间金融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建议
(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的话如果投资者有什么债务问题自身就能够得到保障,也就能降低悲剧的产生。尽快建立健全的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界定合法的民间金融形势,对合法合理的民间金融给予肯定及其正当的法律地位,保证其发展空间,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之下。对于欺诈以及牟取利益为目的的非法民间金融给予严厉打击。
(二)建立民间金融的监管机制
金融机构找内部人员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它不像别的企业那样,所以监管机制尤其重要。如果民间金融内部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投资者来说,肯定不放心把钱存在那里了。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严查。才能保证民间金融的正常运行。通过对合法民间金融的界定,区分合法民间金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管制中来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金融风险的控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民间金融发展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网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债权债务管理约束,严格其主要业务范围,制定浮动利率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民间金融。
(三)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防范民间融资道德风险
民间金融对于我们群众来说,它也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想要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规范民间借贷契约。要对民间借贷的借据、合同契约进行规范,完善借据,促使其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二是强调借贷双方信誉和偿还能力的调查。借贷双方都应对对方的个人信誉和品质进行了解,尤其要对贷方的偿还能力进行比较准确的判断,从初始环节杜绝赖账事件的发生。三是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债权人掌握在法律保护期内行使追索权,对于债务人赖账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金融资源,农村金融,金融支农,Tobit
一:引言
金融资源需求问题一直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温铁军(2001)通过对农户借贷规模分布的研究,认为1985年前农户的贷款主要来自于农业银行与信用社,而在1990年后农户从银行与信用社的贷款规模有所下降,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史清华(2002)通过对山西745农户的调查研究,发现正规金融在农户的生产生活中的形象较差金融论文,农户已经把其排除在自己的生产生活之外。朱守银(2003)通过调查,认为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向信用社借款的比例较高,而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更倾向于亲朋好友借贷。叶敬忠等(2004)从社会学角度对农村金融资源的供求进行分析,发现农村正规金融的供给对象主要是富裕的、拥有较高社会资本的农户,贫困农户主要的融资渠道是民间金融。
然而国内的研究主要着重于从金融供给方面来实现农村金融资源需求,主要包括增加金融机构的布点、扩大融资的途径来解决农村金融的需求问题,而对于将农户作为有效的需求主体则较少作系统深入的分析论文提纲格式。已有文献表明,农户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与金融市场提供者,农户才是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消费者。因此,有必要对各地区农村金融资源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评估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厘清金融资源的有效需求的影响因素金融论文,为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运用Tobit模型探索出农村金融资源需求的影响因素。
二、研究方法及说明
本研究考虑在给定一组农户的特征向量的条件下,农户如何选择金融资源。而在一般状况下, 农户选择金融资源的比例 ∈[0,1],数据被截断,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的参数是严重的有偏和不一致。所以,采用Tobit回归分析,该方法可解释截取数据,以此来判断各因素对农村资源应用比例的影响程度。
Tobit模型是James.Tobin(1958)在研究耐用消费品需求时提出的一个经济计量学模型。Tobit模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解释变量是可观测的(即取实际观测值),而被解释变量只能以受限制的方式被观测到,即我们观察到的取值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具体来讲“无限制”观测值均取实际的观测值,“受限”观测值均截取为0。
对于第j地区,标准的Tobit模型为:
其中, 为潜在变量金融论文,为观察到的因变量,为自变量,为相关系数向量,为独立的且~N(0, )
三:指标的选取及数据说明
一:指标的选取
运用Tobit模型分析农户特征对金融资源需求的影响时,首先要确定其影响因素的具体指标。本研究的核心是每个指标的改变对农村金融资源的需求产生显著的影响。基于以上考虑,并兼顾样本数据的可比性、可得性、科学性与影响的重要程度,本研究构建了影响金融资源需求的量因素的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变量的选取
变量类别
变量
代码
变量定义
预期影响方向
决策者特征
户主年龄(岁)
按户主实际年龄计算
-
户主受教育程度(年)
按户主实际受教育年限计算
+
最高受教育年(年)
按家庭成员中最高受教育者年限计算
+
户主性别
按男性户主比例计算
+
家庭负担
在学人数(人)
按家庭中实际上学人数计算
-
65岁以上老人(人)
按家庭中65岁(含)以上人数计算
-
金融资源存量及利用
劳动力(人)
按家庭中成人劳动力人数计算
+
户场收入(元)
按2006年家庭户场收入计算
+
户场财产与资产情况
耕地面积(亩)
按家庭实际拥有的耕地面积计算
+
生产经营总值(千元)
按家庭生产经营总值计算
+
果树林木总值(千元)
按家庭果树林木生产总值计算
+
牲畜总值(千元)
按家庭从事畜牧业所产生的生产总值计算
+
常数项
常数项
c
摘 要 民间借贷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讨论的热门话题。基于规制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为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需要,有必要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考察民间借贷监管现状,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管法律的缺位、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至此,我国民间借贷的应有思路因从适度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入手,从而保证民间借贷运行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管制 监管
作者简介:胡承伟,安徽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9-02
民间借贷这把“双刃剑”在利用自身优势弥补正规金融服务不足的同时,由于监管机制的缺失而威胁到金融秩序与金融安全。其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浙江吴英案”、“温州跑路潮事件”、“包头金利斌自焚事件”等三个典型的民间借贷事件,凸显了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和问题症结。由此出发,传统上对于民间借贷持严厉压制的态度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在放松规制的前提下,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不失为解决民间借贷监管问题的一个较优方案。
一、民间借贷监管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体系外,监管方面一直处于空白的状态。然而这不表示民间借贷就不需要监管。结合民间借贷在现实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结果或违法,或犯罪,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实施一定的法律监管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规制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活动处于合法化边缘,由于监管依据等法律规定的空白,金融监管部门很难进行监管,加上民间借贷机构存在组织涣散、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金融风险在所难免。“主体、借据、担保、利率、用途”等五大风险交叉出现在民间借贷的交易活动中。同时,民间借贷也在冲击着金融秩序。借贷双方自由地约定利率,易形成黑市利率,对国家利率是不利的,实质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二)稳定社会秩序
建立在债务人信任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丧失信用时,债权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尤其在债务人携款潜逃时,债权人更是无所适从。实践中常见的是,在债务人未提供担保时,民间合会携款潜逃的倒会事件会经常发生,给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同时,高利贷行为因借款人急需借款而发生,当贷款人无法从借款人处获得本金和利息时,贷款人诉诸于私力使用暴力手段解决债务纠纷,纠纷性质迅速发生转变,矛盾进一步恶化,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为甚重的是,民间借贷常常成为金融犯罪的工具。
(三)保证金融信息真实性,从而便于国家宏观调控
民间借贷的隐蔽性,易造成金融信息的失真,导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大为削弱。民间借贷的资金在体外运作,不便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资金运作整体进行全面的把握,从更深层次上来说,难以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局部经济过热的现象迟迟不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现有民间借贷监管的缺陷
民间借贷的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扩大,社会主体已经意识到了民间借贷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双面影响。试通过完善的监管制度来克服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有助于平衡民间金融自由和金融秩序的关系。现阶段,我国虽已开始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但监管过程中显露的缺陷却一直未得到弥补,这值得我们思考。
(一)民间借贷监管法律的缺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创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民间借贷作为社会出现的一种新兴事物,之所以被社会争论的沸沸扬扬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尚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界、司法界及普通大众基于各自的立场从不同层面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与非法、如何监管等问题作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判断。对民间借贷作出简单规定法律规范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最高院司法解释,其他甚至三部被称为狭义上的银行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均没有针对民间借贷活动做出规定。民间借贷立法呼声愈来愈高涨的趋势有增无减。民间借贷监管依据空白、监管主体的缺失、监管措施的单一,导致监管实践依然落后甚至停滞不前。监管当局面对民间借贷的复杂情形,往往会感到无所适从。没有可供参照的标准,只能采取坐观其变的态度,任其发展,或者直接取缔。实际上,民间借贷监管法律涉及到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定位之界定。居于何种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如果合法的民间借贷逾越合法边界而转向非法时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作出统一而详细的规定。简单的规定会产生法律冲突甚或打架的现象,即使是通过法律解释也很难对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疑问给出一个合理的答案。“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遗憾的是,在这些内容中,民间借贷却因无“法”而得不到金融监管机构全方位的监管。
(二)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民间借贷监管法律的缺位并没有阻碍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步伐。依托于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民间借贷监管现状则表现为在严格管制态度的驱动下,压制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完全不顾及市场对公平竞争和效益的需求。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之义,于整个金融市场而言,其不能容忍如此之严厉的管制手段影响其自身的发展。“中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势头不相匹配的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扭曲了社会融资的结构,增加了银行信贷的风险。”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管制过严的后果是严重的。其不仅封杀了民间借贷进入正规金融体系的可能性,阻碍了民间借贷进入金融市场的道路,还使金融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得不到根本上的满足。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合法性被排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模式呈现过重且多样责任并存的结构,民间借贷监管的固有严管态度在此又得以体现。
三、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思路
通过对现有民间借贷监管缺陷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应有思路是:结合外国的监管经验,从适度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入手,从而保证民间借贷阳光化和规范化的运行。
(一)适度放松管制,使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道路
政府对民间借贷过严管制不仅使得民间借贷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还可能滋生民间借贷的畸形。过严管制在短时间内奏效明显,但不是长久之计。金融秩序可以通过过严管制在一段时间内
得到巩固,然而从长远看来,持巨额闲置资金的资金供求者与急需资金的资金需求者在正规金融渠道不能给予他们充足的金融服务时,唯有选择非正规融资渠道实现对民间资金的使用。久而久之,这将直接导致多年来民间借贷活动并未因过严管制而日益减少,相反却是愈演愈烈。基于金融抑制理念的严格管制做法切实应该得到调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适度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充分尊重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使民间借贷主体能够与正规金融机构一起参与到竞争,能实现优势互补,保证社会资金市场价值的最大化。适度的“度”在哪里,该如何把握这个“度”,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台湾地区对各种民间借贷形式,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1)打击、取缔地下投资公司等带黑社会犯罪性质的地下融资;(2)对地下银行、合会、标会等互较强或规范化的民间借贷组织,则采取了整顿、改造并制定法律法规给予合法化,加强监管。如在1999年《民法债编》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合会的法律地位,对会头会脚的责任与义务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总体上来,台湾政府放松了对民间借贷管制,即使对大部分被定为非法的、未造成明显不公的民间融资行为,除非引起较大的社会风波,否则一般不予以打压或取缔。我国可以参照这种做法,对民间借贷的管制采区别对待、分类进行的原则。如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对金融中间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和监督,要求这些机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严查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经营活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当然,降低民间借贷准入金融市场的门槛,使民间借贷进入国家金融体系中,确保民间借贷主体与正规金融机构在竞争机制的推动下实现金融市场资源最优配置,可以满足各主体的融资需求,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道路畅通无阻。
(二)建立和完善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道路
对民间借贷适度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可任由民间借贷随意发展。民间借贷自开始至结束的潜在风险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要求我们借用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监管。也就是说,在管制的前提下,利用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是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手段的必然选择。具体措施上,首先,针对监管法律空缺状况,我们首先得通过立法来弥补。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原则等都可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保证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关于监管主体,考虑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进行统一监管,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地方实际情况可设立地方监管主体,具体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政策,保证监管效果。关于监管内容,可对民间借贷的范围、内容、用途尤其是利率作出细化规定。例如利率的规定可参考美国、香港等地区的做法,设定合理的利率上限,并针对违反不同利率层次限制的借贷主体规定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关于监管对象,要重点关注主要的民间借贷对象,如合会、地下钱庄、典当、小额贷款等,对于其他民间借贷形式仅进行违法性监管。有学者提出我国民间借贷以营利性为标准可划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基于此种划分,民间借贷监管对象当有所区别。关于监管原则,金融秩序与金融正义原则应当首先被纳入到监管法律中,因为只有同时兼顾这两个原则,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与保证金融主体融资需求的矛盾才能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本着金融资源配置正义的原则,才能给予民间借贷在我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利用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同时,监管原则还应当包括可控发展原则。可控发展是要使民间借贷在科学的监控之下有序的发展,以保证民间借贷的安全,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在可控原则的指导下构建法律体系,监测预警系统,随时掌握民间借贷的活动信息,以此对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其他不公正现象进行控制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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