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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宿、赌博、吸毒、传播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1.职责有限,鞭长莫及
社会矛盾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错综复杂的。一起社会矛盾纠纷通常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牵涉到多个政府部门,而公安部门管理和执法权限有限,只能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可能逐一解决一起社会矛盾纠纷中涉及的所有问题,这就需要公安机关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协商解决,然而,在现行的体制中,各部门之间缺少交流协作,而且矛盾纠纷通常所涉及的多个部门之间有交叉重叠的部分,这时候一些部门就会相互推脱,互相踢皮球,导致事情得不到合理解决,从而使人员对相关工作人员十分不满,甚至进一步导致矛盾升级,从而出现群众上访甚至聚众闹事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现象,使社会管理工作难度愈发增大。
2.公安机关社区治安管理创新的措施
2.1改进社会管理方式
公安机关要创新社区治安管理,要在管理方法上多下功夫,变原来的以管制为主,忽略服务的方式为新型的服务性管理方式,以服务为主,同时又辅以有效的管制手段[2]。此外,公安机关要转变社区治安管理模式,变模式化流程化管理为提供个性化符合公众需求的管理。公安机关也可以转变工作思路,通过委托、承包和共管的方式把更多的社会力量拉入社会管理体系之中,把一些可以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任务比如社会服务转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公安机关主要在治安管理方面进行协调指导。
2.2管理主体多元化
在以往的以管制为主的社会管理体系中,重负往往是以管理者甚至是压制者的角色出现的,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全都有政府部门负责办理。这种社会管理方式不但使得社会管理行政化趋势严重,缺少活力,模式僵化,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同时,社会民众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部门的事,与个人无关,从而造成民众缺乏自我管理的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社会舆论监督管理作用也会极大地减弱[3]。要创新社会管理,使社区治安管理由治安型转变为管理型和服务型,就必须改变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状况,在“统放结合”的原则下,最大限度发挥经济社会背景下社会和市场的作用,大的方针政策以及组织管理方面的必须由政府负责的,各级机关务必要承担责任,落到实处;那些政府不便管理或者可以交由社会或市场管理的,可以交由社会组织或者市场主体负责,使社会管理由政府独揽变为政府与社会、市场合力管理,从而使社会管理模式进一步优化升级。
2.3科学配置警力
目前公安机关编制有限,如何科学配置警力,在有限的编制内有效尽可能提高人力资源的效率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着力点。在配置警力时,一定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警力队伍管理机制,合理配置各类岗位的职务级别,充分依靠基层治安人员力量,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增强民众自我管理和社会责任意识,以最少的警力获取最佳的治安效果。此外,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警力配置也要科学合理,在配置之前要先做好调研工作,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配备警力,同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交流,大力推广基于实际需求的各部门之间警力流动交换,使民警熟悉各方面的工作,以提高其掌控局势、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个人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来弥补人力不足。
3.结论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路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街道综治办、、华出所、工商所、劳务所、城管监察分队、人口办等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大中型企业治安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区推进办,负责督促协调、情况信息、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综治办。
二、工作内容
1、开展对大中型企业基础排摸;2、建立大中型企业治安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3、做好大中型企业周边地区图像监控设施建设;4、大中型企业周边突出治安问题综合整治;5、来沪人员管理;6、不安定因素的预防处置。
三、工作职责
1、对大中型企业基础排摸工作由分局治安支队提供各类数据交地区派出所,由所在地派出所统一汇总后交街道综治办备案。
2、每季度大中型企业治安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街道综治办牵头,分局治安支队、地区派出所负责通报一季度治安情况。并对下一步防范工作提出建议,其它职能部门对各自工作需要各单位配合或者大中型企业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实际困难予以沟通和解答。
3、有关大中型企业图像监控设施建设,由各单位在自报基础上,分局治安支队、地区派出所进行汇总,统一报街道综治办备案,原则上厂区内图像监控设施建设经费由各企业负担,对于厂区外周边地区治安复杂道路、部位图像监控建设规划,由街道综治办提出方案,按照街道财政实际情况,追加建设资金,增加监控探头。
4、对大中型企业周边突出治安问题整治工作,由街道综治办牵头,地区派出所负责治安问题整治方案,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力争大中型企业周边“三无场所”(无证废品收购站点、无证劳务中介、无证发廊)取缔率达到90%。
5、加强对来沪人员管理,街道人口办对各单位来沪人员总人数1000人以上为重点,组织社区综合协管员每月一次集中进大中型企业开展人口信息采集登记、临时居住证办理等工作,为方便企业员工办证,对有办公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集中设立居住证办证受理点,力争大中型企业外来员工信息采集率、办证率达到90%以上。同时,按照区人口办的要求,街道人口办负责对开发区内大中型企业来沪人员开展人口信息采集登记、临时居住证等发证工作。
6、不安定因素的预防处置工作,主要由分局治安支队、地区派出所、企业保卫处(科)建立企业内部不安定因素排摸机制,通过每季度联系会议对辖区内大中型企业不安定因素开展分析研判,研究制定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已发生的不安定因素,确保不形成热点问题。
四、工作措施
分局治安支队和地区派出所:负责配合处置大中型企业不安定因素,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和企业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不同类型大中型企业的防范工作要求,由治安支队、各派出所落实分类管理,督促各大中型企业拨出专门款项,完善相关内部保卫机构,加强企业内部以“四防”为主的安全防范建设,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提升企业自身防范能力;组织力量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案件开展侦破案件工作;加强大中型企业周边的治安防范工作和对废旧行业等易销赃场所的管理。
综治办:负责此项工作的牵头协调等工作,确保大中型企业治安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人口办:负责来沪人员信息采集、发证登记等相关工作,力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中大型企业周边乱设摊、黑广告等行为的取缔整治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中大型企业周边无证废品收购(站)点等行业场所的取缔处罚工作。
劳务所:负责加强对大中型企业规范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办:负责加强对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大中型企业治安管理工作是本地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平安”,服务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发挥专门工作班子组织协调作用,落实推进各项工作措施。
2、以块为主,密切协作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做好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和资源共享,切实形成治安管理工作合力。要以加强大中型企业治安管理工作为契机,根据辖区内大中型企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落实必要的资金和人员,加强技防、人防建设,努力使辖区内大中型企业治安管理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关键词:高校校园;治安安全;管理体系
一、高校治安管理体系的概念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性与系统性工程。①高等院校作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高级知识人才的学府,其治安工作的效果已经被社会各界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学术界通说理论认为,高校的治安管理体系,是以治安防控体系为基础,涵盖组织指挥系统、接处警系统、师生群防群治、校内外各部门联动配合的立体化体系。②其中,作为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高校治安防控体系是指高校安保部门从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定需要出发,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科学整合现有保卫力量和社会资源,把防范、管理、控制、服务等多种措施有机结合,形成统一指挥、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运转的体系,形成覆盖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的系统性工程。③
二、构建高校治安管理体系的目的与意义
随着教学与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和拓展,高校的办学规模逐年扩大、招生方式、招生层次与对象呈现多元化发展。开放型大学的建设理念,使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入住校园,导致校内各类人员的数量剧增,人员成分随之复杂化。高校的发展建设呈现出各项生机勃勃的新景象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威胁校园公共财产、教职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不稳定因素。④能否还校园师生一个安宁、单纯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不仅是高校保卫部门的基本职责,也是学校各部门、政府与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热点。高校治安管理体系建设是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快速反应的有效举措,能全面了解校内的治安动态,迅速控制校内的突发事件。⑤以往的治安防控存在单一性、滞后性、被动性等诸多弊端,面对新问题时难免会力有不逮。常规程序往往是在发案后,由保卫部门组织保卫干部进行调查走访、摸底排队等寻求线索,容易贻误战机。治安管理体系,是通过连接指挥中心、接处警、防控、联动等各系统要素,在案发前的数据采集与信息预警上取得先机,其次在案件发生后的短时间内集成线索。治安管理体系的另一大优势在于通过多系统的联动,第一时间发现校园内各类治安隐患,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避免形成治安、刑事事件。探索研究高校治安管理体系建设,能为构建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综合组织协调全校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提供理念指导与实践参考。⑥科学合理的高校治安管理体系,有利于贯彻落实各级党政负责人对高校治安的把控与监督,保障治安管理体系能够在校党委领导下,各级单位形成通力合作的良好局面。
三、高校治安管理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校园周边环境复杂
各大高校周边往往可见各类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这些场所在经营范围上良莠不齐,违法经营状况堪忧,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导致治安防控工作难度大。商贩在校门口的街道上随意摆摊设点,占据车辆与行人通道,摊贩与城管、校园管理人员、师生之间经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为争取经济效益,送外卖的车辆争分夺秒,横冲直撞,不仅影响学校出入口的管理秩序,也严重威胁着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部分校园周边配套设施不够完善,公交线路较少,当运政部门缺乏监督检查时,就会导致无营运资质的人员与车辆,即“黑车”“黑司机”聚集,若错过地铁、公交、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部分师生往往被迫选择这类危险性极高、安全隐患极大的交通方式,搭乘此类车辆遭到伤害、侵犯的案件已有报道。
(二)校园内环境复杂
在办学层次与培养方式在历经几次教育改革后,我国的大学教育已从以往的全日制培养学生过度到在职研究生、社会培训班等多种教学形式协同发展,高校内的学生在层次、年龄、社会经验上差距很大,平时相处难免发生各类矛盾,辅导员与教师有时也难以有效管理。大学校园除了常规的教学、科研设施,还遍布运动场、超市、书店、宾馆等生活服务机构,这些营业性机构除了服务校内师生外,由于较为低廉的价格备受社会人员青睐,导致高峰时段校内人员的数量剧增,成份复杂,缺乏执法权的高校保卫部门根本无法进行管理。⑦
(三)师生缺乏安全意识
校园环境相对单纯封闭,绝大部分师生对严峻的治安形势没有清醒认识,尽管高校保卫部门不间断进行宣传教育,但师生缺乏防范意识的现象严重。时常出现门窗不关,贵重物品保管不善的丢失行为,流入校内的社会闲散人员对师生诈骗常常容易得手,甚至发生盗窃、抢劫等人身与财产的侵犯类伤害案件。
四、构建高校治安管理体系的措施
(一)以原有的治安防控体系为主体,通过吸纳组织指挥系统、校园接处警系统、校园治安信息共享平台等要素构建立体治安管理体系,形成快速反应,统一指挥
在第一时间了解当前治安事件,按照“预警—处置—善后”的程序,通过有效信息的指引,在快速联动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处置,用科学合理的治安管理体系去规避校园内的治安风险。
(二)加强校外各部门联通
高校保卫部门没有执法权,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联合公安、城管、工商等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共同构筑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管理体系,例如:公安部门对校园及周边的治安情况进行整治,检查登记校内外营业场所的经营范围与租住人员,排查并解决隐患,建立治安管理档案,对校园内外的重点人口与特种行业进行把控;城管部门加强对校门口附近道路上流动摊位的清理力度,引导流动商贩按时、按点经营,不占用行人与机动车道,减少交通事故隐患;由于校园周边各类餐饮、娱乐场所情况较为复杂,工商部门应在商铺提交申请、审核等环节做好监督记录,及时对可能的违法经营行为下达整改通知,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安与消防机关处理。
(三)校内部门间的相互联动
保卫处是高校保卫的直接责任单位,在构建高校治安管理体系中,处于主人翁地位。除了吸纳更多优秀人才进入保卫管理岗位,及时更新各种器材设施外,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做好校园治安管理体系工作的核心保障,通过自上而下层层抓落实,相互协调,对完成情况较好的部门予以嘉奖,对未达目标的部门予以督促,强力支持卫处的工作。针对校内教职员工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高校应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三进措施,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以必修课学分的方式固定下来,形成“以安全知识教育为基础,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教育为核心,以法纪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要求”的教育内容,建立“以课堂为主要渠道,以各种宣传阵地为载体,以丰富的活动为重要支撑”的方法体系。必须重点抓好新生群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让其在入学时就绷紧治安防范的神经。通过日常的教学计划、邀请专家进行讲座、开展认知校园治安活动等方式,对校内师生进行有关的普法和安全防范教育,帮助其认清社会的治安现状,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与能力。⑧
(四)加强高校治安管理体系的“三防一体化”建设
人防层面:首先要加大校园内各出入口、校内办公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的安保力度,执勤队员每小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通过对讲系统将校园内突况第一时间上报,便于当班领导及时有效的做出处理决策。每天进出校园的人员和车流量较大,要做好外来车辆及人员的登记与查问,将危险与隐患最大限度的阻挡在校门之外,并在案件易发区域设立治安执勤岗,保障打击力度与速度的同时,对妄图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震慑。物防层面:校内基础设施应定期维修更新,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坠落、踩踏等安全事故。各重点部位的负责单位要经常性不定期抽查,及时加固门窗、防盗设施等,划分区域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将治安隐患及时上报处理。技防层面: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天眼工程、楼宇对讲、电子报警、面部识别报警系统等高科技产品已经越来越普遍的应用于高校保卫工作中,极大的增强了高校保卫的力度。在技防的完善建设中,要特别注意校园内道路岔口、主要关节点、案件高发区域的布控点位与布控密度,实现明暗结合,跟踪抓拍。切实帮助视频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可疑人员并进行锁定,便于在预警机制上占得先机。
五、结语
一、保甲组织
保甲制度产生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源于春秋时期管仲变法、战国商鞅变法的什伍连坐。,到唐朝发展为“里邻制度。正式形成保甲制度则始于北宋王安石的《保甲法》并首先在开封府界实行。
保甲制度是利用家族制度和宗法伦理观念建立基层行政机构,进行统治的一种社会管理制度,其作用“可为增进地方行政体系整肃之方,其目的是“将使无一家无一人不得其治焉”。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户”即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以一定的户数组成“甲”,再由“甲”组成“保”,由“甲”至“保”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链接,从而使整个社会都完全控制在统治者的掌握之内。
保甲的基本内容是:将相邻的民户进行按照一定数量编制成两级或三级组织,每级组织都设置头目负责;保甲内各户要按一定原则抽调保丁;保甲内要组织保丁轮差巡警;保甲各户内实行“伍保法”连坐;保甲内要置牌登录户籍情况。自宋朝以后,历代封建统治阶级都利用保甲制度维护和强化地方基层控制,清朝则是推行保甲制度力度最大、规制最详备、施行范围最广泛的王朝。清朝推行保甲制度的重要目的是缉捕弥盗,维护治安,但其社会监控镇压职能远远强于其社会管理职能。使保甲制度失去了最初的意义。保甲虽然是官府倡导建立的基层治安组织,但它不是国家治安主体,因为保甲中各级头目只是来官府当差的,不是官,没有官府给予的俸禄报酬。由于保甲是官府强制推行、又无报酬,民户多不愿担任保甲长,充任保甲长多是乡间的无赖;而无赖充任保甲长,又多依仗职权,讹诈勒索钱财以弥补无报酬的缺陷,遂至保甲长声名狼藉,更无良人愿意充任,而治安情形更坏。循环反复,保甲就很难维持。由于民众和官员的消极,保甲总的来讲是没有达到当初设置的效率。
保甲制度的制定初衷是为了增强社会自治,是民众自发维护基层治安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民主性。政府运用社会资源来维护基层治安的一种方式,减少监控的层级,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政府干预过多,有一些强制性,导致保甲制度执行的效果不显著。由此可见保甲在起到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具体说来即是将本是民众自发维护基层治安的行为,演变为官方强制民众被动参与、甚至暴力强迫民众承担维护治安责任。这也是保甲制度虽然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但效率不高、甚至成为恶化基层治安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组织
宋元明清时期,由于县尉、巡检设置于县,基层乡村不设官方机构,而保甲等组织又没有效率,统治者便把目光放在社会组织上。宋以后的家族组织、私社、乡约、会社等社会组织,均具有维护乡村治安的功能,成为此时期基层最普遍的社会治安主体。首先是家族组织。家族中有户、房、族三级组织将管理族人,有与国家意识形态及政治伦理纲常相同的家法家规约束民众,有从辱名、罚跪、罚拜、锁禁、罚停、革胙、罚钱、记过、出族、除位直到处死的家刑以惩处有违反家法行为的族人。家族组织是基层乡村层面协助官府有效治安的辅助组织。其次是私社。唐代出现的私社宋以后发展为三种类型的会社。一是武装性质的会社。晚唐至两宋,战乱频繁,乡村武装如土团、乡兵、土兵等,利用了私社形式大量涌现,称为会社,或乡社。二是类似保甲的会社组织。此类会社由众推举社长,作为职役,主要职责在于“劝农”,兼行维持风纪、防奸察非、调息争讼、举办社学等事。此时的里社已经与保甲性质接近,成为差役,失去了自治、互助的性质。三是自治性质的会社。宋元明清,基层乡村存在诸如节日会、英烈会、赈济会、宗教会等诸多类型的会社。此类会社既具有自愿性,同时又对入会会员有强制性,并通过入会众人的捐助、祭奉及本身的运转增殖来维持其经济基础,又借助节日聚会、赈助贫弱、维持治安等手段来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而后是乡约。乡约是宋代出现的一种乡村自治组织。乡约目的旨在使乡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职责是劝善惩恶、注重教化,内容中多涉及治安。
对于不威胁到君主专制的这些社会组织,政府一般是默许的,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倡导或强制民间使用上述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组织、制度,通过民众自治来实现基层社会管理。
宋元明清社会组织是治安管理的主体,这些组织无需官府人力、物力,与基层民众联系紧密,有先天的优势;也比官府强制组织的什伍、保甲组织更具乡自愿性和积极性。
三、古代治安管理基层治安管理的经验教训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基层的治安管理体制虽然受到来自政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和控制性,但也仍然带有一定的自治色彩并且有其可借鉴之处。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基层地域广大,人口分散聚居,政府力量有限,实施管理必须充分依靠群众,讲群众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2、尊重乡村民间组织的自治性质,不能强制成立,强制使用。民间组织一旦失去自治性质,就会丧失积极性。3、基层的警察组织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综合为治,帮助基层民间组织解决各方面的现实问题,不能只限于治安问题。4、避免无偿使用民间组织。应该从资金、待遇、保障等方面给予民间组织支持,避免无人任职的情况出现。5、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指导,防止黑恶实力、地痞流氓对民间组织的利用,从而失去了社会组织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