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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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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总结

医疗纠纷总结范文第1篇

中图分类号:R749.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9)02-0066-01

饮酒是一种悠久而普遍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风俗,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酒精依赖患者逐渐增多,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本篇对我科2003年1月-2008年6月收治的34例酒精戒断综合征(DT)患者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均为男性,年龄30~59岁,平均37.5岁。持续饮酒史12~40年,平均25年,饮酒量150~250mL/d有10例,250~750mL/d有24例。有8例开始饮酒的年龄在16岁,其他均在20岁以后开始饮酒。出现症状到确诊的时间为10个月~5年。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1]标准。其中有15例因躯体疾病在内、外科住院,因限制饮酒而出现戒断症状转来我科。临床表现为幻觉(多为幻视)25例,妄想16例,四肢粗大震颤、发热、心动过速18例,意识障碍10例,抽搐发作4例。

1.2 辅助检查

本组行B超检查30例,发现脂肪肝30例;行心电图检查12例,以窦性心动过速占首位,其次是ST-T改变、室内传导阻滞,与文献报道相似;行脑电图检查14例,轻度异常9例;行头颅CT20例,脑萎缩16例,腔隙性脑梗死7例;检查肝功能34例;肝功能异常34例;转氨酶升高34例,总胆红素升高21例,白蛋白降低9例,高脂血症11例;发现肾功异常1例,肌酐和尿素氮升高,轻度蛋白尿,还发现心肌损害1例,心肌酶谱升高。

1.3 治疗

对酒精戒断综合征的治疗主要是对症处理。常规大剂量补充维生素B1、B12,促进大脑代谢的治疗及补充能量等;精神症状明显,表现为幻觉、妄想者可用抗精神病药物氟哌啶醇、利培酮等;抽搐持续者静脉滴注地西泮、肌肉注射苯巴比妥,症状控制后可口服抗癫痫药物丙戊酸钠等;震颤发作者可应用地西泮,合并使用抗焦虑药物赛乐特、劳拉西泮等;兴奋躁动严重的可给予保护性约束,症状控制后可配合一定的心理治疗,逐渐达到戒酒的目的。

2 结果

本组经过7~15d的治疗,所有患者戒断症状均完全控制。

3 讨论

酒精依赖的发生取决于饮酒时间的长短和饮酒量的多少,同时取决于年龄、性别、个人素质,目前国内尚无统一标准。一般认为对经常饮酒者,男性饮酒量超过400mL,女性饮酒量每周超过280mL,经过5~10年或更长的时间会产生酒精依赖[2]。临床以震颤状态、抽搐样发作、幻觉、妄想及震颤性谵妄为最常见的症状。

本组均为男性,饮酒与我国传统文化和工作生活环境相关,多为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以后严重影响家庭生活。通过本篇我们可以看到出现幻觉者占73.5%(25/34),这类患者多为视幻觉,有的“看”到墙上有小动物,要去捉,将墙上挂的东西都砸了;有的“看”到恐怖的东西,常东躲,甚至跳墙、跳楼;有的因“看”到有小偷入室盗窃而将家里的东西乱砸;出现四肢粗大震颤、发热、多汗、瞳孔散大、心动过速、易怒者占53%(18/34),出现妄想者占47%(16/34),这类患者多认为家里人在他的饭里放毒,因此拒绝吃饭,认为有人要害他所以整天把自己关在家里,钻到床下等;出现意识障碍者占29%(10/34),这类患者有谵妄、意识模糊、嗜睡;出现抽搐者占11%(4/34)。

以上的所有临床表现说明长期大量饮酒之后,大脑就会对其产生依赖,就如同长期大量吸毒后的成瘾现象一样。一旦人为地停止饮酒,就会出现戒断症状。症状包括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严重的心理渴求以及精神症状。而精神症状又以感知觉障碍的视幻觉为主,由于在视幻觉的支配下,患者会出现伤人、伤己、毁物等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对家庭、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病情严重的还出现妄想症状,甚至出现意识障碍呈现谵妄状态。对自身的神经系统的损害是严重的,包括大脑、脑干、小脑、脊髓、周围神经及皮肤肌肉,而周围神经受损最为常见,本组几乎均有周围神经受损表现。所有患者均发生工作能力及生活质量下降,加重了社会的负担,甚至对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本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年住院人次近万。本组有15例是因其它躯体疾病在内、外科治疗的,其中有肺炎、上消化道出血、酒精性肝损害等在内科住院的;有痔疮、骨折等在外科住院的。住院后由于限制了饮酒,大多在48h内出现早期戒断症状,以幻觉、兴奋躁动为主,其中有的患者在幻觉支配下跳楼摔伤,转来我科封闭病房治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饮酒过量者越来越多,酒精依赖也越来越严重。大家在日常的临床工作中接触到的酒精戒断综合征的患者会越来越多,需要提高对它的认识。

由于酒精依赖患者对酒精的强烈渴求和身体依赖,以致不能自拔,因此应在住院条件下戒酒。戒酒是治疗酒精戒断综合征的最佳方式,临床上应根据患者酒精依赖和中毒的严重情况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轻者可尝试一次性戒断,严重的可采取递减法逐渐戒酒,以减少患者的痛苦和避免因严重的戒断症状而危及生命[3]。

参考文献:

[1] 陈彦方,杨德森,姚芳传,等.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M].第三版(CCMD-3).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医疗纠纷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医病理;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不良医疗后果,医患双方对诊疗死亡的原因发生分歧而产生的纠纷,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的就被称为医疗纠纷[1]。这是广大民众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增强的表现。随着社会对于医疗纠纷的关注度越来越大,医疗纠纷成为当代社会的热点问题。在众多医疗纠纷中,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成为棘手问题。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尤其是解决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安定等具有重要意义。而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即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有助于解决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疗纠纷事件。本文选取120例医疗纠纷尸检资料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回顾性分析。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2月~2012年2月我们收集到的120例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尸检资料作为研究对象。其中64例女性、56例男性;年龄0岁(新生儿)~88岁,平均年龄(48.7±9.7)岁;死者年龄分布:6例

1.2方法 对尸检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包括病历资料、死因鉴定结果、死者家属及医院方陈述资料、尸检和组织病理学检验相关记录等。并进行分类汇总,使用描述性、图表统计方法对尸检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其医疗机构分布、纠纷原因、科室分布、死亡原因等。

2结果

2.1死因分布统计 120例死亡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检验结果显示,心血管系统疾病死亡57例,占所有尸检例数的47.5%,具体分布:心肌梗塞5例、先天性心脏病7例、冠心病19例、肺动脉血栓栓塞26例。其次为呼吸道系统疾病死亡20例(16.7%);消化系统疾病17例(14.2%);中枢神经系统疾病12例(10%);内分泌系统疾病8例(6.7)%,其他类型死亡原因6例(5%)。

2.2被投诉医疗机构分布情况 基层乡镇卫生所或个体诊所87例(72.5%),区县级医院21例(17.5%),12例地市级医院(10.0%),见表1。

2.3尸检诊断与临床诊断的比较情况 与被投诉医疗结构的地区分布情况相一致,基层乡镇卫生所或个体诊所的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率仅为47.1%,未确诊率为20.7,误诊率达到32.2%;其次为县级医院,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率为57.1%,未确诊率为14.3%,误诊率为28.6%;地市级医院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率为66.6%,未确诊率为16.7,误诊率为16.7,见表2。

2.4医疗纠纷科室构成分布 医疗纠纷发生科室以外科室最多,达到67例(55.8%),其中,2例麻醉科(1.7%),17例普外科(14.2%),44例骨科(36.6%),4例其他外科(3.3%);其次为内科室共45例(37.5%),其中,4例呼吸内科(3.3%),30例心内科(25.0%),3例神经内科(2.5%),8例消化内科(6.7%);妇产科共5例(4.2%),儿科共3例(2.5%)。

2.5纠纷解决途径 120例医疗纠纷事件中,31例为双方协商解决(25.8%),53例由卫生局行政部门协调解决(44.2%),36例经过法院诉讼解决(30.0%)。

3讨论

随着我国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宣传,广大民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中,运用法医病理学检验的比例增大,也说明了以上观点。在本研究中,120例医疗纠纷事件中有59例为未确诊和误诊导致,这是诱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若要解决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是明确死因最主要的途径,也是为有关部门提供解决纠纷的最为重要的科学依据。总结分析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有:①未确诊和误诊导致患者死亡,家属要求医院给予赔偿;②患方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③患方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④患方自身素质欠佳,无理取闹。

3.1死因分布分析 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患方对于医院给予死者的临床诊断结果或医护措施存在疑问或不满。由于医院方出现失误导致患者死亡最为常见有未确诊、误诊、延误治疗、医德医风、用药不当、严重失职等情况[2]。但需进行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奠定才能判断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解决此类纠纷,其核心问题就是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与医院诊疗有关。而采取法医病理学检验是查明死亡原因最为有效,也是最为直接的手段。可为有关部门解决纠纷提供有力依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2被投诉医疗机构、科室分布分析 在本组研究资料中,医疗纠纷多发生在基层乡镇卫生所或个体诊所,占据所有医疗纠纷中的72.5%。分析其原因,主要有:①医疗水平、医疗设备相对落后,技术条件差;②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形成不良的医德医风;③医护人员自身素质,包括医护水平、道德素质等相对较低;④卫生资源配置相对缺乏,尤其是知识机构、医疗信息资源方面与地市级医院存在较大差距。

3.3法医病理学检验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分析 法医病理学检验作为查明死者死亡原因最有效,最权威的诊断标准,受到医患双方、病理学医师以及法医等的高度重视。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有很大作用。总结尸检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尸检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可为缓解医患双方矛盾提供时间缓冲,利于协商调解;②尸检为医疗纠纷事件提供有力依据;③通过尸检信息的反馈,有助于医院改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机制、管理能力等。因此,法医病理学检验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为减少医疗纠纷事件,医院方应十分注重自身医疗水平的提高,并秉承对患者负责、服务患者的态度,做好医护相关工作,在出现医患纠纷时,不应逃避,而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调节,并尽早安排法医进行尸检,以尽量减少医患纠纷事件和避免纠纷扩大化、严重化。患方也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问题,而不应采取非法或暴力的行为争取权益。

参考文献:

[1]宋晶莹,王健伟,张维平,等.医疗纠纷尸检存在问题的调查与分析[J].西部医学,2010,22(10):1974-1975.

医疗纠纷总结范文第3篇

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一年整医疗纠纷是否增加相关报到还不多。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医院建设发展客观上起了负面作用。医疗纠纷是客观现象不容回避。对医疗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发现和遵循其规律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妥善处理之是十分必要的。现就这些问题我们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体会做一个总结,以资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医疗纠纷成因应当说多数是综合因素所致,引起医疗纠纷的因素大致可分为背景因素、医方因素、患方因素。现就这三方面因素浅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称社会环境因素或深层次原因。医疗纠纷不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说它对医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着作用。

首先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旧的医疗保障不复存在,新的医疗保障确实存在保障不够;二是受保障人群对新的医疗保障(包括商业保险)需要自己出钱构筑认识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这两个问题都会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基础原因。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保-患”矛盾(基本医疗保险与参保职工的矛盾)转嫁成医-患矛盾,或曰社会机制问题。

其次医疗机构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业”受到严重低于成本的价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断奶”,同时“被推向市场,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救死扶伤”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源自商业经营中“顾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医务人员、病患及家属在思想认识上的不知所从必然在日常的医疗服务活动中有所反应。有些认识上的误区甚至是医疗纠纷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闻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负责任的炒作,误导造成人们在此问题出现的认识误区也是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将“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体给你们曝光”成为威胁医院的口头禅。

再有由于社会变革造成人们心理承受发生问题及部分人对社会不满,转而把医院及医务人员当做“出气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数。“要致富做手术,做了手术扯事故”并非空穴来风。甚至有些病患明说“你们哪么大个医院,给一点算什么吗?”。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国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医方因素

医务人员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较普遍的情绪,医生反对自己的子女学医做医生的情况非常普遍。医疗纠纷中按患方不满医方因素可分为服务态度问题、价格问题、和医疗效果及管理的问题几方面。细分下来有服务水平低、医务人员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工作拖拉、对就诊患者漫不经心、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某些问题指正其在某些方面处置不够妥当、病情解释或交代不清、违反医疗常规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医院管理水平不高、记错账、技术水平不高及缺乏经验等。医方因素归结到一条就是未完全遵守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常规。

1.3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导致医疗纠纷的有患者的个体差异而患方对此没有相应认识、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甚至有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认识误区对医院规章制度理解不准确、有个别医疗纠纷因患者为满足某种需求而提出特别要求引起的、家庭经济或人际关系不良的情绪转移、患者及其家属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患方因素中不排除少数在其他地方(包括非医疗服务行业)“闹事”尝到甜头故意行为。

二、体会与对策

关于背景因素在引发医疗纠纷所起的作用我们很难有所作为。能做的只有在合适的场合进行微弱呼吁。本来“非典”的发生给了全社会对卫生事业发展道路一个反思的机会,至少对卫生队伍整体的评价能更接近其真实情况。但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多少有利于医院发展的变化出现。因此估计在短时间内医疗纠纷仍会保持上升的趋势。至少不会明显下降

引发医疗纠纷的患方因素不在我们控制范围。为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我们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们体会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处理好与医院发展建设的关系。医院软、硬件建设上去了,技术水平提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成效了,医院发展壮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发医疗纠纷的背景因素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不利影响。

我院在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些具体作法简介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2.1学习运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面促进医院管理水平提高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在概念上有明显的区别,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的原则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起到“底线”的刚性作用。医院在条例实施前用2个月时间组织各级种类医务人员对条例逐字逐句学习、讨论。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知道医疗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对照条例中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病案管理部门要求;对病历书写具体要求;对医务人员应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具体要求;对医疗活动中发生了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制度等要求,医院对规章制度全面清理。对医疗活动中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适应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条例立法精神与民法衔接较好,医院在学习条例时特别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内容的学习,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养成保存证据的意识,提高了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素养。对部颁的条例配套规章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质量监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重要控制环节管理

我院长期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环节上。首先对接病人最频繁又最容易忽视的挂号室、出入院处、收费处门诊药房、护士站等“窗口部门”加强管理。同时对手术三关、急诊急救病例、以及医院根据工作经验总结的年纪较大、有心肺合并症等八类特殊病人进行重点要求。保证医疗确保质量不出大问题是对医疗纠纷最有效的预防。

2.3每月定期召开临床科主任联席会

会议内容为布置近阶段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反馈上一阶段对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检查的结果和医疗事故隐患;各科室交流新开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其它需要“关着门”讲的事情。

2.4落实医患沟通制

按卫生部、重庆市卫生局要求将长期以来化解医疗纠纷行之有效的医患有沟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医生、护士接诊新收病人制度,术前谈话制度、重要治疗前谈话签字制度、麻醉医师谈话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时将多年总结出的能有效减少纠纷的要点作为谈话内容制度化。

2.5抓好病历书写和操作常规培训

重点在低年资医师中反复训练对某项疾病诊断处理的常规工作,使其形成条件反射。强化病历书写中对疾病诊断标准(诊断依据)的撑握在病历中有明确的反应。强化对治疗中用药和治疗方法的依据的病历书写,使年轻医师养成医疗活动是有充分依据并在病历中有反应的习惯。在出院医嘱中强化向病人交待复查、随访并有记录。病情观察要及时记录。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医疗纠纷或便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2.6认真处理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总结

对于已发生的医疗纠纷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行政调解、诉讼三个途径处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为通过鉴定和/或诉讼能够很好地让患方解除许多误会,对于内部医务人员的处理也更有说服力。当然不管哪种处理都要注意总结避免犯同样的的错误。

医疗纠纷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6-01-14

1.第三方调解的制度优势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医患之间的纠纷,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运用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劝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医患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优势明显:①符合中国社会传统的“以和为贵”“息讼”文化;②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卫生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可保持自己的独立性;③程序灵活,结案时限短。

2.我国第三方调解的实践

(1)上海模式。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立案后,由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然后再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上海模式的特点:①调解队伍相对专业。②政府对调委会没有明确的财政支持,机构经费短缺,运行困难,并且医调委不能解决赔偿问题。

(2)北京模式。2005年,成立了北京市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有一个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兼)职专家团队,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的申请后,该中心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范畴,予以受理并进行调解。

(3)天津模式。2006年,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立,该调解机构隶属天津仲裁委,由调解委员会聘请在职、退休的医学、法学专家担任调解员。不足之处:①调解要收费;②一裁终局;③专业性差。

(4)南京模式。2003年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调解营利性中介机构正式运行。公司聘请退休医学专家向患者一方提供有偿咨询,经人授权以人身份解决纠纷。南京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采用营利性的公司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但“先付费、后服务”的方式让患者难以接受,同时医疗机构对其权威性、专业性存在诸多质疑。

(5)宁波模式。2008年,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正式成立。医疗纠纷案件实行分类处理:纠纷标的1万元以下的,医院可以自行与患者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再由医调委处理。标的1万元以上的,由理赔中心与患者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再由医调委介入调解。

3.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化建议

(1)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法律法规。我国关于如何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不成体系,因此需要统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法律。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模式和我国各地经长期实践总结出的经验,颁布框架性法律,由各地立法机关因地制宜制定与当地经济、卫生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2)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资金支持系统。第一,各地政府出台法规,由财政部门统一筹备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落到实处。第二,全面推广医疗责任险。强制各级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非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3)加强与诉讼制度的衔接。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中,将第三方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即医疗纠纷在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行。

(4)构建调解人员培养制度。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的医学、法律背景。一是要聘请在职或退休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保证调解队伍的稳定性;二是要保证调解员的公信力,确立回避制度等,调解员的选择要进行透明操作。三是专门培养调解复合型人才。

(5)强化监督机制。在推行第三方调解机制过程中,还需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使第三方机制始终保持中立性、权威性,得到医患双方的信赖。然而目前只有“宁波模式”中提到“全社会参与”,但并未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因此,强化监督机制也将成为下一步优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关注重点。

参考文献:

医疗纠纷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医疗纠纷;法律困境;完善建议

随着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普及,懂法的公民越来越多,遇到一些纠纷,人们已经原来越习惯应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现阶段,社会上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医疗纠纷问题的出现,一是由于制度上的不健全,二是人们的维权意识是不断增强的;但是,法律的出现是有一定滞后性的,因此医疗纠纷问题面临着法律上的一些困境,需要提出一些建议来不断地完善。

1医疗纠纷面临的法律困境

1.1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够完善

医疗纠纷的解决,应该采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目前来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不健全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重在“多元”二字,也就是说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局限于特定的一种,而是多种方式进行互补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具有动态性的,能够满足纠纷解决的多种需要。

医疗纠纷事件具有特殊性,一般都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的,法律之外的解决途径是很少的,一般方法不能适用。法律之外的解决方式必须建立在双方和解并达成一定协议的基础上,但是在实际的纠纷事件中,医患双方往往谁都不会退步,而且双方都明白所谓达成的协议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也就不能强制对方执行,因此协议的达成难度很大;况且医患双方达成协议时,没有第三方进行公证和证明,也没有第三方进行协调,医患双方在协商时一般都会以各自利益为基准,缺乏平等的立场和信任的前提,因此,协商很多情况下是没有结果的。《医疗事故条例》明确,对于卫生部门的行政处受理的医疗纠纷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仅有调解的责任,而没有强制协议执行的职能,医患双方一般不会依托此部门解决纠纷,因为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具有很大的联系,担心卫生行政部门会偏袒医院;而医方担心被卫生部门得知后,会对医方进行处罚,因此医方一般不会采用这种解决纠纷的途径。还有一种新型的调解方式就是依赖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设置在基层,有的设置在省级的专门机构,但是目前,他发挥作用是很受限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设置在基层,也就是在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中设置,基层机构并没有专业的人才提供服务,而且基层的民众也不清楚这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方式,一旦遇到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的医疗纠纷,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束手无策;在省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提供调解服务的专业人员是充足的,基层与之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很多方面都没有完全适用的法律与之相匹配,即使走法律诉讼程序,诉讼人也无法预见诉讼的结果,因为法律并没有对诉讼的情况应该做出什么样的要求严格界定,如何进行操作也没有详细说明,因此,诉讼的法律道路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医疗纠纷事件。

也就是说,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事件主要依靠法律诉讼和非法律部门调解两种方式,但是机制之间并不能协调合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状况,不能使医疗纠纷事件得到方便和完善地解决。

1.2没有适用的法律依据针对医疗纠纷的解决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是解决各种法律事件的直接依据和参照,我国现在虽然有多种与医疗相关的法律,但是并没有针对性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专门法和系统法,目前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一项行政性质的法规,主要围绕着医疗事故规定对医方和病患之间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它起作用的范围是比较有限的,只对于医疗事故有明确规定,但是实际上,医疗纠纷的范围是远远大于医疗事故的,因此,对于很多医疗纠纷问题,它无从解决。

1.3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法律程序没有实际的操作意义

关于鉴定问题,在医疗纠纷事件的鉴定中,存在着“二元化”,医疗事故一方面可以由医学部门进行检定,另一方面,医疗事故的原因可以由司法部门进行鉴定;但是对鉴定的顺序,医患双方持不同的意见,这是出于各自的利益进行考虑的,而进行鉴定的法官的意见也可能不会达成一致。医疗事故的鉴定技术,主要作用是判断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在医方身上还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如果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围,那么就交由法医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这个鉴定结果将最终判定责任方以及其具体的过错,但是使鉴定发挥的效力减弱。

2医疗纠纷的完善建议

2.1完善解决机制

首先要筹建仲裁制度以解决医疗纠纷,我国目前已经有《仲裁法》,要做的就是将医疗纠纷案件纳入到仲裁法的受理范围之内;第二是使调解制度得到一定的完善,我国应该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事件的调解机构,调解的人员应该既有法律专业人员,又有医学专业的人员,共同解决医疗纠纷事件。

2.2明确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法律条文

我国应该建立与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依据,另一方面,可以使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度及执行统一,鉴定人达成一致意见,能够高效率地解决医疗纠纷事件。

2.3规范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

规范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应该完善鉴定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首先要分析现行中的这两种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通过有效的途径加以解决。

3总结

以上分析了医疗纠纷的法律困境和完善建议,希望对医疗纠纷事件的解决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在进一步地完善过程中,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对于医疗纠纷面临的法律困境问题,一定会得到顺利解决。由于笔者的个人水平有限,论述中可能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希望热心的读者能够给予修正或者补充,共同探讨完善医疗纠纷的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

[1]陈美雅.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比较研究.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3:18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