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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通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仅进一步盘活了村集体资产、资源,也确保了村级财务的及时公开。同时,通过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了民主监督,为保证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提供了保障,也使基层干部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及为民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基层干部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
1.2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通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对村集体“三资”的监管,确保村集体“三资”管理在“阳光下”操作,畅通了监督渠道,有效杜绝了基层干部在资产处置、资源发包上的随意性及不廉洁行为,达到了让群众明白、还干部清白的效果,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3实现了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保值增值。
通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使地方政府进一步掌握了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分布、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通过清产核资、加强资金代管、资产资源竞价发包等措施,有效防止了村集体资产闲置、流失、被侵占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了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2“三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2.1资金不足。
由于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因经费短缺,存在电脑老化、缺少扫描议和照相机等硬件设备问题,也存在人员不足、素质不高问题,需要加强培训。希望市里能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2.2管理人员素养有待提高。
由于农户家庭承包信息量大以及软件、网络连接、由于乡镇农经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原因,影响了数据录入进度,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
2.3管理运行机制需要完善。
有的乡镇在“三资”管理具体环节上不够严密,业务不够规范,工作运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有的村开支不经集体研究,大额支出不讨论,支出凭证手续不完整;有的村报帐员对农户往来、应收应付帐款不过明细帐,造成农户查帐较难。
3加强“三资”管理对策和建议
3.1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力度。
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督查力度,定期深入到乡村,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落靠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肃查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和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对村级“三资”委托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督导制度。一方面要定期对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及时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和指导;另一方面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及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狠抓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3.2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乡村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勤政廉政意识,从源头上夯实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要切实加强“三资”管理网络系统建设,做到随时监控,全程监督,适时分析,定期总结,确保规范运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手段现代化、监督经常化。
3.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措施,乡镇政府要有针对性地配强配齐工作人员,加强软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
争取专项经费支持,加大培训力度,为实施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3.4继续加大业务指导力度。
组织专家咨询团、业务指导组深入到乡村进行手把手、面对面的交流,帮助解决“三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性问题,确保“三资”委托工作扎实规范运行。继续推行电算化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确保“三资”管理工作安全运行。
3.5继续强化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力度。
关键词:地租、税费、经济权力
一、引言
本人在《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解析》一文中指出了该法案所蕴含的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不仅使它与以往的土地法案不同,而且,本质上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出租等权限,而这些权限,在过去绝大部分是归村委会的。进一步看,2002年土地法案实际上剥夺的村委会关于对土地各种权限的权力,这正是2002年土地法案光辉之处。但是,依据产权理论,如果不使私有产权落入共有领域,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也需要有效地保护产权。2002年法案只是清楚地界定了土地的大多数权利归属于农民,但是并不能保证农民能够真正地拥有这些权利。在以往的土地法中也规定了农民的一些土地权属,如土地承包15年不变,或30年不变,但是由于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保护自己的权利代价太大,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农民都或多或少地被村委会剥夺了这项权力——未到承包期强行收回土地等等。阻碍农民不能确保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的障碍有两个:(1)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或者说村委会或乡政府越权行使自己的权力,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2)乡政府或村委会通过收取各项税费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或土地租金,变相侵占农民的土地产权。
本文从这两个问题出发,研究农村的方案设计问题,指出一些流行观点的错误,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二、租、税、费之间的关系
为了清楚地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关系,本人先从一个简化的关系入手分析:假设农村土地制度只存在两个当事人:村集体(村委会)和个体农民。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其经济关系是市场关系,交易费用为零。在如此假设下,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如果村委会不自己耕种农田,并且所有的土地都由农民耕种,农民和村委会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土地的租赁关系。如果村委会除了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而不能将农地转作他用,那么,这个村的土地供给就是既定的,因此面临一条垂直的供给曲线。如果将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农民作为租赁方,租金率就是市场的均衡租金率R,农民按这个地租率交纳地租给村委会,村委会按此地租率收取农民的地租。当然这暗含了在此地租率下农民愿意租赁的土地数量都可以被满足,因为租地农民的租地数量若多于村委会拥有的土地数量,均衡地租率会上升;而租地数量少于村委会的土地数量,则均衡地租率会下降。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此时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经济是有效率的。
如果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加进政府,政府以征税人的身份出现,政府征收一个为T的数量税(征收从价税与从量税的道理完全相同),在土地供给刚性的条件下,税负T完全由村委会承担,农民的收入不受影响,土地的配置效率也不变,此时,村委会获得的实际地租为R-T。
如果政府征收的税收T等于地租,则村委会得到的地租率就为零,即R-T=0。若政府征收的税收T大于R,则村委会每出租一亩土地将赔钱T-R块钱,这样村委会将放弃土地的所有权,从而政府也将不会拥有税收,因为无人耕种土地。因此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政府的税收不会高于地租率R,一般地说应该小于地租率。
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收取一定的土地承包费F,政府对农民征收一定的农业税。按中央文件,村委会承包给本村农民的土地所收取的承包费用是非常低的,若加进政府所征收的农业税,仍然低于市场上的租金率,即R-T-F>0。由于村委会除了征收土地承包费外不再征收地租,因此,农民的土地净收益扣除了村委会的承包费F和政府的税收后,净收益大于零,这意味着农民获得了部分的地租,或者说农民拥有土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但是,土地的这部分地租并没有完全地归属于农民,村委会除了向农民代国家征收的农业税和为村集体征收的承包费之外,还向农民征收各种各样的费用。这些费用名义繁多,基本上包括税、费和义务工三部分,扣除农业税外,还需征收: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费部分指乡政府征收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包括:民兵巡联费、计划生育费、五保户、现役军人费、教育附加费、城乡道路费等五统;村集体征收的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三提;义务工包括:10个标准工作日的义务工和20个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累积工,另外还需加进各种集资款及不定期的杂费收取等等(部分项目在税费改革中已经被消除了),这些已演变成目前我国农村越演越烈的农民负担沉重问题。这些费用,有些是按人口征收的,可看作人头税,有些是按土地征收的,可看作是土地税。若令按土地征收的费用为H,则一亩土地的收费总额为:政府税T+承包费F+其他各项按土地征收的费用H。如果土地租金R扣除这些税费项目后还有盈余,即R-T-F-H>0,农民还拥有部分土地净收益,因此,农民还会继续耕种农田,但是,如果R-T-F-H<0,说明农民耕种土地的净收益为负,即每耕种一亩农田将赔钱,农民就会弃荒土地。就前者而言,因为农民拥有部分土地的净收益或部分土地剩余,这就为村委会滥收费提供了空间,村委会各项收费项目就有可能增加。若令H上升,直到R-T-F-H=0为止,农民处于放弃农地的边际上,这一点就是村委会增加各项收费的边界点,只要收费项目低于这一点,村委会增加收费项目就不会使农民放弃土地,只要高于这一点,农民就会放弃土地。
如果进一步假设,农业税T和承包费F是固定不变的,那么,变化的收费项目就是H,只要存在R-T-F-H>0,村委会就会增加H项目,直到R-T-F-H=0为止。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区农民负担会越来越重的原因,村委会在不断攫取农民的土地净收益。
若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村委会是否就不能攫取农民的净收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就是税和租的区别。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转让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耕种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余部分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地租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会收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如果政府开征税收,税赋负担将完全的落入农民头上,而不论农民自己耕种土地还是租给他用。假设政府的税收低于农民获得的地租,则农民将继续耕种或拥有土地;若税收高于地租,则农民就会将土地弃荒,不仅不会耕种,也不可能出租,若税收等与地租,则农民处于耕种与弃荒的边界。
同理,如果政府税收低于地租,但是村委会拥有继续征收其他土地费用的权力,那么村委会所征收的这些费用就相当于向土地的征税,这些费用依然用承包费F和其他杂费H表示,则总税费为T+F+H。
这些总税费将由拥有土地私有产权的农民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这个结论是出乎我们预料的,但事实确实如此。无论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还是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就将负担税赋,如果农民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将支付所有的税赋,但是税赋的最高支付率等于市场的地租率。由此而得出如下推论:
土地税赋支付者支付的最高税赋率等于市场地租率。
三、流行的观点
目前,流行着形形的关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问题的方案,比较著名的有:土地私有化、税费改革、制定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取消镇政府村委会、加强基层的民主化进程等等。本文的这部分,将详细论证各观点的利弊及其在实际应用中所起的作用。
1.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非常热烈的话题,主张土地私有化者有之,反对土地私有化者亦有之。本人对土地私有化持赞成态度,但本人主张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产权是可以分开的,只是将土地的私有产权界定给农民,而政府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的宗旨也正是如此。本人所以坚持土地的私有产权,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产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村政府会产生更大的收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人拥护土地的私有产权。但是土地的产权私有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农村所存在的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两大难题,其理由如下:
第一,任何制度或合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产权,否则制度或合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将会发生。实际上,在我国农村虽然土地的私有产权没有清楚地界定给农民,但是,农民和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法案中的各项权利的确实是相当清楚的。就土地承包年限而言,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法案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法案,都确切地规定了承包年限,中央文件也规定了第一轮承包期是15年不变,第二轮承包期是30年并且不变。但是,中国许多村庄不仅没有忠实地履行土地承包合约也没有忠实地执行中央文件。就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这缘于两个原因:其一,村委会不能忠实地传达中央文件,故意或非故意地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因为农民文化低、农村信息缺乏)。其二,农民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或者保护他的权利成本太高而放弃保护。如农村村民因土地承包纠纷而打官司将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不安全问题。
第二,正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论证的: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如果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但村委会拥有对土地征收税费的权力,那么土地所产生的所有剩余——地租,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归村委会所有。或者说村委会通过它的征收税费权力,成功地将地租全部归其所有。
因此,土地产权私有化尽管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它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和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
2.税费改革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或降低各项税费是许多学者和政治家热衷的问题,并且认为这是解决农民负担沉重的唯一出路。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法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接下来,中央接连下发了关于税费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从实践上看,有些地区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有普及的趋势,有些地区为了防止滥收费,采取了一事一议和各项收费登记在册,农民人手一册,而未登记在册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交等具体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不明显,手续也相当繁琐,交易成本较高。另外,本质上也并没有更本解决农民的负担沉重的问题。或许这些措施能够降低农民税费总额,但是却比必然意味着农民不再承担不合理的税费负担。不过直到目前,并没有明显的数据说明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税费负担下降。而且,有些税费虽然被改革掉了,村委会还会变换花样收取其他的费用,因此,农民的总税费可能并未减少。
3.关于制订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
这一建议的目的是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但是,产权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因此,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村委会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4.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
有些学者将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须实行的。但是这一过程是缓慢的,代价昂贵的。并且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依赖于整体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在整个政治体制民主化进程缓慢的情况下,一个村的民主自治组织并不能真正实现民主自治。
5.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
这项措施与前几项措施比较,不仅相当极端,而且也比较孤立,难以取得较多人的认可。但是,作为一项极端的改革措施,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该观点的人士认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可是,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没有给出其论断的实证分析,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明。本人认为,从经验上说,撤销乡政府和村委会,由县级政府直接面对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其行政管理费用将是巨大的,行政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从历史上看,至少从明清时期,行政设置就已经建设在乡一级了,而各个村也有公共机构,虽然它不是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但是可以协调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农村的行政结构基本上采用了明清以来的行政结构形式,对于这种行政结构形式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各方面的影响,目前还没有看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的分析。因此,极端地提出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至少是不负责任的。
四、政策建议: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
根据本文的分析,本人提出一个交易成本较低、并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它包括如下几项措施:
1.剥夺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拥有农用土地转作他用的审批权、有制止破坏农地的干涉权等少数几项宏观调控的权利,而将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农民。农民承包土地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村委会只是签约方——国家的代表。它只具有代签约权,而不具有任何的变更合约期限、合约数量和合约人等权力,这就从根本上制止了村委会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任意变更土地承包合约的违约行为和攫取部分地租的行为。
2.剥夺村委会的任何征收费用权,不仅村委会没有权力征收除国家税收外的费用,任何行政机构均没有任意向农民征收费用的权利。实际上也要剥夺乡政府变相向农民征收各项费用的权力。
3.村委会和其他行政机构,尤其是乡政府,均不得以建立农村公共设施为借口而强行向农民征收任何费用。村委会和乡政府及其他行政机构只有向农民征收法律上农民必须支付的农业税的权力,村委会只是代国家征收农业税,除此项权力外,它不具有任何受政府允许和法律允许的收费权力,因此就更不具有因农民不交国家税收而被村委会制裁的权力,只有国家指定的机构(指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才拥有制裁的权力。
4.还村委会本来面目,使其成为一个纯粹的农民自治组织。村长只是农民自治组织的组织者和召集人,至于这个组织的公共事务,由这个组织的所有人投票解决或协商解决,任何公共事务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公共组织决定共同分摊公共设施费用,而其中有些村民没有执行,则不得对这些农民强制执行收费,更不能动用政权的力量迫使其缴费,一切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也许有人说,实行这样的方案,村委会的工作几乎将陷于瘫痪。而有许多农村必需的工作将无法进行: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生育、道路水利建设等等。其实不然,就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有些工作做了反倒不如不做,据一些权威统计资料看(国家统计局),自1978年土地承包制施行以来,我国农村的公共教育、公共设施、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投资增长相当缓慢,一些农村的公共教育,如小学校,除了一些赞助商投资或希望工程项目外,村里或乡里基本上没有投入,虽然在三提五统的乡村收费中有教育费一项,但是这项费用是否完全被用于教育,在大多数农村是说不清楚的,然而可观察的事实却是破旧低矮的小学校,长期拖欠的民办教师费用,因陋就简的教学设施等等。从公共福利和养老保险来说,除了给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一些最基本的保证生命安全的补贴以外,大多数农村基本上没有解决农民退休问题、医疗保健问题及其其他的公共福利问题。
农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但是农民获得的公共福利却不见有效增长,有些地区整体的福利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反观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大吃二喝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的,挥霍公共积累、私分卖地款项、设置私刑、随意处罚所谓违规的农民,甚至触犯刑律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不仅如此,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农村村委会的班子成员,基本上是7人班子,他们都是拿年薪的,据我在甘肃省偏远农村的调查,年收入最低的班子成员是2000元以上,而在这个村一个普通农民劳作一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足1000元。
大量的事实说明,村委会的工作是相当不称职的,他们不仅没有真正承担起解决公共事务和实现村民自治的职能,随着对农民收取费用的增加,也没有将提高的公共积累完全用于公共设施上,因此依赖于村委会来解决公共设施和村民自治是不现实的,或者说农村改革20年来村委会的作为已经击碎了我们的梦想,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不仅不会妨碍农村的经济改革进程,也不会妨碍农村的各项公共福利设施的建设,对此本人的意见是:
1.农村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退休制度和公共水利等设施的建立可以通过三方解决:政府解决一部分,因为农民是纳税人,政府有义务投资农村的公共设施和福利。第二部分由一些赞助商和社会慈善机构解决,如希望工程兴办的教育等等,第三部分由农民自己负担。
2.将农村的公共设施尽可能地推向市场,实行谁使用谁交费的原则,比如对一些使用水利设施的人收费、适当收取一些学生的学费。
3.取消各种人为的城乡差别和劳动力转移障碍,降低农民工劳动力转移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4.对于农民负担的公共设施费用,必须采取农民公决的方式,而不是由农民代表决定,村长或村委会只有召集集会权,而不具有决定权,从根本上解决村委会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可能。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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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许合进,1999:《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思考》,《中国农村经济》第7期。
全面提高农村市场主体的素质,使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运行机制,应从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市”两个方面:在深化改革方面,通过深化农产品价格体制改革和大力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农产品成本控制机制、市场供求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在依法治“市”方面,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调整财政信贷分配格局,加大农村经济发展扶持力度程传兴强调,农业是弱质产业,客观上需要支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下,农业发展迫切需要国家加大财政投资力度。
二、加强经营体制改革,培育农村市场主体
1.引导农户适应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调节范围的扩大,农户参与市场的程度也在提高,但总体上还是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主要是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生活,习惯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缺乏自主决策的经验和能力。而且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在掌握市场信息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运用农业科技也受到限制对外招商引主体。农业投入问题是长期困扰农业发展的“瓶颈”。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启动境外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是招商引资的主要任务。
2.组建公司兴主体
主要是发展公司制农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培植一批加工型、流通型、生产型和复合型的农业企业。
3.鼓励干部转化为主体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鼓励机关干部、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兴办和领办农业经济实体。
三、加强市场环境建设,健全农村市场体系
1.发展成熟的生产要素市场
劳动力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我们应改革过去那种不合理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鼓励富余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吸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同时,还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提高他们的素质,以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资金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很大一部分在于资金不足。因此,我们应着力解决农村的资金问题。我们的政府应转变职能,加快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
2.政府应加强对各种政策法规的调控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立法空白区制定相应的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改革的政策法规,按照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去贯彻执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我国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所承载的权益是不一致的,这种城乡不统一的户籍制度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城乡统一的以身份证管理为核心的人口流动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准确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职业状况。由于“二元结构”的限制,我国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2亿,流动人口已经从城市体系中占较少比例的群体成为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的经济联系、社会联系日益密切化。同时,由于流动人口成为城市体系的边缘人,他们在城市中遭到的一系列社会排斥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公平和建设和谐社会,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因此,随着城乡迁移和人口流动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户籍制度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议,迫切需要推进城乡户籍体制和相应的公共福利体制改革。
3.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
我国医疗、养老、住房、劳动保护等福利保障待遇基本上只施惠于市民。城乡不统一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阻碍了城市对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吸收。因此,要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制度,消除在城乡分割制度下农村劳动力在获得教育、技能培训、健康与营养等人力资本投资方面与城市劳动力存在的巨大差别。
四、兴办村办企业是实现农村发展的有效方式
农村的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经济问题。而如何搞好农村经济?最有效、最快速的方法是兴办村办企业,通过集资或引资等渠道在每个村庄内搞一个或两个这样的集体企业。这样的企业有很多好处,如,吸纳本村的劳动力。本来,在农村地区有许多农民到城市里打工,而现在不用出本村就可解决就业问题。由于企业有一部分赚的是城市的钱,这样资金因素便可以流通到农村来,进而加快实现村办企业的原始积累,加快了资本的流通速率。资本的生命在于流通,农民挣了钱而后又以各种方式用于消费,这实际上是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支配能力。
因此,加强和深化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基本途径。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经营体制改革,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加强市场环境建设,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完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加快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加强农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上述方面进行改革,促进经济的发展。
摘要本文以公共选择、协同学等理论分析、阐述我国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发展问题的理论和实证依据,揭示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发展的途径、方法、模型;探讨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发展的现代管理与激励约束机制;提出为国家开发和建设中西部山区农村经济决策提供对策建议。
关键词 公共选择 山区农村 经济 协同发展
山区迫切需要科学地开展综合开发。农民拥有充分的主体性,广泛而深刻的参与性,使得农村改革发展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绩效良好,既体现了让农民提高收入的政府治理、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农民也对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和社会多方利益主体得益显著增加。但是各种矛盾的产生导致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受到制约。
一、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矛盾及其成因
1.山民的贫困与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权利缺失。权利缺失,是从资源匮乏和机会缺乏角度理解的,有剥夺与排斥之义。农民的权利贫困则是其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权利、机会的缺乏所致。恶劣环境下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济波动、社会混乱状态下,山区农村贫困者的脆弱性更易受到冲击。经济、政治和社会诸领域被边缘化;土地产权处置、资源分配、就业、教育、医疗、社保都无发言权,少有受尊重(如盲流、泥腿子、农民工等称谓)、被禁止利用新的经济机会(如只能被局限在脏、重、累、险工作领域)。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二元结构,进城农民工只能在条件差、工资低的次级市场上寻活计,是城市的编外国民,很难实现市民化的成功。
2. 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权利缺失与发展的制度性陷阱的形成。导致“三农”问题的根由是农民的权利贫困,不能与市民平等享有诸种发展的实际权利。事实存在的各种农民负担重、被多名目的乱收费、土地权益受侵害等基层政府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依旧普遍存在,使得农民新一轮贫困的外在不利因素较多产生,都渊源于农民的权利贫困,成为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走上全面小康社会的制度性陷阱的根源。
二、公共选择下的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发展模式
1.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开发的山地生态化产业集群模式。基于中观经济学范畴的山地资源系统开发,山民有权和机会回归各主体地位,各利益群体利益协同,知识和方法协同,各资源横纵向协同,短、中、长期时间协同,空间协同,方式方法协同,体制与机制协同,科学和技术协同,是公共选择下的山区农村经济协同发展的本质意义。
按照协同发展的实际需要,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过程中,整体规划与宏观调控,制订有利于整体协同与引导控制的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税金融政策等“控制参量”,建立必要的区际协同发展组织协调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同系统“自组织”的形成与顺利推进,以保证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目标的最终实现。
解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要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跨地区产业的互动与合理的产业分工体系。既要避免和消除村民主体被排斥在外,也要避免地方政府所主导形成的重复建设和产业趋同而缺乏竞争力,造成资源浪费。地区协调发展过程中,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协同性加强,通过产业互动实现区际互动,实现“五个统筹”。区域协调机构的有效性取决于协调机构具有超省市行政区组织的权力。超越行政区经济桎梏,以市场和企业供应链管理需要的纵向、横向联系,实施国内、国际区域的联合开发与合作,因为西部山区广泛存在着与国际交界的地缘区域。政府可建立超省市行政区的组织协调机构予以指导、协调,使产业组织间有机协同。否则难以全面有序和稳妥高效地推进区域合作的发展、区域市场的建立,具体应由国家相关部门或新建的专门协调机构履行有关职责。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关键在于:基于公平、效率和充满利益主体活力的城乡空间协同,才是符合城乡空间发展序规则的基本要求的。
2.循环山地经济开发融合的模式。这是基于不同类型下的山区人地关系结构类型,因地制宜,既能发挥区域优势,又实现经济、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和谐关系构建,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开发过程中,为了不走城市的生态环境被污染和破坏的老路,应该在规划时,特别考虑到:由传统山地经济开发模式向新型生态、循环山地经济开发模式转变。区域发展规划中,从产品制造—资源开发—货品消费—终端治理,都不应将三废品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因而影响到人/ 动植物类,而是一开始就应从物流管理上采取“回收物流”的作业流程,使其废物利用,循环—利用—再循环—再利用。
产业组织内部的物流管理,产业组织之间、各利益群体、各区域之间横纵向上,则采取供应链管理模式,使内源和外源都达到最佳境界,实现时间、空间、结构、环境、效益、公益、发展、规划、管理和服务的最佳配置,以及最优结果。
【关键词】本科生 毕业论文 农学 质量
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是本科教学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既是对本科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为创新能力的形成打下基础,也是对本科教学质量的一个综合检验。随着本科教育的规范化,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已经成为本科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甚至有下滑的趋势,这已经是本科教育中比较普遍的问题。笔者想把从事农学类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工作过程中的一些体会和认识提供给大家,抛砖引玉,还望方家多加指教。
1 农学类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毕业论文教学计划安排未体现农业生产特点,研究时间不能保证
按照现行的教学计划,农学专业往往论文和实习结合,安排在第6学期和第7学期之间,而其他专业往往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以河南当地农业生产情况为例,小麦一般在10月份种植,来年6月份收割;紧接着是玉米种植,并在10月收割。周年生产,一年两熟。而学生的实习被集中在一段时间进行,时间安排上跟不上农事进程,也覆盖不了哪怕一季作物的全生长期。由于需要集中时间实习,另一方面也导致其他时间的理论学习时间安排很紧凑。在平时,同学们很难抽出足够的时间参加到老师的实验中去。因此,目前的教学计划,难以让同学们有充分的时间对作物整个生长期进行实习和观察,更遑论周年的观察和研究了。由于时间上不能保证,即使有同学愿意提前参加到老师的科研中,以备以后写毕业论文,也很难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承担实验任务,所得到的数据质量也不高,毕业论文的质量自然容易大打折扣。
1.2 生产、科研与教学脱节,经费缺乏
作为地方院校,农学专业的老师课题申请竞争很激烈,不少老师基本没有课题经费支撑研究。因此,对于农业生产,往往也离得比较远。即使有部分老师有些小课题,也只能是小打小闹,脱离生产。另一方面,学校扩招,教学经费却并未相应调整。由于对毕业论文的指导,往往是由老师命题作文,出现与生产脱节,炒冷饭的现象也不少。由于研究命题本身缺乏鲜活,也难以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
1.3 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体系存在缺陷,难以起到导向作用
尽管目前已经建立了毕业论文的监督与评价指标体系,但是其可操作性仍然不强。对毕业论文的评价,往往对格式、形式过于重视,对成绩分布、材料是否齐全较多关注,而对于实习过程监管、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等实质性的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手段。老师们往往因为不忍心影响学生毕业,也存在放水的问题。由于这些原因,毕业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并未真正起到导向作用。而同学们也往往因此而存侥幸心理,做论文时不好好做,写论文时东抄西抄,甚至有造假的情况。
1.4 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些同学学习态度松懈,未能认真对待毕业论文工作。认为大四找工作忙,学校不会怎么样。而学校也因为近年就业压力大,而存在放松监管的情况。这更助长了学生们学习态度上的松懈。
知识面狭窄,求知欲不足,难以应付综合性的作业。现有的教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养成了学生被动受学的习惯。不少学生,在大学四年中,习惯于上课记笔记,考试背笔记的学习模式,平时很少浏览专业期刊,知识面狭窄,对行业缺乏基本的了解。这样的情况,是很难想象能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能够写出新意和深度的。
综合素质不强,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弱。一些同学缺乏基本的分析综合能力,逻辑思维混乱,语言表达功底差。写出来的文章,不知所云。语病连篇。大学院系往往没有开设大学语文课程,使同学们失去了提高的机会。英语过级的强制要求,使得很多同学把大量的时间都用在背记英语单词上面。
2 提高农学类本科毕业论文教学质量的途径
要提高毕业论文的教学效果和论文质量,根本还在于学生,毕竟论文是要学生自己写出来的。而各种制度和教学计划,都应该围绕能否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如何杜绝学生的侥幸心理进行设计和管理。为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实现毕业论文教学质量提高。
2.1 鼓励紧贴农业生产实际的选题
农学类本科生的培养,主要目的为服务于农业生产。如果学生学习时就脱离实际,毕业后即使参加农业方面的工作,也很难短时期内适应过来。当前不少农学类本科生毕业后,往往在农资行业工作。这类岗位酒需要扎实的农业生产实践经验。因此,如果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贴近生产实际,将有利于毕业生的能力培养。院校各级部门应该设计配套政策,鼓励指导老师提供紧贴生产实际的选题。同时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当地农业科研活动,既提高教师本身的业务能力,也为学生实习提供经费保障,以实现以科研促教学的目的。
2.2 根据农业特点,对教学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农业生产周期长,难以重复。因此,在毕业论文工作中,要求在实习实践,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上作出调整。如刘世亮等提出的全程实习模式,能够较好地解决毕业论文时间难保证问题。但是,要实现全程实习教学,必须要在课程设置上作出较大的调整,严格控制学生理论课学习负担,以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参加老师的科研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取消专门的实习时间,通过教学时间表的调整,让学生自由安排时间,达到实习和毕业论文工作的目的。
3 评价指标要作导向性的调整设计
在毕业论文评价指标中,应该减轻对形式审查的重视,而把更多的注意放到学术价值评价上,同时,应该把是否联系实际,以及论文工作的过程纳入考核的内容。这样,真正从评价指标的导向上,让学生和指导老师对毕业论文重视起来,并主动地把毕业论文工作于农业生产实际相联系。院校各级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把关,真正做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这样,从制度上杜绝学生侥幸心理。
4 鼓励学生尽早参加老师的科研活动
大学生在进校后,应尽早完成专业教育,并在第二学期开始,鼓励学生参加到教师的科研活动中去,在具体的科研中,认识农业生产,拓宽视野。学生们只有到具体的生产实际中去体验,才有可能逐步培养专业兴趣。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学生自己认识到毕业论文将从哪里出来。
5 经常举办学习交流专题报告会,分享乐趣和经验
院系学生工作部门应该密切配合,经常举办特定专题的学习交流报告会。在报告会上,让学生们有充分的机会展现自己的学习成就,并和更多有兴趣的同学交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