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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今天下午临时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非常及时,很有必要。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对上半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二是当前正值高温季节,是各类安全生产的易发期;三是十七大即将召开,确保当前不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意义十分重大。刚才,市安监局同志简要通报了至月份的安全生产情况;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水亮同志对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我完全赞同。会后,请大家务必认真抓好落实。借此机会,我再强调三点。
一、按照几个第一的标准,切实提高全市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全市上下要花时间、花大力气,切实按照“把稳定和谐作为发展的第一前提,把稳定作为履职的第一责任,把稳定作为考核的第一要求”这三个第一的标准,高度重视,准确把握重点和方向,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从思想认识角度讲,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发展的主题。总书记在月日中央党校的讲话,就是紧扣这个主题。即将召开的十七大会议,基本判断也是这个主调子。胡总书记在讲话中要求,要努力做到“四个坚定不移”(即坚定不移地坚持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坚定不移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以前,我们的工作考核主要以GDP来衡量,现在来看,各项考核指标已发生明显变化,GDP不再占主导地位。胡总书记提出和谐社会建设,就是各方面工作都要作为衡量标准,所以大家在抓工作时要相互兼顾,不能应付了事,特别是安全生产和工作要摆上重要位置。国务院安委会最近连续下发了个文件,要求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也专门下发了政办发〔〕号、安委办〔〕号、安委办〔〕号三个文件。月日,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这里我就不重复讲了。二是确保十七大胜利召开的政治需要。十七大的胜利召开是我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如果说在这期间安全生产出了问题,对我们当地的发展是很不利的,这点请大家务必要领会好、把握好。三是促进江山和谐稳定、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和谐稳定、老百姓安居乐业,需要的是一个和谐的、良好的氛围。最近,社会上一些小青年,经常作案,做一些危害社会治安的事情,需要我们保持高度警惕,核心是和谐稳定,咱们现在好多工作临时性较多,规范性、具体性较少,好多事情如果基础工作做扎实了,也就便于开展了。
二、按照几个到位的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差距和责任
从-月份情况来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都是因为工作没到位,安全隐患漏洞较大造成的。近期,又连续发生了3起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主体责任没到位,责任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监管不力,工作不细,处罚不严。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责任人三个到位的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差距。国务院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今年月日起开始实施,也有明确要求,如果说我们不按照规定来办理,出了安全事故是要受处理的。如前不久,我们搞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摸排活动,部分职能部门的工作没到位,隐患整治措施也有差距,包括隐患整改的措施,“三定”的标准没有真正落实好,包括企业主体的执行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因此,市安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各部门的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围绕重点,集中时间、人员和精力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排查工作。特别是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如危化企业发生泄漏等问题,请质监、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教育领域的幼儿园接送车无证、超载运行等问题,请教育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回去后做好部署,加强教育,强化责任;建筑行业的高空作业等问题,请规建局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交通行业,主要是抓好道路运输安全;治安安全,请公安局要立即行动,在全市搞一个月治安集中整治活动。当前,从的实际情况来看,现在重点是抓好三方面安全,即安全、生产安全、治安安全。前段时间,市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求,确保六个不发生:即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不发生,群众性事件不发生,危害经济秩序的事件不发生,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不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不发生。结合江山实际,按照要求,我们除了确保六个不发生,还要确保各类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
三、落实几个加大的力度,确保当前安全生产防控工作措施到位
1.加大督查通报力度。市安监局要全面检查,督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监管是否到位,对已经布置的工作,检查是否真正落实。月日左右,要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汇报,好的要进行简要说明,不好的要详细列出,并以市安委会名义发文通报,发到各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还要通报企业,包括企业法人代表。
2.加大严查严管和责任追究力度。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请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通力配合,认真排查,严查严管,该查处的要查处。企业和各职能部门两个责任主体,请市安监局要抓好督查落实。下半年,安全生产方面要抓一些典型,特别是涉及的反面典型,如最近发生的几起安全事故要依法从严处理。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以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主线,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净化我县食品市场,保证全县公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对小麦粉、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乳及乳制品、豆制品、海产品、调味品、酒及饮料等10大类食品实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食品违法大案要案,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质量稳步提高,公众食品消费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具体目标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率达到90%以上,县政府对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率达到100%。
2、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地产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4、在食品流通环节全面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规范城镇食品批发市场、农村大型集市的食品销售行为,增加现场检测手段。在全县90%的乡(镇)、80%的行政村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进一步提高。
5、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到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到95%,建立实施原材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单位达到100%。
6、食品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进货纪录齐全,索证索票可追溯率达到95%以上。
7、整合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检测计划和信息实现统一。
8、稳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9、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
10、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建设
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推进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建设,在各乡、镇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工作机构,要建立完善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并抓好日常考核和年度集中考核。
(二)加大食品安全事件查处和督察督办力度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监督协管网和信息网络的建设,聘请兼职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在各乡、镇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工作站,延伸食品安全监管的深度和广度。
(三)加强食品各环节监管
1、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和检测。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继续加强对农药残留、畜禽产品滥用违禁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等问题的治理。在种植业上,严控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限量使用化肥,推广使用有机肥;在养殖业上,按规定标准使用添加剂,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加强对农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日常监管与检测,继续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2、继续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继续推进实施28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全面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建档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评价标准,实行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和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完善食品标准化生产流程,抓好原材料采购环节的管理,建立检测制度,严格执行添加剂使用前的报备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取缔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检验能力的企业。
3、建立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销售制度。加快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建设和改造,加快县以上城镇牲畜定点屠宰厂的改造,全面推行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继续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向肉类联合加工方向发展,开展冷却肉、分割肉加工上市。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牲畜定点屠宰厂牲畜屠宰检疫和检验设施,加强肉品检疫和品质检验工作。
4、继续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格实行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依法查处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全力推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有计划地推进全县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网点)和食品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推进集贸市场改建超市工作。整顿管理混乱、不具备基本功能的食品市场和网点。加强对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的蔬菜水果及鲜活农产品的安全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质量卫生例行监测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实行退市、召回、销毁和公布制度。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乡(镇)和村(屯)的各类食品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和小食品店食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抓好食品市场、超市和集贸市场散装食品销售的日常监管检查。
5、继续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严格食品卫生准入,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开展中小型餐饮业整顿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全县中小型餐饮业分间操作、冷餐设施、餐具消毒等治本建设,加强进货渠道、生熟分开、健康体检和卫生制度等软件管理。
6、继续加强保健品、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一是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管检查。查处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及生产销售无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化学药制剂等违法问题,严格监督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二是要加强对儿童食品的监管。加强对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从严核发有关证照,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取缔;加大对儿童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和有毒有害儿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性质严重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予以取缔。三是要扶持和鼓励食品经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向各乡(镇)、村(屯)延伸食品经营连锁网点,整合改造各乡(镇)、村(屯)现有的食品网点,发展食品连锁经营网络。
(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工作,协调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试点企业档案,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办法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认真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和本地区食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定与授牌活动。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投入品和生鲜农产品的监管。
(二)畜牧部门负责畜牧生产中饲料、兽药和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负责动物防疫和定点屠宰的检疫。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对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监管。
(五)工商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建立台帐、质量承诺等项规章制度;查处无证经营食品的业户和摊贩,打击经营假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在食品超市、农贸市场建立食品检验机构,在农村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
(六)卫生部门负责《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食堂、餐饮业的监管。
(七)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和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负责督促食品超市、农贸市场等建立食品检验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蔬菜、肉灌制品和酒类经营等的监管。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以及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认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对动态食品质量的抽查监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机制。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推进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集中监管工作的开展。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协调组织和办事机构的建设,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部门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强化监管检查,加强协调配合。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市场日常监管检查机制,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村(屯)的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农业、畜牧、质检、卫生、工商、商务和粮食等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对上市农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能,使现有食品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资源发挥最大潜能,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切实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疑难食品安全问题,扎实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要认真抓好“3.15”消费者权益日和“9.15”全省食品药品质量日等大型集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认真做好日常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使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到乡(镇)和村(屯)。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工作,以及我县的优秀食品企业、名优食品,必要时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通过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四)强化督导督察,推进工作落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构建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实行信息通报制度,质检、工商、卫生、商务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食品安全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强化对基层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督导督察,实施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督导督察建议,对工作不力、失职的要报告同级政府处理。要强化社会监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同职责
第六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组织对本辖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合用场所(简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六)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基层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条区安监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协助省、市安监部门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工作;
(八)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区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工作,及时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区发改局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区经济局职责
(一)负责区经济局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以及校舍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督促、指导所属学校的物理、化学、电教、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学校、幼儿园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组织的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区民宗局职责:
(一)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巡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我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我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辖区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抽查;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九)负责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配合市公安部门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十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担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区民政系统所属福利工厂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所属民政老人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编制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区人事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的内容,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区劳动局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制定劳动保护制度情况和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情况;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赔偿;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监督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区建设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我区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燃气、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和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工地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房管局职责:
(一)负责区房管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我区公房的房屋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我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区交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交通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指导、协调、督促客运站、货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督促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外经局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调、督促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会展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文体局职责:
(一)负责区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区属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做好区属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区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生产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区国资营运公司职责:
(一)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组织开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区环保局职责:
(一)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广电局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广播电视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统计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区工商局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消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对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区旅游局职责:
(一)配合市旅游局督促、协调、指导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和旅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区人防办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负责我区人防出租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场所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区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区城市管理执法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焚烧处理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区贸发局职责:
(一)负责区贸发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商场、卖场、批发交易市场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商贸投资项目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条区园林局职责:
(一)负责区园林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园林绿化、园林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对我区公园、风景区、重大节日游园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江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西科技园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园区内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四十四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并向区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度末应向区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制度,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存档备案。
第四十八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应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