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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侯建杭.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典型案例解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韦军宁.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应用及影响分析,会计师,2009年第01期
[3]丁玉芳.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引用公允价值的思考商业时代,2009年第04期
[4]张云亭.国有企业债务重组[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5]许文静.债务重组准则变更经济后果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6]张文婷.债务重组新准则运行效果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09(24):93-94;
[7]胡建忠.不良资产经营处置方法探究:基于价值重估和分类管理的视角[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8][阿]罗德里格斯奥利瓦雷斯卡梅纳.债权人视角下的主权债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9]李平.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损益问题的研究[J]商业会计,2008(5):9-10;
[10][美]PaulW.MacavoyandIraM.Millstein.公司治理的循环性危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1]程瑶,陆新葵.增值税转型对经济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9).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8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13]龚辉之.如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4]张越男.增值税转型对重庆市产业结构的影响[J].现代商业,2008,(15).
[15]徐孟波.增值税对企业利润有何影响[J].商业文化月刊,2011(11).
[16]赵恒群.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J].中国集体经济,2010(33).
[1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18]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0]刘光英,王颖.《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再探讨》,《中国证券期货》,2012.09
[21]章君.《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辨析—基于新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2011.8
[22]刘玉琴.《新会计准则下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分析》,《财会研究》,2012.16期
[23]秦汝钧.美国为何不引进增值税及其启示[J].涉外税务,2000,(9).
[24]孙立平.税收妥协让步导致的负效应——析日本增值税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待遇[J].涉外税务,1998,(11).
[25]张劲.中国增值税、消费税的现状、改革与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0,(6).
[26]张劲.设立一般产品消费税替代增值税部分份额的理由[J].经济研究导刊,2010,(13).
[27]保罗·A.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28]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9]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0]邓春华.关于增值税改革的探讨[J].财政研究,2008.
[31]中瑞华.增值税改革对中国企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税务,2008.
[32]赵恒群.税法应试指南[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2008.11.10.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08.12.15.
[35]《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全文.财政部网站.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37]王红云.纳税会计(第四版)[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
[38]王红云.会计法规[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1.
[39]程敏中.建筑工程耗用材料的增值税管理[J].税收征纳,2014(05):17-18.
[40]吴开新,王盐生.对原材料和工程物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探讨[J].财会研究,2016(03):37-39.
[41]任邦齐,任祥铭.自营方式构建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账务处理[J].财会研究,
[42]瓦列里·穆辛;尼古拉·——外国投资者法律指南[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76-92.
[43]http://nalog.garant.ru/fns/nk/33/#block_20021.2012-07-25.
[44]黄晓珊.外国企业在俄罗斯投资的方式选择与税收分析[J].涉外税务,2012(12):13-17.
[45]刘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公司税制比较[J].上海经济研究,2016(1):52-60.
[46]王宏利.国内外增值税制度的比较和借鉴[J].财会研究,2011,7:20-22.
[47]郭淑荣.纳税筹划[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
[48]王姿兰.浅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6(19).
[49]袁州,何伦志.新常态下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6(20).
[50]盖地,梁虎.转型后的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02:123-128.
[51]蔣秀娟.浅析会计教学中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的核算与分析[J].科技信息,2011,20:210-211.
[52]马晶,魏健宇.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J].吉林化工学院学报,2011,08:68-70.
[53]宋爱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税会计,2012.
[54]刘俊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实务探讨[J].会计师,2013.
[55]肖太寿.“营改增”后新老项目如何衔接?[J].施工企业管理,2016(10).
[56]李永军.适应“营改增”,必须做好新老施工项目衔接[DB/OL].中国有色金属网,2016-03-17.
[57]邹忠明.营改增后跨区域经营建筑业增值税相关业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6(18).
[58]梁季.我国增值税税率简并:与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对接、改革设想与路径分析[J].财政研究,2014(9).
[59]崔军,胡彬.我国增值税改革的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5(6).
[60]包秀娟.2009.适当弱化中国增值税累退性的构想[J].沈阳大学学报,5.
[61]樊勇.2012.增值税抵扣制度对行业增值税税负影响的实证研究[J].财贸经济
[62]朱福兴.服务业“营改增”税负效应分析:会计学视角与观点[J].财会月刊,2016,31:18-21.
[63]姚地,关玉荣.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商业经济,2016,08:127-128+155.
[64]孙钦平.海信集团ERP系统的开发与应用——物料管理模块的实施[D].山东大学,2005(4).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发电企业影响
【论文摘要】2009年1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开始实施。新增值税条例的主要内容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并在税率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本文根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精神,结合火力发电企业的实例,从税负、会计核算等方面对发电企业的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国务院令第538号),这是我国增值税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仅对我国宏观经济将产生积极作用,而且对发电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至今已15年。但受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同比开始呈现负增长,其危害快速向实体经济蔓延。电力工业方面,发电企业因煤炭价格的大幅飙升,利润被大幅蚕食,五大发电集团利润同比负增长高达95%以上。据统计,2008年全国燃煤电厂因煤炭价格的大幅飙升,导致亏损700亿元,五大发电集团中的华能国际(SH600011)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37亿元,同比下降161.72%;华电国际(SH600027)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25.58亿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发电企业利润也发生巨额下滑,如粤电力(SZ000539)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仅为0.29亿元,同比下降95.60%。资产负债率的居高不下,使电力企业购买煤炭的资金匮乏,由于财务状况不断恶化,金融机构从自身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明显惜贷,这使得电力企业更加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局面。在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和深化、国际金融市场仍处于动荡的背景下,为抵御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税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方案,适时进行增值税改革。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比较,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
以计算抵扣(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
2.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4.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
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5.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电力企业成本的影响
(一)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轻电企税收负担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电力企业可以抵扣购进生产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对于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发电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构成实实在在的利好。2009年广东沿海某火力发电厂,扩建二期工程2台100万千瓦的超超临界发电机组,总概算为68.8亿元,折算造价为3440元/千瓦时,其中仅汽机、锅炉、电机三大主机招标价合计为23.67亿元(含税),根据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改革,其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3.439[23.67÷(1+17%)×17%]亿元可以抵扣,这样使得发电企业的折旧费相应降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国家以降低财政收入的方式,向企业直接让利。而转型改革消除了原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发电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励电力集团公司加大投资规模,对应对煤价大幅上涨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而提升电力行业的竞争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按照新条例规定,由于火电企业购进的三大主要设备等生产用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应减少,使企业无论以何种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费也将减少,从而大幅降低了作为电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旧,使得发电企业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强了发展后劲。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电资产中占比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新会计准则下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按照新条例规定不得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新条例规定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车、摩托车等主要由企业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产,实际操作上难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3.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载货汽车的用途明确,实际操作上较好界定。
(二)减轻了火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转型改革前,作为非金属矿产品的煤炭,一直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转型改革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而火力发电厂的生产以煤炭作为主要燃料,进项税额相比原条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额,从而使火力发电企业的应交增值税相应减少,并进一步影响了以应交增值税计缴的两个附加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明显降低。
(三)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这是避免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对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均相应取消,从制度上进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层面的衔接已经考虑了配套,故对发电企业而言,不论是否外商投资,其税负不会产生变化。
(四)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有利于发电企业节约财务费用
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申报时限的延长不仅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高了纳税人的申报质量,而且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节省了财务费用。(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得到降低
原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鉴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普遍混业经营,难以准确区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按工业和商业分别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来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幅降低了50%,得到实实在在的税收大优惠。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购建固定资产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必须计入成本
例1,某火力发电厂为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标程序购入需要安装的#1发电机,价款为25000万元,增值税款为4250万元,已到货,款项已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292500000
贷:银行存款292500000
上述工程已验收交付使用,竣工报告已编审通过,假设为一次性付款,电厂支付某省火电安装公司安装费1840万元时,在建工程一并结转固定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310900000
贷:在建工程292500000
银行存款18400000
2.增值税转型后: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须单独计算,承上例,其分录分别为:
借:在建工程25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0000
贷:银行存款292500000
电厂支付安装费1840万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268400000
贷:在建工程250000000
银行存款18400000
由此可以看出,当实施增值税转型后,该电厂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比转型前少4250万元(31090-26840),而电厂的累计折旧相应减少、影响利润总额相应增加4250万元。
(二)购入发电用煤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资源类的金属矿、非金属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承上例,该发电厂购入发电用煤一船,为50000吨,价款3500万元,增值税款为3500×13%=455万元,已验收,货款已付,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燃煤3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50000
贷:银行存款39550000
2.增值税转型后:作为发电用的动力煤,其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承上例,其进项税额=3500×17%=59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燃煤3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000
贷:银行存款40950000
由此可以看出,该电厂购入煤炭时,应交增值税转型后比转型前,可多出4%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即140(595-455)万元,应交增值税的减少进而影响电厂应交城建税(税率7%)及教育费附加(税率3%)相应减少、利润总额相应增加14万元(140×10%)。
仍以上述电厂为例,其投产的五台共1200MW机组,以2008年实际购煤240962万元(含税)计算,实施增值税转型后,为方便比较,假设2009年购煤量维持2008年的水平,则应交增值税比2008年可减少8530万元[240962/1.13×(13%-17%)],从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了853万元(8530×10%)。
(三)建造领用材料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例2,某电厂安装工程到材料仓库领用一批钢架,价值40万元。
1.在增值税转型前,其相应的进项税6.8万元必须转出,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468000
贷:原材料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2.增值税转型后,因对购进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或材料的增值税均单列,已经在购入时抵扣,没有计入成本,故领用时也就无需对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进行处理。承例2,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400000
贷:原材料400000
由此不难看出,此种情况下不会对电厂的税负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发电企业在这次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由于政策的变化,在税负方面不仅有所降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亏损,得到一定的实惠,而且会计核算方法也必须按转型要求与时俱进地发生相应的变化。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2008年以来发电企业发生的利润巨幅下滑甚至亏损,这种困境不是依靠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所能摆脱的,因为行业性亏损的根源在于燃料价格——煤价的巨幅飙升所导致,故国家从政策层面合理地理顺“市场煤、计划电”的电价形成机制,才是火电企业扭亏为盈的希望所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J].财会月刊(会计),2009(1).
[2]王学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五大看点财会月刊(会计),2009(1).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J].会计之友,2009(1下).
【论文摘要】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已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xej-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关键词】环境税费体系;税收制度;分阶段
我国当前正处于后经济危机时代,虽然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但受制于产业结构的矛盾与经济危机的双重影响,导致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现象严重,“三高一低”①产业占主导地位,同时,产业结构发展停滞,导致资源浪费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治理,经济发展停滞,这就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环境税费体系。
一、我国环境税费体系的现状
我国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已具备环境税费体系,通过征税与收费的相互组合,以加强直接税的征收力度,对间接税进行优惠的方式收缴环境税,以强化收费制度的方式征收环境费。即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税费体系中,政府是通过对单位个体直接征收税费的惩罚措施和进行税收优惠与减免的鼓励措施来影响其与环境相关的生产经营行为。
(一)惩罚性的环境税费政策
我国当前惩罚性的环境税费政策主要以针对环境污染对象直接征收税费为主,在相关的税收制度中,以直接税的直接课税为主,间接税的流转课税为辅;在相关的收费政策中,主要是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征收排污费。
1.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课税
在我国当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政策中,主要是依靠直接税的征收来达到惩罚目的,例如,依靠征收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烟叶税,在这其中既有从量计征的方式,也有从价计征的方式,都是通过对征税对象直接征税来增加其税收负担以此来控制其污染环境的行为程度;但是由于税制结构自身比例的失衡,在直接税中,能够影响单位个体污染环境行为的税收虽然种类繁多,但数额不大,所占比重较少,比如,2011年度,全国资源税收入为5,988,255万元,车船税收入为3,019,984万元,车船购置税收入为20,448,842万元,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总和为39,996,978万元,烟叶税收入为914,038万元,这几个税种合计占税收收入总额的7.35%②。
在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计征直接税的同时,政府也通过课征间接税的方式来遏制环境污染,例如,以消费税中对烟类、鞭炮烟火类、成品油类、汽车轮胎类、摩托车和小汽车气缸容量、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及实木地板的征税加以辅助来控制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以2011年度为例,政府针对全国重点行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课征的消费税总额为461,485,841万元,占全部消费税税收收入总额的92.74%,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48.21%,可以说,在控制企业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②(见表1)。总体说来,在间接税中,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对从量计征的税目计税来影响单位个体污染环境的行为。
2.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收费
政府在征收直接税以惩罚单位个体环境污染行为的基础上,对其相关的单位个体直接征收所谓的“环境费”,具体包括排污费、燃油附加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以从量计征为主,按照污染当量征收。因为收费制度的简便易行,使其成为当前影响单位个体污染环境行为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二)鼓励性的环境税费政策
在我国目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政策中,因为税制结构本身的原因,间接税所占比重较大,其在环境税收政策中,主要是以对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消费税进行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等方式来鼓励企业的节能环保行为,即在征收流转税的基础上,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以实现环境保护的行为施以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税收负担的方式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促使其在平时的生产经营中注重环保意识的培养。比如,在2011年度,国家相应降低了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家具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等高耗能产业的增值税免、抵、退的数额,而对于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行业的增值税免、低退数额则进行了大幅度的增加②(见表2)。在间接税中,我国政府主要依靠对从价计征的税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单位个体实行节能环保的生产经营方式。
二、我国环境税费体系的不足
我国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的环境税费体系,对单位个体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现行的政策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发展。
(一)体系缺乏合理规划,难以形成合力
我国当前已初步具备环境税费体系,政府可以针对单位个体与环境相关的行为以税费政策的方式施加影响,但当前我国并不具备统一的政策来规划环境税费体系,相关的税费只是零散的存在于各项条令法规之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虽然都是对企业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征收税费,但其所发挥的功能以及计征方式各不相同,导致在现行环境税费体系内难免会出现各法规条令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的现象,各项法规无法实现有效衔接。例如,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中,虽然形成了以对资源在开发、加工生产、交换、使用和排放环节征收环境税费并给与相关的税收优惠这一整套征收链条③,但在这其中相关税费并没有实现合理搭配,导致在开发环节和排放环节企业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其税收负担较轻,税收优惠过多;在加工生产和交换环节又缺乏直接税的直接征收模式,主要是通过流转税的模式进行征收,极易造成税负转嫁(见图1)。
(二)税制结构搭配不合理,无法实现惩罚与优惠有效配置
在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由于直接税占比较低,而间接税占比较高,而在环境税费体系中,能够发挥惩罚性作用的税收是以直接税为主,以间接税为辅,能够发挥优惠性作用的税收主要是依靠间接税,由此,导致了在我国目前的环境税费体系中主要是通过具有优惠作用的税收来鼓励单位个体节能减排的经营行为,惩罚性的税收政策发挥的作用不大。
在当前的后经济危机时代,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多数企业的经营业绩刚刚复苏,以鼓励性措施为主,惩罚性措施为辅的环境税费体系在短期内可以在保证企业发展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去主动采取节能环保的生产方式;但在长期中,在企业的生产方式发生转变的基础上,鼓励性措施为主的环境税费体系就不应用于企业节能减排,具备高新技术的生产方式,而应当依靠惩罚性措施为主,鼓励性措施为辅的环境税费体系对还未转变生产方式的企业给予惩罚。因此,当前因为税制结构的原因,这种重鼓励,轻惩罚的环境税费体系只适用于短期的发展,在长期中,尤其是当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方式发生转变之后就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三)只注重“资源节约”,忽略“环境友好”
所谓“资源节约”,对于单位个体而言也就意味着节能减排[4],而所谓“环境友好”,是指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具体包括低毒涂料、节水、节能设备、生态纺织服装、无污染建筑装饰材料、可降解塑料包装材料、低排放污染物的汽车、摩托车、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5。我国当前的环境税费体系主要是依据资源从开发到排放环节征收税费,而对于能够产生环境负效应的产品的使用缺少征税或收费制度,即只有关于资源利用方面的环境税费政策,缺少关于产成品使用方面的环境税费政策。
就理论意义而言,“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就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就环境效应而言,“环境友好”是以“资源节约”为基础的,“资源节约”是“环境友好”的初级阶段;就现实意义而言,在现阶段的短期内,由于我国的环境税费体系还不尽完善,无法通过开征独立的环境新税种来增加惩罚措施,只能以“资源节约”为导向,以“环境友好”发展目标。
三、我国环境税费体系的发展
在当前的后经济危机时代,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营业绩刚刚复苏,为了维持其既有利润,不得不采取“三高一低”①的生产方式来实现利益的快速恢复;而我国当前正面临着十分严重的环境危机,如果直接对上述个体课征环境税费,便会加剧当前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为了缓解GDP与资源紧张之间的摩擦,我国应采取渐进式的环境税费改革,分两步进行环境税费体系的改革,分阶段对其进行完善。
(一)第一时期:对单位个体节能环保的行为给与鼓励,以鼓励性环境税费政策为主
在这环境税费体系改革的第一个时期内,主要是以鼓励为主,以惩罚为辅,对于企业节能环保的行为加大环境税费优惠的力度,保持原有的惩罚措施不变,以政策手段来引导单位个体开发节能新技术,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在这一阶段的政策改革中,应当结合当前结构性减税的大前提,精简税制,旨在减少间接税的比例,以增加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增加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的额度。这一时期的政策改革主要是针对少数企业保护环境的行为,对大多数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暂不增加惩罚力度,以鼓励企业节能环保的行为由少数演变成大多数,可以使政府进一步扩大税费优惠范围,在不损害当前大多数企业利益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转变成产方式,保证经济增长。在这第一个时期内,主要是以政策去引导企业转变生产方式,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第二时期: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加大环境税费的惩罚力度
在这环境税费体系改革的第二个时期内,主要是以惩罚为主,鼓励为辅。在这一阶段,大多数企业已完成生产方式的转变,其节能减排的科技水平得到提高,已具备节能减排的能力,因此,在这一时期内,在保持前一时期鼓励政策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少数未进行产业调整的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税费,并加大惩罚力度。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应已摆脱“三高一低”模式,在社会中节能环保的理念已经形成,注重发展低碳经济,因此在这时开征环境税费可以避免与经济增长之间产生摩擦。在第二个时期内,应继续调整税制结构,增加直接税的比重,提高直接税的累进程度,增强资源税、车船税的课征力度。由于在这一时期大部分企业已实现低碳生产方式的转型,而少部分企业因为其高额的利润即使没有税收优惠也不至于亏损,因此,应该把重点集中在这部分企业上,以税费政策来提高其污染成本,增加其税收负担,以惩罚的方式来强迫其进行生产方式的转变,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在这第二个时期内,由于大部分企业的生产方式已发生转变,主要是以政策去惩罚那些未转变发展方式的企业,强制其采取保护环境的经营方式,从而实现节能环保。
注释:
①三高一低”是指“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
②中国税务年鉴(2012).
③岳树民,孙磊.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构建[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2(2):7.
④许进杰.扩大消费、资源节约与生态文明消费模式[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3(4):107.
⑤http:///link?url=aCpRzN0Y2zEQleIyLrTmyJX-v9Ah9DTN1TUpPdz-hqWkAKjO2-iWYSeX7aQ3JwfS.
参考文献
[1]苏明,许文.中国环境税改革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1(2).
[2]计金标,张磊.试论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框架性问题[J].税务研究,2008(11).
[3]马中,吴健.中国实施环境税的思索[J].环境保护,2010(17).
[4]岳树民,孙磊.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构建[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2(2).
[5]崔军.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1).
[6]董正.构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对策思考[D].辽宁师范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12.6.1.
作者简介:
论文摘要:所得税的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占全部财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仅次于流转税而居第二。所得税是对利润的征税,所得税具有税负不转嫁、不隐匿,税负公平,调节力度强的特点。现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对经济的产生影响,需要完善现行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从我国现行税制的设置来看,第一层次的调节是流转税,它是对销售收人的征税,一般是按全额或增值额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层次的调节是所得税,它是对利润的征税,一般是按纯所得征税,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一人,若流转税按全额征税,所得税必然按净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第三层次的调节是财产税,它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是辅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课税的不足。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类的特点:
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且税负最终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所以被称为直接税。直接税的最大优点是政府对谁征税、谁就缴税,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
2.税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税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征税,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所谓累进税率就是随所得增长而逐级递增的税率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矫正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经济,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
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转嫁。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缴纳,采用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人分配环节,是对利润的征收,所以,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强的特点,易于征纳双方贯彻税收政策。
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征税,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纯所得额,相对比较流转税对销售收人计税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显得复杂,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所以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将税款及时、足额、稳定人库。
5.税收收人的弹性。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所得额是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时,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随经济的繁荣和经济衰退而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主要设置三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所得税制改革,第一步先将性质不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涉外企业使用),第二步,将内、外分设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对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设的三税合一,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内、外统一)。1994税改至今,已经9个年头,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人,特别是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税收的贡献,但所得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一是总额课征制,如美国;二是分项课征制(我国);三是总额和分项课征制(如西欧一些国家)。一般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纳税意识强,金融发达,非货币化程度高,电子货币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国家,采用总额课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项课征制。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是符合当时的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存在的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人化整为零,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率制度上,不利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
3.个声沂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
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间题,生计费扣除标准一样,有失公平。
5.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纳税意识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四是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个人收人所得税及时、足额人库,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
二、完善所得课税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套税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3.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间接减免税为辅改为间接减免税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风险,鼓励科技进步,间接减免税的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人股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具体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采用第三种方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个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现行税率20%调低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个人投资。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赌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让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别人的钱,而偷税偷的是国家钱也是大家钱。所以要大力宣传税法、执法、守法。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三)加大税收优息政策的科技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