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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基层组织机构设置自人民公社时期起,大致可以分为二个阶段。一是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下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其特征是组织设置简单,党政高度合一,公社干部是国家干部,属高度集中型管理。二是上世纪80年代“撤社建乡”时期。人民公社更名为乡镇,生产大队过渡为行政村,生产小队为村民小组。本文由收集整理
1、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是农村社会管理的主要管理形式。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组的行政管理过多,干扰了自治组织的作用。
2、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农村社会管理基本方式是行政管理方式,没有发挥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村委会对村民小组的领导不是自治组织内部的领导而是用行政组织的领导方式去领导。改变了自治组织的决策形式。
3、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规模太大,行政村一般都是由几个自然村组成。自然村之间交往不多,生活习惯存在一定的差异,村民的利益也不尽相同,村民委员会领导和村民之间不在一起生活,不能真正代表村民的意见,这是自治组织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关键。
二、国内外农村社会管理的经验
(一)国外农村社会管理的经验。
1、美国的经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之下,一般设有县、乡镇。乡镇是面向广大农村的基层行政单位。大小从20到40平方英里不等,人口多的有4到5万人,少的不足300人。美国目前大概有16600多个乡镇。
自治机关成员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他们只具有地方官员的身份,只对本地居民负责,向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包括管理地方公共财产,处理地方公共事务等。
2、法国的经验。法国的行政区划分为大区、省和市镇三个层级,现有22个大区,96个省,36000多个市镇。市镇在法律上既是国家的行政区域,也是地方团体的自治区域。前者是代表国家行使职能,听命于上级,经费由上级拨付,后者以地方民意为基础建立,主要是为了方便地方民众对地方事务的管理。市镇平均面积约为14平方公里,最小的只有3公顷,人口少的只有一二百人,多的有数十万人。市镇议会是市镇的自治权力机关,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3、日本的经验。日本属于单一制国家,市町村为基层组织,全国约有642个市、1991个町、615个村。市町村为地方自治体。市町村同时设置市町村长,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并执行市町村自治事务及国家法律政令规定的有关事务。
从以上三个国家农村基层政府的情况来看,可
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农村基层政府设置尽可能地避免过多的人为干预,普遍实行地方自治。第二是农村基层政府数量一般比较多,人口较少,面积较小。第三是农村基层政府为设置一般情况下自然村就是行政村。
(二)国内农村社会管理的经验。
1、湖南省长沙市黎托乡农村党支部建在村民小组的做法
一是对于3名及以上党员的村民小组单独组建党支部,如长托村四组有正式党员8名,最终选举产生支部委员3人,其中党支部书记1人;
二是对党员人数不足的村民小组,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
三是形成了以村党总支为主体、村民小组党支部为基础的新型组织构架,有利于充分发挥村民小组党支部贴接基层群众、灵活性强的作用,有利于最大程度的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重庆市酉阳自治县官清乡实施乡干部出任村民小组第一组长的制度。
重庆市酉阳自治县官清乡党委和政府经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后,在全乡实施乡干部出任村民小组第一组长制度。把乡政府31名工作人员,按照全乡38个村民小组核计后,9名班子成员每人负责两个组、其余工作人员每人负责一个组,正式出任村民小组第一组长。得到了村民的好评。
三、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办法与对策
村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民主”,是使农民能够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组织载体,又是乡镇政府与农民建立直接联系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重要桥梁。现有的村民自治组织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村民委员会,设在行政村;二是村民小组,设在自然村。
1、按照《村民组织法》重新设定村的规模,将行政村村按自然村设定,便于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然村是自然形成的,有他自己的文化、习惯和风气,因此很容易形成共识。
2、规范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和居民组的管理。放权给村民委员会和居民组,能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自治作用。党支部直接和村民接触更能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3、规范村和居民组的自治管理范围。减少村民和村干部的矛盾。
4、由于村的设置就在自然村群团组织都是设在行政村这样就能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
5、行政村和自然村的统一更便于发挥农村“三老”老党员、老干部、家族老辈的作用。
【关键词】新加坡;社会管理;启示
一、社会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般意义上讲,社会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弥补政府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弊端,更好地解决社会发展出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从而使社会更加有序和稳定。另有一些学者认为,社会管理虽然处理和解决的是社会问题,但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和对象大多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社会管理的目标是多元且复杂的。第一,要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秩序;第二,要实现程序和结果上的公平和正义;第三,要注重社会群体中的个人主体,使每个人都能实现自身的发展。另外,社会管理的方式也是复杂多样的,有的是具有强制性的,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依据权力实施的管理方式,有的不具有强制性,主要依靠广大社会组织和个人,政府只是充当提供公共服务的角色,社会管理方式相对来说比较温和。综上所述,“社会管理可以这样来定义,社会管理是为了实现广大公民的主体权利和社会有序良性健康发展,政府、企业、广大社会组织和公民主体通过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管理能力,积极地促进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最终建立起一个和谐共生、繁荣有序的良性社会。”
二、新加坡社会管理的基本模式
新加坡自建国以来在经济、社会、政治发展上取得的显著成就,离不开新加坡良好有序、制度完备的社会管理。新加坡的社会管理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以社会组织为依托,形成社会管理合力
新加坡社会管理的显著特色就是以社会组织为依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显著优势,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责。因此,新加坡政府也大力鼓励创办各种各样高效、正规的社会组织。建国以后,社会组织在新加坡雨后春笋般的兴起,各种各样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涉及各行各业的协会和社团逐步有序地建立起来。近些年来,新加坡政府从政策、手续上更是放低了社会组织的建立门槛,社会组织增速显著提高,并且服务水平愈加提高,涉及的层面、行业领域也是更加广泛,这就为社会管理提供了更多地主体资格,有效地分担了政府的职能,有利于新时期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和完善。这些社会组织在政府的合理引导下,相互配合、相互合作,实现了社会管理职能的互补,有效地完善了新加坡社会管理的方式,丰富了新加坡社会管理经验,使得新加坡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加强社区民主自治,社会管理重心下移
新加坡良好社会管理的实现,也离不开众多社区的作用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也需要社区的有效支持和配合。因此,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积极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与社区的沟通渠道,建立起职能分工明确、覆盖率高的的社区组织。整个新加坡的84个选区都设有公民咨询委员会,改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社区民众与政府进行对话,并且传达政府政策,促进社区的发展。同时,在各个公民咨询委员会下,建立起来各种各样的下设委员会和俱乐部,例如六个专业执行委员会和诸如民防委员会、邻里委员会等机构。这些委员会和俱乐部也是在政府引导下相互配合工作,形成制度完备一个社区管理结构。这样,以政府管理为主导,以社区组织管理为补充,一个高效便民的服务网络就在新加坡社会管理模式中建立起来。新加坡社区组织在社会管理中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配合了政府工作,又实施了对于社区民众的自治管理。因此,收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我们惊讶的发现,在新加坡的社区组织中,这里没有专门的全职人员,而是由来自各个年龄段各个阶层的志愿者负责运行。他们的辛勤工作和志愿服务的精神在社区组织中形成了良好的风气,使得政府管理的政策得到更加有效地实施,这在新加坡社会管理中真是一支不可忽略的力量。”
(三)完备严格的法制体系及执法,保证社会管理的权威性
良好的社会管理离不开严密的法律法规,新加坡社会管理也不例外。新加坡通过正规有效的立法手段,结合国家社会管理实际,针对新加坡社会管理可能涉及到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致严密的规定,为社会管理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后盾。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社会管理的各种细节,例如公共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新加坡社会管理不仅是立法严格严密,执法同样是严格严厉,因此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态度。在社会管理执法程序中,新加坡政府认为,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这些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得到了新加坡民众的充分支持。因此新加坡由社会管理产生并发的社会问题也愈来愈少,社会更加趋于稳定,人民生活也更加和谐。所以,新加坡把立法、执法法手段当做是社会管理的一条重要经验。
(四)重视公民道德与法治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
社会管理的好坏与否,与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息息相关。新加坡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注重立法执法严密严格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新加坡政府通过对本国人民进行宣传教育,真正让遵守社会公德和遵守法律成为一种日常习惯烙印在人民心中。在社会道德教育方面,新加坡是为此做足了工作,首先,在国家整体价值观上,新加坡明确规定以“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尊重个人;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种族和谐,宗教宽容”,来作为国家整体核心价值观的基础。这种国家核心价值观首先受到了来自传统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比如说它充分发挥家庭和家长在整个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它又吸收了新加坡其他外族人的文化价值观,并且新加坡政府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人民心中增强了国家认同感和归属感,例如提出“我是新加坡人”的宣传口号。“新加坡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多元社会,因此,新加坡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大力宣传对于国家的责任和认同,将国家道德观和公民个人道德观结合在一起,使得公民对于国家的责任和意识更加强烈,大大提高了社会凝聚力。”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密不可分,所以新加坡政府在注重道德教育的同时,也积极地对国民加强法制教育。例如,在机关、学校和其他单位,进行“遵守法律、遵守公德、爱护公物、为社会做贡献、为国家增光彩”的公民教育,通过开展“反吐痰运动”、“取缔乱抛垃圾运动”、“防止污化运动”等几十次全国性的社会法治教育运动,使社会公众从思想上认识到维护社会环境秩序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再次,新加坡政府充分利用现代大众媒体传播宣传的优势,通过网络、电视、电子杂志等渠道对公民进行正面的普法教育和宣传,使公民知法守法,共同维护新加坡法治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新加坡社会管理做法的启示
虽然新加坡社会管理的先进经验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模范作用,但是我国在进行社会管理改革的同时,不应该照搬新加坡社会管理的管理模式和发展,而是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找到适合我国社会管理的先进部分,因地制宜的进行运用和实施。使其先进的方法和模式切切实实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社会管理服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借鉴:
(一)把握政府职能定位
在传统时代的管制型政府时期,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政治统治,政府权力是巨大的,实施社会管理的方式少之又少,甚至是通过强制的方法进行管控。在这种强烈的官本位思想下,政府成为唯一的管理主体,而丝毫不考虑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这就容易导致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失位、错位、和越位等弊端。这就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新加坡政府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所以才重新定位政府职能,使政府更好地把握在整个社会管理中应当充当什么样的角色。新加坡在社会管理中国的职能定位主要是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无法通过自身解决的问题和提供一些特殊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管理中的优势,引导他们更好地相互协调和配合,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因此,新加坡的这种政府职能定位的经验表明,我国在进行社会管理改革和创新过程中,一定要破除传统官本位额旧思想,破除“政府管理一切”的旧习惯,重新定位政府职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发挥和利用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个人的作用和优势,积极的进行引导,做到更加便民高效的社会管理服务。
(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良好的社会管理离不开严密的法律法规,新加坡社会管理也不例外。新加坡在社会管理过程中,通过正规有效的立法手段,结合国家社会管理实际,针对新加坡社会管理可能涉及到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致严密的规定,为社会管理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后盾。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社会管理的各种细节,例如公共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新加坡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表明,我国在社会管理改革和创新中,更加应该重视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建设,必须考虑中国的社会管理法律实际,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填补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缺,同时各级机关要严格执法,合理执法,依法解决社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社会管理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培育和谐共生文化
注重文化建设同样是新加坡社会管理的一大特色。新加坡结合自身多民族多文化的多元社会环境,积极发展各种文化,鼓励特色文化,引导各文化相互尊重相互借鉴,使他们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和谐共同发展。新加坡政府在社会管理实践中,以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保障多元文化的共同发展。新加坡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注重多元文化和谐共生的先进经验表明,中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管理改革和创新中,必须加强文化的建设和管理。我国同样是一个多民族、多语音的多元文化国家,正确引导和管理多元文化相互尊重、相互借鉴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我国既要重视创新文化软实力,又要培育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不断调动各族人民积极性,真正实现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更好地为社会管理创新服务。
结语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在推进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目标中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而现实的课题。通过学习新加坡先进的社会管理经验,以利于我国进行社会管理的改革和创新。我们应该结合自身国情,因地制宜的借鉴其适合我国社会管理的部分并加以创新,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个人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和协调,重视法律教育和德治教育,重视多元文化建设和管理,为社会管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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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是城乡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改革方向不明确、不清晰。也就是说,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处理好国家、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国家在推进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改革上一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张力。由于财政短缺,国家不想更多地承担为基层特别是农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责任,而试图通过让村民自治,由村民生产和提供农村的公共品,但是国家又希望村委会承担起行政赋予的各种控制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陷入了两难的困境。
第三个问题就是城乡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的一体化问题。上面提到当前中国城乡基层的社会管理组织在功能上似乎存在着相似性或相同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一体化的。所谓城乡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的一体化,就是将城乡居民纳入一个没有差别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制度框架内,不应因对象来自城乡而有不同的规定和设置,以及给予不同的待遇和服务。但是,当前中国城乡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属地化问题在体制上仍然没有获得解决。
这三个问题从不同侧面说明城乡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在总体性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不适应性。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还处于总体性社会时代,从80年代中期开始到90年代末,农村改革初见成效,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人口从农村向城市、从内地向沿海流动,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在形成,建立在高度计划体制之上的总体性社会就难以维系,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出现了市场化的功利问题。
虽然当时的市场体制还没有现在发达,但是,趋利性的市场法则全面渗透城市和农村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绝对成了一个不讲基本权益只索取好处(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的“市场社会”。
从2000年国家在安徽实行税费改革开始,2001年国家帮着农民工清理各种收费和工资拖欠问题,2003年广州孙志刚事件后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改为流浪者救助制度),2004年国家提出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之后各地政府渐渐加大对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投入力度(如给村干部报酬),一些地方试行了政社分开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改革等。这一连串的政府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方式。
由于政府有了比以前强大得多的财力,所以开始将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纳入议程之中,一些地方提出了“网格化”管理模式。这似乎又返回到“总体性社会”。但是,与以前不同的是,一定程度的社会自主空间已经形成,社会自由流动资源越来越多,所以,“总体性社会”难以复制,但是出现了另一种社会管理形态,那就是“行政社会”。如果说“总体性社会”不允许有真正的“社会”生存空间,那么“行政社会”却是忽视或者不重视“社会”的作用,用行政力量去做“社会”自身应该做并能做好的事情。
行政社会比“总体性社会”进步和积极的地方是不禁止“社会”的存在,相反,国家在社会管理的语言表述上还有“社会协同”这样的说法,也有鼓励社会组织发展之类的想法,但是实际上都试图将它们纳入行政的控制范围,正如涂尔干所说的,国家敞开其宽大的怀抱想紧紧地把所有个体拥抱而不愿放开,实际上不利于“社会”自我成长。
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创新,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创新就是人们通过原有的知识对现在事物的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知识的过程。
创新一般分为三种的一是知识创新,就是在原有的知识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造,使其形成可利用的新的知识。二是技术创新,技术是原有的技术已经落后,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被人们所淘汰就要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发明或者创造出适合社会发展的能为人们的生活服务的技术。三是管理创新,它是一种复杂的创新,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它是在原有的制度上、思想上、观念上进行创新,从而促进人们的观念和思想,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新的管理事物的要求越来越多,对旧的管理制度意见也是越来越多,面对这种情况,社会管理创新,是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新时代的社会管理,它要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结合,顺应广大人民的需要,创造新型的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制度,不断推动社会的科技事业、社会保障事业、医疗建设等,满足人们所反映出来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样,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使社会稳定人们生活稳定,经济持续增长。
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是政府社会管理的最终目的,其中社会管理水平高低关键在于社会政策的价值和实践,本文从社会管理的概述出发,分析社会政策在社会管理中的价值以及优化实现途径,进而为规范社会秩序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政府社会管理;社会政策;价值;实践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国家对社会政策的制定标准规范不断在更新,近几年来国家对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两大管理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社会管理政策的优化和更新指明了道路,需要依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进行进一步深化探究。
一、政府社会管理概述
依据《关公管理学》相关理论,在结合《社会管理学》和《社会学》的基础上,有关学者对政府社会管理进行了界定,认为社会管理可根据社会主体的类型分为两类,其中一类即以政府为主体,政府依据相关的准则和规定对社会事务进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主要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社会有机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期间可以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例如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家庭等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第二类则是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其他公民,政府在其中扮演协调者的角色,控制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平衡,并通过宏观调控组织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进而实现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
二、社会政策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社会政策充当市场干预主体和社会事务管理之间的桥梁,即将理论制定为方案并付诸于实践的中介,在工业文明时代政府单依靠自身职能和文化职能实现社会的管理难免出现不可抑制的矛盾和冲突,这就要求社会要不断进步,顺应时代的新潮流。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社会政策这一概念理论出现并在长期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得到推广和应用,且逐步发展成熟,成为社会管理中的主要参考依据。当今社会信息化、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也是发挥社会政策功能的重要机遇,尤其针对我国社会管理事务而言,社会政策贯穿于活动的始终,社会政策重要性不言而喻,例如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有效实现了对我国人口的控制,而近几年“二胎政策”的出现可有效延缓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满足时代要求的体现,因此社会政策制定要充分考虑公众的需求,以社会福利问题的解决、资源优化配置、社会秩序维持为重点,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优化社会政策在社会管理中的途径
(一)满足社会需求,实现社会整合
社会政策是满足人们基本需求的工具,也是国家的意识形态对社会组织、群体、个人产生影响的重要途径。例如我国的科教兴国政策,是顺应国家发展的需求、民族进步需求的体现,也是我国基本矛盾“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关系”的解决对策之一,在该政策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211工程”等具体措施,在满足人们文化需求的基础上提高了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实现了“人口大国”向“人才强国”的转变,促使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上升,这就是一个成功的社会政策所起到的作用,在社会管理中的应用价值无可替代。例如近几年我国社会环境不断恶化,土壤贫瘠化日益突出,且与疾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不断增多,环境问题成为不得不解决的热点问题,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国策的出现则是对人们呼吁保护环境需求的体现,通过政策的推行,全国各地均结合当地的现状制定了一些列的具体措施,例如关停重污染产业、勒令重工业整改、禁止乱砍乱伐、开垦湿地、进行垃圾资源回收、采用多种措施进行节约意识以及行为宣传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环保节约意识,发展经济更加注重可持续、绿色化。因此社会政策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人们大众的需求,尽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各个组织、群体利益的平衡,解决社会阶级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要想实现社会整合,提高社会有机资源的利用率就要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调动一切社会的积极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生产管理,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此外协调社会各个组织之间的矛盾,形成一个稳定、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维持社会稳定
维持社会稳定是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在社会稳定的情况下,社会大众才能安心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实现整个社会的大生产,因此维持社会稳定是社会政策必须要体现的基本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期间实现了经济的大发展,但不可避免“先富带后富”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激发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关系日益紧张且社会矛盾未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不仅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还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因此社会政策制定中要以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各个阶层关系的调和为中心,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促进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
事实证明,社会政策的制定、管理目标的明确有助于国家有计划的发展和进步,能够为社会管理活动指明道路。社会事物包括教育、卫生、医疗、科技、环境等各个层面,因此社会管理目标的确定要多样且符合实际。政府是社会政策实施的主体,政府在执行政策时要充分领会政策的精神和意义,制定相适应、相规范的执行体系,为政策的实施提供法规依据。目前我国的社会性社会政策体系尚不成熟,需要在实践中结合国家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公众的需求不断进行政策制度的完善,进而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目标。
四、结语
社会政策是社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政策的落实可有效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体制不断加深,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政策的重要性以及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力量发挥其作用,进而实现社会管理目标。
作者:杨丽 单位:保定市国资委综合处
参考文献
[1]冯光娣.中国高等教育社会政策研究[D].南开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