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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卫规[2012]4号)、《市小型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现场审查标准》(卫函[]9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决定对全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集中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除外)。
二、校验时间:
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7月10日为宣传阶段。
2012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21日为集中申报校验资料阶段。
2012年7月22日至2012年8月20日为现场审查和复查阶段。
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31日为审核批准办证阶段。全年校验工作至2012年8月31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三、校验所需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执业人员花名册》及与之对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一式二份。与年度校验执业人员有变化的需交原件核对。
4、医疗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屋建筑平面图及资金验资证明一式二份。
5、医疗机构对照校验标准进行自查评分,上报评分标准一式二份。
6、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7、年度校验工作总结一式二份。
四、校验方法:
各镇(街办)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校验审查、整改督查工作,市卫生局负责马店城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校验审查、整改督查和各镇校验的终审与抽查督导工作。
五、具体要求:
1、各镇(街办)卫生院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检查,现场督查评分,于8月20日前上报现场审查资料到局医政科,我局将适时进行抽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合资、合作中方)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资、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和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条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万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合资、合作中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第三章设置审批与登记
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报请审批,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
(二)设置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设置地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审核意见;
(三)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置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核意见,其中包括对拟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和经营期限等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由中外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命名应当遵循卫生部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地名、识别名和通用名依次组成。
第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延期和终止
第十八条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变更,由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转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资、合作期20年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资、合作期限的,合资、合作双方可以申请延长合资、合作期限,并应当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的90天前申请延期。延期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审批。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撤销该合资、合作项目。
第五章执业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条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A.《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B.《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 智商IQ的结论高于平常,是指其分数为( )
A.70-79 B.80-89
C.90-109 D.110-119
3 男,56岁。口渴、多饮、多尿3个月。查空腹血糖9.5 mmol/L(171 mg/d1),餐后血糖14.0mmol/L(252 ml/d1)。肝功能、肾功能正常。患者体重75 kg、身高168 cm。降血糖治疗可选用( )
A.普通(短效)胰岛素 B.中效胰岛素
C.磺脲类降血糖药 D.双胍类降血糖药
4.女性,21岁,患肾炎4年,两天来发热咳嗽。查体:T38%,重症贫血貌,心界向左下扩大,心率130次/分,右肺满布湿性音,肝在肋下。1 cm。无明显水肿,肾功能严重损害,胸透右肺炎症,应选下列哪种抗生素( )
A.多黏菌素 B.卡那霉素
C.青霉素 D.庆大霉素
5.女性,26岁。服“农药”约20 ml后咳嗽、出汗多,继之先咳白色泡沫痰后呈粉红色,抽搐,呼之不应。体检:呼吸26次/分,血压14.7/10.7 kPa(110/80 mm Hg),两侧瞳孔小似针尖大,两肺满布湿音。心率80次/分,律整。衣服上有呕吐物,大蒜样气味。本病例应立即首先给予( )
A.洗胃 B.吸入经酒精湿化的高浓度氧气
C.毛花苷丙静脉注射 D.静脉注射阿托品
6.男,65岁,上腹部无规律痛2个月,因饮酒后呕咖啡样物150 ml。柏油便300 ml来诊,无肝病史。查体:血压90/60 mm Hg,脉搏100次,分,血红蛋白90 g/L,上腹部轻度压痛,肝脾肋下未触及。其止血措施最好选择( )
A.维生素K静脉滴注 B.奥美拉唑静脉滴注
C.6-氨基己酸静脉滴注D.三腔二囊管压迫
7.骨筋膜室综合征的晚期并发症是( )
A.缺血性骨坏死 B.肾衰竭
C.缺血性肌挛缩 D.不明原因发热
8.有关髋关节结核的描述正确的是( )
A.多见于儿童 B.双侧发病居多
C.不会形成寒性脓肿 D.“4”字试验阴性
9.不属于肱骨髁上骨折的临床表现是( )
A.肘部疼痛肿胀 B.肘部皮下瘀斑
C.肘后三角异常 D.手部皮肤苍白、皮温较低
10.输血后7-14天发生的输血并发症是( )
A.非溶血性发热性输血反应 B.过敏反应
C.迟发性溶血反应 D.细菌污染反应
11.不能通过输血传播的病原是( )
A.单纯疱疹病毒 B.EB病毒
C.巨细胞病毒 D.肝炎病毒
12.诊断上尿路结石首选的检查方法是( )
A.腹部平片+静脉尿路造影 B.逆行造影
C.CT D.肾动脉造影
13.首选诊断早孕最可靠的辅助检查方法是( )
A.阴道脱落细胞学检查 B.基础体温测定
C.尿妊娠试验 D.B型超声检查
14.配制每100 ml口服补液盐中应加葡萄糖的剂量是( )
A.0.5 g B.1.0 g
C.2 g
D.3 g
15.有关母乳喂养的时间及次数.下列哪项是不恰当的( )
A.生后半小时内喂奶
B.1-2个月定时喂哺.每3个小时喂1次
C.3个月后夜间可停乳1次.每H 6-7次
D.每次哺乳15-20分钟
16.急性肾炎多见于( )
A.2岁以下 B.5-10岁
C.1-5岁 D.10岁以上
17.某儿童。2001年3月10 H出生.百白破疫苗全程免疫的时间应是( )
A.2001年5月10 H、2001年7月10 H
B.2001年6月10 H、2001年7月10 H、2001年8月10 H
C.2001年6月10 H、2001年8月10 H
D.2001年5月10 H、2001年6月10日、2001年7月10 H
18.请选择对单纯性肥胖儿童的恰当干预方式( )
A.避免剧烈运动
B.加强运动和体格锻炼
C.膳食总热量逐渐减少.限制甜食
D.以上都是
19.哪组液体是2/3张含钠液( )
A.6:2:1液 B.9:2:1液
C.3:2:1液D.4:3:2液
20.佝偻病颅骨软化多发生于下述年龄小儿( )
A.3个月以内 B.3-6个月
C.6-9个月 D.9-12个月
21.小儿发生鼻炎时易合并鼻窦炎.最早患鼻窦炎的年龄是( )
A.4个月 B.3个月
C.5个月 D.6个月
22.小儿腹泻合并脱水。在未能明确脱水性质时,一般可补给下列哪种混合液( )
A.等张含钠液 B.1/2张含钠液
C.1/3张含钠液 D.2/3张含钠液
23.婴儿期的保健重点.以下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早期教育。可让孩子听英语和背儿歌
B.提倡纯母乳喂养至4-6个月
C.及时添加辅助食品为断母乳作准备
D.预防缺铁性贫血和佝偻病及营养不良
24.正常小儿能听懂自己名字的年龄是( )
A.5个月 B.6个月 C.7个月D.9个月
25.生理维持液的渗透压是( )
A.等张 B.1/2张 C.1/3张D.2/3张
26.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早期诊断的灵敏指标是( )
A.血磷降低 B.碱性磷酸酶增高
c.血钙降低 D.1,25-(0H)2-D3降低
27.先天性心脏病诊断中最主要无创伤检查是( )
A.心脏的放射线检查 B.ECG检查
C.超声心动图检查 D.心导管检查
28.小儿肺炎时室内相对湿度宜保持在( )
A.40% B.50% C.60%D.70%
29.生理维持液是由下列哪些液体组成( )
A.1份10%葡萄糖+3份生理盐水+0.3%氯化钾
B.1份生理盐水+2份10%葡萄糖+0.3%氯化钾
C.3份生理盐水+3份5%葡萄糖+0.2%氯化钾
D.1份生理盐水+4份5%葡萄糖+0.15%氯化钾
30.保护易感人群,我国预防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措施为( )
A.菌苗注射后预防效果可达100%
B.A群多糖菌苗
C.B群多糖菌苗
D.A、B、C菌群混合疫苗
31.下丘脑一垂体一甲状腺轴对垂体分泌催乳素的影响是( )
A.促甲状腺激素释放激素抑制催乳素分泌
B.甲状腺激素抑制催乳素分泌
C.TSH抑制催乳素分泌
D.TSH刺激催乳素分泌
32.医疗机构在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疑似患者在明确诊断前,应在指定场所进行( )
A.访视 B.留验
C.单独隔离治疗 D.医学观察
33.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
A.立即组织力量防治.切断传播途径
B.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
C.停业、停工、停课
D.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3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
A.医疗后勤服务工作 B.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c.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D.医院财务审计工作
35.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法定时限内进行尸检。其法定时限是( )
A.12小时内 B.24小时内
C.36小时内 D.48小时内
36.我国发病率最高的食物中毒是( )
A.化学性食物中毒 B.有毒动物中毒
C.有毒植物中毒 D.细菌性食物中毒
37.在职业性中毒中.生产性毒物主要通过下述哪种途径进入体内( )
A.消化道 B.皮肤
C.呼吸道 D.毛囊
38.智力发展的关键期在( )
A.4岁前 B.5岁前
C.6岁前 D.7岁前
39.生命活动中能量的直接供体是( )
A.三磷酸腺苷 B.脂肪酸
C.氨基酸 D.磷酸肌酸
40.下列钙拮抗药中.主要用于治疗脑血管病的药物是( )
A.尼莫地平 B.硝苯地平
C.地尔硫革 D.普尼拉明
41.药物的不良反应是( )
A.难以避免的
B.较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C.剂量过大时产生的不良反应
D.药物作用选择性
42.根据作用机制分析。奥美拉唑是( )
A.胃黏膜保护药
B.胃泌素受体阻断药
C.胃壁细胞H+泵抑制药
D.H1受体阻断药
43.可引起首关消除的主要给药途径是( )
A.吸入给药 B.舌下给药
C.口服给药 D.直肠给药
44.引起急性出血性结肠炎的病原体是( )
A.志贺菌
B.伤寒沙门菌
C.新型肠道病毒70型
D.大肠埃希菌0157:H7型
45.注射破伤风抗毒素(TAT)的目的是( )
A.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接种
B.杀灭伤口中繁殖的破伤风杆菌
C.对可疑或确诊的破伤风患者进行紧急预防或治疗
D.主要用于儿童的预防接种
46.医师胡某与一药厂达成协议后.在处方时使用了该药厂生产的药品.并收受了该厂给予的提成。对于胡某的违法行为,有权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违法所得的部门是( )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监察部门
C.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D.卫生行政部门
47.女性。5岁,因发热、头痛、呕吐2天于2月3日入院。体检:神志恍惚,口唇单纯疱疹,皮肤上有大小不等的瘀斑,少数融合成片.本病例的诊断应首先考虑( )
A.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B.钩端螺旋体病脑膜脑炎型
C.流行性出血热
D.脑型疟疾
48.女性,13岁,昨日进食海鲜,今晨开始畏寒、发热、腹痛,以左下腹痛为重,腹泻伴明显里急后重,日大便8次,初为稀便,继之为黏液脓血便。此病例的诊断为( )
A.急性轻型细菌性痢疾
B.急性普通型细菌性痢疾
C.中毒型细菌性痢疾
D.霍乱
49.男性。63岁,吸烟。反复咳嗽、咳白色泡沫痰20余年。气促10年。近2天因受凉后出现发热伴咳黄脓痰。气喘不能平卧。查体双肺语颤减弱。可闻及散在干、湿,心界缩小,心率110次/分。该患者最可能的诊断是( )
A.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B.支气管哮喘
C.支气管扩张 D.肺结核
50.女性,28岁。干咳、低热、盗汗半月,今日突然咯血两口而就诊。左上肺可闻及湿音。首先考虑的诊断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