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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旅游汽车;模式;博弈论
一、旅游汽车的经营管理模式
国际上旅游车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专业化公司和旅行社。在很多国家,二者是并存的。专业化公司经营模式的基础是珍贵的信誉。公司与旅行社进行双向选择,保持着良好的联系与合作,公司化管理很严格,小到司机着装、白手套,大到为游客上下行李、开车门等,都有其统一规范的标准。旅行社模式,指旅行社拥有自己的车队,其前提就是实力。作为大批发商,国外很多旅行社不但拥有自己的车队,还拥有酒店、航空公司等。旅行社模式的优势在于,旅行社品牌与旅游车品牌一体化,从而保证旅游车的服务质量。我国关于旅游汽车运作模式的理论探讨还比较少,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编制,于1995年的《中国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002—1995》是我国权威性的可操作性文献,对指导中国旅游汽车运作的规范化、标准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旅游业从不成熟到日益成熟,旅游市场需求多元化、消费差异化以及旅游车辆的换代更新和旅行社业务操作的模式随新技术、新需求的出现不断发生变化,对旅游汽车运作模式的探讨显得越发重要和急迫。
二、政府与投资者(车主)博弈模型
(一)模型假设
假定,(1)博弈双方:政府(包括所有制订政策影响旅游市场的政府部门,如发改委、交通厅、旅游局等)和投资者(拥有旅游汽车的公司或个人),双方在博弈中对其对手的特征、策略空间、支付函数都具有准确的知识。(2)政府的决策目标是通过政策的最优选择来实现旅游汽车的数量增长与汽车档次提升使之与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投资者的决策目标是增加汽车数量来服务更多旅客增加收入,从中获取最大收益。(3)决策时序:在每一时期(一年或几年)开始时,投资者根据自己拥有的知识和信息形成该时期的政策预期,调整自己的投资行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增长率等决定预期速度、数量,通过比较实际和预期速度、数量的差距等来决定自己的行动方案。(4)双方都通过游客人数来对旅游市场进行判断。
(二)政府决策的目标
因为旅游市场的稳定、发展都要付出一定成本,因此,在t期政府决策的目标函数可看作是追求稳定、发展的综合成本z1的最小化。通过适当的简化,对政府决策的目标函数可以用以下方程表示:
三、博弈模型求解及经济解释
博弈分析就是用博弈规则来决定博弈均衡。如果考虑到游客人数对政府目标函数的影响,把约束代入政府的目标函数,则政府的目标函数可以表示为:
因为政府和投资者了解对方的决策目标、决策规则,也了解经济运行状况,所以,政府目标函数可以分解为一系列互不相关的单个时期的决策问题:
四、结束语
通过政府与旅游汽车车主的博弈分析,说明政府的科学管理、规划和投资者(车主)的风险防范是很重要的。
对政府来说,作为旅游市场博弈的一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作用的缺陷,使得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为此,政府应该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科学预测方法,强调全局观、突出前瞻性,制定发展规划。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针对旅游市场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体系中各要素的活力。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办公效率。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引导与周到的服务,谨防角色错位。
对投资者来说,面对我国旅游法规和体制尚未完善、旅游企业普遍规模过小、缺乏竞争力的市场状况,在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同时,控制风险是最重要的。系统风险的控制须正确把握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各方面的情况。随着政府执政能力的加强,投资者的竞争越来越注重核心能力、品牌、文化而不是价格,也越来越认识到自身存在着信息失灵、管理水平低下、法制意识淡薄等诸多不能适应激烈市场竞争的问题。因此,要采用“专精新”的发展模式,在旅游产业分工中找好位置,在动态发展和竞争中求生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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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出租小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小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服务活动,实施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小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或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候,按里程或时间由乘客支付租费的五座小轿车。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市出租小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对出租小汽车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实行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建设、规划、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交通部门做好出租小汽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符合**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市道路客运交通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小汽车的运力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出租小汽车运力的批量增减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依据出租小汽车的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和效益状况,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拟订,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鼓励出租小汽车行业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鼓励出租小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市交通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秩序。
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和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付费。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必须在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之后,方可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是指市交通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业务的资格证明,包括经营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为其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实行一权一车制度。
第九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经营服务质量为主要招标条件,通过公开竞标方式确定并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数额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所得款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发展、管理、招标、停靠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公开招标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市交通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每一批次出租小汽车运力投放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招标公告。
自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交通部门应设立评标委员会,对竞标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后确定中标企业。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封闭式管理并由监察部门监督,公证部门公证。
中标企业应与组织招标的市交通部门签订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由组织招标的交通部门发给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授予文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第十三条中标企业取得经营权授予文件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应按照经营权授予文件规定的车辆投放批次、时限和数量办理购车、登记、上牌、保险等手续。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后30日内,到市交通部门办理营运手续,领取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营运牌照。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
在本办法实施前取得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其使用期限按照使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经营企业合并、分立、改名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向市交通部门办理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取得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其出租小汽车必须由经营企业实行直接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直接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出租的小汽车为经营企业所有,并由经营企业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
(二)企业依法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三)驾驶员必须是经营企业的员工,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驾驶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须报市劳动保障、交通部门备案;
(四)经营企业对其所有的出租小汽车及其驾驶员实施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对其所有出租小汽车及其驾驶员的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驾驶员由经营企业统一招录,统一排班、出勤和交接班时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请人驾驶经营企业的出租小汽车。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经营企业无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违法记录、连续5年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可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市交通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交通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的,继续实行有偿使用,每次延续期不超过6年。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取得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依法收回出租小汽车经营权:
(一)以车辆挂靠经营的;
(二)一次性“卖断”的;
(三)“以包代管”或只收费不管理的;
(四)将车辆产权转为私人所有的;
(五)通过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利用“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
(六)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
(七)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在经营权授予文件规定的车辆投放时限开始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中止经营累计达30日以上(含30日)的;
(八)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企业管理混乱,一年内被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达到3次以上的;
(九)按出租小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约定或诚信服务经营承诺应当收回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的。
第十九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未能延期的、经营企业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自愿放弃经营权的或依照本办法应由市交通部门收回经营权的,由市交通部门依照本办法收回经营权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在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收回经营权的,其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且不能延期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自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该出租小汽车的营运牌照交回原批准核发营运牌照的交通部门注销,并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出租小汽车改为自用车或予以报废,不得再投入营运。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业务和职业道德水平。
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其档案应保存至车辆退出营运或报废及驾驶员离开本企业后一年以上。
经营企业应当具备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经营企业应当公开向驾驶员收取的各项费用名称和标准,并报市交通部门备案,提高收费透明度,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部门对经营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应当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市交通部门根据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三月份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部门应根据对经营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经营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企业,可以参加考核年度次年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
(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基本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整改期内不得参加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
(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从考核年度次年起连续2年不得参加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投标。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资历在2年以上;
(三)录用前3年内无负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地级市交通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出租小汽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客运资格证。
(五)被吊销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3年。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出租小汽车进行定期维护、检测和审验。
出租小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或标准的,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报废车辆,不得继续投入营运。
对退出营运或报废的车辆,由市交通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其营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在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内,经营企业在用的出租小汽车可以更换为符合市交通部门确定的车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全新小轿车。更换的车辆须到市交通部门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小汽车的更换不影响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授予文件所确定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期限。
第二十八条营运牌照证书灭失的,其持有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市交通部门申请补发。营运牌照证书破损确需换领的,经市交通部门查验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观颜色、顶灯、图案可以根据创企业品牌需要由经营企业拟定,并将有关资料送市交通部门审定。驾驶员工作服装样式由经营企业自定。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新投入营运的同批次车辆必须统一车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1.6升以上有空调冷暖设备的全新三厢小轿车,车长不小于4.3米;
(二)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符合组织招标的交通部门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出租小汽车投入营运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如下设施、标识: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有效的税控计价器;
(二)空车标志灯和出租小汽车标志顶灯;
(三)车辆通讯设施(GPS);
(四)张贴价目表、乘客须知和经营企业的服务承诺;
(五)在车辆左右两侧前车门喷刷所属经营企业中文名称和交通部门监督投诉电话;
(六)座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支架、备用的暂停载客标志等。
以上设施、标识经市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出租小汽车营运证件。
第三十二条出租小汽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在规定安全性能检测期限内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安全隐患的;
(三)计价器或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残旧,不符合安全、美观、卫生要求,不宜乘坐的;
(五)车牌号码及标示的车属企业名称和市交通部门监督投诉电话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三十三条出租小汽车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规定的标准。
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按前款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应当错开客流高峰时间段进行交接班。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讲脏话粗话;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在车厢内吸烟;
(三)不用车载通信设备进行与营运无关的通话,在车辆行驶时不得拨打和接听手提电话;
(四)按乘客要求开启或停用空调和音响设备;
(五)穿着本经营企业统一的工作服装;
(六)携带有效的营运证件,按照规定摆放驾驶员资格证,方便乘客监督;
(七)遵守交通规则,上、下客时按规定停车,行驶途中不得有抢道、截头猛拐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如因故确需绕道行驶的,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十)按规定操作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数额收取租费;
(十一)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专用发票;
(十二)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行李物品等,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经营企业;
(十三)在车站、码头等停车候客站点候客时应服从管理,在规定的位置按顺序排队候客;
(十四)营运时间待租候客或受租车示意停车后,除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拒载;
(十五)遇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服从市交通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十六)《**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手册》中客运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
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企业应组织违规驾驶员学习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通报各经营企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在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宾馆、酒店、商厦、医院、娱乐场所、商住区等人流集散地的适当位置设置出租小汽车免费专用候客点;星级宾馆应当设置2个以上供出租小汽车免费使用的候客车位;严禁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在人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停车候客的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收取停靠费等不合法收费。
在未设立禁停标志的路段,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出租小汽车可以按乘客要求在道路边沿上、下客。
第三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在禁止上落客的地方要求租车的;
(二)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在无正常人监护或看护的情况下要求租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上车的;
(四)在车内吐痰或污损毁坏车辆设施的;
(五)不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六)要求驾驶员超载、超速、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行驶的;
(七)出市境或者在22时至次日6时出市区、去偏僻地区的。
乘客有前款(四)项行为的,驾驶员可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小汽车在行驶中应放置“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暂停载客服务:
(一)驾驶员下班途中;
(二)去另一地点接送乘客途中;
(三)车辆技术状况不良或驾驶员身体不适宜载客;
(四)在城市市区规定须空车返程的线路上行驶。
第四十条老、弱、病、伤残、孕、幼、现役军人等特殊乘客租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并提供帮助。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租费并向该出租小汽车所属经营企业或交通、物价部门投诉:
(一)营运时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无效计价器或超标准收取租费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的;
(三)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四十二条根据出租小汽车经营成本变化情况,需对出租小汽车租费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禁止任何人利用出租小汽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出租小汽车正常营运的活动。
禁止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为出租小汽车及其驾驶员招揽乘客。
第四十四条禁止外市出租小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市范围内的营运载客业务。需返程配客的外市出租小汽车,应当到市交通部门指定的配客点载客。
第四十五条市交通部门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对驾驶员或经营企业的投诉。
第四十六条乘客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对驾驶员或经营企业进行投诉。投诉时应当说明下列情况:
(一)投诉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
(二)被投诉的出租小汽车牌号、经营企业名称或驾驶员姓名、车票;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市交通部门和经营企业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经营企业应当对因本企业违反规定或监管不到位以及驾驶员过错而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交通部门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经营企业及其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关出租小汽车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适时、视情更新
新车一般生产效率高,耗费小,原材料消耗少。而旧车多数效率低,原材料消耗多,耗费大,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通过汽车不断更新,可以使产量提高,成本降低,提高劳动生产率。过去林区一台设备通过多次大修理往往使用十几年、二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修理费用很高,有的甚至比买新机器设备还贵。机器设备长期使用,不进行更新,意味着技术没有进步。近年来,国家对汽车的报废期有了明确规定:中型普通载货汽车报废期限为十年。而林区运材汽车的经济寿命恰好也在十年左右,新车十年后,即到了大修期也到了国家规定的报废期,这时不再进行大修而及时更新既遵守了国家规定又经济划算。
汽车更新的做法一般有三种:第一、以新车更换旧车为主,不去扩大拥有量;第二、扩大汽车拥有量;第三、更新与扩大拥有量兼顾。要想使汽车拥有量保持最佳值,不能盲目淘汰或增加,而要根据年生产任务量和生产期限来确定汽车需求量。统计数字详见下表。
表中的单车产量是把返二次、三次的产量包括进去以后统计的台月平均产量。 按上述统计数字来看,一个运输单位实际拥有60台不同年限的汽车,去掉每年有到期需要报废的车辆5~10台,采用第三种更新方法比较合适,即应该采用更新与扩大拥有量兼顾的方法。
2.加强维护、视情修理
近年来,由于林业生产布局的调整,实行季节性采伐运输作业,汽车每年最多运材五个月,即从十一月到来年三月末。由于作业时间缩短了,汽车损耗程度就相对降低了,相应延长了汽车的使用年限。实践得出的结论是:新车(汽油车)一般在三个冬季作业期内,发动机的经济性和动力性基本良好,第四个冬季作业期还尚可,但到第五个冬季作业期时,汽车发动机就会表现出动力不足、烧机油、油压低、油耗增加等现象,但此时汽车其他各大总成状态仍然基本良好。根据林区运材汽车这一损耗规律,应不失时机地在汽车第四个闲置期(停产放假期间)对汽油发动机(柴油发动机可适当延后)总成进行大修,以恢复发动机的动力性和经济性,同时对其他各大总成和机构系统进行维护保养。这样,汽车就可以在良好状态下运行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
根据国家对汽车报废期的规定和林业汽车季节性作业的特点,再定期搞汽车大修理就是不必要的浪费了,重要的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强制保养与视情修理并重”的原则,认真抓好车辆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和配件管理五个环节。
3.适当加速折旧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一切耗费都构成产品的成本,并通过产品销售而得到补偿。同样,汽车在木材生产过程中,也逐渐遭到磨损,并将其价值转移到木材中去,构成木材成本的一部分。通常把汽车逐渐转移到木材成本中去并相等于其损耗的那部分价值叫做汽车折旧。从销售木材收入中收回的部分资金,叫做汽车的基本折旧基金。
在木材生产过程中,除消耗汽车本身的价值外,为保证汽车的正常运转并使汽车达到合理的经济使用期限,还要进行维护和总成大修理。这些追加的消耗,也应计入木材成本,而从木材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从销售木材收入中收回的用于消除汽车有形磨损而付出的修理费用,通常叫做修理折旧基金。
此外,林业运材汽车的大箱、横梁等需要改造加固,汽车的现代化改造必须有正常的资金来源。所以,汽车的折旧基金应包括三项:(1)汽车基本折旧基金;(2)汽车修理折旧基金;(3)汽车现代化改造折旧基金。
在经济工作中,通常用折旧率的形式来计算上述各种折旧基金的大小。所以正确制定汽车的折旧率不仅是正确计算成本的根据,而且是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有利于汽车更新的政策问题。如果折旧率过低,则汽车使用期满还没有把汽车的价值全部转移到木材中去,也就是提取的折旧资金不足以抵偿汽车的消耗,使生产的老本受到侵蚀,汽车更新受到影响。如果折旧率规定得过高,使折旧资金抵偿汽车实际损耗而有余,就会人为地缩小利润,影响资金的正常积累。
而目前一般采用的是直线折旧法。是在汽车的使用年限内(10年),平均地分摊汽车的价值。也就是说,只提取了汽车的基本折旧基金。如果在这十年内,没有投入改造费、维修费,那么这种折旧法正好把汽车的价值全部转移到木材当中去了。可事实上在汽车运用当初就已经进行了改造,支付了一定的改造费用。另外,从汽车使用后的第四年开始,每年给每台车投入一定的费用,用以消除汽车的有形磨损。但实际上并没有提取汽车的修理折旧基金和汽车改造折旧基金。这样的结果是,提取的折旧基金不足以抵偿汽车的消耗,使生产的老本受到侵蚀,把老本当收入,人为地扩大利润,夸大积累,其结果势必会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发展。当务之急,要以汽车的最佳使用期(10年)为根据,正确制定运材汽车的折旧率,使提取的折旧基金能够满足于汽车整个使用期限内的更新费用、修理费用、现代化改造费用。
4.灵活制定管理运输定额
目前,汽车一般实行内部风险抵押承营制度。驾驶员根据所承营汽车的投产年限、价值交纳不同数额的风险金进行抵押承营,1~3年(含3年)为一类车;3~6年(含6年)为二类车;6年以上为三类车。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归单位所有,由单位统一指挥调配车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资定额,驾驶员承担油脂燃料及杂修费,挣计件工资。为保证驾驶员均衡收入,运输单价要根据运距的远近,作业条件的好坏,油脂燃材料价格的变化及时进行合理调整,使运输单价进一步量化,细化,合理化。下面是运材司机月平均产量、消耗、工资收入等情况调查统计表。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各类别汽车司机的收支基本相当,上下差不许多,净收入基本上符合林区的年工资收入水平。但是,受林业企业实际生产布局的影响,汽车运输只能是季节性生产,作业区越来越零星分散,各施业区运距和道路状况参差不齐,运输条件和任务量每年都在变化,这势必造成运输费用的改变和驾驶员工资收入上的差别。为此,要有必要的心里准备,适应各种变化,不断完善承营机制,做到以变应变。
5.进一步加强安全措施
12月3日,兰州市对外公布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根据《条例》,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将实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6年,同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可以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对于拒载等行为最高可处罚20xx元。《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条例》实施前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自本条例开始实施两年内应当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有偿使用费。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份子钱”应与的哥协商确定
《条例》明确,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驾驶员从事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黑车”拉客最高罚2万
对非法出租营运车辆(即“黑车”),《条例》规定,兰州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无法查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告。自公告之日90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将扣押车辆拍卖抵缴罚款。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搭载其他乘客应当征得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出租车拒载、途中甩客最高罚20xx元
《条例》规定,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揽其他乘客的,或者未按已乘坐乘客先约定的路线行驶先送达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治安登记证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或者接收预约后无故拒客的;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从业资格证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超出核准的区域范围进行出租汽车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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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客运出租车汽车管理条例》的说明。《条例》明确提出,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挑客、强行拼客、议价的行为,将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1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期限不得超六年
《条例》明确,兰州市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主要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其后续车辆经营权配置的应当将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驾驶员的投诉、违章、事故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同时,针对实行多年的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有偿使用,出租汽车运营时间长达八年,特别是后两年车辆破损、形象不佳和事故频发的实际,《条例》在第十三条做出了“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本条例公布实施前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和期限超过六年的出租车应当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缩短经营期限”。“出租汽车车辆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六年。经营期限满六年的出租车应当转为非出租车或者予以报废”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报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并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兰州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鼓励发展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服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未经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的驾驶员从事营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转租车辆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到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手续。非兰州市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区域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兰州市出租汽车营运。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持有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严禁从事非法出租汽车运营。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之外,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展出租汽车的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方便乘客出行。出租汽车的网络预约服务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兰州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相关规定。
3的哥拒载、途中甩客最高罚500元
《条例》还明确提出: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在人行横道线与行人抢道的;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的范围内停靠上下乘客的;在相关临时停靠点长时间(超过五分钟)滞留揽客的;在城市非主干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以外路段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和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之一的,将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精神,总结过去一年来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情况,认真分析形势,提出问题,研究和部署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
一、前段工作的简要回顾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推进我市经济建设,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我们始终把报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放在首位,重点强化了二个方面的管理。一是强化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实行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各个企业的内部管理更加完善和规范,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运行台账,确保依法依规经营。二是加强对外部非法回收拆解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年来,市直和各县(市、区)协调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了报废汽车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查处行动,收缴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整车24辆、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零部件120多吨,对中方龙井非法市场的情况我局向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报告,市委书记、市长李亿龙做了专门批示,责成市公安局和中方县人民政府负责对中方龙井非法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进行整治和规范,现在正在制定具体方案。通过整治,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秩序有所好转,有力的遏止了非法回收、拆解、拼装车等现象。
2、报废汽车回收经营不断扩大、效益不断提高。去年全市回收拆解报废汽车2460辆,其中社会车辆600多辆、摩托车1500多辆,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300多辆,回收量在全省名列前茅,比上年度增长28%,从经营效益来看,全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销售收入1360万元,实现差价280万元,全市14个报废汽车回收代储点总体来讲都是盈利的。报废汽车回收成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的一个亮点,成为我市物资和供销系统的主要经营项目,为解决企业离退休和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和部分职工的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组织开展了报废汽车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市局根据国家、省商务部门的要求,组织全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网点)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培训,先后分四批参加培训,有19人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劳动部颁发的中级拆解工从业证书,这个证书也是国家审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今后还将举办高级拆解工的培训,希望各个单位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市金属回收总公司还选派了一名同志参加国家举办的氟利昂回收技术培训,国家还免费分配给市金属回收总公司氟利昂回收设备一套。这些都说明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和保护环境十分重视。
4、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建设进一步完善。为了加强报废汽车的回收和监督管理,方便车主交车,我市除鹤城区外,在全市设立了十二个代收代储点,同时加强对各网点的监督管理,对于工作不力,违规经营,不认真履行与市公司签订的代收代储协议的网点予以撤换。已撤换了三个网点,现在正在调查一个网点。因此,我希望各代收代储点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经营,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区域内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让主管部门放心和满意。
5、按时足额地申报发放报废汽车补贴资金。近几年来,我市报废汽车补贴资金申报发放工作规范有序,严格按程序操作,即由车主申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车主,自2005年市商务局成立以来,我市申报发放的补贴资金达215万元,极大地促进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
一年来,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有:
1、报废汽车非法回收拆解市场没有彻底根除,干扰了正常的经营秩序,特别是中方龙井这个非法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各县市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非法回收拆解的情况。
2、临近报废的机动车转籍现象严重,使大量临近报废的机动车通过转籍到个人手中使用一段时间后流入乡镇农村或非法市场,主要是城市出租车和机关小车,特别是出租车,虽然没有达到报废年限,但因日夜营运、磨损情况严重,尾气严重超标,已经到了报废程度,但车主仍然将其转为非营运车辆后专卖到乡镇或城市个人从事非法营运,破坏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3、车辆管理部门把关不严,车辆没有经过正规渠道报废,也能注销户籍和各种规费,交警部门规定只要连续二年不年检,车辆可以自动销户,而运管征稽部门没有车辆报废回收证明也能注销各种规费,这些都助长了报废汽车流入非法市场的歪风。
4、各县(市、区)代储点发展不平衡,效益两极分化。有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网点)设备老化,场地简陋,零部件摆放混乱,消防、环保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需更新改善,个别网点还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
5、一部分县市代储点与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沟通不够,信息情况不明,工作不协调。
二、当前及今后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防止报废汽车、拼装汽车及报废五大总成流入市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政安全,现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运行基本正常,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报废汽车、拼装汽车及报废五大总成流入社会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政安全构成了极大危害。认真贯彻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是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政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监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商务、公安、工商、监察和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认真履行,依法行政,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职责,要会同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建立报废汽车有关信息,掌握报废汽车动态并实施监控;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报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关监督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依法经营
市金属回收总公司和市供销储运总公司以及十二个回收网点都要认真学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不断提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依法经营,对大家提几点要求:
①要自觉接收商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经营,积极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
②要坚决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搞好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处理工作,自觉维护报废汽车回收秩序,绝不改装、拼装、倒卖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科学管理,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全过程的运行台账,夯实基础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坚持一车一证的原则,绝不签具空白回收证明,搞假报废,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③要加大报废汽车回收力度,改善服务态度,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④要强化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既要保证回收的报废汽车及时解体处理,不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又要杜绝在托运、拆解报废汽车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防患于未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人民的生命重于一切的思想,懂得安全是责任、安全是效益的理念,牢记“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4、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严格执法,规范市场
查处和打击报废汽车违法活动一直是我们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常抓不懈,既要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整治行动,又要经常性的开展日常检查活动,由商务部门牵头,协同公安、工商、交警等相关部门开展行动,下阶段将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①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②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
③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④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⑤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