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共有产权住房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在我国,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并不久远,综合全国各城市的实践经验,有三种模式最具代表性,即淮安模式、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
1.淮安模式
2007年7月26日淮安市《淮安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将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土地改划拨为出让,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市场接轨。这实质上终止了传统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的供应,用共有产权住房取而代之。根据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构成比例的不同,将共有产权住房分为两种:一是个人拥有70%产权,政府拥有剩余的30%产权;二是个人与政府各占住房产权的50%。
与以往保障性住房类似,共有产权住房也为购房者设置了门槛。淮安共有产权住房公布之初对不同产权构成比例的购买有明确规定。其中,购买个人拥有70%产权共有产权住房的条件是家庭人均月收入300 元以下,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8 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 平方米以下;购买个人拥有50%产权共有产权住房的条件是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0 平方米的困难家庭。但是,2007年初的淮安住房均价即已达到2500元/平方米,以一个刚达到购买70%产权住房要求的三口之家为例,要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住房平均至少需要12年的全部收入。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因此政策颁布之初,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寥寥无几。政府相关部门后来意识到了初设条件的苛刻,因此放宽了申购条件,把人均收入放宽到了700元/月,在实际操作中,甚至放宽到800元/月。几乎刚好售完首批推出的300套共有产权住房。
淮安对于共有产权住房的退出机制给出了明确规定。在五年内,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产权部分不收租金,业主可以原价购买政府产权部分,得到完整产权。当业主的生活水平高于政府规定的享有共有产权住房条件时,可以继续使用住房,但需要为政府所有部分支付相应市场化租金。五年以后,如果转让住房的话,则只能得到自己所有份额的收益,政府得到剩余部分,并且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2.上海模式
上海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追溯到2009年年底,彼时率先在闵行和徐汇两个区进行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翌年于全市铺开,官方称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上海对于产权的拥有份额较淮安更为灵活,购房者根据支付能力的大小,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60%-70%不等的产权,同时政府持有剩余部分。
上海根据城市人均收入水平,不断调整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门槛。其中最为明显的当属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该项已经从试点之初的2300元/年,调到2900元/年,之后又调整为3300元/年。在2013年更是进行了大幅放宽,由原来人均3300元/年一次性提高到了5000元/年。根据2013年公布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规定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对于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该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人均财产应该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对于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要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关于退出机制,上海规定购房人可以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房产证的5年后将房屋出售。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并且要按其拥有的产权份额收回所对应的转让收入。
3.北京模式
北京的共有产权住房出现得相对较晚,2013年10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了《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北京的自住型商品房政策正式出台。政府明确规定,自住型商品房的价格是周边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70%,建设所用土地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出让。该类住房的面积以90平方米为主打户型。符合之前购买限价房规定的家庭皆可购买。
对于自住型商品房的退出机制,北京市政府明确规定购买此类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之后交易获得收益的30%上交政府财政。
4.各模式对比分析
要充分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利弊,需要对其进行对比分析,表1是对前文各模式共有产权住房特点的汇总及优缺点分析。
二、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建设
虽然各地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相继推出,并且得到了国家层面的支持。但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践现状进行完善。
1.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共有产权住房法律保障体系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任何制度或政策的推行都应有法可依,以法律保障和约束行为。目前各地推行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并没有合适的法律可依,行政色彩浓烈。以共有产权住房的影响力及其发展趋势,将其规范化管理提上法律议程已经是势在必行。首先,应该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机构,赋予相应机构统一管理权力的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防止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现象的发生;其次,规范化购房准入制度,防止自住型商品房的权力寻租;最后,统一合理的标准确定转让溢价分配,杜绝利用共有产权住房投机牟利。
2.多元化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渠道,增加受惠群体
目前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形势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北京、上海等城市为代表的普通商品房配建供应;二是以淮安等三线城市为代表的集中建设供应,该方式是目前很多地区采用的形式。两种供应方式有利有弊,前者易于给共有产权住房业主造成物业费负担上的压力,且开发商更倾向于偷工减料,显失公平。后者则造成城市贫富分布不均,不利于社会管理和稳定。因此,一个城市的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方式应该实现多元化,根据城市区域特色,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位置。同时,可以参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视为准公共产品,引入BT或BOT模式。此外,可以通过其他现有住房转化增加供应。如现今棘手的小产权房,可以通过土地国有化处理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在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同时,也解决小产权房的去向问题,可谓一石二鸟。
3.层次化住房保障体系,明确定位共有产权住房受众
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由于发展较为短暂,在制度建设和发展方向上还有很多亟需改善之处,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受众层次显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目前来看,住房保障体系无非三个层次,即社会底层群体保障房、由低收入转中等收入群体保障房、中等收入群体保障房。但各个地方政府并没有科学合理的收入划分制度,在各层次间出现了“夹心层”,社会不公现象明显。所以,政府应该通过受众的明确划分,将共有产权住房合理定位在住房保障体系当中。“走对路子,找好位置”,使得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不致虎头蛇尾,设计与落地脱节。
4.重视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质量,保障住房品质
传统的经适房无论是配建还是集中供应,都存在开发商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而降低建设标准的情况。要解决这一问题,任重而道远。首先,政府主管部门要把控从选定开发商到验收的每一个环节,保证建筑质量;其次,通过充分评估企业的开发利润,在充分市场调研的情况下,给予企业适当的补贴。
5.完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强化保障作用
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机制设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强化其保障作用,首先,个人与政府的产权分配应该更加灵活,便于合格购房者能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购买不同比例的产权;其次,突破传统思路,扩大购房者的选房范围,政府主要以货币形式给予补贴,与购房者共享产权。
6.引入多元资本,助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
首先,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与运营也不例外。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者很多属于上升阶层,政府可以适当松动银根,鼓励银行放松对共有产权住房的贷款限制。其次,可以研究开发企业持有共有产权住房部分产权的可行性,以获取增值收益的条件引入民间资本。
笔者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强化,共有产权住房在全国范围铺开是大势所趋。当务之急,政府应该在试点基础上权衡利弊选择最佳的推广模式,总结过往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可取之处与经验教训,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共有产权住房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陈明.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探索――淮安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实践及其得失.北方经济.2008.19
1、签订买卖合同。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2、审核。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解释共有产权存在的合理性是推广共有产权的前提。基于以下几个主要理由,我们认为,推广共有产权符合现实且必要。
(一)给予中低收入家庭产权型保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住房保障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尽管各国住房政策各有特点,但总体上讲,住房政策的大趋势是以促进住房自有化率的提高为主,辅以公共租赁房。归纳其主要原因是:首先,住房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也是福利的基础,住房产权与社会政策其他领域之间具有复杂的“嵌入性”,养老、医疗、教育甚至就业等领域均与住房产权密切相关,因此,瑞典学者凯梅尼认为,“在研究福利体制的这一建构与重组的过程中,住房是建构福利国家的一个关键领域”,日本学者早川和男(2005)也认为,住宅福利是社会福利之最,主张“把住宅问题看作国家、社会的首要问题”。其次,大量的研究表明,人们存在着对房屋所有权根深蒂固的渴望,拥有住房产权能给人们带来自尊、自信以及安全感。住房产权有无这种分化对居民的幸福感水平确实产生了不容忽略的影响,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其幸福感水平显著高于无住房产权的居民。再者,住房是城市居民家庭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否拥有住房所有权,对城市家庭而言,更是意味着是否拥有家庭财富积累的原始机会和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向上流动的机会。
但是自1998年以来,不断攀升的商品房价格直接导致了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的削弱,高房价与中低收入群体(包括一部分中等收入群体)住房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浙江省为例,考察根据统计年鉴里七等分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计算得到标准住房消费面积为90平方米,各收入阶层房价收入比的情况,发现高收入家庭的收入增长基本与房价快速上升的速度相匹配,房价收入比变化不大,而购房能力弱的中低收入家庭,其购房能力不但没有改善,反而加速恶化。如最低收入家庭房价收入比从2000年的12.94提高到2012年的29.50,2012年中等收入家庭的房价收入比也高达12.35 (如表1所示)。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包括一部分中等收入群体)不得不被动地退出商品住房市场。
因此,给予中低收入家庭产权型保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根据经典的纺锤型社会结构模型可知,中间阶层的比重与其稳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其往往也是社会财富创造的中坚力量,让这部分家庭拥有“财产性收入”不仅是壮大中产阶层队伍、缩小贫富差距的客观要求,而且也对改善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偏差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停止实物分房后建立并首推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制度安排。不可否认,经济适用房在一定时期内为解决我国城市中等收入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质量等问题起了很大作用,但随着住房市场价格的快速上涨,经济适用房产权的模糊性所隐藏的一系列问题越发突出。虽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将经济适用房产权定义为“有限产权”,但是没有明确个人持有的产权比例,因此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是在收益和处分上受到限制的所有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单独所有权,而并非共有。其在法理与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致使法权和事实产权不一致。从字面上理解“有限产权”,是因政府让渡了一部分收益,因此,对产权做出了某种限定,政府和个人共同持有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双方都是只拥有不完整的产权。然而现实是,拥有不完整产权的个人却完整地拥有事实上的完整产权,也使得个人拥有了寻租空间,导致法权与事实产权不一致,权力和义务不一致。按照《物权法》以登记确定权属的原则,既然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产权人记载的只有购房人的名字,就只能推定房产为购房人所有,其属于个人财产和私权范畴,政府公权力不具备直接介入权,国家就没有权利干涉购房人处置权的法律依据。
第二,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制度滋生寻租行为。经济适用房由于政府的补贴而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让这种交易更加有利可图。根据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在购买5年后就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刺激很多人暗箱操作骗购经济适用房,进行投资谋利。另一方面,一些逐渐富有的家庭没有从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中合法有序地退出,从而导致了社会住房保障资源完全流失。
第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产权不清晰,导致处置难。尽管一些地方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了上市交易时应补充土地出让金或同地段商品房与经济房的差价,但由于法律效力低(一是居民接受度十分有限;二是实际操作上,特别是退出操作中不能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政府与个人的合法收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第四,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产权不清晰,抵押融资受影响。当个人用住房向银行抵押融资时,银行根据个人在住房中拥有的产权比例确定融资额,由于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没有明确个人持有的产权比例,导致银行实际操作难,许多银行拒绝经济适用房的抵押融资贷款。
(三)租赁保障房难以成为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的主要方式
以公共租赁房为主体的租赁型保障房其核心特征是通过“租赁”方式保障居民“住有所居”,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对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合理的住房梯度消费模式,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租赁型保障房建设投入大、维护运行成本高、退出难等是个世界性难题,极易沦为“福利陷井”。尽管发达国家与地区已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多年,积累了丰富经验,但仍面临严峻的问题。
第一,租户对保障房破坏性使用,造成物业和社区环境恶化,社会问题增多。英美等一些社会住房小区秩序混乱,公共场所故意乱抛垃圾、制造噪音、肆意破坏公物等问题比较普遍,成为犯罪活动、吸毒和交易、打群架等集中点。尽管美国公共住房支出不断增长,但居民对社区抱怨和不满度增加,严重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恶劣的居住环境抵消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效用。
第二,住房保障财政负担重。美国公共住房的建设成本由联邦政府承担,但运营成本靠租赁收入维持。刚开始运营期间,由于新房维护成本较低,公共租赁房运行良好,但之后住房保障财政负担逐渐加重。联邦住房运营补助从1969年的1490万美元上升到1979年的72700万美元,1993年的25亿美元,2003年的35亿美元,2003年运营补助占公共住房总预算的一半。由于资金紧张,很多住房管理机构不得已停止公共租赁房的修缮和维护,造成公共住房居住环境逐渐恶劣,使得社会租赁住房越来越集中于针对社会劣势群体进行住房供给,在空间上形成了“贫民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隔离和阶层对立,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社会投资缺乏激励和政府保障财力有限的背景下,简单地以公租房取代经济适用房,不仅忽略了住房所有权对所有人主观福利水平(如自尊、自信等)及住房区域权利(如教育、户籍等)的影响,忽略了住房所有权对中低收入家庭财富积累的影响,且由于其存在的投资量大、资金沉淀严重、维护运行成本高等难题,都不利于提高我国的住房保障水平,其更难以成为我国住房保障可持续运行的主要方式。
(四)开展过共有产权的地区普遍反映政策效果较好,风险可控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中央政府将“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之前,上海、江苏淮安的部分城市已有几年的实践。从实行的情况看,由于产权收益共享、补缴差价等因素,使得溢价大幅缩小,基本杜绝了共有产权房的寻租现象,很好地解决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中的福利陷阱。
二、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思路
构建住房共有产权的理论目标就是使各类住房产权清晰化,并能够通过共有产权结构有效实现保障性住房内部的转换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之间的转换,构建起由商品房、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等组成的具有合理分层的新住房体系。现阶段新型共有产权住房应在原来“针对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的限制原则基础上,将短期目标重点放在中等 (潜在)收入阶层身上,且通过产权清晰、格式统一、具有可调整性的共有产权合约模式统筹管理各类出售型保障性住房;而长期目标,可以考虑覆盖所有无住房所有权的中低收入家庭,通过产权份额的调整和交易实现各类住房之间的具过渡性、连续性、整体性和动态多层次的可持续转换。其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共有产权住房模式统领出售型保障房供应体系。利用共有产权住房来统领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限价商品房,明确政府与保障对象之间的责权利,从而建立新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合理衔接的住房体系(详见图1、图2)。可以依据地方的政府财力、保障家庭支付能力、商品房价格,设定不同的产权比例,形成动态的可调整的产权比例关系。对于限价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保障家庭通常有较好的支付能力,政府的产权比例适当降低,便于家庭日后有能力时赎回;对于经济适用房,保障家庭的支付能力较差,政府的产权比例适当提高,有助保障家庭拥有住房。
第二,明确共有产权的定价思路,避免价格双轨制。共有产权可采用两阶段定价方法,解决经济适用房现存建设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问题。两阶段定价方法的基本思路是:第一阶段:房地产企业作为开发建设主体,在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依据成本定价法确定共有产权项目结算价格,如实反映项目建设成本。第二阶段:由政府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产权共有人,在政府和保障对象之间确定共有产权的项目销售价格,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确定共有产权比例。保障家庭通过支付市场价格购买一定比例的住房产权,价格和市场接轨。当家庭购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享有和商品房同样的权利,实现两个市场的统一。
第三,因地制宜,确定共有产权比例划分。推行共有产权,可以针对不同收入水平准入门槛的低收入者设定几种不同的产权分割出售方式,如表2所示。借鉴国外和淮安、上海已有共有产权的实践经验,在运作前期应当规定相对较高的购买的比例,建议采用方案1。这样可以缓解共有产权建设运营中的资金压力,快速回收共有产权房的投资。随着政府保障能力的增加,可以扩大“共有产权”的保障群体,购买比例要求逐渐降低(可以采用方案2和方案3),使得更多符合资格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一定比例的共有产权。对于剩余部分的产权,购房人每年按剩余产权价值的2.75%-3%的比例交纳租金。此外,共有产权模式也可以作为租售并举制度“租售转化”方案的参考。将政策性住房的租、售问题衔接起来,也为不同支付能力的家庭提供了更加细致的购房参考标准。
总体来说,共有产权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满足了购房人拥有自有住房的需求。在房源定价上,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销售价格。在城市住房资源较为稀缺的背景下,使得保障对象以相对较低且符合自身支付能力的价格购买住房,既解决了基本住房问题,又满足了人们对产权住房的需求。
二是有利于形成对购房人的扶持和制约机制。购房人可以按本人出资份额享受房屋增值收益,一方面有利于积累经济能力,为将来退出住房保障、进入市场改善住房创造条件,有利于形成住房保障体系与房地产市场体系的有机衔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制约住房使用、养护过程中不当行为的发展。
三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以土地开发成本和建安成本为基础确定,政府主要是免收土地出让金、税费和投入市政、公建配套费等支出,财政负担可以承受,有利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共有产权房”近期在多个场合被多个部门屡屡强调。在十《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今年将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
在很多人连“共有产权房”的概念还不清楚的时候,这个新的住房供应类型就出现在了“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而且是2014年国家要增加供应的住房类型。而管理层决意要开始探索这一住房形式,也仅仅是三个月之前的事。“共有产权房”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即使不具备住房支付能力,市民也可以成为财产所有者,而管理层之所以推出这样的政策,用意就是想让城市居民能够(而且尽快)拥有住房产权,成为“有产者”。在城市拥有住房,不仅意味着拥有财产,而且意味着拥有资产,即分享资产价格上涨收益或资产溢价。资产溢价来源于房屋升值,而房屋之所以升值是因为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和体系越来越完善。在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时期,人口大规模涌入城市,公共服务需求与日俱增的情况下,政府依赖房地产来获得公共服务设施(轨道交通、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医疗教育、市政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建设和维护资金,是长期存在的必然趋势。
在当前中国,城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并非工资收入差距,而是资产收入差距,而最大的资产就是住房。凡是打算在城市长期居住的市民,拥有住房的诉求就非常强烈。本质上,这种诉求是对于改革红利分享权利的诉求,是对城市化红利分享权利的诉求,这是未来保障性住房主体形式(公共租赁房)所无法替代的。而“共有产权房”不仅可以满足居民拥有住房和资产的愿望,而且即使是低收入者,也可以成为资产拥有者、资产溢价分享者、改革红利和城市化红利分享者。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日前也表示,今年我国将会继续对楼市进行分类调控,增加普通商品房特别是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据悉,住建部今年准备在全国一些热点城市开展“共有产权房”的试点工作。
种种政策表明,国家对“共有产权住房模式”予以重视,此模式的向好趋势显而易见。但也有专家在此提醒,这种模式更适合快速发展的地级市,房价相对较低,可以参照商品房来定价,限制牟利空间,个人和政府也能够负担得起。但在北京这样房源紧张、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采用何种方式顺利推行该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推敲。
这是件大好事,多年摸索,终于摸到了保障房的门道——“住者有其居”绝不意味着拥有廉价商品房,更不意味着可以享受高额的商品房溢价。
近日,取消经济适用房传播盛广,同时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通过财政发放房租补贴的方式,分别对“城市低保人群”“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等采取住房保障的措施,对于“低保”人群提供大比例租金补贴,并逐级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制定与之对等的租金补贴政策,完成对应人群的住房保障。不仅如此,此前,北京已决定开始提供自住型商品房,上海则早已提供购买者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三层保障体系展现的是,最低收入阶层获得政府高补贴的公租房,较低收入阶层获得较少补贴入住公租房,踮起脚尖可以购买的收入夹心层,可以获得有限产权房。三层保障还有意料之外的好处,一些城市逐渐放低门槛,取消了户籍限制,户籍的含金量逐渐下降,为未来中国的户籍一体化提供了一定的前置条件。
住者有其居,而不是住者有其屋,首先摆脱了政府提权住房的束缚,政府的补贴给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低收入阶层。据媒体报道,目前,上海、合肥、石家庄等特大型城市和省会城市已经开始进行“公租房并轨”试点工作。住建部已经着手汇总这些试点城市的有关情况。在住建部着手考虑提速公租房并轨的可能性之后,北京市开始筹备在相关公租房项目试点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和管理,并逐步推广到全市。
由于公租房等不能对外销售,实际上将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但租赁房可以全部用在保障低收入阶层居住的刀刃上,实际上是提高了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如果辅之以居住租赁房者的信用审核、自住率审核以及对失信者的严厉惩处,可以将欺诈比例降到最低。如果媒体报道属实,住建部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相关指导和引导政策,地方政府适当让度土地出让金比例,则可以解决公租房的资金难题。
对于夹心层而言,他们面对的是诸如北京的自住型商品房、上海的共有产权房,这两类保障房可以实现租金的自我循环,甚至还可以有部分收入补贴租赁房租金。自住型商品房与共有产权房,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经济适用房的寻租空间,原来经济适用房中类似商品房的投资溢价受到控制。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按照周边商品房市场价的70%推向市场,将供应京籍、非京籍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京籍无房家庭、限价房轮候家庭可优先购买。购买“自住型商品房”5年内不得租售,5年后上市收益的30%需上缴财政。这几乎保障了购买自住型商品房者不太可能获得高额溢价。
上海的共有产权房设计更精妙,政府与居民按照约定共享住房产权,出售时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开发企业获得3%左右的利润。由于居民有部分产权,还能改变通常廉租房小区无人负责的脏乱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