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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二、检查范围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包括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单位,化妆品专卖店,商场超市等。
(三)化妆品使用单位:美容理发店(院)、宾馆旅店等。
三、检查时间
2012年月日--6月30日
四、检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检点
1、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否在许可有效期限内;生产项目是否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有有效许可批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经备案。
2、对原料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局《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规定,企业是否建立原料供应商档案及原料管理和使用登记台帐。
3、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所使用原料是否与批准的产品配方一致;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有生产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备可追溯性。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
4、违法添加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情况。重点检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5、标签标识情况。检查化妆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检点
1、购货验收制度。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2、化妆品合法性。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3、化妆品标识标签、说明书情况。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实际生产企业的厂名、地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的中文标识;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注明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并注明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原料应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标注相应的警示语;产品上应有质量合格标记。
4、产品保质期。检查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5、储存条件。检查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三)化妆品使用单位检点
重点检查美容理发店(院)、宾馆旅店使用的产品是否具有合法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使用的产品名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规范,是否含有夸大功效、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适应症等内容;使用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及卫生要求;是否有未经审批擅自配制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当地政府负总责和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市食品保化监督所负责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市区内化妆品批发、连锁经营企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不能按照要求整改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进口化妆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标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行业发展态势1)保持较快增长
我国本土化妆品零售额增速自20xx年以来(除20xx年以外)始终快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也就是说,在不出现异常因素的情况下,虽然预计20xx年我国消费品市场将略有回落,但化妆品市场不会出现较大波动,仍将保持相对较快的增长速度。20xx年化妆品市场日益细分化和多样化的需求,对带动整个化妆品市场增长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预计20xx年我国化妆品市场零售额增速将与20xx年基本持平。
2)企业电子商务渠道的发展
随着经营成本不断上升,行业竞争愈发激烈,以及人们生活方式和消费心理的改变,以百货商场为代表的传统大型零售企业,由于商业模式自身的局限性,如联营、收取进场费模式和价格定价权等因素,在经历了百货业高速发展的黄金期后,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新变化,活力减弱,竞争力下降。而其他渠道的发展给化妆品行业注入了生机,如化妆品专营店、网购的快速增长。和国际化妆品企业一样,国内诸多企业也进入电子商务领域,日化企业进入这个领域并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面建立一个商城,或者类似店铺的旗舰店,更重要的是包括淘宝、亚马逊和团购网等一系列电子销售网络。包括一切线上线下资源的整合营销、宣传推广、SEO和SEM等深层次的方面,利用一切有利的资源,通过网站创造销售机会,传递销售信息,降低销售成本,提高销售利润。
3)国产高端品牌压力大
近年来,不少老牌国货护肤品开始陆续推出一些高端产品,旨在打破传统低价形象,求得市场发展。但在当下消费已经十分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如果这些品牌失去了最主要的价格优势,而在市场细分和自身定位方面不能取得相应的质的突破的话,其高价产品就会面临不被消费者认可和买单的风险,因此将面临较大的市场压力。
4)口服美容品升温
从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化妆品市场发展来看,口服美容产品在化妆品店的陈列占比非常大,销售比重也很高,我国化妆品市场潜在容量大,再加上近几年受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地美容娱乐节目影响很深,随着各品牌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对市场的宣传推广,口服美容产品市场将会在近年迅速培养起来,发展速度和市场份额将不可小觑。
5)面膜行业潜力巨大
随着我国女性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护肤理念的转变,对面膜的消费观念迅速转变,使用面膜的消费频率快速提高。相对于其他护肤产品,面膜更多强调美白、补水保湿和祛斑等密集护理功能。在环境恶化现象日益突出的情况下,面膜这种具备密集护理作用的产品受到欢迎。相比较于其他护肤产品,目前面膜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较低,面膜利润更为可观,这也对该产品今后几年快速发展起到一个催化作用。预计未来面膜将逐渐发展成为日常护肤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护理环节。
6)化妆品品牌跨界发展
日化线与专业线的混搭现象在化妆品行业突出,个别企业开始尝试脚踏两线,如通过前店销售产品、后院提供售后美容服务的模式将产品横跨日化线与专业线,改变了两线并行不交叉的局面,并逐渐获得了市场的一定认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同时跨越专业线和日化线的现象将会得到市场的检验,一些有效结合各线优势的好的模式将被消费者认可,并得以普及,日化线和专业线的界限将会趋于模糊和边缘化。
长期以来,化妆品行业因行业壁垒过低、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的影响造成行业竞争无序,区域品牌、游击品牌充斥于市场,形成鱼目混珠、恶意竞争的局面。
据统计,在我国近4000家化妆品企业中,走主流卖场销售路线、俗称“做终端”或“日化线”的厂商只占企业总数的15%左右,的企业采用流通(包括深度分销)、专柜(包括店中店)、品牌专卖店、专业(美容院)线、专供大型百货或零售集团的oem贴牌等通路和方式进行运作。除了百货店、超市和专营店业态以外,许多化妆品销售的新型业态也都复兴、壮大、繁荣,目前厂家直销、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邮购、自动售货亭、药妆店等多种形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和成长。虽然,企业选择销售通路有其历史的原因,但在通路危机日益深重的今天,未雨绸缪已经不再是智者的从容,而是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通路维新迫在眉睫。
电视购物一般是指消费者通过电视以及互联网、商品目录等相关媒体了解商品信息,使用电话、网络订货,由专业物流公司配送商品的无店铺商品销售模式。由于没有中间商,电视购物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更为实惠的商品。
以开播电视购物频道为主的现代电视购物(也叫做家庭购物)有别于传统的电视直销,它是一种新兴的商品销售方式,是一种全新的零售销售渠道和平台。按照电视购物的过程,主要可将其分为四大环节,即选择产品、节目制作、呼叫中心、物流配送。现代电视购物以“教买不叫卖”的方式做节目,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出发,寓购于教,播出方式采用现场直播和录播的两种方式。
以电视台作为运营主体的购物频道,是产品销售的一个平台,是一个无店铺的“空中超市”。 所卖商品也是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如数码产品、化妆品、家居用品等等。由于商品品种多、大众化贴近生活、厂家直销价格优惠、信誉好品质有保证,因此,电视购物频道一开播就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两年来电视购物频道的发展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购物频道自诞生起,就将化妆品等产品作为主要商品来推广,现代电视购物已经成为了化妆品销售的新途径。
在家购物,渐成时尚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现代家庭生活也在发生着变化。琐碎的生活、繁忙的工作、拥挤的交通经常让购物变得不那么乐趣盎然。但是也许大家都已经注意到,家庭购物正在悄然改变着这样的无奈。
世界一流的市场研究公司tns公司开展的一项针对电视家庭购物的消费者调研显示,在电视家庭购物的所有品牌中,上海消费者对东方cj家庭电视购物的品牌认知度是最高的,特别是25~34岁的年轻女性消费者。 , 在电视购物频道开播较早的台湾地区,消费者可能不会花三、四十元台币在超市购买便宜的洗发水,他们宁愿花200元台币通过电视来购物。尽管产品的价格要高出几倍,但产品的质量安全打消了客户的疑虑,在质量可靠、市场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台湾消费者更喜欢电视购物。
而在电视购物较为成熟的韩国,消费者通过购物频道来购买化妆品已成为消费习惯和时尚。
据悉,韩国中年演员金英爱运行的黄土化妆品企业真土园所推出的黄土美容香皂在tv购物电视中,不到2个小时就赚了17亿韩元。
6月22日韩国cj电视购物中真土园推出的化妆品产品赚了9亿韩元,之后29日,在gstv购物电视中,通过2个小时的专题节目,一下子卖了2万6500份,收益达到了17亿韩元。这样在两周的节目当中一共赚了26亿韩元。
29日播出的购物节目中,一开始就有许多观众要预定黄土化妆品,电话被打爆了,之后打电话的顾客越来越多,以至于在中途只好中断定单。
由于便利性和质量有保障,在家购物会越来越成为未来消费者选择的消费方式,电视购物也将会成为化妆品销售的新通路。
品种繁多,价格便宜
电视购物节目主要是以家庭主妇为对象播放的。通过电视销售形式推销的商品五花八门。从内衣到皮鞋、从玩具到家具、从美容品到数码家电,各类商品应有尽有。它本着“不求卖得多,东西一定好”的原则,消费目标群体锁定25-45岁的白领女性,这就为化妆品的销售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
XX美容销售工作计划范文二
为严格实施20xx年永顺县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准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积极探索长效监管,不断提升保障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XX年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一、摸清监管底数,建立工作档案
力争在四月底前摸清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现状,着手建立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档案,适时上报各级部门。
二、积极推进专项整治,重点开展监督检查
为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及制售假劣化妆品等行为,五至十月份积极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重点开展监督检查
三、做好法规宣贯准备,提高监管法制水平
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将及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四、抓好业务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积极派人参加省、州组织的监管人员业务知识与执法技能强化培训,为依法、科学、规范、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为监管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队伍保障。同时加强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食品化妆品安全意识。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的宣贯,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的认知水平,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国家品药监管局将继续组织举办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有关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和主题
2021年科普宣传周时间为:5月24日—5月30日(周一至周日)。
2021年宣传周的主题为:“安全用妆,美丽有法”。
二、宣传重点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宣贯。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普及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的认知水平。
(三)普及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化妆品安全使用的相关内容,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合理预期化妆品的功效。
三、总体安排
本次宣传周围绕法规宣贯、儿童化妆品用妆安全和化妆品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重点,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国家局与省局、省局与市州局联动,省局办公室、药化流通处、省药品评价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社会公众等相关各方广泛参与的形式,进一步扩大宣传周活动的参与范围、覆盖面和社会影响,打造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的品牌。一是充分利用各大网络媒体和平台开展线上宣传;二是组织省局办公室、药化流通处、省药品评价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开展“爱肤日”宣传、公益培训、实验室开放等线下活动。
四、具体活动
(一)预热阶段(5月17日-5月23日)
开展宣传预热工作。在省药品监管局网站以移动飘窗形式开辟“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专栏,便于全社会从政府官方网络平台更全面、更快捷地了解化妆品安全科普知识。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当地广电报刊和网络平台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有关举办科普宣传周的活动消息,开展好系列活动,鼓励和引导公众、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校、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共同开展科普宣传周活动。
(二)宣传周期间(5月24日-5月30日)
1.举办“科普宣传周”启动仪式暨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
5月24日在贵阳市举办“科普宣传周”启动仪式暨化妆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宣布宣传周正式启动。通过对《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化妆品安全知识的讲解,发放宣传单,进一步提升社会群众科学用妆、理性用妆的意识和素养。邀请企业、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一线监管人员等各界代表参会,增强交流互动,共同营造安全用妆的浓厚氛围。(省药品监管局指导,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贵阳市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共同承办)
2.开展“5.25全国爱肤日”主题活动
5月25日以“安全用妆,美丽有法——关注儿童用妆安全”为宣传主题,宣传儿童化妆品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让人们深刻理解皮肤健康及美丽的重要性,让大众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护肤认识,提高公众安全使用化妆品意识,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药品监管局指导,省药品评价中心承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联动)
3.开展化妆品宣传进企业、进商场活动
在贵阳市举办进企业、进商场活动,通过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宣传手册,互动交流,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和行业秩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省药品监管局指导,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承办)
4.实验室开放日活动
在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举办实验室开放日活动,组织媒体记者、商超化妆品销售负责人参观,同时进行科普知识的宣传。(省药品监管局指导,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承办)
5.普及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
一是与贵州省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联合在科普宣传周期间,依托动静APP开展“主播有话说”系列活动,围绕宣传重点以短视频加文字的形式科普化妆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在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播放专家访谈视频、科普动画、动态图解等。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导公众收听收看。(省药品监管局主办,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联动)
6.开展化妆品公益咨询进社区活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选择社区、写字楼等化妆品消费者集中的公共场所,举办化妆品公益咨询进社区活动,提供化妆品安全使用、科学护肤等公益咨询和免费义诊,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推动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的正确认识。(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组织)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省药品监管局统一要求,在统一的时间段、使用统一的科普宣传周标识、围绕统一的科普宣传周主题,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宣传周活动方案。
(二)强化科普宣传材料审核。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科普宣传周期间使用的各类科普宣传材料的审核把关,保证科普宣传内容的准确和客观。各地在开展化妆品宣传时可在《国家局2021年化妆品科普宣传要点》中选择相关的宣传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
(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统筹疫情防控要求和科普工作需要,关注疫情发展形势,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的条件下开展相关科普宣传活动。
(四)严格纪律要求。科普宣传周是药品监管部门服务公众的重要活动,是塑造监管部门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力戒形式主义。
六、其他事项
(一)国家药品监管局将对特色鲜明、实效显著的科普宣传活动以“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优秀活动”的名义进行表扬。各单位要做好科普宣传周活动的资料收集和总结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科普宣传周工作总结及优秀活动推荐表(见附件2)报送至省药品监管局药化流通处,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410528310qq@.com。
(二)省药品监管局建立“全省化妆品科普宣传周工作联络群”,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于5月20日前及时报送联络人员名单,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410528310qq@.com。确保科普宣传工作畅通。
联系人:姚思思;电话:0851-86855252
附件:1.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科普宣传要点
2.2021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优秀活动推荐表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资格
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任免
第八条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职责
第十五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