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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点:
规模: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招标工作。
三、合同价款
报酬为人民币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承担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招标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
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项目负责人。招标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材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报酬与收取
8、委托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报酬的收取
9.1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报酬20%的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预付费用的利息。
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报酬的利息。
9.5委托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醛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一(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
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末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招标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
(6)应尽的其他义务:
。
5、受托人的义务
5.1招标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
(3)承担招标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4)应尽的其他义务: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
三、委托报酬与收取
8、委托报酬
8.1报酬的计算方法:;
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报酬的币种:汇率:
报酬的支付方式:;
报酬的支付时间:;
9、委托报酬的收取
9.1预付委托费用额度(比例):;
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一(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其中,委托人份,受托人
份.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工程建设,分类,作用,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内容
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工到竣工检查过程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需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工程合同管理的体系及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合同管理档案制度。
(2)在建立工程合同签订关系之前,需持以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以事前做好相应的市场预测、资讯调研等准备工作。
(3)在工程合同签订中,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由于签订工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签字双方要担负一定的权责,责任双方必须以严谨的态度拟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同时确保工程合同的合法、公平原则。
(4)在责任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后,要认真履行合同相关的内容要求,按照合同内容对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变更索赔事件和合同纠纷事件予以及时处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及要求
工程合同通常都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尤其是大、中型建设项目,需要从立项开始经历一个异常繁杂的过程。我国建设工程中合同类型可分为以下4 种。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项目的项目责任人要在与设计单位代表完成事前的勘察及设计任务后,明确责任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同内容通常涉及有关的基础资料、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控制要求及实体工程造价等。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派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机构代表为权利代表,对工程项目实体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与管理。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一般涉及监理对象、双方责任主体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内容,而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是通过监理机构为建设项目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3)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是承包责任人履行施工任务的依据性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工程造价成本、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质量保修范围、保质期和双方互相协作条款等。
(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的物资采购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它指的是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法人、其他物资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物资买卖关系而建立的关于供求双方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本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合法的管理与维护,以防范在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合同风险,这也对相应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一定要求。签订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人资质,并且要求法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风险责任的企业组织。不具有资质的其他部门、机构以及自然人不能私自签订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资质和资信能力进行全面调查,以确保签字的法人单位有能力履约工程合同;签订的工程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表达,其内容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的抬头、落款、公章以及签字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与载明的当事人的法人名称、住址要保持一致。
三、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中的作用
本文主要以建设施工合同为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中的重要作用。建设施工合同是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人需共同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经济文件,具有特殊性和繁杂性。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为实现工程建设目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协议中都会明确双方的相互权责与义务关系,因此,在履约过程中都要以施工合同的内容要求作为主要依据,并将其作为业主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拨付计量款,控制施工质量、工期和成本,以顺利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活动的重要凭据。由此可见,一份内容全面的施工合同将对实现质量、进度和成本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会对规范工程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增强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
做好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意识是关键。首先要争取项目经理部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支持,把合同管理工作像抓进度、质量与成本控制那样抓紧、抓好、抓牢。其次要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使他们知道自己承担着归档的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利用合同档案的权利。最后要说明的是,档案意识是合同管理人员的最基本的素质与要求,对合同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键性的作用,这也是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可靠基础和基础前提。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合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从项目的立项阶段开始,工程建设就应该把竣工验收的档案管理工作与五大目标等同视之,设置相关的机构部门与管理人员,并构建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专门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资料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建立一套可靠的管理方针和实施细则,使每个档案管理人员都明确自己的管理职责,保证日常工作的规范,充分发挥工程合同在工程各个方面的作用。
(3)加强合同信息化建设
伴随现代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新型载体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这种趋势下,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必将被淘汰,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模式也就呼之欲出了。因此,我们需要借助信息技术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如合同档案库、合同分析系统等。工程建设应该运用这点,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建立合同档案数据库,加快合同信息化建设的节奏,全面提升工程的档案管理水平。
(4)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
要想要做好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对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能力的培养不可或缺。因此,在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既要懂得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全面了解合同的内容、特点、规律和方法,又要学习了解相关的管理法规,增强对工作岗位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由此可见,势必要加强对现行合同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使工程从由始至终都规范化、标准化,增强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保证工程资料的档案质量。
(5)严格控制竣工验收关
一般而言,工程在竣工验收前,都会对工程合同进行专项验收,一旦出现合同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是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的。所以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工程合同的各级管理部门与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控制竣工验收关,要仔细审查各类工程合同资料,保证竣工档案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尽可能地将工程合同应有的作用发挥出来。
五、结论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事前分析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对风险大的工程更要强化合同分析工作,以避免或减少合同风险因素带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幼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7,26(6):54-55.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现状问题健康发展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现有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现状的研究,使人们更加系统、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了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更加完善,从而促进我国建筑业全面安全的发展,逐步与国际接轨。
2.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范围
2.1工程付款的控制
工程付款控制是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必不可少的,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为保证各项工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顺利进行,工程付款控制至关重要。通过工程进度的付款对工程的投资运作随时加以更好的控制;另一方面通过付款控制能够对工程的质量控制具有很强的否决权。[ 姚鑫.合同管理在建筑施工中的作用.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年2期]所以,工程付款控制是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
2.2工程质量的控制
有质又有量是整个工程建设的中心,也是工程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要想在建筑施工中做好质量管理和控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明确每个人的岗位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同时还要建立一个有效实用的管理系统,来严格管理工程质量,对质量要进行严格把关,不仅要承包商自检,还要监理员密切检查、监理工程师严格抽查,这三者相互配合,共同监督,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网。不时的督促承包商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把好质量管理关,加强检查力度,严格按照规范施工,使各类的测验表格健全,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程序、标准。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监理要做到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做到单项工程准备工作不足不批准开工,未经批准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得使用,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原有的设计,没有通过检验或是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没有通过试验或证明本身不可行的施工方案不准采用,上一道工序没有得到认可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没有经过质量检验认可的工程不准予以合格等。[ 马永峰.合同管理在建筑施工中的作用.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年4期]
2.3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的进展情况涉及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已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这也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是确保不延误施工工期的前提条件。对工程进度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主要在于审查承包商所制定的施工组织计划是否合理、是否可行,同时跟踪检查其执行情况。当发现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原有计划不符时,应及时提醒承包商,并帮助其分析查找原因,指导其科学合理的调整进度计划,还要督促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3.分析建筑施工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3.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3.1.1合同主体不当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必须要对当事人的详细情况加以全面了解。首先要了解承包商是否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的资质和法人资格。如果承包商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么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不会将自己填写在承包商一栏中,而是将真正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填写为承包商,这种情况下工程质量往往是保证不了的。如果遇上不讲诚信、履行能力差的承包商,双方容易在经济上产生纠纷,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影响业主的工作正常运转,严重的还会引发业主的全面亏损或是破产。
3.1.2合同文本不规范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的弊端现象,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这项示范文本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现有的合同管理制度。文本中充分体现了双方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建设项目为了逃避自己作为业主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通常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使用一些自己制定的符合自身利益的、不规范的合同文本进行签约。这样的合同文本比较笼统含糊,对业主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避重就轻,而且还转嫁部分工程风险。也有一些建设项目初期不签约合同,其负责人借用双方的交情或者是用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等到工程完工后再和对方补签合同。事实上,补签的合同是起不到应有的法律约束作用的。
3.1.3合同文字不严谨
一般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想用自己的合同文本,因为自己的合同文本比较偏重于自身的利益,对本单位有利。和其他合同文本相比而言,自己的合同文本相对比较熟悉,这样在谈判当中己方占有优势,获得的利益也比较多。如果用对方的合同文本,首先自己不熟悉,需要改动的地方比较多,不易谈妥,其次遇上信誉不好的合作伙伴会故意把合同文本写的很长,在其中设置一些文字陷阱,稍有不慎就会签订“不平等条约”。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严谨,对于合同内容要咬文嚼字。例如,甲在2月份借给乙十万元,过了一段时间乙先还了甲3万元,给乙签了字据为还甲3万元,一年之后甲急着用钱就问乙要回剩余的7万元,可是乙非得一口咬定应该还给甲3万元,因为这个双方争执不下就告到了法院,打起了官司。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字据一定要严谨,这样可以很稳妥。所以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以严谨的态度的去审核合同中的逐字逐句。
3.1.4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
有些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承包商,为了谋取私利,非法借用他人的建设项目施工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且以不法的手段获得承包的资格,与业主签订无效的合同。有些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借赁的不法行为,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有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的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位中标,然后再分别承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从中获取中介费用。由于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的手段,最终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的、不可估量的损失。[ 庄宙等.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建材技术与应用.2008年12期]
3.1.5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所以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去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应有的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简单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张大领.浅谈合同管理在建筑施工中的作用.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年29期
]
3.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由于实际的工程进度会发生一些变化,因此在双方履行合约的过程中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一些变更是属于正常范围之内的。但是很多管理人员在跟踪工程进度的时候并没有把合同和工程进度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来考虑问题,以至于没有及时变更合同,最终导致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得不偿失。
在建筑施工中所使用的资料和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得到管理人员足够的重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资料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或签名、有明确的内容、在正常期限内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只是废纸而已。应当追究责任的却过了诉讼时效;应办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应该发出的书函没有发;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这些问题都是在合同管理中需要引起重视的,只有确保这些问题没有发生才能更好的做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比如说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遵守承诺,承担违约责任。这个案例里面的内容告诉我们应该注意在合同有争议的时候应该以书面合同为准,口头协议是被视作无效的,所以在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所有的内容形成文字,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措施
4.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为了解决建筑市场供需失衡的问题,最好的方法便是逐渐控制建筑施工队伍规模的扩大,这就要求在承包商资质管理上把好关,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同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对其参与的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承包商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化。为了承包一项工程,一家没有资质的私营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商的名义与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承诺给该承包商一定费用作为回报。由于这家私营企业缺乏施工管理经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导致开工不久就有一名工人因触电而身亡。所以在承包工程之前一定要有足够的文件来说明该承包商具有资质以及拥有干该项工程的能力,不然等到事情发生悔之晚矣,而与这件事有关的人员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4.2加强工程招标管理和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建立明确的工程管理系统和与之相匹配的合同管理制度。国家颁布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质,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兼顾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市招投标的过程更加严谨和完善,以便达到我们期待的招投标的最佳效果。我们不仅要加强工程招标管理,还要增强合同法律意识。承包商往往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法律常识,没有形成合同意识,对合同中的条款没有做详细的分析和推敲就草率的签订合同,特别是对违约的责任、违约条件未作具体约定,就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的推敲和琢磨,减少签订合同后引起纠纷问题,这样把合同的纠纷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以便保证合同能够顺利的履行。
合同法律意识不强给我们带来了很重要的影响,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10年12月2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的的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在2010年9月10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申请书。这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15日—9月20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点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后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日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在10月18日下午5点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是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招标。评委委员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由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合同。这个实例中C企业在投标截止之后才送达招标文件视为无效。E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签字也属于无效。技术方面的专家也不合适,应该是总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实例中不合规定。招标人宣布A企业中标不妥,因为只有排名第一的才能被确定为中标对象。所以在招标管理中要注意的事项也是很多,稍不注意就会作废。
4.3推行国家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示范文本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也进入了国际化的轨道,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也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在合同的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地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的参考了FIDIC文本的格式,跟以前的文本比较有很大的进步,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此合同范本。
4.4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选好人员。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优秀的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的方式选拔人员,在选拔过程中秉承优胜劣汰的原则,选择和使用优秀人才。再者就是组织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在职学习,根据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有组织的学习,方法可以是布置任务,定期检查,结合实际进行仔细的分析,还可以参加法律方面或管理方面的考试,并且要适时的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以上的各种措施是其适应在职岗位并做到很优秀。我们常说一家公司有没有发展前景要看三样东西:“一是有没有一个好的产品,应是它一切运作的最终结果是否能够让市场接受;二是有没有一个好的领导,这就意味着这家公司能否在以后的日子中保持一个稳定的发展;三是有没有一批好的员工,这是公司能否在竞争中取得主动,在发展中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基础,若是员工不了解自己所做的事情,又怎么能够干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呢。”所以说,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是为了给公司创造利润,省去麻烦。
4.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承包商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未来生存能力。
4.6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5.结论
在建筑施工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当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义务, 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一切活动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促进合约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达标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姚鑫.合同管理在建筑施工中的作用.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年2期
马永峰.合同管理在建筑施工中的作用.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年4期
关键词:军队审计 建设工程 合同审计 审计效力
军队工程建设合同,是一种经济契约,是军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建设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扎实开展工程建设合同审计,对于促进军队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军事经济健康安全运行的特殊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工程建设合同审计的内容
为降低工程建设成本,避免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军队审计部门必须抓住关键环节,严把开支关口,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着力查纠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提高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审计监督效能。
(一)审查合同订立原则
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体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不应当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
(二)审查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
合同价款是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审查合同对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得补偿价款或酬金的规定是否明确,其指标是否与批准的建设计划指标,或与经权限机关及主管部门审批的概、预算指标,或经规定部门审定的标底指标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指标相符。审查价款的结算方式及结算程序的规定是否明确,是否与国家和军队有关工程建设价款结算规定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一致。
(三)审查工程预付款条款
合同中如果涉及工程预付款条款,应重点审查工程预付款额度计算是否综合考虑了工程量、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是否确定,扣回工程款时间和比例是否明确。
(四)审查工程进度款条款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建设单位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如果为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五)审查甲供材料设备退价原则
甲供材料设备价格以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的单价、时间、价款处理方法。应明确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费,明确超欠供数量的扣除价格,明确甲供材料设备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以解决由甲供材料控制不准而造成工程价款超付等问题。
(六)审查隐蔽工程施工签证原则
工程施工中隐蔽工程签证内容不清楚、程序不规范、责权不明确是造成工程结算扯皮、工程价款不能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合同中要明确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签证的管理手段。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有效签证的认定原则, 明确隐蔽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按权限等级指定不同金额的审批人。
二、工程建设合同审计的效力
实际工作中,某些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存在不严谨、不合理、甚至不公平的地方,军队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会对合同中某些条款依法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导致较大的审减幅度,施工单位就会以合同自由为理由,排斥审计结果,与建设单位发生纠纷,甚至有可能会提讼。由此就引出了有关审计结果效力的问题。
本文认为,军队审计部门依法形成的审计结果具有法定效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坚决执行。首先,《中国人民审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审计部门对战备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建设计划、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采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军队审计部门依据《中国人民审计条例》授权开展审计工作。因此,军队工程建设中的双方不能以合同自由为由对抗法定的审计监督,接受审计监督是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其次,军队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军队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关系到军队建设经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问题,是维护军事经济秩序的需要。由于建设项目当事人个人利益并不总是与国家和军队利益相一致,因此必须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内容。否则某些人可能借“合同自由”之名损害国家和军队的利益。第三,工程建设合同中违反审计要求的结算条款属于违反效力规范的情形,但合同并不是整体无效,而是部分条款无效,军队审计部门据此依法核减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三、结束语
近年来,军队审计部门严把经费支出关口,推动了军队建设单位对合同作用的日益重视。许多单位为防止因价款结算与施工单位发生分歧,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这样,不仅维护了审计的法定性与权威性,也完善了合同行为,实现了建设单位与审计部门的进一步配合,促进了工程建设合同规范管理,更有利于发挥审计合力作用,确保取得审计监督实效。
参考文献:
[1]朱红章.工程项目审计[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中国人民审计条例.报. 2007;1.16
[3]彭安华,汪令军,王桂.施工合同审计中应关注的“十个重点”[J]. 审计月刊,2009 ;11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章编码: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合同管理直接为工程总目标和建筑企业总目标服务, 保证工程总目标和建筑企业总目标的双重实现。具体而言,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证工程三大目标的实现,即确保整个工程所预期的成本目标、工期目标及工程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通过科学严谨的合同管理,可以保证项目的各个方面都能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进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二,一个成功的合同管理需要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都达到各自的目标。解决工程问题要求公平合理,符合国际与国内惯例。
二、工程项合同管理应伴随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始终
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和使用方应该建立全过程的、 系统的、动态的合同管理。全过程是指从投标、招标、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履行直至到终止为止的整个过程。系统性是指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相关部门必须统一管理。动态性是指重视履约全过程的管理,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更正、补充和终止。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过程是从合同签订前,了解和收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产品品种、生产能力、投资限额、实施周期等情况和信息,组织和安排项目投资或直接与用户进行项目洽谈开始,直至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具体要求公司和项目经理通过矩阵管理手段全面实施和完成合同工作目标。也就是说,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准备、实施的全过程,每个工程项目各个阶段实施的进度、费用、质量的综合控制,均离不开对工程项目合同的认真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以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具有监督和执行两方面的职能,一般大型工程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的监督职能由工程公司销售部门(或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而其执行职能则由项目经理代表工程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型公司项目合同管理的监督职能是由分管项目的公司副经理负责,项目经理遵循项目合同管理的程序对工程项目合同的执行全过程具体负责。
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形式
按标的物的不同, 一般可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材料供应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按承包范围不同,一般可分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一般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大,工期要求比较严格, 其中有许多复杂的专业项目时,应选择总承包的形式,这样虽然会提高总投资, 但可以避免各专业之间协调配合不当造成返工浪费、工期延误,相对节约了工程投资。此外, 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工程管理人员不足,专业管理能力不强的现象,采用总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建设方的管理难度。如果工程投资项目各专业交叉施工相互影响较小,且专业性较强,则可采用分包的形式,即建设单位直接与各专业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各分包承包商向总承包商交纳的配合费和管理费的计取方式和数额,避免工程结算纠纷,建设方既可以有效地进行工程投资,又可以以费用补偿的形式将协调配合的责任转移总承包商。按合同价款形式不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对发包方最有利,而成本加酬金合同最利于承包方。高校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是在新生入校时投入使用,因为工期的限制,前期工程的论证和准备工作都不是很充分,因此建设规模相对较大的项目大多采用费率招标,这样确定的合同形式一般都是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会导致建设方承担更多风险,而且无法主动地控制工程造价,而承包商也不可能积极地去控制成本。对于设计工作滞后的情况,建设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采用最佳合同形式,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
四、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们渐渐的感到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在工程项目实施整个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现就当前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举措:
1、避免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职责不清、分工不明。根据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公司项目分管经理负有对工程项目履行合同的监督职能;项目经理具有全权代表工程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合同的执行职能。由于过去没有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能,结果造成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多头管理,往往因为公司领导对项目经理工作干涉过多,直接影响了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进程有序合理的控制。尤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处理业主变更问题上表现的更为突出。这样不仅增加了项目组很多工作量,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程序;而且在工程结算时,由于没有用户书面确认的变更文件,用户不承认变更引起工作量和费用的增加,为公司经济效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2、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项目付款方式、付款日期及中止工程项目的条款
为了维护公司的自身利益,在工程项目合同中应明确、详细的列出工程付款方式和付款日期,应明文规定建设单位付款要开具银行信用证,作为保证按期付款的有效措施。并且在合同中应有中止工程项目的条款,如承包人在某些条件下(业主破产、不能按期付款等)有权中止工作;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或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及承包人破产等,用户同样有权中止承包方的工作,解除雇用关系,以便双方各自维护一方的利益。这些都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当然,工程项目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阐述和规定不同情况下双方的经济责任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3、必须建立和健全用户变更的工作程序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原在合同确定的工作范围、技术水平、设备装置、工程进度、投资费用一成不变的情况,几乎是没有的。因此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和确认处理各种变更的程序,尤其是加强对用户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所谓用户变更是指由用户要求(或同意)修改工程项目工作范围或内容,从而导致确定的项目投资费用和工程进度计划发生了变化。如果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没有考虑用户变更对整个项目影响的条款,就等于公司要白白损失相当大的合同利润。工程公司应在用户变更中取得合理的管理费和利润。然而在合同条款中往往对此没有明确的要求,常常因为业主不断变更使整个项目效益大打折扣,而变更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业主也往往以当时合同签订时没有涉及这些问题或没有书面认可文件为由拒绝进行补偿。这就要求我们要重视每个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并且要建立和健全用户变更处理工作程序,明确凡是涉及到工程项目的任务范围、合同价款、标准范围等重大变更均应计算变更对工程进度、费用的影响,及时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补充书面协议,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结语
总之,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现代工程项目体系日益庞大,结构日趋复杂,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不断提高,这一切加大了合同的风险,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体现了工程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的高低,而且也能真实地反映公司全员素质和综合实力的高低。因此,我们要面对现实,不断总结、强化管理,健全制度,努力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水平,不断增强自身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