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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规章制度
为规范每一位同学的日常行为,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让高二理科班更强、更优、更好,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有关说明
1.品行起始分为100分,每学期结分一次,至学期结束,按照实际考核周数,计算总成绩。得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得75分~89分(含75分)的为良好,得60分~74分(含60分)的为及格,得59分以下的为不及格。测评结果与评优、评先、资助、补助等挂钩。
2.一次扣分超过10分的须经班主任同意。
第二章
处罚细则
1.不交作业,一次扣2分;不完成听写任务,一次扣2分。
2.值日生不擦黑板、不喊起立的,一次扣2分;非值日生未经值日生授权,重复喊起立的,一次扣5分;下课时,未主动让老师先走而自己抢先出教室者,一次扣2分。
3.迟到、早退一次扣3分,旷课一节扣10分。
4.老师讲话接茬,一次扣2分;被老师点名批评的加扣2分。
5.课堂上违反纪律、干与课堂无关的事〈睡觉、吃东西、看小说、做其他作业、做小动作、打闹、坐姿不端正等〉每次扣2分。随意调换位置的,调换双方均视为旷课。
6.穿拖鞋进入教室,一次扣5分;在楼道等公共场合聚众起哄,一次扣5分。
7.衣冠不整,上课(含自习课)戴帽子者(特殊情况例外),扣5分;其它不注重中学生仪容仪表要求的,一次扣5分;发型怪异者,一次扣5分,并责令在二日内作出整改,否则扣10分。
8.劳动时不积极,出工不出力的,一次扣2分;劳动时缺席,一次扣5分。迟到扣2分。
9.个人门前实行“三包”,区域有垃圾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分;公区内有垃圾被学校通报的,一次扣该小组每人5-10分(若已落实到具体的同学身上,则只扣相应责任人分数),组长同等扣分;寝室内有垃圾被学校通报的,一次扣责任人5-10分,室长同等扣分。公区课间不参与捡垃圾的,一次扣1分。
10.损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一次扣3-5分。被学校通报的,一次扣5-10分。
11.在班级外的其它场所乱扔垃圾,被其它班级同学检举的,一次扣5-10分。
12.集会、“三操”迟到、早退、缺习者,按第3条处理;
13.说脏话、嘲笑、讽刺、挖苦、欺负同学、喊侮辱性绰号引起同学反感的,扣3分;拉帮结派,搞挑拨离间,影响、干扰同学正常的学习、生活的,扣3分。
14.不遵守安全规章,做危险动作、开危险玩笑,危及自身及同学安全的,扣3-5分(造成后果的,除支付相关费用外,一次扣20分)。
15.做操不认真,跑操不整齐的,一次扣3-5分。
16.升旗时不严肃,甚至讲话、东倒西歪的,一次扣5分;不统一着装的,一次扣5分。若要求佩戴学生证,未佩戴者,另扣2分。
17.打架滋事,讲哥儿们义气,聚众斗殴,从而对班级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扣20-30分。
18.无礼取闹、顶撞班干部,扣5分;不接受老师批评,甚至顶撞老师,扣5-20分。
19.有抽烟、喝酒、偷窃、赌博、偷逃上网、早恋等不文明、不健康行为,扣15分;对班级造成恶劣影响者,一次扣20分(如果在寝室发生上述行为,致使当周该寝室不能获得文明寝室者,所有寝室成员被扣的分数,一律转嫁到该违纪学生身上)。
20.寝室未能获得周“文明寝室”的,全体成员每人扣5分.
21.住校生未经班主任请假,擅自在校外就餐被发现者,一次扣10分;不遵守校门出入管理制度,被值周教师或者门卫通报的,每次扣10分。
22.活动月中,不能获得“先进班级”,每人扣3分。
23.班团干部带头违反班级纪律,一律顶格扣分(指有扣分幅度的内容,按最高限扣分);班团干部、室长以权谋私,“当老好人”,查证属实,一次扣5分。
24|,上课,睡觉玩手机的没收,
扣10分,
并责令买清洁工具.
25.凡是一次扣分达到10分及以上者,每满一个10分,为班级买桶装水一桶。一次扣满20分者,需家长到校拟订家庭帮教措施后,方可继续就读。在家长未到校之前,违纪学生一律到办公室内蹲写不少于
2000字的认识材料两份(一份交班主任,一份交家长)。
第三章
奖励细则
1.获得“文明寝室”的,全室成员每人加5分;寝室内的班团干部及室长,每人加8分。
2.活动月中,获得先进班级,每人加20分;学期评比获得先进班级,每人加40分。
3.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并获得学校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30分、20分、10分、5分;校级以上奖励者,按照县、市、省、国家级,分别加40分、50分、60分、70分(多人共同获得一项奖励者,按人均分计)。
4.学期荣获校“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团干等称号者,奖30分;被班级评为“标兵”、先进之类奖励者,加20分。学期荣获班级前3名,加30分;3-7名,加20分;8-12名,加10分。
5.热心班级事务,主动为班级分忧,承担分外工作,效果突出的,一次加5分。
第四章
附则
1.本细则经全体班委会讨论通过,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同学意见不断修正,以期达到更好地管理班级的目的。
2.学习委员负责处罚细则第1--2条;
班长负责处罚细则第3--7条;生活委员负责处罚细则第8--11条;
体育委员徐思林负责处罚细则第12条;团支部书记负责处罚细则13--14条;班主任、寝室室长负责处罚细则第
15--24条.;
奖励细则总体上由班主任负责。负责人应本着为班级负责,为同学负责的原则,立足于事实,认真作好记录。任何人不得涂改记录,有问题应向班主任提出。擅自涂改记录,一经查实,学期操行评定直接确定为不及格。
3.本细则从2012年9月1日起生效。
4、学生德育分期末结果,将告知家长。不及格的同学,下期报名由家长陪同,
酌情报名。
制定班规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的潜能,为班级争光,让我们携手共创万源四中的先进班级,共创美好明天!
高2014级理科班
班
1.卫生保洁、环境布置、学生仪表、车辆管理、课间操、升旗仪式、文明礼貌、进出校门、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学生安全、文明用餐、文明用厕、寄宿生管理、黑板报、财产保管等等。
2.检查评比采取扣分制,每项每点检查到的不到位情况,第一次扣分3分,第二次起每点扣5分。提出整改要求未及时整改的或重复出现不到位情况的加倍扣分(扣10分)。
二、常规管理检查具体要求:
1.学生仪表
平时衣着要整洁朴素大方,符合中学生形象;不穿口袋过多、装饰带过多、色彩太艳的奇装异服;参加升旗仪式、开学典礼等重要活动要统一着装。不穿无袖衫;女生不穿不过膝的短裙,男生不穿背心;不穿拖鞋等不适合学校内穿着的鞋;上体育课要穿运动服、运动鞋。不化网妆,不戴首饰和挂件;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男女同学都不染发、理怪发型。共青团员应佩戴团徽。
2.服从管理
学生进出校门必须尊重和服从保安的管理,在校内必须尊重和服从值勤老师或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学生无不服从教育、管理的行为。
3.车辆管理
到校门口要主动提前下车,下车地点应该在校门外距离自动门轨道一米以上,下车后一直推车步行到自己班级车辆停放地点;学生车辆按规定区域停放,各班必须有专人管理。负责管理的学生,每天上、下午要提前15分钟到本班停车区域进行管理;学生车辆上的车牌必须挂在显眼的地方(主要在后轮挡水板上)。车龙头朝一个方向,一辆紧靠一辆停放,后轮平齐,不超出区域线;学生的车辆必须上锁,没有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学生车辆不得随意留校过夜;车辆进出学校一律推行。
4.课间操、升旗仪式
(1)升旗仪式:一律穿校服(整套);要求肃立、脱帽、行注目礼;要认真聆听国旗下讲话,不得说话、搞笑或做小动作。
(2)广播操:课间操时,做到精神饱满,动作网有力,合拍到位,不抢拍,不拖沓。
(3)进退场:升旗仪式、广(来源:文秘站 )播操集合,每个班级排成四列纵队,做到快、静、齐,按规定顺序进场;进场和退场时,每个班级设置一名吹哨员,起跑时由该同学统一发出口令,随哨音慢跑步前进;跑步时,要保持队列整齐,纵成列,横成行;进场和退场都要统一呼号,指派一名同学领呼,声音要整齐响亮;退场时要退至指定位置。
5.卫生、眼保健操
(1)卫生打扫:卫生工作做到一天两扫,做好课间的卫生保洁。
①垃圾及时清理无堆积,实施袋装化,值日生每天早读前、中午12:30前、下午放学后都应把教室内的垃圾直接投放垃圾桶,但不得投放道旁的垃圾桶。要有环保意识,注意垃圾分类。
②课间做好保洁工作,班级的包干区做到无废纸、杂物、无污迹、无烟蒂、无杂草、无树叶。
③室内外地面干净无黑迹,先扫后拖,拖把洗净、绞干,用完后按指定位置悬挂;地面无口香糖污迹。
④门窗干净,天花板、墙壁及镜框、瓷砖、窗台干净,讲台、黑板、粉笔槽干净,投影仪柜、电视机柜、饮水机干净。
⑤墙壁、栏杆干净无脚印、球印。
⑥教室卫生洁具按规定摆放整齐。
(2)眼保健操:及时、认真做好眼保健操,班主任指定卫生委员或生活委员检查、督促做操情况,并经常下班检查、指导做操姿势。
6.班级布置
(1)做到“三齐”,即课桌椅整齐成一条线;教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宣传栏张贴整齐。
(2)窗台上不放杂物。
(3)每月出一期黑板报,主题由政教处、团委或各班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确定。板报规范,有期号、主办单位、刊头设计者、编辑、誊抄者,书写规范、字迹工整美观,边框清楚。板报内容要求健康、丰富,针对性和可读性要强。板报内容有同学创作的文章。
7.学生安全
(1)要求不开“无人灯” 、“无人扇”,教室无人时及时关锁门窗(如在外教室上课、做广播操、体育课、课外活动、放学等),放学时及时关闭各种电器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指定专人负责。
(2)课间、活动、体育运动,注意安全教育,有具体措施和要求;活动课积极认真参加管理;做到班级同学无伤害事故发生。
8.文明礼仪
(1)课上要注意文明礼貌,发言要举手,发表不同意见时,要注意有礼貌;夏天不穿拖鞋、背心(含无袖衫)、短裤头上课,不扇扇子;冬天不焐热水袋;上课不随便说话,不做小动作,不睡觉,不喝茶,不吃零食,不做与课堂学习无关的事。
(2)遇见老师和来宾要主动问好,早上说“老师早!”,其他时间说“老师好!”,放学时说“老师再见!”;进出门口、上下楼梯,遇到老师或来宾,要让老师和来宾先走。
(3)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不讲粗言秽语, 不骂人打架;交流讲普通话。
9.文明用餐
按规定的时间有序用餐,不跑步进出食堂;购买饭菜时自觉排队,遵守秩序,不插队;不在食堂里大声喧哗,保持安静的用餐氛围;一律在学生食堂或指定地点用餐,不将食品带出用餐地点,不边走边吃东西;用餐完毕,应保持桌面整洁,将桌面丢下的饭菜收拾到泔水桶内,不得将饭菜倒在饭桌上、水池里;将餐具放到指定地点;不准在教室泡方便面;不买校外无证快餐;不在校园游食。
10.宿舍管理
协助宿舍管理员搞好本班寄宿生的管理,寄宿生能自觉遵守住宿规定,保持宿舍环境卫生,节约用水用电,注意宿舍安全。
11.爱护公物
(1)爱护学校花草树木,不得攀折花草树木;爱护学校操场及体育器材设施,不人为损坏;爱护实验器材,不违规操作;节约用水、用电,教室和活动区域不开长明灯。
(2)爱护课桌凳、黑板、讲台、电脑、投影仪、门窗及教室内的所有公共财产,无人为损坏现象。凡有损坏,应主动赔偿并及时报修。
12.班级常规
(1)课间:课间应做到文明休息;学生应当注意放松调整;不在教学区及走廊上喧哗、起哄、追逐、玩球;学生不随意乱扔废纸、粉笔头等杂物;不得随地吐痰、倒水;不跳摸班牌、门框;不触摸电器设备;不得爬、坐在栏杆上;不做任何危险动作。
(2)午间:12:20之后不随意出校门,不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剧烈运动; 12:30起,不随意进出教室,保持教室安静氛围,不妨碍他人休息和自习。
前不久,美国著名脱口秀主持人大为・雷特曼与女下属曝出绯闻,美国社会对办公室恋情或是公司老板与女下属发生性关系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名嘴雷特曼即使面对自己的绯闻也出口不凡:“我与女下属上床是双方自愿,我又没有违反办公室的脱裤子规则。”
什么是美国办公室的脱裤子规则?简单说,一个公司的老板或是员工的主管、上级不能对其员工有任何性暗示的语言、动作,不能利用职权、影响或以利益来迫使和引诱员工与其发生性关系。这就是美国办公室最基本的脱裤子规则。当老板的要管好自己的裤腰带,裤子不能随便脱,否则就会被视为性骚扰。问题是如果下属自愿脱裤子,与上司或老板上床,那怎么算?原则上老板或上司如果愿吃这一口,裤子可以脱,但最后要看自愿脱裤子的下属会不会趁机告老板性骚扰,不告就没事,告了就掂量着办吧。雷特曼绯闻爆发后之所以还嘴硬,就是因为女下属没告他,但东窗事发已使他的名誉严重受损。
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美国公司文化中管理最严的一项,当老板的一般不敢对公司内可爱的异性雇员动歪脑筋,而且最怕手下的管理人员近水楼台先得月,因为一旦有员工控告公司的管理人员性骚扰定罪,公司就得承担法律责任,通常是支付大笔赔偿金。
美国1964年的民权法案对性骚扰定义为性歧视,所以在办公室内脱裤子就不是小事了。而且性骚扰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不受欢迎的示爱、要求性关照、与性有关的语言和行为等,而这些行为的后果导致员工被解雇、妨碍员工的工作或造成一种敌对的、不友善的工作环境,皆构成对员工利益的侵犯。
男上司对女下属或是女上司对男下属的性骚扰比较好理解,而同性之间如果出现上述列举之事也同样可构成性骚扰。美国法律规定,雇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公司内性骚扰事件的发生,雇主必须明确告知雇员性骚扰是不被容忍的。在一些案例中,一个公司如果出现主管人员对员工的性骚扰事件,即使管理阶层不知道此事,雇主仍需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员工之间出现性骚扰事件,公司老板在知情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公司老板也要负责任。如果公司老板采取了及时和适当的措施阻止了这种行为的继续发生,公司老板一般不需负责任。
在工作场所可构成性骚扰的案例很多,不一定要真到脱裤子才算性骚扰。例如一个公司的男经理上班时隔三差五地在员工面前问一个他喜欢的女员工在家和老公床上的事,而且大加评论,法庭不仅裁决这名经理构成了性骚扰,而且雇主也要负法律责任。另一个案例是,一家公司的领班在公司公众场合要求一名员工将脸对着自己的屁股,法庭认为这样做构成了一种敌意的工作环境,员工的精神受损,因此被判构成性骚扰。在中国,讲黄色笑话恐怕是一个公司聚餐时或是在办公室中很流行的另类文化,但在美国不行。一家公司一名女性员工向法庭控告,在工作时他的上司经常拿黄色笑话来她,言语中经常带有性暗示,同时对她的身体和着装品头论足,法庭最后确认已构成性骚扰。
美国历史上对性骚扰案赔偿最高的案件之一是位于伊利诺伊州的三菱汽车工厂案,1998年三菱汽车公司位于美国的这家工厂同意为受到性骚扰的女工支付3400万美元的赔偿金。三菱汽车工厂被控允许对女性员工的非礼工作环境存在,这家工厂的管理人员可以肆无忌惮地拍打女工屁股、辱骂女工、口出秽言。这样的行为在日本也许不算回事,但在美国却构成了性骚扰。不少女工为此辞去工作,女性员工中也有人因不满管理人员的这种做法而得不到晋升。此案后,三菱美国汽车工厂立即强化对性骚扰的监管并建立申诉制度,整个工厂实行对性骚扰的零容忍政策。
一、立法规范准婚姻关系的必要性
在近几年来,在城市人口中,不办登记手续而同居的男女不断增加,形成了很大的不婚“同居族”。文化越发达的地区,同居族越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很多人认为这种形式很好,同居者关系处得好,就同居下去,处得不好,就离开完事,没有争执,没有纠纷,大家都接受。同样,在老年人的婚姻关系中也有这样的现象,很多老年人再婚时不是不愿意登记结婚,而是担心再婚后过不好还得办理离婚手续,过于麻烦,因此不办结婚登记手续就在一起同居。
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说明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也对婚姻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曾经对此提出意见,建议立法关注这些社会现象,并且加以规制和规范,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更大的问题,更好的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修订《婚姻法》中,立法者没有接受这个意见,没有对准婚姻形式及其问题的解决作出规定。
据说,之所有没有确认这种准婚姻制度,主要的理由就是对于这种逃避《婚姻法》规范的行为,不能予以法律的承认,否则就会有更多的人会不登记而同居,使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严重的冲击;同时,对于以这种形式同居的男女之间的关系还没有调查研究清楚,没有准确的规范意见,因此不急于作出规定。
我认为这些理由都不具有说服力。
首先,男女同居形式,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对现行的繁琐、复杂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婚姻登记制度的一种改良行为,人们选择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之间结合关系的形式,使之更适合社会的需要和人的需要,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化,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这种愿望和选择是无可指责的。即便法律认为这种行为为违法,人们也还是甘愿冒违法之嫌,继续着这样的同居关系。这说明,任何社会现象只要不是反社会、反人民,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就没有办法取缔它、消灭它。
其次,事实上也正是这样。即使立法对这种社会现象不予以规范和规制,这种现象也还是要继续存在并发展的。在极“左”的时期,对于男女不登记而同居者,被称为非法同居,严重的要依法制裁。可是,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杜绝“非法同居”现象,尤其是在偏远农村,交通不便,人口贫穷,再加上官僚机构的官僚主义,很多的人就是不登记而“结婚”,政府能够把他们怎么样呢?这也说明,一方面要对这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研究它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应当对我们现行的婚姻制度进行检讨,是不是存在不尽合理的问题。
再次,既然是不同的异性主体同居生活,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想不发生也不行。生育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即使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即使是现代社会的青年男女不愿意生育,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个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就会出现非婚生子女问题,涉及到其地位问题、抚养问题、认领问题、准正问题以及亲属关系问题等都会出现。即使是男女双方不生育,也还会发生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等。这些确实是真正的不可避免!这些问题,想不解决也不行。在有些法院,对于这样的纠纷不予受理,理由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埋怨当事人同居时不想法律问题,出了问题到来找法律来了,因此,推出门了事。这是不负责的态度。民事纠纷发生了,不管有没有法律规定,都要解决,或者根据民事习惯,或者依据法理,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最后,法律对这种现象不加以规制,更大的问题是无法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城市同居的青年中,发生纠纷,往往是弱者受到抛弃,或者子女的利益受到损害。就是那些同居的老年人,一旦发生纠纷,他们的社会地位更低,更容易出现问题,法律不规范、司法不解决,只能让这些受到损害的弱者的权利和利益眼睁睁的受到损害。作为代表并保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当视而不见,应当通过立法解决,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
二、调整准婚姻关系的一般规则
有些国家例如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对准婚姻关系是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并对调整准婚姻关系规定了一般规则。最值得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该法在“人法编”的第八章“非法同居”一章中,详细地规定了从708条至721条共14个条文,涉及到了准婚姻的几乎所有问题。涉及到的问题是:非法同居的定义,亲属的效果,财产制的形式,终止同居关系的权利,同居身份的证明等。这些规定,对我们规范准婚姻关系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值得认真分析研究。
对于法律调整准婚姻关系的一般规则,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准婚姻关系概念的界定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对非法同居关系的界定是:“非法同居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该法接下来解释:“(1)构成非法同居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是,有关男女的行为类似于已结婚者的行为。(2)他们不必向第三人声明他们已结婚。(3)一男一女保持性关系,即使是反复进行的且众所周知,这一单纯的事实本身不足以在此等男女间非法同居。”
先要确定对准婚姻关系的称谓。按照《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说法,是非法同居。我认为,非法同居的概念具有强烈的谴责性,使用这样的称谓有对准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赞成态度的嫌疑。因此,还是使用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以“准婚姻关系”为好。
认定准婚姻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有道理的。因为准婚姻关系既不是结婚,又不是其他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事实状态,表明了法律的态度。这类似于物权法对占有的认识,就是事实状态。但是,就是说事实状态还是觉得不够准确,我认为将准婚姻关系界定为亚婚姻状态较为合适。
判断准婚姻关系的标准,《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做法极为妥当,这就是,未婚男女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
(二)关于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对同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1)同居者不产生姻亲关系,(2)无生活保持权,(3)双方当事人无继承权。这些规定值得借鉴。
我们对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确定以下内容:第一,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发生配偶的亲属关系,无论同居多长时间,是否有子女,只要没有登记结婚,就不能认为是配偶。第二,不产生姻亲关系,不在男子与妇女的亲属间或妇女与男子的亲属间产生任何姻亲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准婚姻关系。第三,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相互间不产生任何提供生活保持的义务。第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关系,不得相互继承遗产。
(三)子女的亲子关系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行为。
(四)准婚姻关系的解除
关键词:“三振”规则;版权;言论自由;利益衡平
一、“三振”规则概述
“三振规则”是法国于2009年10月的“三振法案”中提出来的,专为打击网络盗版而设,是指经过对被举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进行三次警告性通知后,若仍未见效,网络服务的提供商(ISP)将断开该用户的网络连接。该法案借用了三振出局的棒球规则,它的产生有其主要背景:一方面,当今世界各国在互联网时代大背景下愈来愈重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当时法国的网络侵权盗版现象非常严重,网民普遍通过网络非法下载音乐、电影等,致使相关产业利益损失严重。于是,政府不得不采取了断网这一直接粗暴的方式试图遏制网络盗版大潮。
这一原则在打击网络盗版上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首先,它利用ISP直接将惩罚手段延伸至盗版行为目标受众――网络用户,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打击商业侵权盗版,有效保护版权人利益;其次,“三振规则”并非一步到位,它的两次警示程序较为人性化,将警告与教育同时进行,实现了威慑和预防的双重作用,更容易得到被监控对象的理解和支持。但是,这一规则也存在不少质疑之声,技术层面上的问题较为明显,但同时存在的对一些自由权利的限制亦不容忽视。
二、“三振出局”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冲突
言论自由保护是一项重要人权,《世界人权宣言》对言论自由权的内容予以了明确表述“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言论自由的媒介应该是多样的,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言论自由或称为信息自由权更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互联网对于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便捷的载体。言论自由除了指表达的自由,还包括了寻求、接受和传播消息或思想的自由。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它对于促进各种信息、思想的传播和促进文化的发展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振出局”规则体现的是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严厉打击与对版权人的版权保护。版权法中对于版权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赋予版权人相应的对于其作品的独占性权利的方式实现,类似于“垄断”性质。虽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思想与表达二者更是存在许多的差异性,但是在言论自由权中对于思想与表达是视为密不可分,甚至是浑为一体的。言论自由权中所涉及到的消息、知识、数据、资料和观念、意见等等,均是人们在享受网络公共通讯服务中所获得的,而这些往往是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由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独占权利。于是,冲突便就此产生。三振规则对人们利用和获取相关的网络信息和资源的行为构筑了严厉的障碍,也许已经超出对言论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范围。
三、版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协调
(一)奉行“法益优先保护”原则
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属版权是存在权利冲突的,二者涉及不同主体的法益。言论自由权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予以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其基本人权的地位。同时,它是我们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因为其被明确规定于《宪法》之中,由国家宪法予以保障。这决定了言论自由权是不可让渡的出生即享有的基本权利。对于著作权,它是一项私权,由著作权人单独享有。著作权客体是作品,它要求作者独立完成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并不是人人享有的权利,只有经著作权人同意方可让渡给他人。根据基本法理,最普遍、最基本、最有价值的法益应该得到优先保护,因此相对于著作权,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需要受到优先保护。
(二)实行“利益衡平”原则
著作权法除了注重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障,还以鼓励作品的创作传播为己任。为此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限、合理使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等制度。这实际上就是为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利益平衡原则要求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进行利益衡量,理性看待具体法律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在版权法中是要寻求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着实违法,版权人利益也确实需要保护,但是要建立在不过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同样,言论自由确实需要保护,也需要必要的限制,但是不应采取过于严苛的方式,应适用比例原则,把握好那个“度”,实现利益平衡。(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敏.版权与言论自由:从“三振出局”法说开去[J].前沿,2013,4.
[2] 孙国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三振规则引入我国的可能性――三振规则与避风港原则的比较分析[J].山东审判,2013,3.
[3] 田扩.法国“三振出局” 法案及其对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启示[J].出版发行研究,2012,6.
[4]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