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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飞逝,六年小学生活就快要和我们说再见了,马上就会从戴红领巾的少先队员变成初中生了。同时,我们都将和自己的同学说再见,然后各奔东西 ……
我们将和学校告别,学校的花花草草,曾经丢失的文具,以前打闹的身影,都值得我们去留恋。我们在这个学校寒窗苦读六年,留下过多少同学们的友谊、笑声与吵闹声,而这一切将不复存在 ……
同时,学校也不值得留恋,我们已不能再是以前的小学生。毕业之后,我们将改头换面,变成清一色的初中生,将要步入新校园,认识新同学,以前虽然在小学校园里创造过许多美好的回忆。但是并不重要,因为我们将会学习到新知识,以前的快乐是因为轻松,没有作业。而初中就会变得繁忙,我们要在初中的生涯中努力奋斗。
回首往事,时间倒流。一年级时,人生百味,我只要其甜,骄傲任性,衣来伸手。上学后,我才彻彻底底明白一切,学会面对挫折与痛苦,学会坚强并有刚强的意志。小时,什么新奇的都喜欢,而大人却不让去碰,长大些了,才发现新奇的都寻不到了 …… 在六年来,我不知在校园里犯过多少错,也不记得丢过多少学习用品,只记得有个人说我是“吃橡皮”的,也正是这句话,让我更爱惜我的文具,也使我的文具丢得更少了。
寒窗六年,抵不过最后的分离,各奔东西,也不知以后的艰苦。在这里对母校、对同学们说一声“珍重”。
[关键词]文明修身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2007年5月4日,总书记在《致中国青年群英会的信》中,希望广大青年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自觉担负起时代的重任,以英雄棋范为榜样,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新一代,品德高尚、意志顽强的新一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的新一代,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作为我国青年中文化知识层次较高的特殊群体,当代大学生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使高校培养的学生真正成为“四个新一代”,除了对他们加强思想政治和科学文化的教育,更要特别重视对他们的文明修身教育。
一、开展大学生“文明修身工程”的重要意义
中央16号文件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在大学生中进行文明修身教育,可以促使学生在知行统一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可以解决如何做人的问题。可见,文明修身教育在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和“怎样做人”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高校是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环节,是道德建设的重要阵地。大学生所处的年龄正是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良好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健全人格形成的重要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文明修身教育对巩固提高大学生的文明素质、道德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21世纪对人才的全面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人才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康的心理、健全的人格等。如何加强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其道德意识,做到以德修身,塑造新时期大学生形象是每一位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当思考的课题。
二、大学生“文明修身工程”的主要内容
1.开展基础文明修养教育。培养学生养成文明的言行方式,塑造良好的外在形象,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具体内容包括教育和引导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树立文明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号召同学们积极参与到“美化校园”、争创“文明宿舍”等活动中来。
2.开展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养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敬业奉献、团结协作、谦虚求实、勤俭自强等道德品质。
3.开展传统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学生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学习,培育民族精神,倡导修身自省,为处理好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奠定良好的心理基础。
三、大学生“文明修身工程”的实施策略
1.因材施教,坚持贯穿主线
人的道德层次有所差别。大学生的道德修养状况也同样高低不同,参差不齐。因此在实施大学生“文明修身工程”的过程中,既要因材施教,分别不同对象,针对不同阶段开展教育。如将“文明修身”渗透到新生入学教育,可以使新生了解“文明修身”的内容、意义,使之在刚迈入高校的大门时就能产生“我已开始接受高等教育”的意识,从而使之在心灵深处树立“做一名合格大学生”的信念。
2.整合资源,注重工作实效
(1)加强“两项教育”
一是加强正面教育。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通过集体学习、竞赛考试、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正面教育,使大学生掌握文明修身的目的任务、内容途径等。二是加强自我教育。通过召开主题班会、主题团日等活动,组织大学生参与讨论;通过组建“文明督察队”等方式加强自我教育、自我实践,充分发挥广大同学的主观能动性,真正从思想上认识文明修身的重要性,从行动上增强文明修身的自觉性、自律性。
(2)发挥“三个作用”。
一是发挥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的先锋带头、和批评监督作用。二是发挥团总支、辅导员、班主任的文明修身示范作用。三是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作用。
3.立体渗透,创新工作载体
(1)通过多种渠道巩固阵地建设
要想使大学生“文明修身工程”这一原本不为学生熟知的事物深入人心,首先需要需要巩固完善原有阵地,对大学生“文明修身工程”进行全面动员和宣传,如通过院广播站开辟“文明修身之声”栏目、在校报等开辟“文明修身人物风采”及“文明修身大学生论坛”专栏,发表关于“文明修身”的评论文章等。
(2)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制度建设
同法制建设一样,实施“文明修身”教育也不可避免地要“建章立制”、“德法相济”。将“文明修身”渗透到学校规章制度、校纪校风的建设中去,也是“立体渗透”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推出“文明修身条例准则”,将其作为学生的评优、评奖、德育评估、学年鉴定等作为评比的一条重要依据。使文明修身同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通过不断总结,可以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推动“文明修身”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沈兴全,吴淑琴,张晓辉:实施文明修身工程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J].华北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增刊)
[2]倪鸿雁,施进华.文明修身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J].高等农业教育,2001,(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含独立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高中,下同)学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市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普通高中以及校址在本行政辖区域内的综合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籍管理;市教育局对局直属普通高中进行学籍管理,并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级、留级、奖励、处分、毕业、肄业和非本市户口的学生到本市就读等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必须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按照升学志愿和考试成绩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持相关证明,到录取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到入学又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入学资格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开学后一个月,学校对入学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对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予注册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校要为新生编制《班级学生名册》,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卡验印工作,一般于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第七条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一般不应超过56人。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转出:户口迁出本市或迁至本市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在本市外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办理程序为:持户口迁移材料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等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持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转入:凡户口经由外省市迁入本市或在本市范围内迁至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不在本市就读但户口在本市或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已经获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均可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转学证(由区、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户籍证、中考档案(须有区、市、县以上招生部门及普通高中的录取证明)高中学生档案(学籍卡、学生登记表、会考成绩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相应学校。
外省市的省级重点高中学生转学,申请入本市省级重点(示范性)高中的,原则上安排到相应的重点(示范性)高中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可根据学生户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到一般高中。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由本市普通高中转往外省市就读又转回本市就读时须转入原转出学校。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也不得接受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条不同类型的普通高中之间不允许转学。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条市内四区各学校之间、区市县内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接收双方学校同意,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第十二条从国外转回来的中国籍学生,由市教育局对其在国外的高中入学手续、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转入手续进行审定后,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外籍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就读,按相关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三条除转回外省市户籍所在地外,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正在接受处分期间的学生不予转学。
第四章非本市户口学生的就读
第十四条户口不在本市,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取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可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的证明、暂住证明、户籍证明、学籍所在的原普通高中出具的学籍证明,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所就读学校对其进行正常管理。
第十五条本市取得市内四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到其他区市县学校就读,取得其他区市县普通高中学籍的不得到本区市县内其他学校和其他区市县学校就读。因特殊原因确需易校就读的,须持父母工作调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易校就读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易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就读期满后由就读学校提供有关学习成绩档案,回原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市市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诊断书证明的休息时间须达到三个月以上),同时要提交医院的病志、检验单、就诊及住院医疗费收据、保险公司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学校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毕业年级的学生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年后因病未愈仍需继续休学的,要续办休学手续。学生连续休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前参加会考的成绩仍然有效,不重复参加会考。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市市级)医院病愈证明、学生复学申请书(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和学校开具复学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可以降级按排学习。
第六章退学
第十九条高中学生要求退学,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学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发给任何证书:
1、经学校与父母多次联系帮助无效,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六周或累计旷课八周以上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复学,经学校与其父母联系仍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3、在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手续的;
4、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出国学习的。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各学科学年成绩、思想品德等达到学校升级规定的,按期升级。
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留级。如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留级,但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高中毕业年级、重点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八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三条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单项奖。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可逐级评选为校、区、市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受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行为的学生,应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少数屡教不改的,学校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要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在校生被依法劳教、少管、判刑,或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开除学籍。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需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外,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销学籍。所有处分在通告之前都必须告知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教育,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在行动上确有改正的,应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一般应在三个月后。撤销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应在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按原处分批准的权限,履行撤销手续及备案手续。学生受处分原因和撤销处分时间,应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九章毕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绩达到省市合格毕业的要求,发给《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修习期未满经申请退学离校或成绩未达到合格毕业要求的可发给肄业证书。《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每年九月底前,学校要将上一学年度所有毕业、肄业的学生姓名登记造册,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学籍档案管理
2、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二天至四天以内 ,由教导主任审批,五天以上者,由校长审批。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①、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因病而停学。
②、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③、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达两个月。
④、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⑤、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
⑥、因犯严重错误勒令退学者。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九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二条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三条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七条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十八条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学校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为评价课程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学分绩点。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积点评定。优良级平均学分积点,由各校自行确定。凡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者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
表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以下
绩点
5-4
3.9-3
2.9-2
1.9-1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
3
2
1
第二十条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专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获奖,学校可按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学分。
第二十一条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1-2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1-2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免听、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单列德育课、体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含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免修。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二十七条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可申请免修,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
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
第三十条学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省辖市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2、跨省辖市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报双方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3、跨省转学和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各自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在专业大类内转换专门化方向,须经学校批准。
5、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学生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实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其他同层次学校的学生转学,转学程序和课程成绩(学分)的认定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一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并应补学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停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停学证明:
1、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停学,实行工(或创业)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停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停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停学手续。休学、停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停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休、停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学生退学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4、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5、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校期间,不达晚婚年龄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7、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8、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八章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四十三条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和决定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可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六十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疑义的,可向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十条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习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迁入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九章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毕业证书遗失,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和在校期间有关证明,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写实性学历证明。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也可由学校派员或委托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补考(命题和阅卷由学校负责),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超过两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在校总学习年限可在学校原学制规定的基础上延长三年。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在籍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因休学、停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一般不超过三年。凡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学生均由学校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第二专业主干专业课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写实性证书。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