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房产证明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事业单位房产证明范本 事业单位房产证明范本一事业单位房产证明范本二xx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xx县××××学校 是 xx省教育厅 (举办单位)所属国有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在xx市xx区青年路26号 (详细地址),该场所产权属xx教育厅(产权所属单位)所有, 无偿 (或有偿)提供该单位使用,特此证明。
盖章(举办单位或房产所属单位印模)
xx年xx月xx日
房屋产权证明书1兹有本居委会居民XX,其自有房产坐落于xx县xx镇xx村xx组,土地面积xx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xx平方米,三层砖瓦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xxx平方米,因房屋刚刚建成,未办理房产证,特此证明。
XXX居委会
年 月 日
房屋产权证明书2兹有我辖区居民/单位员工姓名: , 身份证号码: ,在以下地址: 省 市/县 旗/区/村/居委会 /栋 (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邻、西邻、北邻 )拥有房屋一套,产权属于 所有,面积为 ㎡。
特此证明。
证明机构名称:
证明机构联系电话:
经办人: XXX
日期: (盖章)
房屋产权证明书3兹证明我村XX,在我村建有房屋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产权归 所有,房屋产权证明正在办理之中。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房屋产权证明书4兹有(地址) 房屋产权属于(甲方) 所有,现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 ,该房屋无产权证,无房产纠纷。
特此证明!
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也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
房产证上去掉老人名字应该是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如果遗产已经处理过,仅需要变更登记,应该最多只有工本费(也可能没有)。房产证名字变更的情况有好几种,主要有:首先是双方买卖,变更名字。其次是双方赠与,变更名字。还有继承、遗赠等。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买房,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归谁所有?
问:我和我老公结婚两年了,由于婚前没有买房,现在我想全款买一套房子,考虑到买房子的钱全部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想把房子登记在我个人名下,那这样房子是不是就属于我一个人的呢?
答:我国《婚姻法》出于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也是为了防止以分割对方财产为目的的结婚,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你是以婚前个人财产买的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所购房屋仅用来居住,而不做投资经营之用,则属于你自己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所购房屋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则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归谁所有?
问:我和李某2011年3月结的婚,2012年9月李某用他的婚前财产全款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我俩名下,现在因为感情不和,我们面临离婚,我想问一下,如果离婚,我有权分得李某买的这套房子吗?
答:房子虽然是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全款购买,但是由于登记在你和李某双方名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六条规定,房屋登记在你和李某双方名下可视为对方对你的赠与,且该赠与已经履行,不可撤销,所以上述房屋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你有权要求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该房屋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吗?
问:我和老公结婚两年了,由于经济问题,一直没有买房;我父母看我们一直租房居住,就打算给我们买一套房子,我想问一下,如果我父亲出资买房,且只登记在我一个人名下的话,房子是不是属于我一个人的?
答: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应特别注意的是,这项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的情况,此时房屋所有权为出资人的子女。也就是说,必须要符合下面两个条件: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2.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所以,只有在你父母是全额出资,且房产登记在你个人名下的情况下,所购房屋才属于你个人所有。
如果一方父母是全额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或双方名下,该房屋所有权归谁?
问:由于我老公家里比较贫困,结婚后我父母为我们全款买了房,但当时登记在了老公名下,现在我们经常吵架,可能会面临离婚的问题,我想问如果离婚的话房子应该怎么分?
答: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此案中,因你的父母在出资时未明确赠与你,并且房屋登记在你老公名下,因此,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是对你自己的出资和对你自己的赠与,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若父母只是支付一部分房款,其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该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呢?
问:我跟老公领证后他父母为我们付了首付买了房,我们俩每个月自己还房贷,但房子登记在老公一个人名下,如果我们以后离婚的话,房子该归谁所有呢?
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父母只是支付了部分房款,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这种情况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对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部分首付款可以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均应归出资人子女个人所有,你无权分割。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且为全额出资,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呢?
“新老划断“将要启动
2008年夏初,北京市政府批转的一则北京市发改委文件,让人看到了小产权房合法化甚至流转的些许可能。因为事发于小产权房存量较大的北京,故此令人猜测颇多。
文件题为《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在这份文件当中,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而建设于宅基地上的“农民自住房”,恰恰就是另一种情况的小产权房。
不过,这并不影响国土资源部对小产权房处置方式的探索。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表示,在提交国务院的报告中,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处置小产权房的相应“原则建议”,其中之一便是新老划断――对于在建、新建小产权房,一律严格查处、整顿;而对于已经形成规模性入住的小产权房,则要妥善予以处理。对于这部分小产权房,很可能采取补缴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使其获得合法身份。“对于那些新建的小产权房,一定会坚决处理。”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强调。“这其中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但在土地属性仍为非国有建设用地上形成规模入住的小产权房,要妥善处理。”他解释道。
目前,由于中国城市化进程速度较快,而同时又采取了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村土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在很多规划中已经列入城市区划的范围内,仍然存在着大量未履行转用手续而继续保持着非城镇建设用地属性的土地,而在这一类土地上,即有大量小产权房存在。
目前处置小产权房的主体,主要是当地的国土、建设部门,以及区县级基层政府。而镇及镇以下政府,由于很多属于小产权房的受益者,很难在处置的过程中保持公正,因此未被委以处置权,至于商业力量也就更加不予考虑。
“先堵后疏”路径初现
对于小产权房,无论是国土资源部还是国务院,态度向来强硬。但这一次,促使国土资源部寻求小产权房处置方式的,是全国大量小产权房“既成事实”的现状,小产权房已经占到中国村镇住房总量的20%。在北京、成都、济南等地都出现了大面积连片建设的小产权房。
“这次调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抽样,不是普查。”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官员解释。据了解,这次调查工作的抽样城市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济南等城市,国土资源部认为,这些样本城市的情况,能够比较全面的反映前小产权房在全国的现状。报告中“点明”小产权房问题比较集中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济南、郑州等。其中的规律是城市规模越大、城区扩张速度越快、小产权房的问题也就越突出。
这份报告所针对的小产权房,主要是指开发、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上,销售给非农业人口的住房。很多近郊的小产权楼盘有了很长的历史,已经入住了不少城镇居民,报告里面也重点反映了这一情况,因为中央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在小产权房的处置过程中,要充分注意这一点的影响。
实际上,此项调查早在2007年下半年就陆续展开,此间,国务院多次明确下发文件,强调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违反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要坚决予以整顿。不过,对于已经形成规模的小产权房究竟总体现状如何,国务院也十分关心,而国土资源部的此份调查报告,恰恰是要首先回答国务院的这个问题。
据国土资源部网上的文字资料显示:陕西省人均建设用地和户均宅基地面积偏大,村民违规建房现象普遍,关中地区“空心村”现象突出,城镇居民在农村尤其是城乡接合部私自购买宅基地或住房问题比较严重。
只有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才能有效杜绝小产权房现象的反复出现。目前国土资源部对小产权房处理的总体思路是“先堵后疏”。“堵”是杜绝小产权房在今后继续发生,“疏”是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小产权房研究分类、区分处理。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表示,此前建设和国土主管部门的专家对小产权房的问题往往着眼于前期遗留问题的处理上,“相信最终获批的处理报告也离不开这个的大框架”。地方国土部门的一些意见与此大致相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维表示,小产权房的解决方案不可能一刀切。
就目前来看,各部门的工作重点仍旧集中在对新近出现的小产权房的“堵”字上。
“变革土地”时机成熟
小产权房背后,又蕴藏着怎样的变革现行土地制度的大机会?
顾云昌则认为,要彻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需要制定一个城乡土地市场的正式流转机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长江商学院教授周其仁表示,小产权房现象说明现行制度是个令人尴尬的制度。这种制度碰到房价高企的现实,就逼出一个小产权房来。从常识看,小产权房增加了供给,满足了部分住房需求,肯定是平抑房价的因素。要是这部分住房需求没被满足,那么市场的住宅需求一定更大,房价的压力就会更大。目前它的平抑作用没有从数据上体现出来,因为现在计入各地房价指数的,仅仅只是国有土地上大产权的房价。顺势给小产权房合法通道,在承认的基础上规范、完善,是值得考虑的。
他还表示,小产权房对现有国家征地、批租制度形成了挑战,它实际上在现有的商品房体系之外,又开辟了另外一个体系。“不管我们承认不承认,被这几年的地价房价逼的,小产权房在规模上也突破了临界点,不再是农民个别的零星行为,而是村集体和镇政府的成片开发。买房和盖房的人都看到了一个新选择、新机会。这是一个拐点,表明改革城乡两元土地流转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从世界范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来看,农民的收入增长要靠三个来源:出售农产品的收入、打工的收入以及分享地租上涨的收入。中国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农民得到了农产品买卖和打工的权利,但绝大多数农民还是很少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地租收益。“城里的房子买不起,乡下的房子卖不掉”。这个困境是城乡土地转让制度没有打通造成的。
如果渐进地改革现行土地制度,又该从哪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