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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校):
贵校学生xx-x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x人,家庭成员组成:
家庭年收入约000元
二、主要收入来源:xx-xxx-xxx-xxx(填写)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
(比如家庭成员是否有重病医疗开支是否较大,是否有残疾,收入来源是否单一,劳动力是否较少)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乡、镇(含)或县区政府民政部门
或家庭联系人所在街道以上民政部门
单位盖章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盖章单位联系电话:
贫困证明范文:
兹有我乡(镇)(居委会等)×××(父母亲姓名)之子(女)×××(学生姓名),于××年××月考入贵校学习.由于×××原因(每个家庭的具体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学校,银行能为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关税调整,消费税开征,这些“负面因素”并没有对进口车消费带来过多负面的影响,国产品牌问题众多令人失望才是“宁可用两三辆国产车的价钱买一辆进口车”的主要原因。
服装市场现在有个很火的词语,“外贸成衣”或“外贸衫”,这些专供出口加工的外贸品很能反映当下消费者对优质产品的期待,在国产病严重的国产车市场,在走私车上路已经成为历史的今天,进口车的角色有如“外贸车”。
大腕们的进口车
10多年前开始,中国沿海城市里已经充满进口车的气味,现在的街头到处可见1980年代的皇冠、凌志,1990年代的佳美、风度,还有乱七八糟的林肯、凯迪拉克、里程甚至一时说不出名字的外国车型。但只要认真考证一下这些品牌过去在中国的实际进口数量,比如皇冠国产后上市,皇冠的进口数量和存有量一直是车厂领导讲话稿里少有的几个数字,不过,就像南海、顺德人开玩笑说的一样,仅在珠三角,皇冠保有量就超越了皇冠的官方数字。
作为第一代私人经营广佛货运的钟先生,说起“进口车”就会谈起往事“1990年代前后,南海、顺德的九江―龙江―乐从国道两旁都是成行成市的汽车DIY市场”。在他看来,过去的“进口车”更多是“走私车”的雅称。时至今日,老佳美、老风度依旧是品质、性能和身份的象征。
至于最早在中国安营扎寨摆正旗号卖进口车的奥迪、奔驰、宝马,更像是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的配额车型,没有人会无聊地用“进口车”来形容这些里藏非富即贵的座驾,黑色奥迪被视为“官车”所以成为暴发户们的护身符,奔驰宝马坐着的都是有钱人所以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绑架抢劫对象。他们最成功的营销策略是“不求最好只求最贵”,当他们推出阵容庞大的国产车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上市“抢钱”时,他们的“进口车”形象一再被弱化。跟汽车客户打了多年交道的黄晖现是一家DM杂志的市场总监,他对中国早期进口车的印象是:“一种被过度标榜为豪华的汽车”。
先富人群的进口车
2006年3月,第一次以“进口车”名义举办的“上海进口车博览会”亮相,此举被誉为“进口车在中国第一次举行的派对”。从高档的宾利、劳斯莱斯,到中档的日产风雅、贵士,再到比较大众的韩国品牌,超过30个国际著名品牌出席了这个有别于中国铺天盖地的“国际车展”,总约150辆原装进口车第一次旗帜鲜明地界定自己的出身。
法拉利玛莎拉蒂汽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薄西来在展会上表示:“我国进口车消费市场的发展趋势是,90万元以上的高档车仍然有不小的市场份额,这个消费人群总数在20万人左右,年龄在30岁至45岁之间,他们是进口车消费的主力军。”
作为举办地,上海及周边的长三角地区经济连续10多年以两位数增长,人均国民收入达5000美元以上,进口车消费越来越成为新的趋势:十几万元的现代酷派轿跑车的销量节节攀升,动力性能突出的通用萨博也在沪上热销。巨大的市场潜力,不断吸引着豪华品牌厂商们的关注,法拉利、劳斯莱斯、宾利等众多知名品牌占据着上海地租最为昂贵之处。
据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萱岛幸久介绍,由于在中国市场销量持续增长,刚刚进入中国进口车市场的日产将于今年下半年引入轿跑车350Z,而其备受关注的高端品牌“Infiniti”也预计在2007年年底前启动首批在华经销店的营业。这一系列措施的实行,不但证明了国内市场正成为国际品牌竞争的主战场,更意味着在关税接轨后,国内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和国际市场同样的车型和服务。
个性顾客的进口车
“除了高价位的豪华车外,国内厂商还无法量产的高端个性化汽车也是进口车商一道杀手锏。”在与“上海进口车博览会”同期进行的“后关税阶段中国进口车市场走势”研讨会上,“2006年中国进口车市场将转向‘个性化’争夺”成了共识。
国内汽车市场的逐渐开放,国人对汽车的深入了解,价格对人们购车动机的影响正变得越来越弱,而包括品牌、性能、服务、个性化等综合指标的优势,才是购车者最后掏钱的“临门一脚”,这点在进口车领域尤其明显。以7月关税下调为例,即便是售价50万―100万元的进口豪华轿车,其销售价格最多也只有一两万元的变化。
第一站:重檐琉璃瓦亭
温暖的春风拂过我们的脸颊,经过漫长而有颠?的路程,终于来到了目击地——东山公园,我们爬上了山顶,眼前是一座美丽的重檐琉璃瓦亭,瓦亭里面刻着两条长了翅膀的鱼在空中嬉戏,瓦亭周围长满了郁郁葱葱的树,三五棵一伙,八九个一群,组成了密密麻麻的小树林。
第二站:文峰塔
我们沿着瓦亭左边的小路走,就来到了那个历史悠久的文峰塔,在道路两旁有许多只栩栩如生的恐龙模型,在文峰塔四周有一座城墙的模型,文峰塔的周围好似一座坚不可摧的防护罩;到了午餐时间,我们还在文峰塔下野炊呢!
第三站:陈赞贤烈士之墓
我们走向一条狭窄的小道,来到陈赞贤烈士碑前,老师为我们讲述着陈赞贤烈士那悲壮的历史,我们在陈赞贤烈士碑前默哀一分钟,我们在老师的带领下朗诵起了将军写下的《囚歌》。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应当取得收货人的同意,否则仅凭运输单证上记载的“收货人”,不能认定其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承运人可以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托运人主张权利。
〖案情〗
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A.P.Moller-Maersk A/S)
被告: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
2009年7月28日,被告与案外人Healthy公司签订售货合同,载明:Healthy公司向被告购买10吨大蒜、15吨剥皮大蒜;装运时间为2009年8月;装运港为中国港口,目的港为澳大利亚悉尼;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即T/T支付40%,收到提单复印件传真后支付剩余款项。后被告委托APL公司承运出口货物。8月17日,APL公司签发了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收货人为Healthy公司,承运船舶为APL RUBY,航次727S,起运港为中国青岛,目的港为澳大利亚悉尼,货物为1 000纸箱大蒜和1500纸箱剥皮大蒜,集装箱编号为CRLU1222472,交付方式为CY/CY。9月8日,船舶到达澳大利亚悉尼。9月22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总署签发了编号为AAPYTEK64的检疫命令,载明的单据编号、集装箱编号、船名、航次、起运港、卸货港等信息与前述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记载信息一致,意见为:“半加工大蒜未达到进口条件,因为其包装膨胀,非真空包装且非耐储存。”加工大蒜滞留在港,等待出口或销毁。后Healthy公司委托原告将1500纸箱的剥皮大蒜从澳大利亚悉尼回运至中国。原告于11月24日签发编号为858823641的海运单,载明:托运人为Healthy公司,收货人为被告,起运港为悉尼,卸货港为连云港,集装箱编号为MWCU6910549,装船日期为10月3日,交付方式为CY/CY。该轮于10月29日抵达连云港。因长时间无人提货,连云港海关于2010年3月将货物按照无主货处理。编号为MWCU6910549的集装箱于2010年3月22日返还给原告。
另,被告称已将编号为APLU063216122的提单交付给Healthy公司,但后来与Healthy公司失去联系,至今只收到40%的货款;截至本案诉讼前并不知道涉案货物的回运事宜,也未收到过回运通知或者提货通知等相关凭证。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未能及时提货,货物最终被连云港海关销毁,产生货物处理费用人民币58 905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同时,原告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56 840元。原、被告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告作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应对无人提取货物承担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56 840元、货物处理费用58 905元。
被告辩称,其既不是涉案货物的所有人,也没有收到过回运通知、到货通知或者提货凭证,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基于合同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请求,而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本案中,原告与Healthy公司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将被告列为收货人的行为将使被告承担相应义务,故应事先征得被告的同意。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收到过相关运输或者提货单证,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意成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因此,被告不构成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收货人,不受运输合同的约束,无须就目的港无人提货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评析〗
国际运输与国际贸易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海上货物运输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等问题屡见不鲜。本案即系一起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即凭提单记载是否可以认定被告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项下的适格收货人。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随着商事交易类型的日趋增多和合同法基本理论的不断发展,合同效力及于第三方已然为交易实践所需,特殊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势在必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为一个典型的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但亦为海上货物运输项下不可或缺的一方,其利益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密切相关。
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了“收货人”的概念,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海商法》对“收货人”一词的解释,体现了收货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同时,收货人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具体而言,收货人依据提单对承运人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1]、提货请求权、对货损货差的索赔权[2]、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时的索赔权等;同时也负有支付运费[3]、亏舱费、滞期费和其他与装卸货有关费用[4]以及及时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义务等。关于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义务,《海商法》虽未明确规定,但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另,《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对收货人及时提货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此,海上货物运输项下的适格收货人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这也正是本案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所在。
二、运输单证上所载“收货人”的效力认定
如果运输单证上载明的“收货人”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则其应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束,享受前述收货人的权利、承担前述收货人的义务;如果运输单证所载“收货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则其应免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与收货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何认定运输单证上所载“收货人”的效力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读《生命流泪的样子》有感
五年3班 梁淑燕
爱,就像一朵绽放的茉莉花。它倾吐的是浓郁的芳香,纯洁而清新,文秘站* 它虽然没有蝴蝶花的绚丽,玫瑰的娇艳,秋菊的坚强,兰花的高雅,但它却有它本身独特的芳香,冰清玉洁。同学之爱;父母之爱;老师之爱……爱的茉莉开遍了整个世界,爱的花香令人沁人心脾!
《生命流泪的样子》里的主角盛欣怡,她是一个性格软弱,心底善良的小女孩。以前,她有一个幸福而美满的家庭。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盛欣怡的妈妈得了不治之症,这一场飞来的横祸,使十二岁的盛欣怡体会到了命的残酷,爱的深刻含义。她明白母爱和父爱是无私的,她懂得了爱是生命的绽放。在她妈妈生病的时候,她二十四小时照顾这妈妈,妈妈一叫:“欣怡”盛欣怡就来到了她妈妈身边听命令。就在这每次的呼唤中,盛欣怡体会到了生命的残酷……读到了这里,我很佩服盛欣怡,因为她那种坚持不懈的精神使妈妈在危机关头的时候帮助了妈妈,让妈妈以为自己还有第二次生命。
有一次,盛欣怡正在学校的教室里面上课,突然,盛欣怡的班主任老师来到了教室叫盛欣怡收拾好书包她走,来到了教室外面,看见她的姑妈和姑丈在外面等着。来到了姑妈的面前,姑妈对欣怡说:“欣怡呀,你妈妈刚才去世了。”欣怡一听到了自己的妈妈“已经去世了”这一句话,马上说:“不可能的,我妈妈昨天还是很有精神的这么会去世了,一定是你们在开玩笑,快告诉我真实的情况。”盛欣怡一边说一边流眼泪。最后,她还是和姑妈一起去看她妈妈最后一面。就在这个时候,盛欣怡已经成长了,在悲痛中成长。她明白,妈妈的心愿,在苦难中成长才是真正的成长。盛欣怡在妈妈去世后变得坚强,她要让妈妈在天堂看见她成长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