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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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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申报材料

法制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结合地税实际,建立健全了《税收执法程序规范》、《税收执法文书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税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税收收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进行细化、量化和定性,提出明确标准和要求,并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中,要求税务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持证检查,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保证了税收执法的程序规范和公正、准确。今年以来,没有出现一例违反程序执法的案件。

二、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为提高执法透明度,我们制定了“查前告知,查后反馈制度”,要求稽查人员下户检查前,必须先将《税务稽查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由纳税人对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同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总局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两权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税收执法各个环节的标准和责任,确保税收执法的严格、规范和准确。并通过实行集中调帐稽查、稽查复检制度和主查、副查工作制度,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对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搞关系税、人情税和以权谋私、搞吃、拿、卡、要、报的,一经发现查实,严格按规定处理。针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多头进户、重复检查问题,我们向纳税人承诺,除来信来访举报和有明显偷漏税行为之外,对企业每年最多进行一次税务检查。同时,我们还从改革任务分配办法入手,理顺基层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关系,实行一家查帐,多家认帐,使征收和稽查之间不再重复进户,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实行公开办税,优化税收服务。结合实施“五项工程”,创建“四型机关”,在全系统大力实施“提速工程”,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社会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定标、限时、督查制度》,对纳税人实行公开办税,限时服务。为杜绝“暗箱操作”,各单位普遍建立了政务公开栏和监督台,将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税额税负、纳税情况、税收执法、处罚结果、税收减免等情况及时进行公开。今年以来,我们通过新闻单位、发放税收政策宣传册等形式,及时将上级出台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送到纳税人手中,受到纳税人的普遍好评。

四、严格依法治税,加大执法力度。以税务稽查为重点,不断增强稽查深度和广度,严格依法治税,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抗、欠税行为。今年以来,共查补入库税款及罚款xxxx万元。依法强制执行抗、欠税业户xx户,查封、扣押抵税物品总值达xx万元,清缴税款及罚款xxx万元,有力地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

法制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活动目的

结合市效能建设推进年活动,进一步梳理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减少申报材料,压缩承诺时限,实现行政许可服务提速提效。

二、活动目标

(一)减少审批环节五分之一。通过下放审批权限、扩大窗口授权、领导到窗口坐班审批等途径,努力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五分之一以上。做到受理、审核、审批、缴费、制证等环节全部在窗口完成,确需领导审批的由领导到窗口审批。

(二)减少申报材料四分之一。做到没有明确依据的申报材料坚决取消;不合理要求的材料坚决取消;关联审批项目此前已经审核、查验的材料坚决取消。通过认真清理,采取并联审批、联合审查、资源共享等措施,努力减少申报材料。

(三)压缩承诺时限三分之一。通过授权窗口、启用审批专用章、现场勘察环节进中心、完善窗口硬件等措施,推行审批前移,压缩承诺时限。具体要求是:五分之一的承诺件改为即办件,所有即办件努力当场办结,确保当天办结;确需现场勘查和研究决定的,最长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上报件市级部门初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压缩三分之一以上。

三、活动时间安排

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

第二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为方案制定阶段。各单位对本单位行政审批流程进行认真梳理和修订,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再造”方案,连同“*市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再造’登记表”(见附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阶段:5月15日至6月15日,为方案审核阶段。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等单位审定各单位新的流程方案。符合目标要求的,通过市政府网站、*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印制成册。

第四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市效能建设考核督查组对各单位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办件流程进行更改,督促规范办件。

四、活动要求

法制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阳光政府、法制政府和便民政府,加强__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的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__〕185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服务宗旨,将全县涉及招商引资、服务面广、审批项目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为民便民的原则。把为群众服务、方便群众办事作为建立“中心”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2、坚持人和事“三不变”、“三个归属”的原则。凡进入“中心”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执法主体地位不变,法定办事程序不变,窗口工作人员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归属“中心”,年度考评及工资福利归属原单位。

3、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将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事程序、政策依据、办事期限、收费标准等统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4、坚持廉洁高效原则。窗口直接对外,杜绝暗箱操作;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提高工作效率。

三、进驻要求

(一)进驻单位

此次进入中心集中办公的单位12个。即:发改局 、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交通局、煤炭局、卫生局、民政局、质监局、药监局。

(二)进驻事项

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单位要对各自实施的许可审批及登记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后保留的许可审批事项全部进入中心办理。在中心办理许可审批及登记事项,其执法主体不变,职能职责不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变。进入中心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在原单位重复受理,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办理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三)人员选派

各单位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要保证至少1人,许可审批事项多、工作量大的单位可选派2—4人。各单位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觉悟高。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代表窗口单位的形象。

2、业务素质好。熟悉窗口单位业务,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3、敬业精神强。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性强。

四、工作步骤

为确保政务服务中心正常规范运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进入中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8月10日—12月10日)

1、对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确认(8月10日—11月20日)。凡此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省、市、县公布的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文件规定,做好各类事项的清理上报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每一项许可审批事项,按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逐项汇总,于20__年11月2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审核确定的许可审批事项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2、规范审批程序(11月20日-12月5日)。各单位要对所有许可审批及登记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许可审批项目的申报要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及收费标准,能减的减,能并的并,减少不必要的申报要件和审批环节,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配备办公设施(12月6日-12月7日)。政务服务中心公用办公设施、设备,包括大厅工作台、查询台、网络系统、办公桌椅等由县政府统一配置。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使用的手提电脑由各单位配置。

4、完善工作制度(12月7日-12月10日)。政务服务中心制定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窗口各单位也要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二)实施阶段(20__年一季度)

1、对中心工作人员和窗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12月10日—12月30日)。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学习各级关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和优化经济环境工作的意见、决定,熟悉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程序、工作办法和制度,特别是熟练掌握本单位窗口业务及各类事项的办事流程,以尽快熟悉和适应

中心的工作。同时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投入运行(20__年2月)。政务服务中心于20__年2月正式挂牌运行,政务服务中心在县财政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公,按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机制办理各类许可审批及登记事项。

五、制度保障

1、项目公开制度。各进驻部门要制定具体完整的办事流程,通过设置公告栏或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将所有审批项目、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审批依据在大厅公示。服务对象可适时查询审批项目办理动态。

2、“一次告知”制度。对前来窗口进行政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办理所咨询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依据;对于申报材料不齐作补办件收件的事项,要在补办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对于联办件,牵头责任部门在预审后要以书面形式,对各协办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各类联审会、审查会、评估论证会等要求服务对象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牵头责任部门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3、并联审批制度。并联审批即对同一服务对象、同一事项进行审批的过程上实行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发证。对于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凡是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作前置审批、审核的,全部纳入并联审批的范围,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由最终发证、发照、发文部门作为主受理部门。主受理部门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后,应向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发出《__县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告知单》,服务对象持告知单向相关部门(窗口)办理服务申请,各相关部门(窗口)接到告知单和服务对象的申请后,应同步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4、“六办件”分类管理制度。对受理申请事项按即办件、承办件、联办件、退回件、补办件、急办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各窗口在办理审批事项或服务事项时,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办件”必须当场或当天受理办结;对符合审批条件、申报材料齐全,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或现场踏勘的“承办件”,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承诺办结时间,出具凭据,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件”和“补办件”必须将应具备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行政相对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承办人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联办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对于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和特别重要的“急办件”,由“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从速从快办结相关事项。

5、行政问责制度。进驻“中心”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以及“中心”制定的工作规则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能,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违反“中心”管理规定的,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对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

6、充分授权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和收费事项必须按规定进驻“中心”办理,不得另行受理,并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刻制审批专用章等形式授予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凡一般性的审批办证、收费、服务项目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一次受理,直接办结,不需要再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对暂不具备授权办理条件且不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办理事项,实行一次受理,限时办结。部门内部按规定操作运行机制,即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的审批办证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将有关材料带回本部门、单位自行按有关办事程序处理,但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在窗口向服务对象发放批复件和相关证照等。

7、限时办结制度。各窗口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8、严格考勤制度,各窗口单位周一至周五必须安排人员到中心上班;

9、规范服务制度,窗口服务人员要注重个人仪表,使用文明用语,工作高效便捷,热情服务;

法制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在财税扶持、技术研发、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真正使政策效力惠及中小企业。

第二条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对税源经济有突出贡献、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科技型、外向型、配套型、服务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鼓励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创业。对符合引进内外资奖励标准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及时按照《区引进内外资奖励实施意见》兑现奖励。

第四条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融资,逐步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渠道;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拟上市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指导,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第五条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将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中小企业生产的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纳入《区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六条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企业新创的各级名牌产品(服务)和著名商标,及时按照市政府品牌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兑现奖励。

第七条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积极推进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八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严格依法行政。对于,违法违规行政,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政府形象的单位和当事人,严格按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条建立限时办结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凡企业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现场办结。对于企业申报材料不齐的,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每年年初要制定计划,到区法制办进行登记备案。对企业进行临时性检查,必须提供检查依据,填写《区行政执法检查申报表》,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到区法制办领取《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方能进行,检查结果要向分管区领导进行汇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织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和《省行政执法证》。到企业进行检查,一律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和馈赠。

第十三条严格治理“三乱”。区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24小时受理“三乱”举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之外的任何收费行为,一经举报并查实,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对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由区级领导重点联系,各部门重点跟踪服务,随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在项目报批、贷款融资、法律咨询、人事、职称评定、户口迁移、子女上学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法制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实行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关委托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全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市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培育发展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发展的领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以下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三)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其依法参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应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或者不按时提交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处理;当日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事项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企业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核准,或者不予决定、审批、核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可以授予被授权企业行使下列部分或者全部重大事项决策权:

(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本企业员工薪酬总额;

(四)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被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被授权企业依照本办法和授权经营责任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监管、效绩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列入国有资本收支预算。

第十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9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基本定义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