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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联盟的双头股东
股权高度分散易产生股东的搭便车行为以及经理人的内部控制,而股权高度集中则易出现大股东的利益剥夺行为,从而引发严重的问题。在国外,多个大股东的存在被认为是抑制大股东“隧道行为”的重要内部治理机制,但如果不能建立在联盟治理文化基础之上,制衡就会变成非理性的控制权争夺,从而带来更为严重的风险。景谷林业由上市之初的国有绝对控股,发展为后来的双头股东超强制衡,上市公司连年亏损,股东利益严重受损。
景谷林业于2000年上市,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景谷林业企业总公司持股58.4%,景谷电力公司、景谷建材公司、景谷林业投资公司、景谷糖业企业分别持股1.27%、1.27%、0.64%与0.32%。2004年年初,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将所持有的“景谷林业”国有股份的29.81%转让给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泰担保成为景谷林业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为第二大股东。
中泰担保进入后,2004—2008年景谷林业经营惨淡,主业现金流与行业走势相反。在景谷森达看来,中泰担保只是资本运营,不具备做实体的能力。为了拯救公司,2008年12月,景谷森达在二级市场购入景谷林业股票264400股,合计持有股权24.15%,成为第一大股东,并明确提出要改组董事会。3个月后,中泰担保开始反击。景谷林业公告显示,其第一大股景谷森达及第二大股东中泰担保分别于2009年3月4日及3月2日增持了公司股票。中泰担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茂名实华共增持50.35万股,达到24.50%,景谷森达为24.424%。中泰担保系夺回大股东地位。2009年9月30日,景谷森达增持后合计持股25.57%,再度占据大股东地位。
2013年3月21日,中泰担保与吴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至2016年3月20日止。合并计算吴用1.54%的持股后,中泰担保系的持股比例达25.96%,超过原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25.7%股份,再度成为景谷林业第一大股东。吴用表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的可能性。
董事会两度超期服役
2005年12月9日,景谷林业第二届董事会开始履职,中泰担保在董事会成员中占有绝对优势——8名董事会成员有3名执行董事来自中泰担保,2名独立董事由中泰担保提名。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这一届董事会应于2008年12月8日到任。但自2008年开始,中泰担保与景谷森达控制权争夺愈演愈烈,董事会随即成为大股东较量的关键。
针对景谷林业大股东激烈的控制权争夺而导致的治理风险,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责成公司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董事会换届。当年2月12日景谷林业召开董事会,由两大股东各提名6位董事会候选人,并定于3月9日召开股东大会。3月5日,也就是中泰担保系紧急增持、夺回大股东地位后,景谷林业披露“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导致原定即将进行的董、监事会改选被迫延期举行。代表景谷森达的董事罗永明、苏坤坚决反对取消临时股东大会,但由于中泰担保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该议案最终获准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被搁浅,中泰担保故意拖延股东大会。
2010年6月12日,公司再次声称,因上述原因取消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超期服役达一年半之久。直至2010年7月29日的股东大会后,景谷林业第三届董事会才得以产生,中泰担保获得7个席位再次控制了董事会,且董事长兼任CEO的杨松宇由中泰担保委派。
这一届董事会于2013年7月28日任期届满,但中泰担保一直拖延董事会改选。公司2013年11月8日晚公告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正在按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筹备和实施林木转让出售工作。同时,中泰信用担保及景谷森达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便于相关工作的安排,本届董事会将继续延期换届。同时顺延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及管理层的任期,延期后的换届选举工作预计三个月之内完成。”董事会再次超期服役。
治理低效激增财务风险
超期服役被很多评级机构认为是董事会治理效率低下的重要指标,董事会任期越长,评级分数越低。被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决议若引发其他股东不满,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实施。2002—2012年,景谷林业平均每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为20次,最高年份达33次,最低也有10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次数年均高达12次。ST景谷董事会的会议次数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董事会的效率低下。
不仅如此,董事会决策效果也差,公司投资设立的与主业相关的子公司大多连年亏损。例如,2009年6月景谷林业斥资928万元收购了云南登明集装箱地板79%的股权,仅2009年下半年就亏损738.3万元。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景谷林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尤其2012年与行业水平的距离进一步加大,仅达到行业水平的35%。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几近瘫痪,资金链处于极其脆弱的状态。
景谷林业年报显示,公司2002-2012年年均资产负债率为60%,最低为43%,2012年高达92%。其各年、各季度的资产负债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尤其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资产负债率高斜率直线上升,至2013年第三季度甚至达到103.41%,严重资不抵债。
不仅长期偿债风险较高,反应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也远远低于一般标准。按照惯例,速动比率一般维持在1左右,景谷林业2002—2012年的年均速动比率仅为0.59,除2002年之外,各年均低于1。公司自2007年之后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速动比率直线下降,2012年为0.069;2013年第三季度为0.073,而行业平均水平为0.612,仅为行业均值的12%。
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维持2左右。景谷林业2002—2012年间的年均流动比率为1.15,最高为2008年的1.692,之后逐年下降;2012年为0.696;2013年第三季度达到最低,仅为0.633,为行业平均水平1.632的39%,财务风险极大。
2012年—2013年,公司有2亿多元的银行贷款到期,其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为7000万元,短期借款约1.4亿元。为获得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公司多次以林地资源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例如,2013年9月28日公司公告称,将已评估的20.77万亩林木、评估价值2.82亿元,进行分片或整体转让出售。若交易成功,公司的林木资源将缩水一半。独立董事赵元藩因评估报告存在瑕疵而投了弃权票。
由于中泰担保的超强控制、董事会的频繁超期服役以及糟糕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公司信用大大降低,商务部Themis上市公司财务安全评级将其列为高风险级。
成本高企高管频离职
良好的董事会结构是确保高效董事会治理的关键,ST景谷的9位董事会成员中,仅有一位具有硕士学位,还有一位专科毕业,其他均为本科毕业。董事会成员学历构成低,决策所需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不足,且不懂经营的中泰担保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加剧了董事会的决策风险。
成本是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销售费用之和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反映了公司治理的效率。2002—2012年间,除2002、2010年外,ST景谷各年的经营费用率均高于林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2012年竟达到行业平均的2.5倍。
ST景谷董事以及高管报酬均略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但在2012年全行业董事以及高管报酬降低的情况下,ST景谷董事与高管薪酬却上涨,同期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净利润率均低于行业水平,高管的报酬对公司业绩敏感度较低。
此间,公司控制权争夺使得高层动荡不安。公司公告显示,2011年8月1日,公司原董事长马春华因个人原因辞职。2011年10月28日,公司财务总监孙行军、独立董事管云鸿辞职。2012年4月12日,公司董事杨湘云辞职。
违规不断重创股东权益
由于大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董事会的无作为且超期服役,使得上市公司陷入艰难的境地。一方面,中泰担保利用上市公司参股“泰跃系”旗下的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北京科技园等公司,大量侵占景谷林业的资金;另一方面,由于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对主业的关注不足,决策失误过多,且管理人员素质低、管理能力差、执行力弱等原因,公司股东利益受损严重,治理风险极高。
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权益高低的核心指标。景谷林业自2008年到2013年第三季度,净资产收益率逐期下降,自2012年第二季度开始快速下滑,且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013年第二季度竟然达到-576.7%,同期行业平均水平为-96.16%,较行业水平低480多个百分点。
与之相对应,公司每股收益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个别年份更低。公司2011年净利润亏损1.35亿元,同比下降1774.29%,每股收益为-1.04元;2012年仍然亏损,每股收益为-0.83元;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每股收益为-0.44元。值得一提的是,亏损严重的2012年,行业整体盈利。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仅在2000年年底以及2008年年底采取了税前10派1.2元、1.6元的分红计划,其他各年均未分红。
统计显示,公司在2004—2013年间,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先后8次出现违规。针对景谷林业的大股东制衡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中国证监会云南省证监局先后多次提出整改。
上市14年的景谷林业如今一片狼藉。回溯过往不难发现,2004年引入中泰担保后,公司便陷入无休止的控制权争夺。中泰担保通过股权控制、董事会席位控制、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等方式,牢牢把持着景谷林业的董事会。治理文化的缺失、林业经营经验的不足、治理风险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使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中泰信用担保也灾难难逃。
2013年11月23日公司公告称,依候冻结中泰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景谷林业3170股股权及孳息(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24.42%),冻结期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止,计24 个月。
正是在此背景下,为拯救基础教育校长制面临的危机,日本立足于校长的权限、选任、资格、决策等方面,推出了系列改革举措。
一、梳理政府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能,创设校长自主办学必需的宏观背景
有效梳理、界定政府与学校的管理职能,转变政府职能,确立学校自主性,重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这既是为校长自主办学创设必需的宏观背景,也是校长自主办学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这意味着学校的管理权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特别是校长之间的重新配置。这方面的改革集中体现在修改学校管理规则,对其管理职能重新界定,改革后这种职能的主要变化包括:
1.由主导强制型向辅助支援型转变
修改后的学校管理规则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教育内容及方法选用等具体运营事项上,由强制性命令、指示型领导,转向非强制性指导、建议性领导,把这些事务的管理第一责任者从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转移到学校校长,进一步增强对于学校的辅助与支援机能。与直接控制减少相对应的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支持性和服务性机能的加强,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学校处理一些特殊情境,如突发事件、向父母及居民做出某些说明、与有关机构的联系协调、媒体宣传等;二是为学校提供必需的相关专业服务,如涉及儿童的保健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及法律诉讼方面。
2.由直接管理型向间接管理型转变
修改后的学校管理规则重新界定了政府与学校的职能,放松、弱化管制的程度,重新明确规定了在各项管理规定中,哪些是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做出的,哪些是只需学校事前呈报或事后报告的。批准、认可、事前呈报、事后报告,放松、弱化了管制的程度,反映了依法递减的控制强度,从而实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管理各领域的层级控制。这种在一些领域控制强度的降低与淡化,也正是学校自主增强、权限扩大的一个方面。例如,一些学校例行的活动如需要在外留宿,原是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改为事前呈报则强调了学校在这方面的决定权。
3.由微观管理型向宏观管理型转变
此举有助于减轻学校的行政负担,因为政府大量微观管理行为不可避免地给学校带来繁杂的行政事务。日本的基层学校每年都承担大量的各级各类调查统计、各学科竞赛活动的组织任务,应付来自都府县各相关部门的事务委托或工作询查,因此学校核心管理业务以外的行政负担非常沉重。为使校长及教职员专注于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致力于通过整理,停止、精简或减少对学校的依赖来减轻学校基层的行政冗务。
二、扩大办学自,改革校长任职资格标准
校长自主办学权力的扩大既意味着责任和使命的进一步加重,也意味着校长将拥有更多实现自己教育理念和进行教育创新的机会。在这次学校管理权的下移和学校自主性与自律性增加的改革中,校长自的扩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学校人事管理权
现行制度下,教职员的人事调动,包括新人采用、退职、转岗、职务升迁等人事权限方面都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的。虽然《关于地方行政的组织及其运营的法律》中规定校长在人事的结构和人员的变动上具有提出意见的权力,但实际情况是这一权力形同虚设。正如日本一些普通初中的校长所说,学校有空岗待补时,校长的责任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岗位要求,然后就是等待被确定的人选来跟他会谈,中间的其他事情都与他无关。依照上述咨询报告,在代课教师和特别非常勤讲师的录用上,允许校长推荐具体人选,提供给校长多名候选人,以此赋予“意见提出权”实质上的意义。此外,校长对特别非常勤讲师的评价将会直接影响到其以后的录用,而日本正计划实现“学校生力计划”,计划在3年内,采用引进社会人非常勤讲教师和短期制教师5万人,这为校长在该方面发挥作用提供了机会。校长还将在同一地区内小学、初、高中之间实行教职员兼职的改革中拥有很大的决定权。2000年教育国民会议提案中提出将校长的人事权扩展到所有正规编制的职员。比如2003年,大阪府教委有如下举措:高中校长可以自行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限额两人),并亲自主持选考,合格者由校长向教委举荐。虽然最后的决定权仍在教委手中,但校长的意见会被充分尊重。[2]
2.学校的财务预算权
日本中小学学校的财务预算,由地方政府的预算委员会负责编制。预算基本决定于学校的教职员和学生的规模,在编制流程中有听取学校意见的环节,但编制决定权在地方政府,预算的执行权原则上属于地方行政长官,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委任行使辅助执行权,并进一步委托校长执行。如此一来,校长在预算执行中的权限已经非常狭窄了。改革要求除了在预算编制时可以更多考虑校长的意见外,专门设置能由校长商定的项目,以便支持本校个性化和特色化教学和管理的需要。同时,赋予校长在一定的预算额度内自主决定财务内容的权力。在校长的“财权”方面,一些地方在制定学校预算时,开始听取校长的意见,并给予校长一定范围及程度的预算编制权。横滨市2001年开始,从财政中拨给每个高中500万、初中400万、小学300万日元作为“创办特色学校推进费”。校长可以自主地编制“推进费”的具体使用项目,年度使用中即使中途变更已制定的项目也被允许。
3.校长课程管理权
进一步下放课程管理方面的权力,扩大校长课程管理权。在制定学校教育目标、指导重点、学校经营等重点方面,校长却拥有较大的自。在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及学习指导要领(相当于中国的课程标准)基础上,校长可以根据地区性特点(包括自然环境、人文背景、教育环境等)以及学校的传统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教育目标。有调查表明,学校教育目标的制定主要有三种类型:法规型(与法规规定的目标相近)约占10%,实态型(具有浓厚的地区性及学校、学生特点的色彩)约占10%,并列型(法规型及实态型同时存在)约占80%。教育目标一旦确定,教学及学习指导的重点、学校经营的重点、课程的安排等都要围绕它展开。此外,校长拥有校本课程商定权,有权决定在本校采取一些灵活的、有利于学生个体发展和学校教育特色形成的课程及其组织方式,如学生自选课程、自定节奏的选择学习项目;实行弹性班级规模,生活和学习可以采取不同的编班,使用同一教材的学生可以根据习熟程度再分为小班教学;校外人士参与学校教育;优秀教学法共享;促进IT教育、英语教育中与真实场景和实物的结合等等。
“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这也许有点言过其实,但校长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自主办学的成功与否,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确保扩大的校长办学自直接发挥作用,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这次改革中对校长的任职资格更加注重经验能力、独立见解与创造性。在校长的选任方面,各地方教委已向社会公开招聘。2000年文部省修改实施的《关于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等的部分改正的省令》中,原定校长必须持有教师许可证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职位的履职经历,现追加为具有10年以上相关教育职位经验者,即使没有教师许可证,也可被视为具有同行任职条件(在日本被称为“民间人”或“社会人”)对待,都可以应聘。原先以知识考察笔试为主的选拔考试所占的比重逐渐降低。校长的年轻化、任期长期化、开辟校外人士担任学校领导的途径、鼓励校长吸收企业组织管理经验的培训计划、建立替代年功序列的新的评价体系等,也在积极的酝酿当中。截至2003年4月,已有125人通过选考后走马上任,其中58人是“民间人”校长。被聘用的“民间人”校长一般都是些银行或大企业等部门经理级人物。此举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学校与地方的交流和协作,学习企业的管理模式。
三、学校职员会议、协议会、评议员制和顾问制度携手,完善校长辅助决策机制
现代决策非常重视辅助决策机制的构建。完善的辅助决策机制,无疑是校长办学自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日本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顺应现代决策理论发展趋势,通过学校职员会议、协议会、评议员制度和顾问制度携手,共构校长辅助决策机制。1.学校职员会议
“职员会议”是指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参加、定期举行的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情也可随时举行。日本中小学中普遍设有职员会议,审议讨论学校的一些重要事项,这是教职员参与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渠道。但是职员会议的设置、构成和运行,一直是依照惯例而行,没有法令上的明文规定。于是关于职员会议的性质和功能,究竟是校长的咨询和辅助机构还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莫衷一是,影响了职员会议辅助功能的充分发挥。鉴于“职员会议”性质不明确的状况,在2000年文部省颁布的《关于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等的部分改正的省令》中,“职员会议”被定位于校长的辅助机关,校长成为“职员会议”的主宰。但另一方面,校长也有责任把自己的教育理念、管理经营方针,以及有关校务方面的决定告知“职员会议”,并听取教职员的意见。尤其是在教学方面,由于教师拥有“掌管儿童教育”的权利,因此校长要充分尊重教师的意见。可见,现在“职员会议”的组织活动,更体现出“民主集中制”的特征。2000年1月《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的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职员会议的辅助功能,职员会议是由校长主导、促进教职员间沟通、辅助校长决策的机构,它的设置是为了加强校长的领导权,协助校长进行正确决策并更好地贯彻决策。这将有助于完善校长决策机制。
2.学校协议会
现代新型的学校制度特别注重建立具有亲地域性的开放学校,以改变由于封闭办学造成的地区社会与学校之间的隔膜和不信任感,使学校走向“社区的学校”。同时,家长、居民和企业的参与也是提高校长决策质量的保证之一。日本此次改革高度重视积极发挥学校协议会的作用。日本的学校协议会是依各学校或地区的需要而设、结构弹性的组织,实质上是以校长为核心的辅助管理机构,促使校长决策时充分考虑到地区社会的理解和需要,是家长居民和职员共同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载体,有助于提高教育管理决策水平。日本学校协议会尽管从构成上类似于英国的学校理事会和美国的学校委员会,都包含有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教职员代表,但其所履行的职能却与英国学校理事会、美国学校委员会有本质上的差异。英国学校理事会的构成、选举和职能是以1988年教育改革法为依据,有着包括参与校长任免在内的实质性的学校管理权限;美国学校委员会,以芝加哥学区为例,是以1988年的《芝加哥学校改革法》为依据构成和运作的,直接参与校长的选聘、签约和履职考核、审议学校计划、预算和教职员聘任等工作,也具有实质性的管理职能。
3.学校评议员制度
2000年文部省颁布的《关于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等的部分改正的省令》明确规定设置学校评议员制度。学校评议员由本地区各行业推荐,经校长决定,由当地教育委员会委派一定的校外人士担任。职责是应校长要求对学校教育提出建议,使学校、家庭、社区一体化。校长每学期都要与评议员逐个会面,听取其对学校管理运行的意见和建议,以使决策更加符合学校所在地域社会的实际状况,更加符合本地区儿童的教育需要。这并非一个合议制的委员会与许多地区业已存在的学校协议会不同,该制度注重评议员作为个人的看法。虽然法令并未规定每所学校必须设置,但事实上学校评议员制度推行非常迅速。据文部省2001年4月1日调查,都道及县立学校(含指定都市立学校)中已设置学校评议员的占57.5%,市町村立学校中占41.9%。另据文部省调查,有47%的公立学校已经引入学校评议员制度,30%的公立学校准备引入学校评议员制度。《日本二十一世纪教育新生计划(彩虹计划)》还将学校评议员制度确定为改革战略重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