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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白底一寸照一张;提供在本市相关职业的证明,已工作则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学生则提供学籍证明和学生证;
2、居住证明资料(租房:租房合同,房产证;住亲人朋友家:提供房主身份证,房产证;住单位或学校:提供住宿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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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与时俱进 班主任 教学艺术
“班主任”这三个字让教师一读起来,有着一种责任、艰辛和烦恼的感觉。善于管理班级,当班主任是一种快乐、一种收获;不善于管理班级,对管理班级缺少经验,没有耐心,缺少教育艺术,却是一种苦恼。因此,在教师当中,大部分教师几乎都盼望不用当班主任,觉得不用当班主任轻松、无压力、省事。虽然现在教师的待遇实行了绩效工资,我们当中或多或少会听到教师这样说:“自己宁可少花些钱,也不想当班主任,免得嗦嗦,少些烦恼、少些压力好。”
要想当一名与时俱进的班主任,的确是不容易啊!“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法总比困难多。”下面我来谈谈自己当班主任的一些亲身体会:
一、班主任要爱岗敬业,懂学生,会爱学生
我们知道:“爱是教育的底色。”教育是爱,是充满智慧和灵性的爱。我们干了教师这个行业,就要爱上这一行,钻研这一行业,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们的使命是教书育人,这是教育的核心和宗旨。我们只有做到爱这一行业,班主任才会诲人不倦,尽心尽力地去培养学生,积累教学经验,扬长避短,不耻下问;教师之间才能做到互相学习、互相督促、共同成长。当然,单热爱教师这个行业还远远不够,还要学会爱自己的学生。当一名班主任,日常生活中要对学生细微观察,深入了解学生的心理变化,如学生发烧生病了,没有伙食费了,学生父母亲住院了,父母亲离异了,晚上学生上网了,学生心理有什么障碍……班主任要多与家长联系,全面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问寒问暖。班主任还要做到态度和蔼可亲、平易近人,多用商量的语气和学生交流,处处尊重学生的人格,把每个学生当作重要人物来培养,这是当好班主任的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之一。只有懂学生,会爱学生,关心学生,才能走进学生的成长空间。
二、班主任应把品德教育放在首位
有句名言道:“学习不好是次品,身体不好是废品,品德不好是危险品。”抓好学生的品德教育,是完成所有事情的原动力。每个人的思想通了,顿悟了,其他任何事情就轻而易举了,学生才能发自内心懂得如何做人、如何做事、为什么“我们”要学习。学生思想通了,他们每天明白今天要做些什么、明天要做些什么,有计划地进行学习和生活,这就是教育的最高境界――自我教育。
成天要父母亲和班主任监督、事事都要大人叫了才懂得做事的学生,一不叫就迷茫,不知道要干什么了,这样是消极被动的心态,将来有大出息的没有几个人啊!所以,只要我担当班主任,品德课我必须要上,并且把它当做主科来上好。尽管某个学生科科考试都是100分,若品德败坏,虽然他们有学识、有技能,但他们不甘于服务社会,也许对社会危害更大、更可怕。
同时,我每天教学生四句《弟子规》的内容,并要求学生能背诵出来,理解意思,做到学以致用,如爱读书、有礼貌、讲卫生等。我要求学生天天坚持锻炼身体,从而培养学生的意志力、耐力和恒心。
三、有意培养学生的“慎独”能力
我们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当班主任,要相信学生是老师最得力、最信得过的助手。特别是我们这些乡镇教师、班主任,课时多,上的班级也多,身兼几样职务,平时正常的上课、备课、改作业,学生品德教育照常要进行,我们经常是忙得团团转,上课口干舌燥,感觉很疲倦。不过几年,我们当中有的班主任、任课老师都累得憔悴了,白头发也添了一根根。班主任要专门培养一批得力的助手,如批改作业的“小老师”,详细明确地告诉他们各自的职责是什么,应该怎么做,哪里出问题由谁承担。上课前一定要预习,这样有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每天都请“小老师”监督、检查,登记好学生姓名,班主任不定时地抽查,发现问题即时纠正。这样能够培养学生的责任心、独立做事能力、组织和领导能力。
四、要活到老、学到老
今年3月20日(农历二月二十四春分)这天,是我邻家孩儿‘满月’的喜庆日子。中午时分,我随爸、妈、小弟应邀而来。客堂里摆放了4张“八仙桌”。庭院中两棵银杏树撑起的花布帐篷里,摆放了6张大圆桌。相约而来的亲朋好友,客满还“加了座”。
酒过三巡后,表叔端起一杯酒,举到我面前:“表侄女,今天是我孩儿‘满月’的日子,你是一名文科大学生,肚里的‘墨水’多,请你为孩儿取个好名字。来,我先敬你一杯酒”。说着,他仰起头来,咕嘟两下,一饮而尽。
“表叔,你这杯酒喝下去可不算‘账’。按照农村的风俗礼节,你应该先敬你家孩儿的‘娘舅’,他是我表婶的‘娘家人’,你可不能怠慢呀。我的这番(酒)友情‘提示语’,打动了敬酒‘犯规’的表叔。于是,他又豪爽地倒满了第三杯,恭敬了酒席“核心人物”。
其实,我让表叔为其“娘家人”敬酒,是为了转移“目标”,自我打圆场。为孩儿起名,我心里可没“谱儿”。就在我为之琢磨的当儿,“脆豆子”的小弟抢先“开了腔”:“今天是春分,又是一年春来到,迎来桃红柳绿时。表侄是在今年早春生的,我看就叫他‘春生’吧”。在大家的掌声回应下,小弟站起身来,回敬了表叔一杯开心酒。
不等我接话题,人称“野生记者”的老爸,清了清嗓门:“沈表弟,你家夫妻双双去年下了岗,参加汽车驾驶培训,领取了驾照后,投资10多万准备开办砂石场。今年城乡拉动內需搞建设,你的发展眼光看得准,创业的门路选得对。为了让你牢记在‘金融危机年’下岗创业的特定年,希望你孩儿成为‘开心果’,我看就叫他‘金果’吧”。客人们又报以掌声后,老爸得意地将杯中酒快乐地一口中“闷”了下去。
此时,怀抱孩儿的表婶也赶来凑热闹。她端来一杯纯洁而透明的白开水,示意我说:“刚才,听了取的两个名字,大家感到都不错,可我觉得嫌‘洋气’。因为我们都是土生土长的农家人,还是请你表侄女儿为我孩儿起个俗名吧”。
顿时,我凝神地望着她杯中纯净的白开水,触景生情,顿生感悟。脑海里“原声回放”起爸妈教给我的童谣:“吃水靠肩挑,干旱靠大锹(挖深塘渗水)。茶淀半碗沙,肠胃‘吃不消’”。想到这儿,为了不冷场,我又接‘上联’,背诵起在水厂工作的老爸曾经为本村文娱宣传队编出的一段顺口溜儿:“过去大旱闹水荒,洪涝灾害喝‘泥浆’(浑浊),三五里路挑井水,烧茶发黑粥淀汤(咸涩),石灰泡草做‘脚纸’,‘黄河’水好比‘酱油汤’。改革开放30年,百姓吃水把福享。长江水源进农家,龙头打开哗哗淌。24公里的**引江河,灌溉万顷农田不抛荒。旱涝保收增高产,千河万港不断航。农民用上自来水,冷水泡茶茶也香。饮水思源莫忘本,感谢政府感谢党”。
朗朗上口的快板段儿,赢得了“满堂喝彩”后,我踱步庭前,掀起挂历。得知孩儿出生的那天正逢“雨水”日,恰与“沈”姓有缘。于是我即兴给孩子取名为“沈源”。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 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
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居住证的主要意义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首先暂住证制度暗含着对外来人口的某种排斥。暂住者,顾名思义暂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有效期)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
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系统)
《居住证》的信息系统应当实现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居住证》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件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受理机构)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三)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居住证的发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受理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对符合申领要求的,经公安部门签发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发给《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居住证》由*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信息的登记和采集)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登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采集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子女就读)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防疫)
《居住证》的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岁以下的《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
《居住证》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证照办理)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科技申报)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相关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变更)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续签)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之内,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挂失、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第二十七条(转办常住户口)
《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服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就业和社会保险、房屋租赁、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与其他相关规定的衔接)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本规定实施后,境内引进人才申领、续签《居住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境内引进人才除享受本规定的相关待遇外,还享受《引进人才实行〈*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一条(居住登记的办理)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包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