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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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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范文第1篇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希望总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三)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四、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完税证明范文第2篇

【关键词】车购税;风险管理;税务人员;防范机制

风险管理是指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2006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防范征管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和规律,防止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

车辆购置税(下称车购税)是在2001年费改税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的新税种,从2005年开始,车辆购置税的征管工作从交通部门正式移交至国税部门。2005年来,我国经济正处于上行通道,居民消费水平稳步提高,车购税收入基本呈现逐年大幅递增态势。由于车购税税种“新”、“小”、“简”的特殊性,其征管方法和方式有别于其他税种,以至税收风险防范管理对于这块领域的关注较少,本文以车购税部门的视角进行论述,重点分析车购税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和成因,车购税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以期对当前车购税风险管理工作有所推进。

一、当前车购税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新车纳税申报存在的风险

机动车车型的更新速度较快,总局的价格信息相对滞后,纳税人申报车型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无法对应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后文中简称为《办法》)中对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责任、依据、流程、后续工作等皆未明确界定,纳税人由此产生质疑,引发税收争议,加大执法风险。由此可见,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是车购税征管工作最重要的风险点之一。

(二)完税证明存在被套取风险

车购税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同时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予以补办。已核发的完税证明在发证机关即国税部门没有留存纸质存根,能够查询的只是已发完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根据目前的系统设置,每辆车的完税证明和税票之间除纳税人名称和车型相同,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尤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者是分离打印的,这一流程的主要风险点在于,打印机对完税证明无法识别,也就是说即使收取税款后用白纸代替完税证明打印,而后采用换补完税证明套取完税证明,在征管系统中不会出现任何异常情况,票证监管留下一个空白点。

(三)退税存在的征管风险

根据《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当发生质量问题退车时,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在申请退税时,明文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但是并未明确质量问题的证明应该由哪个部门出具,退税工作中存在的征管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四)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不完善存在的偷逃税款风险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是车购税一个重要的把关部门。根据《车购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应当定期交换信息。据了解,各地的车购税部门大多没有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由于国税部门未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的有关信息传送给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造成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难以识别虚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套取的完税证明,无法进行事前监控。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未将车辆登记注册信息传送给国税部门,使国税部门无法对已缴税车辆进行事后监控

二、车购税税收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车购税政策依据的因素

车购税征管工作中主要的法规依据是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和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征管办法),以及临时出台的一些补充性文件,政策依据过于单薄,表述不清,用词含糊,不仅加大了实际操作的难度,同时也为税收执法留下隐患。使得在执行过程中,因个人对条文的理解不同,执法的尺度把握不一致,造成税收执法风险。

(二)车购税征管系统的因素

1、过多独立存在的软件系统和车购税征管系统关系密切,不利于风险管理。

2、车购税征管系统固有风险点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系统对于滞纳金的计算并没有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设置最长不超过3年的追溯期限;二是系统对税票设置了“重用”功能;三是对手工录入的申报数据,按照规定征收人员和复核人员应相互分离,但系统并未对此加以识别和控制。

(三)税务人员的因素

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和其他税种有所不同的是,车购税的一线征收人员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关键。征收人员的执法业务水平与风险防范意识是决定车购税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车购税和增值税、所得税相比较,征管方式又较独立,各地国税部门对车购税普遍存在不够重视的现象,认为税种单一、税率固定,征管方式简单,从事车购税工作的人员调换频繁,不利于业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风险防范意识的建立。

(四)信息的因素

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车纳税中的配置选择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申报,多由车行代为操作。在这一过程中,车行就有可能对车辆的配置高配低报,造成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形成税收执法风险。

2.税务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信息数据比对是杜绝车购税税款流失和偷逃的核心。

(五)监督机制的因素

在税务机关内部有不少监督机制,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期进行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还要按规定进行执法督察工作。同时各地还有执法监察、征管质量检查等形式多样,内容各异的检查。但是在众多的检查中能够适用或针对车购税开展的凤毛麟角,很多考核指标和方式无法应用于车购税执法检查。极少数为应付上级布置检查任务开展的执法检查,因检查人员对车购税业务的熟悉程度不够,检查无法深入,从而造成车购税执法工作一直处于“监督盲点”。

三、车购税风险管理的防范机制

(一)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车购税风险管理观

车购税作为税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转变传统的征收理念,全面重视和树立车购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理念。一是注重内部控制,以内控逐步推进风险管理。二是注重持续进步,以不断的改进和调整推进风险管理。三是注重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推进风险管理。四是注重科学管理,依托信息技术,完善传统的人工控制,推进风险管理。五是注重过程控制,以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

(二)以票控税,推行全国范围网络开票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网络开票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系统,在开票的同时实行车购税网上申报,发票信息、申报信息、征收信息在系统内进行无缝衔接和自动转换,确保信息采集和关联校验的快捷性、一致性、准确性,实现车购税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闭环管理,在减轻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办税压力,提高征管效率和征管质量的同时,减少违规开具发票现象和征管风险。

(三)完善车购税规章制度,树立风险和执法并存的意识

车购税的规章制度相对其他税种独立、简单、笼统,这一方面是由车购税的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车购税业务的作用认识程度不够,没有将车购税和其他税种很好的融合贯通,充分发挥车购税的征管作用。车购税执法只有以完善的政策法规为前提,强化风险管理,树立风险和执法并存的意识,才能充分发挥车购税在汽车行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方面的作用。

(四)技术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

目前使用的车购税征管系统是车购税征管工作最主要的开展平台和技术支撑,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对防范车购税风险至关紧要。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一是考虑在我国“大征管”环境下,将车购税征管系统并为CTAIS系统的子系统,开发与其协同操作的收款系统,使整个车购税征收流程可在单个系统内完成,确保信息流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二是进一步完善系统固有风险防范。依照文件要求设置滞纳金止计算点,实际取消税票重用功能,加强系统操作人员识别能力,加强异常点识别能力(下转第270页)(上接第267页)和警报举措,增加更全面的统计分析功能。

(五)依托信息交换长效机制,强化车购税内部控制

通过信息交换网络,各级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方便查询已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号码及基本信息、车辆管理机构已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识别号码及基本信息,税务机关可以监控因过户、变更引起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的税款补缴情况。依托计算机系统开展定期的信息比对和信息交换联席会议,遏制虚假完税证明的发生,强化对上牌车辆的控管力度,加大对车辆税收的监管,减少部门之间业务衔接的漏洞和风险。

(六)加强监督制约,建立车购税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根据车购税征管特点,确定完税证明领用、换补完税证明、车辆纳税信息手工录入、滞纳金征收、车辆配置选择、新车型核价、免退税车辆审批等为车购税征管过程中的执法风险点,形成分权制约、环环相扣的内控机制。二是建立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开展执法风险座谈,剖析原因,增强风险意识,根据税收执法标准结合车购税征管情况确定考核指标,按季开展执法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在检查中对前期推送的执法风险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三是强化税收执法责任落实。对相关的责任人根据执法过错行为的过错性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和处理,并将执法检查情况反映在绩效考核中。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完善社会的监督机制,通过税务机构的特邀监察员制度、第三方政风行风调查和网站热线、微博、QQ群、电视等媒体加强外部监管和制约,促进税务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七)强化队伍建设,提升车购税执法能力

车购税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是能否有效防范执法风险的基础,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税务人员队伍建设要从教育、培训、考核等三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经常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执法人员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思想认识。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税收执法干部的业务素质,拓展业务培训范围,不局限于单一的车购税业务,注意税收知识的延伸,以杜绝乱作为、不作为现象的发生。三是要加强工作能绩考评,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触摸”风险的惩诫和警示作用,增强干部自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操作手册[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11).

[2]南京地方税务局课题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之探析[Z].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2010(9).

完税证明范文第3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房地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权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上述所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外国企业及各类机构、中国公民、外国籍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房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条凡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向受让人开具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市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并依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各项应纳税款及附加。地方税务机关征税后,应向房地产转让人出具《**市转让(销售)房地产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由纳税人自行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税款及附加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广东省**市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及出具《完税证明》。

第六条市国土、房管部门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土地或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凡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给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七条纳税人应如实申报房地产转让价格,若无正当理由,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转让房地产的计税价格。

第八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税收减免范围的房地产转让,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出《完税证明》给纳税人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九条对未依法申报缴纳房地产转让税收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征税,国土、房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房地产转让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完税证明范文第4篇

1、买卖双方按照约定销售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盖私章,另外还要将房屋的详细信息(按房产证填写填写完全;

2、申请交易,在房产交易咨询台领取网签号;

3、网签。在服务窗口领取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销售的交易),并进行填写;

4、网签后,在工作窗口领取房屋买卖合同资金划转声明、购房涉税申报核定(5年以上家庭少有住房证明)表等资料;

5、财政部门窗口缴纳契税、印花等相关过户费用,并取得税费完税证明;

6、携带契税完税证明到咨询台领取登记过户号;

7、交纳土地出让金;

8、持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完税证明范文第5篇

为切实提高我区税收征管质量,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税收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为指导,以依法控管、优化服务为宗旨,依托部门配合,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税收征管各环节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职责

区地税局应积极会商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联合税收控管工作流程,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税收控管的知识进行培训和业务交流。为方便纳税人,区地税局应与相关部门设立联合办公点或实行驻点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履行代征义务,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向区地税局及时传递农用地占用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内容包括农用地占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同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区国土管理部门提供已征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以及与转让金额一致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复印件存档备查。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区国土管理部门应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土地权属登记的信息。

区建设局应及时向区地税局传递全区建设、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内容包括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地址、项目占地面积、工程造价、许可证号、许可证发放时间等信息。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凭相关完税凭证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完税凭证计税金额应与转让金额或房屋评估价格相一致,并将完税凭证和产权交易手续资料一同存档备查。凡未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已完税凭证的,不得违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信息向税务机关传递。

区交通局应定期向区地税局传递全区道路建设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道路名称、发包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发包金额、道路建设起止时间。积极协助区地税局征缴相关税款或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区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健全联合税收控管的工作经费或代征手续费的保障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税收控管工作正常进行。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联合控管税收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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