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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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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范文第1篇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使“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这项新发明以及相关的“中国九宫格作文教学”项目尽快转化为教育培训的生产力,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 省 市 县“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 实验研究合作单位之一。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

二、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合作范围内的《授权书》;

2、向乙方提供“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 实验研究的方案;

3、向乙方有偿提供从事“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和示范教学所需要的《胖胖鼠创意作文练习本》等相关教材。

三、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办理“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合作项目的有关手续;

2、负责在当地开展“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合作项目的设计与实施以及阶段性的检验与评估;

3、自筹科研课题经费,并负责向各级教育科研部门申报教育科研课题;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实验研究设计方案,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教学实验研究的执行情况;

5、负责撰写“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报告或论文以及“成果应用证明”,并以书面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呈报给甲方;

6、如需甲方赴乙方所在地作现场指导、示范讲学,乙方需承担甲方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基本费用。

7、乙方从事开展“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合作项目期间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项目名称及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

“中国九宫格作文教学”是吉林省磐石市天下英才九宫格作文教学研究中心李永强研究员发明的一套旨在推动中小学作文教学发展的互动作文教学体系。它以“学生习作与教师再创作比较作文教学”为指导思想,以李氏作文三步构思法和十三种一句话作文构思法为基本方法,以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纸为基本操作工具,是帮助广大中小学生快速提升作文能力的系统工程。

1、实验假设:

(1)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实验组学生,其“记叙文评定量表”的分数显著高于没有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控制组学生。(2)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实验组学生,其“写作态度问卷”的分数显著高于没有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控制组学生。

2、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多年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2)有参加教育科研的经历;(3)能够筹措经费和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4)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3、合作模式: “九宫格创意作文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研究课程为研究者对小学生所设计的应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写作记叙文的教学参考方案。 在连续十五周中每周实施两节课共15单元的教学方案。教学内容为指导学生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并融入作文写作与评量之中,并创立“中国九宫格作文教学”写作模式,以李氏作文三步构思法“捕捉醒悟-感觉到位-心灵外化”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熟悉“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使用技巧,并实际运用于写作之中,提升学生对写作的兴趣与成就,并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考能力。

4、实验教材供应及结算办法:九宫格作文系列培训项目产品均系独家研发,实验研究用培训教材50套起订,第一期作文教材每册124页,第一期阅读教材每册144页,这套书可使用一学期32次课,64学时,定价64元/套(含知识产权使用费24元,但未包括书款15%的邮寄费),建议以40元/套价格卖给学生。

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授予乙方的有关“中国九宫格作文教学”的相关权益。

1、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乙双方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

2、乙方违规办学;

3、乙方违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于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届时可优先续签。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教育合同范文第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________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_________》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义务

1.每年三次组织未婚青年进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发给《国策教育证》;

2.及时协助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组织乙方婚前健康检查,提供新婚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4.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访视;

5.对自觉晚婚晚育的青年,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时参加每年三次的未婚青年计划生育国策教育;

2.依法登记结婚,不早婚早育;

3.婚前不非法同居,婚前如有非法同居或引、流产的,参加一年三次孕环情检查;

4.自愿接受段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访视。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监督职责,具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保证人愿意为乙方作保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1)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逾期一次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未婚先孕采取补救措施,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_________元,并强制落实补救措施。

(3)如有非法同居行为,又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孕环检,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元。

3.乙方未达晚婚年龄交纳保证金_________元整,直至晚婚年龄批准生育,甲方全数退还保证金。

四、其它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送公证部门公证。如一方违约后不支付违约金,另一方经公证部门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收取的违约金应纳入计划外生育费管理。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教育合同范文第3篇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其 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第二条 工作任务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工作任务:在_________________岗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配备必 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 乙方每月工作 天, 每天实行 小时工作制。 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 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 元。

2. 合同期限,职工工资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资金的数量,支付时间和方 式等)按下列约定办理: (1) ; (2) ; (3) ; (4) ;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 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 商约定如下: 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尚未治

(1) 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2) 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担 %,病假工资为 元。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相当于 本人实得工资 3 至 6 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2. 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 医疗期为 月(年) ,期满未治愈的延长 月。

(2) 乙方的医疗费全部由甲方负担。病假工资为全薪。

(3) 因工负伤致残的,甲方应 。

3. 在合同期内, 乙方符合条件的, 享受探亲假 天, 婚假 天, 丧假 天, 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文件 执行。

4. 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 2 款第(2)项规定和第 4 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时,应按工作每满 1 年(满半年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发给乙方实得工资 1 个月的 生活补助费。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 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 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安全履行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 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 安排的工作;

3. 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 2 款规定的;

(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 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4. 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 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 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 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职工权益的。

5. 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由于本条第 2 款第(3)项解除劳动 合同,以及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 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 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 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手续,则本合同视为续 订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问题。

2. 甲方应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

3. 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职工时,以及 劳动合同。

4. 在乙方休假期间,以及 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 除国家规定以外,在 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的条件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 以外的工作:

(1) 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抢修或救灾;

(2) 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期限为 月;

(3) 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 个月的短期停工。

7.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 支付违约金 元;赔偿金 元至 元。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教育合同范文第4篇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已与乙方、丙方共同签署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助学担保借款合同》,本协议为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甲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乙方的提款要求发放贷款。

3.现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授权甲方在乙方毕业前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_____大学颁发),直至上述合同约定之助学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由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在乙方毕业时,甲方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时,无须再次事先通知乙方。??

4.乙方同意在自甲方取得上述合同项下的助学贷款时,委托甲方将该贷款金额的_______%直接划入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个人专门帐户,作为该助学贷款的保证金交由甲方和乙方所在学院共同保管、使用(具体保管、使用方法以甲方与乙方所在学院签署的《<______银行、_______大学_______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为准)。

5.如乙方出现贷款本息逾期不能按时归还情况时,则甲方有权在产生逾期贷款后_______日内,以上述保证金垫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待mba借款学员归还所欠款项后,由甲方负责划回保证金帐户。上述合同项下助学贷款结清时,甲方将收押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退还乙方。

6.上述保证金帐户按其存款余额计算储蓄存款活期利息,甲方以该助学贷款结清日为准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本息。丙方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协议内容并无疑义。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全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教育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合同;民法属性;法律特征;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3)04-0020-05

一、高等教育合同的民法属性

从国际视野看,有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研究大致有三种代表性理论:一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该理论曾是大陆法系主导性理论,认为学校作为“公营造物”有权在没有个别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通过校纪校规限制或者剥夺学生的权利,学生仅仅是学校的利用者,必须服从学校的概括命令。并且排斥司法审查。该理论因使学校成为法治外的真空,漠视学生权利而为后世批评并得以修正,但仅对其中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地位的部分可适用司法救济。而对属于学校工作关系的内容仍排斥司法介入。二是公法契约理论。该理论盛行于日本,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公法契约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公法契约关系即行政契约,纠纷解决机制适用行政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法契约关系既非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契约关系,也非单纯私法上的契约关系,而属于一种“教育法独特的契约关系”,但纠纷解决机制仍采用行政诉讼。三是私法契约理论。主要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在日本也有一定市场),该理论将学校与学生均视为契约当事人,二者的关系基于双方合意而订立的契约关系,纠纷解决机制适用民事诉讼,但该理论在适用公立学校时可能会产生一些疑问。当然,也有学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以上三种关系同时存在。

教育关系的演变过程为梅因的论断作了最好的脚注,上述公法契约理论、私法契约理论可谓顺应了当代教育关系发展的潮流。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所体现的就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并且,现代管理学已赋予“管理”新的内涵。即便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也已逐步摒弃了传统的“身份”因素而显现出强烈的“契约”性质,在“契约”框架下表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笔者主张,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统一归结为高等教育合同关系,以便整体纳入法律规制。关于高等教育合同的性质。我国学界大致也有三种观点:一是“行政合同说”,认为这类合同主要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行政法调整;二是“民事合同说”,认为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特别是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所形成的“教育市场”中,无论高校还是学生均存在较多的自由选择权,这类合同主要应受民法调整;三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并存说”,认为此类合同兼具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性质,应视具体情形分别适用行政法和民法,此为法学界教育法学者主流观点。

笔者认为,合同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以及合同订立过程的意思自治性决定了高等教育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第一,现代教育理念强调教育主体的平等,教育过程也是一种平等的互动关系。同时,从根本上确立合同主体的平等地位是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前提。第二,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截然不同,高等教育关系的建立,即高等教育合同订立过程在学校与高考学生之间完全是自由的,民法谓之“意思自治”。当然,教育的公益性、教育的意识形态特征决定了这种意思自治对于高校一方来说要受到极大的限制。第三,我国已加入WTO,其中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管辖范围的12个部门中包括了教育服务,承认教育属于服务是我们要承担的国际义务。教育行业的服务性质决定了高等教育合同的法律行为性质。第四,将高等教育关系定性为民事合同。使司法得以全面介入学校管理中的学校与学生纠纷。能够消除法治的真空,有利于弱势一方当事人学生的权利救济。否则,如果仍将其定性为行政合同,则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过去几年连续发生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中,不少原告正是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的,其后果是使大学生权益得不到最终保护;如果定性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并存关系,则首先需要判断纠纷的性质,哪些适用行政诉讼?哪些适用民事诉讼?这些问题仍将导致当事人和法院无所适从,既不利于司法统一,也不利于权利救济,同类案件不同处理将直接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第五,明确高等教育关系民事合同性质并不排斥国家基于政策考量的行政干预,事实上我国合同法体现国家干预的合同类型比比皆是。从来没有人因为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包含大量的强制性条款而认为其属于行政合同,也从来没有人因为电、水、气、热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而否认此类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

二、高等教育合同的法律特征

1.高等教育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与义务教育不同,高等教育合同的有偿性十分明显。学生一方有义务缴纳学费并服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一方需要付出的教育成本(包括教育设施与智慧劳动)。表面上看,现阶段大多数学生所缴纳的学费与学校所付出的教育成本之间不能形成对价关系,但从人才培养与国家建设需要的宏观关系来看,即便在免费高等教育时期,免费的对价实际上是学生毕业后服从国家分配,“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仍存在事实上的对价关系。近年来国家在部分师范院校试行免费就学也非无条件。有观点认为,“有偿教育关系的建立,使教育主体与受教育主体之间管理关系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其实,高校与学生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由两者之间平等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只不过合同的有偿特征使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更加明晰了。

高等教育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学校和学生互为债权人、互为债务人。故高等教育合同为双务合同。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高校而言,其首要义务是给予前来报到的学生注册;其次是在整个合同存续期间向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设置标准的教育服务,其中既包括由合格专业教师实施的授课行为,也包括军训、日常管理、社会实践等行为养成教育等;最后是在学生完成学业后按期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如:我国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也是学者主张高等教育合同“行政合同说”的重要依据,当时的立法是基于“教育是国家的”这一理念,2004年修订后仍延续了这一计划经济色彩。其实法律不应该一成不变,“法律必须在某些情况、某些时候加以变革。”在笔者看来,无论是颁发学历还是授予学位,本来就是应该属于学校的“权利”,没有必要先将其上升为国家“权力”,再反过来授权学校行使,国家只需要从整体上审查学校的颁证资格。

对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学生而言,其首要的义务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学费。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该款明确了合同的义务主体是学生,按照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0条的规定,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校有权不给予其注册,此为行使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实践中,在新生入学时缴纳学费的行为大多是由学生家长来完成的,此时学生家长的缴费行为应解释为代为履行而非行为,因为第三人(无论学生是否已成年其家长不可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履行是以自己的名义清偿他人债务,其后果由自己承担;学生在整个合同存续期间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同时需要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并承担不违反校纪校规的不作为义务。

2.高等教育合同为不要式、实践合同

高等教育合同的成立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还须满足学生在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后按时前往学校报到这一条件,完成“学生前往报到”这一特定“给付”时合同成立,因此,高等教育合同为实践合同。尽管考生填报了某学校志愿(包括填报了服从志愿),学校录取通知书也已经寄达考生,此时虽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若考生放弃入学机会而未来校报到,则合同仍未成立。我国多数学者仍将高等教育合同视为诺成合同,认为考生报到是“合同履行行为”,其逻辑结论是让不报到的考生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此种定位对一方当事人考生极为不利,这不仅因为实践中追究考生违约责任不现实,学校也难谓因此而遭受到了何种损失,更因为考生与学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填报志愿时因对学校情况的了解不可能做到仔细与确定,考生所掌握的信息严重匮乏使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为实现公平正义、平衡当事人利益,应赋予考生是否放弃入学的选择权,需要对高等教育合同作实践合同类型设计。事实上近年来国家对考生放弃入学行为并无实质性限制,无须因此而承担影响今后高考、录取等不利后果。普遍做法是高校根据新生“报到率”产生的缺额以征求志愿的方式补充录取,高校为此所付代价属于其缔约成本。

3.高等教育合同为格式合同

作为高等教育合同客体(标的)的“教育服务”标准是确定的,合同的内容当然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高校事先拟订。我国高等教育的性质与任务决定了这个事先拟订的合同内容不仅要体现学校意志,而且要体现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包含了意识形态价值取向与教育公平理念。目前我国高考录取规则、教育标准均体现出非常多的强制性,高校的自主办学空间较小,合同的格式化模式更便于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控制与统一管理。

虽然在高考录取过程中“填报志愿”环节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但这种志愿体现的只是当事人的“整体性”意愿。基于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性,更基于无差别的公平对待,高校不可能做到就合同的每一个条款与每一个考生进行个别磋商。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高校,实际上在高考录取时提供了一个对不特定考生均适用的固定标准,这个固定标准实际上就是格式条款或者称为格式合同的内容。而作为相对人的考生只能对合同被动地、从整体上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即“要么接受要么走开”,虽然考生享有接受与否的自由,但却没有个别条款的协商余地与选择空间,一旦填报了志愿、被录取并且报到入学即意味着无条件接受学校的教育与管理。当然,学校所提供的教育与管理必须具有其正当性,否则学校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学生有权拒绝。

为防止由于高等教育大众化可能引发的生源竞争进而可能出现的教育秩序的混乱,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高等教育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最低标准强制性地由高校向相对人提供,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合同相对人利益。格式合同对一般考生的无差别化适用并不排斥特殊情形下的个别条款的协商或者补充,例如境外学生、个别特招生、身体残疾学生等,在其与学校之间的高等教育合同关系中,教育内容以及合同履行方式等可能存在特殊性。

4.高等教育合同是继续性的、动态的合同

高等教育合同的履行,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和学生缴纳学费(作为)、遵守校纪校规(不作为)等行为。履行行为并非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即学生在校期间持续的、不间断地进行。不仅如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教育理念的更新以及其他情势的变更等还可能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教学计划的调整、教育手段的现代化等等。因此,高等教育合同为继续性的并且可能是动态的合同,而且此种继续性合同具有不可回复性,即便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其效力并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无法返还,学生所缴纳的学费原则上也将不予返还,除非学校一方构成根本违约。

5.高等教育合同目前尚属非典型合同,但典型化应当是立法趋势

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对教育合同未作为典型合同安排,其他相关法律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也未就教育合同作专门规定,因此高等教育合同尚属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随着教育市场在我国的确立。合同履行中的许多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不断出现,而司法实践却不能提供一个一致的并且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因此,明确高等教育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并在立法中将其“典型化”,在民法典中或在修订《合同法》时在分则中增加典型合同的种类,包括高等教育合同在内的教育合同应当在典型合同中有一席之地,对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具有理论价值。

三、高等教育合同的违约责任

“虽然教育合同的内容不具有明显的价值上的可估性,但仍应服从市场规律,体现对价关系,具有相对等价性。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即应承担相应责任。”高等教育合同当事人的违约形态各异,违约责任形式相应也有所不同。在此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不在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强制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按照合同法理论。违约即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

学校一方违约,应对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若学校因硬件条件、师资力量欠缺而不能向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服务,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使教育服务达到标准,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按照标准提供教育服务,此为强制实际履行;若学校不能创造条件提供或者根本无法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服务。学生有权要求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若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定金,学生还可以通过违约金、定金获得救济。不仅如此,学校一方违约还可能违反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处罚。再如,学生无思想品德问题,按照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并且考生合格、完成并通过论文答辩,学校应当按期向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如果学校拒发证书则构成违约。在“刘燕文案”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北京大学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证书时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了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重审以及二审法院也仅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和维持一审第二次判决,遗憾的是,法院均未就北京大学拒发学位证书本身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如果从合同违约角度来考察本案思路则要清晰得多,弱势一方当事人学生的正当权益也更容易得到及时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