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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
员工总数:____________________ 人企业性质: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
代表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公司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公司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联系电话: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印 制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乙方对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及建议,与乙方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圆满完成甲方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甲方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乙方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甲方新招用职工,其试用期限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 甲方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保证职工收入的相应增长.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百胜餐饮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快餐连锁企业,其沈阳公司旗下拥有肯德基、必胜客门店66家,职工2300多人,其中合同制职工近千人。此事可谓一波三折、峰回路转,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谈判与博弈,公司终于答应其旗下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每月900元,承诺员工工资的平均年增长幅度达5%,期限为一年半。当然这与沈阳市总工会的“撑腰”并力争是分不开的。本文就其中的几个关键环节的法律背景试作分析,以增进读者对于我国现行的集体协商制度的了解。
上级工会VS企业工会:
集体合同谁说了算
从2009年12月开始,沈阳肯德基行政管理方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事宜进行协商,直到2010年2月12日,沈阳肯德基工会将其报备总部同意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报送给沈阳市总工会后,沈阳市服务业工会对草案提出了50多条修改意见,主要的矛盾集中在量化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收入调整幅度上。
所谓“集体合同”,是指由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出面,与企业的资方达成的书面劳动协议,通常会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多项内容。按照劳动法,员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因此,“集体合同”是弱势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大”。
也许有人要问:沈阳肯德基行政管理方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签订集体合同,为什么沈阳市总工会所属的沈阳市服务业工会还可提出多处修改意见呢?这与我国的工会制度有关。
首先,与国外一些工会仅仅维护有关职工利益不同,我国工会具有四项职能: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我国《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组织原则上看,《工会法》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规定:“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上级工会根据企业工会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员作为顾问参与平等协商,帮助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所以沈阳市服务业工会依法对草案提出了50多条修改意见。需要注意的是,河北承德市总工会还制定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还没有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发出了明确信号――上级工会可以行使权,指派相关人员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事宜,破解平等协商集体谈判的“短板”问题。
工会VS企业:拉锯战进行中
目前全国性集体协商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此外,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13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由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进展缓慢以及合同有关条款得不到明确,2010年3月31日,沈阳市总工会以特快专递方式对负责管理肯德基在辽宁和吉林两省门店的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下达了律师函,依法要求在收到该函5日内,对集体合同中工资标准和调整幅度等核心内容做出明确书面答复。4月28日,接到律师函之后的肯德基行政方,就核心条款与沈阳市服务业工会有过一次协商,肯德基行政方表示,“工资调整幅度比例”需征求总部意见,并承诺在5月7日之前作出反馈。
但两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这份集体合同依旧“难产”。 6月2日,沈阳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鞠秀礼率市总工会的代表,与沈阳肯德基总经理邵桂华等就推进集体合同工作再次协商。鞠秀礼明确表示:沈阳市总工会坚持,应在集体合同中量化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年度涨幅,建议两者分别为900元/月和5%。
肯德基则不予接受,尤其是不能同意将5%的工资涨幅写入合同,理由是影响企业经营的因素很多,其中多数为企业无法控制。但是沈阳市服务业工会在谈判前了解到,肯德基公司2007年至2009年利润年增长30.7%,但员工基本工资维持在不低于700元,工资总额年均仅增长8.2%。因此,他们认为,服务业工会提出的“最低工资增至900元、年均调薪5%”的条件并不苛刻。“沈阳肯德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沈阳市总工会副主席段阳曾表示,如肯德基继续这种行为,市总工会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企业拒绝集体协商,该怎么办?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56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工会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其中第4款规定的是“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当然“责令改正”与“对其处罚”是两个概念。尽管国家的有关规定是“责令改正”,但是《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第17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对方协商要求的;(二)未如实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三)签订、变更集体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后未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四)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五)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六)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其要求的;(七)妨碍、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作出类似的规定还有《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
不过目前各地的有关规定并不一致。有人认为,现阶段对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纠纷,不宜主张采取对抗性的方式,而宜采取协商、协调的方式。如《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需指出的是,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是大势所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在不断完善。俄罗斯的《集体合同与协议法》就规定,如企业主逃避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日期谈判,将受到高额罚款处罚,而且受处罚后仍需接受谈判建议。
如单位方明确拒绝集体协商,还有意隐瞒、虚报企业会计信息及必备信息或是职工一方的代表、不切实代表职工利益的,都将影响集体合同的实质内容。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处罚,增加企业违反集体协商制度的成本,有利于鞭策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也许这就是沈阳肯德基签订集体合同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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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应当包括11项内容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2006年,云南省启动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玉溪市总工会女工委积极响应。
为了开展好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玉溪市各级工会深入调研,摸清情况,为合同签订打下坚实的基础。
从问卷调查中反馈出全市女职工劳动权益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问题突出。首先,劳动合同签订率比例低。参与调查的很多企业合同签订率只达到70%-80%,有的甚至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存在加班加点现象,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部分女职工工作时间长达9至10小时,有的女职工每月只能休息1至3天,部分企业对加班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时间长、休息休假权难保障成为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第三,女职工工资待遇低,社会保障缺失。接受问卷调查的女职工中大多数月收入均为400元至800元,1000元以上的比较少。同时,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导致私营企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得不到《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规定的相应待遇。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在协商签订中,玉溪市总工会女工委根据实际,要求各级女工委组织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要紧紧围绕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门协商,要围绕女职工经、孕、产、哺四期的休息、休假度其待遇的落实,特别要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通过协商,合理核定计件标准,落实好女职工孕、产、哺依法离岗时的各项待遇;二是要积极争取女职工卫生保健费的提高和妇女病检查规定的落实;三是要围绕女职工特别是育龄及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协商,确保不要从事有禁忌劳动,造成侵害女职工及下一代的健康;四是要围绕男女同工同酬,平等受教育和发展及企业女职工关注的其他热点与难点进行协商;五是要围绕同一用人单位不同身份的女职工,尤其是女农民工的同岗同酬同待遇问题进行协商。要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及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起草切实可行的协商文本,确保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体现广大女职工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得以落实,玉溪市总工会积极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企业家协会/企业家联合会几家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检查组。对企业签订和执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还专门为广大女职工开辟咨询和投诉渠道,热情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解答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女职工特殊保护有哪些内容?
一是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就业、同工同酬,享受休息休假和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