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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众筹与股权众筹
众筹是指创新项目发起人基于网络平台项目并设置融资目标金额,利用社交网络面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的融资模式。众筹最早起源于美国,2009 年金融危机后,Perry Chen创办了kickstarter 以帮助创业者为他们的活动目标筹集资金,随后众筹市场迅速发展,2014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已达162亿美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诞生了四种模式:捐赠型众筹,预售型、奖励型众筹(支持者预先把资金支付给融资者,来获得优先得到产品的权利),债务型众筹(P2P 网络借贷)以及股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是指募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其创业企业或项目信息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 并以企业或项目股权作为投资者回报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起步较晚,直到2011 年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 才宣告上线,但由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济危机背景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2014 年股权众筹融资总额已迅速增长至38 亿美元,约占当年众筹融资总额的1/4。
(二)股权众筹的主要模式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出资者通过浏览平台提供的融资项目自行判断并进行投资,众筹成功后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后直接成为融资企业的股东,并对公司决策具有投票权。个人直接股东模式的代表是英国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
基金间接股东模式:股权众筹平台通过一系列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合格投资者投资的资金不经过平台而是直接进入一家风投基金,再由风投基金将资金注入初创公司,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美国的Foundersclub 是基金间接股东模式的创立者。
“领投﹢跟投”模式:又称集合直接股东模式。这种模式下由众筹平台认定的具有行业经验和资源的人作为领投人,其他投资者跟随投资项目,领投人并不必须是项目的第一个投资人。领投人通常需要负责项目分析、尽职调查、项目估值议价、投后管理等事宜,而跟投人虽然也是被投企业的直接股东,但一般不参与项目方的直接交涉和运营管理。
二、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概况
(一)行业发展
自2011 年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上线以后,我国的股权众筹行业发展十分迅速。根据盈灿咨询数据显示,2015年由于政策鼓励等因素,行业规模增长明显,全年成功融资额约为50 亿~ 55 亿元,2016年上半年成功融资额已达35亿~ 40 亿元, 平台数达144家,约占所有众筹平台数量的40%。从模式上来说,“领投-跟投” 模式是我国采用最为广泛的股权众筹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在我国投资者教育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
(二)“领投-跟投”模式的操作机制
大部分众筹平台采取的审核方式为线上材料审核,审核内容集中于审核项目商业计划书,只有少数几家平台会在线上初审后安排平台投资团队人员与项目方约谈并进行实地考察。(见图1)
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方面,跟投人通常认定要求较低,具有一定个人资产和风险投资意识的成年投资者均可以参与成为跟投人。而领投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较大,因此认定相对严格。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领投人资格认定的条件包括:有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资产或年收入达到一定金额,有成功投资经验等。
领投人在确定领投意向后,需要进行项目分析、尽职调查、项目估值议价,协助项目方落实跟投、完成融资,领投人在项目中的投资额度依照各平台的不同有5% ~ 30% 的最低额度限制,领投人在项目成功后能够优先收到占总体投资收益一定比例的额外管理收益。
在项目是否融资成功的认定方面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截至筹资最终时间,认筹额达到融资额的一定百分比后由领投人决定是否追加筹资以补足筹资目标完成项目筹资。二是当认筹额未达到最低额度时,项目方和领投方进行协商选择延长募集时间直到募集满额后下线或者直接宣告失败。
当项目融资成功后,“领投-跟投”模式下股东对于项目的管理形式对于领投人投后管理是否尽责的依赖度很高。最为常见的模式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其中领投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跟投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有限合伙企业。领投人作为代表人进行投后管理,跟投人定期通过领投人披露的信息了解项目运营的情况,较少参与具体的运营管理环节。
三、“领投——跟投”模式下的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投资者掌握的初始信息是有限且不完全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其决策和行为面临对巨大不确定性。根据逆向选择理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价格扭曲会导致劣质品驱逐优质品,使得市场交易品总体质量下降; 从委托- 的角度出发,道德风险产生于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人)出于机会主义采取另一方(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会对市场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甚至最终导致市场的萎缩和消亡,因此投资者必须进行信息搜寻以消除信息不确定性,从而做出最优决策,而尽职调查的本质就是信息搜寻,通过实施恰当有效的尽职调查有助于消除股权投资的信息差异问题。
(二)当前“领投——跟投”模式下尽职调查的实施
由于投资者自主从股权众筹平台获取信息能力的有限性,“领投-跟投”模式下对于前期信息获取的补充主要来源于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者在“领投-跟投”模式下通常为领投人,在对筹资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上传至项目页面供跟投人查阅,部分众筹平台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模版供领投人填写。跟投人通常不参与到具体调查中,所有相关信息均来源于领投人的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需要受到平台方和项目方的审核。
领投人尽职调查报告通常包括的内容主要有:项目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最新股权结构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创业团队成员背景调查(学习经历、职业经历、信用状况),项目财务数据(包括原有股东投资款实际到账、各项开支),项目运营数据(以运营指标体现)和各方承诺及保证。其中,股权结构信息来源于工商注册数据,实际出资来源于公司基本账户银行流水数据,创始人学历由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实,创业经历的调查方式包括通过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确认、通过行业人脉资源确认和通过查看本人提供的书面合同或文件确认, 信用记录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认,公司开支数据由相关合同及发票核实。
(三)“领投——跟投”模式下尽职调查存在的问题
1. 尽职调查报告粗放,欠缺有效信息
目前股权众筹中投资者在参与众筹前期所能接触到的信息来源十分有限,领投人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趋于流程化、简单化。缺乏对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的分析;部分财务指标缺乏相关凭证;运营指标的确定缺乏依据、同类项目之间不统一,确认实现的指标项目没有在报告中提供相关证明;人事调查过于简略。
尽职调查报告粗放出现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项目方经验不足,提供信息有限。传统线下融资中,被投资项目通常已经度过前期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阶段且已经运营相当一段时间并有所盈利,创业者也已具备一定的运营管理经验,而目前一些线上股权众筹项目仍处于寻求天使投资的阶段,营业额较低、没有或仅有较少盈利,创业者缺乏足够的经验,没有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管理收支、编制报表,致使相关材料缺失严重。
领投人能力的局限性。与传统融资方式中创司成立项目小组并广泛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不同,线上股权众筹由于筹资规模较小,尽职调查主要由领投人独立完成。尽管有成功投资的经验,领投人也很难具有对项目从法律、财务、技术层面深入判断的能力。出于成本-收益考虑,在没有强制规定的情况下领投人也没有动机主动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帮助以完善尽职调查报告。
2. 委托关系复杂,缺乏对领投人的有效监督
领投人与项目方、跟投人和众筹平台之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委托关系。由于领投人与项目方及平台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关系、领投人相对于跟投人的信息优势,使得领投人在股权众筹中权力巨大,实施对领投人是否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监督也较为困难。
具体表现为:
领投人与项目方之间:在股权众筹中,相当于GP 的领投人在投资项目中出资比例巨大,对项目方能否融资成功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项目方具有向领投人提供经济利益以使领投人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隐瞒或编造项目信息的动机。
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线上股权众筹普遍融资额度较小,每个跟投人出资的金额通常在几万元以内,各跟投人的搭便车心理使得其很难对领投人和项目方实行有效的监督,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风险,也为获取真实可靠的尽职调查报告带来挑战。
领投人与众筹平台之间:由于领投人的参与程度与众筹项目的成功息息相关,由此间接承担了部分众筹平台运营的责任,众筹平台为提高项目成功率存在动机减弱对领投人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监督。因此目前一些股权众筹尽职调查中由领投人和平台经理共同保证也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尽职调查报告的质量。
四、“领投——跟投”模式下尽职调查建议
(一)扩大尽职调查范围,细化尽职调查内容
为解决线上股权众筹“领投-跟投”模式下尽职调查报告粗放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三点入手:
1. 完善尽职调查框架
尽管由于领投人和项目方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对网络股权众筹采取与传统融资中尽职调查相同的标准,但建立更为完善的尽职调查框架对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从范围上来说,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项目所属行业状况的分析。作为资金提供者的投资者往往缺乏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而每个投资者自行搜寻信息的成本较高,因此由领投人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阐述项目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所处生命周期、主要竞争对手等背景情况能够大大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目前企业管理理论中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评估方法, 如PEST 分析、SWOT 分析等都能够较为系统且明了地向投资者展示项目公司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此外,众筹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中还应当拓宽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在确保项目公司依法成立并拥有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以外,对于创新型众筹项目还应当着重调查知识产权相关领域。
从调查深度来说,一是尽职调查报告中创业团队的信息披露程度应当更加详细:对于处于成长初期的创业项目来说,创业者的个人水平对项目未来能否顺利开展有重大影响。因此领投人还应当调查创业者曾经任职公司的情况、离职原因、外界评价等。在了解每个团队成员个人情况之后,还应当考察创业团队的凝聚力,包括曾经合作的经验、是否有过失败经历等。二是项目运营数据方面,领投人应当在考察项目方提供选取特定运营指标合理性的说明报告的基础上,准确地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反映项目目前发展的情况。对于重要合同和财务开支数据,领投人应留存书面证明材料,在投资人要求时提供。
2. 提高项目准入门槛,降低尽职调查难度
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项目准入要求较低、最小化自身调查责任的操作方式使得进入平台的项目良莠不齐,领投人往往在已经确认领投并实施了部分尽职调查过程后才发现发票、合同缺失,为后续尽职调查造成很多不便。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对每个项目的各项证明的真实性一一考察缺乏可行性,但平台在项目上线前应当对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材料的存在性做出要求, 而非仅仅对商业策划书进行审查。通过提高项目准入要求能够促使经验不足的创业者完善项目,提高行业整体项目水平,消除由项目方材料缺失导致领投人客观上无法详细尽职调查的问题。
3. 引入项目分级制度,分担领投人尽职调查压力
对于筹资额度较小、处于传统行业、投资风险较小的股权众筹项目,要求领投人咨询专家以及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详尽分析以出具全面尽职调查报告是不经济的;而对于筹资额度大、领域新的高风险项目,投资人以实施调查存在困难而减少必要的调查程序也会导致巨大的投资风险。
因此按照一定标准对所有上线项目进行分级,对高风险级别的项目要求具有专业机构调查报告并增加领投人数要求以分担尽职调查压力。如果采取领投人和项目方共同承担相关费用的方式,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项目方筹资额度远大于必要金额以获取额外收益的行为。
2012 年美国出台的JOBS法案中有关股权众筹的法规就体现了这种分级思想:筹资额超过50 万美元的项目需要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筹资额在10 万至50 万美元之间的项目需要由符合SEC 要求的独立专家调查核实财务数据,筹资额在1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仅需提供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单即可。
(二) 强化领投人信息披露,建立领投人声誉机制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行业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交办、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以及本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单独确定项目,或者结合项目审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
第九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制定专项审计调查方案。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时间、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十一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进行调查过程中,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取得被调查单位的有关材料。
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专项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结合项目审计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与调查结果一并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可以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告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将调查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告知被调查单位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专项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和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计职权和程序进行。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律师尽职调查报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出具报告的前提;
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三、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
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
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
保险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四、尾部
格式如下: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各高校积极发展保险专业,为保险业的发展壮大培养优秀人才。保险专业涉及的知识点多,单纯依靠理论学习,学生缺乏感性认识,难以牢固掌握。更重要的是保险专业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不仅需要知道课程有哪些知识点,更有必要了解实践工作中保险业务是如何展开的。然而,保险业务流程复杂,由于其行业特征,学校不易提供真实的实践环境让学生实习,而且大多数高校并未开设相关的实验教学内容,缺乏对学生实验能力的锻炼,因此不少学生在毕业时对保险业务操作流程还知之甚少。造成保险实验教学内容缺失的原因,首先是某些高校不具备相关的保险实验软件,其次是大多数高校忽略了实验对保险专业教学的重要性。因此本文以保险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的财产保险为例,对其实验教学内容进行简要阐述,以期达到推广应用、共同探讨与改进单一保险教学模式的目的。
二、实验教学的实施过程
1.实验准备工作。(1)实验软件准备本实验教学软件采用上海硕研公司开发的“保险业务模拟教学系统”,教学活动在我校经济学院金融实验室进行。在课堂开始之前,教师启动服务器,打开实验系统并完成教师注册、新增公告、新建案例等准备工作,然后检查学生机的情况,对无法正常使用该系统的学生机及时进行维修,充分的准备工作可以大量节省课堂教学时间。(2)实验案例准备实验教学是以教师为引导、学生自主操作为主的教学方式。因此教师事先需要构建合理的实验背景,创造一个可供操作的实验环境,尤其是在文科教学中,符合实际的、有效的实验假设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实验条件的假设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能脱离现实,如果实验背景架空于现实社会,则实验是无意义的;其次,所设定的实验条件不能过于复杂,应该能让学生容易接受和理解,比如从简单的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贴近生活的险种出发设立实验环境;最后,实验条件应当尽可能详细,避免出现实验过程中因所给条件不足或有误而使得实验无法进行的情况。基于上述原因,在实验教学中选取了平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综合险作为实验背景,该产品详细设定了投保房屋、保险期限、销售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条件,并且在给定的保险金额的条件下测算出相应的保费。在此实验背景之下,可以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地进行实验,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实验环境。2.实验操作流程。(1)介绍实验要求教师在实验课开始之初介绍实验要求。本次实验要求学生能够在课程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综合应用家庭财产保险的实务操作,具体要求如下:①以小组为单位,在教师所给定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背景下,讨论编写一个符合实际的风险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应当较为复杂,可为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也可为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或者是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②根据各组编写的风险事故案例,结合给定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相关要素,组内成员扮演不同角色,上机操作,分别完成申请保单、暂收保费、承保核保、申请理赔等环节;③分析自制案例,做出理赔决策,给出理赔理由,计算赔偿金额,最终完成赔案结案;④撰写实验报告,包括实验内容及原理、实验步骤、实验结果分析。(2)分组讨论并完成上机操作各组在熟读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之后,开始编写风险事故案例。经过热烈的讨论,各组相继完成了案例的编制,紧接着开始利用保险软件进行上机操作。①以客户的身份申请保单。保险申请需要填写的信息为投保单信息、投保人资料、被保人资料及受益人,在实验中可由小组成员商议编制。点击“投保单信息”,出现管理保单信息页面,已存在保单会出现在列表中,根据对应的功能按钮进行查看、修改或删除。②以保险公司身份核保并收取保费。在保险公司管理的模块里可以查询到未审核的长险或短险投保单信息,如果条件符合系统的默认要求(默认要求为暂收费已交),暂收费上的保单信息和投保单上的保单信息一致,那么这个保单信息会自动出现在“系统核保”模块内,表现为“生效状态”,只需确认即可。如果不符合系统默认的核保要求,则需要保险公司自行将该核保单加入,在录入、修改核保意见中,点击“新增核保意见”可将需核保的客户信息录入。③以客户身份申请理赔。在客户端提出理赔申请,选中相应的保单编号,就可以查看到相应保单的详细信息。然后在“管理赔付申请及立案”里,可以填写相应的申请信息,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便可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核。立案后,保险公司便可就此案展开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及时录入。④以保险公司身份理赔结案。在调查报告录入后,可以通过“查询调查报告”来查看调查报告的具体情况,在“审核调查报告”里,可以查看调查报告的情况是否符合理赔的情况,如果符合,确认结果为“理赔”,系统默认调查报告的结果为理赔,如果拒赔的话,可以点击相应的“理赔”,即可以确认状态为“拒赔”。如果结果为“理赔”,则小组需要进行理赔计算,并将相应的计算结果录入。在录入理赔结果后,就可以进入“赔案结案”模块进行相应的结案流程了。
三、总结实验课堂教学成果
实验课堂结束后,教师通过实验软件及学生所撰写的实验报告总结此次实验课堂的教学成果。通过查阅发现,各小组表现非常出色,不仅完成了繁杂的实验操作流程,更重要的是能够编制具有综合性的风险事故案例,且能够结合保险产品和事故原因做出合理的理赔结果。比如有一组学生的案例设计如下:“家住海南的小王于2015年5月20日为自己新购的一套房屋购买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和水管爆裂损失险。2016年5月16日,小王出差,家中由于一场台风遭受严重家庭财产损失,受损情况如下:玻璃破碎3000元,冰箱受损5000元。小王家保姆担心受责,于是盗取了20000元的首饰后跑路。18日小王出差归来清点损失,当晚因忘记修理窗户致使家中再次被盗,损失30000元现金,于是小王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从以上学生自行设计的案例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实验课程教学是能够使学生将理论知识综合应用的有效的教学方法之一,在实验过程中,锻炼了学生思考问题、团队合作、实务操作等能力。但是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个别学生理论基础不扎实导致理赔结案不合理,个别学生追求案例的复杂性给之后的分析造成了不小的难度。总体来看,在财产保险课程中加入实验课堂,已达到了相应的教学成果,存在的问题笔者也将在今后的教学中不断完善。
作者:张璐 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建深.基于CAI的《保险学》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2013(49):46-47.
[关键词]建筑材料;课堂教学;教学方法;教育技术
中图分类号: TU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张瑞,1981,男,河北枣强,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讲师,理学学士学位,目前主要研究教学方法与教育技术,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工程技术学校,050061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课堂教学是整个教学工作的核心,课堂教学效果直接决定着教学的质量。而《建筑材料》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有着其自身特点:综合性强、系统性差,涉及知识面广;实践性强、逻辑性差,叙述性内容多,理论计算少;授课时数少,课堂内容多等。如何做好建筑材料的课堂教学,达到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目标,现结合笔者的教学工作经验谈几点体会:
努力上好绪论课,增强学生对于课程重要性的认识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几年的教学经验告诉我上好绪论课的重要性。尤其对于建筑材料这门课程,往往多数学生仅凭课程名称的主观理解,认为本门课知识结构简单、学科地位无足轻重,这种错误认识是我们在绪论课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强化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地位、作用和学习该课程的意义,提高学生对于本门课重要性的认识。其次,在绪论课讲授中利用视频、图片及幻灯片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展示不同时期建材品种、应用范围,使他们能较直观的了解材料的发展史,懂得材料在实际工程中的重要地位,进而加深学生对于学习本门课意义的理解,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最后,要向学生讲清本课程的特点,教给他们正确的学习方法,由于基础课的学习模式带来的惯性思维,学生往往机械性记忆,有应付考试的想法,而建筑材料的学习要求灵活掌握建材性质,举一反三的解决实际工程问题,学生必须尽快的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绪论课课时有限,不能期望学生完全提高认识,迅速学会学习方法,有待于以后的章节学习中逐步掌握,但是上好绪论课的确能够增强学生对于课程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灵活运用新颖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能动性
建筑材料课理论性质内容居多,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抄”的教学方法使得课程枯燥、学生厌学、教师难教、教学效果差。如何改变这种教学现状,真正提高学生的主观学习能动性,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实践了几种新的教学方法,不但受到了学生的欢迎,而且有效提高了教学质量。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根据课程内容,运用实际工程案例,由教师进行组织、分析和设计,然后让学生参与,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开展教学活动,学生通过所给的案例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分类与综合从现象中找到本质,提高学习能力[1]。所选案例应以实际的工程资料为主,可根据教学需要适当的加工改造,编制具有实用性的教学案例,如:豫西水利枢纽工程泄洪道Ⅱ标段,采用原材料为早强型普通硅酸盐水泥,浇筑了28天抗压强度达70Mpa的混凝土50万m3但都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裂缝,试分析其原因。首先教师通过资料及图片演示,让学生掌握详细的工程资料,学生进行分组讨论,然后各小组组长将讨论结果写在黑板上,组织学生进行相互间的提问辩论,学生就能深入思索所学的理论知识点,分析得出是选用原材料不当所造成的。最后再根据自己所学,更正应选用低热水泥的结论。通过这种案例教学法,学生如临工程现场既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锻炼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效地提高了教学质量。
(二)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2]。在项目教学中,学习过程演变为学生个体参与的实践过程,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进行积极地学习、自主的进行知识建构,理解和把握课程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实践过程综合训练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现以《建筑材料》课程的“建材调研”为例加以说明:1.项目名称为“北二环装饰城建材产品调查”,目的是了解当前装饰性材料的性质及实际应用情况;2.确定任务后,全班分为8个调研小组,组长考核,每组列出详细的调查计划内容包括:前期的资料准备、调查的项目名称、具体的调查对象及小组分工、调查报告的书写及成果展示、总体考核等。由各小组负责人课堂负责汇报;3.实践调查过程安排在课余时间,学生到装饰城现场实地调查搜集材料的名称、产地、原料、工艺、技术指标、规格尺寸、装饰性及应用等。4.按照调查报告的项目形式填写内容,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5.调查报告的分析与评价:由各小组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过程及调查报告的汇报工作,最后由教师对于组织过程、完成情况及成果展示三个环节进行总体分析与评价。其中1、2、5三步骤在课堂完成,3、4在课余时间完成,整个“情境”教学过程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且以学生为主。这种教学方法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能动性,在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的同时也获得了学生的欢迎。
三、创新展示多种教育技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一)课堂实物演示
建筑材料本身就是有形有色的实体,如果单纯的靠讲授某种建材的特点、性质及应用,学生只能凭想象去理解,知识抽象难于形成永久记忆,同时也极大的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相反如果把建材实物带到课堂上,学生通过多感官接受知识点,不但印象深刻而且能显著提高学生的课堂学习兴趣,变被动为主动,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二)现代多媒体技术应用
多媒体技术是结合文字、图片、声音、动画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的现代教育技术[3]。目前大部分学校已经配置了多媒体设备,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可以极大地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传统的板书教学以教师为中心,无法吸引学生注意力,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如果采用多媒体技术可以通过图片、视频等多角度展示讲解内容,能够引起学生的好奇心,提高主观学习的能动性,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如在讲解各种钢筋、钢丝及型钢的区别时,通过图片展示学生能够迅速地形成感官认知,再通过视频演示它们在工程中的实际应用,学生就能准确的掌握他们的应用。多媒体教学为课堂授课带来了便利,与传统教学相比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4](见表1),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应充分加以利用。
表1多媒体教学的优越性
教学手段 传统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
教学方法 “一面黑板、一张嘴、一本教材、一支粉笔”的单一教学法 基于文字、图形、图像、动画、录像等多元素、多方位教学方法
教学效果 课堂内容多、枯燥、不生动,且学生不易接受教师所讲授的内容、学习效率不高 课堂内容丰富多彩,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生自主学习,从而提高学习效率,加快学习速度
教学模式 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模式 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
学生学习的状态 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 学生处于主动学习状态
认真准备实验,发挥其在教学中的作用
建筑材料课程本身含有很多的实验,充分的将实验与课堂教学良好结合,一方面能够丰富教学手段,使学生迅速准确的掌握理论知识,另一方面也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践能力的训练。
从培养学生专业性技能的角度出发,教师授课应尽量与工程实践相结合,精心设计准备,真正做到实验与课堂教学的完美统一,是学生通过实验不仅能检验已学到的理论知识,还能培养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专业技能。
五、导入材料科学最新研究,拓宽学生知识面
建材行业发展迅速,尤其是一些新型建筑材料从出现到应用时间很短。这就要求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必须适当的增加当今建材行业的新研究、新成果,例如新的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新型混凝土、绿色建材等。这样做不仅能拓宽学生知识面,为将来从事建筑行业打好基础,同时对于培养学生创新进取意识,激励学生去不断了解建筑材料发展趋势,增强对于建筑材料行业的热爱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课堂教学是桥梁纽带,联系着教师与学生这两大主体;课堂教学也是平台载体,承载着知识传授这项活动的展开。无论哪种课堂教学方法的应用,我们的目的都是让教育对象——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参与,保证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真正提高教育质量。总之,课堂教学方法有很多,适合自己、适应学生才是最重要的,我想不管哪种方法都需要我们去精心设计、认真付出。以上是笔者的一些课堂教学体会,期待着向更多老师探讨学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