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结业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京沪高铁、沧州旅游产业、
京沪高铁的开通,使沧州与北京、上海这些高铁沿线城市的距离大大缩短,如何依托京沪高铁使沧州的经济,尤其是使沧州旅游产业更上一个台阶,成为沧州经济的新增长点,已经成为全体沧州人共同关注的问题。
国内外研究现状
铁路在沿线经济发展、文化旅游方面是否起到推动作用,国内外有着很多这方面的研究。
在国外,著名美国学者福格尔就19世纪铁路是否对美国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进行了研究,虽然其设计模型存在诸多问题,并指出作用不显著,但其数据能够说明铁路对经济的发展有推动作用。根据其计算,1890年美国铁路运输农产品产生的社会节约量为2.14x108美元,相当于该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1.8%。这就说明如果不用铁路而改为水运,则运输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因而反证了铁路对经济的推动。
在国内,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欧国立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研究。他认为铁路在促进城市化进程、满足旅客交通需求方面贡献巨大,尤其是自从实行“黄金周”、“小长假”以来,更是让许多人依靠铁路来满足旅游出行需求,即促进了旅游发展,也带动了当地经济。
高铁对沧州旅游文化的推动作用
(一)高铁的建成改变了沧州人的出游方式和模式
由于高铁的时速达到300公里/小时,从沧州到北京也只需1小时左右,大大缩短了旅途的时间。高铁沿线的区域旅游进入了同城时代。这使得京津沧周围的一日游成为可能;并且价钱合适,时间自由,这是京沪高铁在建成前难以想象的。
(二)京沪高铁为沧州走出去,提供更加便利的平台
京沪高铁建成后,除了缩短沧州与高铁沿线城市之间的旅行时间,更使沧州借高铁向外界展现自己的旅游资源,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平台。
由于沧州位于京津南大门,地理位置和文化习俗较近,所以京津两地旅游资源在得到有效开发后,使得沧州的旅游资源的优势被上述两地的光辉掩盖下去,造成京津等消费能力强的城市游客对沧州了解很不充分。但随着沧州加入到由7城市组成的京沪高铁旅游联盟之中,通过积极参与推介活动,从而有助于带动沧州旅游产业的提升。在引入外界游客进入沧州的同时,也可以让沧州的资源通过这一优质的平台推广出去,这同样是在高铁建成前难以办到的。
(三)京沪高铁为沧州旅游市场提供了大量优质的客户资源
京沪高铁沿线的很多城市除了是经济发展水平高、旅游产业发达之外,其当地居民也具有收入较高、消费能力强、节假日出行常态化等特点。高铁的建成,再加上城市联盟之间的合作,沧州也将成为上述地区居民假期出行的目的地之一,只要沧州本地旅游产业根据上述地区的游客需求,设计出独特项目组合,相信沧州的旅游业会得到巨大的发展,也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
三、函待解决的问题及分析
(一)旅游资源开发程度较低,缺乏竞争优势
沧州是一座历史悠久、充满文化魅力和自然资源丰富的城市。早在北魏熙平2年(公元517年)就已设置州治。在文化资源方面,像汉博士毛苌,他虽然不是《诗经》的作者,但正是通过他在沧州开始设馆讲授《诗经》,使得这部被称为世界文学史上堪称瑰宝的经典名作,得到了更好地传播;此外,还有著名的历史遗迹有:已经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京杭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单位――清真北大寺、著名的沧州铁狮子;自然资源方面,有渤海湾重要的湿地等等。但我们这些资源的开发程度较低,无法满足高铁开通后旅游市场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传统文化的科学挖掘程度低,在这方面不如南京:南京针对京杭大运河所做的旅游产业的开发,就是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对历史文化元素在运河周围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并结合了现代旅游元素,在重现秦淮两岸曾经繁荣风貌的同时,也带动了南京旅游产业的发展。其次,没有考虑到旅游产业内容不是只有历史的,还有现代的;这一方面做到比较好的有德州:其通过对太阳能城的旅游战略目标确立,充分整合其现有资源再加强宣传,使得以了解光能产业为目的的企业环保旅游,成为其旅游产业发展的动力之一。
(二)旅游产业运营管理水平较低
旅游产业要想得到发展关键是,要有专业的人才,通过其进行科学的规划与管理。而沧州旅游产业的现状除了相关资源有待开发之外,更重要的是其旅游产业的运营管理还处于一种较低水平,使得现有的资源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销水平滞后旅游业发展
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下,信息的传播路径、数量和速度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如果在众多同质化产品中,让你的产品得到顾客认可,就必须有科学的营销模式来推动。而沧州的旅游产品在营销上,存在三个特点:首先,传统式营销,简单来说,就是被动营销,认同“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模式;其次,盲目的重复,看到有些产品营销成功,不考虑本地实际,盲目效仿;再次,新的媒介利用程度低。
因此,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只有通过有效地营销手段,使得沧州的旅游产品进入到旅游市场的主渠道,并得到顾客的认可,方能推动沧州旅游产业借高铁的开通取得大发展。例如,这几年沧州市一直努力在做的”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主场回归沧州的活动,和推动“沧州国际武术节”变成全国乃至世界的一大武术盛会的活动,都是资源质量不高的旅游文化产品,但在产品的营销推广上,还是十分滞后,目标客户获得产品信息来源主要还是在传统媒体为主、获得产品的内容还不是十分清晰,这都是营销水平滞后的表现。
旅游产业集约化、品牌化水平较低
纵观旅游产业发达地区的发展规律,可以看出:如果当地的旅游文化资源只是松散的发展,没有进行有效地集约化整合,产业成规模,并形成在本地区、本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品牌,这类资源衍生出来的产品,是无法在国内旅游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脱颖而出的。沧州目前之所以旅游产业还不能成为沧州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发动机之一,究其原因就是其旅游产业中的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整合。像沧州著名小吃――羊肠汤、河间驴肉火烧等等这些带有浓郁沧州本地特色的食品,无论是从营养价值还是历史内涵都是大有文章可做,但事实上,我们看到的却是这些食品全国遍地开花,但却没有叫得响的品牌,这不得不说是有些遗憾。反观北京“全聚德”烤鸭也是北京名吃,但做烤鸭却不是只有“全聚德”一家,其就是通过自身努力再加上政府引导,“全聚德”已发展成为北京烤鸭的代名词,其企业已成为中国的上市公司,其“全聚德”的品牌也被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为“驰名商标”, 以独具特色的饮食文化塑造品牌形象,以连锁经营的方式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强对产业链条的控制,使得全聚德这一全国品牌,走上了规模化、现代化和连锁化经营道路,目前也作为亚洲唯一的餐饮业代表,进入亚洲500强品牌企业。按照全聚德模式,沧州的旅游产品也许无法达到它的发展水平,但走上大发展并建立自己的旅游产业品牌并不是无法实现的。
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旅游产业的营销和集约化的发展这两方面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因素却是人的因素。应该说,这些年沧州旅游产业也取得快速的发展。目前,截止到2010年,沧州市旅游行业从业人员达到了4万余人,但按照现在沧州市这几年旅游业发展程度来看,符合“一城、三带、十二个精品旅游区”的发展格局所需的专业人才还远不足以达到要求,有必要从现有人才的培养和外界人才的引入下功夫。
以吴桥杂技大世界为例,作为沧州市4A级国家旅游景区,为了确保“吴桥杂技”在国际杂技艺术界的地位,将以吴桥杂技大世界为核心,构建成旅游、杂技交流、培训和道具发展一体的综合旅游区,则其周边必然涉及到表演场馆、住宿酒店、道具销售商铺,交通设施等诸多配套设施,这些设施如果要想发挥集约化的整体运营,没有专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是难做到协调一致的。
此外,沧州针对京沪高体带来的旅游行业发展,所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整体的配套设施不健全,旅游资源的范围的拓展(如工业游)等等在此不再详述。
四、针对上述问题的建议
京沪高铁的开通对沧州本地的旅游产业而言,其实是把双刃剑,如果沧州针对高铁特点和外地游客的需求设计出合理旅游产品,相信外地游客通过高铁来沧州进而带动沧州旅游产业发展是件好事情;但如果前面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吸引不了外地游客,则高铁就变成沧州本地客户外流到其他城市的不利局面。因此,沧州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谋划。
(一)、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推动产业大发展
相对于京沪高铁沿线城市组成的七城旅游联盟而言,沧州要想在其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并能拿出自己特色的旅游文化产品,吸引通过乘高铁来沧的游客,以目前推出的旅游产品品质而言是困难的。这是有原因的,首先,游客对产品有着自己的判断标准;以北京为例,2010年人均GDP已经达到了10070美元,消费能力强,出游率很高,再加上高铁通车后,完全可以满足“一日游”类产品的特点,但北京游客由于接触的旅游信息来源广泛,出行经验十分丰富,则他们对选择旅游产品的标准也是很高的。如果沧州在旅游产品品质较差,吸引力不够强,宣传不到位,则很难形成大量稳定高质量的北京客户;其次,旅游产品正常运作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沧州旅游产业在这方面还是有欠缺的。
加强行业集约化
沧州的旅游产业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完成集约化建设,组建几个有实力的产业集团,才能保证我们的旅游产品,从最初产品设计研发,到后边市场推广以及客户反馈,都有资金有实力作保证,才能保证我们有推出好产品的可能。
从营销入手,政府主导,完成品牌的创建
按照营销学的相关理论,品牌产品最终被顾客选择,大多数情况是产品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在客户头脑中的感觉,而不全是本身的质量和价格。而对于旅游文化类产品,多数产品是符合这样的条件。因而,正确的营销策略有助于产品完成品牌化的建设。目前我国的旅游产业整体水平偏低,恶性竞争和产品复制的情况十分严重,已经把整个行业的旅游产品供给情况,从短缺变成相对过剩,旅游市场已经变成买方市场,产品能否被顾客认同并采购,顾客有最终决定权。因此,只有以把产品做好为基础,加上正确的营销策略,把产品做成品牌,才能保证顾客有采购的可能。以国内酒店业为例,国内的品牌酒店在收益方面遵循着著名的“二八定律”:百分之二十的国际品牌酒店,获得了国内品牌酒店中百分之八十的利润,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沧州旅游行业必须加强品牌建设,才能有顾客光临,才能促进沧州旅游产业的发展。
同时,结合旅游产品本身涉及多个行业,以及对经济多角度、多层面的拉动作用,因此这类产品的品牌营销有必要在政府的主导下推进,才能更好地完成旅游文化产品的品牌化建设。
(二)加强人才体系建设
只有人才在行业中发挥到位,产业中各个环节才能串起来运转,成为一个动态的整体。这里提到的人才,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本地人员的培养;另一类是外来人才的参与。
本地人才的培养形式,就是让本地的有经验的从业人员,到大专院校或者有实力的公司去参观学习以及深造,使得了解沧州情况的本土化人才能够短时间成长起来。
在外来人才的参与方面,主要涉及到形式可以分为三类:A、就是从大中专院校招纳毕业生,或从外地引入专才到沧州发展;B、主要是引入有经验的外来公司,采用或独资或控股等多种经营模式,整体提升沧州市旅游产业管理水平;C、是发达地区的一些咨询或智囊机构,通过他们对我们的实地考察,针对我们的实际情况和客户端需求,设计出符合我们产业发展特点的规划或者是建议。
(三)以京沪高铁为主轴,加强产业差异化培育
京沪高铁给我们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沧州同北京、天津和济南等地的距离缩短了。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优势,结合自身的特点,以差异化为目标,做好有特色的地方旅游,培育适合采用高铁作为交通工具的旅游产业,把客人引进来。
五、结束语
应该说,高铁的开通确实给沧州的各方面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而其中尤其以旅游业的影响更为明显。通过本文的讨论,目的就是吸引更多针对沧州旅游产业借高铁上台阶的思考,并最终通过把有利于沧州旅游产业发展的观念和措施应用到实践中去,使得沧州的旅游经济能够取得更大的发展,造福于沧州。
参考文献:
欧国立、姚影《重新认识福格尔关于铁路与经济增长关系理论》 长安大学学报,2008.3
《沧州市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
2016年招生简章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的若干所重点大学之一。浙江大学前身求是书院成立于1897年,为中国人自己最早创办的新式高等学府之一。1952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调整时,曾被分为多所单科性学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浙江大学。经过一百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已成为一所基础坚实、实力雄厚,特色鲜明,居于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型、综合型大学。
为帮助在职人员进一步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需要,帮助学员掌握更加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提高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决定在学院本部开设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
一、招生对象与条件
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班学习的在职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与要求: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欲申请硕士学位者需在取得学士学位满一年后方可报名。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 报名时间:即日起报名,每班人数为60名;
2. 报名地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号楼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号),邮编:310008;
3. 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张;(3)报名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上课地点:a,、杭州市之江路51号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杭州班)
b、温州市浙江工贸学院1号楼(温州班)
三、录取事项
1. 录取审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共同进行录取资格审查;
2. 正式录取及学费收取:凡审查合格者,发入学交费通知。学员依据通知规定,入学前完成交费。
四、学习年限及收费
1. 学习年限两年。按规定学时面授,充分利用在职人员业余时间;
2.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民商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公司与金融法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刑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经济法学方向)
五、主要专业方向及课程
民商法学:法学前沿(含刑事法学)、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学(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国际法学、硕士生英语、民商法专题、民事法律与特别法、法律行为专题、刑事法专题、行政法专题、商事案例研习、服务合同专题、侵权案例研习、票据法专题。
公司与金融法:法学前沿、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硕士生英语、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刑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总论、国际刑法、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犯罪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专题、行政法专题等。
经济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经济法专题、商法专题、行政法专题、民法专题、刑法专题、诉讼法专题、知识产权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劳动法学、环境法研究、财税法、企业法等。
六、结业与学位申请
1. 进修学员按专业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或考试合格,发给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2. 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具有学士学位并通过全国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与法学综合课考试者,通过浙江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进入硕士论文阶段,硕士论文答辩通过,授予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如何成为一名学习型领导干部,他感到:在高科技时代,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单靠现有的文化程度、知识水准是无法胜任的。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完善自我,加强学习,才能成为合格的检察官。因此,他坚持以自学为主,积极参加院里统一学习和上级职能部门的培训,不断丰富自己的理论文化素质。
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型活动,做学习型干部,他认为首先得热爱学习,只有热爱学习才能获得真知。该同志从小就在良好家庭学习氛围中成长,父亲是东北农大毕业的老工程师,一生与书籍结下了不解之缘。俗语说父母是第一位老师。老人酷爱读书,给士义同志做出了榜样。他节假日或工余时间,麻将桌、牌桌看不到他的身影,唯一的嗜好就是捧书本学习。其次,要想成为学习型干部必须舍得投入,舍得花钱买书籍。在工资只有百余元的年月里,他往往领回工资的第一件事就是买书,攒了十几年,他的两大书柜已摆满了书,数量已到几百本:有政治法律的、有历史的、也有文学或哲学方面的,凡是应该读的书几乎是无所不有。第三,要想成为学习型干部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向专业化、复合刑人才发展。在当前电脑还只是县城少数家庭的高科技产品时,他早在九九年就购入,并上宽带网,与国际联通。现在妻子女儿在他的带动下,都会使用电脑。女儿是高中学生,妻子为实验小学教师,她们用电脑找高师讲授,用电脑查一流教学资料,他也用电脑学习法律,学习政治理论,以充实提高自己。他还在今年参加了市院组织的全国统一电脑等级考试培训班,通过刻苦学习,获得了结业合格证书,属国家一级,从而使自己对电脑知识的掌握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驾驶高科技装备奠定了技术基础。第四,他还学习了汽车驾驶,并有了驾驶证,适应了当今时代对领导干部的需要。第五,**年,他为提高自己法律政策理论水平,又考入省电法律本科班,通过三年的艰苦学习,他于今年以优异成绩毕业,获得了大本学历。
通过学习,用知识充实了头脑,但如果使知识发挥不出自己的作用,那学习也就失去了意义。××同志通过学习指导自己的工作,他所负责的渎职侵权检察监督、民行检察监督、监所检察监督在前几年在市院检察系统中一直处于上游、一流的位置,这和他认真指导三个科的工作、办案有直接关系。尤其是在一些复杂案件把关、法律文书制作上,没有法律政策水平,没有一定的文字功夫是难以高质量完成的。他所负责的三个科办案保持了无错案。今年春节后,他办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在提起抗诉书中对该案如何违背程序法、实体法以及有关规定说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阐述得透彻,使该案抗诉成功。院里又以简报形式发了一期信息,上报下发给予肯定。
他还十分注重检察理论探索和工作调研,在院里历年召开的检察理论工作调研成果交流会上每次都有文章交流。他在今年十月下旬召开的会议上交流了题为《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及对策》的调研文章,受到与会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并获奖。他写的三篇论文又都编入到省检察官协会编写的《20****检察理论研究论文集》。对调研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带头作用。今年,县院的调研成果交流会之所以开得很成功,其中就有他的一份心血和汗水。
他为了宣传法制,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曾在县电台办法制讲座,为普及法律作出了努力。当前,行政执法机关和一些企业为警示犯罪,经常召开警示教育大会,每次
论文摘要:新时期高校如何顺应时展变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大学生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和谐校园的建设,关系到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本文概括了新时期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依据与具体内容,为进一步探讨大学生的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撑。
在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中,存在着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那就是高校及其管理者往往十分强调大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事实上,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利。积极探讨新时期大学生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保障大学生权利的根本前提与基础,对于研究如何保障大学生的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高校切实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一、大学生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一个词义非常广泛的词汇,它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自然权利”、“习惯权利”、“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等。本文谈到的权利,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的,即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川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是由法律确定的,是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的。这就意味着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可以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人的法律权利与其法律身份密切相关,不同法律身份的人具有不同的权利。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存在着双重身份,也就有着不同的身份所规定的不同的权利。首先,他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因此享有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其次,他们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还可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享有特殊的法定权利。本文所探讨的大学生的权利,是指大学生作为一个受教育者在接受高校的管理教育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力和利益。
二、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
大学生在接受高校的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与高校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教育管理关系,也包括一些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的宪法、民法和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一)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作为受教育者,大学生最主要最重要的权利表现为受教育权利,是其合法权利的核心部分。受教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大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首次明确了大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权。《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新《规定》第5条第1款也规定大学生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权是保障大学生享有良好教育权利的前提和保证。
2.参加社会活动和结社权。《高等教育法》第57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新(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同时第44条规定:“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参加社会活动和结社的权利体现了大学生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维护了大学生的自我管理的自由,为锻炼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大学生对学校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对学生的奖惩情况等有全面了解的权利。《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生有权要求学校说明对其作出处分决定的理由,有权了解、知悉学校作出与自己权益相关决定的依据、程序等。知情权是大学生全面了解学校情况,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4.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大学生有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和教师的权利。随着高校学分制的全面实施,大学生对课程和教师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新《规定》第18条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叫特殊情况下大学生还有转学、休学的权利。第19条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22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第23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学生求学过程中的可能存在的不同需求,体现了对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充分尊重。
5.获公正教育评价权。学生在接受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新《规定》第31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33条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对于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大学生,第32条规定:“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于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第34条规定:“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6.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55条规定:“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新《规定》第5条第3款也规定了大学生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7的权利。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是高等教育收费体制下大学生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大学生尤其是贫困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实现。
7.获就业指导与服务权。《高等教育法》第59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近年来,大学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对高校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应当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切切实实为毕业生的就业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以满足大学生丰富就业知识和提高就业能力的需求。
8.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权。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和办学模式的改革,学费在高等教育成本中的比例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关注教育质量。新《规定》第41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大学生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形式参与学校管理活动,对学校的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进行评枯与监督,是新时期大学生的基本权利。
9.申诉权和起诉权。新(规定》第5条第5款规定,大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新《规定》在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中从程序上对如何保障大学生申诉权作出了具体规定。申诉权和起诉权的有关规定为大学生的维权提供了法律途径上的保障,是大学生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大学生的其他权利
1.财产权利。财产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大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如大学生对依法取得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以及自己的生活资料、学习用品等拥有的所有权。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得侵害或非法剥夺学生的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保障学生的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2.人身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宪法》第37条至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至第102条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作出了保护性规定。除此之外,新《规定》中,关于大学生的恋爱、婚姻问题只字未提,也没有禁止大学生在校结婚后怀孕。这些规定,为大学生的人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大学生的人身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人身自由权。《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m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作为被管理者,大学生必须接受、服从高校的教育管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必须充分尊重大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大学生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
(2)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大学生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滥用、假冒、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3)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道德品质、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大学生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其在校的地位、人格尊严及老师、同学对他的信赖度,因此,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力时一定要谨慎从事,充分尊重大学生的名誉权,维护大学生的名誉权。
(4)隐私权。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与一般隐私权相比,大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为:大学生应享有保守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大学生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大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人、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大学生享有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大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大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人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这是来自于宪法的保护。新《规定》取消了一些涉及大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这些规定更顺应了新时代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健全了对大学生隐私权利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