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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护理教育是以培养、积累、利用、整合、创新知识的高级护理人才为目的的,对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项基本功能有很高的要求。知识创新越来越依赖于教学相长的刺激和社会服务的助动,因此护理教育要重视教学和科研相结合,重视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才能的培养。
一、护理专业的教学
(一)课堂教学
护理是集科学性、技术性、社会性、服务性为一体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其特点在于护理专业知识、自主性和对护理的承诺及责任感。根据各专业课的特点,将德育教育寓于各教学学科中,从入学第一天起培养学生热爱护理专业、热爱病人的深厚感情,通过教育使学生具有高度的同情心和爱心。结合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活动和其它专题教育激发学生对护理科学的兴趣,增强他们对护理学科的强烈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培养造就一批临床护理专家。
为适应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的要求,教学中要克服过去那种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给学生以充分的预习、讨论时间,大胆提出质疑、设想,然后综合分析。教师根据护生的有效思维,结合临床系统讲解。同时为配合课堂教学,除设立护理示教室外,还需设立整体护理模拟病房,病房内配备有模拟病人和病床、各种仪器及器械,同时配有各种用物和各种护理表格,如病人入院评估表、住院评估表、护理计划表以及健康教育表、出院评估表、出院指导表等等。另外,教师还准备有典型病例的标准护理计划,以引导式进行分析讲解,然后分组进入模拟病房作情景设置、角色扮演,让护生分别体验病人、护士及病人家属。
改进护理教学内容和方法,在知识经济时代,任何课程都不可能“几年一贯制”,每个学期的教案讲义内容要不断补充大量新内容。各种现代化的教学技术,如多媒体教学技术应引入课堂,在教学中改变单一的以体现语言为主的"逻辑-演绎式"教学线索,发展为讨论式、指导式,开展科学思维教学法,培养学生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整合过程的创造性思维。教师除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外,还要下大力气研究教学方法;不仅研究自己讲什么内容,还要研究学生知道些什么?对教学效果的评价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使之成为教学质量的指示器和助动器。教师在教学中要经常给自己提出以下问题:我教的学生将来会成为怎样的人?他们在知识、情感、能力素质上有哪些缺点?他们是否愿意奉献于护理专业?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新生活的考验?以及新的价值观和新的生活方式?他们是否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顽强的意志?教学中如何弥补缺点、发扬优点?教师应具有为护理教育献身的精神,尊重学生,把学生看作是被教育者与教育者的统一体。教学中既有民主风范,又有严格要求。知识经济时代的护理教师应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又是知识创新的艺术家。
(二)模拟临床教学
模拟临床教学是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前的重要教学过程。
1、教学准备工作
课程准备
根据学生实习的目标和内容,有计划地准备教学课程,包括护理操作、查体、沟通、病历书写等。
教学资料的准备
尽量准备充足的教学资料,包括以往学生书写的护理病历,练习护理操作的用物,查体的录像带等。
教学环境的准备
为学生创造一个教学设备齐全、与临床实际距离为零的模拟实践场所。
2、带教形式
讲授技巧:讲授中要做到语言精练、口齿清楚,条理性及逻辑性强,能运用各种声调,语言幽默,态度和蔼,并及时对学生的反馈作出反应。
演示:有些知识光靠讲授仍不能让学生完全理解和掌握,还需进行演示,如护理操作的过程、体格检查的手法、如何与病人进行有效沟通等。在演示时教师要做到动作熟练、手法准确、表情自然。在学生演示时教师要及时纠正学生的手法错误,但在学生练习与病人沟通时出现的错误,在交谈之后,回到示教室再给予纠正。
讨论:讨论护理病历、护理诊断的书写是否正确;护理目标、护理措施的制订是否恰当,是否适合病人;护理评价是否及时等问题。师生一起讨论,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习热情,从而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毕业生产实习
带教过程及安排:学生在实习期内要求熟练掌握16项临床常见护理操作、全身体格检查、完成1--2份完整的护理病历、与病人进行有效沟通,并在有限时间内完成病人护理病历的书写。课堂教学教师应与临床带教教师及时沟通,统一观点和思想认识,为学生创造主动学习和积极实践的问题环境,使学生处于课堂和临床实际相统一的教学环境中,这是教学策略有效实施的首要条件。
二、护理教学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写作分析
写作分析要求学生具备定义、描述、概括、资料分类、综合及评价等能力,通过写作分析作业的评估反馈,判断其分析能力是否有所提高。首先,写作的内容应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如临床日志、护理计划、典型案例、社会问题、卫生保健及伦理问题等。要选择具有明确观点或就某一问题有相互对立或道德两难观点的文章及病案,以便能引起学生间价值判断或认知结构上的冲突,促使他们就自己支持或反对的观点阐述理由,体现其认知结构和内在价值观。其次,写作内容的设计要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第三,写作时要求主次分明,具有整体性、概括性,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教师要鼓励学生就某一问题提出更具情境化的观点或见解,促进学生分析能力的提高,不应太看重学生的写作结论,而应注重他们得出结论的分析、推理、判断过程以及所持的价值观。
(二)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
批判性思维能力是21世纪护理人才整体素质提高的标志,护理知识的传授与受教育者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是当代护理教育的一个崭新的重要内容。护理学科中的批判性思维是对护理问题解决方法的反思和推理过程,从而实现认识层次的飞跃。护理教育过程不仅是让学生积累知识的过程,更是让学生获得确定健康和疾病之方法的过程。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具备在特定的健康、疾病问题情景中进行严密求实的质疑能力和分析推理技巧,在解决病人各种潜在生理、心理、社会等问题的方法中选择最佳途径,并评价其是否有效。
(三)口头表达
研究表明,临床护士在特定情境下做出护理决策时的口头表达过程涉及到了专业知识的运用和护理认知过程,专业知识包括书本知识、实践知识和源自于经验的方法;护理认知过程表现为假设产生和假设评估两个过程。由于口头表达过程使个体具体的思维过程能被“听见”,因此它能让学生彼此了解解决问题时的分析、推理、判断、综合、评价等思维过程,促进学生积极参与,提高其认知能力。此外,口头表达过程能展示知识面、知识容量、多种多样的认知过程以及观察问题的不同角度和方法,可引起学生间价值判断的冲突,有助于良好人格特征的培养和学科价值观的形成。
1.1由于学业压力导致的心理问题护生在大学期间不仅要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还要掌握各项护理基本技能操作,需要学生花费较多的时间在学校的实训中心进行相应的训练。其中关于内科、外科、儿科和妇产科厚重书本知识的学习和基础护理学各项实践操作对于护生来说着实费力。此外,学期末的考试,在繁重课业的基础上剧增了学生的学习压力。有调查显示,准备和参加考试是护理本科生最大的压力源。考试压力在一段时间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是持续的,易引起其极大的焦虑情绪,成为护生在校最大的压力源。其次,大学教育制度下单次考试不过后的补考,清考以及毕业前的重修,还会带给少数学习能力差的学生严重的困惑。科学研究表明,护生在专业课的学习和应试中,长期精神高度紧张所产生的焦虑情绪甚至会导致一些心理疾病的出现。
1.2由于个人情感产生的心理问题有关调查统计,近35%的大学生存在情感困扰。从现实生活角度来看,由于恋爱问题产生的心理问题最为突出,有的学生甚至因此悲观地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对于处于青春期的护生而言,他们渴望得到异性的关注和爱护,渴望在大学拥有一份轰轰烈烈的爱情。但是,生理早熟和心理滞后的矛盾,导致他们往往不能很好地处理好需要爱和理解爱之间的偏差。由于护生一般以女生居多,个人情感所导致的一些负面影响容易给女生带来严重的伤害,甚至产生一些偏执的心理问题。
1.3由于自适应能力差而产生的心理问题对于刚步入大学的护生而言,生活、学习在陌生的新环境,容易产生孤独感。除此以外,部分护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对比于以往高中阶段的应试学习,多数护生不适应大学的自我管理与自主学习模式,失去奋斗的目标和方向,产生一种迷茫感,表现为整天的无所事事,以感情生活来填补精神生活的空白。当面对学习生活中产生的一些变化,如挂科、评先评优、各种社团岗位竞争乃至大学后期的实习岗位的竞聘,因适应能力差带来的若干次挫败,容易造成护生的信心缺失,部分护生也会在心理上产生不自信、压抑感。
1.4由于人际关系导致的心理问题由于护理专业女生占95%以上,日常与男生交流的机会很少,加上女生敏感、细腻的心理,容易产生焦虑、积郁的心理问题。有研究发现,性别和年龄是影响大学生人际信任的因素,人际信任的程度和性格的内外向是交往焦虑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大学生之间出现因信任危机导致的感情疏远等问题时,部分学生难免会产生抑郁心理。在女生居多的护生中,平常的生活学习中,多以宿舍为单位的形式进行着,宿舍内部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好的话,极可能引发女性护生严重的心理问题。除此以外,在现如今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社会里,多数的学生倾向于通过网络宣泄自己的情感,找到自己的兴趣爱好,用的电子设备总是随着品牌的换代而更换,始终追求着“更快、更好、更多”的功能,整天沉浸在虚拟世界中,不愿主动与他人交往,逐渐产生因逃避群体而产生的自我封闭、孤独感等心理问题。
1.5由于实习就业压力产生的心理问题大学后期所面临的实习和就业压力是护生心理压力最大的体现。如实习期间的人际关系的改变,从在校期间的师生接触到临床的众多陌生医护人员,病人以及陪护人员。人际关系的骤变造成护生的心里矛盾,使其处于一种精神紧张的状态。同时,护生实习期间因缺乏实践经验,在操作技能上和护士有很大的差距,往往不能够正确认识自我,易出现害怕实习,甚至逃避操作的胆怯心理,产生沉重的心理负担。就业方面而言,日益增加的护理专业毕业生和逐渐减少的护理岗位需求,无形之间给护士毕业生增加了就业的压力。此外,作为奔波于临床第一线的护理人员而言,良好的外貌形象气质显得至关重要。这也就涉及到各大医院每年面试时身材姣好、外貌出众的学生会更受医院人员青睐。这些应聘条件给予了这方面不尽人意的学生压力,使得她们面临就业时会产生挫败之感。因此,实习期间护生面临的人际关系和就业相关的压力是当前护生面临的主要心理压力之一。
1.6由于当今护患关系产生的心理问题目前由于病人对于医疗服务的种种不满,医闹事件也频频出现在新闻上。通过快速的网络媒介,社会大众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各项新闻。护理专业学生看到辛苦熬夜值班却被家属打成重伤的护士,因未抢救成功病人就指责的医生等。护生多会深思,当初填报这个专业的动机,是否要为了生命的安全而选择换另一份工作,是否真如网络上大家所说:“如今流的泪是当初选专业时脑子进的水”。作为护理专业的学生,是否还会怀揣当初的那份对于护理职业满分的热情和憧憬,渴望成为一名优秀的白衣天使。至此,如今的护患关系无疑又成为当代护生内心的一大心理压力。
2影响护生心理问题的因素
2.1学习环境的影响一直以来中国的应试教育使得众多学生比较看轻自身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思想教育。大学中的各项奖项评选多以学科成绩为基础,淡化了参加社会活动的重要性。这些因素均使得大学生极少的参加集体活动,逐渐变得自我封闭。甚至有部分护生依靠考试前的突击换取考试成绩的合格,不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长期以往,他们甚至产生了厌学的心理,严重影响了自身的学习以及生活。
2.2家庭方面的影响父母是子女的人生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子女的健康人格、健康心理的形成产生积极的作用。过分的溺爱,会导致子女依赖性强,应激能力会相应的减弱,遇到困难时极易产生挫败感。同时,家庭的组成成员对个人的发展也有相应的影响,研究表明,非独生子女的学生个性倾向于内向、情绪不稳定,且在面临应激时较多采用不成熟防御方式与消极的应对方式。护理专业大学生多数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农村出生、经济与就业压力对其心理健康有一定影响。
2.3社会舆论的影响长久以来,护理人员多以专科毕业生为主,社会对于本科护理毕业生不是很理解,认为没有必要选择本科护理的学习。另外,护理职业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很多人认为护理人员是“不赚钱的保姆”“跑腿的”,护生一旦进入临床就会产生消极,自卑的心理,心理上产生了失落不平衡感,严重影响了护生的心理健康。
2.4自身因素的影响目前对于多为独身子女的护生而言,家庭的百般呵护使得大部分学生产生强烈的依赖心理,不能独自解决一些生活上的问题,缺乏相应的独立思考,没有基本的集体荣誉感,而且她们也容易受到社会思想潮流的影响,产生各方面的心理问题。
3促进护生心理健康的对策
3.1学校方面的对策大学阶段是学生“三观”和心理健康形成的关键期,因此学校应注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将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有效的结合起来。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月活动、心理健康讲座和新生的心理健康测试;并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教育和实践活动,拓展学生的视野;对于临毕业、实习的护生,学院应多开展职场模拟的课程,以便护生进行更好的角色转型;加强学院心理咨询的力度,针对个别有需要的同学,可开展网上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总之,在提高学生专业课程学业成绩的同时,应注重学校心理健康体系的建设。
3.2自我方面的对策护生可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批评工作,可根据自身的心理需求主动寻求学校心理咨询室老师的帮助,多与同学以及辅导员交流心里的烦恼与困惑,不断完善自身的心理品质。同时,可借鉴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高校图书馆阅读疗法”,这是一种有意识的、积极的大学生心理健康自助教育,可作为大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寻求帮助的一种形式。针对人际关系方面的心理问题,当代护生应该积极参加社交活动,锻炼语言表达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在平时注意文明礼貌用语,为将来文明的护患沟通打下扎实的基础。
4小结
护理专业是一门专业性比较强的学科,解剖学的学习需要学生足够细心和耐心,因为这是之后从事护理行业的基础。有一点是和别的学科教学是相同的,那就是所有的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在教案的设计过程中,学生的学习状态与学习过程要引起教师足够的重视,因为解剖学是一门锻炼学生动手能力的学科,教师的教学方案设计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不能只是在课堂讲一些理论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要结合学生日常见到东西,由浅及深的进行学习,比如说,让学生做一个运动——出拳,让学生自己理解在做这个运动的过程中,运用到了身体的那些器官,这是学生就会通过课本的人体解破图结合自己的活动得出一些简单的结论:三角肌,胸大肌,大小圆肌等,然后教师在结合课本知识予以正确的讲解。另外,解剖学的教学应尽量多的让学生接触实验课程,在不断的实验中找到学习解剖学的乐趣,从而在真正意义上知道什么是解剖学,教师在课程的安排中,也要注重多实践的教学模式。
二、注重几种学生能力的培养
提到对解剖学能力培养,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整体逻辑思维能力,鉴于解剖学的特殊性,学生不可能有太多的真实的实践,更多是要通过挂图、标本、模型、多媒体等手段来完成解剖学的教学,所以这就要求学生要对学习有一个整体的逻辑思维能力,学生要通过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然后教师在结合所学课程有针对性提出问题。例如我们在向学生传授脑部器官时,首先是通过挂图的方式让学生对脑部的构造有一个简单的了解,最起码让学生知道大脑包括脑干,间脑,小脑和端脑,然后让学生通过课本的理论知识,结合临床的病例研究,小组进行讨论大脑各个组成部分对人体的不同作用,然后,教师可以使用对媒体更系统更宏观的播放一些视频介绍,让学生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最后就是让学生走进医院,作为一个护理实习生的身份参与到护理的工作中。通过这么一系列的课程学习与研究,让学生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都能对人体大脑的基本构成有新的理解,并把知识慢慢的消化。
另外就是培养学生高度的动手操作能力,对于刚刚接触解剖学的学生来说,对于这门课程肯定会有不同程度的抵触心理,教师在教学中要想方设法的让学生解除这种心理障碍。解剖学是一个高度考验学生动手能力的学科,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多多的让学生通过动手操作来理解知识。
三、多种教学方法相互结合,根据不同的课程采取不用的教学方法
1)挂图直观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的使用主要是针对比较简单的课程,学生通过简单的看图辅助教师的讲解就可以对知识有一个充分的理解。
2)开放式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也可以称作是兴趣教学法,其实,这种教学方法通用在护理专业的每节课堂,因为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学生学习基础知识之前,首先要通过各种案例培养学生对解剖学的兴趣,为之后的基础知识教学奠定良好的基础。
3)点对点教学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对所学的每一节课程都能划分出知识点,重点,难点,然后采取不同的途径让学生来了解和学习。
一、论文选题
(一)确定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对于未毕业的博士生不允许其单独指导。在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中遴选出带本届毕业生的,然后通知相关教师,要求每人出2~5个题目,题目要尽量结合科研项目,且要兼顾学生的兴趣和水平,不得与最近三年的题目雷同,同时,指导教师要对每个题目给出不少于200字的简介,简介内容包括背景、预备知识、大体思路和参考书等。
(二)确定“题目一毕业生一指导教师”
题目出好后,经系相关负责人整理并报学院同意后,将题目发给学生,让学生填写选题志愿。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某些题目学生扎堆选,某些题目无人问津的情况。此外,在选题过程中也会因某些教师没有给学生授过课,学生对其不了解而不做选择。鉴于此,首先,学院应召开毕业生动员会,—方面介绍毕业论文的整体安排,让学生意识到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向学生介绍指导教师情况,特别是教师的研究领域和所授课程;然后,让学生在给定期限内完成选题。选题时,每个学生填报两个志愿,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的选题不能在同一个指导教师名下。
收集学生的选题信息后,相关教师和本届毕业生的班主任一起确定“题目一毕业生一指导教师”。确定原则为:1.优先满足学生的第一志愿选题;2.第一志愿不能满足的尽量满足其第二志愿;3.若两个志愿都未能满足,再考虑选择与其第一志愿教师专业或者题目相近的;4.在题目分配过程中,根据班主任对学生的了解,结合学生的毕业去向(找工作还是深造)和学生的成绩等情况,尽可能使学生如愿,同时使每个教师有好、中、差搭配的学生。
二、毕业论文的指导
确定“题目一毕业生一指导教师”后,立即通知相关教师和毕业生。规定指导教师必须在第七学期末放假前与学生首次见面。师生面谈之后,可以对毕业论文题目做出适当调整。尤其是指导教师可以对论文的开展思路进行介绍,给学生提供相关书籍及参考资料,以便学生可以尽快入门。第八学期开学后正式开始毕业论文的写作。为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突出教师的指导作用,我们制定了一些具体措施:
(一)平时的过程监督。要求每个学生每月至少提交两份活动记录,反映其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的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和进展;同时,要求每位指导教师每月对每个学生至少提交一份指导记录,用以记录学生的学习研究状况。
(二)在期中教学检查时重点抽查。在期中教学检查阶段,指导小组对毕业论文的进展情况进行详细的抽查,主要措施有:1.检查学生的活动记录和指导教师记录;2.组织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的写作进展状况;3.举行中期论文进展汇报,要求学生将前期的工作以及后续打算制成PPT,向指导小组答辩,指导小组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汇报情况提出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三、毕业论文的答辩
(-)规范论文终稿的格式。学校出台‘‘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规范”文件,对毕业论文的格式做出统一要求。
(二)设置教师互评小组。毕业论文的终稿提交前,指导小组原则上让研究方向接近的教师相互评阅毕业论文,建立若干个两人或三人的互评小组,撰写指导教师评阅书和评阅教师评阅书。
(三)毕业论文的答辩分组。
1. 答辩小组的学生成员:为了便于选拔优秀的毕业论文,事先通知打算申报优秀毕业论文的学生提出申请,在得到指导教师同意后将其确定为有效候选者。根据多年的经验,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申报优秀的学生放在一个答辩小组,便于比较。然后,根据当年的毕业生人数,将剩下的学生根据人数平均分成若干小组,同时,兼顾指导教师的专业以及所带的学生人数,便于各小组有差不多人数的指导教师,并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内容有所了解。
2. 答辩小组的教师成员:原则上所有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教师都是答辩小组成员。每小组配小组长一名,答辩秘书一名。分配原则是尽量让指导教师在自己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小组,同时,兼顾每个答辩小组中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教师的数量。
(四)答辩工作。
1.准备工作。学生在提交终稿后,要制作答辩的PPT。此外,还要确定各答辩小组的答辩秘书,通常是在征询相关教师意见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新进的年轻教师,同时,明确答辩秘书和答辩小组长的职责和具体工作。在学校文件的基础上,细化具体的毕业论文综合成绩的评价方式,即“指导教师评阅成绩’“评阅教师评阅成绩”以及“现场答辩成绩”的各自权重。
1. 答辩工作。(1)现场答辩:各答辩小组组长主持答辩工作,学生根据答辩秘书排好的答辩次序,依次进行答辩。学生报告六分钟,回答问题四分钟。教师就学生论文的创新点、收获、困难等技术问题进行提问,同时,检查学生的论文格式是否规范,并提出建议。答辩秘书记录答辩过程中的问题,小组的教师成员现场打分。(2)成绩评定:学生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计算各位教师给学生打分的平均分作为该生的答辩成绩,然后根据权重算出学生的综合成绩,小组教师成员召开评议会,进而确定学生毕业论文的等级一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2. 后期工作。(1)学生方面:学生根据答辩时教师提出的建议修改论文,在规定时间内经指导教师审核后上交。(2)教师方面:指导教师在审核通过的学生毕业论文上签字,并将材料交给答辩秘书。答辩秘书负责整理答辩记录、答辩评语,填写答辩成绩,经答辩小组长签字后,按期提交院办。
四、毕业论文工作的思考
(一)组织工作。指导小组成立后,应定期开展交流活动,制定各种实施细则。比如,起草《本科生毕业答辩秘书工作细则》明确答辩秘书的具体工作。
x x 大 学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毕业论文
题目 : 论婚姻的成立
专业、年级 2017级法学专升本1班
姓 名 x x
学 号 xxxxxxxxxxxxxx
指导 教师 王 立
职 称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签名:
2019年 7月22日
目 录
摘要..................................... 1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2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2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2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3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4
(一)婚姻成立要件..................................................... 4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 5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 5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6
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 6
(一)同居的义务....................................................... 7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7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 7
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8
(一)婚姻效力含义..................................................... 8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 9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论婚姻的成立
摘要: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存在双方当事人,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对于法律婚,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对于事实婚,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无效,仍具有法律意义,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关键词:婚姻的成立 无婚 成立要件 法律后果 效力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我认为,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这种认识显然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一谈,是主张合法性为婚姻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必然结论。而这种认识,不仅缺乏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法律是合两者为一体的。中国古代的礼俗、法律和外国古代法多采广义说,十分重视婚约的效力,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和必经程序;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1、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已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2、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构成婚姻的要素。否则,法律认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而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可言。即使双方有同居的事实,法律也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而是姘居等关系。与婚姻的成立相对应的概念是无婚,《德国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存在的婚姻”,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成立之婚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无婚姻可言。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1、无区别说。该说认为如果采用宣告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有区别;如果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无异。如我国台湾学者戴炎辉、戴东雄认为,不适法的婚姻,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仅有婚姻无效与可撤销两种,而依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尚有婚姻不成立(第568条以下)。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依通说,无效婚姻为绝对、当然、自始无效,非经判决自始无效,故与外国法制上的婚姻不成立相同,自无须区别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2、区别说。该说认为对于无效婚姻,无论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均有差别。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无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名称,在婚姻法的效力上,应有此区别。在无效婚姻,依民法总则一般原则虽亦同其理论,然在亲属法则不妨为无效婚的追认,而且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明定有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
无婚与无效婚姻显然是有质的区别,无论对无效婚姻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法律行为的理论首创于德国。不存在的法律行为区别于当然无效的法律行为之处在于:缺乏法律行为的各项因素,因此,这些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为概念,指称那些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创立的法律状态。在诉讼程序上,区别不存在的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法律行为有下述意义,即对已成立的,尽管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审理这一法律行为的构成事实的法官应把它看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视为产生与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对抗的效力。如果诉讼当事人中的一方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构成无效原因的事实,则法官无权探讨这样的相反效力是否存在。正因为如此,尽管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民事立法中没有无婚或不存在婚的名词或术语,但我们认为应有无效与不存在之区别,并称之为“无婚”或“不存在婚”。在德国和法国,承继寺院法沿革,在“无规定、无无效”的原则下,对于不得为有效的婚姻结合,因无规定,解释上发生困难。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棋炎先生虽曾认为不必区别婚姻无效与婚姻不成立,然其后修正了其观点,认为“在无效婚姻之外,另有婚姻不成立之概念”,“法律行为不成立系未备成立要件,与无效为已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无从发生法律效力者,有所区别。易言之,法律行为成立后,始有生效与否之问题,婚姻不成立,显为婚姻有效、无效以前之问题”。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1、性质不同。无效婚姻是已经成立的婚姻,即其已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属于婚姻的一种,只是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不能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无婚则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在当事人之间根本不成立婚姻关系,即婚姻不存在。那种认为无婚亦为一种不适法婚姻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2、原因不同。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其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无婚则是因为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2、可否转换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在本质上属于婚姻,因而无效婚姻可因法定条件的具备转换为有效婚姻。而无婚则属于婚姻关系根本不存在,则无转换为有效婚姻的前提条件。4、法律后果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属于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婚姻无效,有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意味着它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它毕竟属于已成立的婚姻。而无婚则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因而不仅不发生任何效力,而且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一)婚姻成立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法定结婚手续,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婚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事实婚主义,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成立;二是形式婚主义,即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履行特定形式婚姻才成立,因而我们不能因为其未履行特定形式而否认其为法律婚;在采用形式婚主义时,由于法律规定只有履行法定的特定形式婚姻才可成立,因而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也就成为了法律婚成立的特殊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即我国采用形式婚主义,且采取登记制。结婚登记不仅是成立法律婚的特殊形式要件,而且是成立法律婚的唯一形式要件。因此,对于当事人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收回结婚证,结婚证一旦被收回,当事人之间因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构成法律婚,即认为法律婚没有成立。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则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由于事实婚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因而无法从法定的公示方法上界定其是否构成婚姻,那么只有寻找客观的、外在的、事实上的依据,以区别于通奸、姘居,这种事实上的根据也就成了构成事实婚的特殊成立要件。首先,存在着同居生活的事实。至于其时间的长短通常在所不问,它只是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婚意的一个外在标准。没有同居的事实,绝不可能构成事实婚。即使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同居的,亦不构成事实婚。因为在我国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构成了法律婚,至于是否存在同居的事实,对成立法律婚没有任何影响。其次,这种同居生活的事实应该是公开的,而不是隐蔽的。最后,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即以夫妻相待,在大众面前以夫妻相称,而且群众因此亦认为他们是夫妻。所谓“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群众认为是夫妻的男女,应当是对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识。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过,即使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也不能构成事实婚;第二,“群众”的范围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即应限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居住、工作的周围环境之内。这种公开性、公认性乃是事实婚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重要区别。后者不具有夫妻之名,或不为群众所承认,从而不具有婚姻关系应有的外部特征,决定其不构成婚姻。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成立要件。
(一)同居的义务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故夫妻间互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权指夫妻有权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含性生活内容,并负有义务。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贞,不得与第三人非法同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家庭发展的保障,而夫妻间的同居则是保障婚姻的基石,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在无形中起着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姻法中尚未完全确立同居义务,对此尚处于半遮半掩的地步。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认定夫妾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3、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才能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关系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重婚等的男女双方不具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在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或者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生存一方亦无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结婚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婚姻法规定,摘录如下: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含义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1、婚姻成立意味着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姘居等关系。2、已成立的婚姻除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外,应为有效婚姻,从婚姻成立之时就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婚姻关系。3、已成立的婚姻,如果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就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对于无效婚姻,在采取当然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自始、绝对、当然不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在采取宣告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始为无效。
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及程序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被宣判为无效,婚姻才自始归于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之前,为有效婚姻。4、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可因违反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为无效婚姻,但无效婚姻只是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并非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无效婚姻亦可作为重婚的构成要件。一男同时与两女结婚时,如以之为无效,则不发生重婚问题;如以之为有效,则两婚姻均为重婚。我国大陆学者对此认识不一。一种认为前婚必须是合法婚姻,后婚才能构成重婚。如杨大文先生认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其理由主要是:对重婚进行处罚,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前婚本身就不合法,属于不能成立的违法婚姻就不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这样就会产生司法工作的自相矛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前婚是合法婚姻还是违法婚姻,均构成重婚。其依据是:违法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婚,但客观上这一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同理,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我认为,上述认识显然是值得研究的。
(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概念。婚姻无效是以婚姻已成立为前提,
只有已成立的婚姻才有有效或无效可言。无效婚姻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只是指其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说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那种认为“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的观点,显然是在混淆视听;
(2)它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重婚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后果。在民法上构成重婚的,并不一定就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因而,即使认为前婚是无效婚姻亦可构成重婚,也不一定就意味着作为合法婚姻的后婚当事人构成重婚罪;
(3)它将立法的宗旨本末倒置。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并禁止重婚,绝对不仅仅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的观点,其道理何在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源于当初未依法履待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吗?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难道仅仅是对合法婚姻或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吗?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难道仅仅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如果某男或某女采用欺骗手段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子或男子先后或同时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呢?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尽管对无效婚姻采取当然无效制,但在修改亲属法时增设“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认同时婚亦属于重婚。故在完善我国婚姻立法时,宜借鉴此种立法例,以切实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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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页。
[13]朱友学:《婚姻效力探析》,2006年11月1日。
致谢
xx大学政法学院三年的学习时间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收获良多,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感慨颇深,这代表着我即将离开,我深深眷念这所我深爱的学府,我会想念我敬爱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王立。他在百忙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学过我法学课程的所有老师们,他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教学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严谨的教学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其次,感谢三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诸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使我充实而又圆满的度过了三年的学习生活。
总之,感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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