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亲人寄语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给天堂的亲人送上美丽的鲜花,留下祝福的话语,愿你幸福快乐。
2、鲜花送给最爱的人,您在天堂过的好吗?谢谢您的亲人经常照看我的双亲!
3、我一直都不懂,小时候攥着你的衣角傻傻地跟在身后,看着皱巴巴的钞票变成纸包的糖,我才懵懂地露出笑脸,长大了呆呆地在前面走着,跟着蹒跚的你,听到一句呼唤才迷茫地回头,看着你笑得那么开心。现在,懵懂的我看着黑白的像框,残缺的笑脸,内心空洞得可怕,眼眶干涩,我想,我依旧不懂。愿外婆在没有疾病与寒冷的天堂,永远快乐。
4、不知道怎么会想起你,同是生病的人,我选择了遭罪活下去,你选择了跳下去结束一切,是不是你早就知道生命不息,痛苦不会止,又想起了你,要记住一个人很容易,忘掉一个人却很难,有的时候我也会想到结束一切,但是我会害怕,我不食生,但我怕死,唯一能为你做的,就是一直记住你,我会坚强的活下去,不管有多痛苦,我都要活下去,在我的有生之年记住你。愿你在天堂一切都好!
5、记忆中每次的清明节总是细雨纷飞,有人说那是人留下的眼泪,也许那是离别的人对这个世界的不舍。活着的人,更要好好的生活,给逝者以安慰。
6、又是一年的清明节,想起了爸爸,其实我无时无刻不在想着他,特别是在人生不顺时和这样敏感的日子,我知道思念只能留在心里,我们要好好的生活,我要好好的努力、过好美一天以他期望的方式好好生活,带着他的那一份幸福,真诚地生活但我知道只有好好的活着才是最好的悼念!
7、爸:虽在我的脑海中没有留下叫你的记忆,三十多年来我苦苦回想也只有关于你的两个片段,一个是我在外婆怀中为你送葬,更早一点就是妈把我俩放在一背风的地方晒太阳,现在想来应是同一个冬天的事情。我甚至无法找到你哪怕是一丁点长相的回忆,因为家庭成份的原因更谈不上在那个年代会留下你的相片了,但我想说,爸,你和大姐在那边可以放心,我二十年前成为了全村唯一的大学生,一切都还行。妈的身体也一直很好。虽然现在我到了人生事业的节点,但不管咋样儿子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谁叫咱家没有路子呢,儿子只身一人在体制内打拼,到这份上也知足了。
8、有人说梦见过世的人不好,醒来后一定要念叨以求下次不再梦见,但我从不信这个,偶然在梦中见到父亲,我是多么渴望梦永远不醒,醒来后我久久的回想梦中父亲的音容相貌,我一遍遍的念叨,爹,你若想我,就常来我的梦中吧,让我在梦中再看看你。
9、我们一天天地长大成人,然后,都各自成家,为自己的小家奔波而忙碌,来看外婆的时间就越来越少了,甚至几年不来,很少顾及到年迈的外婆,可是,现在有了空闲,然而,时光不会倒流,外婆已经不在人世。我们永远失去了补偿的机会,留下的只有惭愧的泪水!孙欲孝而亲不待啊!
10、一晃,父亲已离开我们四年多了,都说时间是治疗心灵创伤的最好良药,可我亲身体会到这剂良药药效实在太慢了,直到现在每每提到父亲我还是气塞咽喉,泪流满面。
11、没想到我会主动的来留言。今天中午和家人扫墓了,这都3年了,仿佛所有的一些都刚发生不久,我以为我不会流泪了,但还是让眼眶湿润了。这无能的我无法面对您。我知道现在的我选择不是你留给我。这会另你不开心,这我懂……请不要怪罪我。我想你,我好久都没有叫那生涩的词组了——爸爸。或许将来我需要叫别人,但这又是一种怎样的心情……我想你爸……
12、尽管我平日里不曾主动提起你,甚至有些时候会刻意的回避你早已离开,真的怕想起你,怕回忆你起曾经和大家在一起共同欢度春节时那喜气融融的画面,那三世同堂和四世同堂在一起合家团圆的日子将永远成为过去,将永远成为历史,留在我的记忆中,定格成一张古老的黑白照片。真的很想你,你在遥远的天堂还都好吗。
13、最疼我的外公,当初连你最后一面也没能见着,是我今生的一大遗憾!但是你会永远在我心里,所有我爱的人,都永远地放在了心上!愿你在那边一切都好!!
14、许多早已消失的人或事,突然在这一天变得清晰。凡尘往事中的种种,重新在我眼前展现。对你的怀念,依旧在心底。扬起希望的帆,生活还是得继续。
15、父亲曾说,死了以后不要孤伶伶地呆在山上,也不想每年的清明,我和妈妈奔波劳累地上山看他,他说他想变成一株米兰花,清幽淡雅地活在另一个世界看着我们。于是家里多了一盆米兰花,高大沉重的花盆底处就是我父亲的骨灰。妈妈总说,想你爸爸的时候就可以看到他了。
16、姥爷,虽然我未能见到您一面,但是希望您在那边的世界过的幸福快乐,希望您也能保佑我的爸爸度过难关,让我妈妈能健康长寿,生活快乐。
17、很后悔没有去参见你的葬礼,也许是远离了那个家庭,他们都遗忘了我。可是你对我的好,我一直记得。你待我如自己的亲生女儿。()如果有可能我会我能去你的墓地给你磕头。
18、外公,您还记得你给我做的小板凳吗?您还记得你背着我爬山吗?外公,您还记得你把握护在身后的时刻吗?外公,您还记得……所有的一切都在我脑子的最深处保留,虽然,您走的时候我才5岁。清明节又到了,但对我来说,每一天都是我在思念你的清明节。外公,希望你在下面安息,你在天国会笑着看我成长的!
19、为您点亮思念的烛,烛光里有着xxx对您深深的思念和永远的牵挂!
一、 引言
引用案件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合同,规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住宅三间。工程由原告设计,被告按图施工,并包工包料。工程在六个月内交付验收。价款若干。被告签订合同后即动工。被告为节省开支花低价买进廉价原材料代替合同中规定的优质原材料。为了赶在雨季来临前完成工程,该建筑队抢进度,对工程中出现的许多质量问题置之不理。工程后完成交付使用,原告入住后的一个月内该住宅即倒塌,原告被砸成重伤,并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经验证,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于被告偷工减料和用劣质原材料代替优质原材料,同时违法乱纪作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从而引起事故的发生。原告为此向被告方赔偿工程损失、原告的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原告抚养的亲属的生活抚养费。
本案案情简单,是关于因加害而产生的给付问题,即法学上的加害给付。但对具体如何适用法律,究竟是适用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是适用《合同法》第122条还是第302条?如适用侵权责任,则对于原告要求的工程损失赔偿是否予以支持?如适用合同责任,是否支持其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支持,计算赔偿额以什么为依据?如何才能让受害人得到全面合理的救济?这是一则典型的加害给付的案件,也是典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由于加害给付具有的双重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实现对当事人的公平保护和合理补偿,是法律适用中应该研究的问题。
二、加害给付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关于加害给付,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是指未能按照债的规定作出给付或履行,也说是说,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如给付腐蚀的水果或者有传染病的家畜、修脸时刮掉眼眉、承办酒席致食客中毒等均属此列。第二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不仅仅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债务的规定,而且是指此种不符合债的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害。这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未能将加害给付行为与一般的瑕疵履行行为相区别。因为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同样存在履行行为,但此种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而加害给付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突出表现在债务人不仅实施了不符合债的规定的履行行为,而且此种履行侵害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权益这一本质特征。所以应采纳第二种观点,即加害给付乃是指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损失。
加害给付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瑕疵履行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同时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害和履行利益之外其他利益的损害。构成加害给付应该以债务人存在着不适当履行行为为前提。由此可以看出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两个:即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及由此造成的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害。下面分别阐述之:
(一)债务人履行行为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
从违约性的角度看,债务人需违反了合同上的义务。债务人之履行义务可以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债务人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包括对给付义务的违反或附随义务的违反。加害给付构成中之不适当履行可以是不适当履行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亦可以是对附随义务之违反,不以给付义务之违反为限。
从违法性的角度看,债务人需违反了侵权法上的义务,包括侵害了他人之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包括对他人为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即法益的侵害,如精神利益,纯粹经济损失。
因此,加害给付是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
在本案中,被告的偷工减料、用劣质材料代替优质原材料、违章作业等行为,致使被告建设的住宅存在严重的危险。被告的此种行为明显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没有向原告交付合格的房子,而且原告也无法在房子里安全的居住。如果债务人履行符合合同的规定,显然不会违约,更谈不上加害给付问题。由此也可以看出,加害给付,也是违约的一种形态,侵犯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
(二)债权人遭受了履行利益之外的其它利益损害
有学者将合同中的利益分为信赖利益(是指合同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消极利益赔偿的结果,即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损失,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与维持利益(亦称固有利益或完全性利益,指因违反保护义务,侵害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所有权。
笔者认为,维持利益应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与合同无关的利益,其可以是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也可以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尚未上升为权利的其它利益即法益,如精神利益、纯粹经济损失等。加害给付中履行利益以外之其它利益(即指债权人之维持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任何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如果债务人只是消极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行为仅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损失,则不构成加害给付。由此可见,在加害给付的情形,一个行为(履行不适当行为)侵害了两个利益(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该固有利益包括债权人之人身利益,包括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财产,也包括侵害债权人之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等。
在本案例中,由于被告建设的房子不合格,致使原告入住后被砸坏身体。被告侵害的原告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权益也就是原告的健康权。假设原告是到被告处去办事,而被告的房子恰好在原告在该房子之中时倒塌而将原告砸成重伤,这时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健康权。
(三)债权人所遭受之其它利益损害与债务人之不适当履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即债权人之维持利益的损害需是因债务人之给付不当行为引起,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因为给付行为,而是因为单独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维持利益的损害,则不构成加害给付。恰恰在本案例中,由于被告建设的房子不合格,不适当履行行为,致使原告入住后被砸坏身体,造成债权人所遭受之其它利益损害。
(四)债务人具有过错
债务人之履行行为不适当并造成了债务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即固有利益)的损害,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具有过错,但合同法上的过错与侵权法上的过错之认定标准有所
不同。在违约责任的场合,采取推定的形式,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责事由和其它约定的免责事由,即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加害给付行为是一种违约与侵权的双重违法行为,所以此处的过错适用侵权法上的过错认定标准。债务人没有过错不构成加害给付。
三、加害给付的民事责任
我国有学者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加害给付都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确,确定加害给付时的民事责任,往往就是确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的民事责任。
加害给付导致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诸多区别。归纳起来,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九个方面:1.违反义务的内容不同;2.责任构成要件不同;3.归责原则不同;4.举证责任不同;5.责任形式不同;6.责任范围不同;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8.适用的时效不同;9.管辖不同。
正因为这两种责任形式存在许多区别,因此,权利人选择哪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对权利人之权利的实现以及责任人责任的承担有着重要的影响。各国立法、司法对这两种责任竞合的处理也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态度。1.禁止竞合制度。2.允许竞合制。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我国针对部分加害给付情况(《产品质量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的民事责任采取了禁止竞合对策,体现了法国法法条竞合说的思想和禁止竞合的理论。《合同法》第122条则接受了德国法的请求权竞合理论,允许受害人在不同的请求权之间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同时接受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并建立与此相应的制度,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加害给付将产生责任竟合,而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尽管都以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但过错原则在侵权和违约责任中的内涵和使用范围是有区别的。这具体表现在:
1.如果受害人选择了违约责任,则加害人只有在证明损害后果是因不可抗力所致。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1 条规定,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但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受害人的轻微过失一般并不影响加害人的责任;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
3.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与赔偿损失的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的范围有一定影响,但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预见到损害的实际后果一般不影响其赔偿后果。而合同责任中广泛采用了"应当预见"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违约当家人仅对其主观上可以预见到的损失负赔偿之责。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违反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损失赔偿的范围有直接的影响。
4.第三人的过错对责任的影响。侵权行为法贯彻了“为自己行为之责任"原则,行为人仅仅只对自己的行为过错负责,或对自己的过错而使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后果负责,而不对第三人的过错所致的损害负责。在合同法中第三人的过错有时并不影响违约当事人责任的成立。“合同法许可为他人的过错负责,把这当作一种一般原则。”例如,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务人常常应当向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四、加害给付与合同责任
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 122 条关于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是放在侵权责任中作出规定的,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主要规定的是侵权责任 ( 参见该法第 29 至 34 条 ) 。因此.加害给付主要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加害给付是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在当事人之间仍然要产生合同责任问题。
尤其应看到若一律适用侵权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时还可能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不便。换言之,合同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表现在:
1.从责任竞合的观点来看,由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举证、归责原则、责任构成条件、免责条件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选择不同的责任也将会对诉讼的管辖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责任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是有利的。
2.从赔偿的范围来看,合同的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如果因加害给付使受害人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并使其获得可得利益的赔偿,显然对受害人是有利的。
五、加害给付与侵权责任
加害给付是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后果,这就表明,行为人违反了有关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法定义务,侵害了侵权法所保障的权益,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当然我们说加害给付构成侵权行为.并不能否认或排斥这种行为本身的违约性质,不能否认合同责任的存在,但是,既然加害给付将产生侵权责任的后果,就应该考虑侵仅责任的存在,而不应该也不可能将它完全视为合同责任。
在加害给付场合,如何区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我们认为,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主要目的不在于应该对何种财产予以赔偿,因为加害给付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对其遭受的损害都有权获得补救,而在于限定竞合的范围,或者说对受害人的请求权的选择作出限制。
因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由受害人作出选择都对受害人是有利的,这就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按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提讼。在哪些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按侵权行为责任提讼呢 ?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由于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第三人的损害。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使用合同责任,债务人既可以合同相劝性规则否定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这对第三人来说是不利的。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将加害给付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对待,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侵权责任。
2.因为加害给付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按照我国判例和学说的一般观点,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主要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而对违约造成的人身伤亡,则因为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债务人赔偿。对于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主要应通过侵权责任来加以解决。从合同法和侵权法所保障的利益来看,合同法所保护的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都是财产利益;而侵权法所保护的利益则是指现有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因此加害给付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已侵害了侵权法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按侵权责任来处理。
3.因为加害给付时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食物腐烂,受害人食用后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可依据合同责任获得赔偿?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赔偿。我们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以预见的,同时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衡量,因此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将精神损害纳入合同法的范围,则会使因合同不履行行为而使债权人产生焦急、不安、愤怒、忧虑等都要求精神赔偿,从而会人为地增加各种不必要的赔偿纠纷;所以在因加害给付而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按侵权责任获得赔偿。
六、 我国司法实践及改进--加害给付时的法律适用
(一)加害给付情形下法律适用之我见
1.笔者认为,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跳出这些既定的框架。 既然加害给付的损害后果分为两部分,履行利益的损失与固有利益的损失,那么,可以以其损害后果为出发点,将其民事责任分为两部分。对于履行利益之损失,只承担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固有利益之损失,则依据侵权法的规定,在构成侵权责任的场合,只承担侵权责任。但此时,为了避免两种损害赔偿的范围产生交叉,需将违约损害赔偿限定在履行利益的范围之内。
如此,在加害给付的场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没有交叉的空间,而是并行不悖的,受害人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此时,受害人可以得到完全救济,加害人也不会承担与其违法行为不相适应的重复责任。
实际上,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已经可以体现这一精神。《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的是产品销售者的合同责任,救济的是履行利益之损失。第41条第1款则规定的是产品生产者的侵权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的是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救济的均是履行利益之外固有利益的损失(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这即意味着构成产品责任的加害给付行为,对于履行利益损失,当事人只能根据合同法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固有利益之损失,当事人只能根据侵权法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的这种立法思路在将来的立法中值得推广。
在加害给付中让加害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类权责任是比较好的选择。当然,这在法院的审判中会有一些困难。同时,我们也应该在限制责任聚合在加害给付中的适用,那就是如果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过于小的话(法律可以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相应标准),就应该使受害人放弃该项请求权,如果该当事人不放弃该项请求权,法院将近不予支持。
(二)加害给付情形下法律适用之目标
无论是对何种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其背后都一定有其所追求之价值目标。法制的统一与司法的公正是一个普遍的法制理念,这一理念落实到加害给付情形的法律适用,则体现为两个目标:
1.受害人所得之救济是全面的、合理的,这就要求既不使受害人的救济落空,也不使其获得过分的救济,即利益的天平需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持平。
2.同样的损害后果得到同样或大致相同的救济,同样的事实构成案件得到同样的审判结果,不因为当事人法律知识、法律专业帮助、承办法官等方面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即同案需同判。这是司法实践确定加害给付民事责任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评判该种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
上文所述之立法完善建议,对现行立法而言,是较大程度的修改,实践中司法部门目前还不可能按照该种模式操作。但在现有立法进一步完善前,法院可以通过:
1.正确理解《合同法》第122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同一案件中多个案由的并行。
3.在时效期限上,对于此类案件,应该采取“就长不就短”的原则,统一适用两种法律关系中较长的时效期间。
创业是一种探索性行为,创业教育是一项培养创业者具有探索能力的教育活动。高校的创业教育就是帮助大学生在未来的社会中开拓新的发展空间,为自己和他人、为社会提供发展机遇的活动。
(一)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势在必行
一是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既是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对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具有国际化的竞争实力人才的需要,也是调动学生主体意识、适应学生综合发展需求、遵循人才培育规律的需要;二是作为高校又一重要功能,就是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而开展创业教育,高校同样离不开社会创业体系的支撑,因此高校密切联系社会的过程也是其开展创业教育的良好契机;三是特殊的就业能力是应对就业压力的法宝,开展创业教育正是高校主动适应当前就业环境的举措。通过创业教育,一方面提升毕业生的综合实力和就业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毕业生对岗位的需求,甚至为社会创设新的就业机会。
(二)目前困扰创业教育有效开展的几个问题
创业教育的长效机制应包括政府的主导机制,社会的导向机制,高校的人才培养机制,学生的能动机制,政府、社会、高校、毕业生联动机制等。
当前困扰着高校开展相关工作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内涵认识有待提升。目前在创业意识建立、创业技巧培训、创业政策解读方面做得较多,而对创业者的个性引导和能力培养方面投入不足。大学生择业的首选仍是找到一份高薪稳定的工作,视创业为畏途。从他们身上所暴露出的创业愿望不强、创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折射出我们亟待提升对创业教育的内涵认识;二是培养体系尚待健全。现行的创业教育类课程大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对课程建设的要求相对偏低,但实际上实践性的创业教育类课程对承担相应课程的教师要求反而更高。同时,该类课程并没有纳入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缺乏系统的课程体系;三是创业基金明显不足。创业基金是运用现代信托关系,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投资专家运作和管理,主要投向尚未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新兴企业的一种特殊投资基金。高校在开展创业教育过程中,明显缺乏融集创业基金的能力,需要政府、社会给予更多的支持;四是创业基地有待开发。对任何一项创业实践,一个现实的环境空间都是前提。而高校的创业基地就是将创业思路现实化的平台,但许多现有的平台建设维护、新基地的开发建设并未高速运转起来。
二、现阶段的高校勤工助学工作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一)发挥过积极的育人助困作用
勤工助学的开展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养成认真负责的纪律意识和敬业精神、体现教育公平、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规划好自己的职业定位都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二)目前勤工助学工作面临的困境
办公自动化、后勤社会化挤占了很多校内传统岗位。而校内目前能够提供的岗位仍以劳务、服务型岗位居多,智力型、创业型岗位相对缺乏,而且报酬相对偏低,已不能满足学生参与实践的实际需要。同时,校内各用工单位因缺乏可操作的考核措施,还存在管理难度大、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但对于校外岗位,学校无权进行监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整个勤工助学工作缺乏指导和活力,助困和育人功能非常有限。
三、融创业教育于勤工助学是赋予传统育人工具新的功能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精神损害
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现代社会是一个商业发达型社会,在市场经济的滚滚浪潮中,契约有如坚实车轮,保护着经济这辆列车的快稳前进。然而,任何制度都会有其缺陷。当人们利益遭受侵犯时,如何捍卫好自己权利,仍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试图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双方订立契约后,一方受到损害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08年,夏某所在单位组织职工与甲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集体旅游合同,共计30人参团旅游。夏某报名成为参团人员。在旅游途中,夏某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大客车在乙市因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范,撞车后失控翻车,车上的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旅行社安排的大客车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夏某系重伤者之一,经司法鉴定,夏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为此,夏某以甲市旅行社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损失。
甲市某旅行社辩称,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后,依照旅游业管理规定委托乙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地接义务,地接社租用旅游大客车承担交通运输任务。夏某的伤害结果是由于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旅行社对此既无过错也无违约,本案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处理。
二、案件争论点
本案特殊之处在,受害者(原告)没有沿用人们以往的习惯思维与做法将肇事车辆所在单位作为肇事者告上法院,而是将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旅游合的同旅行社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这是一个涉及数个法律关系的新型案件。本案从原告的诉求看,既涉及合同违约之诉又涉及侵权之诉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1.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一种意见是,本案的被告违约。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都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但由于旅行社没有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原告人身受到伤害的事实,而伤害事实发生在被告安排的交通工具内。因此,被告旅行社应当承担由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违约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与被告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是运输车辆是乙的旅行社安排的,且车辆是在行使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原告的人身伤害事实系交通肇事引起,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无过错。因此,本案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侵权之诉。
2.能否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
有意见认为此案具体情况不构成民法通则所指的精神损害,因此,不能给予精神抚慰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夏某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去旅行本应是件很愉快的事情,是种精神享受,但是,他不仅没有得到愉快的精神享受,反而因为车祸而遭受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与痛苦。旅行社仅仅赔偿一些费用不足以弥补成某的精神损害,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路径选择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会竞合原因解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之所以会竞合是因为,一是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二是,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了违约的原因,这即所谓的“侵权性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也会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权行为”。三是,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四是,一种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2]
2.揭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面纱
哈特曾说,当法律规则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时候,违法者因其行为应受到惩罚或者强迫对受害者赔偿,在很多数情况下,他既受到惩罚又被迫赔偿。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单说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有如下特征:(1)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3](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所谓侵权责任是指,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4]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过错是侵权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着一些基本区别。首先,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其次,在赔偿范围上。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再则,举证责任不同。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5]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选择
怎么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呢?责任竞合涉及到合同法与侵权法对于双重违法行为是同时有效还是相互排斥的问题,涉及到合同法与侵权法在法律体上如何保持和谐一致的问题。如果立法对责任竞问题不予理睬,必然形成事实上的竞合诉讼甚至聚合诉讼。
以法国为代表,采取的是禁止竞合制度。即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候才产生侵权责任,两类侵权是不相的,不存在竞合问题。以德国为代表,采取的允许竞合和选择权制度。事实上,法律无论是通过限制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将双重违法行为纳入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抑或是将双重违法行为进一步分类,各自纳入到两个法的适用范围,均不能消除竞合现象,也不能合理解决竞合现象。还有一种则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在英国,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根据英国法律,如果原告属于双重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则他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的附属利益,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的附属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这一规定,若选择违约责任请求权,则不能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这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在选择路径上,若补充规定,允许当事人就因选择一种诉讼而被排除在外的权利,援引相关法律同时或另行提起另一种诉讼,即有条件地使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共生共存,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
四、完善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本案的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处理实际损失,不将精神损害纳入到赔偿的范围之内。而侵权之诉则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违约之诉中,原告不能同时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诉求。因此,本案赔偿的标准不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是交通事故发生时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本案原告如果选择侵权之诉,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我们知道,违约行为确实可能导致精神损耗,有时侯甚至是巨大的。而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承认违约责任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仅仅依靠侵权责任的规定来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不能很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因此,完善违约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必要性。
完善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给予当事人特定情形下违约的精神损害救济,是公平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正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使得法官在实践中对于违约引发的精神损害,可能去援用侵权法去给予当事人救济,也有可能拒绝给予这种救济。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会使得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这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矛盾化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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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利民,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1.
关键词:省亲旅游;个人遗产;幸福价值观;资源贫乏
探亲访友一般不被认作为是旅游,原因无非如下:出行动机主要是社会原因;来去匆忙而没有时间游览。在旅游研究的初始阶段,确实应该以是与不是作为认识的基础,因为物质世界基本上是清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研究进入过渡、快速、深入、繁荣等阶段[1],千军万马都围着几个屈指可数的基本概念继续讨论是什么,基本上可认为造成了研究上的拥堵。抽象世界里各种存在普遍地存在着相互缠绕特征,试图界定清楚的努力,在结果上一般都不能做到。探亲访友中那些具有旅游意义的现象,应该通过精准认识从原来粗定的“不是”中剥离出来,该分离出来的分离出来,让这一部分回到温暖的旅游大家庭中。原本的不认可,部分原因在于人之初相对性地欠缺辨别细微的能力。
以现代思维研究传统问题,尤其那种现象自古就有而且还没有衰退,甚是更加强大,会发现原有观点存在问题。其一,探亲访友的发生频率大幅度提高,原本年内一次甚至几年一次,很多情况下已经发展成年内两次甚至更多,这让探亲访友主要目的份量下降,兼旅游性渐渐可比肩于主要目的;其二,假日旅游已成为国民休闲的重要方式,在出发前就将探亲访友定位相当于旅游的人群越来越多,兼旅游(hybrid tourism)作为一个概念出现的时机已经成熟[2]。以下几种情形,基本就是旅游而以往不认为是旅游。
情景一:在老家滞留时间较长,经常以散步的形式打发时间;
情景二:在老家与亲属、昔日同学多次去附近野餐;
情景三:去看望海外留学的子女,因难得一去而参观附近景点;
情景四:从常住地购买特产带往老家,似乎是逆而不是反旅游,返回时再带上家乡的特产,这种物的交流要比钱物交换的旅游更体现文化性。比旅游还文化的移动,是过而不是不够,许多辨识研究似乎存在这种将高当低的现象。
一.两个理论基础
(一)个人遗产
在心理学领域,初始风景是指个人在成年前对故乡环境形成的牢固印象[3],其可谓基础性个人遗产。在遗产旅游研究领域,按照等级有世界、国家、本地与个人4个遗产级别,其中个人遗产学术文献最为少见,也最少被人理解[4]。这是因为受质性研究传统的影响,按照本质来看,私事确实很小,但人人都有相同本质的小事,个体私事一旦可以集成,便会产生质变,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个人便无小事。质性研究倒是可以涵盖考虑到规模影响的视角,由量变到质变,但由于质性学者多出身于质研究领域,难以转变传统观念也是人之常情。
个人遗产是指与某类人群有着特殊情感联系的空间,包括与宗教团体、少数民族、职业团体等特殊兴趣群体相关的遗产,也指与家族史关联的地理场所,家族团聚是个人遗产旅游体验的一个主要类型,寻根旅游乃个人遗产在时间轴上的更远延伸,也可指老兵们用于团聚和缅怀昔日战场遗址的行为等。
(二)幸福价值观
幸福旅游是近年来旅游与休闲研究中一个重要方面[5],颇有哲学性研究深度,经常成为博士论文选题。虽然学者普遍认为旅游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体验,但并没有回答体验又是为了什么?旅游者不能只考虑自己的体验,还要做到与他人分享,不能只希望旅途中遭遇快乐并潜意识的将这种快乐当幸福。旅游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上需要创造幸福,要在出发前就选择幸福的旅游,由追求快乐到健康度假,也多少说明一些问题。一些学者还讨论了旅游幸福指数指标体系,在舒适、实惠、新奇、安全、满足、价值、快乐等分指标中[6],本文最为感兴趣满足、价值两个维度,“满足”是目前只考虑自我感受的旅游定义所涉及到的,而“价值”则是其欠缺的。前者多指通过他人的评价而得到自豪感,幸福价值多是指通过主观能动对自己在幸福中所发挥作用的肯定,也即幸福是利他的同时也兼得了利己,或者为较长时间上的好的因果关系,这是迄今旅游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进入不到的境界。尽管对幸福是什么还不能达成一致,但没有人怀疑家庭和睦是幸福最主要的来源,孩子去家乡探望父母就是一种伴随旅游的幸福。
快乐与愉悦,那经常是属于年轻人在不涉及到亲情方面的想法,既是当时的求知,也是过后的不甚思量。对于中老年者而言,快乐有时就是过眼烟云,畅爽过后常常迎来失落,这是经验及经验推动的思考在发挥作用,快乐后的回味未必就是快乐,历险后的再想起可能就是一种后怕与反思[7]。在职者虽长将快乐挂在嘴边,但不快乐情绪通常日复一日。倒是老者退休后通过不断找乐子可以做到每日快乐,有时间还得必须有心态、有充实的活动安排,通过自己的走动,让诸多不在身边的愉悦排着队经过身边。省亲旅游可谓是一种幸福,是青年人及中年人通过旅游可以实现的特有,是老人早年辛勤付出的现在等待及收获,幸福可以包括并大于快乐,并能够剔除某些负影响的实在性快乐。幸是偶发但福又可指留住或使之经常,言幸福的回味可达半年以上也不为过。愉悦旅游、快乐旅游、幸福旅游等,都是旅游大家庭里的成员,不应该把前往异地的幸福省亲排斥在旅游之外。
二.省亲旅游的定义
省亲旅游、探亲访友旅游、家乡旅游、故乡旅游、亲情旅游,有这样几个可供选择的概念。家乡旅游或故乡旅游的社会意义较强,亲情旅游可以唤起广泛的共鸣,从社会厚重意义上讲,谁人没有父母?还是选择省亲旅游做概念比较妥当,基本处于上述各种表达的核心所指。直白而言,作为一种诠释性定义,省亲旅游即是指以探望父母为核心指向的跨区域旅游。迄今,国内鲜有研究省亲旅游的文献发表,仅有的几篇文章也将这种旅游在概念上当做常识而不做定义,讨论内容以市场特点、旅游者行为模式及营销策略为主[8]。
省亲(本研究主要是指前往异地的亲情访问)不仅在移动距离上符合旅游定义,而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符合旅游标准。国际联盟从经济角度定义旅游者时,甚至把海上巡游途中临时停留不超过24小时的停靠某地也考虑在内[9],可见旅游的经济定义何等重要,因为临时靠岸的邮轮旅游者的购买欲望非常强。省亲旅游虽多不用付住宿费,但整体上购物花费较大,而且还会有以文化名义的直接性金钱赠与。从文化意义或曰心情上看,本文在引言中也对此有所阐述,省亲旅游的文化内涵更深、更广,探亲从原本的可以归于血浓于水,尤其是在有事件发生的时候的亲人之间的空间移动,但在交通不发达,收入水平较低的时代也会让对方生成无事不登三宝殿的恐惧心理,而如今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不安心理减少,多了许多有亲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的感觉,因为双方的经济状况已远远超过了曾经的时代。从旅游选择的自主性上上考虑,似乎探亲旅游在目的地上没的选择,但由自由选择阶段进入深入发展阶段后,相对稳定的偏好也是旅游的一大特征,早期的旅游定义也不会把偏好内容写在其中,幸福及对某类事情的执着可能还胜于初级阶段对完全自由的想往。热衷于景点景区的观光,已经开始让位于区位上的休闲与度假,旅游心情的获得在早期似乎只有依靠核心的旅游资源与产品,如今在受文化转向(cultural turn)的人本主义影响下,空间是知识创新的社会产物,社会与阶层也可以代表时间等[10],亲情双方在较长的分离状态下会生成可旅游的空间与时间,孤独亦可看做最大的旅游吸引力之一,将家乡父母比作我们最爱的旅游资源,其实并不羞于出口而且还理直气壮。换言之,去异地省亲很像旅游,再加上厚重的社会意义,“像”加“积极意义”就足以是现代旅游的“是”或本质,现代社会在很多情况下认为本质是社会给予的,那样的观点很有创新意义,而以往我们只有找到事物内部固有的本质才敢承认那才是“是”。
三.政策:旅游的家乡计划
(一)资源贫乏区的旅游起步
所谓家乡计划,在本文中是指政府为发展省亲旅游作出的战略考虑,这个政府既指地方政府,也包括上级职能部门。就目前迹象而言,各级政府似乎对此还没有想法。提出省亲旅游,在政策制定方面能够发现两个突破,其即是社会经济方面的考虑,还体现在对旅游学问的启发。其一,为旅游资源贫乏区找到有起步保障的客源市场;其二是为劳动力输出地区做发展旅游的回报。
有些地方既无山水,也无文化遗产,看似不具备发展旅游的资源基础,但在外工作的可观的人口数量,其实也是起步发展旅游与休闲的凭借。回家者在路途上是旅游,到达后将也即是休闲。从旅游角度上看,经济不发达地区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有卓越的旅游资源,只是区位相对偏远,至少还可以看到希望,在等待客源市场的觉醒,而最为让人忽视及感到无奈的是另一种情形,即没有优秀旅游资源的边远地区。这让我们重新审视让一部分先富起来的政策,其适合于改革开放初期阶段,在旅游领域可认为起个区域带头作用,资源、区位皆佳的地方自然首先发展旅游,其次是有资源但区位欠佳的地区,但那种趋势却迟迟扩散不到两者皆无的县乡。发展之初,由先富到逐级带动的设想,在发展中要有政策调整,途中更强调转折性、加速性发展。现在关于旅游资源的定义,还狭义性地限制在历史文化遗产及对旅游者有新引力的自然存在,空间、客源市场、区位、地域间的人脉关系等,还没有被看做旅游(业)资源。虽然有学者认为直接用于旅游的设施可算作旅游资源,但因学术界盛行狭义的科学论证,这让应用研究在学术语境中逊色于严谨派。(见图1)
资源贫乏的县乡要发展旅游,在起步上要区别于其他地区为旅游的高精尖大,应致力于文化味道、大众参与,空间规模上采取小集中、大分散方式,政府不在旅游飞地建设上过分投入精力,在功能定位上要看重省亲者与当地居民的同场休闲,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异时,可谓一种混合机制的考虑。在具体选址上,可从当地居民人气的休闲场所做起,改善既有休闲空间的环境质量,丰富活动内容,但不应该改变原有场所的功能。省亲者回到家乡后,对两类场所怀有特殊的情感,一是前往家人推荐的最新建设,家乡越变越好;二是去看看能让自己产生回忆的场所。后者要保留、保护与修缮,前者要精美别求大。为发展经济,当地政府一般非常重视招商工作,可由最初邀约招商的品牌入住,升级为入赘招商的弘扬文化,借招商之际将入赘思想加入其中,要求开发商在声音、文字、空间、品牌等方面,确保弘扬当地文化在其中的份额,以此可为省亲旅游的休闲活动提供更好的情趣、场所和内容,让当地居民有文化深度地增强自豪感与归属感(图1)。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在转变思想及具体做法上,还需要做细致的研究工作。
(二)财政支援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在大环境上,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超过日本而成为世界第二,国家在财政支出上此时就可以考虑支持经济落后地区的旅游建设,改直接的经济给予为旅游帮扶。当然,也要结合国民对优质休闲、度假旅游资源的需求[11],这是发达国家的已经采取的既有做法。对于本文所研究情景,因某些地区向沿海及大城市有大量劳动力输出,也包括大学毕业后留在外地工作的人群,且不问劳动力接纳地是否为这些人做出了怎样的实际感谢,但就输出地而言,完全可以替代优秀资源地一项,获得国家在财政上的旅游支持。让在外者欣慰于家乡的发展与文化保护,安心在外工作并常回来看看,甚至由省亲旅游者逐步变为旅居者、回流人、叶落归根行动者等,从而让乡绅阶层逐步壮大并稳定下来。
日本在这方面做出了较长时期的努力,注意给予村镇以旅游观光上的活力,促进当地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在村镇的旅游交流活动,导入地域自治体概念,国家部门如农业水产省、国土资源厅、运输观光省等,为自然修养村等旨在既振兴乡村也在面上提高国民福祉的项目上提供财政支持(表1)。
四.应用:对富裕旅游的思考
富裕县位于黑龙江省嫩江中游左岸,南与齐齐哈尔、大庆毗邻,齐齐哈尔―北安、齐齐哈尔―加格达奇两条铁路在县城交汇,总人口30万,县政府所在地在富裕镇,平均海拔185m,年降雨量428mm,为农业畜牧县,被国家农业部确定为全国牧区开发工程示范县。1978年前后,县域内大型企业有纸浆厂(现更名为斯达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及林业机械厂两家,现在其一远不如从前辉煌,另一家已经倒闭。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提出打造“酒乳之乡”建设目标,主要以始建于1915年的富裕老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为龙头企业。富裕老窖乃省内知名品牌,在东北三省有较强的知名度,而光明与松鹤两个乳品品牌也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富裕境内无特别知名的旅游资源,没有山脉,嫩江风光品质较优,但齐齐哈尔市就位于嫩江旁,这个最近地级城市的居民不会为嫩江来富裕旅游,哈尔滨市也坐落在优美的松花江旁。县内虽然拥有一些古迹,但基本位于乡下且多没有留下历史建筑,而且东北地方的建筑很注重保暖功能,传统的半地下草泥及坯磊住房,在外观上也很缺少美感。县域内湿地资源较为丰富,但大庆市的湿地开发已经走在了前面,那里人口数量可观,石油工业让那里的人均收入远高于齐齐哈尔及富裕居民。目前,富裕镇内只有一家成规模的富裕宾馆,其他住宿设施多为个人的小旅馆。如今,富裕旅游开发只能说处于起步之中的起步阶段,一是在嫩江边上做了些夏季观光项目,设施建设很不完善,此项目也距离县城比较远,另一个则是在更靠近齐齐哈尔一侧的龙安桥镇,目前正在开发温泉度假村项目。目前,黑龙江省的温泉开发以大庆为热点地区。富裕当地人目前稍远一点的休闲项目,可谓在嫩江江边及乌裕尔河畔垂钓及在草甸区狩猎,城镇居民平时的休闲便是在广场、两个大型超市的门前门里等处活动。
富裕的旅游现状很适合于本文提出的观点,可以省亲旅游与当地居民休闲的混合作为旅游起步的基础。富裕县迄今在发展旅游方面已经做了一定的努力,在对给予肯定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要保留县城内一些能够让省亲者产生回忆的场所。随着房地产市场扩散到三四线城市,富裕县城内除邮电局、连接铁东铁西的群英洞等还保留外,像“一百”、“二百”、“三百”等老建筑或被拆除,或改做仓库,原县城运动场已经改为商业与住宅混合区。第二,新建区要注意熟化开发问题。县府已从县城中心区迁至南部新开发地段,那里原本为友谊乡所辖,新县府虽然外形很壮观,但夏季驱蚊工作十分困难,居民在晚间很难有勇气去那里散步或做其他健身活动。另外,由于是新建区域,还未形成文化氛围。
第三,镇内房地产开发要注意保持原来有特点的地标地物,道路格局要尽量能够与过去形状有所关联。如果主要街道要保持方格网络,在二三级里街(内街、后街、侧街)建设时,最好能够保留些原有走线及位置。第四,每年新建设施要有功能上的变化。近年来,住宅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年繁荣,凸显了为了短期盈利的抓住机遇,因留守性老年居民的购买力较弱,周边农村一些富有者倒也进城购买了新房产,这对于增强城镇活力而言也是一件好事,但没能充分体现关于文化建设时空安排的长远考虑。第五,可建设酒乳购物中心。目前县城内以建设两家大型超市,但却是对来自齐齐哈尔及大庆资本热情招商的结果,并非是邀约入赘,故而那只是为当地居民增加了购买生活用品的方便,与酒乳文化没啥关系。富裕的酒乳产品,现在在任何一家食杂店里都可以买到,缺少一家大型、权威的销售空间,也没有因此造就出一个公众可参与的文化空间。
第六,让人力出租车成为一道风景线。由于缺少工业,许多居民以人力三轮车谋生,目前处于自由经营状态。关心百姓生活是件好事,今后政府也未必为了管理而进行干预及甚至取缔,在未来可能还是旅游所应具有的特色之一,自由经营――积极扶植――观光亮点,本文推荐这样一种思路,尤其在旅游资源贫乏的县乡,活性人力可能就是现代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
五.结论
经上述讨论,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现代旅游在精准、精细及演变的观点下,已经把前往异地的省亲纳入到范畴中,省亲旅游在概念上成立;第二,省亲旅游可以个人遗产与幸福价值观作为理论基础;第三,本文给出的定义是,省亲旅游即是指以探望父母为核心指向的跨区域旅游,并认为“像”加“厚重”可作为判断现代旅游的标准之一,这一点已不同于传统旅游的本质上的是;第四,本文观点对资源贫乏县乡如何发展旅游,以及劳动力输出地区以旅游为手段获得国家财政支持以振兴经济,具有操作步骤上的可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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