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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赠送 赠与 搭售 隐蔽瑕疵
问题的引出
引一案例权做本文之序:某生意人李先生到某一大型商场购买手机,在商场里,其看到商家正在对一新款手机做促销活动,促销牌上明确写着:凡购买本款手机者均赠送手机电池一块,数量有限,赠完为止。李先生随即购买了此款手机,并获得了赠送的手机电池一块。商家签发了收款单据并开示了产品质量保证单,保质期为半年,但商家并未对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作出任何说明。之后,李先生在洽谈某项业务中,由于手机出现故障,其未能及时得到通知,致使其损失两万余元。事后,李先生查明手机出现故障的原因在于其使用了商家赠送的那块手机电池,手机电池在充电后使用了不到半个小时就没电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赠送的手机电池质量问题。产品出现问题的时间距李先生购买手机的时间仅为15天,李先生随即找到出售该手机的商家,要求其更换该赠送的手机电池并且赔偿其两万余元的损失。而商家以赠送的商品不予保证质量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李先生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后,随与该商场对簿公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偿损失。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讯技术发展非常之快,通讯设施花样繁多,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跟随科技的发展脚步,制假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着社会,消费者纵有“火眼金睛”也难以辨别其真伪。人们在利用先进通讯设备从事某种社会事务时,就有可能因使用了伪劣的通讯设备而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因“豆腐渣产品”而致人损害的例子很多,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也特别的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良性运转。消费者对销售者所谓的“买一赠一”活动应该擦亮眼睛,抵制诱惑,因为销售者赠送的商品大多带有隐蔽瑕疵。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存在于标的物内部的凭一般买受人的经验,经一般、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商品品质缺陷。
上述案例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赠送、赠与和搭售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商家对赠送的商品是否负有保证质量的责任?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样的权利?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
赠送、赠与和搭售之间的关系
赠送、赠与和搭售三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否属于等同关系,或者存在属种关系,即包含关系。下面我们来研究一下三者之间的关系:
1、首先我们来看赠送。赠送一般是指赠送人将某项财产或权利有偿或者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送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赠送有这几个特征:(1)赠送是为转移财产或权利。赠送的标的就是财产或权利利益,或者统称为应然良性利益。(2)赠送人对赠送的财产或权利不一定享有所有权或是处分权。也就是说此种赠送行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3)由此形成的赠送合同为单务的(双务的)、有偿的(无偿的)合同。(4)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只有赠送人的赠送行为而没有受赠人的接受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赠送。
在现实生活中,赠送行为经常发生,由此所引起的法律关系也比较的复杂。在法律事务中,因赠送行为也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大致都是因为赠送而侵权或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有的甚至触犯刑法而受到刑法的处罚。纵观而言,因赠送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居多,这就涉及到民法之调整问题,显示出了民法作为私法的特性。
2、其二,赠与。依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赠与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仅有一方的行为构不成赠与,赠与不同于遗赠、捐赠,遗赠、捐赠只要有遗赠人、捐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赠与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其实质就在于转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赠与的特征: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性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实际上关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如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民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认为是实践合同。
(2)但是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我们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注意:赠与的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或权利赠送他人,否则,其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产生侵权纠纷或由此而形成债务纠纷。赠与标的物不外乎是财产或权利。
3、我们再来看一下搭售行为。搭售是指经营者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配其他商品或增加某项服务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搭售行为在国外属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其出发点就在于维护交易双方自愿交易,使经营者公平、合法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搭售行为的行为特征:(1)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2)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3)搭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赠品是附属于主要商品之外的产品,其具有一定的附属性。但现在有的厂家推出“买一送一”,名曰“赠送”,这种赠品在某种情形下具有搭售的嫌疑,因为有的消费者购买具有搭售商品的目的不在于搭售的诱惑性,而是其确实需要此种商品,但是这种捆绑式的销售行为在无形中增加了单一商品的价值,“羊毛出在羊身上”,也就是说商家附赠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了其欲出售的商品之中了,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鉴于销售者的行业优势,消费者有时别无选择,只能购买此家商品。况且这种行为相对于其他经营者来说,可能就是不正当竞争了,通过这种赠送活动扩大了自己的销售而限制了其他经营者,有违商业道德。搭售行为存有一定的诱惑性,消费者可能会基于这种“便宜”而去购买。但是搭售的商品不排除存有质量问题,甚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伤害到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权益,消费者应擦亮眼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通过对赠送、赠与和搭售的比较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赠送和赠与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共同点很多,但并不等同;而搭售基本上是一种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当然,如果交易双方本着公平、诚实、自愿的目的达成共识去交易,那这种行为就不能算是不合理了,也谈不上违法。
附赠商品的质量问题
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有关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负责。
赠品之中并非必然没有假冒伪劣品,而相反,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很多商品生产商利用这个时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并把这些商品抛向社会,经营者以种种销售形式把这些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些商品存在侵害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隐患,可以说像“蠹虫”一样,随时都会给消费者造成危险和伤害。
经营者在销售中往往对主要商品承诺实行保修、保换、保退,但对赠品的质量却没有任何保证措施。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如果对消费者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有的消费者往往会以为是赠品而忽视,而经营者则更会以“附赠品”为借口开脱责任。参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22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由此可见,只要是商品,并且在社会上流通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得对其生产和出售的商品质量担保负责,而不能以种种借口搪塞、逃避责任。
参看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此是不适用的。因为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买商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本质上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除外)。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时,一定要把赠送、赠与和搭售行为区别开来,不可等同视之。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在当今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或财产权利进入到流通领域,其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换,因所有权的交换行为而可能产生侵权,从而可能形成因侵权之债权。法律意义上的债不同与一般社会生活中“欠债换钱”中的债,民法上债之关系的范围更远广。参看魏振瀛教授编著的《民法》一书债权编中关于债的概念,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1)德国民法第24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依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台湾学者黄立认为:债之关系中的请求权,债法上称为债权。(2)由此可见,债即为一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给付的权利,当然相对于债务人来说就是在受请求时应为一定给付,正好是债权或请求权的反面。
产品质量存有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财产(包括产品本身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产品经营者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索赔。而对于产品的销售者来说,他可能不知道其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但是销售者不能以“不知道”或以“主观善意”为由而拒绝受害人的索赔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的一方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过错的一方追偿。由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而产生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产生侵权之债,三者之间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我们需注意的是,当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时,消费者或是受害人应该尽善意所有的义务去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而不能放之任之。消费者在明知其所购买的产品存在损失时,应该立即找销售者或者直接找产品的生产者,要求其给予更换,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以以产品存有缺陷或侵害公民自由权为由状告产品的经营者。《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实际上是说,质量纠纷的权利人能通过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消费者不能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之时而怠于管理,如果因此而给其造成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话,我个人认为,消费者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有侵权就可能产生债,而债的良好履行需要担保做保证。债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中,是以商品的特定产品的质量作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的。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的销售者,都要对其商品的质量负责。产品所有权的转移都要遵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是法律硬性规定,既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也不能规避。
我国法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问题做了硬性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我国法律还应该对消费者加以责任限制,而不能一味地去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对待其购买的产品应该尽善意所有人的义务,而不能在明知产品存有缺陷时疏忽、懈怠管理,更不能采用传统的“以恶治恶”的方式来达到补偿其购买的产品缺陷问题以及因此所引发的一系列责任问题。正确的方式应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而又合法的去解决问题,自力救济手段行不通时可以寻求社会救济手段的帮助,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解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某种合同的发生,三者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关键在于应该怎样合理地去对待它,切勿放任矛盾、激化矛盾。
结束语
当今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有经济的腾飞就有利益的崇拜,进而导致唯利益者的产生。唯利益者经常寄生在经济漏洞之中,利用其某方面的行业优势,用花样繁多的手段汲取利益。为了追逐最大的利益,他们往往置伦理、道德于不顾,越法律之雷池。相对于唯利益者而言,消费者往往成为社会中的“弱者”,他们迫切需要一屡光明去看透经济中无尽的黑暗。法律为天下公平、正义之利器,不断完善的法律可以弥补经济的漏洞,并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竖立诚实信用之屏障,谁违背诚实信用,谁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良性的利益可以增加社会的财富,为人们谋福利,而恶性利益只会中饱私囊,损人利己,最终仍会伤及自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当以商品本身的价值和质量作为购买的标准,不应把赠品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否则可能会遭受比赠品更大的损失。诚然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赠品的管理,发现借赠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及时制止,但是法律的不完善也给唯利益者带来可乘之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对赠品与搭售的界定、赠品的价值、赠品的质量保障等进行规范,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也应持法律之剑,同商品假冒伪劣者做不屈不挠地斗争。唯有如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才能形成真正的公平,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得到良好的维持,市场经济之的车轮才能顺利运转。
本文的一个题点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在规定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责任之时,也应该对消费者的责任加以规定,不能有所偏颇,以维持法律之公正。
参考资料:
[1] 史尚宽著:《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
[2]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 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 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 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一、选择甲醛释放量低的产品
木家具甲醛释放量超标仍是中、低档家具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中规定:家具产品甲醛释放量≤1.5mg/L为合格。十几年来,尽管每年都在监督抽查,仍的许多低档产品甲醛释放量超标严重。
造成家具中甲醛释放量超标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制作木家具的原材料――人造板材是E2级或劣质板材,而不符合E1级要求。按照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标准中规定:符合E1级标准的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等人造板材(下面统称为人造板材)可直接用于室内,符合E2级标准的人造板材:即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甲醛释放量≤30mg/100g, 细木工板、胶合板≤5.0mg/L的必须经过饰面处理以后才允许用于室内。
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家具作坊小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E2级或劣质板材致使甲醛释放量超标。因为消费者用眼看、手摸了解的外观质量是无法辨别到甲醛是否超标,通过多年的质检经验我体会到,选择家具时把门、抽屉打开(封闭处都可以),用眼、鼻子感觉一下刺激、流眼泪、打喷嚏的甲醛必定超标至少3倍,就不要购买了。
二是生产企业使用劣质或超标的板材在生产工艺上达不到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即“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这是对人造板甲醛释放的一种阻止方法,把家具板件和部件的四边封闭严密,使人造板中的甲醛释放不出来,从而降低甲醛释放量,因此消费者可以在这个环节上掌握一些小窍门,选购家具时看看家具底部是否都进行了封边处理,如抽屉底、桌面的背面、侧立板的底边……等等,以此来判定家具制作工艺质量,从而推断产品整体质量。建议购买板式家具的消费者,如果发现产品没封边,尤其是隐蔽处能看到板材内部、立茬,就不要购买了,因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不封边的家具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没有合格的工艺,不可能有合格的质量。
二、全实木家具、实木贴面和假冒实木家具的鉴别
依据国家标准规定,实木类家具是以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为基材制作的家具,或在此基材上采用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这里标称的实木板材是指指接材、集成材等木材通过第二次加工形成的实木类材料,而不是细木工板、胶合板,或目前较为流行的“条子板”。用“条子板”、细木工板、刨花板等人造板材做芯板、表面贴齿接板木皮,假冒“实木家具”,坑害消费者的现象较为普遍, 消费者在选择实木家具时应在家具抽屉脸、门扇的边角处查看年轮线是否一致,在桌面、抽屉面处查看木材拼接线是否里外一致,以免买到表里不一的家具。
三、提醒消费者重视沙发内部的木料
在沙发内部使用回收旧家具、旧门窗、建筑工地木板、旧房坨、房檩、旧地板、旧纸盒包装箱等,并带着水泥、土、沙、灰、油漆等污渍,不刨削出新茬,不做清洁处理就用做沙发木框架的主要材料。只因有华丽的外表,只因购买者看不到内部用料,生产者就如此嚣张的使用回收垃圾,使沙发产品成了废物利用、房屋拆迁的附属产品。这种现象在办公沙发和中、低档沙发中普遍存在。有的沙发产品除外表包覆的面料是新材料外,其余都是回收的旧木板、旧泡沫、旧纸板制做而成,销售价为两、三千元一套。生产者的利润之高,可想而知。消费者怎样通过外表看到内部的真实质量呢?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打开沙发座位的底布至隐蔽处,不要只看沙发预留的观察口,一般长700mm,这是企业为蒙骗消费者特意留下的,这个部位是往往都是干净的新木料,在观察口之外就截然不同了,尤其是在扶手、靠背内部就能看到真实的内部用料。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沙发时,不要只注意沙发外表的布料、款式,要更重视内部质量,不要花钱买垃圾沙发带回家污染我们的生活环境,影响身体健康。
四、床垫内部铺垫物增加了致病菌的检验
QB/T 1952.2-2011《软体家具 弹簧软床垫》新标准增加了对床垫的甲醛、抑螨率以及致病菌的检验。因为在低档床垫的生产过程中,没有除尘、消毒、杀菌等工艺。有的企业把内部铺垫料毛毡、棕芯、泡沫混合堆放,车间内工人脚下踩的、地上扔的内部衬垫料沾满尘土和各种杂物,有些小企业把原材料放在室外敞篷库房里,风吹、日晒甚至雨淋,使原材料变色、发霉、污染严重。因此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定不要图便宜,要在正规的企业和商场购买有售后服务保障的床垫产品,并索要质检报告,确保自己不上当受骗。
五、不要购买没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家具产品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产品质量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许多不足及需要改进之处。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国家宏观经济控制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技术服务控制、生产范围的管理等行政干预,行使政府法令法规,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保证产品生产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自从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以来,各级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得到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用上放心产品保驾护航。各类消费者维权投诉表明,对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能够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正当利益不受损害,是各级政府部门对当地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通过对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够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部门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水平,这也是各地区经济能够良性发展的必然条件。
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一直比较重视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法律虽然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市场准入条件、规定了必须保证的产品质量性能以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规避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另外,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缺乏一定的协调性。例如,《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它们已经制定近20年,许多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产品质量监管的需要,加之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许多早期制定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规章制度需要作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主要工作是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在检验过程中对质量进行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监督企业产品质量的主要力量,其专业水平和能力决定了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并对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负责。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大部分地区质量检验机构技术设备落后,检验人员专业性不够强,质量检验能力较低。部分地区的质量检验机构不能进行企业所需要的项目检测。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产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同时,也不利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执行,使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等,这些制度表面看很完善,但实际上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标准老化问题;标准体系问题;以及推荐性标准执行困难等问题。制度和标准的缺陷,使得监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够很好的发挥监管职责,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沿用本行业自己的标准组织生产,而并不执行国家标准。另外,推荐性标准是企业自愿执行的标准,许多企业从节约成本角度出发,并不按照推荐标准执行,这就造成优劣产品混杂在一起,在市场上竞争,消费者并不能有效区分哪些是优质产品,哪些是劣质产品,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四)产品质量检查及处理处罚方法不合理。由于地区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费用的缺乏等问题的存在,使得许多地方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只能以简单抽样的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多数情况下实行以罚代管的监督的方式。这样做只能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做出处理,对于存在问题而没有被发现的产品则无法进行处理。另外,在处理过程中,通常情况也只是简单的处罚一下生产企业,并不能对这些企业有震慑作用。这种现象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和问题产品流向消费者市场提供了渠道。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四、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现在,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很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然而改变现状不能仅仅依靠企业自身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力量,还应该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生产企业的行为。用法律法规的有力有效措施,遏制商品质量的违法行为。完善的商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能够规范企业的产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甚至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的顺利实施,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产品质量监督职能在执行的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二)建立高效优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是我国商品质量监管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应该加大对基层质量检验机构的资金投入力度,让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购进较先进的检测仪器,满足目前产品检测市场对精密检验仪器的需求。同时对产品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测人员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产品检测任务。软硬件条件的加强,高效优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建立,对提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效果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三)完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如何形成公平、有效的监管机制,采用科学的检验监督方法,整合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职能,建立科学、完善的垂直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监管范围,避免权责不明,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侵权需赔偿”的原则,切实行使好国家赋予质监部门的行政职能,各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针对目前监管法规规章滞后的状况,应尽快修订监管法规,严肃行政过错、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追究制度,重点应在事前预防。而不是亡羊补牢。(四)完善产品抽查制度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来说,最主要的是进行抽查制度。对产品进行抽样,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要环节。产品抽样的代表性、数量和地点直接关系着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公正性及客观性。为此,就必须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抽查制度,实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及合理性。只有抽检程序和方式方法的科学、公正,才能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真实。为了完善产品抽查制度,建议在产品抽样程序的制度设计上进行改革。抽查检验产品质量时,实行倒查制和对比制。使抽检工作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类产品的质量状况,真实反映产品质量的基本情况,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高效监督管理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必将呈现出各种各样新的问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人们赋予政府部门的一项职能,但它不仅仅只是权利,更是一项义务,政府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真正做到为消费者谋福利,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作者:商广韬 单位:吉林省敦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参考文献:
[1]王树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效性提升的策略研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10):35-41.
关键词:工业产品;质量;指数
项目来源:新疆大学世川良一优秀研究生科研项目资助(XJU-SYLLF10013)
产品质量水平的高低与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经济的发展进程表明,未来国内市场竞争将主要是科技、质量、效率和效益的竞争。企业只有狠抓产品质量,走质量促效益促发展的道路,才能在市场具有竞争优势,才能使企业兴旺,从而不断发展和壮大。
质量指标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质量监督管理的效果。不断探索更为科学、准确反映产品质量水平的指标,不仅是正确反映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引导企业加强科学管理的需要,更是我国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国民经济增长质量的需要。
一、质量及质量指数的基本理论
1.质量内涵的界定
近一个世纪来,人们对质量概念内涵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符合性质量观:评价质量是以符合技术规范和规格要求作为标准。质量管理大师菲利普.克劳士比的质量定义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指它们可以测定或已测定的特点符合规格标准。”与这种质量观念相适应的是,在产品生产阶段可以应用规格符合性来检验一个个的产品是否合格。这个定义是从生产者的角度出发,静态地反映产品的技术符合规定性、符合标准性,而忽视了顾客的需求和感受。
(2)适用性质量观:就是“适用性”,而不是规格符合性,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评价总是以到手的产品是否适用且其适用性是否持久为基础的。这样的质量观念跳出了生产制造的范畴,将质量的评判权交给了消费者,具有动态性,适应了时展的新潮流,是质量概念在认识上的一次飞跃。
(3)全面性质量观:在全面社会的推动下,企业中所有部门,所有组织,所有人员都以产品质量为核心,把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数量统计集合一起,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控制生产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因素,以优质的工作最经济的办法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的全部活动。全面质量关注的焦点不再集中到产品或服务的本身,而是把质量视角扩展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产品质量不仅满足人们的需求,也有环保、节能、社会责任等要求。
本文研究的工业产品质量测评体系,其质量不仅仅是符合标准性质量,也要满足社会的需求,即适用性质量,同时也要考虑到质量的经济性,即以最小的质量损失率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质量指数内涵的界定
(1)质量指数的含义
指数化研究是经济、管理问题研究的热点,将定性描述变为定量描述。其思路是将社会问题抽象为具体的数学模型,将指标分为几个维度,再用不同的分指标来描述维度。在次基础上,辅以合适的数学分析方法,得到具体的量化指标。然后,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得出相应的结论。
质量指数就是运用指数化形式描述描述和测量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水平,对产品与服务中所蕴含的质量特性及其变化进行准确的度量。
(2)质量指数的特点
工业产品质量指数具有的特点有:
(1)综合性。由于指数模型将质量指数分为几个维度,各维度又分别用几个质量指标来反映。因此,质量指数是各选取指标的综合反映,不仅有符合性质量,还有适用性质量,同时还考虑质量的经济性。
(2)代表性。质量指数的计算是按照抽样技术的要求,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企业、部分产品来反映当期的质量水平,在保证测算数据可信度的前提下有利于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3)科学性。该工业产品质量指数是在分析浙江质量指数的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现代质量理念的发展历程,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相关的质量指数模型,然后运用层次分析方法,计算各指标的权重,得出质量指数,克服了简均算法的不足。
二、工业产品质量指数的建立
1.指标选取的原则
对评价指标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科学性:在设计工业产品质量指数评价指标体系时,应以科学的理论作指导,使评价指标体系能够在基本概念和逻辑结构上严谨、合理,紧扣评价对象的本质,具有针对性,使评价体系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2)系统性:由于指标体系是针对同一个评价对象进行度量的,这些指标之间是互相联系和互相制约的,每一个指标是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来评价总指标。
(3)实用性(或称为易操作性):评价是一项持续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测评活动。从成本的角度考虑,测评的指标体系应该具有实用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可比性:数据分析的目的是从不同的方面进行比较,从比较中寻找差距,分析其原因。评价指标体系一定要具有通用可比性,适合不同对象和不同时期之间的比较,即是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
(5)导向性:评价的目的不是单纯地评出样本产品的名次及优劣程度,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样方式,查找其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相应的手段解决问题,使其向正确的目标和方向发展。
2.测评指标的选取
结合前面所述,本文认为工业产品质量指数模型应该包含质量符合性、质量适用性、质量外部性三个维度。
(1)质量符合性维度。质量符合性是指产品质量特性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是国家规定相符合的程度,反映产品固有的质量水平。质量符合性是判断产品质量的客观依据,是决定着产品能否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基本要素,是产品质量静态和客观的反映。
(2)质量适用性维度。质量适用性要求以顾客作为评判产品质量的主导因素,是顾客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感觉的好坏,反映产品质量对消费者期望的满足程度,是产品质量主观性和动态性的反映。
(3)质量外部性维度。反映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体现产品质量外部性的影响,不仅包括产品召回、维修、赔偿等经济成本,还包括给消费者带来的心里影响、消费者投诉等社会成本。在产品质量分析,可以用“外部损失率”、“产品投诉率”等指标来反映质量外部性。
3.工业产品质量测评指标体系
结合上文所述,工业产品质量测评指标体系包括符合性质量、适用性质量和外部性质量三个维度,各维度又通过不同的指标来体现。测评体系如图所示。
工业产品质量指数指标体系(图表转下页)
对上述五个指标的解释、计算方法分别为:
第一,国内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是在合理的抽样规则的条件下,合格产品批次与作品能够批次之比。同样,出口商品质量抽查合格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出口商品实施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合格率为评估我国出口产品质量水平提供了直接依据。
第二,顾客满意度。顾客满意是指顾客对其要求已被满足的程度的要求。顾客满意是现代质量概念的重要程度之一,着重强调了顾客是产品的使用者,是市场的主体,评价产品质量的好坏应该从顾客角度出发,这一点与感知质量的理念是一致的。
第三,质量损失率。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质量损失率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指标。就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和企业总体的运营现状,企业内部的质量损失率是很难准确计算,因此采用产品指外部损失率来计算。
第四,产品投诉率。产品质量问题往往会带来两种直接后果:经济损失和消费者抱怨。如最近发生的“达芬奇家具”事件,导致董事长召开新闻会,当场落泪,也使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三、 结论
为全面反映产品质量,有必要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质量指数进行一定的修正,使其能够满足反映符合性质量、适用性质量、满意性质量水平的要求。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知道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个国家只有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才能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益和质量,才能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才能使从“制造大国”变成“制造强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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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消极影响,提出了应对措施。要建立预防机制,尽力减少畜产品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尽一切可能把消极影响降到最低;严把畜产品各个环节安全生产的质量大关;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畜产品安全意识。
【关键词】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消极影响;对策建议
畜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不仅迫切,而且十分关键和重要。河南是全国的农业大省,人口大省,也是畜产品的供应大省和消费大省,如果河南畜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问题,不仅会影响本省人民的身体健康、畜产品市场、畜牧业发展及贸易,还会波及全国,甚至会影响国家的声誉和形象。所以,加大对河南省畜产品质量问题的研究力度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本文主要研究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引起的消极影响及消除对策。
一、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消极影响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消极影响主要指对社会居民身体健康、畜产品市场、畜牧业发展、畜产品贸易、国家形象及社会和谐安定等方面所造成的影响。具体如下:
1、对社会居民健康的影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先”。畜产品安全已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近年来,食用畜产品兽药残留超标中毒、生鲜乳中违规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事件、重金属超标、病死的畜禽以及动物的排泄物污染等一系列事件的出现,使得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这些都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重大事件。
(1)兽药残留的影响。兽药残留问题是近几年随着对外交往不断扩大和国内消费水平不断提高而显现出来的。由于技术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不少养殖户滥用兽药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动物性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残留。尤其是广大农村,由于文化程度低,养殖户对药物添加剂性能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缺乏一定的了解,对药物残留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只知道使用配合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效果好,效益高,不知使用不当的危害性,盲目大量使用矿物添加剂,药物添加剂,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违禁添加剂造成矿物元素、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在动物产品中残留。此外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排除故意使用违禁药物,及其化合物的可能,这种情况是对动物产品生产最严重的威胁,不仅危及人体健康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病死畜禽的影响。由于我国各省畜牧部门对病死畜禽监管不力,从而导致病死畜禽进入肉品市场流通。垃圾猪、病死畜禽、注水畜禽等经不法商贩收购,在市场出售,严重危害人体的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比添加“瘦肉精”造成的危害更大。
(3)动物畜禽排泄物的影响。畜禽排泄物对畜禽本身及其产品和周围环境的污染主要包括4个方而。一是对空气的污染。二是对水质的污染。三是对土壤的污染。四是大量的粪便随处堆积,造成大量蚊虫滋生,成为传染源而传播疫病。这四主方面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体健康。
2、对畜产品市场的影响
近几年来,国际国内相继发生了很多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如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及兽药残留等问题,对畜产品的消费和国际贸易市场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瘦肉精”及“畜产品出口受阻”等问题,也引起了我国政府和群众的高度关注。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会直接降低消费者对国产畜产品的质量信誉和消费信心,消费信心下降的直接后果就是减少消费行为,这样会引发国内畜产品市场的丢失。随着市场的萎缩,生产也必然萎缩,威胁企业生存,从而形成畜产品生产的恶性循环。“三鹿奶粉事件”引发国人对国产畜产品甚至其他产品的信任危机,而这种信任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事情,它还会影响我国的畜牧业发展,影响畜牧经济的良性循环。
3、对畜产品出口的影响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饲料成本和劳动力成本较低,畜产品生产成本相对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的优势,但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不愿意进口我国的畜产品。究其原因,就是畜产品质量不达标。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畜产品保障体系,畜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在国际市场上只有优势没有市场。畜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畜产品出口的首要因素。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的“瘦肉精”“、苏丹红”事件及亚洲I型口蹄疫、禽流感、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兽药残留等严重畜产品事件给我们敲响了畜产品安全的警钟。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畜产品出口创汇的“瓶颈”。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畜产品不能保证质量安全就可能出现我国的畜产品出不去,国外的畜产品涌进来的被动局面,从而对我国畜产品安全形成威胁。
4、对畜牧业发展的影响
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是涉及千家万户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畜牧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人类健康,农民增产增收和社会稳定;它不仅影响到中国居民畜产品消费安全,而且也严重影响着中国畜产品国内贸易生产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增长,它还直接威胁畜禽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对畜禽养殖的上下游产业均能产生影响。轻则使各产业成本增加、行业形象受损、产业竞争力下降、经济效益下降,重则使各产业遭受沉重打击,甚至可能使一些产业类型完全丧失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所以,抓好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能否建立和谐社会。
二、消除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消极影响的方法与措施
1、设立预防机制,尽力减少畜产品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要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消极影响,就要减少畜产品质量重大事件的发生。要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及早发现,将疫情消灭在萌芽之中乃是疾病控制的上策。要抓好每年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对人员、车辆、物资专门安排,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反应出击,有效开展工作,彻底消灭疫情,从而确保畜产品源头安全。
为此,设立畜产品质量预防机制必不可少。设立预防机制首先要求成立预防领导小组,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防治工作。其次,坚持实施科学的免疫接种计划,增强动物的抗病能力,使畜禽不易患病,这是保证畜产品质量问题的首要选择。当疫情发生时,要求领导小组能在第一时间内,迅速掌握畜产品质量问题的动态,以便对问题的性质进行正确判断,从而为防止疫情蔓延做好准备工作。最后,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防范基金、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药品储备等工作,加强疫情预防准备,最大限度地减少畜产品质量问题的消极影响。
2、尽一切可能把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当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发生时,要尽一切可能把各种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首先,要迅速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情况,掌握质量问题的动态,以便对问题的性质进行正确的判断,同时迅速向上级机关报告事件原由及进展情况。其次,紧急成立问题协调指挥中心、制定处理程序、筹集、贮备救援物资等。接着,及时把事件向社会公布,向媒体和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问题的相关信息,保持信息传播口径的一致,从而消除消费者对相关问题的疑虑,防止形成社会混乱。最后,要落实问题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迅速发出警告,无条件实施召回。
3、严把畜产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质量大关
要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就必须完善对畜产品养殖、屠宰、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严把畜产品质量大关,抓好对畜产品供给链各个环节的管理,力争建立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体系。要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个环节可以相互溯源的原则,建立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档案登记制度,确保全程质量控制信息的传递和可追溯性,形成互联互通的追溯信息平台。
对于畜产品养殖的个人和企业,要强化畜产品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生产者的自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对于监管畜产品质量的当地政府来说,要将畜产品养殖企业、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列入监控名单,实时跟踪监测,建立信用记录,定期公布其诚信状况,建立质量安全信用警示系统,并落实失信惩戒机制。
4、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畜产品安全意识
畜产品安全事关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社会和谐、畜牧业发展及畜产品贸易,是必须高度重视,长抓不解的质量工程。为此,要加大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意识到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有8亿多农村人口,虽然我国人民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要改变其传统观念,提高畜产品安全生产与消费意识就必须加强宣传和教育。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广大农户食用死畜禽现象还存在,另有一些养殖户把死畜禽变相出售给不法经营户,究其原因,一是没有畜产品安全意识,再者是消费观念,最后则是经济发展状况等。所以,加大对畜产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广大农户的畜产品安全养殖意识,提高他们对饲料、兽药、添加剂等的安全使用意识,同时也要学会安全消费意识。只有全社会关于畜产品的安全意识提高了,才会拒绝使用问题产品,使这类产品没有市场,没有立足之地,才能最终杜绝畜产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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