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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素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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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素质论文

职工素质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职工;队伍;素质;途径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通过教育培训,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推进职工知识化进程,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创新之路。

一、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主要意义

1、提高职工整体素质是企业持续、和谐发展的需要: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最具决定性的力量。目前,随着企业管理的不断进步,生产管理中应用的科技含量也逐渐提高,企业职工不能单单是一名体力劳动者,而且还从事部分脑力劳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最大限度地开发人的潜能,使人力资本增值,建立起与企业发展相匹配的高素质职工队伍,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将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职工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也制约和最终决定着企业持续、和谐发展。

2、提高职工素质是企业安全平稳发展的需求:随着企业对生产装备的不断投资、技术改造,企业安全平稳运行是企业发展首要前提,这就要求有一只整体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作为企业安全平稳生产运行的主要保障。

3、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也是职工发展的个人愿景:随着企业对高级技术工人设立相应的高技能岗位以及待遇逐步提高,职工自我学习意识也逐步增强,作为一名职工,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不断提高、不断进步、不断创新,才能取得相应的薪酬。

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职工队伍,是新形势下企业持续、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那么,如何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呢?我们根据近几年来在这方面做了积极的尝试,取得了一些成绩,下面就结合我们工作的实践讲几点粗浅的认识。

1、增设高技能岗位,提高技术工人的待遇,以物质形式激励职工学习积极性。近几年,我们根据单位的生产实际,分别对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操作工人设置了主任技师、责任技师、操作能手等岗位。主任技师、责任技师条件:(1)取得应聘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2)代表了单位在本工种最高技能操作水平;(3)能承担分厂安排的本工种技能操作疑难问题的处理和技术攻关工作;(4)工作积极主动、爱岗敬业,在创新、创优、创效方面作出新成绩,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操作能手条件:(1)取得应聘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2)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操作技能,能够熟练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操作问题和生产中工艺难题,并有一定技术攻关能力和革新成果。(3)能承担本单位安排的本工种技能操作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参与技术攻关工作;根据岗位设定相应的岗点工资。同时,在选拔过程中,对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个人述职、民主评议以及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取得荣誉、技术成果进行综合考评,竞聘上岗。同时,对竞聘上岗的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相应的高技能岗位。通过几年来的实施效果,职工队伍的学习热情大幅度提高,同时,也增强了职工的竞争意识。2、创新活动载体,提高职工的竞争、学习意识。创新职工活动载体,也是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在职工创新活动中,我们分别对岗位职工分工种,以技术对抗赛的形式,每年组织职工进行技术对抗赛,选拔优秀的技术工人,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在考评高级技师、技师等方面,作为量化考核分的主要依据,增加相应的量化考核分。同时,在职工中开展“五小成果”展示以及职工在实践工作中对设备、工艺流程进行的技术革新改造成果进行评比展示,进一步提高职工参与生产、管理生产的积极主动性。

3、创新教育培训模式,为职工学习提高良好的学习环境。针对岗位多、设备多、流程复杂的特点,我们积极开拓创新职工教育模式,分别根据各单位的生产实际,开创了把优秀职工现场操作拍成DV片,制作成“视频点播”系统、多媒体技术开发“岗位技能培训/测试系统”以及网上岗位练兵系统等多种多样的培训模式,进一步提高职工学习方式的多样化。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法,专门录制违反安全法规和故障处理误操作等内容,组织职工通过观看录相寻找问题,自我反思,自我定位,切合实际地找出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达到了学习与思考同步进行的目的。其次针对岗位培训初期,职工对岗位应知应会、应急预案的内容只是死记硬背,不了解,不会运用的情况,采取了“带着问题进课堂”的方式,围绕为什么制定和如何制定应知应会、应急预案,以及这样制定解决了什么问题,避免了什么现象等,进行座谈和现场实践分析,使职工从根本上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增强对突发事故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处理能力。

4、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形成独具特色的职工素质提升长效机制。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绩效考核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绩效管理过程的有效性。绩效考核是指考评主体对照工作目标或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评定职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职工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职工的发展情况,并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职工的过程。这些做法,均有效激发、调动了职工获取知识、提高技能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取得的效果

1、职工队伍素质整体提高。目前,职工队伍中,高级技师6人,技师42人,高级工325人,通过各种形式为搭建了锻炼能力、提升素质、施展才华、展示自我的平台,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学习热情。

职工素质论文范文第2篇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环境私益诉讼是为了私人利益提起的诉讼,即某种损害环境的行为直接损害到私人利益时,受害人针对加害人向法院提讼的制度。而环境公益诉讼的人不是因为自己的切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而是因为环境公益受到损害或有遭受损害的威胁时,向法院提讼,从而达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4、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要件,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讼。这就改变了传统诉讼事后的被动性,可以将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另外,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二、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状况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的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都通过“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清洁空气法》首创了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以此建立了公民诉讼制度。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的,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其法定职权的行政官员提起行政诉讼。美国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专门立法的规定,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充分发展。

在意大利,团体诉讼最初仅适用于不正当竞争诉讼,后来被扩大到劳动诉讼中,最后又被扩大至环境法的范围。1986年7月8日的第349号法令规定,如果行政行为的许可、拒绝或者不作为违反了对自然的保护及对自然景观的维护,那么某些被认可的团体,即便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也有权对该行政行为提讼。[1]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在民事诉讼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官可以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对某些案件提起民事诉讼。英国在认识到传统法律不足以阻止环境侵害之后,也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认可对于公益妨害受害者本人或通过检察官都可提讼。

以上对国外公益诉讼的情况介绍,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1、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当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

3、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即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虽然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例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江苏省无锡市两级法院相继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环境保护合议庭,无锡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联合了中国首个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规定——《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引入了一些颇具创新性的程序设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讼。

但是,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主要包括:

(一)实体法上的缺陷

《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由于过于概括和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诉讼法上的缺陷

1、原告条件的限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即原告应当符合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讼的可能性。

2、举证责任的限制。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3、环境团体作用的限制。国外法律规定凡环保或其他团体或某一集团中的某成员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或生态破坏之害,该团体或集团及其中的其他人都具有了提起团体诉讼的资格,他们都可作为原告出庭。[2]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社会团体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但对环境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法律存在欠缺。这样,如果一个得到环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区域性开发行为可能危及该区域的生态安全时,如果所有潜在的受害者不敢,而环境团体由于不具有原告资格又无法,那么该侵权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排除。[3]

4、诉讼费和律师费的减免缺乏规定。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没有把公益性的诉讼案件明确纳入其中,这对大额索赔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和提高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来说都是不利的。

四、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

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是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已经达成的共识。从立法及法律实践来看,我国现已具备构建这一制度的可行性。以下是几点制度设想:

(一)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

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理论要求对所有的合法权利都应当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救济途径。从我国现行立法情况来看,虽然一些法律有相类似的规定,但未有一部法律做出过明确规定,这就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缺少法律制度上的支撑。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在立法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加以明确规定。首先应该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其次在环境行政诉讼类的公益诉讼立法中,要立足于用司法审查来对抗行政权的滥用,使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实现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4]第三对于环境民事诉讼类的公益诉讼,应当扩展环境民事损害的范围,扩大环境和其他社会团体行使环境民事权的案件范围;第四在环境单行法中,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只有以法律形式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才能给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二)适当放宽资格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即诉讼主体的多元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是原告资格的确立,即谁有权向法院提讼。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及组织排除在诉讼主体的范围之外,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突破传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只要具有“事实上的损害”,不论被损害的是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就可以认定原告具有资格。[5]具体包括公民、社会团体和检查机关。尤其是社会团体例如环保组织,由于其组织严密,在科技和法律问题上具备专业知识,应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所在。还应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优势,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与行政机关及污染企业相抗衡。

(三)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

1、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规定对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原告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被告举证的具体范围等需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在民众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而不易收集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得到坚持。

2、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被告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遵循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被告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其他方面的事实,仍应遵循“谁主张,谁学证”的原则。

(四)诉讼费用承担上的适当改进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数目巨大,加之证据的搜集、鉴定等费用,因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很难承担。而且环境诉讼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收益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而,要求诉讼的提起者来承担如此高昂的费用,会挫伤民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因而笔者赞同以下主张,“公益诉讼基金说”主张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会,公益诉讼基金来源可由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以及被告败诉后支付的无人认领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组成,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可以向公益诉讼基金会申请公益诉讼费用或在败诉后申请由基金会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6]据此,可以打消原告怕承担败诉费用的顾虑,同时又不增加诉讼法院的公益成本,公益诉讼费用申请的审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滥诉。

(五)原告奖励制度的建立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人提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因此,在立法设计上,应当体现一种激励机制,鼓励原告方向法院,并使之能够胜诉。一是在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面,原告因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我国传统观念来讲,个人出钱为公共利益打官司存在很大的限制,非经济能力微薄的公民所能承受,而且也不是长久之计。因此。为充分鼓励民众参与,应考虑对于胜诉或不完全胜诉但对公益促进有贡献的原告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判由被告承担,并对胜诉的原告进行必要的奖励。[7]

(六)防止滥用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范围的扩大,举证责任的倒置,再加上诉讼费用的收取上有优惠措施,这些都为滥诉开启了方便之门。所以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最大担心就是滥用诉讼。因此有必要对滥用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进行防治。

首先,设立行政先置程序。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让人在提讼前一定期限内通知行政机关及相关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人才可以选择以直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种行政先置程序对滥诉能够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其次,实行滥用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制。在美国,滥用诉讼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原告因此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8]这种滥诉侵权责任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制止滥诉的发生。我们可以在立法中借鉴之。

【参考文献】

[1]胡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公众环境权的程序法保障[C].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3,9,16.

[2]黄霞、常纪文:《环境法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3]常纪文、杨金柱:《国外环境民事权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4]SeeAlanMurdie,EnvironmentalLawandCitizenAction,London,EarthscanPublicationsLtd.,1993,P83.;

[5]李艳芳:《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载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6]张晓玲:《论行政公益诉讼权》,中国法律信息网,

职工素质论文范文第3篇

1.1路基挖方施工技术对于高速公路路基施工来说,在路基挖方之前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影响因素进行充分的调研与勘查,从而为高速公路路基挖方施工进行准备工作。对于路堑开挖施工来说,需要充分结合高速公路工程的地形、土石方调配及路堑断面的情况及条件。对高速公路工程平缓地面上短而浅的土石路堑进行全面开挖,而对于相对平缓的横坡土石路堑则需要采用横向台阶开挖的方式进行施工。除此之外,通常情况下,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的石、土质榜山路堑需要采用纵向台阶开挖的方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遭遇边坡较高的地段,则需要采用分层开挖的方式开展施工。

1.2路基填料施工技术在高速公路路基施工过程中,路基填料施工需要严格依照规范与标准进行,并需要量化填料的最小强度大粒径,同时需要运用CBR值对高速公路路基土的强度进行表征。通常情况下,对高速公路底面以下0~0.3m的路床进行调料时,需要将CBR值控制在小于8的范围之内,与此同时,对于高速公路下面及下路床,也需要依照规定及标准进行填料的施工。如果路基的填料不能符合标准与规定的最小强度,则需要采用稳定性较高的材料进行处理。一般说来,稳定性材料包括石灰、粉煤灰、粗颗粒等。

1.3路基压实施工技术在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路基的压实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现阶段,我国高速公路路基压实工程通常采用大吨位的压路机进行施工。目的在于提高高速公路路基的施工质量,从而将路基土的压实度大大提高。根据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的规范与标准,在高速公路路床顶面以下0.8~1.5m的位置需要将路堤的压实度保持在大于95%的范围内;而在高速公路底部至0.3m之间进行填料时,需要将CBR控制在小于8的范围内;对于0.3m之上的路床,填料的CBR值要在8~12之间。下路床的填料需要根据具置选择不同强度的填料进行填方,当路基填料达不到规定的最小强度时,应采取用石灰等稳定材料或者掺和粗颗粒的方法进行处理。

1.4路基防护施工技术在高速公路路基施工过程中,路基防护施工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高速公路路基施工包括坡面防护、冲刷防护、支挡防护3种类型。对于坡面防护来说,其目的主要是预防和阻止地表水的浸泡与冲刷以及坡面岩石风化剥落。近年来,国内高速公路工程中,为了与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相符合,高速公路的边坡防护通常采用穴播、沟播与片石骨架内播草种与植草皮的措施,从而通过植物的生长对边坡进行防护。对于冲刷防护来说,其目的在于避免地表水及地下水对边坡的冲刷与浸泡,现阶段通常采用砌石、挡土墙、铁丝石笼等工具进行施工,近年来聚氨酯类土工织物护面板逐渐受到公路建设领域的重视,并收到了良好的应用的效果。支挡防护也是高速公路路基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利用锚杆、锚索等工具对边坡进行加固的方法受到了公路建设领域的重视,该方法的应用要点是为锚杆的安置选择一个合理的位置,与此同时扶壁式结构、混凝土结构也逐渐受到重视与普及。

2高速公路路基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2.1选择合适的施工方式对于高速公路路基的施工来说,施工企业需要针对路基的不同施工阶段与施工工序进行施工方式的选择,从而才能保证路基的施工质量与施工效率,如果施工方式选择错误,不仅会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延误高速公路路基的施工工期,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施工方式的优化需要施工企业足够关注与重视。例如,路基排水施工方式的选择需要根据施工工程当地的地势进行,在我国地势平坦的西北部地区,通常采用分散排水法,而在一些地势复杂的区域,通常需要采用集中排水法。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对施工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

2.2严格控制施工材料进场通常情况下,在高速公路路基施工中,需要运用到混凝土、钢筋、砂石等施工材料,同时,施工材料的质量对高速公路路基的施工质量息息相关。因此,在施工材料进场之前,高速公路施工企业需要对施工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对材料的生产许可证与出厂合格证进行审核,选择与综合实力较高的厂家进行合作。其次,在施工材料进场之前,还需要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材料进行实验,从而明确其质量及各种性能指标,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允许该材料进场。除此之外,施工材料进场之后需要对其进行妥善的保管,因此需要对各种材料的性能及特点进行充分的掌握。例如,将木材置于干燥的库房内,并用门帘对库房的门进行遮掩,避免湿润空气进入;对于钢筋的放置需要避免与酸性、碱性等化学物质接触。

2.3加强机械设备管理在高速公路路基施工过程中,需要用到挖掘机、摊铺机、压路机等机械设备,高速公路施工企业需要对机械设备的各种参数及性能进行调研,并针对具体的工程施工要求对其进行调整,保证机械设备的各种参数及运行速率符合路基的施工要求及标准。其次,施工企业需要安排专业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与及时的维修,避免机械设备发生损害,从而保证其在高速公路路基施工中的运转效率。除此之外,在机械设备不使用时,需要将其安置在干燥、平整的位置,并遮盖篷布,避免因雨水冲刷而造成被腐蚀,保证其使用性能与运转效率。

3结语

职工素质论文范文第4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工业的迅速发展,社会对医药技术人才的要求也逐步提升。制药工程专业是适应现代医药行业的需求而产生的一个新的工科专业,主要培养从事药品制造、新工艺、新设备、新品种的开发、放大和设计的应用型人才[2]。我国在2009年共有34所高校设置制药工程专业,到2014年,发展至已有240余所高校设置制药工程专业,包括综合性大学、理工科大学、药科类院校、师范类院校、农学类院校、医学类院校和独立学院等[3]。制药工程专业的迅速发展充分说明了当今社会对制药工程专业人才的需求,这为专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对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大学教育一直存在着重视知识传授而忽视科学方法训练、科学态度熏陶以及科学精神培养的问题;教学只是为专业知识服务,教学过程中沿用以分科知识为基础的纯学术化的知识结构,过分强调专科化,致使许多科学的分支或者综合性问题无法纳入到教学过程中来,缺少最新科学技术信息的融入和对陈旧知识的更替,缺少与学生日常生活有关的知识,缺少与当前重大社会问题有关的研究和讨论,缺少对各种问题的批判性思考;忽视专业的应用性和社会意义,使专业知识越来越远离生活,忽视生产技术和应用知识,忽视获取知识的科学方法、科学过程[4]。学生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表现为缺乏兴趣,对所学到的知识不能灵活应用,素质提升受到阻碍。制药工程专业包含化学化工、药学、工程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体系,且应用性强,采用传统的教学培养模式,过分强调专科化,会导致各个学科知识的学习相对孤立,不利于综合各学科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各学科分支学科的学习更是被忽视;此外,传统教学重理论而轻实践,使得专业知识远离生活,学生对所学的知识不能灵活运用,难以认识到专业的应用性和社会意义。STS教育理念体现了现代社会对科学素养的更高要求,体现了现代科学教育不仅要培养理科专家,更要培育理解科学事实、方法、对象、对科学政策具备判断力的公民的教育思想[1]。在高校教学过程中引入STS教育理念,可使学生提高科学素养,增强对个人、社会以及全球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升。将STS教育理念引入制药工程专业人才培养中,使制药工程学科与科学、技术、社会中的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制药工程专业的社会价值,有利于克服传统教育的弊端,改变传统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应用的倾向,能够培养学生学会用整体、综合的观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制药工程专业人才培养中引入STS教育理念的方法

2.1明确培养目标

制药工程专业具有技术含量高、学科范围广、应用性强等特点,因此,制药工程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能仅局限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要让学生认识到制药工程专业的实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成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制药工程专业培养目标制定的过程中,应统筹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关系,避免注重专业教育的同时忽视素质教育,要从单一的专业教育转变为全面的素质教育,从单纯的知识传授转变为综合能力的培养。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以综合能力培养为主要目标,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创新应用能力的训练,做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与科学研究并重,着力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科学观念,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培养出具有较强应用能力的高素质制药工程专业人才。

2.2调整课程体系

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制药工程专业的课程体系也应不断发展变化。目前,制药工程专业的课程体系普遍存在工程类课程和药学类课程分布不合理、专业界限划分过于明显、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实际脱节等问题,不能满足制药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因此,可引入STS教育理念对制药工程专业课程体系进行调整。在课程体系调整过程中,应注重全面培养学生能力,在基础课程设置的过程中注重化学类、化工类和药学类课程的均衡分布;拓宽专业口径、淡化专业界限,注重通识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的开设;细化核心课程,突出其专业性和应用性;注意各个课程开设的先后顺序和相互衔接,突出课程体系的连贯性。

2.3改进教学方式

实施STS教育普遍采用的教学方式是“以学生为中心”“以问题为向导”,这种教学方式能够充分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参与的程度[5]。根据STS教学的要求和制药工程专业的特点,可以通过在常规教学内容中融入STS内容,紧密结合相应主题,在制药工程专业教学中开展STS教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多介绍制药工程专业的前沿知识;拓宽知识面,将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引入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教学手段,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促进学生多方面知识的融会贯通。

2.4建立评价体系

STS教育理念体现了多元化的教育价值观,因此,评价体系的建立应不仅局限于获得科学知识,还要注重对社会生活中与科学知识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的认识、运用科学知识解决问题,从过程、应用等方面对学生做出综合评价,实施“全面考核”。评价过程应贯穿大学四年的学习阶段,真实地体现学生在教学活动和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指导思想,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提升,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3结语

职工素质论文范文第5篇

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施工准备阶段应重点注意以下支付工作内容与方法。首先,认真核对图纸,对工程清单进行详细的审查。通常情况下高速公路采用单价合同,实际支付费由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清单中列出的单价决定,而清单数量是依据设计图纸进行详细的统计和计算得出的。因此,施工之前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并复测原地面线,逐一修正原来清单内容,最后交付业主进行审批,为监理支付控制提供准确依据。其次,细化工程目标及工程量,尤其应明确项目分项工程、分部、单位的数量,熟悉不同分项工程的造价,为台账的建立创造条件。再次,在满足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完成动员预付款支付。通常情况下,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申请表,施工方提供的动员预付款保函,以及施工方和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另外,如合同有特殊说明,还应对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人员的进场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最后,注重相关人员的培训。总监办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与监理人员参加计量支付相关知识的专业培训,制定统一、明确的要求,尤其应规定机构上报时间,并统一使用的计量统计软件。

2施工阶段计量支付内容及方法

高速公路施工阶段包括计量支付内容和相关细节工作,接下来进行认真的探讨。

2.1注重工程计量支付台账的建立

建立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可有效防止超计、错计、漏计、重计等不良状况的发生,为提高工程计量支付工作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首先,建立分项工程计量台账。构建分项工程计量台账时,应严格遵守“分项工程量批复表”中的相关内容条款建立台账。并要求在施工时,计量支付一次应核减台账数量,而且合同变更修订,仍需在参考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修订台账。最后当所有支付完成后应归档处理,以备后查。其次,建立工程量清单台账。汇总统计不同分项工程数量批复表中的数量,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号顺序完成分项台账的建立。计量支付一次、支付项每开工一次,应削减一次台账数量,而且合同发生变更则应修改台账一次,各期支付报表均应有清单台账与其对应。最后,建立工程变更台账。建立工程变更台账的目的在于对变更工程准确把握,提高处理变更文件的效率。建立变更台账时,应明确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变更次数、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而其格式要求应根据业主要求与统计方法而定。

2.2明确工程计量支付程序

首先,承包人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应交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同时,还应将分项工程的试验单、质量评定表、工程转序单等资料一并上交。如上交的材料不完整,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字,而且监理工程师还应实地测量已经支付的分项工程数量。其次,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将带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制定成计量汇总表,并认真填写各项支付表内容,装订成册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数量月支付报表加以确认,并盖上监理不同部门的章后报给业主。最后,监理工程师应以身作则,认真检查与核对承包人上交的计量支付相关材料内容,尤其应对图纸进行认真核对,甚至到现场进行测量。一旦发现实际完成量和工程量偏差较大不能进行质量支付。对于完全符合合同内容的分项工程,应依据合同内容履行支付职责。

2.3利用进度图管理计量支付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合同段与分项工程多,计量支付时需要进行多次计量,因此发生重复计量、漏计的机率比较高。为此,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工程实际,采用有效方法进行计量支付,以有效防止计量支付错误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可借助工程形象进度图,将分项工程细分为不同的子分项工程,并详细的进行标示。例如,借助形象进度图可具体到混凝土的每块板上,通过明确标明混凝土数量、钢绞线、钢筋等进行计量,可有效防止重复计量梁板现象的发生。另外,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涉及的凭证、支付报表种类比较多,因此,为保证计量支付工作的高质量实施,应对产生的各种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