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登记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救援技术专业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防执法;问题;对策

消防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好坏、执法效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进程,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多年来,公安消防机构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从整体上保证了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消防执法正面临诸多挑战,出现了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面临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和改善消防执法机制,以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已显得尤为紧迫。

一、消防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行政审批质量不高,需要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先上马,后办证”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是处在以“钢筋水泥”拉动GDP的阶段,各种建设工程项目纷纷上马,需要办理消防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也非常多,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上看,许多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情况并不理想,超期执法、违规审批的情况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在许多开发区中,为了配合当地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工,待项目投入使用后再补办相关手续,甚至存在一些工程项目已经运行多年但是消防行政许可依然没有办理的情况,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火灾隐患。

(2)执法随意性较大,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罚轻纠、以罚代改”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对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却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从轻及从重处罚条件,完全依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行政处罚中“喊高罚低”,或告知后不处罚等现象屡见不鲜。

(3)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近年来随着消防执法任务的不断加重,再加上执法人员编制少事情多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许多执法人员视执法程序为“多余的绊脚石”,发现违法行为先实施处罚,然后再补《立案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手续或者不使用相关的法律文书,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图方便,直接收缴当事人缴纳的罚款,违反罚缴分离的制度规定,还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立案不结案,结案不立卷,执法程序随时中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处罚执行不到位,特别是“三停”处罚流于形式。消防行政处罚包括措施包括警告、行政处分、罚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等,但是在实践当中,往往只注重罚款的缴纳情况,对于其他的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则往往落实不够,特别是对于和罚款并处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简称“三停”)等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往往不闻不问,执法者和被处罚对象之间往往会达成这样一种默契,即只要被处罚对象只要缴纳了罚款那么被处罚对象便不需要停工或停用,依然可以继续施工或投入使用、营业。

(5)存在滥用临时查封措施的情况。《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可以适用临时查封的几种情形,但是一方面这些规定并不具体,如根据条款规定安全出口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应当进行临时查封,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就是被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条款中并未明确。另一方面该规定也留下了一个口子,即对于“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也要适用临时查封,这就导致在实践中,部分执法者为了完成执法任务或是其它的目的,就利用这一规定缺陷,对不具备查封条件的场所也适用查封手段,致使临时查封措施被滥用。

(6)火灾事故调查率低,火灾事故调查办案质量不高。“有火必调”是火灾事故调查的一个基本要求,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远非如此,部分大队辖区内火灾事故一年达到了数百起,但实际办理的火灾事故调查案件却只有几十起,这与要求严重不符。 同时,由于火调工作专业性强,要查的是各行各业的火灾,需要火灾原因调查的专业知识,需要火灾所涉及到的相关行业的知识,还需要火调的实践经验。从事火调工作的执法人员,大多是临危受命、身兼数职,很难把精力集中到火调工作上。这就必然导致火灾事故调查案件的办理质量低下,极易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

(7)消防监督管理的模式落后,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建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机制,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然而,事实证明,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消防安全责任往往只表现为行政管理责任,而非强有力的法律责任。对于政府各级各部门日常的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根本没有任何强制条款,消防安全由此也很难被纳入其他工作环节。在实际中,消防监督执法不仅承担了消防监督工作职责,而且还承担着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消防工作会议、消防规划、消防宣传、消防培训、消防检查、消防组织建设等职责,由政府转嫁给了消防机构,消防机构成了政府的具体办事机构,其行政管理的职能远远大于监督执法的职能,导致消防机构即是消防工作的监督者,又是消防工作的管理者,管理与监督交织在一起,使得消防工作成了消防机构一家的事,无法体现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消防责任也很难落实。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体,其他部门、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样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直接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以湖南省为例,虽然已经制定了《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等地方性的消防行政法规,但这些规定与公安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存在明显冲突,比如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则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冲突,这就为执法实践带来了困惑,也为执法不作为和腐败提供了空间。二是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不合理,过于重视实体的规定,而对执法程序很少涉及,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程序的主要是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之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一方面规范面窄,另一方面也缺乏针对性。正是由于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造成了消防执法工作宏观管理控制不起来,微观管理又管不住的局面。

(二)现役体制约束,执法人员编制不够,流动性大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消防部队工作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担负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除了要承担防火监督、火灾扑救的任务外,还担负着抢险救援、政治保卫、执勤、反恐排爆等任务。而防火监督执法人员担负的职责除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外,还担负着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和执勤、社会培训考核、行政处罚、产品检测、火灾事故调查、查处、对街道(乡镇)及公安派出所指导培训、宣传教育等等,工作量相当繁重。目前,现有的消防部队编制是依据公安部《关于颁布的命令》(公政治[2010]239号)进行编制。由于警力不足,消防人员往往一人兼任多个角色,不堪重负,消防部队的力量显得越来越薄弱。多数消防大队只有消防执法人员7人左右,但要肩负一个县级区域的消防监督工作。而在现行体制下,如果要由国家大量补充现役消防队伍的人员来满足地方消防工作的需要是不可能的,所以这就产生了大量的消防工作于警力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现役体制的特殊性,很多专业技术人才,在刚刚具备消防岗位能力和素质,就因受部队职务、年龄、服役年限等诸多因素限制,或是调动到非执法岗位或是退出现役,造成人才流失。

(三)消防执法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消防执法的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就内部监督而言主要指我们消防部门内部上一级对下一级、部门之间、领导对具体执法人员的监督,这种监督由于执法者认识上的不足,相关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造成监督不力,甚至相互包庇,导致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纠正。外部监督主要指行政相对人、其它机关单位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一监督由于社会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消防意识不高,相关执法信息透明度不高,造成从外部对执法者执法监督的程度不高。由此导致我们执法中存在的一此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

(四)执法环境的影响

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不高,法治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在实践中,执法者漠视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懂得使用法律维权、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常常使用自己的影响力干涉执法活动。长久以来,人们受“官官相护”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思想的影响,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往往是能忍则忍、怕惹麻烦,这就造成了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损害后果的漠视且不以为错的心态。同时,长久以来的人治化的社会环境,使得行政相对人在其行政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后,常常习惯利用其社会关系为其“了难”“摆平”,其他的单位或机关领导等有社会影响的组织或个人也经常基于其各自的利益需要,为违法者出面打招呼、批条子,而在这样的外部环境影响下,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想要合理、公正的进行执法无疑是有一定难度的。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要进一步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要逐步完善和健全以《消防法》为龙头,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地方性法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此要抓紧制定、完善、修改相应的法规、规章。目前亟待制定消防执法行政程序规定,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制定全国统一的消防工程施工、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的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规范检测和维修保养的标准和制度,切实保证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质量;制定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保险、消防中介服务等规定,推动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二是在制定、修改和补充有关法规、规范时,要充分考虑现实的实际情况,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也要考虑历史遗留问题,既要保证法规、规范的时效、严肃性,也要做到法规、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当然,法律、法规不可能包容所有情况,也正是因为如此,对那些不能预见的问题,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留存余地,让执法人员去尝试、去创造,为充实有关法规提供素材。

(二)要逐步实现从现役体制到职业化的过渡

消防部队实行职业化的制度,是时代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有效地保卫我国的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需要。建立职业消防体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留消防业务骨干,有利于消防执法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职业消防体制可只针对现行消防监督执法。从事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中队,可根据需要实行现役制或者社会聘用制,这样有利于队伍的年轻化,保持其旺盛的战斗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同时,推进职业消防制,把它从目前大公安的角色中剥离出来,也是明确公安和消防自身的职责,改变目前公安警力不足的有效手段之一,这也是和国际接轨的大趋势。

(三)要改革行政许可的审批模式,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消防执法人员编制少、任务重,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的限制导致执法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执法能力不均衡,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委托给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作出消防行政许可决定。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保证技术审核的质量,也能够

(四)合理确定火灾调查的比率,实行大型火灾组织调查、小型火灾依申请调查的制度

目前由于火灾事故数量大、消防执法人员编制少、业务能力不足,导致目前火灾事故调查率低、火灾调查质量不高,要加强和改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合理确定火灾事故的调查比率,要改变目前“逢火必查”的原则要求,对火灾事故调查确定一个标准,在标准之下的火灾事故可以明确规定除当事人明确请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调查的外,可以不用调查。这一指标应当是一般火灾范围以内的再划分,一般来讲,这一标准应当包含有人员伤亡的火灾、有一定经济损失的火灾。而经济损失可以根据地方整体经济状况、年度职工工资标准和小微火灾的损失比率、火灾总数和监督干部数量等指标综合确定。

(五)进行消防监督体制改革,转换消防监督机构职能

一是要加强社会职能人员培训指导工作,使其真正胜任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社会消防培训学校(中心),组织专业的师资力量,将防火业务、检查程序及方法、火险隐患处置办法等知识教给社会职能人员,确保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顺利正常开展。二是将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在强化监督检查及政府督办力度的同时,启动开展社会监督体系。强化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调动社会力量共同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作斗争,从而提高社会整体消防防御能力,这也是宏观控制应采取的措施。三是加强“阳光执法”,增加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阳光执法”的主旨并非只是公告一个办事种类、办事程序、办事期限,还应体现在办理的过程,减少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让当事人了解办理过程中的一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一些重大问题应举办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四是将不属于政府职能范畴的事务剥离到社会中去,真正实现角色转换,将执法人员真正从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放开手脚,在宏观控制、微观督导与政策技术咨询之余,有更多时间用于业务研究,以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魏蕾:关于公共行革与行政行为理论发展的探索[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06期;

【2】乔旭、王舜:我国消防管理社会化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J];生产力研究;2006年03期;

【3】高锦田、白凤领、刘东海:我国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中国西部科技;2006年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