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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这轮金融危机改变了全球银行业的竞争格局,在危机中受重创的欧美银行业正在面临一个根本性的结构调整。相对欧美同行而言,中国银行业虽然安然度过了这场危机,但是却无法避免国际新监管制度变化带来的影响。中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获国务院批复,具体指引已进入最后一轮意见征询阶段。这意味着去年9月份制定的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精神,正融入到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之中。这对中国银行业意味着什么?银行又该如何应对?
改革的方向和原因
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监管体系的很多不足,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战。危机之后各方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探索如何改进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构建更完善的监管框架。很快,各方就宏观审慎、逆周期、风险的识别和准确计量等方面进行监管改革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框架,作为对巴塞尔协议II的补充。
和巴塞尔协议II相比,巴塞尔协议III最大的变化,当属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及其构成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定。危机表明,资本质量和资本的数量同样重要。在金融创新和银行规模扩张的背景下,欧美银行危机前的资本中包括大量的隐含风险的混合型债务工具。新的框架重新定义了可以被认可的资本类别,加强了资本在危机时的清偿能力。
危机之前的商业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新的创新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涌现,大量的风险从表内转到了表外,或者是从金融体系的一个环节转到另一个环节。与此同时,现有的风险计量工具却无法有效地捕捉到这些业务和工具中潜在的风险。针对这一问题,新的框架大幅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覆盖和计量要求。同时,在消除监管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差异方面做出了努力。
新框架同时引入了反周期“动态”监管概念,建立反周期超额资本以及跨周期的模型参数设定,从而打破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循环。
除此之外,新框架还重新引入传统的无风险调整的杠杆率工具,用于防止金融机构规模的过度扩张。因为在金融工具创新和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危机前欧美国家的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杠杆率普遍偏高,累积了大量风险。
新的框架的重大变化还表现在首次提出了短期和长期两层次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强调了资金期限结构的重要性。通过对流动性指标的监控,旨在避免这次危机中出现的由于资金期限结构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这次危机之中,由于一些欧美大型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造成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针对这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新框架引入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一概念,对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将会对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做了特别的更严格的要求。
对比之后不难发现,和巴塞尔协议II相比,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有显著的提高,势必对全球银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这一点对欧美银行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又有多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资本充足情况的不确定性
对于欧美银行来说,新协议首先的影响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资本数量要求,尤其是高质量的一级资本数量的要求。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达数千亿美元。而同补充资本带来的成本提升相比更严峻的是,银行面临着巨大的业务模式转型压力。银行将面临漫长的去杠杆化过程,从“发起-分销”的经营模式向传统的“发起-持有”模式回归,许多过去为银行创造大量利润的创新业务成本将大幅增加,甚至因为流动性要求使得有些业务无法开展。
如果从上述角度来看,新框架似乎对中国银行业影响不大,至少短期来看西方同行面临的难题对于中国的银行来说并不严重甚至不存在。首先,从资本充足指标来看,银行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采用了较为审慎的资本监管制度,所设定的资本充足指标已经接近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经过最近的几轮银行融资,在合理信贷扩张的情景下,多数银行所面临的资本缺口较小。在资本质量方面,中国银行的资本结构较为简单,留存收益和普通股构成了一级资本的大部分,因此资本质量较高。其次,中国银行业的业务模式实际上仍属于传统意义的业务模式,以存贷业务为主,很少涉及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在高额储蓄率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长期以来享受着来自于居民存款的充足流动性,对批发市场融资渠道依赖较小。
如此看来,巴塞尔协议Ⅲ这个让欧美同业如临大敌的监管框架,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真的可以轻松应对吗?如果进一步分析中国银行业资本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潜在的风险情况,会发现事实比看上去的可能更复杂。
过去几年中,国内主要银行在巴塞尔协议II的实施和达标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要求或自愿实施巴塞尔协议II的银行,普遍开发了以内评法和VaR为代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并进行了第二支柱框架的开发和实施。从旧资本协议体系转为巴塞尔协议II体系,再到引入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思想和指标,代表着中国的风险和资本监管正与全球监管体系接轨,相应的是对国内银行的风险和资本管理能力要求的持续提升。
表面看来,国内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II或III的要求相比或许相差不远,但实际上,中国银行目前显示的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III所讨论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并不直接可比。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上,中国目前使用的计算方法参照的还是旧资本协议的方法,在风险加权资产的组成上仅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包括操作风险。而巴塞尔协议III除了补充和修改的部分外,沿袭了巴塞尔协议II的框架,要求为更多类别的风险准备资本。如果仅把忽略的操作风险部分考虑进去,中国银行业的新增资本要求就可能增加10%以上(操作风险占第一支柱风险敞口比例根据银行的大小和类型有所不同,但对于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来估算,10%的占比并不算是保守的估计)。
当然,总体的资本要求是否会增加、增加多少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信贷资产的质量。对于信贷资产质量较高的银行,过渡到巴塞尔协议II内评法可能会节约信用风险的资本。在拨离了历史坏账包袱之后,近些年来中国银行业的不良率逐年下降。然而,从跨周期的监管精神来看,银行还是应该审慎设定模型中关键参数,这也是巴塞尔协议III再次强调的理念之一,即应综合考虑银行业历史上的损失规模,宏观经济的发展阶段,信贷组合中存在的隐患等各种因素来进行评判。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即将开始实行巴塞尔协议II,结果如何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即使各家银行顺利过渡到巴塞尔协议II的标准,不需要额外补充资本,过渡之后仍有很大不确定性。过渡到新资本协议后,加权风险资产开始对风险敏感,信贷质量的恶化将很快反映到资本充足率的变化上。考虑到过去两年中信贷的激增,大量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和房地产贷款敞口以及接下来宏观调控紧缩的大背景,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情况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对中国银行业的长期影响
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处在不断发展之中,银行业务结构将逐步多元化和复杂化,而竞争格局也将逐步国际化。因此,我们更应该用长期、动态的视角来衡量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从长期来看,基于巴塞尔协议II基础上的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
首先,新框架会对银行业务规模的增长和盈利产生长期压力。中国银行业长久以来一直把业务规模增长作为最主要的经营目标。从短期来看,银行规模增长的主要动力仍将来源于信贷规模的扩张。新框架在提升资本要求、进一步降低杠杆率的同时,新的拨备率指标也将显著提高信贷成本,造成利润的下降,随之带来的资本累计的减少将约束资产规模的增长。另外,不仅传统的信贷扩张发展模式将遇到阻碍,银行还将发现随着从旧巴塞尔协议风险敞口计算口径,逐步转轨到巴塞尔协议II和III的口径后,一些银行原本计划中的重点发展业务的盈利性将大幅降低,如交易账户业务和贸易融资等表外业务。
中国银行业也在寻找非银行业务外的收入来源,近些年来纷纷成立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公司。新的监管框架引入了全行业监管的理念,要求银行母公司在一级资本中对参股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进行一定扣除,随着银行逐步扩大其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规模,新资本要求的影响将逐渐显现,随之对应的可能是对现有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的转型,例如转为类似于台湾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其次,新框架使得动态环境下银行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同时进一步放大资本约束效应。在资本、拨备和流动性等多重指标的要求下,银行收益和偿付能力将变得更加敏感。例如当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在150%不良贷款覆盖拨备指标的作用下,不良贷款的增加将以1.5倍的速度直接转化为当期收益的减少,进而减少当期留存收益。
与此同时,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将进一步转化为风险加权资产的提升。在资本要求增加、资本供给减少、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的共同作用下,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会加速转化为额外的融资要求。
此外,新框架将对不同类型银行之间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结合三方面的信息:1)银监会对于不同类型银行的区别要求;2)不同类型银行目前合规缺口的区别;3)不同类型银行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区别,我们认为:
短期来看,除五大行以外的中小银行受影响较大。如图2,基于上市银行的数据显示,从静态的角度看,为了满足银监会对中小银行的偿付能力指标要求,中小银行要弥补0.4%的一级资本和0.8%的总资本,按照2010年第三季度的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分别对应约300亿元和600亿元人民币。中小银行从实施到达标有5年的缓冲期。从动态角度来看,这部分资本缺口一部分可以用利润的累积来完成,但仍然面临着一定规模的融资压力。
从另一项新指标拨备率(拨备/信贷余额)来看,中小银行面临的差距更大。中小银行的不良率和大银行相比较低,在新的无风险调整拨备指标8要求下,中小银行将产生巨大拨备缺口。根据测算,以2010年上半年为基准,中小银行需要额外补充相当于当期税前利润61%的拨备额。不过,类似于充足率指标,中小银行有5年的缓冲期,可以逐步提高拨备水平。
不过从中长期来看,中小银行在信贷业务上的盈利能力优势可能将逐渐显现。虽然中小银行短期内将面临融资的压力和额外拨备带来的利润的下滑,但对中小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将长期低于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大银行。更为重要的是,在息差接近的情况下,上市的所有银行中中小银行显示的信贷组合质量(用不良和关注类贷款占比表示)明显优于大银行,在加权风险资产计算方法过渡至内评法后,信贷质量转化为较少的资本需求和较高的单位风险加权风险资产回报。
如图3所示,基于2010年上半年末的信贷结构测算表示,轻度的压力情景(25%比例的关注类贷款信用等级恶化,迁徙至不良,相当于大银行0.85%不良率和中小银行0.28%不良率的上升。按照目前正在进行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理情况,仅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所暗含的不良增加就已经超过了情景所使用的数字)会使得大银行51%的当期收益化为乌有,而中小银行受到的影响则很小。
积极应对
综上所述,基于巴塞尔协议II基础上的巴塞尔协议III,代表着发达市场对银行监管和业务实践的最新总结和反思,其影响范围不仅局限在发达国家的银行业,还将深刻影响中国银行业。面对新监管框架带来的长期结构性影响,中国银行业需要从业务模式上解决收入来源和业务增长问题,同时内部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能力。
新协议影响较小
9月12日下午。27国央行在瑞士一致通过了最新的银行业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大幅度地提升了对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最低比例要求。但要求银行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执行。这比市场预期的要宽松很多。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巴塞尔协议》的新资本规定给了银行较多的时间去落实。因此对行业的负面影响比预期小。
困扰投资者许久的这个“利空”释放后,投资者轻松了许多,股市普升。
关于新协议对银行业的影响,评级机构惠誉指出,该协议对银行优先债权人有利,也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长期稳定性,但可能会提高银行资本的息票递延风险。全球的大型银行应该较为容易达到协议所要求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Nout Wenink表示,银行需要集资数千亿欧元,以通过新协议门槛。
里昂证券认为,《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亚太区银行无实际的负面影响,仅有一两家中国台湾银行可能有融资需求。该公司较看好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内地、泰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与菲律宾等地区的银行,看淡的地区则包括韩国、澳洲、日本、新加坡与中国台湾。
巴菲特唱多美国
美国近期公布的经济数据仍然比较理想,显示经济复苏步伐还是比较稳健的。另外,多位重要人物再次强调经济不会陷入“双底衰退”的观点,也令市场安心了许多。
“股神”巴菲特表示,对美国经济的前景非常乐观,认为根本不会出现“双底衰退”,理由是,旗下基金拥有的企业正在成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干事卡恩也预计,发达国家经济不会陷入“双底衰退”,但复苏速度恐怕将会呆滞。
美国目前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是中期大选。不过,贝莱德指出,一旦中期选举结束,不明朗气氛将会消除,这通常会利好股市的表现。平均来说,美国市场一般于9月份至中期选举期间平均会上升1.4%,于选举日后的6个月内则会有15%的升幅。因此,未来几个月的股市走势有可能向好。
随着美国经济数据回稳,投资者担心情绪渐渐消退,美债价格有所回落,美股上升,再次收复了今年以来的跌幅。
谨慎看待亚洲股市
新兴市场股市继续跑赢全球市场。高盛的研究报告认为,新兴市场股市的市场价值可能在未来20年时间里大幅增长5倍以上,超越发达国家股市的市场价值。不过。市场人士对新兴市场的乐观态度似乎有了些许变化。
融危机中的表现,重新审视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优点和不足,并从资本充足率和系统性风险管理两个角度阐述了笔者对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方向的一点想法。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系统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017-02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 巴塞尔协议的演进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
1975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成立。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即《对外国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 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78年《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实行并表监管。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总体思路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即《巴塞尔协议Ⅰ》,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1992年7月“1992年声明”,强调东道国对银行的监督。
1995年通过《资本金协议的修正案》,引入了市场风险。
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
1997年9月推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1998年《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框架》和操作风险管理咨询文件。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即《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1)。
2001年1月《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2)。
2003年2月通过《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2003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3)。
2004年6月推出《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Ⅱ》最终稿,并于2006年底全面实施。
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2 新巴塞尔协议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
2.1 危机爆发后对新巴塞尔协议的支持意见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一些国际化大银行大幅度亏损,甚至摇摇欲坠,但这不仅没有否认新资本协议的技术合理性,反而进一步凸现了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新协议三大支柱下的规定是较为完整的。第一支柱提出了包括信用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全面资本要求;第二支柱鼓励银行提高风险监管技能,以更好地评估银行的特有风险;第三支柱对市场约束的规定提高了包括证券化和风险削减在内的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
(2)实施新资本协议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本次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机构的弱点。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完全必要的,因为风险评估本身就必须得到有效监管,否则它就将成为一个严重的风险隐患。
2.2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挑战
金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挑战有很多,本文从笔者比较熟悉的角度,主要介绍危机对新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以及风险监控所带来的挑战。
(1)新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未能有效预防高杠杆作用。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是8%,即最高可产生12.5倍的杠杆效应,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控制了高杠杆所可能产生的风险。而由于监管缺失,投资银行利用融资工具在发行证券化产品时,只需要不到1%的资本充足率。如果再算上一些表外业务的杠杆效应,那么投资银行的杠杆倍数可高达50-60倍。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不足为银行的高杠杆经验提供了可能。表外业务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监管银行的真实风险和资本充足率有巨大的困难。
(2)新巴塞尔协议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
新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风险提出了要求,但对系统性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局限性,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指导和要求。此次危机说明,根据经济繁荣时期的历史数据进行模型计算对产品的实际风险估算往往是偏低的,而衰退时期风险的波动程度往往会超出预期。特别是对于金融创新工具而言,由于创新工具存续时间短,历史违约率和损失率可能不足涵盖一个经济周期,而风险的充分计量其考虑的历史数据应至少在一个经济周期之上。而且,由于像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这种风险性极高的证券化产品,产品的风险相关性很强,当实体经济或金融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或突发性事件时,产品之间的高相关性将引起风险共振,导致风险被放大。
3 新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金融危机表明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紧迫性,同时也暴露了它的许多内在缺陷。危机爆发后,许多专家人士就开始了对新巴塞尔协议改革方向的探索,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笔者才疏学浅,仅从自己稍微熟悉的几个方面来谈一下我对新巴塞尔协议今后改革和发展方向的一点想法。
(1)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要动态化。
新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旨在降低银行的杠杆率,烫平业绩周期性,提升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时对抗风险的能力。但是从此次金融危机来看,新巴塞尔协议的亲周期性还是很强的。政府当局要想控制资产泡沫,仅凭控制货币供应是不够的,还需要控制信贷。在这方面,我们最熟悉的手段是存款准备金和最低资本金要求,但目前这两项指标基本是固定的(我国虽然很频繁的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但大多数国家的存款准备金率都保持固定),根本不顾及市场的情绪。因为他们假定市场是没有情绪的,而事实上市场是有情绪的。当局需要中和市场的情绪,以防止资产泡沫变得太大。因此,他们需要根据情况调整准备金和资本要求。
因此,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该要保持一个动态的水平,或许我们可以利用杠杆比例来监控银行的资本水平。未来可能出台的具体措施将更加严格资本要求,鼓励银行在经济繁荣时积累超额资本和准备金,以提升银行在危机时对抗风险的能力。
(2)我认为新巴塞尔协议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力度须加强。
由于市场是不稳定的,除了影响市场参与者个体的风险以外,还存在着系统性风险。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新协议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监管当局应及时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
乔治・索罗斯说,巴塞尔系列协议犯下了一个错误,它给予银行所持证券的风险等级远低于常规贷款:忽略了证券仓位集中所构成的系统性风险。要纠正这一点,必须调高银行所持证券的风险等级,此举可能有助于阻止贷款证券化。我个人也是十分认可这样的说法的。
(3)我认为应该将更广泛的衍生工具纳入风险监管范围。
衍生工具并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并且衍生资产的杠杆作用将风险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银行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导致总体风险上升。为此,新资本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控制杠杆度,加大违规惩罚力度,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4 结语
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也积极地探索新巴塞尔协议改革的方向,并做了一些修订和补充。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指出了公允价值评估有待提高的四个方面:管理与控制过程、风险管理与度量、价值调整、财务报告。
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6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旨在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7月出台了《额外风险要求准则以及对Basel Ⅱ框架的修正》,该准则是对巴塞尔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出台的额外违约风险资本要求计量准则的延续。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8月,巴塞尔委员会在《经济资本模型的实践》中首次提出,经济资本模型的使用变革是由于银行内部资本管理以及监管需要,并可能将对银行经济资本评估的框架融入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二支柱。
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又了《新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市场风险资本计提修改建议》、《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三个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强化“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增强新资本协议的风险捕捉能力。
这些最新的修改以及补充条例,都是在总结这次危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操作性。但是我想说的是,从1999年征求意见第一稿到2007年正式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周期过于漫长,而金融创新速度却在不断加快,导致本来代表国际活跃银行先进管理经验的新资本协议,在经过七、八年研究、争论、过渡之后,在正式实施之日已变得相对落伍,甚至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希望这次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总结的宝贵经验能够尽快的在国际上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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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 资本监管 流动性监管
2012年以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持续推进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影子银行、衍生产品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金融监管改革,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流动性、杠杆率等国际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开展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巴塞尔委员会近期对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反思
为降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复杂程度、提高各国监管框架的可比性,近期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了监管框架简化和可比性工作组(Task Force on Simplicity and Comparability of Regulatory Framework),作为对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反思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8月,英格兰银行副行长Andrew Haldane在美国堪萨斯联储年度经济政策研讨会上发表了《狗与飞盘》(The Dog and the Frisbee)的演讲,对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过度复杂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主席Stefan Ingves于2012年10月在《华尔街日报》上发表了《更简单且更强有力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 is Simpler and Stronger)的署名文章,表示支持审慎而尽可能简单的监管框架,强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巴三)较前更为简单但不应过于简单以至不能应对复杂的市场状况,巴塞尔委员会将通过建立包括风险为本的资本监管框架和非风险为本的监管工具(如杠杆率)在内的整体监管框架,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简化和可比性工作组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的思路:一是改进标准法。在目前研究完善市场风险标准法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拟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对第二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以下简称巴二)框架下的信用风险标准法和操作风险标准法进行修订,使其能够较好地适用于国际活跃银行和未采用高级法的其他银行,作为内部模型法的补充,防止银行通过模型套利。二是完善杠杆率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将充分发挥杠杆率作为简单、基本监管指标的作用,研究完善杠杆率国际监管标准,要求银行达到杠杆率监管要求,确保银行持有足够的合格资本,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三是对巴二、巴塞尔2.5(Basel 2.5,以下简称巴2.5)和巴三的各个组成部分开展分析,对于其中过于复杂的部分,可能予以删除并交由各国监管当局自由裁量决定。同时,工作组将对如何提高巴二、巴2.5、巴三整体框架的一致性和统一性提出建议。就中长期而言,该工作组还将就未来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建设提出指导性原则,作为巴塞尔委员会各工作组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的基本准则。
二、资本监管标准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1年初起,银监会借鉴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巴塞尔III)的要求,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起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地在国际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对各类建议加以吸收,做出有利于我国银行的资本水平稳定的重大调整。2012年6月6日,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资本办法》。2012年6月8日,银监会正式《资本办法》。
《资本办法》起草坚持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统筹推进,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同步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国际标准与国内实践兼顾的总体思路。《资本办法》全面引入了巴塞尔III确立的资本质量标准及资本监管最新要求,涵盖了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质量标准,确保银行资本充分覆盖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资本办法》整合了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坚持资本计量的审慎性,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合理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同时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同时,《资本办法》还明确了第二支柱下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同时规定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增加高风险资产组合和高风险银行的资本要求,并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采取一整套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在坚持审慎监管的同时,体现资本监管的灵活性。
《资本办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总体上遵循并达到国际标准的前提下,依据国内相关法规,充分考虑国内银行经营管理实践和所面临的突出风险,坚持国内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体现在资本定义、各类资产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等方面。
《资本办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III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与资本监管国际规则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三、流动性监管标准在我国实施情况
2011年4月,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2011年上半年,在借鉴《巴三流动性标准》等国际监管改革成果,结合中国国情,在对现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研究局牵头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2011年10月,《流动性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2011年12月,《流动性办法》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并获原则通过。2012年2月,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情况的报告》,并于2012年3月上旬获得国务院批准。由于《巴三流动性标准》尚在修订完善中,银监会将密切跟踪修订最新进展,做好《流动性办法》的充实和完善工作,并计划在《巴三流动性标准》正式定稿后适时《流动性办法》。
围绕《流动性办法》的和实施,银监会还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二是加强对银行和监管人员的指导培训;三是加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银行业加快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推动《流动性办法》的有效落实。在研究和制定流动性风险政策的同时,银监会还将从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出发,不断跟踪监测银行业流动性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针对出现的外汇占款不断下降、存款增速下降、存款波动加剧等新问题和新趋势,深入分析研究其影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四、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的意义和影响
一是推动银行业改革转型和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机制,推动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质量。此外,当前国内银行信贷投放长期偏向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依然存在,导致风险不断累积,也不利于扩张内需和改善民生。《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的信贷成本,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银行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满足经济转型需要。
二是提高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办法》不仅对资本充足率的水平和计算规则做出定量要求,还对从治理架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应用、数据IT、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方面提出定性规范,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水平。对于我国而言,粗放式的经营模式需要改变,数据积累和流程建设还比较薄弱,要充分利用好资本作为事前约束机制强化审慎经营以及精细化管理的作用,以实施新资本监管为契机,以资本制度建设为抓手,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三是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综合考虑《资本办法》的规则变化、贷款增长、银行利润增长和分红比例等多方面因素,银监会针对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测算结果表明,假设未来5年间信贷年均增长15%、利润年均增长15%,利润分红比例控制在35%以内,银行通过内部利润留存可以满足大部分资本需求,每年外部融资的平均需求在1000亿元左右,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可控。银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和商业银行,稳步推动资本工具创新工作,规范新型资本工具发行,拓宽我国银行业的融资渠道。同时,银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继续大力支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收益能力的影响当前我国银行业的整体收益水平处于中下阶段,我们要通过自身建设、科学规划使资产收益率(ROA)、资本收益率(ROE)等衡量收益性的指标力争,在不远的时段达到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银行。
一、基于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的促进
(一)促进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设
1.科学有序的研究和开发信用风险识别模型
2.完善中国银行的内部评级制度
3.培养信用风险的管理文化
4.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信息
(二)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建议
1.完善市场数据管理
2.建立高素质的人才团队
第一,市场风险管理涉及现今较为先进的系统工具和方法,从业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适应工作。第二,不断创新的业务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科学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此银行业及其只管部门一定要在培训上下大力气,强化队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工作人员素质;同时为有效引人市场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3.进一步完善市场风险转移策略
(三)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除了坚持商业银行的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外,还要不断研究新的操作风险控制点,把一切可能的风险发现在萌芽状态。完善内部控制:一是建立交叉的监督制度,职责分离;二是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三是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对于内在操作环境和外在使用进行控制;四是对于特殊岗位、关键岗位明确其控制要求。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如独立的内部审计、交叉核对、资产的交叉控制、双人签字、超过规定金额需经审批等等,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雇员的金融腐败和防范个人的非法活动。
2.培养并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3.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建议
1.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预警机制
2.推行资产证券化,改善资产结构
3.创新管理方法,以先进、科学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
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