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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守信,健康惠民。
2、传播健康理念,创造美好人生。
3、弘扬中华文化,成就世纪梦想。
4、仁心济世,仙方救人。
5、规范管理,诚信互利。
6、一切为了您和您家人的健康。
7、礼貌待客,顾客满意。
8、您的需求,是我们努力追求的方向!
9、提供优质服务,创造美好人生。
10、诚信服务,满意放心。
11、诚信经营、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12、诚信待人,服务至上。
13、共享大爱之精神。
14、一切为了消费者,为了消费者一切,为了一切消费者。
15、对大众有爱心,做生意有诚心,让病人有信心。
16、医乃仁术,药乃仁心,用心制药,用仁做人。
17、诚信为本,惠民为真。
18、健康每家,服务大家。
19、不求最完美,只要你满意。
20、从一家到亿家,我们始终如一。
21、康健于民,诚信为本。
22、售良心药品,树诚信品牌。
23、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需求,最快速度地为病人服务。
24、卖良心药,让客户放心,使病人开心。
25、和谐一生,延年益寿。
26、病人的幸福,源于温馨服务。
27、善待老百姓,诚信康一家。
28、规范管理,至诚服务,突出个性,追求完美。
29、健康为本,利国惠民。
30、管理无盲点、业主无怨言、服务无挑剔。
31、诚信经营,健康亿家。
32、产品优,服务专,管理精。
33、品质保证,专业服务。
34、做放心药房,走诚信之路。
35、虚心受教,不断进步将优质服务进行到底。
36、关爱生命,啊护健康。
37、维护客户的利益坚持诚信服务的原则
38、21世纪一质量领先者的世纪。
39、追求卓越服务尽善尽美
40、努力用心,为您服务
41、您使用放心,我们努力用心
42、今日的质量,明日的市场。
43、效率是生命,质量是根本。
44、质量就是效益。
45、质量是提高企业效益的保证。
46、以周到的服务,赢得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厚爱
47、质量创造生活,庇护生命,维修系生存。
48、创造有魅力的质量,造就忠实顾客群体。
49、你只管用剩下的我们来解决
50、不论生产多忙,安全不忘;不论产量多少,品质不忘。
51、时时讲质量,树立生命观。
52、质量——恒古不变的致胜之道。
53、长风破浪终有时,质量效益兴鸿业。
54、追求客户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责任
55、质量是企业的生命
56、品质第一,客户至上;相辅相成,共创繁荣。
57、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向质量要效益。
58、您的需要就是我们的任务
59、为了您的使用,我们不懈努力
60、你的始终满意是我的执着追求。
61、百尺竽头,更进一步。
62、立优质精神,构世纪蓝图。
63、转变观念,转变作风,让企业文化生生不息。
64、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超一流的速度为您提供服务
65、立安思危,创优求存。
66、效益来源于服务社会的回报。
67、铸造辉煌,唯有质量。
68、优质灌溉,缔造将来。
69、服务到家到位是质量的生命线。
70、质量存在于人类生存的一切地方
71、维护客户的利益,坚持诚信服务的原则
72、优患图自强,荣誉思奋进。
73、要想行的通,练好质量功。
74、放心的服务质量和你全程相伴。
75、顾客至上,改革求实,以人为本,团结进取。
76、企业精神,品质第一。
77、质量:信誉的基石
78、以周到的服务赢得广大客户的信任和满意
79、质量是水,企业是舟;水能载舟,也能覆舟。
80、追求卓越尽善尽美
81、以技术的改进和创新促进采购成本的改善
82、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信
83、愿我的服务质量和你随时相伴。
84、时代精神演绎灵魂,优质精神构筑时代精神。
85、五彩缤纷的生活世界,来自至高的品质境界。
86、未来的成功属于质量领先者
87、你的满意,我的追求。
88、质量是企业永恒的主题。
89、建质量效益之路,创质量效益之业。
90、为了你更好的使用我们在不懈努力
91、以科技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
92、为您,我们会做得更好
93、质量——带给您看得见的未来,说不尽的精彩。
94、质量做的好,错漏自然少。
95、正视危机,增强信心,艰苦奋斗,再创辉煌。
96、供应商优化以双赢为目的精诚合作共同发展
97、客户至上用心服务
98、生产再忙,莫忘质量。
99、人类生活在质量的呵护之下。
100、质量——价值与尊严的起点。
101、售后服务是产品的最后一道质量关
102、质量出效益,点滴成江河。
103、质量,立业之本,管理,强业之路;效益,兴业之源。
104、居安思危,提高责任感,坚持不筑质量大堤,迎世纪挑战。
105、质量安全,企业生命之源。
106、采购企业效益最直接的源泉
107、日复一日,精益求精;年复一年,效益满赢。
108、要把质量保,管理不能少;要想质量高,管理要更好。
109、人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人的努力是无限的。
1、社区是我家 建设靠大家
2、以人为本 服务居民
3、创展文明社区,建美好家园
4、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 老有所乐 老有所为 老有所学
5、打造平安大院 构建和谐社会
6、加强社区建设 创建美好家园
7、以诚相待、恩爱相伴、孝敬老人、教抚小孩、和睦相处、幸福永远
8、以邻为友、以让为先、互相帮助、祥和平安
9、把社区建设成“三土”即热土、净土、乐土,建成“三园”即家园、学园、花园
10、树立社会新风,争做文明市民
11、你我齐心携手,共创和谐城区
12、用我们的爱心和双手,共建温馨美好的家园。
13、青年服务社区,社区培育青年。
14、优化社区秩序、美化社区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形成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
15、尽我们所能,服务居民所求。
16、改善社区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17、人人为社区,社区为人人。
18、社区是大家,帮助你我他。
19、热心公益,互助友爱
20、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21、共建文明家园同享创建成果
22、提高参与意识,推进社区自治;
23、推进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24、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25、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
26、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7、搞好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推进社区基层民主建设!
28、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29、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七五”法制宣传教育;
2、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3、认真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4、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7、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8、完善残疾人保障机制 落实平等参与共享精神
9、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
11、加强法制宣传,服务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
12、落实“七五”普法规划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3、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14、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
15、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
16、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发展环境
17、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
18、学好法律明是非,依法维权不吃亏
19、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1、加强法制宣传,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
22、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3、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
24、学法、守法、知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25、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26、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
27、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诚心护法;
28、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需要您的维护;
29、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30、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31、学法、守法、知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32、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4、人人学法用法,个个依法办事
3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力服务发展大局
36、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7、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
38、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39、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40、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
41、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处处守法树文明,事事用法维权益;
42、心中遵法,自主学法,办事依法,维权用法,诚信守法,和谐有法;
4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44、尊重宪法,崇尚法治
45、切实加强监管 依法保护环境
46、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掀起全民学法用法热潮
47、弘扬法治精神 推进依法治国
48、开展普法教育 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49、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50、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51、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5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53、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55、扩大基础民主 搞好村民自治
56、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
57、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8、关注交通 保护生命
59、正确行使宪法权利 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60、依法保障食品安全 营造放心饮食环境
61、假日出游 依法维权
62、弘扬法治精神 促进科学发展
63、深入开展住房保障工作 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难题
关键词:物业企业;标准化建设;促进发展
近几年来,全国物业行业已经全面步入深水区,随着制度法规的完善和业主要求的日益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也在日渐完善,必须深入研究市场,掌握业务需求,作风再转变、潜力再认识、对标再分析、办法再创新,打造一流上水平,着力推动改革创新、转型发展、从严管理,大力推进服务优势转化,努力开创企业更有质量更有效益更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在新形势下,如何向专业化物业服务队伍发展,如何适应体制下物业管理服务面临的大环境,是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该着重思考并努力实践的新课题。除了适合国家政策和行业条例之外,物业服务企业苦练内功,盘活内部运行,从标准化建设入手,完善标准对标追标,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运行质量,严格各项管理制度,才能创造良好的成绩。
一、全面开展对标活动,明确基础技术指标
在对标内容上,既要比物业费收缴率、设施设备完好率、服务满意率等经营数量指标,又要比管理方法、管理措施和管理操作流程,将指标体系覆盖物业服务企业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在对标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将以指标为中心,深挖差距和不足,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优化工作流程,提升运行标准,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仅仅围绕高标准,严要求细管理,把对标工作有机地融合到日常业务当中,把整改提高见效作为对标工作的着力点,不断确定新的标杆,不断评估差异,不断检验各项措施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实现持续改进,循环提高。
物业服务企业完善对标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质量的有效提升,围绕保障生产运行,保证生产安全为主要目标,把开展对标管理与实现年度目标相结合,与总结典型管理经验相结合,与依靠干部员工相结合,确定活动的具体实践方式,在实践中深化认识、丰富方法、突出特色、形成模式。在开展过程中,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标杆对象,不断修订提升对标指标和标准,优化改进方案,落实改进措施,持续深入地开展对标管理工作。坚持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开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这一活动,真正起到找出差距、解决问题、改善管理、实现目标和赶超先进的效果。
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整体推进对标工作的开展。在单位内部和兄弟单位同行业进行对比寻找,选定对标单位和对标标杆值,建立科学合理的对标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涵盖了队、班组、个人等不同层面,层层分解细化,形成预算、指标、责任、评价、考核、兑现的全面对标管理体系。持续研究与标杆单位、典型个人在管理方式、管理方法、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差距,制定出缩短差距的具体措施,提出改进提高的目标值和时间要求,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指标目标值数据准确,信息可靠,实施动态跟踪,保持比对标单位更快的前进速度,在一定阶段内,如果确认对标目标已经达到或者已经超过对标单位时,及时选择新的更高的对标目标,不断确定更优的对标指标,确保标杆的先进性,不断激励干部员工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实施情况,形成评估分析报告,持续进行改进提高。
二、全面实施精细管理,提高生产运行质量
提质增效关系到服务质量提升,是单位高效运行的根本保证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来源。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逐步加大,对于经济运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必须努力运行质量,向管理要效益。
围绕社区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协力,齐抓共管,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抓好提质增效的各项工作。采用“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思路,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标准,提升企业形象。
规范化管理是树立依法治企、依规经营理念,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健全内部控制,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任务是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体系。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结合法规制度,认真梳理历年来形成的各项管理制度,编制目录,逐步制订,不断完善,适时汇编成册,使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岗位职责到位,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各类资源优化整合,各个环节无缝衔接,实现生产经营工作的可控、在控。
标准化管理是通过深化同业对标工作,建立经营管理的标准化体系,做到“工作现状清、所处位置清、上级要求清、目标重点清”。按照创一流要求,健全各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推动整体工作上台阶。主要任务有制度管理标准化、工作流程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制度是管理的基础,不断完善各种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用工作标准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严密性,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进行制度管理标准化的同时,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标准来规范业务流程,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通过绘制流程图、编制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等方法将定量化、数据化的标准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形成科学、合理、正确、准确的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
精细化管理是围绕企业重点工作和整体目标,把目标落实到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建立目标细分、标准细分、任务细分、流程细分,实施精确决策、精确计划、精确控制、精确考核的科学管理模式,堵塞管理漏洞,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绩效。主要任务是工作标准精细化、任务分解精细化、实施过程精细化。标准是精细化的前提,每一项工作都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规范标准,使员工每做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并做到流程明晰、责任明确、操作简化。目标任务分解是工作开展实施的基础,要做好工作任务的逐级分解,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首先年度目标要分解到月,月度目标要分解到周,周目标要分解到日,每一天干什么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任务落实要精细化,要将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和个人,责任确定到人。工作过程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的重点,要对每项工作细分流程环节,对每个环节进行细化,找准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控制。
三、全面强化制度管理,发挥严格管理的作用
凡是一个组织都需要进行各方面的管理,而管理必须严格,这样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严格管理要有严肃的纪律。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组织都要有自己的规矩,包括各种要求和约束等都要真正落实到位,不能放任自流。要让组织中的每个成员清楚自己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实行从严管理,是减少安全隐患问题发生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当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量大,环境可变性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必须实施从严管理。有的人工作多年,对新技术不去学习,吃老本,这么做的结果是必然要出问题;有的人耍小聪明,认为没有领导检查或者离领导视线较远就简化操作程序、图省事,心怀侥幸,结果小违章变成大问题,甚至酿成事故;有的时候还因为天气寒冷或者炎热,客观条件不好的情况下,干起活来盲目图快,也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摘要: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转移至买受人。但有人认为,交付本身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从而认为,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所有人负担标的物风险的原则。这种观点混淆了交付与给付,曲解了立法本意。交付与给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在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原则。关键词: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负担中图分类号:D922.2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90256021 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多数学者认为,一般而言,“只要完成了交付行为,在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风险即转移。”即交付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买卖合同中之“交付”包括转移占有和所有权转移两重涵义,“《合同法》的‘交付’也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涵,“我国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之时起发生转移,事实上是与所有权相伴随的,即使没有转移实际占有,只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风险就随之转移,可见,我国《合同法》实行的应该是‘所有权主义’”。这种观点曲解了立法,混淆了交付与给付,容易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我国立法在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问题上实行的一般原则是“交付主义”。2 给付与交付给付与交付为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给买受人,使买受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观念交付,是指出卖人并不直接交付标的物,而是观念上的占有转移,它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无论从文义解释,还是从法律体系解释而言,《合同法》第142条之“交付”都应是转移占有之义,而不是转移所有权。否则,《合同法》第141条的规定即不能让人理解,如果按照交付即包括转移所有权的观点,该条岂不是规定了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了吗?除现实交付外,观念交付是否可以引起风险负担的转移呢?在简易交付时,由于买受人已事实上占有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于合同订立时,可认为已有交付。此与现实交付没有什么区别。在指示交付时,由于买受人并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它能否导致风险负担的转移呢?通说认为,无论是何种交付形式,均能引起风险负担转移的效力。也有学者认为,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还不能当然引起风险负担转移的效力,还必须斟酌当事人双方是否有以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代替现实交付的合意。这是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物,是把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区分开来的结果。在不采取严格的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和地区,无须附加此条件。交付标的物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区分的立法例并非《合同法》所创,在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都是将标的物的交付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区分开来的。3 风险负担及其一般规则这里所谓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风险负担,指风险发生后,此种不利状态或损失由谁承担。风险负担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风险负担的归属,即风险应由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承担;而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又取决于一个明确的时间点,也就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点,即风险从何时起转移给某一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二是负担风险的当事人应承担何种具体的法律效果。前者为各国立法规制的重点,各国关于风险负担的法律制度往往以较多的篇幅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点,而后者虽然也是风险负担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但由于其内容较为单纯,因此法律规定得较为简单,甚至不作规定。我国民法典正在制订过程中,现行的《合同法》没有规定各种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在大陆法系,由于采纳债的概念,在民法典中设置债编,在债的一般规则中,往往设立关于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在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上,存在着债权人主义、债务人主义和所有人主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债权人主义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如债务人仍可向债权人请求对待给付,则因给付不能所生损害由债权人承担。一般认为,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意大利民法、日本民法、瑞士债务法采债权人主义。债务人主义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如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请求对待给付,则因给付不能所生损害由债务人承担。一般认为,德国固有法、《德国民法典》第323条、《苏俄民法》、《奥地利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则是指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风险之负担以所有权转移之时期为标准,转移以前由债务人负担,转移以后由债权人负担,即“损失归所有人承受之原则”。一般认为,英美法系采此种立法例。为何存在以上的区别呢?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模式存在着不同。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债权意思主义,即合同一经达成,所有权即发生变动,无须践行交付或登记等公示方法: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受德国民法影响较深的国家和地区虽然在物权变动的效果上是一致的。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一旦合同成立,债权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标的物在合同成立后毁损、灭失的,由债权人承担风险,即是由所有人承但风险。在风险负担的规则上,实际就是所有人主义。由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国家在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的风险负担上采取债权人主义,也就是所有人主义,但对于不涉及物权变动,即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上仍然和其他国家一样,采取债务人主义。我国立法和理论界虽然在未来的民法典的物权变动模式上是否象德国民法一样承认有独立的物权行为见解不一,但在不赞成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民法也就不必要和不可能向法国民法那样,在合同风险负担上采取债权人主义,或者说所有人主义。在一般原则上,应该和德国民法一样采取债务人主义的立法例。但是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上是否必然实行债务人主义呢?不能简单地这样推理。4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古往今来,各国家和地区,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上主要存在着风险在合同订立时转移、风险在所有权转移时转移以及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等三种立法例。而且迄今未统一。可见,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也是法学和立法上的难题。作者认为,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理论基础有两方面:一是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可分性。除一般动产买卖以外,现代社会中,大量的特殊动产和不动产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物的实际交付经常不是同步进行,很多情况下,物已交付,而所有权并未转移;也有时物未交付,而所有权已经转移。这就可以使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分离开来。二是风险控制的有效激励制度。也就是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廉价的方式控制风险的一方。在无协议或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风险应由能够对物提供安全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占有或控制物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处于最能有效地保护物免受损失的地位。正如作者所归纳的,所有人主义至少有以下不妥之处:(1)许多合同不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所有人主义无适用余地;(2)物权关系与合同风险本属两回事;(3)在出卖他人之物的情况下,适用所有人主义会带来严重不公平;(4)易生纠纷,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首先,风险与利益相一致。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早在罗马法时期即已奉行,即享有利益的一方应承担该利益产生的风险。多数国家在规定风险负担的同时,也规定了利益的享有,而且风险转移,利益也转移,二者是一致的。只有出卖人把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才能够对物进行使用收益,享受物之利益,才能对物具有真正的管领力。其次,激励受领人对标的物进行有效保护,防控风险的发生。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必然使得受领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防范可能在标的物上发生的一切不测事件,当事人只有占有标的物,对其进行实际的控制、管领,才能够对其进行更有利和更有力的保护,来防范风险的发生。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使受领人承担风险,有利于激励受领人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再次,有助于减少纠纷、便于纠纷的解决和杜绝无益的争论。与所有人主义相比,采交付主义,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考察标的物占有的转移这一客观行为即可获悉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状况。由于判断标准的明确具体,可以减少这方面的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可以杜绝不必要的争论,使问题客观化。正是由于交付主义存在以上优点,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此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42条采取了交付主义这一现代立法关于风险负担的通行规则,应该说是先进的。但是,它没有像其他国家民法一样同时规定利益享有的规则,不能不说是个缺憾,有待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予以完善。参考文献[1]房绍坤,郭明瑞.合同法要义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2]王轶.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3]张新宝.买卖合同赠与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贾林青,仝炳军.《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意外风险承担规则的适用研究[J].法律适用,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