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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县纪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召开后,我乡迅速行动,组织全乡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县纪委原书记所作工作报告和县委范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原书记报告中“突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个重点、“扭住落实两个责任,全面推进三转”两个抓手、“打好作风建设、查办案件和自身建设”三大硬仗工作总体要求和“严纪律、严规矩、零容忍、强问责”的工作核心,结合我们土沃实际,今年我们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扛起两个责任,落实两个责任。乡党委要带头履行好全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体责任,直接抓、全面抓、具体抓,细化责任,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落实两个责任,领导和支持乡纪委开展工作,当好坚强后盾。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时,要加大问责力度,对违反纪律、发生腐败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坚持“一案双查”,把问责作为一个重要抓手,通过加大问责的力度来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
二、加强纪律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纪律是刚性的规矩,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检验。我们一定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严格落实“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坚决杜绝“7个有之”问题发生,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党规法纪意识,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做到在党规法纪的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政令畅通。
三、从严改进作风,持续狠刹“”。按照县委《关于打好干部作风建设硬仗的工作方案》要求,紧紧扭住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这条主线不放松,通过打好整治“为官不为”、“为官不廉”两大攻坚战,努力改进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把作风建设抓常、抓细、抓长,形成改进作风新常态。
四、保持高压反腐,保障廉洁发展。进一步加大自办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县委《乡村两级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八不准”(试行)》的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持续保持高压反腐的强大震慑,真正让那些搞腐败的人如坐针毡、如芒在背,让那些想搞腐败的人断了念头、悬崖勒马,让党员、干部保持清廉干事,廉洁发展。
一、 电子汇票取代纸质汇票将面临的法律障碍
汇票是一个可流通的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中,汇票是由卖方准备,但它与由买方写给卖方的支票具有同等的作用,用通俗的话来讲,支票是买方开给卖方,且由卖方拿它去银行提款;而汇票是卖方通过开立汇票,向买方收款。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远期汇票为买方提供了短期的融资。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远期汇票更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卖方通过开立远期汇票,买方银行不需要立即付款,只需要在将来某一时间到来时进行付款,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各方提供了融资的需求,同时,相对于即期汇票,远期汇票也更具流通性。自从电子汇票进入了金融界和银行界,其运用也愈加广泛,但法律却对电子汇票缺乏规制,电子汇票的形式是否合法?电子签名是否等同于《票据法》上的签章?如何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法律是否承认电子汇票的背书方式安全有效?同时,电子汇票还必须能够满足不同法系国家有关票据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会出现电子票据是否被当地法律所承认这样的问题。
为了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冲突,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国际支付工作组,开始负责制定一部世界性的电子数据交换统一法(EDI)。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规,其向各国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可是这部法案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惯例,它仅仅是建议。如果各国均采纳,并将其写入国内法,电子汇票的有效性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否则,它将只能在被承认国国内和承认国相互之间使用。
二、 电子汇票的法律有效性
由于目前国际上缺乏统一且具有强制性的确保电子汇票有效性的法律,为了有效分析电子汇票取代纸质汇票是否可行,我们通过分析总结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国内法来做进一步思考。
总结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票据法》,可以得出,有效的汇票必须具备三个关键要素:即“书面”、“签章”、“可流通”。下面我们来就这三个要素进行分析:
(一) 书面
英国在1882年《汇票法》中第一部分的第二款解释的术语中写到了“书面的”包括“印刷的”,“书写”包括“打印”,这里的印刷版是否能够包括电子版?根据1978年的解释法案(IA 1978)其第五部分定义中写到,在任何法案中,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述,在附表1中列出的词语和表达方式将根据该附表进行解释。附表一中对该“书面”解释为“书面”包括打字、印刷、平版印刷、摄影及其他以可见的形式再现或者复制文字。通过IA 1978对1882年《汇票法》进行解释,我们可以确认电子化的打印版本是一种以可见的形式实现对文字的再现,因此,这样的解释是合法合理的。笔者认为,英国在1978年的解释法案,使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得已确认。
在我国,《票据法》虽然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的票据都是纸质,但传统的支付工具都是基于纸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2005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①,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第一款写到,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为所要求的书面形式。这项规定明确赋予电子数据电文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这部法律被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签署或者制定为国内法,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当前国际支付工具电子化形式有效性的问题。
(二) 签章
由于无纸化交易的高效、低成本、便于保存、不易伪造等等优点,银行也逐渐认识到了支付工具的电子化对其业务的影响,纷纷加入了电子化行列,起初银行只是将计算机操作用于银行后台业务,而现今银行的大多数业务部门都已经开启了电子化模式,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电子化办公系统。笔者将国内的这种银行间票据流转的电子化模式划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各个银行内部拥有独立的电子化票据流转系统。据了解,中国工商银行此前就有类似的电子商务票据的在线系统,即企业通过网上银行,将电子商务票据的开具、承兑、背书和流通都通过在线完成。其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验证签名真实性的机制也确保了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国内的这种银行内部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很好地解决了电子票据的流通性问题,是票据电子化的一大进步。但这种银行内部的系统往往只有两个企业同时是这个银行的用户,才可以进行网上在线电子票据的背书流转。由于各个银行之间的系统不一致,在不同银行之间,电子票据的流转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为了加快促进全国的电子化步伐,我国开始进入电子票据的第二个阶段,即由人民银行牵头,现在依然正在推行的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09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投产运行,它的特点主要是票据记载和流通全部电子化,以电子签名代替签章,以此来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从以上的实践可以看出,电子签名代替签章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其法律效力还需要探讨。
传统的纸质票据所指的签名,无非是确保当事方对所签内容的认可,同时,这个签名的字迹也代表了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然而,电子汇票如何被签名,这种签名又如何表现其真实性?电子工程师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已经通过现有的加密方法确保了电子签名能够安全地验证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从而进行数字签名。为了保证所述内容的专业性和准确性,这里不对此问题做过多的赘述。然而,笔者在此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由于各国的电子计算机、网络安全及通信技术发展不一,这种能够辨识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电子签名技术并不为所有国家和企业所掌握,尤其是在不拥有这些技术的国家,其国内法往往也未能肯定数字签名的有效性。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在世界上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批准使用数字签名。该法提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数字签名手段,提出了“公共秘钥”的使用有助于实现签名的电子化。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世界上其他国家纷纷就数字签名的法律问题展开立法活动②。这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票据法》第7条规定了票据上的签章、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这里的签章以及当事人的本名,并没有清晰界定是否包括电子签名的表现形式。如果从立法者本意这个角度出发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在《票据法》立法之初,还没有电子票据的出现,因此立法者在这里的表意应该是不包括电子签名的。但我国自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电子签名法》第14条写到,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后法优于前法,如果用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来解释2004年修订版的《票据法》,这无疑意味着,可靠的电子签名是合法的。
仅靠个别国家的立法是不足以保护电子汇票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电子汇票需要建立全球范围的计算机网络和国际统一的EDI标准,以及各国在法律上对其统一的承认。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明确了电子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如果其成为统一且能够强制实施的法律,完全能够避免法律解释所引起的复杂性和立法技术问题,同时也避免了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未能肯定数字签名的有效性所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
(三) 可流通
票据最本质的特点就是流通性。当票据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受让人持有票据,即表明票据是可流通的。纸质汇票是通过背书转让来确保汇票的流通性,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是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且背书需连续,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说明我过法律认可纸质汇票的流通性,那么,如何保证电子汇票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2009年人民银行建成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它实现了票据记载和流通全部电子化,以安全秘钥电子签名的方式代替签章,以此来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支持票、款在线同时交割方式。它解决了电子汇票在国内多家银行间的统一流通问题,是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又一里程碑。目前的问题是,我国票据法上要求背书转让必须由背书人进行签章,在无间断连续背书时,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必须依次前后衔接。这种签章旨在保证持票人在行使票据的追索权时清晰可见。通过电脑的电子签名安全秘钥方式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是否等同于在纸质汇票上无间断连续背书的签章?法律是否认可这种方式?
2005年的《电子签名法》虽然肯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采用安全秘钥的背书方式等同于纸质背书的签章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进行修改,明确规定这种通过安全秘钥电子签名对电子汇票进行背书的行为等同于纸质汇票的背书签章行为。通过电脑对汇票进行背书将会有效避免纸质汇票产生的传递慢、携带不安全、循环交易易造成破损等等弊端,电子汇票的使用将大大增强汇票的流通性。
综上,在各国没有完全修改其国内法,承认电子汇票的有效性的情况下,为了确保电子汇票在全国范围有效流通,亟需通过全球统一法来解决各个国家对电子汇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认可不一的现状。
三、远期信用证项下电子汇票对全球电子化系统提出的挑战
远期信用证涉及到很多的电子单据的法律问题,诸如电子提单、电子信用证、电子发票、电子保险单等等,为了加快国际贸易的电子化步伐,这些单证也陆续出现了电子化形式。在此,我们仅以电子汇票、电子信用证为例来探讨,是否应该建立一个全球的统一的电子金融网络来处理各类单据,以顺应国际贸易、国际金融领域对电子化模式的需求。上文已经提到过,对于电子汇票的形式认可问题、电子签名等同于签章的问题、确认安全秘钥的方式等同于签章背书的问题,都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然而很多国家当前都缺乏这样的立法,这导致了电子汇票在流通的过程中缺乏合法性保障的必要支撑。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各国修改其《国内法》,将电子汇票的相关合法化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写入各国票据法之中;另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各国达成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通过这样统一的法律来肯定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形式,肯定电子签名具有等同于签章的同等效力,肯定通过安全秘钥进行流通的背书记载方式与纸质汇票的签章背书记载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从而确保电子汇票与纸质汇票同样都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进行流通。至此,远期信用证下的电子汇票才可以同纸质汇票一样在全球法律的认可下无障碍流通。
远期信用证项下电子汇票对全球提出的另外一个挑战即是,全球电子化网络系统的问题。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EDI标准,全称是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中文可译为“电子数据交换”,它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使用的国际标准,是一种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它在生产商和供应商及运输商之间创建了一个无纸化的商业交易系统,减少了纸质交易的行政管理成本。目前,金融EDI将其业务已经延伸到广泛地运用银行关于国际贸易的支付和结算领域,EDI的报文标准中有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其成立于1973年,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它经营着一个世界性的金融通讯网络,它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消息交换。SWIFT向金融机构销售软件和服务,其用户在SWIFTNet的网络上使用它。截至2008年11月,SWIFT联接了209个国家8740个金融机构③。由于更加深入地分析SWIFT系统需要更多的电子专业知识,笔者在此不过多论述。SWIFT系统可以为用户提供格式化的电子信用证的格式化和自动化业务,设想,它是否可以为电子提单、电子汇票等等其他的国际贸易流转单据提供统一的格式化和自动化业务呢?这将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成本。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单据的电子化形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只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和立法技术问题,但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金融系统却需要电子工程师和网络通讯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
四、 结论
通过这些简短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实践中电子商务已经运用到金融业、银行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其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不可逆的一个时代潮流,然而在理论上,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仍然存在滞后性,缺乏确切、清晰和完善的立法去肯定电子汇票的法律效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电子汇票的流通性。远期信用证由于尤其注重远期汇票的流通性,因此,当电子汇票出现在了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下,需要贸易双方所在国家都对电子汇票的法律效力有所确认,因此,为了保证其最大程度的流动性,已经迫切需要一部国际间的汇票统一法来肯定电子汇票的合法形式,保证电子签名与纸质的签章具有同等的效力,肯定通过安全秘钥进行流通的背书记载方式与纸质汇票的签章背书记载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从而确保电子汇票与纸质汇票同样都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进行流通。
尽管电子工程师和网络技术专业人员一直在强调电子汇票相对于纸质汇票来说不易被伪造,但电子汇票所适用的系统一旦被黑客侵蚀,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这就要求计算机工程师和网络技术人员共同努力,将这种技术性漏洞的概率不断降低,增强电子汇票的安全性。通过我们对远期信用证下的电子汇票法律问题探讨,可以展望,未来的电子金融将会与电子商务联系更加紧密,与此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需要克服很多的困难,但我们相信,在全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维护下,以及电子工程师和计算机程序员的努力下,电子金融的全面实现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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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英雄的事迹令人敬仰,榜样的精神让人追随。11月26日,新时代政法英模先进事迹报告会在京举行。政法英模的先进事迹在景德镇市政法机关引发热烈反响。广大政法干警纷纷表示,要以英模为榜样,汲取奋进力量,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奋勇争先、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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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模先进事迹报告会感人至深、催人奋进,我们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和精神洗礼。作为一名政法干部,我将以崔道植、周春梅等六位同志为榜样,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学习他们忘我奉献的崇高精神和勇于担当的高尚品格,将“英模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刻保持政法干警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时刻不忘初心和使命,以务实担当的作风、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政法事业中去,以勇争先、走前列的姿态,为开创新时代浮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局面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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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了政法英模先进事迹报告会,六位英模的事迹撼人心灵,令人感受深切、启发良多。由衷感佩于崔道植同志数十年鉴定物证7000余件无一差错的工匠精神;敬佩于周春梅同志以生命捍卫法治原则的大无畏之举;铭记着施净岚同志精研业务、敢立潮头的奉献与担当;感动于潘东升同志不顾熊熊大火、毅然坚守一线指挥救援的爱民情怀……英模是前行的灯塔,从他们身上汲取奋进的力量。而人民警察的忠诚信仰、为民宗旨、担当作为、廉洁自律,就体现在这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中,落实在每一次抉择、每一份坚守中。作为新时代基层公安民警,我将从学习和弘扬英模精神中激发勇气、斗志,在平凡的岗位上当好螺丝钉,踏实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在新时代展示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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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新时代政法英模先进事迹,我的内心很受触动,施净岚同志的“匠心”、周春梅同志的“恪守”、崔道植同志的“奉献”都为新时代需要怎样的政法干警给出了一个答案。作为一名新进的检察干警,我将对标对表英模精神,用实际行动向政法英模看齐。一是真正做到无私忘我,将“小我”融入“大我”,将个人价值的实现融入集体价值的实现中,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二是做到实干奋进,不畏难苟安,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以永不言弃的热情做好检察行政工作;三是真正做到恪守初心,永远牢记为民初心,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磨砺能力,更好地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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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梅法官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坚持立场、坚守原则,用生命捍卫了天平的公平公正,践行了落实“三个规定”的庄严承诺,树立起了新时代人民法官的伟大形象。我们要像周春梅法官一样,矢志不渝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永葆政治忠诚,自觉用政治理论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维护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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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本人深感震撼。我觉得这次警示教育活动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对于我们这些政法战线上的干部严守党纪国法,自觉廉洁从政,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作为组织和人民培养的国家干部,深知自我身上的重担。经过这次警示教育和我平时学习积累,我将继续严格要求自我,时刻坚持廉洁自律,不为钱所困、不为物所毁、不为色所诱,始终紧绷 “廉洁自律”这根弦,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我,提高防范意识、筑牢反腐防线。具体做到:
一、始终牢记宗旨意识,甘当人民公仆。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全力践行孺子牛精神,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尽心竭力。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突出一线工作方法,把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感,融入到生活的每一天,倾注于每项工作,奋蹄乐当老黄牛,脚踏实地,廉洁奉公。
二、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对于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使自我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震憾和教育。看着这些人,哪一个过去不是热血方刚、踌躇满志的同志,而这天却成为阶下囚,究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和信念产生了动摇以至于丧失,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一步步滑入泥潭而不自觉,直到沦为阶下囚才悔之已晚。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本人要以此为鉴,以此为戒,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静下心来,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我的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坚决抵制各种诱惑,把好金钱关、权利关、人情关,经受住各种考验,立于不败之地。
三、始终坚持廉洁自律,做到警钟长鸣。“以史为镜,能够知兴替,以人为镜,能够知得失”。这次警示教育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本人要从中吸取教训,时刻警醒自我,廉洁自律。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时刻注意以党员干部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坚持正人先正己,以身作则,勤政廉政;时刻做到“吾日三省吾身”,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增强是非面前的辨别本事、诱惑面前的自控本事,警示面前的醒悟本事,不断提高慎权、慎独、慎微、慎友的自觉性,严把清廉自守的每道关口。同时,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做到自身清、身边清,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精选毁于小节的悔恨人生心得体会
根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5月31日下午,学院纪委组织全体中层干部集体观看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片《毁于小节的悔恨人生》,对中层干部进行警示教育。该警示片由省纪委监察厅摄制,是湖北省党员干部警示教育系列片之一。
学院领导唐敏、冯中朝、黄少臣、常有恩、杨辉、熊绪与中层干部一同观看了警示教育片。
警示教育片通过讲述咸宁市原常委,市总工会原主席程群林,孝感市人大原副主任刘建军,黄梅县委原书记余建堂,湖北美术学院党委原书记刘刚,湖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鲁志宏等人因小节失守,大节不保,最终走上不归路,滑入违法犯罪深渊的人生轨迹和痛彻心扉的忏悔,真实、生动地揭示了他们从有抱负、有作为的领导干部逐步蜕变为腐败分子的悲情历程,深刻剖析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思想根源和给自己、给家庭、给党的事业和社会带来的重大危害,警示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修养,守纪律讲规矩,注意防微杜渐,做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
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广大党员干部受到强烈震撼和深刻教育,大家表示,要从警示片中汲取深刻教训,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进一步理清思绪,扫浊清流,以反面典型为警戒,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修养,真正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坚决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毁于小节的悔恨人生心得体会精选范文
5月20日下午,市工商局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基层工商所正、副所长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片《毁于小节的悔恨人生》,影片中通过近年来查处的湖北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理、以案示警,告诉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使我局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受到一次生动的党性党风党纪警示教育。
该局党委书记、局长张耀发会后强调,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要按照主体责任牛鼻子四级递进论的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抓好两学一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推动,强化分类指导。要坚持领导带头,一级带着一级学、一级引领一级做、一级推动一级改,推动形成上行下效、整体联动的总体效应。要搞好统筹兼顾,要把两学一做与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三抓一促、巡视反馈整改、点题督查及当前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相互提高,防止空对空、两张皮。要通过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凝聚力量,汇聚合力,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一流工商队伍提供坚强保障。
精选毁于小节的悔恨人生心得体会
为确保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实效,湖北省委政法委还将成立履行主体责任办公室推进工作,从严从实查找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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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下午,县房管局组织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毁于小节的悔恨人生》,扎实开展第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
该警示片通过近年来我省查处的5名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人生轨迹,深刻剖析他们由于思想防线被攻破,逐渐由人民公仆蜕变为人民罪人的心路历程,揭示物必先腐而后虫生的道理,阐明了党员干部自觉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对于抵御各种腐朽思想文化侵蚀的重要意义。
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大家的心灵受到了极大震撼,灵魂得到一次警醒与洗礼。红包虽小,危害极大,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党员干部一旦未能守住底线,必将形成破窗效应。许多党员领导干部走上犯罪道路,正是从接受小恩小惠、不拘小节开始,慢慢放松警惕,最后沦为阶下囚。
正所谓:一念之欲不能制而祸流于滔天。全体干部职工要从教育片的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坚持自重、自省、自警,始终保持慎独、慎初的警觉,克服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范,做到拒腐防变、廉洁自律、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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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下午,联网收费中心组织全体职工集体观看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片《毁于小节的悔恨人生》,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