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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设计美学评价;技术美;形式美;模糊评价法
设计作为一种艺术性的造物活动,其本质是“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虽然“美”并不是设计的唯一属性和最终目的,但就设计成果而言,美的因素却成为考察其优劣程度的标准之一。美是唤起和激发人的最高享受的心理状态,它是人类设计、创造本质的最深刻反映。“美”的设计能使产品有效地使用,并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和视觉印象,提升产品的审美体验。美是抽象的,但同时它又是可感的。如何让见仁见智的美学评价在产品设计中形成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标准来指导我们的设计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设计美学评价标准体系的架构基础
由卡耐基梅隆大学设计学院CraigVogel教授与工程学院JonathanCagan教授合作创立、并在《创造突破性产品》一书中推出的技术—形式定位图,显示了同一域的不同产品在技术和形式为轴的坐标系中的定位。根据他们在坐标体系中的不同方位,可以得出针对性的市场定位及驱动因素。由此得出结论:只有形式好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才能从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当今社会的消费者不但了解自己的境况,也了解可供选择的产品。他们所寻求的是一种完整的、能够体现自身价值和素质,并丰富生活的产品。形式与技术便成为我们在对产品进行评价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在形式—技术坐标体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设计的美学理念融会其中,以此来作为的我们衡量产品设计的美学量化综合指标及评价内容。
二、设计美学模糊评价标准的具体阐述及数学模型的建立
设计的本质是“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工业设计是人类在现代大工业条件下按照美的规律造型的一种创新的社会实践,是技术与与艺术形式的高度自觉。设计美则是建立在技术发展与形式创新基础之上的一种艺术性的造物活动带来的心理体验。设计美学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为了在产品设计中探求技术美与形式美的完美结合并以此指导我们的设计实践,在设计活动中追求感情与情境的诉求,让消费者在产品使用体验中,得到情感的熏陶和生命情感的体验享受。
1.技术美。这里技术指的是产品的核心功能,即产品的使用功能、生产产品的材料和加工工艺、使用产品时涉及到的界面关系(如按照按钮、屏幕、语音等提示进行操作)。技术美侧重于理性,是产品设计中理智和推理的思维形态的表现形式。:
2.形式美。通常我们说到形式美,是指构成事物的物质材料的自然属性(色彩、形状、线条、声音等)及其组合规律(如整齐一律、节奏与韵律等)所呈现出来的审美特性。本文将形式美定义为是能够将美感与产品与服务中人机结合起来的造型,在视觉、感觉和听觉等属性间所呈现出来的审美特性,侧重于感性、情感和灵感的艺术思维。
3.体验美。体验美指的是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和谐的人—机—环境关系,合适的人机尺寸及友好温馨的人机界面,亲切的人性化关怀,合理完善的功能,及其外观质量和外观形态表现或传达出一定的信息、表情或情感,在产品的多次同样使用的记忆中所形成的经验,所带来的一种美妙体验。或者说是技术与形式的结合度,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总体审美体验。在18世纪哲学家鲍姆嘉通(Baumgar-ten)首先提出了美学体验这个词并将其含义改变为感官的满足或感觉上的愉悦,艺术作品是因为这个原因而产生的,即为了满足人们感官的感觉。而在这里特指产品本身的在技术、人机理论及形式美学规律等方面的运用,对消费者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情感体验的提升和挖掘,也就是说产品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功能效用和人机工程上的易用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以及形式美学规律的探究,使人们在生理和心理感受到的愉悦体验,从而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某种共鸣。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所追求和期待的已由机械的、毫无生气的物质满足过渡到更具有生命情感的体验享受。正如经济学家约瑟夫·派恩和詹姆斯·吉尔摩在《体验经济》一书中指出:体验经济时代已经到来。顾客的需求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他们还追求感情与情境的诉求。产品设计美学是探究提高人类生活品质的美学规律,其最终目的是要人类在科技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工业生产技术不断进步的平台上,自由的生存和发展。设计不仅仅是为了生产、为了“物’的实现,而同时也使人类实现了诸多精神需求且获取了很多美的心理体验。
三、小结
产品设计是以产品这一实物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它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艺术方法按照功用规律和审美的规律来创造。设计的独特表现形式使美学这个主题更加广泛、更加深入地介入了人们的生活。产品设计迫切要求人们正确认识产品的形式与审美的关系,用“美”的尺度,设计制造富有形式美感的现代“艺术品”——产品设计。本文以技术—形式坐标系为基础,结合产品设计的美学准则,将产品设计的美学评价归纳为技术美和形式美以及体验美,对设计评价标准指数型量化方法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期提高工业设计美学评价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社会在进步,人们的审美需求也在提高,设计师只有根据设计美学的评价标准,提倡人性化的情感体验设计,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出发,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发展,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大环境之中。
参考文献:
[1]荆雷.设计艺术原理[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
[2]王介民.现代工业设计概论(中英双语)[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
关键词:语法翻译教学法大学英语教学现实价值
一、语法翻译法的形成及发展
语法一翻译法最早是在欧洲用来教授古典语言希腊语和拉丁语的外语教学方法,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中期随着现代语言作为外语进入学校课程开始被用来教授现代语言。
它可分为三个时期:18世纪上半叶,以外语译成本族语为主要具体方法,内容偏重于机械背诵语法规则,其实用目的是如何了解外语。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末,以本族语译成外语为主要方法,内容注意到了阅读。其实用目的似是用外语表达本族语的内容。20世纪至今,在众多学派的冲击和促进下,语法翻译早已吸收了许多学派的方式方法。
二、语法翻译法的特点
语法翻译法是通过先详细分析语法规则,然后将这些语法知识应用在目标语、母语互译的实践途径教授外语的方法。它的的语言学基础是传统语言学;心理学依据是官能心理学;哲学基底是惟理主义。其特点如下:
1.借助原“希腊—拉丁语法”的规则,形成了非常完整、系统的语法教学体系。
2.重视词汇和语法知识的系统传授,注重语言规则的归纳和列举。大多数的语法翻译课本中,教学大纲以语法知识点的顺序编排,并试图有组织、有系统地教授语法。
3.把第二语言教学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智力训练,把教学看成是发展心理的一种特殊途径。
4.强调不同语言的共性,强调第二语言学习中母语能力和翻译能力的重要作用。考试形式自然是目的语和本族语的互译。
5.强调阅读和写作,几乎没有系统地注重听力和口语。
6.强调精确。
7.强调对书面语的分析,着重原文的学习。课文主要作为语法分析的材料。其语言教学模式是阅读—分析—翻译—讲解—背诵。
三、语法翻译教学法的现实价值
1.我国外语教学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语法翻译法的价值
(1)师资条件
大学英语教学量大、面广,大部分的英语教学工作仍由中国教师完成。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在国内学习英语的,即使有些教师有短时间到国外进修的机会,口语水平仍达不到接近母语的程度。语法翻译法对教师的口语要求较低,采用其进行教学绕过了对教师的口语要求。
(2)传统语文教学
语法翻译法比较接近传统语文教学,都注重字、词、造句、阅读、作文的训练;都采用逐词阅读的方法;学习方法上都强调背诵,强调“熟能生巧“等等。因此,在传统语文教学的潜在影响下,语法翻译教学法的运用对于中国教师和学生来说得心应手和顺理成章,易于操作。
(3)课堂规模
中国大学英语课堂规模大,在大的课堂规模中进行教学,语法翻译法比较容易执行。学生在单位课堂时间学到的知识点多,教学效率高。
(4)学习方式
对中国学生来说,外语必须经过有意识的、系统的讲解才能掌握。对他们而言,“语言十分复杂,有各种各样的规则、繁多的句型、大量的习惯用法、困难的发音,这些内容很难在只重意思表达的课堂教学活动中为学生所自行掌握。只有通过有意识的反复练习才能达到自动化”。(5)学习动机
动机是制约语言学习的一个因素。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他们既没有出国深造的机会,在短期内也没有与外国人进行交流的需要,他们学习外语的目的最大莫过于通过各类学历、学力考试。英语考试内容重点总是放在语法、词汇、阅读理解和写作上。在考试中要求的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率。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规则、词汇的记忆、句子在母语和目标语之间的互译、目标语材料的阅读,强调精确,因此在短期内要想通过一门外语考试,语法翻译教学法不失为一种最有效的方法。
2.语法翻译法的优越性决定了其自身的价值
(1)其强调的语法有利于外语学习
Canale和Swain认为交际能力应该包括语法能力、社会语言能力、话语能力和策略能力。
“有效的语言教学不可能完全脱离语法”。
就连倡导交际法的Wilkins也认为:学习的第一阶段可侧重rulesofgrammar,第二阶段偏重rulesofuse。
廖巧云做的调查显示,不涉及语法教学的交际法对大、中学生是行不通的,语言基础知识不过关的学生虽然努力学了四年,但进步甚微。
可见,“语法恐怕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在外语教学中如何把语法教学摆在恰当位置上的问题。”足见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词汇学习,其好处如下。
①语法翻译法有完整的语法体系,这一体系有利于学习者较快、较好地掌握目的语的整个结构。建立在“希腊—拉丁语法”规则上的英语语法体系有利于外语学习者认识目的语的形式、不同的词类、句子组合等,有利于学习者掌握这一体系。
②通过有限的语法能够生成无限的句子,这是语言的生成特征。人们可以记忆有限的语法规则,却无法记忆无限的句子,而教授语法知识正是“授人以渔”。
③尽管语法本身不等于语言,但它总结了语言本身的规律,可以帮助学习者了解语言。
④有利于学习者打好语言基础,在注重读写译的同时,为听说能力的提高提供保障。口语表达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即潜在的表达素质和实际的产出能力。潜在的表达素质是一个量的积累,实际产出能力则是运用所积累量的技能问题。作为口语表达的说,如果缺少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也就是相应的口语表达素质,往往开不了口。听,当然也需要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我们常说的听不懂,关键的问题就是词汇量不够和语法不清。可见语法翻译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综合表达能力方面,仍具有有效性。
(2)实现母语和外来语间的对比
成年人学习外语跟儿童不同。成年人的脑海里已经蕴涵了庞大的母语参照体系,他们必然要利用其母语知识去类推、理解、把握外来语。
在母语和外语有差别的地方,学习者的母语知识会干扰外语,而在母语和外语有相似之处时,母语则会对外语学习有积极的帮助。这个过程叫做语言迁移。在两种语言相似之处,迁移起正面作用,而在有差别之处,迁移便起负面作用。
语法翻译法通过比较二者在语言上的特征,有利于学习者在学习英语时利用汉语正迁移,排除负迁移的影响,引导学习者在向目的语迂回靠拢的过程中减少盲目性,少走弯路,提高学习质量。
(3)和其它教学法相得益彰
在今天的外语课堂上,语法翻译教学法依然很活跃,许多老师仍然普遍采用英译汉或汉译英的练习方式,也结合课文讲解必要的构词知识、语法知识、词汇用法和典型的句型结构这些方法比较有实效,与其它教学法交替使用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而语法翻译法也正好弥补了其它教学法的不足。
参考文献:
[1]桂诗春.应用语言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2]冷洁.从社会、文化和民族性角度看语法翻译法盛行中国的原因及对我们的启示[J].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2003,(2):20-24.
[3]廖巧云.交际教学法的应用:问题与思考[J].山东外语教学,2002,(6):21-24.
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E分卷于2009年12月1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中国井冈山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讲师钟华、工学院讲师刘涛,两年内在该刊物发表的70篇文章存在造假,一次性予以撤销,并将该校列入黑名单。
除担任《晶体学报》C分卷联合编辑一职外,荷兰乌德勒支大学Bijvoet生物分子研究中心教授Anthony.L.Spek还负责编纂国际晶体学会用于检测晶体结构数据的权威检测程序PLATON。他告诉记者,《晶体学报》C分卷和E分卷使用网络投稿系统已有多年,相关软件会自动验证所提交的数据的合理性,检查其是否出错。因此,前不久编辑们在复查相关数据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已发表的数据存在问题。而此后更详细的分析表明,来自井冈山大学的投稿人钟华和刘涛以及目前尚未披露的一些作者此前所提交的数据存在造假。
让Spek大感意外的是,他编纂的原本用于“纠错”的程序,最终成了检验是否存在造假行为的“测谎仪”。据《中国青年报》
[关键词]学生评价;生存论;发展性评价
生存哲学视野下的存在是具体个人的存在,其意义在于让个体在追求生命价值的过程中得以生成和自我觉醒;个体间的存在是关系中的存在,是过程中的存在,而且总是处于一种未完成的状态,向着新的可能性开放。
一、生存哲学视域中学生评价的人性假设
(一)学生是具体的人
依赖于某种人和社会关系的假设,使得教育评价形成了纷繁多样的评价理论及其不同的评价方法。在生存哲学中,人的存在被视为是具体个人的存在,而具体个人是丰富的、活生生的、独特的个体。“当我们在讨论人的生命的时候,要时时想着人的生命,时时体验人自己的生命,而不要把人的生命当作一个处于我们自身的对象,当作一个物。只有这样,探讨才是基于人的生命本身的、内在于生命的、对生命的探讨。”[1]据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发展性学生评价是走向具体个人的评价。因为学生生命的个体性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尽管他们没有意识或体验到自己的存在,但同样是存在着的。在发展性学生评价中要求以个体化的方式解释学生作为生命体之生存方式,其目的便是要强调每一个学生作为具体的人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学生是关系中的人
在生存哲学中,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其所接受教育的环境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阐释的关系。“人的世界是共同的世界,人在世界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的”[2],可称其为“生存共同体”。正如马丁·布伯所言:“人既筑居于‘它’之世界……也栖身于‘你’之世界。”[3]“我—你”关系中双方都是主体,来往是双向的,这是一种共生的关系:在世界中相遇、对话、融合……而且将是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
在生存论视野下,对师生关系的解释超越了主客二分的框架,超越了形而上学和实证主义单一的思维向度;对主体间关系的把握理解为:“主体和客体原本是‘同一’的,世界如何呈现在我们面前,是和‘我们’如何对待世界相对应的”[4]。在发展性学生评价中,师生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证明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发展性学生评价的实践过程是评价主体双方对评价目的、标准及结果的共享与内化的过程。
(三)学生是生成中的人
在生存哲学中,学生是生成着的存在,是不断超越的存在。学生个体要依赖外部的教育环境才能生长和发展,但他们又必须通过对外界受教育环境的把握来实现这种依赖,即“生存乃是自身存在,它跟他自己发生关系并在其自身中与超越存在发生着关系,它知道它自己是由超越存在所给予,并且以超越存在为根据的”[5]。在教育情境中,学生的生存境遇,是以开放的“螺旋式发展”过程为表征的。而螺旋式发展在呈现出进步可能性的同时,也存在着另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倒退”。[6]于是学生个体便是在这种不断否定与肯定的循环过程中发展和成熟起来的。生存论视野下的发展性学生评价中,作为评价主体的学生同样会在评价过程生成的同时不断地生成新的自我。
二、发展性学生评价需要走向具体个人的评价观
传统的以测量理论为基础的评价设计,其目的和价值在于能够便捷、高效地对学生的学习表现和结果进行评量,以便于在地方层面或是国家层面上进行比较,但比较之后,对于学生个体而言所产生的意义并不是非常明显。因此,强调指向具体个人的评价观,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所收集的数据、资料的准确、高效或是具有较高的可比性等方面,更多的应该关注那些真正想评却没有体现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诚然,那种一概认为只要抛弃传统测试就称之为是在进行评价改革的认识也是肤浅的。要能够做到评价我们真正想去评的东西,其实障碍并不完全在于是否使用了标准化测验或是考试,而在于原来我们在使用测试作为评价工具的时候忽略了评价和学习的过程是密切相关的这一内在的规律,以及对为什么要使用标准化测验的前提性问题没有思考透彻,进而淹没了考试作为一种评价手段其内在的价值。于是评价是为了改进的教育自然体现不足。
以学生个人作为出发点的教育评价首先是尊重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和价值的多元性的。在以此为前提性假设的评价实践中,学生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个性,能有一定的空间自由选择属于自己的、且做到能自我接受的评价过程。在此需要说明一下:“自由选择”不等于“放任自流”,因为由生存哲学派生出来的“自由选择”的命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整合了具有选择伦理性的自主和责任。若将发展性学生评价定位于是一种基于个人选择的评价,那么追求的便是学生在教育评价中的回归与解放。继续追问下去,在评价中究竟可以通过什么来承载并体现学生的自主与责任呢?其中可能会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彰显出评价自身所具有的两大教育性特征:真实性和反馈性。
首先,在评价过程中反映人的本真生活,体现评价的真实性特征。从“关系中人”的思路出发,发展性学生评价体系中,整个评价活动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都依赖于学生个人的存在。学生个体在评价过程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主体意义的体现以及主体价值的发现、尊重与认同正是生存哲学关照下的价值取向所在。其次,在评价的过程中呈现出学生个体成长的轨迹,体现评价的反馈性特征。
三、发展性学生评价的实现条件
生存哲学家是不会告诉教育实践者发展性学生评价在实践中是如何具体操作的。而对于教育评价理论工作者和实践者而言,从价值取向和目的观上重新获得对发展性学生评价所蕴含的教育意义的认识与把握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我们还需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尽可能地对其实现条件进行充分的考虑和估计。
(一)学生的主体性应得到充分的尊重
在评价活动中对学生的智慧和主动性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保证学生有充分的参与权、选择权和解释权。评价活动中师生共同参与,并以主体建构的身份表达和诠释着自己的选择。在评价共同体中,一方需要在与另一方的交往关系中认识自己、发展自己。“理解”与“对话”则是学生主体性价值得以发现和尊重的有效途径。
首先,“理解”是评价主体在评价中的生存方式。因理解而生成的意义充盈于评价过程中。学生和教师只要是共同关注和理解着评价活动得以产生的整个过程,评价便不会失去其价值和意义。其次,“对话”是评价主体在评价中的交往方式。师生双方以对话的行为维系着评价主体间的交往。而这里所指的对话要求师生双方是共同在场、互相吸引、相互包容、共同参与,彼此敞开和接纳的,双方能够在自觉的状态下走入对方的视野,达成彼此间的价值认同与重构。
(二)评价过程设计本身应体现出专业水准
第一,需要充分考虑到评价设计逻辑的流变性。评价设计的逻辑应遵循行动和自我完善的逻辑。正如约翰·杜威在《我们怎样思维》一书中所指出的,逻辑是检验和交流结果的方法,而不是找到针对问题的好的决议或解决方案的处方。因为“逻辑的形式是恒常的、不变的、统一的”[7]66,然而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思维是从处于思维以外的、其本身尚未确定的情境中产生的”[7]66,于是“实际思维有它自己的逻辑;它是有秩序的、逻辑的和反省的”[7]68。在具体教育情境中来对发展性学生评价进行设计,其逻辑自然不可能是一个固定的流程。于是这里所强调的逻辑的流变性:一是指的评价设计的连贯性;二是指的评价设计的目的性,要保证评价过程本身不能是左顾右盼的;三是强调评价设计中反馈机制的建立,对所获得的评价结论要反复检验其是否站得住脚。第二,需要充分考虑评价方案的专业性。人们虽然已经意识到传统评价的积弊,但又难于无法对其进行匡正,关键的问题还是由于大家对评价功能关注点的不同所造成的。一直以来,被人们关注较多的是教育机构中组织及个体的绩效,评价的“科学主义”“控制化”倾向比较突出。但从生存论的视角出发,学生评价真正的本质功能应是帮助学生个体了解并履行其学习的职责。评价要能够改进学生的学习表现,我们需要基于教育的目的和标准来设计学生评价的方案;评价方案科学、合理与否,又取决于教育的标准是否是科学的、合理的;同时,制定评价标准本身技术含量(如测量技术与质性评价技术等)的高低又决定了学生评价的有效与否。从始至终,有效评价无不与专业的评价方案密切相关。
第三,评价标准的制定应体现区分性。沿袭“标准本位”的评价设计观,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基于标准的评价设计不完全等同于标准化测验;其次,“标准本位”的真正含义是:既要源于标准,但评价实施的意义在于完成不同程度的标准,使用能够体现出层次和区分性的标准体系,最终目的是要引导学生改进其学习表现和结果。教师在学习开始之前就将表述清晰的评价标准呈现给学生,让他们明了自己应该知道什么和能够做些什么,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使得学生从“漫无目的”的被动接受、控制化的评价关系中走出来,开始反思和了解自己,理解自己在评价过程中的存在方式——不是被动地接受评价,而是能够主动地在评价过程中进行主体的自我建构。发展性学生评价的本真意义也就在于此,让学生在把握具有区分性的评价标准的过程中,充分体会到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为自身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方向与程度)做出较为合理的定位。
(三)评价实施者展开评价过程的能力有待提升
评价方案的设计需要关注评价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反馈机制,而为了能够保证评价实施及其监控过程的有效展开,必定会对评价实施者的评价能力提出相应的要求。例如:实施者需要具有能够正确地判断、选择与评价内容相一致的评价方法的能力;能够对各种评价方法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有较为充分的把握和认识的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地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学生个体,并能够对评价的结果做出专业解释的能力;以及能够撰写并分析评价报告的能力,等等。
(四)主体取向的评价体系需要有制度的保障
从宏观层面考虑,发展性评价作为一种理念,是社会转型期对公共管理机构(包括教育机构)评价变革的适应与创造。从中观层面考虑,发展性学生评价是整个教育评价体系变革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微观层面上考虑,旨在着重凸显评价改进与发展功能的发展性学生评价,同样是学生获得自我发展的重要实现途径之一。综上,我们发现指向学生个体发展的评价观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可操作的探索空间,而且并非是漫无边际和难以把握的,于是在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乃至学校层面建立起保障主体取向的学生评价得以实施的相关制度就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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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宪法,宪法学,社会,价值,体系
一。宪法现象与宪法学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因此,从经验的角度看,宪法社会学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宪法社会学概念强调宪法现象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突出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能够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宪法社会学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具有历史性;四是宪法社会学概念的核心是宪法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学术影响力。
三。宪法社会学的功能
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起着知识整合和知识创新的功能。
首先,宪法社会学为客观地理解宪法学研究对象提供了知识与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展的制约。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下宪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宪法体制、民主主义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中宪法判例与现实宪法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韩国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规范的实证性研究与宪法的现实运作过程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等。不同社会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对象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反映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宪法与社会互动中观察宪法现象。
其次,宪法社会学是建立与发展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的学理基础。在宪法学知识和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反映了解决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与体系,成为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从狭义上讲,宪法学始于宪法解释,同时也终于宪法解释,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过程与程序,并通过宪法政策(学)展示了对理念的关怀与学术生命力。离开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思维与思想资源,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会遇到理论或方法上的障碍。[5]宪法社会学对宪法解释学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从宪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宪法解释中面临的问题,可以扩大解释学的社会基础;
(2)宪法社会学为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提供各种知识与社会经验基础;
(3)有助于建立宪法解释学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社会发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问题;
(4)有助于克服宪法解释学在知识整合方面可能出现的过于技术性和实证分析的局限性,扩大解释者的视野,推动知识的整合和创新;
(5)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的宪法解释学为解释者提供解释方式的多样性,使人们获得接近宪法现象的更丰富的途径;
(6)宪法社会学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宪法解释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建立本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
宪法社会学在宪法政策学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支持也是不可忽视的,宪法政策学的发展依赖于宪法社会学知识、规则与具体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包含着一切宪法问题,有的是宪法典中规定的,有的是与宪法典有关的,有的是宪法典与现实之间相互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不过,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宪法问题,宪法学所面对的宪法问题是综合性的,由此决定宪法学本身具有“综合性科学”的属性。宪法政策(学)是为了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并为宪法制定与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识体系与方法。它提供了依据宪法价值评价与认识宪法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宪法社会学对宪法政策(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宪法政策以宪法问题为对象,而宪法问题则来自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背景;
(2)宪法社会学知识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目标与过程提供广泛的影响;
(3)宪法社会学所追求的知识的科学性对宪法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4)宪法政策学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是一种体系和综合性的认识,其认识的基础来源于宪法社会学的经验与理性。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宪法政策论与宪法社会学知识处于相互补充与互换的关系之中。
第三,宪法社会学有助于协调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解释与认识达到客观与理性。在宪法学方法体系中,解释学发挥特殊的功能,但解释学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解释方法的性质等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令学者们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宪法实践中合理地平衡宪法问题的认识与解释之间的关系,强化解释活动的客观性。宪法科学与宪法解释有严格区分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互换的广泛空间。解释的过程就是发现价值,形成价值秩序的过程,至于解释的客观性的维护则取决于解释者的判断与意志。传统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实践价值与理论价值之间的界限,而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生活中规范与现实之间协调的条件。如在纯粹法学的影响下,宪法学界形成了“解释―科学”两元论的体系,把实践活动理解为“法解释”,把理论解释为“法科学”,人为地割裂了认识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宪法社会学方法的产生一方面提供了认识与实践之间价值互换的认识工具,另一方面推动了宪法价值向社会现实转化,提高了宪法规范的有效性。
再次,宪法社会学为各种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起着纽带与平台的作用。在宪法学与法学内部各种知识之间、宪法学内部不同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学科共同体中宪法学才能得到发展。当然,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宪法学专业性价值的丧失,也并不意味着宪法学要成为大众化的科学。以宪法价值为核心建立的各种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丰富宪法学研究方法,强化宪法学的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四。宪法社会学基本框架
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的,体现了宪法与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论、宪法动态过程与宪法评价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宪法动态过程,建立宪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由于各国宪法学面临的宪法问题不同,宪法社会学研究内容与范围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日本学者上野裕久教授的《宪法社会学》一书的基本框架是:宪法社会学导论、宪法制定过程、宪法变动与宪法功能等。在宪法社会学导论中作者主要探讨了宪法社会学性质、课题与方法等基本范畴问题。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探讨了特定社会背景下宪法产生的具体过程。在宪法变动过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变动的形式、过程与原因等问题。
从目前宪法社会学发展的趋势与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内容:
(1)宪法产生与社会条件的关系。宪法——国家—社会是揭示宪法社会学逻辑基础的基本依据;
(2)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进行实证分析是宪法社会学的历史基础。在说明国家权力与制宪权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影响制宪过程的事实、制宪者思想、制宪模式等因素;(3)宪法实施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宪法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分析宪法动态发展的方法与途径,有助于转变宪法实施问题的观念,确立宪法价值现实化的规则;
(4)违宪问题的系统研究。违宪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应从社会的眼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违宪责任、违宪主体、违宪制裁与程序等;
(5)宪法意识的研究。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中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是评价宪法社会功能的重要内容,构成宪法社会学的心理基础;
(6)宪法功能综合研究。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的分析,建立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国际宪法相统一的功能体系;
(7)宪法功能评价指标与体系问题。宪法社会学研究重视社会对宪法功能的评价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
(8)国际化时代宪法价值观的演变与功能问题的综合研究;
(9)宪法学统计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宪法学教育方法与形式问题的研究。
概括地讲,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运行过程的动态分析为基本内容,以宪法的社会效果为评价体系的动态的知识体系,反映了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发展趋势。
五。宪法社会学方法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的发展历史就是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历史,科学而多样化的研究方法的开发与运用是宪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宪法学研究方法一般分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体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具体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宪法社会学既构成独立的研究方法体系,同时也起到整合各种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综合分析法要求人们在分析宪法现象时,从综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质的宪法制度,确立综合的研究思维,在统一的知识结构中合理地运用宪法学知识。功能分析法侧重于宪法发挥社会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从动态中把握宪法发展规律。价值分析法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宪法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过程,是对宪法实践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方法。
在宪法学研究中大力引进宪法社会学方法是宪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更新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以保证宪法现象的分析具有客观性。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我们虽强调了研究方法转型的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在方法论上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方法论上的学术共识,缺乏遵循方法论规则的学术自觉。由于方法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冲突,人们难以以成熟的宪法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无法准确地把握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比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我们介绍了大量的西方宪法的理论与方法,但这些理论与经验的社会正当性基础与适应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学术的严格验证。对宪法与、宪法分类、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与原则、基本权利的分类、宪法公共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宪法与、人权第三者效力、宪法与民族等基本宪法理论问题上,有时我们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满足于制度或规范的分析,未能从宪法现象存在的特殊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寻找原因。
实际上,影响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运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社会的力”始终是影响宪法发展的重要背景。社会生活的差异决定了宪法体制的多样性,同时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理论。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国实现理想的具体方式与过程,人类生活的多样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向民众说明生活的特色与多样性是必要的,不应片面强调文化与生活的一致性,更不应该以牺牲社会生活的个性为代价,保持所谓的普遍性价值。
在宪法社会学理论看来,宪法现象的分析是在一种体系和规范中进行的,宪法所体现的是规范价值与生活方式,规范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的合理平衡仍然在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空间内实现。如采用宪法社会学方法,可以寻找实现宪法规范的社会基础与力量,建立评价宪法发展的综合体系,即以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宪法问题判断者的智慧、宪法教育的形式、公众的宪法意识与社会的宪法支持等为基础建立宪法价值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些相关因素的有机作用构成推动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社会学是以“体系分析”为基本框架的“体系理论”,承担着对宪法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任务。对已建立的宪法体系的合理解释、宪法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实证分析、宪法运行动力的发现等都需要宪法社会学的思维与方法的积极运用。在宪法社会学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宪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赖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信息与方法,甚至对宪法解释者判断依据与具体背景也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来进行分析。
宪法社会学接近宪法现象的理论思维是“原因——结果”的方式,即透过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说明产生某种现象的原因,并以宪法价值评价其社会效果。当人们发现产生某种宪法现象的原因时,可以根据已提供的经验,得出某种结论。如果人们所发现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关系时,我们应在原因或结果中寻找相互联系性,对其性质进行合理的判断。如前所述,宪法现象是复杂而多变的社会现象,一种原因有可能产生多种结果,也会出现原因与结果之间冲突的后果。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共同体对宪法价值观的普遍认可;良好的宪法文本的存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审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宪法教育等。规范与现实之间发生冲突就说明维持平衡的某些条件受到了破坏,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观察。我们需要运用宪法社会学的思考方式与具体经验,分析宪法实施中到底出现了哪些问题,哪些因素阻碍着宪法的实现等问题。
宪法社会学作为宪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为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的相互结合提供了方法论基础。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乃是现代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尽管其内容与运用过程发生了变化,但在整个宪法学体系中的影响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规范研究方法并没有失去存在的意义,价值分析作为宪法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宪法问题的分析。但是,规范研究方法也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价值问题绝对化。为了客观地分析宪法制度运作的规律与规则,有必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经验研究,以推动宪法学成为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或方法。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反映了现代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趋势,拓展了宪法社会学知识的运用范围。特别是经验性研究主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知识实现,如宪法社会学的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为宪法学的经验研究提供背景与认识工具。
六。结语
通过宪法学发展的思考与反思,宪法学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识,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是创新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领域的扩大是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实现的。通过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分析,学者们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变思维模式,从方法论上解决研究方法问题的许多新思路,并赋予宪法学新的形式与内容。作者认为,在我国,创新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加强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扩大宪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论与方法论基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宪法发展经验,为宪法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经验与社会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运用哪一种方法,从基本发展趋势看,有理论内涵的研究成果,都贯穿一条主线,即把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统一起来,使研究方法获得坚实的实践基础。目前,宪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时期,宪法学界要重视宪法社会学功能,需要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建构新的方法论体系。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对宪法学体系的分类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他把宪法学分为广义宪法学和狭义宪法学。广义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理论宪法学又分为一般宪法学、宪法学理论、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比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实用宪法学分为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
[3]铃木教授是日本宪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最早提出了“宪法学”和“科学的宪法学”概念,强调宪法学与社会实践的相互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