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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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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论文

法学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设计美学评价;技术美;形式美;模糊评价法

设计作为一种艺术性的造物活动,其本质是“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虽然“美”并不是设计的唯一属性和最终目的,但就设计成果而言,美的因素却成为考察其优劣程度的标准之一。美是唤起和激发人的最高享受的心理状态,它是人类设计、创造本质的最深刻反映。“美”的设计能使产品有效地使用,并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和视觉印象,提升产品的审美体验。美是抽象的,但同时它又是可感的。如何让见仁见智的美学评价在产品设计中形成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标准来指导我们的设计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设计美学评价标准体系的架构基础

由卡耐基梅隆大学设计学院CraigVogel教授与工程学院JonathanCagan教授合作创立、并在《创造突破性产品》一书中推出的技术—形式定位图,显示了同一域的不同产品在技术和形式为轴的坐标系中的定位。根据他们在坐标体系中的不同方位,可以得出针对性的市场定位及驱动因素。由此得出结论:只有形式好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才能从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当今社会的消费者不但了解自己的境况,也了解可供选择的产品。他们所寻求的是一种完整的、能够体现自身价值和素质,并丰富生活的产品。形式与技术便成为我们在对产品进行评价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在形式—技术坐标体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设计的美学理念融会其中,以此来作为的我们衡量产品设计的美学量化综合指标及评价内容。

二、设计美学模糊评价标准的具体阐述及数学模型的建立

设计的本质是“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工业设计是人类在现代大工业条件下按照美的规律造型的一种创新的社会实践,是技术与与艺术形式的高度自觉。设计美则是建立在技术发展与形式创新基础之上的一种艺术性的造物活动带来的心理体验。设计美学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为了在产品设计中探求技术美与形式美的完美结合并以此指导我们的设计实践,在设计活动中追求感情与情境的诉求,让消费者在产品使用体验中,得到情感的熏陶和生命情感的体验享受。

1.技术美。这里技术指的是产品的核心功能,即产品的使用功能、生产产品的材料和加工工艺、使用产品时涉及到的界面关系(如按照按钮、屏幕、语音等提示进行操作)。技术美侧重于理性,是产品设计中理智和推理的思维形态的表现形式。:

2.形式美。通常我们说到形式美,是指构成事物的物质材料的自然属性(色彩、形状、线条、声音等)及其组合规律(如整齐一律、节奏与韵律等)所呈现出来的审美特性。本文将形式美定义为是能够将美感与产品与服务中人机结合起来的造型,在视觉、感觉和听觉等属性间所呈现出来的审美特性,侧重于感性、情感和灵感的艺术思维。

3.体验美。体验美指的是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和谐的人—机—环境关系,合适的人机尺寸及友好温馨的人机界面,亲切的人性化关怀,合理完善的功能,及其外观质量和外观形态表现或传达出一定的信息、表情或情感,在产品的多次同样使用的记忆中所形成的经验,所带来的一种美妙体验。或者说是技术与形式的结合度,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总体审美体验。在18世纪哲学家鲍姆嘉通(Baumgar-ten)首先提出了美学体验这个词并将其含义改变为感官的满足或感觉上的愉悦,艺术作品是因为这个原因而产生的,即为了满足人们感官的感觉。而在这里特指产品本身的在技术、人机理论及形式美学规律等方面的运用,对消费者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情感体验的提升和挖掘,也就是说产品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功能效用和人机工程上的易用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以及形式美学规律的探究,使人们在生理和心理感受到的愉悦体验,从而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某种共鸣。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所追求和期待的已由机械的、毫无生气的物质满足过渡到更具有生命情感的体验享受。正如经济学家约瑟夫·派恩和詹姆斯·吉尔摩在《体验经济》一书中指出:体验经济时代已经到来。顾客的需求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他们还追求感情与情境的诉求。产品设计美学是探究提高人类生活品质的美学规律,其最终目的是要人类在科技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工业生产技术不断进步的平台上,自由的生存和发展。设计不仅仅是为了生产、为了“物’的实现,而同时也使人类实现了诸多精神需求且获取了很多美的心理体验。

三、小结

产品设计是以产品这一实物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它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艺术方法按照功用规律和审美的规律来创造。设计的独特表现形式使美学这个主题更加广泛、更加深入地介入了人们的生活。产品设计迫切要求人们正确认识产品的形式与审美的关系,用“美”的尺度,设计制造富有形式美感的现代“艺术品”——产品设计。本文以技术—形式坐标系为基础,结合产品设计的美学准则,将产品设计的美学评价归纳为技术美和形式美以及体验美,对设计评价标准指数型量化方法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期提高工业设计美学评价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社会在进步,人们的审美需求也在提高,设计师只有根据设计美学的评价标准,提倡人性化的情感体验设计,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出发,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发展,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大环境之中。

参考文献:

[1]荆雷.设计艺术原理[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

[2]王介民.现代工业设计概论(中英双语)[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

法学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语法翻译教学法大学英语教学现实价值

一、语法翻译法的形成及发展

语法一翻译法最早是在欧洲用来教授古典语言希腊语和拉丁语的外语教学方法,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中期随着现代语言作为外语进入学校课程开始被用来教授现代语言。

它可分为三个时期:18世纪上半叶,以外语译成本族语为主要具体方法,内容偏重于机械背诵语法规则,其实用目的是如何了解外语。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末,以本族语译成外语为主要方法,内容注意到了阅读。其实用目的似是用外语表达本族语的内容。20世纪至今,在众多学派的冲击和促进下,语法翻译早已吸收了许多学派的方式方法。

二、语法翻译法的特点

语法翻译法是通过先详细分析语法规则,然后将这些语法知识应用在目标语、母语互译的实践途径教授外语的方法。它的的语言学基础是传统语言学;心理学依据是官能心理学;哲学基底是惟理主义。其特点如下:

1.借助原“希腊—拉丁语法”的规则,形成了非常完整、系统的语法教学体系。

2.重视词汇和语法知识的系统传授,注重语言规则的归纳和列举。大多数的语法翻译课本中,教学大纲以语法知识点的顺序编排,并试图有组织、有系统地教授语法。

3.把第二语言教学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智力训练,把教学看成是发展心理的一种特殊途径。

4.强调不同语言的共性,强调第二语言学习中母语能力和翻译能力的重要作用。考试形式自然是目的语和本族语的互译。

5.强调阅读和写作,几乎没有系统地注重听力和口语。

6.强调精确。

7.强调对书面语的分析,着重原文的学习。课文主要作为语法分析的材料。其语言教学模式是阅读—分析—翻译—讲解—背诵。

三、语法翻译教学法的现实价值

1.我国外语教学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语法翻译法的价值

(1)师资条件

大学英语教学量大、面广,大部分的英语教学工作仍由中国教师完成。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在国内学习英语的,即使有些教师有短时间到国外进修的机会,口语水平仍达不到接近母语的程度。语法翻译法对教师的口语要求较低,采用其进行教学绕过了对教师的口语要求。

(2)传统语文教学

语法翻译法比较接近传统语文教学,都注重字、词、造句、阅读、作文的训练;都采用逐词阅读的方法;学习方法上都强调背诵,强调“熟能生巧“等等。因此,在传统语文教学的潜在影响下,语法翻译教学法的运用对于中国教师和学生来说得心应手和顺理成章,易于操作。

(3)课堂规模

中国大学英语课堂规模大,在大的课堂规模中进行教学,语法翻译法比较容易执行。学生在单位课堂时间学到的知识点多,教学效率高。

(4)学习方式

对中国学生来说,外语必须经过有意识的、系统的讲解才能掌握。对他们而言,“语言十分复杂,有各种各样的规则、繁多的句型、大量的习惯用法、困难的发音,这些内容很难在只重意思表达的课堂教学活动中为学生所自行掌握。只有通过有意识的反复练习才能达到自动化”。(5)学习动机

动机是制约语言学习的一个因素。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他们既没有出国深造的机会,在短期内也没有与外国人进行交流的需要,他们学习外语的目的最大莫过于通过各类学历、学力考试。英语考试内容重点总是放在语法、词汇、阅读理解和写作上。在考试中要求的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率。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规则、词汇的记忆、句子在母语和目标语之间的互译、目标语材料的阅读,强调精确,因此在短期内要想通过一门外语考试,语法翻译教学法不失为一种最有效的方法。

2.语法翻译法的优越性决定了其自身的价值

(1)其强调的语法有利于外语学习

Canale和Swain认为交际能力应该包括语法能力、社会语言能力、话语能力和策略能力。

“有效的语言教学不可能完全脱离语法”。

就连倡导交际法的Wilkins也认为:学习的第一阶段可侧重rulesofgrammar,第二阶段偏重rulesofuse。

廖巧云做的调查显示,不涉及语法教学的交际法对大、中学生是行不通的,语言基础知识不过关的学生虽然努力学了四年,但进步甚微。

可见,“语法恐怕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在外语教学中如何把语法教学摆在恰当位置上的问题。”足见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词汇学习,其好处如下。

①语法翻译法有完整的语法体系,这一体系有利于学习者较快、较好地掌握目的语的整个结构。建立在“希腊—拉丁语法”规则上的英语语法体系有利于外语学习者认识目的语的形式、不同的词类、句子组合等,有利于学习者掌握这一体系。

②通过有限的语法能够生成无限的句子,这是语言的生成特征。人们可以记忆有限的语法规则,却无法记忆无限的句子,而教授语法知识正是“授人以渔”。

③尽管语法本身不等于语言,但它总结了语言本身的规律,可以帮助学习者了解语言。

④有利于学习者打好语言基础,在注重读写译的同时,为听说能力的提高提供保障。口语表达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即潜在的表达素质和实际的产出能力。潜在的表达素质是一个量的积累,实际产出能力则是运用所积累量的技能问题。作为口语表达的说,如果缺少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也就是相应的口语表达素质,往往开不了口。听,当然也需要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我们常说的听不懂,关键的问题就是词汇量不够和语法不清。可见语法翻译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综合表达能力方面,仍具有有效性。

(2)实现母语和外来语间的对比

成年人学习外语跟儿童不同。成年人的脑海里已经蕴涵了庞大的母语参照体系,他们必然要利用其母语知识去类推、理解、把握外来语。

在母语和外语有差别的地方,学习者的母语知识会干扰外语,而在母语和外语有相似之处时,母语则会对外语学习有积极的帮助。这个过程叫做语言迁移。在两种语言相似之处,迁移起正面作用,而在有差别之处,迁移便起负面作用。

语法翻译法通过比较二者在语言上的特征,有利于学习者在学习英语时利用汉语正迁移,排除负迁移的影响,引导学习者在向目的语迂回靠拢的过程中减少盲目性,少走弯路,提高学习质量。

(3)和其它教学法相得益彰

在今天的外语课堂上,语法翻译教学法依然很活跃,许多老师仍然普遍采用英译汉或汉译英的练习方式,也结合课文讲解必要的构词知识、语法知识、词汇用法和典型的句型结构这些方法比较有实效,与其它教学法交替使用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而语法翻译法也正好弥补了其它教学法的不足。

参考文献:

[1]桂诗春.应用语言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2]冷洁.从社会、文化和民族性角度看语法翻译法盛行中国的原因及对我们的启示[J].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2003,(2):20-24.

[3]廖巧云.交际教学法的应用:问题与思考[J].山东外语教学,2002,(6):21-24.

法学家论文范文第3篇

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近日下发,重拳出击规范学术行为

本报讯《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近日下发。《规范》对全体在校师生学术行为作出严格规定,明确要求导师以身作则,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还将根据责任大小对导师做出相应处罚。

文件要求教师加强自律,严谨求实,绝不弄虚作假,同时导师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学生论文负责任。研究生在学期间署名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活动因学术道德问题被他人诉诸法律,指导教师和学校将积极配合查清事实。如指导教师和学校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同时,文件分别对老师、学生的抄袭与剽窃、捏造与篡改、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滥用学术信誉等学术道德不端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生,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与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李林霞)

法学家论文范文第4篇

[英文摘要]:

[关键字]: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法律分析

[论文正文]: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发端于1970年代的美国,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设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由SPA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SPV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的资产出售价款,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权益。资产证券化是融资过程,也是融资方式、金融工具和金融发展趋势[1]。

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具有直接融资和表外融资等优势的资产证券化在亚洲资本市场发展迅猛,形式也渐趋多样。日本、韩国、泰国、菲律宾、新加坡、中国香港及台湾地区都积极利用这一金融工具为本地经济服务。我国自1990年代起,成功进行了珠海机动车辆收费、中远集团航运收入、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等资产证券化离岸操作,开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2]。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这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在中国正式启动。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国家贴息的、国有银行承办的、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无担保贷款,它集政策、福利、教育、金融为一体,是一种以信用方式提供的个人教育消费信贷。2001年-2004年以来助学贷款余额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中所占比例为0。4%-0。5%,与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汽车信贷、信用卡消费贷款共同构成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一个大头,三个辅助”的格局[3]。因此,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探索前进的过程中,国家助学贷款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呈现出自身鲜明的特点。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基础及其现实困境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基础

1。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促进身心发展,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规定了“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到高等教育方面,《反对教育歧视公约》(1960)第四条要求缔约国“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2。政府有责任帮助公民完成高等教育

约翰斯通(D。BruceJohnstone)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根据“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高等教育的各种成本应由学生本人、学生家长、纳税人、政府以及社会慈善机构共同承担[4]。该理论符合高等教育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并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政府面临的高等教育财政危机。我国从1989年开始实行大学收费制,每学年学费由最初的200元涨到如今的4000?10000元。涨幅近10倍于居民收入的增长。此时,只有确立合适的资助制度,才能避免高校收费剥夺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指出应积极为一些特殊目标群体的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便利条件”,“特殊的物质帮助和特殊的教育解决办法,可以帮助这些群体克服在接受和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所遇到的障碍”[5],我国政府也提出了“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的政策目标。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于1999年应运而生。

3。国家助学贷款中各方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贷款学生与银行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合同之债。该合同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学校是介绍人,与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学生家长、辅导员或班主任等)是见证人。介绍人、见证人并非担保人,因此在法律上与贷款之债并无直接联系。

由于政府在该贷款体系中只是提供贴息等优惠政策,而贷款按银行的商业贷款模式运作,学校和银行均未得到授权而成为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或被委托的组织,因此政府并未与学生形成任何行政法律关系。

2004年,政府对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分担银行风险,促进助学贷款。该专项资金在国家助学贷款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

(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面临的困境

1。贷款规模发展缓慢,结构失衡

我国自1999年实行助学贷款政策以来,截至2005年2月,相关部门累计审批国家助学贷款96亿元,涉及学生115万人。虽然在总体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相对于贫困学生的人数和贷款需求来说,其规模还是太小。2004?2005学年,全国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约263万人,其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122万人。2004年,全国有80万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人数为35万人;申请贷款金额为140亿元,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57亿元。同时,国家助学贷款投入的地区结构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国家助学贷款的投入情况较好,例如浙江省获贷学生数达到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数的90。16%,而西部地区在这一指标上远远低于平均水平,青海省仅有30%的经济困难学获得助学贷款[6]。

2。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要求和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受到市场运作规律的制约。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是银行吸收的存款,银行的营利性和安全性目标要求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循信贷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因此,银行审慎风险管理和给予困难学生足够的信贷支持之间存在冲突。虽然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能够带来好的社会效益、培养优质的潜在客户,但是由于成本高、利润薄,手续烦琐,贷前、贷中、贷后都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相对于其他贷款管理成本高,严重影响了银行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

3。贷款风险大,违约率高

助学贷款市场是信息不对称市场。高校通过核实相关文件资料来确认申请贷款学生信息的真实性,但是不能到生源地实地调查。银行无法了解贷款学生的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在选择发放助学贷款的对象时存在逆项选择。另外,由于学生就业的流动性大,银行很难掌握学生毕业后的去向,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又很不完备,这又使助学贷款有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同时,由于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4?6年)较短,大学生就业率走低,收入水平不高,导致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现象极为普遍,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不良贷款率高达20%?40%。面对困境,国家助学贷款如何“突围”成为当前的热点议题。

二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结构模式及法律环境

助学贷款是各国高等教育财政中最复杂、最具争议、经常被误解然而又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在高等教育公共政策议程上越来越受关注[7]。美国的高等教育助学贷款体系最为发达,不仅资助主体多元,而且资助形式多样。其中,斯坦福贷款约占美国助学贷款总额75%。该贷款依托于政府的再担保来提高助学贷款的信用等级,进而通过助学贷款资产证券化实现在二级市场的流通来规避不良贷款的风险,因而其运作极其成功,贷款违约率低至5。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同时,探索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相信对解决当前助学贷款市场面临的困难有所裨益。

(一)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结构模式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是将贷款债权销售给私有资本持有者,使之成为在私有资本市场上具有投资价值的资产,为助学贷款体系提供更多的资金并使之具有流动性,从而分散违约风险。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过程涉及的范围很广,除了高等教育发展状况、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育情况、外部政策及法律制度的完备之外,各专业机构分工合作至关重要。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参与主体和交易结构模式的设计如图所示。

1。由发起人组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AssetPool)

发起人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助学贷款成为证券化的客体,组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在结构上,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均以学校为单位在新生入学后统一办理,因此在资产种类、利率、期限、到期日等方面具有同质性,有利于对其资产风险进行重组和配置[8]。在形式上,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对助学贷款均使用语言规范、条款清楚、书面材料完备的合同,便于对资产实行有效的管理。

为了避免地域经济波动或衰退影响债务人履行债务,组成资产池时应尽量选择资产债务人的地区分布相对广泛的资产。一般来说,助学贷款的债务人毕业后工作地点分布较广,更符合对证券化资产来源上的要求。

2。组建具有政府信用的特设载体(简称SPV)

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要使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风险相隔离。当发起人破产清算时,证券化资产不作为清算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按交易契约由SPV拥有,并支付给投资人,从而降低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SPV是资产证券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载体,SPV既可以由发起人建立也可以由第三方组建。

国家助学贷款带有政策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对SPV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要求颇高。设立有政府信用的、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以经营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为其惟一目的的SPV,能够保证其良好的信用,解决由银行、信托公司设立SPV时容易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而且,通过政府组建SPV既能推动银行在组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时加强内部管理、实现标准化,又能规范与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相关的各中介机构的运作。

3。通过实现真实出售(TrueSale)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

如上所述,破产隔离实现)是SPV的本质要求。否则,发起人破产时,SPV可能会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给破产者,从而导致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目标落空[9]。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移给SPV通常可以采用出售和担保融资两种方式。各国法律和会计制度中所要求的真实出售,是指发起人出售给SPV的资产以及由这些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权益必须是有效的,资产池中的资产能够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SPV对证券化资产拥有完整的控制权不会被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由于真实出售能够改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因此它在破产隔离的实现上比担保融资更为彻底。所以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中只有实现真实出售,才能实现已经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

4。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

SPV对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中的资产采取信用增级手段,使其所发行的证券获得更高的资信评级,这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投资者,是一种为了确保证券顺利发行与募集而设计的附加担保制度[10]。信用增级包括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是指外部第三方提供的信用增级工具。在国外的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实践中,政府往往充当担保的角色。我国可以在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政策性机构??国家助学贷款担保基金,为助学贷款提供担保。内部信用增级常见的方式是建立优先/次级结构,即对优先级证券本息支付先于对次级证券的支付,在付清优先级证券本息之前对次级证券仅付利息,在优先级证券本息支付完毕后才支付次级证券的本金。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也可以通过这种结构安排,使优先证券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被次级证券吸收,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

5。对国家助学贷款证券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销售。

SPV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向投资者公布评级结果,准备法律文件和办理法律手续,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证券。SPV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国家助学贷款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把发行收入的相应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达到了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融资的目的。

6。进行资产管理,偿付证券权益。

SPV收取、记录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帐户,首先用于偿付投资者持有的到期证券权益,不得用于任何红利分配或进入破产,未到期的现金流按资产风险辅助安排处理。偿付了证券权益后,SPV向贷款证券化过程中聘用的各类专业机构支付费用。之后,由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产生的收入若有剩余,则按SPV与发起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至此,整个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过程完成。

(二)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环境

资产证券化是一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综合各项法律制度的新型融资工具。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结构模式,既是经济过程也是法律过程。在支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中,法律制度的作用具有根本性意义。

1。与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这一法律行为来建立的,因此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在一系列合同上[11]。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确立了发起人??银行享有法律保障的收取应收款的权利,是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情形下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发起人如果将来欲将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应当在订立助学贷款合同时做出有利于未来转让的设计。只有明确该债权的转让条件,发起人才有可能将应收款汇集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出售给SPV,进行证券化。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对此还未作特别设计。

2。与SPV设立、资产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结构模式设计中,SPV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所以我国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不能作为SPV的控股公司。而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政府设立SPV基本具备现实操作性,不存在法律障碍[12]。

要实现资产转让,必须首先确认债权的可让与性。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个人信贷,我国《商业银行法》并未允许商业银行转让其信贷资产,只有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性条款,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规章的形式赋予商业银行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向SPV转让信贷资产的权利,才能实现资产转让。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的转让采用的是通知转让原则,这大大节约了贷款证券化的支出成本。但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债务人分布地区广泛,流动性大,为了便利操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债权转让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合同法》规定的通知义务。

3。与破产隔离、真实销售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结构模式设计中采用“真实出售”来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这是因为我国尚无法律对SPV的性质作特别规定,普通企业之间自行借贷是被禁止的,所以担保融资的风险较大[13]。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关于“真实销售”的规定,但在会计准则上有相关处理方法可以参考,例如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为了明确发起人的表外融资的操作标准,有必要在设计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时,对发起人资产转让意图、资产价格、追索权、回赎权、剩余利润抽取等做出规定,规范资产真实销售的操作,避免交易被界定为担保融资。

4。与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发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受《证券法》的调整,《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中,SPV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载体,不同于股票、公司债券以及政府债券的发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件下,还无法明确该证券的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14]。从利用现有证券监管体系的角度出发,修改《证券法》,把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其调整范围,是降低立法成本、切实可行的做法。

另外,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证券法》的适用问题。由于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是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如果将《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标准用于该证券,可能会使发行人公开与证券化无关的一些公司资产结构、治理结构、公司决策信息等内容,投资者并不能根据这些信息了解该证券化资产本身的情况。而适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关于银行资产状况和风险的信息披露要求,能够加强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与证券化有关的信息,增加投资者的购买动力。

5。与信用增级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中,政府担保是国外助学贷款证券化中通常采用的方式[15]。但是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不可能直接采用政府担保。在当前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设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可以在此基础上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基金会这样的政策性机构,专门负责助学贷款的担保,降低违约风险,提高资产信用等级。

在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中,超额担保方式(指SPV向发起人支付的价款小于贷款证券化价值)并不适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这是因为根据《破产法》,超额部分应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这样就不能实现破产隔离。因此,建立优先/次级结构是目前法制环境下较好的选择。

突破国家助学贷款的困境,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需要有完善的法律环境。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过程中除了上述的主要法律问题外,还旁及与之相关的税收处理办法、信用评级的标准、程序等等,在此未能尽述。但从以上分析已可发现,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已存在有利于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因素,同时也有一些法律障碍和立法空白,有待于调整和完善。总之,改善法律环境,审慎发展助学贷款证券化“二级市场”,有利于推动银行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增加我国高等教育的非公共基金收入来源,缓解教育资源短缺的状况,从而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注释

程荃(1975?),女,安徽滁州人,暨南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1]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J]。知识产权,2006,(1)

[3]杨大楷,俞艳。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状况及风险防范研究[J]。金融论坛,2005,(7)

[4]杨晴,沈红。从法学视角分析国家助学贷款面临的两大难题[J]。科技导报,2004,(3)

[5]赵中建。全球教育发展的研究热点??90年代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修订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6]高国华。浅析现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问题与对策分析[J]。特区经济,2005,(11)

[7]马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8]李尚公,沈春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学研究,2000,(4)

[9]朱怀念,唐棣。试论我国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J]。法学评论,2002,(5)

[10]覃天云,申海恩。论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J]。中国法学,2005,(2)

[11]何焰。关于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

[12]张志忠。资产证券化从理论到现实的法律思考[J]。西安金融,2001,(5)

[13]周显志,吴晓萍。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对法律的影响及对策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法学家论文范文第5篇

加德纳认为,智力是多元的,不是单一能力,而是一组能力,包括语文智能、音乐智能、逻辑-数学智能、空间智能、肢体-运作智能、人际智能、内省智能、自然观察智能等。多元智能理论坚信每个受教育者都是独特的,都以个别的方式对人类的文化做出有价值的贡献。

一、多元智能理与教师的观念转变

多元智能理论倡导“以个人为中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学校教育必须以学生为本,学校教育的每项改革必须以学生的学习和发展为最大效益;2)所有学生都有能力学习,具有多元智能和不同的发展潜质,学校教育应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建构一种可选择性的教育以适合不同学生的不同潜质、不同学习方式和不同发展需求;3)学校教育必须以合作的方式和家庭、社区建立密切的关系,以保证学生有机会获得广泛的学习与发展经验,使学生的学习与自身的生活建立真实而完善的联系。这就要求我们看待课堂教学的目光要开阔,要有意识地从小学生发展的水平和特点考虑课程设置和环境的创设,认识到完整的课堂结构应包括课前预习、课堂教学和课后的拓展延伸。

在对学生的评价方面,基于对学生的智能结构和智能发展特点的了解,要注重从多元智能的各个方面对他们给予综合的、全面的评价。从评价方式上,要有意识地在日常生活和活动中观察学生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活动范围等,通过多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在不同的实际生活和学习情境下进行。教师应从多方面观察、记录、分析和了解每个学生的优点和弱点,并以此为依据设计和采用适合学生特点的课堂教学方式。课堂教学应该从以集体教学为主,个别和小组教学为辅向以个别和小组教学为主,集体教学为辅的教学形式的转变。这对于习惯用一种方式、一刀切观点来看待孩子智力的老师来说,是很不容易的。

二、多元智能理论与教师的角色定位

小学生正处于创造能力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应有效利用学生的智能潜力,最大限度地提升学生的创造能力。多元智能理论要求教师要从知识的权威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支持者,学习的合作者与伙伴。这一角色的转变,使教师由舞台的主角变成了幕后的导演,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从传授知识的严师转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由教学任务的执行者转换为课程资源的开发者,由教学效果的检查者转换为学生发展的评价者,由知识占有者转化为学生学习成果的分享者,建构教学双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新型的、民主的、合作的师生关系。教师要点燃学生学习的热情、探究的欲望,了解每一个学生的个别差异;敏锐、耐心与机警,关注学生发展,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偶发事件,创设与学生发展相适宜的环境,帮助学生了解自己,发展学生的自主性、创造性。

三、多元智能理论与教师的行为转变

对学生智能的培养首先应关注智能间的和谐性,而不是优势方面,无视和谐发展的智能开发是野蛮的开发、甚至是对学生和谐发展的侵害。但有些教师过分关注学生的考试成绩,忽视学生的能力培养,将教学质量等同于及格率、优秀率等干巴巴的数据和指标上。以分数见高低,论英雄,分数才是硬道理。为了追求分数甚至不择手段。对学生进行分类,教育教学中关注优等生,忽视甚至歧视差等生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不顾学生的感受,课堂教学重结论、轻过程,把教学过程庸俗化到无需智慧努力,只需听讲和记忆就能掌握知识的那种程度,培养了一大批“掌握”了知识却不思考知识、诘问知识、评判知识、创新知识的“好学生”,曾被口诛笔伐的“盯、盘、补”又沉渣泛起。而学生探索新知识的经历和获得新知识的体验则被弃之如敝履。学生的情感、态度、精神、意志、价值观、责任感等都被排斥在外。这种以牺牲学生的健康、幸福和终身发展为代价换取来的分数和成绩,带来的不仅是对学生的身心极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是我们民族的不幸和灾难。

四、多元智能理论与和谐课堂构建

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以培养传统的学业智力为中心,导致课程结构过于单调,课程内容过于局限,教学模式过于统一,评价方式过于僵化。素质教育不应只发展学生的传统意义上的课业学习智力,而更应重视发展学生的多元智能。

首先是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兴趣可以通过培养产生,并且可以发展为爱好。小组自主探究活动在学生发展上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小组自主探究活动跟全班集体活动相比增加了选择性和自主性,活动的材料是开放的,能满足学生多方面、多领域的需要。小组自主探究活动中富含大量的问题情境,包含了很多探究的机会。学生对活动伙伴了有了选择的机会,也拥有了协调与同伴关系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