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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包含了许多质的规定,其重要内涵是市场主体为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主体。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市场经济急需经济法,并不是以牺牲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设,由于民法的性质,特别是对市场主体之规定,决定它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下面仅从三方面说明: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基本法地位
法律体系是法律的内部结构,即指一国现行法,无论其外部表现形式多么零乱,都是分成不同部门而又相互联系的一个统一的系统或整体,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各自的特点,又互相配合,互相照应,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门和规范,其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其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实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决定,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制约,又呈现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现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并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种特殊性反映在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层次划分上。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始终是法律的首要任务,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烟叶市场监管面临的困境
执法权限受限,执法力量薄弱我国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县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限,不仅在地域范围上存在限制,即使在管辖区域内,也仍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就目前人员配备看,烟叶产区县级局专卖执法人员配备一般在二三十人,既要监管卷烟市场、查处大要案,又要监管烟叶市场,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烟叶市场监管情报信息渠道有限虽然长期以来,烟草专卖管理中很注重举报宣传,但是大部分民众还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也有些民众不愿意得罪人,而对涉烟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管。群众举报的信息可谓是少之又少。以笔者所在的县局为例,每年接到的举报信息一般不超过10条,烟叶方面的举报就更少了。大部分情报信息还是靠专卖执法人员蹲点、驻守,密切监视烟叶市场收集而来,所以信息来源非常有限。烟叶市场监管过程中部门协作体系和机制不完善目前,烟叶市场监管主要是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虽然有些烟叶产区政府会成立烟叶护税小组,或者也会有公安部门的介入,但是护税小组、公安部门在烟叶市场监管过程中仅仅处于协助与配合的境地,其作用没有得到进一步发挥。这种情况下,机制与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措施和手段没有得到进一步落实与实施,部门间的协作没有真正做到目标和责任明确,使得烟叶市场监管的效果不是十分显著。特别在打击违法贩运、贩卖烟叶的执法行动中没有建立和完善更具实效性的协作机制,对一些细节性的、具体的环节和流程等没有进一步制定有效的措施,缺少相关的办法与切实可行的方案。部门协作在烟叶市场监管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
烟叶市场监管方法初探
关键词:西部农业;产业化;市场化
1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
所谓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其实质是指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这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自1999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农业产业化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西部各省区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平稳发展,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稳步发展。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生产力得到提高,到2006年底,西部地区主要粮食产量中粮食作物总产量12926万吨,较2000年增长28%,油料总产量736万吨,较2000年增长46%,棉花总产量242万吨,较2000年增长50%;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然而随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的进行,农户成了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但长期以来对农户的组织和利益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业家庭经营的内容、范围、水平等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大多数农户仍是一盘散沙,无所谓向心力和疑聚力,农业生产沿用传统模式,这与农业产业化要求的面向国内外大市场,立足本地优势,依靠科技的进步,形成规模经营,实行专业化分工,贸工农、产供销密切配合等背道而驰,农民的收入没能真正提高,农业经济没能快速发展。
2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2.1缺少龙头企业为依托,生产没能面向市场
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思路是: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实行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动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然而由于农产品市场不景气,本地市场需求少,同时由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较差,使得对外贸易交成本高,很少有企业投资农产业,缺少龙头企业的引导,使得农户生产存在盲目性。另一方面,随着农业生产生产力的提高,以生产为中心的时代已经过去,仅仅提高产量,已经不能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西部农业生产并没能以市场为导向,市场机制在农业生产中没能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主体作用,大量的农产品依旧被生产出来,从而导致市场上供大于求,从而使得农产品价格下降,扩大生产必然使得生产成本增加,从而导致农民收入增长有限,农业经济发展缓慢。
2.2专业分工模糊,产业结构不明晰
由于缺乏市场,农户日常需求的农产品,大多是自我生产,因此必须生产多种农产品,满足自我需求,使得农业生产缺乏分工,生产效率不能得到提高,数十年以粮为纲的观念,主导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形成了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只要粮食不要其它的低效单一的发展局面,量多低质,高产低收的现象在我国的农业生产中比比皆是,这是结构性的矛盾造成的。面对市场这个铁面判官,西部农业的唯一出路,就是要审时度势,发扬挥刀割“痛”的精神,痛下决心调整产业结构,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达到调优结构,提高品质,增加效益的目的。
2.3西部农村人口增长过快,人口素质偏低、隐性失业率高
国家一直倡导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西部贫困山区实施乏力,导致西部农业人口增长过快,从人口普查的数据来看,西部地区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除了四川、重庆、陕西、内蒙古以外,其他省份的自然增长率都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平人口增长过快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而且影响了西部地区农业人口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各级政府没有根据地情制定切实有效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致使西部农村乡镇企业发展滞后,吸纳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较少,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仍滞留在传统的农业部门,无法迅速转移到非农产业部门,农村隐性失业率居高不下。
3发展西部农业相应对策
长期以来,西部农业沿用传统的生产模式,生产出来的产品未经加工直接作为食品或者原材料用于销售,经济效益不高;同时,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产品的供给远大于需求,从而导致农产品的价格得不到提高。因此发展西部农业关键在于打开市场,扩大农产品的市场需求。
长期来畜牧业是农业的组成部分,与种植业结合经营为其存在的主要形式,随着农业的发展,畜牧业从附属于种植业的地位转变为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然而在西部地区,畜牧业从整体的角度分析,任然处于种植业的附属地位,规模不大,缺乏专业分上,对农产品的需求量少,没能真正发挥其对农业的推动作用;针对西部农业产业化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结合自身特点,以畜牧业为依托促进西部农业,一方面必须面向市场,改变自给自足的经营模式,发展壮大畜牧业的规模,通过畜牧业带动,扩大农产品市场;另一方面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特色化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区。
3.1加快农村养殖基地建设,加快畜牧产业化
畜牧业的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立足资源优势,加快畜牧业结构调整步伐,以大力发展规模化养殖和产业化经营为方向,通过农村养殖建基地建设,实现畜牧业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加快牲畜品种改良,提高牲畜饲养和管理水平,实现畜牧业增长方式由单纯追求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以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畜产品生产结构为关键,因地制宜发展有机畜牧业。实现畜产品生产由自然分散型逐步向产业化经营转变;努力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过度。
3.2通过畜牧业的辐射带动功能,打开农产品市场,将农业市场化
通过做大,做强畜牧龙头企业,加强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围绕产业的前、中、后各个环节积极推广“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打开农产品市场,通过产品市场,带动生产要素市场,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建立连接紧密、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运营机制;强化龙头企业在行业信息指导、产品流通及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农户的的生产面向市场。
3.3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专业分工实现区域布局
立足于本地资源状况,综合考虑区域优势,产业基础和市场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扬长避短,找准切入点,适合什么就发展什么,积极培育发展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变潜在优势为显性优势,同时各个不同地区发展不同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实现了区域布局,促进专业分工,提高生产效率,如此使得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转化为商品率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从而引导、带动、辐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1.1国有企业改革与资本市场的辩证关系国有企业改革与资本市场有相互推进、相互影响的相互作用关系。一方面资产市场承担着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特殊职能,为国企发展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企改革发展的同时也对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如果国有企业只考虑资本市场的筹资职能而忽略其他,则会导致资产市场发展畸形,而反过来,资产市场的不良发展,表现出对国企改革支持的乏力,会形成恶性循环。
1.2资本市场推动国企改革的理论基础资本市场中,资产信息的公开性、经营评价的客观性、产权的明确性、交易过程的低成本性、运作的市场性等特征,都对国企改革起到推动促进作用。在资本市场中,国有资产可以将资产虚拟化,赋予资产更强的流动性,能够实现国有股权的转让、收购、兼并和退出。通过对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分散化,加强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监督力量。国有企业上市的改革,能够增强国有企业经营成果的透明度,不仅有利于投资者的监督,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对经营成果进行了解。资本市场的竞争机制,能够敦促国有企业改革自身,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企业管理,健全企业选聘制度、考核制度,以适应竞争机制。
2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深化国企改革
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我们对资本市场寄予的希望不单是融资,也包括改制,后一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是否健全[4]。健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丰富金融工具首先资本市场是丰富金融市场的交易工具,在扩大股票发行的同时,稳步增加各种基金、企业债券的上市和发行规模,有条件地尝试金融衍生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让资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鼓励符合标准的资金入市,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积极地发展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发展,政府需要鼓励合乎标准的企业通过发放债券筹集资金,逐步实现市场化的债券发行机制,完善债券放行监管体制,保证债券交易信息的公开性,建立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保障机制,加大投入于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债券开发,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并发展期货市场,推广消费者能够套值保值的期货品种以及其他形式的股票债券产品,保证加强投资者的多元化。
2.2落实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通过改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供求结构,能够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在资本市场方面,要不断吸取优质企业上市,同时淘汰劣质企业,使资源不断流向高效率的优质企业,鼓励大型国企在A股上市,形成中国蓝筹股市。
2.3坚持资产市场的“四公原则”“四公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和公信,“四公原则”在市场中的贯彻落实,建设制度合理、结构规范、功能齐全、透明度高、运行安全的市场环境,重点工作在于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监督,坚决打击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不良和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证监会的权威性,对于违法行为要及时制裁,并将制裁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2.4加强国际合作扩大对外开发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应该适当地加强对外开放,完善金融协管,提高金融市场整体效率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境内,我国要严格履行加入世贸组织关于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保证具备条件的境外证券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在境外方面,要合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按照国际惯例,遵循市场规律,有选择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机构和人员到境外从事与资本市场投资相关的服务业务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交流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合作洽谈,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境外证券监管组织的合作与沟通。
3结束语
2005年2月1日,罪犯付某驾驶一辆套牌的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市亚太大街将一9岁女孩肖金萍撞到,并将其卷入车下。付在明知被害人被卷入车下的情况下,加速行驶,拖带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这就是当年轰动一时的长春林肯车拖人案,在2005年4月5日尘埃落定肇事者付中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除了用生命偿付刑事责任外,法院还判决付中涛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8万余元。然而死刑虽然执行完毕,付中涛却留下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其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无人担负,受害人拿到款基本无望。
无独有偶,近日在天津市也发生一起汽车肇事案,由于行人无故闯红灯,与疾驰而来的宝马车相撞,当场昏迷被送入医院。法官在判决时无奈只能判决宝马车有罪赔偿行人医药费用。其实法官也知道,宝马车基本无罪他没有违规驾驶,但是如果判处他无罪,在医院中的伤者将会因无钱医治,而死于医院。为了维护人的性命没有办法只好将司法正义与被告的利益一并牺牲掉了。
调查显示,当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的加害人被绳之以法以后,许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却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来自罪犯人的附带民事赔偿。他们面临的情境是,罪犯确实被绳之以法了,法院的民事赔偿款项判得也比较高,但最后他们所得到的结局大多是“空赢了一张纸”。大多此类案件的发生,使刑事诉讼案件中,得不到赔偿的被害人成了新的弱势群体。被害人获得了形式上的法律正义,却因为亲人受伤致残或失去生命而陷入生活的困境。被害人欲哭无泪,陷入无限的无助与绝望中,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法律正义作用何在?我们的国家为什么不能利用国家赔偿的形式让这些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不在绝望?为什么不能在刑事案件中施行国家赔偿来解决这些问题。
我国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先生深有感触地说,这些情况,以及这些受害人所面临的一切,绝不仅仅是个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特邀咨询员,他经常听到或遇到类似的情况。(1)(法律快车频道张倩)据马老介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之所以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局面,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而这项制度早在二战以后,就被新西兰和欧美等国迅速采纳、波及,日本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而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管采用政府拨款还是慈善募捐等何种形式,反正要设立一种公基金,对暴力犯罪的人身被害者进行救济,说白了就是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给受害人以应得到的补偿;既让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刑事诉讼案件中国家赔偿的立法基础国家赔偿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两个方面。有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法就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法,故在宗旨中无需专门规定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该问题涉及到整个国家赔偿法的架构,以及赔偿原则、补偿规则、赔偿义务机关设置、赔偿程序、追偿机制等方面。我国宪法有“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也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在行政诉讼法基础上制定的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应体现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尽管国外的赔偿法立法宗旨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但其追偿机制的设置、归责原则的适用等,事实上有此作用。植根我国法治政府宏伟目标的设立和自上而下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构建,坚持国家赔偿法的这两个宗旨殊为必要。(2)社会主义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责任应当是全面的,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立法应该有一个总体考虑。不论是国家机关违法行为还是个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国家都应负责填补。这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不仅要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也应该造成损失的补偿做出规定。而且从法理上来说,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是对整个国家的破坏,公民履行了国家赋予的义务就应当拥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而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的责任。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主要责任当然应由实施犯罪者个人来承担,但是国家并不能因此免除所有的责任。因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的义务,公民受到犯罪侵害,说明国家没有尽到全部义务,这就是国家负责的最根本理由。基于国家对于公共安全和秩序负有的责任,因犯罪致使公民受到伤害时,国家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于道义来看,因犯罪使得被害人个人和家庭均受到重创,社会应该有扶助弱者的道义,因为其困境不是自身原因所致,整个社会都应当关心他们,这与全社会关心残疾人有异曲同工之处。因司法救助可恢复被害人或家属继续生活的信心。换一步说,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公诉机关分流后(个人起诉权变为国家公诉),已然丧失了被害人执行者的地位,犯罪人的救济性利益被国家所占据或是被被害人、国家所分流,最后国家获得了司法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但被害人剩下的恐怕就只有精神抚慰了,犯罪者“进去”了,被害人找谁要钱去?如果国家不能用公力来救济那些无法得到赔偿的被害人这些弱势群体,难道要他们用自己的私力来救济自己么?他们最后也许会铤而走险,用犯罪来救济自己或报复社会。而且这种制度也将是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一种救济,就如我方才说的汽车肇事的案子,这个案子的判罚很显然判被告有罪的证据不足,判被告有罪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而2007年向择选老师的概况则更为深刻:刑事诉讼具有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再现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实施者刑事责任的特性。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判断和证据采信的主观特性,以及追诉程序对犯罪事实认定的渐进性,决定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错误带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平衡也随之被打破。这决定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或者补救的必要性,刑事赔偿正是以其特有的方式发挥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救济功能。(3)(向择选2007年2月14日)刑事诉讼案件国家赔偿的可行性我们可以对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待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而刑事诉讼案件是国家对被告人的起诉,意在维护国家秩序,实现国家刑罚权,在严格遵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国家的正常稳定。都是在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病造成损害时,只是由于主体不同罢了,在我们的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由国家进行赔偿是合理合法。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在此类司法实践中显然有些规定范围过窄,显然这是由于目前大众还未对被害者权益维护进行真正认知,所以这个问题现在并没有太多的质疑反对声。(4)国家赔偿法其实,建立这个制度这个想法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出现了,20世纪60年代西欧与日本相继建立了该项制度,而如今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我国这项制度还没有建立,在大众的普遍观点中还没有形成国家赔偿这种观念的确,如果被告人无法或确实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只能自认倒霉,怨不得国家,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在很多人心里根深蒂固。这与我们法学教育中一贯偏重对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轻视对犯罪者及被害人的研究有关,也与过去很长时间以来在实践中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而忽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有很大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民因为暴力犯罪受到伤亡,不仅是加害人的过错,而且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尽到有效保护公民的责任。对加害人不能赔偿的,由国家予以补偿,这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5)尹伊军《制度与钱孰重孰轻》刑事诉讼案件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阻力就这样的一个众所认之的制度,在我国确迟迟不能建立执行。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段振华说,“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个好东西,我们也正在研究和琢磨这个事,但我们目前还没有条件把它做起来。西部地区地方财政紧张,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也多是捉襟见肘,补偿说到底主要是钱的事,没有钱,再好的事也只是水中月、镜中花。” 地方财政拮据,连办公经费也捉襟见肘,如此看起来倒是很明显了,我们的国家没钱来救济那些需要救济的被害人。但是怎么看起来都觉得很荒唐,每年的犯罪被害人能有多少,而需要国家来补偿的被害人是不是更少了?我们这些纳税人所纳的税,交的钱,连这点小问题都解决不了?这其中的其他问题我们就暂且不说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就说,“钱不是最大的问题,关键是要有个制度要求,这些资金就能真正落实到位。现在最紧迫的是,有些观念和认识上的问题应该尽快澄清。”(6)刘文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纪要》首先是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对象的界定。国家不是对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会给予补偿,而只是对其中因犯罪行为造成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加害人不明或加害人无法赔偿而穷尽一切社会救济手段的适用。其次是明确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性质。这种补偿属于社会救济性质,它不同于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替犯罪人埋单。国家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这种义务首先应该由加害人承担。
国家只是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进行补偿,起到让被害人在经济上能够得到自立,在精神上能够能到安慰,平息被害人复仇心理的作用。国家支付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后,在补偿范围内,对犯罪人或者其他负赔偿责任的人享有代位追偿权。 “最后要强调的是,近些年来,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呼吁和倡导工作,尤其是在吁请立法层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但这一制度事关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事关社会稳定、一方平安,只有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广泛和更有力地参与进来,才能把这件事做成。”王晋说。补充:疑案处理中的国家赔偿疑案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出现的,在诉讼期间和延长诉讼期内仍未能查清,案件就可能成为疑案。疑案中的被害人是无法得到被告的赔偿的,那么在这个时候也需要我们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来对被害人进行救济。查不到证据、延长诉讼期所造成的疑案问题在司法领域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算不上犯罪,没有理由进行惩罚,但是在实际中却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如果不建立这项赔偿制度,又该让正处于疑案中的无辜困难的被害人何去何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