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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理事会会议通过,2020年12月8日.....学校董事会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出资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设立时名称为“掇刀区星辰艺术培训学校”,后同时使用“掇刀区星辰艺术培训学校”名称。2020年后停止使用“掇刀区星辰艺术培训学校”名称。学校现名为“星辰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服务的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以培养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位为荆门市掇刀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掇刀区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七条学校的住所地为荆门市掇刀区关公大道55号。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吴晓蝶、吴国平、吕正旭。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订学校章程;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由举办者吴晓蝶、吴国平、吕正旭出资。各举办者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人
**
**
合计
出资额(万元)
占总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的业务范围即办学内容为少儿舞蹈、成人舞蹈、瑜伽、美术、跆拳道、口才、乐器。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类型:民办艺术类盈利性培训机构。
(二)办学形式:业余。
(三)办学规模:200人(学生)。
(四)招生范围:主要面向荆门地区招生。
(五)招生对象:少儿、成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吴晓蝶、吕正旭、吴国平3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必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个别董事离职,由董事会会议确认;增补个别董事,由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在职人数少于1/2时,即宣布解散,并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及学校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超过1/3的董事提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由董事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该董事的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由董事会参照湖北省荆门市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聘任,身体应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五)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是董事会成员的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监事1名,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学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监事在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教职工或者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推选产生或者更换。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校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党支部,聘任党支部书记1人。党支部负责学校党建工作、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认真参与讨论研究,保证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资产财务管理与劳动用工
第三十一条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开办资金;
(二)学费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学校办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发展教育事业,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三条学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中提取25%—30%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具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中介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修改章程,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新章程文本由董事会分别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同意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校必须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四十四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学校即为终止。终止后,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学校及时办理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手续。
第八章附则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的确,任何一件事开头是最重要的,同时又是最难的。教学同样也不例外,所以要做好初中阶段的班主任工作一定要把握好“初一新生入学教育培训”环节。假如能够把握好,以后开展的工作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学生从小学进入初中,迎接他们的是全新的学习环境,新同学,新老师,新的课程,新的学习方法等。刚进入初中的初一学生从心理上对别人的依赖程度还非常之高,非常需要老师及时而积极的引导。因此,做好初一新生的入学教育工作是每一个初一班主任必须做好的第一件事,也是关系到整个班集体是否能健康发展的关键。以下几点是如何做好初一新生的入学教育工作的思考。
一、从实际出发,制定出一套较为完整而容易操作的班规。
“无规矩不成方圆”,班级管理一定要有一套较为完整而容易操作的班规。有人说:“不是已经有一套校规,还需要班规吗?”。理由很简单:学校的校规的范围太广,内容太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而班规可以针对本班的具体情况对症下药,由班委会和全班同学共同制定出来,重点突出而且容易操作。有了班规,就有了班集体全体同学共同的行为准则,班主任开展工作就容易多了。因为,同学们从心里面认同了这些行为准则,如果谁违反了这些行为准则,那么谁就应当受到纪律批评,就要接受同学们和老师的帮助教育。同时,一套严格的班纪班规能帮助班主任在班集体中树立威信。当然,在制定班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公平、公正、合理。(二)具体细致,可操作性强。(三)不能与学校的校规相抵触,应以校规为准。(四)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全体学生参加班规的制订并且做到自觉遵守班纪班规。
总之,班规要制定好,要落实好,这样就为建设良好的班集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创造机会,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
一个真正的班集体,应该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健全的组织系统,严格的规章制度与纪律,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正确的舆论和优良的作风与传统。“团结就是力量”,作为一个班主任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的重要性。班集体不仅是教育的对象,而且是教育的巨大力量。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一个班集体,使每个学生都不得不参加共同的活动。这样一来,我们就教育了集体,团结了集体,加强了集体,以后集体自身就能成为很大的教育力量。”班集体也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班集体还能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那么如何培养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1、了解和研究学生。开学前通过学籍卡或重点家访等方式了解本班学生情况,开学后通过观察、谈话、调查研究等方式了解学生。了解学生人数,男女生比例;学生家庭情况;学生德育情况,原小学班主任对学生的德育评语;学生入学成绩,各科是否平衡;学生的兴趣爱好性格等。2、确定集体的奋斗目标。目标是集体的发展方向和动力。培养班集体首先要使集体明确奋斗的目标。近期目标,如搞好课堂纪律,搞好卫生等;中期目标,如成为优秀班集体;远期目标,如每个学生都成为全面发展的好学生。班主任要好好利用接手初一为学生上的第一节课,在这节课里头我们最好注意渗透集体主义的观念。我曾用一个数学式子作为一节课的开头,式子是这样的“59+1=1”。然后,要求学生去理解讨论这句话。当然,这个式子仅从数学的角度,显然是错误的。但从实际生活的角度去精辟地阐述这句话,对学生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59代表的是我们班的59名同学,1代表的是我,59名同学和老师团结起来,拧成一股绳,组建成一个大家庭,我们都是这个大家庭的一分子,我们荣辱与共”。而且运用给大家说明,他们都是班主人,而我是班主任。3、有计划的开展集体活动。我们平时在教育学生时要学会抓住机会去增强他们的集体主义观念,特别是在学校的国庆和成立20周年的活动中,抓住这一机会,号召同学多参与,多参加。
三、付出爱心,用爱去做教育的后盾。
世间上,有很多种爱,其中有母爱、父爱、师爱、情人之间的爱……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爱能够使人的心灵受到洗礼,使人的心灵受到熏陶,使人的灵魂得到升华。有人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我们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历史赋予我们重任,我们肩负这重任,我们都有责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们要用自己的热情,用自己真实而又感性的爱心去感染学生。苏霍姆林斯基说:“孩子们所喜欢的是那种本人就喜欢孩子、离开孩子就不行、而且感到跟孩子们交往是一种幸福和快乐的人。”那么怎样才算爱护学生,怎样去爱自己的学生?教师的爱应该表现在对学生的学习、思想和身体的关心上,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做他们的贴心人;在人格上要与学生平等相待,以诚相见;教师的爱还要体现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和信任并且不能过分溺爱;对于双困生,班主任更要爱护他们的自尊心,善于发现他们的优点,及时鼓励,使他们在教师的关怀中成长。
四、见微知著,从宏观上把握住整个班集体。
班主任一定要有的宏观上把握住整个班集体能力。在我们身边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会有它萌芽的状态。我们要善于去了解和发现它们。例如,有些学生很喜欢打篮球,就积极去引导学生认识打篮球的好处:能够放松身心,消除疲劳,锻炼身体。但是如果过分沉溺其中,就会影响学习。教育学生要正确分配学习和打篮球的时间。如果没有老师的积极的引导,由于中学生分辨能力不强,部分学生就会沉溺其中不能自拔,这样就影响了他们的学习。所以,作为班主任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他的每一个学生。
当然,做好一个班主任,除了要做到以上几点之外,我认为还需要有过硬的教学技能。“艺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对教学方法掌握得不够灵活,缺乏教学技巧,很难让学生从心底里去佩服你,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班主任工作的开展。
科学、合理的开展初一新生入学的教育工作,能够让学生尽快适应初中阶段的学习生活,明确学习目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初一新生入学的教育工作对于形成一个健康成长的班集体,对于教师的教学,学生的进步等多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
附培训流程:
8月29日上午:报道+班主任即兴演讲《读书为了什么》
8月29日下午:培训学校德育常规+队列训练
关键词:“外聘员工” 构成现状 法律依据 法律保障 建议对策
高职院校是整个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办学规模的扩大,以及“教学研基地”的设置和校办产业的发展,高职院校用人需求也逐年增加,原有职工人数已无法满足学院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确定和社会用工制度改革,高职院校里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外聘员工”。
一、高职院校“外聘员工”主要构成和现状
目前“外聘员工”在省内外高职院校中都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以我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现有在职职工270名,各类外聘职工168名,外聘职工已占我校在职职工总数的2/5强。主要分布在学院的五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办产业,即交通职业鉴定所、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公路设计公司、监理公司、海通公司,产业之间业务相对独立,且办公地址和工作场地分布较为分散。他(她)们在院校工作、生活,他们除与用人单位签有一纸劳动合同外,其余如人事、组织,劳保等关系均不在院校。“外聘员工”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是来自农村的农民或城镇三产中的下岗失业工人,主要从事学院后勤服务工作,如打扫卫生、绿化、保卫、公寓管理、物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技术含量相对低的工作,工资相对也低,为400元—600元/月,工作环境相对差,工作关系不稳定;另一类为国营企业中的下岗待岗或破产国企中的失业职工和城镇的待业人员等,这些人约占“外聘员工”的3/5,主要从事教学、修理、微机操作、技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技术含量相对高的工作,工资也相对高,约为800元—1200元/月,工作环境相对舒适,工作关系也相对稳定。
“外聘员工”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是院校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他们同样在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和谐校园工作中默默地做出重要的贡献。现实生活中他们却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充分肯定,与“正式职工”相比,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别,如:同工不同酬、不享受任何福利保障,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契约关系比较松散,劳动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就业行为短期化,更换工作较为频繁,工作不稳定,安全感比较差;对学院的认同度、公平感和满意度较底,缺乏自信,自卑感强等等。加之多次提出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没有得到及时答复和解决(由于考虑到外聘员工2%的工会经费和会员会费的收缴比较麻烦等原因,暂缓成立院产业工会),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外聘员工”的积极性。外聘员工的不稳定因素,也是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如何依法将“外聘员工”组织起来,加入工会,是摆在各高职院校工会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校园的重要因素。
二、组建“外聘员工”工会存在的问题
首先,组织“外聘员工工会”首要问题就是福利待遇的发放。学院每年都通过工会给“正式职工”发放一定的福利,给职工享受一定福利待遇,如果把占职工总数2/5的“外聘员工”全部发展加入到工会中来,这笔不少的开支从哪里出?其次,是劳动合同及保险问题。由于多数用人单位与“外聘员工”往往未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自己在劳动关系中握有主动权,可以用“随时解雇”做要挟,随意侵犯“外聘员工”的劳动权益,使自己最大限度的获利。如果将他们组织入会,工会就会按《劳动法》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他们签合同、上“三金”,就会使自己乃至单位的利益受损。三是“外聘员工”流动性较大,不好管理。“外聘员工”由于没有合同期保障,随时有走人的可能,事实上有的“临时工”一过试用期就遭解雇,有的单位只招用季节工,确实存在“外聘员工”的流动性较大,不宜管理的问题。四是
“外聘员工”入会观念淡薄。总认为自己是“临时工”,加不加入工会,没多大区别,只要能保证自己应有的“打工费”就行。五是工会部分干部自身心里没数,总认为这是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将如此多的“外聘员工”组织加入工会,增加了工作量是小,2%的工会经费和工会会费从哪出?一旦兑现不了又怎么办?等有了先例了再说,存在观望等待思想。
三、组织“外聘员工”加入工会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结社权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外聘员工”而言,这一权利集中的表现就是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有的院校规定“外聘员工”必须在校连续工作1—3年方可入会,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中国工会章程》没有规定职工入会的时间限制。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含事实上劳动关系),无论职工是来自外地或本地,无论在学校工作的时间长短,都可以依法加入工会组织。有的院校区别工会会员的待遇,这种做法有悖于平等精神,存在歧视的因素。“外聘员工”一旦加入工会,成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员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平等享受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平等参与活动、平等享受福利待遇,不可人为地分为外聘员工会员和正式职工会员,会员待遇区别对待。
四、组建“外聘员工”工会的法律保障
“外聘员工”作为我国经济转轨中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院校中的弱势群体,有其特殊的利益,如何保护外聘员工的合法利益,目前尚无相关的法律或法规,导致现实生活中具体操作无章可循。《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但是,目前高职院校“外聘员工”权益困境主要表现为“三低一高”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保基金缴纳率低、职业技能参训率低、劳动争议发生率高。《工会法》明确规定:在我国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力,但高职院校“外聘员工”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不能参加工会,不能与正式职工同样享受应有的福利等。这些问题就不能简单归昝于法律法规的空白,而应归因为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五、组织“外聘员工”工会的建议与对策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高职院校党政和工会组织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新时期高职院校外聘员工加入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及重要的现实意义。
2、深入调查研究,建立相关制度。
“外聘员工”的构成成份较为复杂,从业性质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工会组织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群体特点,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在充分掌握情况并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工会组织依法和院校党政及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建立规章制度和工作机构,规范“外聘员工”的入会工作。
3、加强教育,切实维护“外聘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