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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文〔〕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区局部单位试点推行公务卡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
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公务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不只使用便利、透明度高,而且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当前规范现金管理的有效工具和手段。推行公务卡管理是提高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的内在要求,从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实际需要,对于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监管,提高财政资金运行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
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料理公务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一)要有利于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推行公务卡制度。依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账户管理的要求,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直接划款,保证财政资金在最终支付之前保存在国库中。
(二)要有利于加强财政动态监控。推行公务卡制度是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手段革新。实现公务卡支出的阳光消费”
(三)要有利于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推行公务卡制度。进一步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三、加强各部门在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发卡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课程共讲述七部分内容,根据所学所悟,我将其归纳整理为五大核心知识点
其一、什么是执行。执行就是将目标变为结果的行动,认真、专注按流程去做,锁定责任,服从制度,没有任何借口地做出结果就是执行。强调的是必须是有结果,没有提供结果,就谈不上是执行。
其二、为什么要执行。对企业而言,执行力就是竞争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公理性法则。没有执行力,无论战略蓝图多么宏伟、组织机构多么合理,都无法实现预期效果,优秀的企业之所以优秀,只是因为他们落实更到位,执行更有效。
对个人而言,个人的奋斗目标与单位的战略目标是紧紧捆绑在一起的,没有个体的努力就没有单位的成长与繁荣,同样,没有单位给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与平台,我们个体的职业规划也无从实现。优秀的员工之所以优秀,是因为他们绝对执行并有结果,靠结果获得报酬与发展空间,结果可以改变命运。
其三、为什么执行不力。
单位的执行力差,原因何在?两重因素,一是缺乏危机意识和竞争心态。对抗才能产生效率,淘汰才能形成竞争,制造危机环境,创造危机意识,才能促使员工进步,提高员工执行意识,提升员工执行能力,从而自动自发地执行。二是缺乏结果管理的制度,员工为什么做不出结果导致执行不力?一部分人是认识问题,不懂得什么是结果自然就做不出结果,一部分人是态度问题,不愿意做出结果,另一部分人则是能力问题,做不出结果。
其四、如何提高执行。对企业而言,高效的制度执行体系是使战略目标变成结果的唯一途径。围绕战略目标,中旭3S执行体系包含以下内容:S1事前――明确结果、清晰责任;S2事中――结果追踪、及时纠偏,S3事后――即时奖惩,持续改进。3S执行体系说明,人,不是没有责任,而是人只会对清晰指向他们的责任负责。检查考核是提高执行力的灵魂。
对个人而言,应主动打造自己的商业人格。职业化的员工都应该具备商业化的人格,商业化人格具备四项品格:靠原则做事,用结果交换,社会人心态,成年人逻辑。具备了商业化人格,员工才能树立自动自发的执行意识。
其五、我们怎样执行。对企业而言:靠结果管理,树立结果导向意识,营造结果文化。态度不等于结果,职责不等于结果,任务不等于结果。工作态度认真、工作尽职尽责而提供不了结果,一切为零,任务不等于结果,完成任务只是对过程负责,收获结果才是唯一目的。企业要表扬勇于承担责任的人,但同时处罚没有提供结果的人,只有建立起这样一种结果文化,才能推动执行力建设。
对个人而言:二十字方针。①充满热情。一个有热情的人,会把一件很小的事情当成一项事业去做,成功人士不是因为成功而有热情,而是因为有热情所以成功。②绝对服从。整体的巨大力量,来自于个体的服从精神。③勤奋学习。通过学习提升自己,使自己绝对成长,即提高自己做出结果的能力。④全力以赴。工作要全力以赴而不是尽力而为,1%的失误会导致100%的灾难。⑤敬业为魂。敬业、认真是执行的灵魂。
二、地勘单位执行力薄弱原因及加强执行力建设建设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众多地勘单位成功的经验表明:执行力是决定地勘单位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是构成地勘单位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勘单位的发展起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执行力的强弱,关键取决于地勘单位是否有正确的思路和目标,是否有良好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是否有雷厉风行的做事风格与性格特质。为此,地勘单位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必须重视和加强执行力的学习和培训,在强化执行力上下功夫,规范经营、严格管理,科学决策,不断提升地勘经济发展质量,提高地勘职工生活水平。
毋庸置疑,近年来各地勘单位经济发展,事业进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仔细分析,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得益于国家政策,得益于良好的机遇,一些地勘单位仍处于“没有地勘费活不了、只有地勘费活不好”的尴尬境地。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曾坦言:“微软在未来10年内,所面临的挑战就是执行力。”事实表明,仅有战略。并不能让地勘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只有提高执行力才能使地勘单位创造出实质的价值。笔者认为,地勘单位受计划经济影响积淀很深,执行力不强是导致地勘单位核心竞争力不强和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的重要原因原因。而地勘单位执行力薄弱,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管理者没有做到常抓不懈。从大的方面说,是管理者对政策的执行不能始终如一地坚持,虎头蛇尾,导致再好的制度、规定也得不到有效执行。从小的方面说,是有布置没检查或检查工作时前紧后松,跟进、跟进、再跟进不力。
制度出台时不够科学严谨。一些管理者总是强调先运作后规范,致使有些制度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就草率出台,缺少针对性和可行性。有的方案形式上的东西多,有的措施过于繁琐不利执行,结果导致政策变换比较频繁,连续性不够,朝令夕改,使基层职工执行起来无所适从。
在执行中缺少良好方法。尽管地勘单位一直在追求精细化管理,创造美好的愿景,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协调:一是沟通协调不够;二是职工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三是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积累不够-四是有效性、针对性的培训不够。
缺少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地勘单位如果没有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将产生的后果一是不能将好的思路落实到具体执行的时间表上,形成空谈;二是安排工作不到位,执行任务拖拖拉拉;三是执行过程中马马虎虎,敷衍了事
三、如何推进地勘单位执行力建设
随着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地勘单位发展的难度、发展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借鉴“西点执行力”的体系与理念来规范管理,提升团队精神、提高执行力,从而提高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已成为各地勘单位今后发展的关键性战略之一。那么,如何推进地勘单位的执行力建设?“西点执行力”的理念给我们如下启示。
首先,作为每一位职工,应改变思维,懂得自醒,以社会人的心态,重新思考“我是谁”的问题,把自己放到市场中去衡量自己的价值,以社会人的心态从事工作,而不是限于内部的、狭窄的比较。我拿什么来交换报酬,以我的能力,在社会上,我又能提供多少结果获取多少报酬。我们为谁而努力,我们为谁而生存?我们与企业同在,我们增强自己的执行力,为了企业,也为了自己。所以,应从现在起,从自我做起,将每一件事情做深做透,做出成绩,不折不扣地执行。
其次,作为单位,应引进竞争机制,创造竞争环境,促使职工进步,推动单位发展。毫无疑问,外部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如果内部没有竞争,没有危机,没有淘汰,职工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那么整个单位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关键词: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056-02
1992年我国就开始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但改革的步伐比较缓慢。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基于单位保障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建立基于社会共济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现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地提了出来。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改革的总体要求。
(1)一个目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衔接、与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相协调、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征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二个坚持。坚持既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又超越现行制度的改革导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当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既率先改革又与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协调、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有接口的改革导向。
(3)三条原则:坚持待遇不降低原则、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原则、转制成本由责任人承担原则。
2.改革的政策规定。2008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文件明确了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要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稳过渡”的原则;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能够相互衔接。对“改革的适用范围”,也明确规定了“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试点的进展情况。五省市试点方案早在2008年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原则通过并下发了,然而2009年1月28日新华网却了一条新闻“记者日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据了解,时至今日两年过去了,五省市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几乎毫无进展,不管存在何种理由,可以肯定地说,这个试点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推进难的分析
1.制度分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有关法律相抵触。一与《教师法》相抵触。教师是事业单位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法》第6章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第30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二与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相违背。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三与我国退休退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即事业单位人员工龄35年以上的,退休费比例为90%,30~34年的退休费比例为85%。如此改革把教师的养老金与公务员待遇脱钩,而与企业拉平,势必会引起教师的强烈反应。
2.心理预期分析。改革前,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一致,因为都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与公务员都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他们只是分工不同,工作上没有高低贵贱重轻之分。特别是由于我国体制问题,有许多事业单位直接担负着行政执法工作,他们本身做的就是行政管理工作,换句话说,做的就是公务员的工作。如此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受到了舆论的强烈质疑。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养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试点却明显没有将公务员包括进来,并且公务员改革没有预期,这自然成为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与企业相比,企业可以搞活,工资上不封顶,工效挂钩,尤其垄断性行业和企业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退休金只是一个能“过得去”的平均数,一辈子都在平均线上,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业看齐,退休后却要向低收入企业看齐,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3.操作层面分析。从试点方案的操作层面分析,无论在缴费设计还是在待遇计发方式等方面,其绝大部分内容与企业养老保险几乎一样,那么,养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在替代率上将要从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没有明确改革后养老金水平是否变化的预测和承诺,只笼统地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但没有任何具体细节和弥补措施,任凭改革试点单位和不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凭空想象和任意猜测。
三、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几点建议
我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养老保险改革,这是大势所趋;建立一个全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围绕“改革目标、改革导向、改革原则和改革方案”等问题,就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1.从立法的角度,减少实施的阻力。《社会保险法》应对建立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给出基本政策框架,让4000多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先有一个“定心丸”,这既可消除待遇差,获得企业的赞许,又可提高政府公信力,赢得全社会的支持,还可顺利推动改革。《社会保险法》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明确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的几个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应与现行企业年金完全一致,所谓“给政策”,主要是指提供全国统一的运营方式,统一的投资工具,统一的缴费方案等。目前《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由于其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和建立职业年金是不能分开的一件事,2008年五省市试点结果就是一个明证,鉴于此,《社会保险法》应对其过渡期和过渡办法给出一个基本原则。机关和事业单位加入改革之后,原劳动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企业年金的“两个部令”将显过于简单和有些落后,应适时予以修订,甚至制订《职业年金条例》。这是一个国际惯例,例如,美国《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自1974年通过以来,年年都有若干修订案,例如,2006年10月31日的版本已多达344页。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职业年金实行省级统筹。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实行了省级统筹,并且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改变了过去近2000个相互分割的统筹单位,各自为政,统筹单位间无法联接、协调和共济的区域自治格局。目前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透露,国家准备在2012年启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就当前来看,事业单位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全国统一,绩效工资各地有别。与基本工资对应,基本养老保险应实行全国统筹,与绩效工资相对应,职业年金应实行省级统筹。全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致3000万人,相对企业职工而言规模小了许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收入比较稳定,工作关系也比较稳定,按照统一的基本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实行全国范围内统筹,不但具有可行性也具有必要性。为保证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不降低,又体现各地区退休待遇的合理差别,以及符合大数定律的基本要求,同时应当将职业年金实行省级统筹。
3.实行法定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所谓职业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费用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缴纳而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不同于企业年金的是,职业年金应坚持法定强制实施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双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的替代率以现有待遇不降低为要求,大致按照替代率的20%~30%进行设计(强制性职业年金替代率=强制性职业年金待遇水平/全国事业单位平均基本工资水平)。职业年金基金也要通过市场化运营来实现保值增值,要把发展职业年金作为完善老年保障体系、缓解政府压力和对付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对职业年金采取一定程度的税收激励政策。
为了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与改革前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上不致于出现很大落差,同时又有利于促进改革后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发展,建议在明确“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为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的前提下,应在改革后对“中人”采取“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过渡性退休津贴(或称“过渡性生活补贴”,下同)”的过渡性模式。其中的“过渡性退休津贴”,可考虑按“中人”退休前若干年(如2年或3年)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乘上本人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作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施前的年数(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龄,如本人曾在企业或机关工作过一段时间的,可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精神折算工龄),以及过渡性退休津贴系数加以确定。
4.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全国转续“一卡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时,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企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之间转移时,采用待遇分段计算的办法,由最后退休地发放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关系在省内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职业年金关系在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企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之间转移时,以及跨省流动时,职业年金基金随职业年金关系一并转移;新人的职业年金数额按实际积累额转移,中人的职业年金按待遇不降低原则测算应转移的基金数额由国家补足后转移;如果接收地无法接转该部分基金,可由原来的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一并计入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待遇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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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良初.构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刻不容缓.中国金融,2006(9)
4.仇建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析.中国社会保障网,20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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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社会保险法草案.
7.安华,张国峰.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如何与企业实现对接.人力资源,2009(1)
第一条在民主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和干部考察工作中,除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在一定层次干部中进行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外,还要把参与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和干部考察听取意见人员范围进一步向外延伸,必须要有下一级基层群众或群众代表参加,由“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向“干部和群众”共同参与民主推荐转变;由单独听取“干部”意见向共同听取“干部和群众”意见转变。
第二条进一步扩大会议投票推荐范围。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投票推荐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外,还要扩大到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原同级离退休老同志;下一级人大、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群众代表。个别提拔任职,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扩大到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3原同级离退休老同志;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群众代表。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三条进一步扩大个别谈话推荐范围。领导班子换届,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领导干部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近三年担任同级实职的离退休老同志3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党委、政府综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部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群众代表。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推荐人员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成员和同级领导干部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近三年担任同级实职的离退休老同志;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党委、政府综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四条民主推荐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参与人员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人数较少的单位应包括全体在职人员,还要有本单位离退休人员代表、受该工作单位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人员代表、公共管理部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五条在民主推荐干部中,要体现群众公认的原则。对正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三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人选;对副职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四分之一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三分之一以上,方可列为考察人选。
第六条进一步扩大干部考察听取意见范围。考察州市县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扩大到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分一般干部和基层群众代表。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七条考察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除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范围”外,还要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分一般干部和基层群众代表、离退休老同志,受该工作单位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人员代表,公共管理部门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
第八条进一步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纪律监督,对出现弄虚作假、贿选、拉“推票”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察人选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与干部考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群众公认原则,主动接受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不断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切实把好选拔任用于部第一“关口”,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推荐和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第一条为提高卫生工程建设决策水平,促进卫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卫生工程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是指受卫生部委托,以独立身份参与卫生专项建设规划、部属(管)单位总体规划以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等活动的建筑、卫生、经济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提供的咨询意见将作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遴选
第六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卫生工程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
(四)没有违纪违法或被取消专家委员资格等不良记录;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卫生工程建设咨询工作并接受卫生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第八条推荐材料包括:
(一)推荐信;
(二)被推荐人简历;
(三)被推荐人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
(四)被推荐人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卫生部依据推荐资料审查、确定专家,组成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
第十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聘期三年,可续聘。
第十一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以境内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吸纳境外有关专家。
三、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参与咨询的专家从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则。
咨询事项与咨询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咨询专家应回避。
第十三条选取专家时,按实际需要等额选取,另行抽取3—5位候补,并按抽中时的先后顺序排序,以备依次递补。
专家选取及确定的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遇特殊情况,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卫生部可另行选用专家。
第十五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采取召开审评会议或审阅申报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工作。
四、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卫生工程建设领域科学发展动态,及时向卫生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卫生专项建设规划的论证;
(三)参与卫生机构总体规划的研究与审查;
(四)参与重大卫生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的审查;
(五)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卫生部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咨询活动;
(二)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有权直接向卫生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咨询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无故不参与卫生部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对需要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接受卫生部的监督和管理。
五、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的考核
第十九条卫生部对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卫生部建立专家咨询信息反馈制度,对咨询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和核实。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一)损害建设单位正当权益;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情况或其他信息;
(四)擅自以卫生部卫生工程建设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进行;
(七)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
(八)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