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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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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范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层管理者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务,按年度确定和发放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高层管理人员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高层管理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适当分离,建立利益制衡机制。

(三)正确处理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与风险收入,近期收入中长期收益的关系。

(四)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确定应适应社会发展的总水平。

(五)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应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构成。

第六条 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并考虑本地区和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基本年薪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第七条 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根据其经营实绩确定赢利企业,亏损企业的考核指标计算方法有所区别。

对赢利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完成规定的考核指标的,可以按以下规定执行:净资产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计提业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社会贡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未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对亏损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减少亏损的,可按减亏额的1-2%计提业绩收入,增加亏损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名项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并参考行业和区域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生产发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基数一年一定。

第八条 对董事长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长情况,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要考核资产收益情况。

第九条 建立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制度,任期风险保证金,由高层管理者个人出资和从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后每年从业绩收入提取50-60%的数额存入高层管理者任期专用帐户。

风险保证金由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负责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补高层管理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负业绩收入。经营者调动,解聘或退休时,经离任审计后结算,风险保证金余额连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和兑现

第十条 公司当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股东大会在年底时进行严格考核,高层管理者的年薪收入应在三个月内确定并兑现。

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公司高层管理者依法经营,无重大经营责任事故,完成规定的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或(减亏指标)等指标任务的,可兑现基本年薪。高层管理者因经营管理努力而超额完成规定指标任务的,可获得业绩收入,高层管理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规定指标任务,要相应计算负业绩收入,负业绩收入从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中抵扣,风险保证金不足的,可扣减基本年薪,扣减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份则扣减以后年度的业绩收入。

第十一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当年上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欠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能兑现高层管理者的业绩收入。

第十二条 高层管理者收入的兑现和发放应与其所在公司分离,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管理。公司每年在监事会、董事会审批年薪制实施方案以及明确考核兑现意见1个月内分别将管理者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划入专为高层管理者设立的年薪收入任期专户。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任期专户设立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月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预付,然后按年度统一结算,经考核,当年不需扣减基本年薪的,将基本年薪的余额发放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近前述规定发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单列,进入公司成本费用,高层者年薪收入作为公司工资总额组成部份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工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加强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管理,严格审批。

第十五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制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应在每年年底报公司高层管理者年薪制定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公司应在每年底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年薪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报告,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的具体报告和有关报表资料,报股东大会。相关数据由监事会确认后,董事长的年薪由股东大会决定,总经理和副总理的年薪由董事会决定。

(三)公司应对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一)有本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情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据证明财务负责人违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一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二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第十四条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第十八条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二十一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任人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依法解散;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

(五)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

(一)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

(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三)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期货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四章行为规则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保证金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或调整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

第五十七条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第五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申请人或者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六十条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内经济持续低迷的内外部环境,物资贸易公司面临的压力很大,与此同时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激励政策,也使物资贸易公司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物资贸易公司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除随时应变复杂的内外部环境调整管理理念、组织方式、预算和预案外,还必须通过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运作效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广珠铁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现状

广珠铁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是珠海市国资企业珠海交通集团旗下的一家综合性公司,公司注册资金2.7亿,主要经营建材批发、零售和多式联运、仓储配送、库存管理、保税物流、供应链管理和物流信息服务等,公司目标是成为一个集等多功能于一体,立足于珠海,服务珠三角,辐射华南、西南的区域性物流贸易中心。因公司占地3100亩的珠海西站物流园正在陆续开发建设当中,目前主要业务还是经营建材批发、零售。

作为成立时间较短的新兴企业,公司依托珠海交通集团,围绕珠海及中山、江门、汕头周边城市,围绕中交、中铁、各省属大型国企等集团所属重点企业开展了相关物资贸易采购配送服务,由于具备较强的物资贸易管理团队、先进的企业财务控制能力和强大的集团实力支持,目前公司已经挤身于珠海物资贸易的先进行列,主营的钢材、水泥和沥青物资贸易业务规模和实力已在珠海名列前茅。经过近几年对物资贸易市场的开发经营,广珠铁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采取的多种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公司的有效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销售业绩每年20%以上的稳步增长,未发生一笔坏帐。

二、广珠铁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资金集中调度管理,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

为提高集团的偿债能力和经营资金的使用效率,广珠铁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交通集团于2011年底成立了集团财务中心,统一资金集中调度和内部管控,实现了整个集团的资金供需平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广珠铁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的物资贸易资金来源,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和信用扩张能力。由财务中心统一内部信贷管理,对集团所属企业实现内部贷款制度,合理调节集团内部资金流向,为集团内部各企业提供了高质量的贷款支持,同时保证了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其内部贷款利息保持与商业银行贷款同期利息相同水平。除内部资金调度外,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统一由母公司珠海交通集团提供对外担保,强大的集团实力支持,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和信贷风险,提高了公司的筹资效益。

(二)不断增强风险意识,培育企业风险管理文化

因市场瞬息万变,物资贸易企业的财务经营风险较大,必须树立风险管理意识,以降低经营风险。公司除了建立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强化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

1.实行全员风险意识教育

使风险管理得到全员的支持,通过经常性的市场分析、会计收支分析和经验交流,不断增强全员职工的风险管理认同度,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在整个公司内部营造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2.成立公司风控小组

及时研究处理经营中的风险问题,加强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广珠铁路物资贸易业务开展之初就成立了由董事长担任组长的公司风控管理小组,对经营出现的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逐一进行研究和决策。风控小组成员分别由公司总经理、分管物资贸易的副总经理、物资贸易营销总监、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物资贸易部主管、核算部主管和相应的物资贸易营销人员组成。

3.加强员工法制和道德教育

规避员工违法违纪风险。公司制定了详细的物资贸易采购销售内部控制制度,强调了互相审核牵制。同时公司根据党支部正在进行的“八项规定”和“三严三实”教育,与公司各部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人人讲诚信、合法合规经营的风险管理文化,对违法违规和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徇私舞弊、渎职不作为、做人不实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并将其与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相结合,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员工的违法违纪风险,减少了财务风险。

4.加强员工风险知识培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适时增加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知识培训,特别针对物资贸易和财务风险控制的培训,增强了企业员工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实际风险控制水平,提高了企业财务风险控制能力。给企业的内部控制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大大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三)全面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

应收帐款的管理是物资贸易企业会计非常非常重要的控制内容之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下行,物资贸易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各企业应收帐款都居高不下,大额应收帐款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形之下,企业能否及时收回应收帐款是公司能否在激烈竞争中生存下来的关键。广珠铁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对应收帐款十分重视,制定了严格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制度。

1.事前

由物资贸易部对客户进行实地考察,并负责收集客户的信誉、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等资料,建立了客户的信用台帐,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按公司有关制度针对性地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杜绝了客户蓄意欺骗,有力地加强了风险预控。

2.事中

除供销合同条款对应收帐款进行严格的规定外,还有专人跟踪货物的收货地、用途和使用情况,防止客户违反合同骗货倒货,加强对风险的掌控。

3.完成供货后

公司财务部根据核算部提交数据,每周及时更新应收帐款台帐,并每周一定期反馈到公司分管物资贸易的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和物资贸易部,物资贸易部相应的销售人员根据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及时催收。未能及时收回的应收帐款,公司财务部会对营销总监和物资贸易部及时发出应收帐款催收的提醒通知。某个客户应收帐款超过其信用授信额度或应收帐款逾期超过二个月,公司财务部及时通知物资贸易部停止对该客户的一切供货,并由公司总经理带领营销总监等人员组成专门催收小组,专门负责对该客户的催收工作,跟踪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减少风险的扩张。

(四)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

内部审计是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为企业财务运作的一种有效监督方式。广珠铁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珠海交通集团于成立之初就组建了审计法律事务部,该部门只对集团董事长负责,独立于集团其他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公司,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审计法律事务部主要对集团各二级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公司管理情况、经营管理者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等专项审计,同时加强对重点业务、重点问题的审计,并向集团董事长及时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公司制度建设、财务风险,评估经营管理风险,实现反馈控制向事中实时反馈以及事前反馈,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管理政策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

(五)推行零库存,减少资金占用和财务风险

在实际销售中,公司推选零库存销售,由客户下单后直接由生产厂家运抵客户,节约了库存成本,减少了库存损耗,加速了资金流通,同时把次品、退货的风险转嫁给了供应商。

三、广珠铁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改进措施

公司物资贸易业务开展以来,逐步制定了一套有效的制度、流程,财务内部控制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有一些不足,容易引起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的发生,必须采取以下相关改进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良好的内部运作环境是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日臻完善的重要基础,包括有效的组织机构、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良好的文化氛围。公司财务内部控制还应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营决策机制,坚决杜绝个人超越制度的特权,特别要做到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和监督,减少各种内部控制风险。

(二)加强对商品采购环节的供应商选择,减少质次退货等引起的财务风险

公司在销售环节制定了事前、事中和事后跟踪的相关制度,但在对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应逐步做到好中选优,优先选择那种价廉物美、信誉高、实力强的优质供应商。在商品采购环节,建立供应商信息系统,对供应商的商品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供货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市场业绩等指标组织风控小组进行打分,根据打分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供应商预付货款审核,应严格做到有客户书面确认的下单计划,对于大额的预付款必须落实财务人员专人实行定期追踪核查,及时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实行严格的付款分级审核审批制度。另外,公司在零星小额采购方面,也做到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询价,力保商品采购质高价优。

(三)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减少货款风险

因市场经济的复杂性,经常出现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现象。目前广珠铁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对外的物资销售合同中,对货款担保现象越来越多,但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是否能真正有效且能最终执行到位,需要加强对专门审查控制,把回款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因公司前期主要客户为大型国企或省内优质企业,虽然有担保也有个别逾期现象,但也及时收回了货款,没有产生严重的坏帐损失。为减小公司经营风险,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担保制度,明确担保审查责任制和决策程序,加强对担保人资格、财务实力和书面承诺的审查,尤其是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防止担保人无法提供真正的担保,避免风险引起的财务资金损失。

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摘要] 为使内部审计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本文从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范围、人员素质、职能、理论、成果实施、时效性等方面提出问题,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体制,提高内部审计地位,使企业集团不断地发展壮大。

[关键词]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问题;对策

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为适应国家审计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看成是国家审计的补充。现在企业已成为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的法人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内部监督越来越重要。因此 ,加强内审控制已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选择。

1 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现在我国的内部审计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这主要是由管理体制和职能定位不当所致。一方面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的下设机构 ,需要服从企业的上层管理 ,需要从企业得到运营的经费;另一方面经营者认为内审机构的任务就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 ,特别是财务活动进行监督。通常 ,企业对内部审计有时是以是否 “听话” 为衡量标准。这样 ,在经济利益的约束下 ,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 ,审计过程的独立性、 公正性、客观性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发挥得不是很好。

(2)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从国家审计署规定的内部审计范围看,内部审计是对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活动、财务会计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综合审计。而我国现阶段内部审计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方面,这就使内部审计也仅具备财务性质,归属于财务部门领导,使财务与审计之间界限不明、职责不清。

(3)内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标准说明》中规定,内部审计师应具备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统计、计算机、概率、线性规划、审计、工程、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保证执业质量。而目前,内部审计人员多数是从财务岗调来,缺少专业的审计知识,不熟悉具体的业务操作;在审计手段上,还主要依赖于手工查账,计算机技术运用少,审计效率低下;审计技术方法上,很少使用统计抽样的方法,一般根据经验判断,导致无法根据局部审计的结果来推断总体,无法提出有效的管理意见,制约了审计在管理中的作用。

(4)内审职能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内审人员往往将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查证及生产经营的监督上,审计的主要职能就是查错防弊,而不是对企业管理作出分析、评价并提出管理建议,从而导致对企业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进行系统和权威的评价,也就无法发现和客观评价企业的潜在风险,进而无法对管理当局提出实质性和预防性的管理建议。

(5)审计理论滞后,难以指导当前工作。当前,我国审计实践已有了较大发展,但理论滞后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如在内部审计的基本理论方面,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能、原则等尚未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内部审计实践工作要求的理论体系;在实务理论方面,如经济效益审计、评价审计的有关理论,广度与深度不足,以至于理论落后于实践,指导意义被淡化。

(6)审计成果实施不到位。目前,各级组织、纪检、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实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机制,对审计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剖析,没有完善相关的制度,导致同样的审计问题反复出现,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不能做到“宽严适度”,有的干脆不了了之,使内部审计地位和权威受到了影响。

(7)经济责任审计时效性较弱。“先审计、后离任”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从大多数地方落实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先任后审”的逆向程序,这种马后炮式的审计,给审计人员核实问题、搜集证据、征求意见、处理问题、落实结论等带来诸多不便,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审计报告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其作用也无从发挥,特别是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给追究责任带来了困难。

2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除了内部审计人员要不断地学习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之外,笔者认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还应采取以下举措以完善内审工作:

(1)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地位。现代企业中,内审机构应以下列两种方式设置:①在总公司层面,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是处于决策系统与执行系统之间的监督系统。②在分支机构层面,根据业务规模和性质,同时考虑成本因素,设立总经理领导下的独立部门,行使执行系统的内部审计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便于审计工作的开展,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各分支公司的审计机构应由审计委员会垂直领导。

(2)提高内部审计地位,拓宽审计范围。目前大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基本上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有些甚至还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高于其他各职能部门。由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客观上需要有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监督企业所属各经济责任承担者按既定的目标、方针、政策、制度、计划、预算等要求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拓宽审计范围,把审计目标从过去的财务会计审计,转向企业管理控制的各个环节,从事后审计转向事中、事前审计,使之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工作上,要从查处违规违纪审计转向内控制度审计、绩效审计、资金运行管理审计上。

除此之外,内部审计部门还应积极探索开展对风险评估要素的审计。因为开展风险评估要素的审计,一方面能拓宽审计人员的视野,提高审计人员风险管理审计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为以后全面开展风险管理审计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可以在揭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同时,及时发现企业面临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协助企业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更好地体现内控审计工作的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