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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去,沧海横流。转瞬间,伟大的祖国母亲走过了甲子岁月,六十年风风雨雨,六十年坎坷征程,六十年砺精图治,六十年激荡豪情。
六十年,母亲从封建桎梏走向民主,六十年。
祖国从满目疮痍走向富足。
六十年,在中华民族这块饱经沧桑的土地上,谱写着中华民族最宏大的篇章,迸发出人类历史最壮丽的辉煌。华灯初放时,我走在昆阳大道上,高大的建筑描绘着时代气息,炫目的霓红唱响着古城新曲,我突然感觉到,我们**六十年的变迁,不正是祖国母亲沧桑巨变的一个缩影吗?
在我儿时幼小的记忆中,还能依稀回忆起昨天的昆阳那破旧和贫瘠,昔日旧城那仅有的三两条马路狭窄又泥泞,垃圾遍地污水横流成为萧条破败的特色风景。
古城河底淤积的黑泥哭诉着千百年的历史,祖祖辈辈固守着那贫瘠的传统,我更清晰地记得。
父母昔日那清淡的饭碗,为了供我学习和其他孩子的父母一样节衣缩食省吃俭用,支撑着清贫的家境,难道那就是有着千年历史的中原名镇?那就是记载着华夏文明的昆阳古城?
俱往矣,昆城的旧迹和落后已尘封在老人们的忆苦里,回忆起那时的家乡旧貌,我的心里泛起的更是今天的情。看今朝,我们正身临幸福美好的新**怀抱中。改革的春风吹绿了昆阳的碧野,科学发展观的号角声唱响了沉睡千年的昆城,盐田的开发,催生了**工业强劲发展,一批批大工业在这里生根开花,**一跃成为“中国岩盐之都”;发展农业,落实中央惠农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似雨后春笋孕育而生;世世代代,农民想都不敢想。
千百年的皇粮国税不用缴了,村庄里通上了水泥大马路,寒冬里的西瓜竟产自我们自家的塑料大棚;创建文明城市。
城市大了,楼房高了,城河净了,道路宽了,车辆多了,人更文明了,游园绿地随处可见,昆阳的夜晚如同白昼。
**的面貌焕然一新。
城市品味迅猛提升;旅游业大开发,县衙成为闻名世界的风景。
多少人发出由衷的赞叹:“真棒,开放的新**!”就连老外也慕名而来,惊叹一声:“VERYGOOD,中国的明星城!”**的经济在迅猛发展。
**人的生活在节节攀升。餐桌上,我们的饭菜注重营养。
穿戴上,我们的衣着不再针缝。
我们无忧无虑地学习,我们的生活散发着欢声。在老人们的眼里,六十年不过是历史长河的一瞬。
而这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使**遇上了千古的发展巅峰,在我们这些孩子们的心中,虽然只经历了**十年巨变,但我们可以见证,今天的**早已溶入了祖国改革开放的春潮中。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县长闫廷瑞伯伯铿镪有力的声音在回荡:“奋力推进盐都崛起,扎实构建和谐盐都。”**再次迎来了春天。做为新时代的青少年,新时代的共青团员,为**的美好明天做点什么,是我久久思索的命题。当“”的精神轻拂的时候,我终于有了答案,那就是: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
珍惜优越的学习环境,发奋学习科学知识,为祖国的明天打好基础,为**的未来厚积礴发。
朋友们,在这片昆阳大战的古战场上,在这个传承着叶公问政的文明中,黯淡了刀光剑影。
远去了烽火边城,但拼搏奋进的号角不会停顿,时展的战车纵横驰骋,新的历史赋予我们新的征程。五四的精神,有我们传承,**的蓝天,有我们支撑,祖国的希望。
有我们引领。
热情在徜徉。
案例1该案例发生在Y县国税局。彭某某系该县经营香烟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Y县国税局某分局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彭某某按定额共交纳税款3,900元。经群众举报并查证后,1996年7月,Y县国税局据实征收彭某某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税款68,000元。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彭某某以信函方式多次向上级提出退税请求,其主要理由为:由于当初Y县国税局某分局在定税时是按销售10万元折算为6000元销售额定税的(彭某某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以自己才扩大了经营规模,而经营规模扩大后,税务机关又不承认分局的定税承诺,导致自己经营损失惨重。如果一开始税务机关就据实征税,自己交不起税可以选择不做生意,从而避免损失发生。因此,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应由税务机关承担而不应由纳税人承担。在现有税收行政法制框架下,彭某某的退税请求由于无法律依据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其与Y县国税局的执法争议因此也从未停止过,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案例2该案例发生在P县国税局。P县国税机关拟对一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纳税人在听证会上辨称,一年前税务机关曾对该违法行为指出过但未提出要罚款,一年后,税务机关才决定对原违法行为实施较大数额的罚款。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出尔反尔,应当讲求诚信,对先前的不处罚行为要负一定责任。如果先前税务机关给予处罚的话,纳税人不至于将较轻的违法行为“累积”为较严重的违法而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
通过分析上述案件,笔者发现,这两起执法争议案件税务机关后来的处理都是有法可依的,因而排除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如果纳税人的申辩有充分证据支持,那么,税务机关的合法行为在客观上给相对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且该损失在现有税收行政法律架构下,得不到合法有效救济。由此,这两起执法争议案件引发出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即税务行政补偿问题。
一、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
基于税务行政补偿和行政补偿在概念上的属种关系,准确界定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就得以“行政补偿”的概念为切入点。对于什么是“行政补偿”?可谓仁者见仁。据笔者初步查证,行政补偿在有关学术文献中的解释有:其一,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予以救济”;其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行政权力致使没有责任的特定人在物质上蒙受损失而予补偿的给付行为”;其三,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上的损失,从而对其财产弥补损失的一种法律责任”;其四,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违法地实施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益的损失,或者相对人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由国家(行政主体)或特定的受益人对该损失予以弥补的行为”;其五,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习惯填补因其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合法行为给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特定公民、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使其自身受到的损失的一种救济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学术界对于行政补偿的表述大同小异,相同之处集中于以下三点:第一,行政补偿针对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二,合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第三,该损失应当予以救济。不同之处在于补偿的范围是限于财产损失还是扩大到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行政补偿不应当仅限于财产损失,应当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和劳动权等所有合法权益。由于税务工作性质所限,在合法前提下,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损失。基于上述思路,税务行政补偿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在税务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公平原则予以救济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补偿的特征
1.税务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补偿义务机关是税务行政主体。
2.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税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税务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是税务行政补偿与税务行政赔偿最主要的区别。
3.能够引起税务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这充分表明税务行政补偿作为公权益与私权益平衡机制的本质属性。
4.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二、实施税务行政补偿的意义
(一)保护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法治是与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权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而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最重要的体现和保障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不仅可能受到税务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而且也可能受到税务机关合法行为的损害。如果税务机关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不对其合法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那么对于人权的保障显然是不完善的,也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是完善税收行政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
人权保障是从相对人的私权益角度来讲的,如果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税务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还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税收行政补偿制度的特点是面窄、量少,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此外,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的“诚实守信”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税务行政补偿制度。
(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时可能会损害特定相对人的利益,例如,撤销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变更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等。对此,如果税务机关事后不给予相对人以适当的补偿,这等同于税务机关强加给相对人以不平等的负担,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会置相对人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给其生产经营造成损失,从而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是促进对外开放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发展我国经济,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需。如果没有稳定的税务行政补偿制度,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合法补偿的条件下随时可能被税务机关所侵犯,在这样的税收执法环境下,谁还愿意到我国来投资?由于我国已加入WTO,伴着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建立和完善税务行政补偿制度已迫在眉睫。
(五)化解征纳矛盾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
对于税务机关合法的行为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相对人通常会主动向税务机关请求补偿,如果税务机关不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公平、不适当,相对人就会不断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行政补偿方面较为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涉税补偿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又未跟上,因此,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会经常引发征纳矛盾和纠纷,且从制度层面得不到合法有效解决。
三、税务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理论依据
1.特别牺牲说。该学说源于德国,19世纪末,德国学者提出了特别牺牲理论。该说认为,任何财产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内在的、社会的限制,只有当财产的征用或限制超出这些内在限制,就会产生补偿问题。
2.公共负担平等说。该学说由法国学者首先提出,认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
3.结果责任说(或无过错责任说)。该学说在日本较为流行,认为无论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以及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只要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国家就必须承担补偿责任。即有损害必有补偿,相对人只要合法权益遭损害就必然要补偿。至于故意与否是针对行为人而言,与相对人无关。
4.危险责任说。该学说起源于法国。主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就应当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此学说借鉴于民事赔偿理论。
以上主要学说都从一定的角度对国家为什么要进行行政补偿作出了解释。在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上,笔者赞同“公共负担平等说”的观点。理由是: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已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作出了是否合法的划分,如果按“结果责任说”的观点不考虑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不符合我国立法现状;第二,“危险责任说”强调的是使纳税人的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不考虑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对于什么是“危险状态”,税务机关与相对人会经常扯皮,这会搅乱我国目前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影响征收效率,因而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税收行政执法现状和水平;第三,“特强牺牲说”更多地适用于政府应紧时的行政征用或者对私人财产的限制,在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上不太可能涉及。第四,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导致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合法税务行政行为的受益者为全体公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当国家发生税务行政补偿时理应由全体公民负担,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二)法律依据
1.宪法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大多经历了从绝对保护到相对保护的演变过程,现代国家在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及价值的同时,大多同时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在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中,加入了保护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而且直接规定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宪法将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范围限定在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得受到侵犯内,由此精神出发,当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受到税务机关侵犯时,税务机关理应予以法律救济。
2.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单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未对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但从税收执法的法律适用和依法行政指导角度出发,税务行政补偿制度的现行法律和政策依据主要有三: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表明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许可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补偿责任。这标志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首次确认,有利于构建诚信政府,树立法律的信仰;其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该条是对《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适用范围上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将补偿适用由单纯的行政许可领域扩展到行政决定;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该条规定从行政救济角度肯定了税务行政补偿纠纷的客观存在。
四、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张修改完善目前已有的相关单行法;二是认为应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对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主体、范围、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三是制定统一的《国家责任法》,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统一纳入其中。笔者倾向于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首先,制定统一行政补偿法有助于保障人权。随着行政权介入的对象领域越来越宽泛,介入的方法越来越复杂、多样化,从而使得国家因合法行政行为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概率大为增加。其次,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有助于矫正单行法律法规定不周全、不协调的问题。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既不妨碍单行立法依其规定对补偿问题加以规范,又可以弥补单行法的不足,使缺乏单行法规范的行政执法领域,受害人也能获得补偿救济。最后,《国家责任法》涵盖范围太多太广,与其他部门的单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存在技术难度,短期内难以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国家责任法》。诚然由于一部优良法律的最终出台是一个相对较长的历程,通常周期为8年左右甚至更长,所以,在当前税法对行政补偿还缺乏明细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妨暂且考虑以下思路:第一,修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使税务行政补偿在统一的补偿法出台前能够在税务实践层面上实施,以利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第二,也可以考虑以总局规章的形式来对税务行政补偿作出操作性规定,因为按照“合法行政”原则,规章在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作为税务行政执法依据的。此外,规章的制定周期较之法律要短得多,因而税务行政补偿可以在相关法律出台前尽早在税务系统实施,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二)税务行政补偿的原则
税务行政补偿原则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受损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目前关于行政补偿的原则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完全补偿原则”,二是“适当补偿原则”,三是“折中补偿原则”。
1.完全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失进行完全补偿,包括直接利益损失和间接利益损失。
2.适当补偿原则。适当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原则。
3.折中补偿原则。折中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不同的情况进行补偿,对数额较小的损失给予“完全补偿”,对数额较大的给予“适当补偿”。
行政补偿原则的确立,不仅应考虑到相对人利益的补偿,而且也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有学者认为,应当采取“适当补偿原则”为宜。理由是采用这一原则,一方面考虑到了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补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同时,也不会增加公用事业单位和国家的财政负担,是权衡三方利益的较好选择。笔者认为,从前瞻性角度出发,应当采取“折中补偿原则”作为过渡,最后实行“完全补偿”为妥,理由是:第一,我国经济实力已经显著增强。据报道,我国经济实力已经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经过这几年的积累,我国财政实力已显著增强,行政补偿费用应当不成问题。第三,从《国家赔偿法》的经验教训来看,由于国家赔偿范围太窄,该法的实施社会效果很不理想,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很大,因此《行政补偿法》应当吸取《国家赔偿法》的教训,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前瞻性。
(三)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
从税务行政实践角度出发,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可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实体权利又包括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及劳动权利等其他权利。行政补偿只能以实体权益为限。从税务执法的特殊性出发,税务行政补偿应当以合法财产权受损为限,对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等由于税务执法性质不可能涉及,故不应纳入补偿范围。
2.损失性质。损失性质可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两部分。物质损失又称财产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或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生活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笔者认为,目前应当对物质损失进行“折中补偿”,而对于精神损害补偿可以考虑按“适当补偿”作为过渡,条件成熟后对精神损害补偿进行折中补偿。
3.损失程度。损失程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质量降低。而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如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笔者认为,税务行政补偿除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外,对于与直接损失存在关联性且相对人能举证证明的可以予以适应补偿。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税务行政补偿范围要不断扩大,最终要对间接损失纳入全面补偿。
(四)税务行政补偿的程序
税务行政补偿可以采取两种程序:即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又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补偿程序和依职权的补偿程序。两种行政程序都应当将税务机关与相对人的协商程序纳入其中,其理论依据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财产权有处分权利,如果与相对人协商不成的,税务机关应当单方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由此,依申请的补偿可以按以下流程进行设计:与相对人达成协议的为:申请--协商--执行;与相对人未达成协议的为:申请--调查--审查--决定--执行。依职权的补偿可以按以下流程进行设计:与相对人达成协议的为:启动--协商--执行;与相对人未达成协议的为:启动--决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在决定作出前,相对人可以与税务机关随时进行协商。对于较大金额的税务行政补偿,可以引入听证程序。如果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单方面做出行政补偿决定,可以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者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予以行政救济,税务行政补偿的复议程序应当遵循《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司法程序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五)税务行政补偿金的来源
税务行政补偿资金应当采取“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具体为:国税机关应当以中央财政收入支付补偿费用;而地方税务机关公务活动的主要得益者为地方的公众,故补偿费用应由地方财政支出,即在各地方范围内实行公共负担平等。
(作者单位:南充市国税局法规处)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补偿制度研究》,载法律教育网。
2.熊文钊《试论行政补偿》,载法律教育网。
3.李傲、夏军《试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4.青锋、张水海《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律教育网。
尽管我们对“文物”概念的内涵还在争论,尽管我们至今仍然不能准确说出可供文物经营者与管理者具体操作的文物所涵盖内容的确切标准,但作为现今文物市场中的主要经营标的物――文物的商品属性已经在它的流转过程中显现无遗。我国文物市场走向成熟,主要表现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成为商品的文物在供求流转方面已经不受行政计划的左右,而主要受市场需求的影响。作为文物行政管理主要措施之一的“统一收购”的规定已经完全失去了作用。如有形市场中民营文物经销商收购的文物,拍卖公司征集的文物,都主要来自民间。20世纪80年代祖国大陆文物流向台湾,近一两年台湾文物又流回祖国大陆,祖国大陆各大拍卖公司蜂拥到台湾征集文物的现象都是这一标志的最好注释。
二是成为商品的文物在价格确定方面已经市场化,文物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统一定价”已经完全让位于“市场调节”,不仅拍卖公司、有形市场中的文物价格完全按市场供求规律自由浮动,就连博物馆、文物商店的收购行为也不得不遵循市场定价的逻辑。故宫博物院从拍卖会上收购北宋张先的《十咏图》、米芾的《研山铭》,北京文物商店花2075万港币从香港收购的清乾隆款的描金粉彩镂空六方套瓶,都是这一标志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明。
三是成为商品的文物在其经营主体的设置与撤消方面已经完全受市场需求的左右。有形市场中民营文物经销商的开业与歇业,文物拍卖公司的增加与减少,都已经冲破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经营”的信条。即使仍然自认为是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文物商店的存活,也要受到市场需求与发展的影响。如,部分文物商店开始以经营新工艺品作为主要经营内容,采用承包或变相承包的经营方式甚至靠出租场地为主要谋生手段,等等。曾经在文物经营群体中居于主力军地位的国有文物商店,在市场需求与发展的影响下,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其自身的经营性质。
由此可见,文物作为商品的属性特征已经显示出来,我国文物市场的发展已经趋向成熟。
文物市场发展与文物行政管理滞后的矛盾
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对文物市场采取不承认的态度
由于仍然囿于“私人不得经营文物”、“旧货市场只能经营1911年以后的文物”等原有的文物行政管理法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出现的许多已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有形市场或已经运行得比较规范的有形市场,采取不承认或不明确承认,甚至害怕沾边的态度:“我不承认,不批准,出了问题可以指责。我承认了,批准了,出了问题不好推托”。这种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的事实上的“行政不作为”的做法,在我国文物市场的行政审批与行政管理上表现得尤其淋漓尽致。
2、对文物走私、文物盗墓缺乏有效措施
无庸讳言,把走私盗墓猖獗与市场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说法一直在文物行政管理系统中占上风。笔者认为,恰恰正是因为“发展市场促进了走私与盗墓”这种简单的归结,才造成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长期拿不出治理文物走私、文物盗墓的有效措施,才使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治理文物走私与文物盗墓等违法行为上成效不大。应该承认,文物市场与文物走私、文物盗墓不可能没有联系,甚至也有在文物市场里销赃的现象。但文物市场与文物走私、文物盗墓不会有必然的联系。治理文物走私、文物盗墓应该从研究文物走私、文物盗墓的具体行为入手,下大功夫,下大气力,真正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3、对系统内参与经营的违法行为管理不力
一方面,文物商店作为文物行政管理的职能随着文物市场的发展已经很难履行,而由于文物商店在体制上的缺陷与管理上的漏洞,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国有文物流失的重要环节。不妨请专业评估人员认真地、客观地统计一下:收藏在各地国有文物商店里的文物,尤其是期间收存的文物现在还留有多少百分点?以低价或变相低价,赠送或变相赠送,报损或变相报损等形式流失的文物到底是个什么数?恐怕很多相关的管理人员都会大吃一惊。我亲耳听过这样一个故事:某省文物商店的销售人员,诅咒即将退休的经理是守财奴,希望他早点退休。原因很简单,他不退休,守着这堆精品谁也不敢卖。我们难道不能从这个故事里悟出造成国有文物商店文物流失的某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吗?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的出现,文物鉴定功能由原来的一种,即行政管理功能,演化为两种,增加了商业咨询功能。由于这两种鉴定功能集于鉴定人员一身,就为文物鉴定人员、创造了机会。如与经营者勾结以假充真上拍卖会,与走私者勾结说真为假混出海关,等等。由此可见,文物行政管理人员参与经营活动对文物市场管理混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法规的修改制定仍停留在旧的思维定式上
《文物保护法》在修订的漫长过程里,没能深入研究我国改革开放的浪潮对文物市场的影响与文物市场的发展实际,对于文物经营活动已经在更大的范围内走近百姓这一事实缺乏了解。同时,由于一方面囿于文物保护是文物行政管理惟一目的的思维路线,另一方面又想把一些已经意识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一古脑儿地塞进《文物保护法》的修订稿。这就不仅造成修订稿一拖再拖的局面,也在谋篇布局上给人一种逻辑混乱的感觉。
文物市场蓬勃发展与文物行政管理滞后的矛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非法的文物经营活动得不到有效遏止;二是合法的文物经营活动得不到有力保护,甚至很难纳入管理视野;三是文物行政管理人员与文物经营活动内外勾结对文物市场管理混乱的局面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文物市场的发展实际与文物行政管理滞后的矛盾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关口。
从实际出发,调整文物行政管理的总体思路
不可否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过去的20多年中做了不少工作,也制订与修改了不少法规,并进行过许多有益的尝试。但都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都只是在做局部的、区域性的实践,没有从文物行政管理的总体思路上动真格的。笔者认为,调整文物行政管理的总体思路,目前至少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调整立法思路
众所周知,我国的文物大法或曰基本法几十年来一直是《文物保护法》,它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由于文物市场的出现,文物行政管理内容已经超出了《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范围,已经不是《文物保护法》一个法律所能涵盖得了。从目前文物市场的实际出发,我们应当得出这样的认识;文物保护工作是文物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不是惟一的工作;文物保护法是文物行政管理法规中的一项重要法规,但不是惟一的法规。笔者认为,调整立法思路首先要制订文物基本法即《文物行政管理法》,全方位地规范和调整文物行政管理行为,在基本法完成的基础上再制订若干分类法规,如《文物保护法》、《文物利用法》、《文物经营法》、《文物鉴定法》等等。
2、调整经营体制
按照文物市场的实际与发展要求调整文物经营体制,主要应做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承认有形文物市场的合法性,允许民营文物经销商的存在;二是进一步规范文物拍卖、文物典当及其他文物经营实体的市场准入程序与市场经营活动;三是让国有文物商店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脱钩,进行企业化改制,以避免国有文物的继续流失,增强文物行政管理的力度,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文物商店的改制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把收购文物展品的职能还给博物馆自身,由博物馆使用国家拨款自行选择收购文物展品;二是把可以进入市场的国有文物商店的库存商品用公开公正的方法评估作价,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营;三是将国有文物商店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推向市场。
3、调整鉴定体制
文章选取我国27家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利用2014年财务报告数据,运用因子分析,从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等17项财务指标中提取和构建了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财务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子和评价模型,得出了其财务竞争力的单项排名和综合排名。结果表明,宋城演艺、天舟文化、视觉中国、华录百纳和长城影视的财务竞争力排前5名,华数传媒、时代出版、出版传媒、长江传媒和新华传媒排后5位,而且文化传媒业上市公司的财务竞争力普遍优于新闻出版业上市公司。
【关键词】
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财务竞争力;因子分析
一、引言
财务竞争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持续成长的基础与保障。经济新常态以来,我国进入了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发展速度换挡、增长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的转型升级,财务竞争力的作用日益凸显,财务竞争力的评价与提升已经成为企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与重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各行各业的业态环境发生了重大变革,其中文化产业受到的影响更为巨大和深远,为此,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发展以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传播渠道网络化为主要特征,以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为主要代表的数字文化产业新业态[1]。作为文化产业的龙头,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必须在我国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中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但是,传统文化产业业务的收缩退出和新业态的建设发展,需要大量的财务资源支持和保障,需要上市公司对自身财务资源的合理评估和统筹谋划,否则将捉襟见肘、半途而废。然而从目前的研究文献来看,针对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财务竞争力的研究甚少。基于此,本文将采用因子分析对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财务竞争力进行量化分析和综合评价,以期为我国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与启示。
二、样本与指标选取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的《2014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共有29家,具体包括:新闻出版业15家,它们是*ST传媒(000504)、华媒控股(000607)、大地传媒(000719)、华闻传媒(000793)、天舟文化(300148)、中文传媒(600373)、时代出版(600551)、浙报传媒(600633)、长江传媒(600757)、新华传媒(600825)、博瑞传播(600880)、中南传媒(601098)、皖新传媒(601801)、凤凰传媒(601928)、出版传媒(601999);文化传媒业14家,包括华数传媒(000156)、湖北广电(000665)、长城影视(002071)、完美环球(002624)、华谊兄弟(300027)、华策影视(300133)、光线传媒(300251)、华录百纳(300291)、新文化(300336)、中视传媒(600088)、当代东方(000673)、视觉中国(000681)、美盛文化(002699)、宋城演艺(300144)。其中,*ST传媒经过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变更为生物技术,2015年后更名为南华生物(000504),而当代东方(000673)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不属于“标准无保留意见”,为此将这两家上市公司排除在样本之外,最后选定27家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本文根据财务竞争力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系统性和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财务竞争力的特殊性,选取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X1、速动比率X2、资产负债率X3、产权比率X4),营运能力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X5、存货周转率X6、固定资产周转率X7、每股现金流量增长率X8),盈利能力指标(营业利润率X9、营业毛利率X10、成本费用利润率X11、总资产报酬率X12、加权净资产收益率X13),成长能力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X14、总资产增长率X15、营业利润增长率X16、净利润增长率X17)17项财务指标作为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财务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2-4]。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于这27家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
三、数据的处理与检验
根据因子分析的需要,首先对原始数据进行正向化处理和标准化处理,以消除量纲差异和方差较大变量对因子负荷的影响[5]。然后,利用SPSS17.0对标准化数据进行KMO与Bartlett检验,得到KMO的检验值为0.680,Bartlett球形检验的卡方值为533.505,Bartlett球形检验的显著性值为0.000,说明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来自正态分布总体,适合进行因子分析[6]。
四、公共因子的提取
首先通过碎石图确定公共因子的数量。图1为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财务竞争力原始成分特征值的碎石图,从碎石图可以看到曲线的拐点在5,表明前5个因子能概括大部分的信息。其次通过计算初始特征值和累积贡献率(表1)可以看出,前5个因子包含的原始变量达85%以上的信息量。综合碎石图、初始特征和累积贡献率的计算结果,将指标提取为5个公共因子,分别以F1、F2、F3、F4、F5表示。根据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表2)数据将公因子进行命名。F1在X9、X10、X11、X12、X13上有较大的载荷,命名为盈利能力因子;F2在X1、X2、X3、X4上有较大的载荷,命名为偿债能力因子;F3在X5、X6上有较大的载荷,命名为运营能力因子;F4在X15、X7上有较大的载荷,命名为资产成长能力因子;F5在X16、X17上有较大的载荷,命名为利润成长能力因子。
五、评价模型的构建
为了明确因子的意义,并给予因子合理的解释,采用方差最大化方法进行初始因子载荷矩阵的旋转,得到旋转后的成分得分系数矩阵(表3)。根据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系数(表3),得到各公共因子得分的计算公式:以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占5个因子总方差的比重作为权重,进行加权汇总,得到计算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财务竞争力的综合得分评价模型:F=(22.877F1+21.611F2+15.292F3+12.914F4+12.702F5)/85.396
六、主因子得分与财务竞争力综合评价
得分的计算和排序为了减少误差,各公共因子得分的计算过程中,根据因子得分系数矩阵,采用回归法计算出各公司的因子得分及排序,最后依据各公共因子得分和综合得分评价模型,计算各公司的综合得分及排名情况(表4)。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实证分析过程中对数据进行了标准化处理,表中许多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财务竞争力得分表现为负数,并不意味着其财务竞争力为负数。
七、研究结果
1.财务竞争力的影响程度上,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对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财务竞争力的影响较大,权重达到22.877和21.611,接着依次为运营能力、资产成长能力和利润成长能力。盈利能力中总资产报酬率和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为明显,说明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能力尚显不足;偿债能力中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影响很大,明显高于资产负债率和产权比率,表明短期偿债能力对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财务竞争力更为关键;运营能力中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影响明显且较为均衡,表明强化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对提升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财务竞争力具有重要性;资产成长能力主要体现在总资产增长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方面;利润成长能力表现在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方面。
2.从综合排名来看,宋城演艺、天舟文化、视觉中国、华录百纳和长城影视是我国财务竞争力较强的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排前5名,而华数传媒、时代出版、出版传媒、长江传媒和新华传媒的财务竞争力较弱,排名后5位。从新闻出版业14家上市公司和文化传媒业13家上市公司对比来看,文化传媒业上市公司的财务竞争力普遍优于新闻出版业上市公司。但不同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对应的各因子排名和综合排名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有的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各因子的单项排名与综合排名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新华传媒,其运营能力因子排名第4、资产成长能力排名第8,但由于盈利能力因子和偿债能力因子排名26,导致其综合排名最后,这也应该引起新华传媒对负债经营的风险警觉,同时也表明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在各因子代表的财务因素发展上存在较大的不均衡性。
3.盈利能力因子上,长城影视、完美环球和华谊兄弟得分大大领先于其他各家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总资产报酬率分别为20.30%、17.48%、13.02%,并借此大大提升了综合财务竞争力;而长江传媒、新华传媒和出版传媒的盈利能力远远落后于其他各家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其总资产报酬率分别为2.93%、1.14%、2.67%,处于边缘化位置。
4.偿债能力因子上,博瑞传播、美盛文化、华录百纳和中视传媒的偿债能力名列前茅,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俱佳,其速动比率分别为3.74、3.38、4.04、2.88,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4.70%、22.93%、9.57%、27.62%;而华数传媒、新华传媒和湖北广电的偿债能力尤其是短期偿债能力很差,其速动比率分别为0.64、0.67、0.63,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0.29%、56.57%、33.16%,隐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
5.运营能力因子上,除完美环球、美盛文化、华录百纳和新文化外,其他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的运营能力均较好,尤其是宋城演艺、湖北广电、视觉中国、新华传媒和浙报传媒表现出色,具有很高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对比各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发现新闻出版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普遍较好,这充分反映了业务的特殊性和收费方式上的差异性,宋城演艺、湖北广电和视觉中国也具备这一特征。
6.资产成长能力因子上,华录百纳、视觉中国、华策影视、光线传媒和天舟文化的资产增长性很强,总资产增长率分别为253.05%、394.96%、138.61%、92.37%、217.78%;而博瑞传播、中视传媒、华媒控股、中南传媒、出版传媒、中文传媒等传统新闻出版上市公司的资产成长能力很弱,基本处于滞涨状态。
7.利润成长能力因子上,天舟文化、美盛文化、华数传媒和华谊兄弟表现出色,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均在50%以上。其中天舟文化和美盛文化表现尤为突出,天舟文化的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均达到400%以上,美盛文化的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也达到120%以上,两家公司的利润成长能力大幅领先于其他各家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说明两家公司善于把握市场机遇,市场定位准确,“互联网+”业务发展强劲,勇于创新和开发推广新市场和新产品,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业绩,发展潜力巨大。而长江传媒、新华传媒、中视传媒和博瑞传播等公司的利润成长能力不够理想,其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均为负值,说明这几家公司在转型发展和数字出版业务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需要大胆突破传统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加速布局“互联网+”业务,扭转当前的负增长局面。
八、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全面普及,传统文化产业业务的生存空间急剧缩小,文化产业正面临着新一轮技术革命,谁抓住了机遇,谁就得到发展。相比而言,由传统国有文化产业公司发展而来的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在新业态建设和发展方面由于传统业务惯性和历史包袱等原因普遍落后于民营企业发展而来的文化产业公司,财务竞争力高低就是一个很好的表征。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财务竞争力的分析和评价结果说明了在经济新常态下,文化产业新业态的建设和发展决定着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模式,虽然存在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但却是我国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与时俱进、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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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有着质的区别,因为其存在并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不仅如此,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还肩负着较多的社会职能,因此,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并不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是更看重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并不存在真正的所有者权益,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是不能倒闭、清算甚至转卖的;三是行政事业单位不属于盈利单位,其资金来源往往是国家财政拨款,而国家的拨款只是为了能够确保社会公共职能的顺利开展,并不是为了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人的素质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工作的质量以及效率。就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的现状看,绝大多数并不符合单位财务管理的需求,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比较低,缺少一种自我提高、自我升值的意识。这不仅影响了财务管理工作,甚至阻碍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内部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约束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从而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有序局面。然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普遍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现象。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及时更新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制度出现漏洞、不足,进而难以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更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难以顺利、有序的开展。
(三)预算编制不太合理
预算编制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不仅能够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规划自身的资金,更能有效的规避不必要的风险。目前,不少行政事业单位仍然没有正确的认识到预算编制的作用以及重要性,没有以法定程序开展预算编制工作、所开展的预算编制工作缺乏科学性以及严肃性等等,从而直接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甚至造成超支浪费现象。
(四)财务管理观念落后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观念的落后,是造成上述种种问题的最大原因,因为观念是行为的先驱,如果没有科学的、合理的管理观念,就会造成管理上的误区,从而抑制甚至是扭曲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观念的落后,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财务管理方式过于粗放,停留在最初的传统管理阶段;二是不重视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三是财务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并没有在实际过程中执行、落实。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能力,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构成内容,及时健全的财务预算体系,则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效途径,并直接关系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率,又与国家、人民的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由此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要想推动自身财务工作的发展,要想更好的保障国家、人民的利益,就必须积极的建立、健全自身的财务预算体系,才能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有序开展。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一是在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的对每一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详细、严禁的分析、评价以及说明,不仅如此,还必须采用不同的方法分析执行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探索出解决的措施或者是提出相关的建议;-是健全从预测、决策到执行、监督以及考核,按照各级责任层次划分好责任制,并且做到权责明确,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执行隋况,应该结合年终财务结算的编审情况,从而做出相关的分析、评价;三是在开展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坚持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编制部门预算,大力推广零基、绩效编制方法,不仅如此,还必须更进一步的细化收支项目、落实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措施,切实保证预算与实际相符。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基础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基础财务管理工作,是整个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因为只有强化了基础的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整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以及效率。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一是规范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复杂性、严谨性的系统工作,其中包括众多的项目以及众多的数据,一旦数据出现了差错,就会直接造成信息的失真,从而影响到后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在执行日常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以规范为原则,如原始数据要齐全、报表要有序等等;二是加强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必须从源头上加强所有资金的收支管理,如支出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有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的缴存财政专户,严禁擅自开户、截留、挪用等等;三是依法做好预算执行和调整工作。有预算外收入任务的部门,要强化征收措施,依法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任务。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严禁部门擅自调整下属单位的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变更和调整手续。
(三)院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
实施内部控制,是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确保工作的稳步发展,也是为了能够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序。不仅如此,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如果行政事业单位不及时的完善自身的财务内部控制,就会出现与社会的脱节,从而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甚至反过来阻碍行政事业单位的运作。行政事业单位要想适应社的发展以及市场的变化,就应该及时的、积极的结合自身的实践特点,探索出适合自身财务管理工作发展的内部控制,并加以完善,才能够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一是完善固定资产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交接以及处置制度。防止随意报废和变相低价销售;二是严格财产清查制度。各单位对固定资产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盘点,每年必须全面盘点一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三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对取得的资产要及时入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